法制史论文

法制史论文
法制史论文

硕士专业论文

(2011届)

研究生姓名王彪

指导教师姓名高积顺

专业名称法律硕士(非法学)学号20115211037

论文提交日期2012年6月30日

论清末司法改革之司法独立

摘要:自鸦片战争拉开历史的大幕,中国便饱受外国列强的入侵,民族利益不断受损,被迫进入了艰难曲折的近代化历程。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历程亦如同中国社会,并没有充分的社会经济条件与相应思想理论准备作为支撑,在自身需求与外来逼迫的双重作用下,通过统治者发动,实行了自上而下的全方位的法律改革。行政、司法合一是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中的弊病,被迫敲开的国门伴随而来的西方新兴的法律理论和司法制度,重新构筑了人们特别是清末先进知识分子内心的固有法律观念,中国的司法独立思想也在法律变革的过程中产生、孕育并不断发展,最终演进为一项原则,成为了晚清宪政的一部分。但晚清以司法独立为核心的司法制度改革直至结束也只是徒有外壳而未达实质,其结果值得反思。关键词:司法独立司法改革制度设计反思

一、司法独立原则确立的背景

(一)司法独立思想的传播与发展

清末司法独立思想在中国的传播与发展,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或时期,经历了一个由浅至深、由缓至急、由概括至具体的思想演进过程。

第一阶段, 1840年鸦片战争前后,中国的惨败,彻底打碎了清朝统治者天朝大国的美梦,此时一些先觉的精英人士将探寻强国之路的目光投向了西方世界,开始大量介绍西方的人文与制度,以开启国人新的观念,为自强图新积累知识理论的基础。这一阶段,司法独立思想隐藏在对西方各国政治法律制度的介绍之中。在1842年,魏源完成《海国图志》编写,该书详细介绍了西方的民主法律制度。1844年, 梁廷枏的《合省国说》一书以大量篇幅介绍了美国的宪政和三权分立制度。

第二阶段,在 19世纪 60年代至 90年代期间,一些开明的知识分子首先发出了变革维新的呼声,这些言论在当时社会影响强烈。这一时期中,司法独立思想在他们所领悟与阐发的西方政治法律观念中显现端倪。1877年, 黄遵宪曾作为清政府出使日本大臣何如璋的随员到访日本,,回国后写出了《日本国志》一书,专门介绍外国的官制和司法制度。在该书中,他说:“余观欧美大小诸国,无论君主、君民共主,一言以蔽之曰:以法治国而已矣。”至于如何“以法治国”,他主张“奉主权以保民智,分官权以保民生”,此处的“分官权”即意指司法独立的重要前提—将司法权从行政权中分离, 这是对中国传统中习以为常的行政兼理司法观念的巨大冲击,在当时无疑一声炸雷惊醒了当时的主政者。首届出洋学生随员、由李鸿章保荐留学法国的马建忠是最早对三权分立中的西方司法制度有所体认、并予以总结的人之一。他言及三权制时说::“定法、执法、审法之权,分而任之,不责一身,权不相侵,故其政事纲举目张,粲然可观”。①“立法”、“执法”与“审法”即是立法、行政与司法;“审法之权分任专责”则指司法权独立。

第三阶段, 至戊戌变法前后,维新思想家们更加集中地阐发并强调西方政治与法律观念。这一时期的司法独立端倪,明显地表露在他们所言说的相关具体问题以及所提出的建议中。如《上清帝第六书》中, 康有为指出:“近泰西政论,皆言三权:有议政之官,有行政之官,有司法之官。三权立,然后政体备”。②严复认为,清朝司法与行政不分是造成

①吴桂龙:《晚清地方自治思想的输入及思潮的形成》,载《史林》,2000年第4期,第69页

②严强:《资产阶级改良派与近代中国法制现代化》,载《甘肃社会科学》2005 年第2 期,第116页

司法腐败的主要原因,也是造成整个社会矛盾的主要原因。因此,主张将司法与行政严格划分,审判权有专门的司法机构来行使。“所谓三权分立,而行权之法庭无上者,法官裁判曲直时,非国中他权所得侵害而已。然刑权所有事者,论断曲直,其罪于国家法典,所当何科,如是而止。”“西国司法独立,无论何人皆不能干涉裁判之事,虽以君主之命,总统之权,但有赦免而无改正。中国则由州县而道府、而司、而督抚、而部,层层辖制,不能自由”,“司法独立,为异日宪政之始基”,“东西各国宪政之萌芽,俱本于司法之独立”。③

(二)从思想到原则转变的动因分析

鸦片战争以后,西学东渐。面对内忧外患,中国的先进人物接受了孟德斯鸠、汉密尔顿的分权论,并大力宣传,但这种理论上的研究和鼓吹为何最终能打动国家的最高统治者从而使得司法改革确立司法独立为核心,是由外在与自身两方面动因的结合形成的。

1.外在动因—外国列强在中国攫取了治外法权

治外法权即领事裁判权,是西方列强强迫清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中所规定的外国侵略者单方面享有的一种极端不平等的司法特权,其基本内容是:凡在中国享有此特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如果成为民事或刑事诉讼的被告时,只能由其本国的领事依照其本国的法律进行裁判,中国的司法机关无权审判。④

1840 年,英国为了保护可耻的鸦片贸易,掠夺市场和殖民地,发动了侵略中国的鸦片战争,腐朽的清政府在这场战争中战败了,被迫签订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不平等条约—中英《南京条约》,随后英国又迫使清政府签订了一系列的不平等条约,在中国攫取了大量的特权,其中领事裁判权对中国司法主权破坏极大,也大大刺激了其他列强攫取治外法权的胃口,此后通过《虎门条约》,《望夏条约》和《黄埔条约》,领事裁判权制度进一步明确化、扩大化。通过这些规定,领事裁判权扩大到各港口,并且在中国国内的各国人之间的词讼也被包括进去。其后,俄国、德国、葡萄牙、意大利、日本、比利时、挪威、瑞典、丹麦、荷兰等 17 个资本主义国家又相继迫使清政府与其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在中国取得了领事裁判权,使中国的司法主权受到了更大的侵害。

中国司法主权受到列强各国侵凌的另一表现形式是会审公廨的建立。会审公廨,又称会审公堂,是清政府被迫在租界内设立的审判机关,审理以中国人和无约国人为被告的刑事民事案件,外国领事对此案件可以观审、会审、陪审乃至主审。

随着中国半殖民地化的进一步加深,帝国主义国家逐步扩大在会审公廨中的会审、观审、陪审权,直到最后由外国领事把持主审大权。这样,会审公廨名义上是中国的司法机关,但实际上完全被外国领事所把持。会审公廨在审理案件时,中国官员对外国人是否科刑“例不过问”,而外国领事对中国人却“径定监禁数年者”,从而在中国造成“外人不受中国之刑章,而华人反就外国之裁判”的反常现象。

西方列强向清政府要求治外法权的重要理由就是中国法律落后、野蛮,与西方国家法律的基本精神及主要制度不相吻合。由于治外法权严重地侵害了中国的司法主权,它不但激起了中国人民的强烈反抗,而且对清王朝的统治造成巨大的危害,妨碍了清政府处理涉及中外争议的教案和镇压反对派,于是朝野纷纷要求收回治外法权。面对这样的情况,西方列强,首先是英国假惺惺的答应一旦中国的律例情形及其审断方法与西方国家一样,英国就放弃治外法权。接着,美国、日本、葡萄牙等国也作出类似的虚伪承诺。清政府信以为真,于是为收回治外法权,全面展开变法修律和司法改革活动。

2.封建司法制度本身已腐朽不堪

清末,随着西方资本主义列强的侵略和压榨,加之中国封建制度本身的日趋没落,中

③参见李鼎楚:《清末司法独立思想的端倪、动因及途径—至预备立宪前夕的考察》,载《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

学版),2009年3月,第33卷第2期,第134页

④《中国法制史》(第二版),朱勇主编,法律出版社,第356页

国传统的封建司法制度已走向穷途末路、弊端重重,不但不能有效地维持社会治安,而且残民害民,最主要表现在于司法与行政不分。

封建社会中国政府的机构设置和职官职掌,司法与行政不分是一个历史传统,行政长官兼理司法的情况十分普遍。清末司法改革以前,中国在中央或地方上都有专职的司法官吏或司法机关,但在地方,案件多由行政长官亲自审理,专职的司法官吏只是起着辅助行政长官的作用;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没有明显的界限,从制度上造成了司法与行政的混淆和中国传统司法和审判的不独立。“中国没有出现过独立的司法机构或法学。县令集警察、起诉人、辩护律师、法官、法医、陪审团的职责于一身。”“作为一县之长,县令在执行其司法功能时,他是万能的,既是案情调查员,又是检察官、被告辩护人,还是法官和陪审员。在权力结构的顶峰,具有全权的皇帝是立法者和最高法官,至少在理论上如此。”⑤司法机关实际上是行政机关的附庸,从中央到地方都缺乏应有的独立性。

司法与行政不分的结果,使得中国的司法状况弊病丛生。沈家本在上呈朝廷的奏折中,对传统政刑合一制度的危害就进行了深刻的阐述阐述:“况以行政官而兼任司法,厥害有四:吏治之兴替,繄州县是系。而任是职者,卒以科举捐纳而来,律例成案夙所未谙。一旦策名仕版,盲者登途,方位罔辨,其克副明允之选者几希。即使有志修习,律意简奥,既非浅涉所能领悟。且地方应办之事初非一端,冲要之区尤为纷繁。而尽责之州县,一人之身,其智力亦有所不逮,学无专精,由于官无专职。其害一。行政官易,司法官难。趋舍乃人之恒情,孰肯就难而舍易。况行政官之交接酬酢,其事孔多。方日役役于奔走伺应之中,岂复能躬亲治狱。大抵各省,首县及冲繁州县无不有委员数人为之问案。于是奸胥劣幕遂得因缘作弊,愚弄本官,坐使审判大权落于其手,永为若曹累叶衣食之需。其害二。勘转之制,本为慎重形狱,而上官遇事驳诘,则稽延株累等弊在所不免;地方官惮于解审,便宜处分者有之,讳匿不报者有之。以中国幅员二十倍于日本,而达部之案反不逮日本二十分之一。权衡彼我,其理益显。层层牵辖,转令朝廷成宪等于弁髦……”。州县长官因不懂法律,胡乱审理,或假手书吏,授权幕友,或借繁冗的律例而弄法愚民,凭贿赂的多少而出入人罪,以致黑白颠倒,是非不分,造成大量的冤假错案。在中央也是如此,由于包括皇帝在内的行政官员兼理司法,而其中又有许多人不懂法律,决断时任情褒贬,特别时皇帝可以因一时的喜怒任意毁法,随心处刑。在中国封建时代都是法自君出,案由君断,皇帝拥有超越法律、支配法律的特权,对于臣民具有绝对的生杀予夺的大权。历代制定的法典中从来没有约束皇帝的条款,相反在传统的儒学中却大力宣传三纲五常、君权神授,为皇帝为所欲为提供思想上的根据。这种状况到了清朝时期更是发展到登峰造极的地步,皇帝在行使司法权方面没有任何的制约和束缚,晚清时期同样如此,垂帘听政的慈禧太后在司法方面的胡作非为,使许多对国家民族有过巨大贡献的人蒙受不白之冤,同时也是有些外国在中国的合法侨民遭到了不公正的待遇。这又反过来给西方列强以中国司法落后、野蛮为借口在中国攫取了治外法权提供了借口。

就这样,内因和外因结合起来促使清政府寄望于借助司法独立原则解决长期以来的腐朽不堪司法状况,也希望凭借司法作为工具收回治外法权,维护一个国家主权和尊严,同时清政府为了维护自身的封建统治也必须进行法制改革,由此,也拉开了清末法律制度改革的序幕。

二、清末司法独立改革的制度设计

提及清末以司法独立为核心进行的司法改革,就不得不谈及我国伟大的法学家沈家本。沈家本作为修订法律大臣,是改革清朝法制的倡导者, 他也竭力主张学习西方, 实行法治。他认识到将司法独立作为一个宪法原则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要有一整套制度设计来加以保障, 因此在他的积极推动和主持下,清末司法改革完成了以下几项重要的工

⑤罗兹曼:《中国的现代化》M],.江苏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27页.

作:

(一)筹设独立的地方各级审判衙门

随着预备立宪的进行和修律的展开,沈家本逐渐将三权分立学说落实到改革司法的实践中去。1906 年官制改革时,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 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专理最高审判, 并制定了《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和《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随着《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及相关法律的制定颁布, 各级审判机制也逐步建立健全起来。审判机关中, 中央设大理院, 地方设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和初级审判厅, 除了在县一级仍实行县知事兼理司法以外, 基本改变了行政长官兼理司法的旧制, 初步实现了审判独立。检察方面,在中央大理院和地方各级审判厅内,设各级检察厅, 以往审、检合一的纠问式控审机制被审、检对峙的弹劾式控审机制所替代,并明确规定行政主官及检察官“不得干涉推事之审判”。同时规定,检察官代表国家,在诉讼活动中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执行职务。检察官独立行使其职权,包括: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收受诉状,请求预审及公判;只会司法警察管逮捕犯罪者;调查事实,收集证据;经检察官起诉的案件,审判厅不得不无故拒绝,被害人也不得不私自和解。⑥

(二)改革诉讼与审判制度

要实现司法独立,独立的审判机关设立以后,还必须对诉讼和审判制度进行改革。中华法系历来被认为诸法合体,民刑不分, 没有实体法和程序法之区别, 清末改革法制, 沈家本和伍廷芳联名上《进呈诉讼法拟请先行试办折》,首先明确指出诉讼法的重要性,诉讼法与实体法“二者相因, 不能偏废”。⑦又借鉴西方民刑分庭审理的制度,提出应分别民刑案件适用不同的诉讼规则,据此,他们分别拟定《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和《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 尽管这两个草案未能施行,但其对晚清司法乃至民国司法的发展都有一定的影响。在审判制度方面, 实行公开审判,禁止刑讯逼供,不以口供作为必要证据,引入律师制、陪审制。这些制度既是防止法官专断、保证审判公正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是审判独立的重要内容。至此,民、刑案件逐步分开,新型审级制度开始确立,司法程序也日益正规化。

(三)改革会审制度

晚清以前一直存在会审制度,除了大审、秋审之外,还有九卿会审。这些会审形式的基本精神都是一致的, 即非司法官参与司法,决定审判。让高级行政官僚参与对死刑等重大疑难案件的直接审理和复核, 从本质意义上看是与司法独立的精神根本矛盾的。沈家本认为,会审作为一种慎刑制度,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但在法院编制法已经施行, 法官资格也有慎选做保证, 并在各地设立审判厅, 确立律师辩护和陪审制度之下, 会审实无存在的必要。他指出, 秋审实与皇帝谕旨所规定的“划分司法权限, 令行政各官不准违法干涉”, 即司法独立相矛盾; 但更重要的还在于“以司法之重寄, 而分任夙未涉猎之人, 已非循名核实之意”, 所以必须进行改革。改革的办法为“嗣后秋审人犯,外省径由按察司或提法司审勘,缮具招册后尾,咨呈法部核议,其督抚布政司会审之制即行停止。朝审人犯,概由法部核议,无须奉派核复大臣,其朝审会同九卿审录之制亦行停止。至法部核定之后刊刻招册,进呈黄册等事,仍照旧办理”。至此,在中国盛行了数千年的非司法官参与的会审制度,在晚清法制改革中得以废除。

三、清末以司法独立为核心的司法改革的反思

如本文第一部分内容所述,从思想来源上看,晚清司法改革的思想及其在此思想指导下所建立的司法独立体制,是在国门洞开、西方法学知识大量传入的情况下,逐渐形成一种社会思潮。司法独立的理念从清末思想界逐渐到为统治高层所认可,当时官方或者知识界对于纯粹西方化的三权分立和司法独立的理解,仍然是基于自身的体认和现实的逼迫。

⑥《中国法制史》(第二版),朱勇主编,法律出版社,第354页

⑦参见郑丽、姚米佳:《论沈家本的司法独立思想—兼论清末法制变革之指导思想》,载《陕西教育学院学报》,2006 年

8月第22卷第3期,第83页

尤其是司法主权的丧失,伴随着治外法权而来的西方司法文明,动摇了人们一系列根深蒂固的传统司法观念,并对清政府司法制度的合理性产生了怀疑。

从制度设计上来看,清末以司法独立为核心的司法改革本身是具有极强的进步意义的,沈家本等改革的领导者对改革的形式、内容层面的认识也是深刻和先进的,而清末的司法独立改革最终并没有引发社会的变革,原因在于统治者在引入西方诸国宪政体制时并没有对实现这一目标作出准确的理解,表现出不顾现实条件而推行诸项司法改革措施,其结果只能是徒具外形而实质未变,于是“法官多用旧人;供勘则纯取旧式,刑讯方法,实未革除;律师制度,尚未采用,虽规模初具,亦徒有其名而已。”实际上,上述建立完整的新式法院体系直到民国结束也未实现。这其中深层次的原因值得我们现今的法律学习之人反思。

首先,清末司法改革的主导者们没有准确把握西方司法独立的价值内涵。历史从来没有在中国人的头脑中刻下自由、平等、民主、法治的烙印,长期生活在封建主义中央高度集权的环境的统治者们更没有办法领悟近现代西方的民主、法治理念。这就使得司法独立从一种思想进入先贤们的事业中就已经产生了歪曲。孟德斯鸠提出的权力分儿制衡的制度设计,目的是为了防止权力滥用,保证自由不受危害。他曾说过:“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离,自由也就不在了。”这表明,西方的司法独立原则的确立是为了最大限度的保障人们针对自由、平等、民主的追求。而到了中国,统治者们把西方的权力分立与制衡单单理解成了一种一种职权分工,完全失去了司法独立应有之义。⑧其次,清末的政府官员们多是在当时兴盛的经世致用,实用主义的理念驱使下来推动司法独立的,司法独立被引入近代中国的初衷,首先是被当作解决几千年中国传统的司法行政合一体制下效率低下、司法腐败的一剂良方。换一个角度来说,近代中国司法独立的实践价值并不是来源于对现实社会政治经济条件的考量,而是出于对济世存真方法的追求而存在。这一认识状况和实践价值取向使得清末新政主政者,一开始就从分权、宪政的理想出发,把建立独立的司法体制、实行司法独立视为推行宪政的基础改革工程,认为司法独立即是立宪国之要素,又是法治国之精神所在;并且想当然地认为只要实行宪政改革、推行司法独立,就可以像西方一样尽快富强起来,以摆脱被动局面。

最后,正是在急功近利的思想推动下,执政者们对于司法独立制度的建立是撇开了中国当时的社会条件的,对于内忧外患的政治、经济、技术等方面因素没有考量而赶鸭子上架。不难想象,司法独立制度的建成需要民主的政治制度作为基石,需要积极有效的预算给予物质支持,需要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更正当的程序,对正义观念的信仰,法治的理念的普及。司法独立需要的是这些要素的协调和统一,没有了基本的社会条件的支撑,生搬硬套的建立起来的司法独立体制也只能很快在实践中崩塌。

⑧参见周向阳:《沈家本司法独立思想评述》,载《湖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第42页

法制史选修课期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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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修课期末论文中国法制史 安徽财经大学

浅谈中国法制史 通过本学期选修中国法制史的学习过程,对中国古代法制史有了一个初步的、全新的认识。法制作为历朝治理国家和管理经济、社会生活的工具,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革和完善的。由于历史的发展是曲折复杂的,法制在其发展的进程中因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也呈现出极其纷杂的现象。但纵观两千多年的中国法制发展史,从总体上说,“因时变革,不断发展、完善”是法律制度演进的主旋律。因此,正确对待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科学地认识和阐述。 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律典是国家的刑法典,其内容是对有关违反国家和社会基本制度以及侵犯他人人身、财产犯罪行为进行刑事处罚的规定。律典属于刑事法律的范畴,只是诸多法律中的一种。从古代法律的立法形式看,不仅名目繁多,有关法律形式的名称以及各朝注重的法律形式也不尽一样。如秦有律、命、令、制、诏、程、式、课等;汉有律、令、科、品、比;晋为律、令、故事;唐有律、令、格、式;宋于律令、格、式之外,重视编敕、又有断例和指挥;元有诏制、条格、断例;明、清两代于律和各种法律形式的单行法外,广泛适用例等。此外,历朝还颁布了多种法律形式的地方法规。每一种法律形式都有其独特的功能。以唐代为例,“律”是有关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令”是指国家组织制度方面的规定和行政命令,“格”是皇帝临时颁布的各种单行敕令、指示的汇编,“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的办事细则,各种法律形式共同组成唐代法制发展史,是推动中国古代法律法制不断走向健全完善所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 法律思想是中国法律史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中国法制史必须与研究中国法律思想史相结合,这样才能深刻揭示法律形成的深层原因,揭示法律思想对立法司法的影响。中国历朝的立法和司法活动,都是在一定的法律思想指导下制定和实施的。在封建社会中后期法律不断完善、历朝颁行了上千部法律的情况下,法律思想反而一成不变,这是令人难以理解的。固然,封建社会中后期历朝奉行的是经官方改造了的儒家法律主张,其发展变化是在儒家学说的总框架内进行的。但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状况的不断变化和治国实践的需要,儒家的法律思想也在调整和发生变化。 从世界历史上看,中国传统的文化的发展演变有其明显的特色,这种特色就在于中国传统文明的发展进程一直延续,没有中断。自古至今,“刑、德”被视为治国安邦的两套良策,所以刑法和刑罚为中心的古代法律制度也就必然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门。社会的进步,文明的演变,法也从原始简单的习惯,逐渐向着结构严谨、富于哲理的模式过渡,中国历史上法律的变革,实质上代表及反映了中华民族对社会、人生以及与人关系的根本性问题所作的思考,集中、突出反映了中华民族的基本价值观念。所以,刑罚作为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他的发展与变化,实质上也是整个中国社会发展与进步的浓缩。刑罚体系的发展与变化的原因是多层次的,不同时代有不同的特点,同时代不同的当权者亦有不同的举措。但是总的发展趋势是原始的野蛮、落后、残暴向着文明、慎刑方向发展。

中国法制史习题

第一章夏商周法律制度 1.xx《xx刑》、《汤刑》? 2.xx奴隶制五刑? 3.试述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 4.xxxx? 5.xx《九刑》? 6.xx《xx》? 7.何为“礼”和“五礼”?西周礼的实质是什么(亲亲、尊尊原则)? 8.试述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9.简述西周的xx制度。 10.试述西周的婚姻制度。(重点掌握婚姻“六礼”) 11.简述西周的家庭制度。 12.简述西周的继承制度。 13.何为“五听”? 第二章xx时期的法律制度 1.举例说明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及其意义。 2.论述李悝《法经》的篇目、内容、特点及其颁布意义。 3.试述xx在xx的法制改革 第三章秦朝法律制度 1.xx《法律答问》? 2.xx《封诊式》?

3.xx廷行事。 4.秦朝定罪量刑的原则有哪些? 5.何为“具五刑”? 6.何为“公室告”和“非公室告”? 7.秦朝对司法官吏规定了哪些责任制度? 第四章汉朝法律制度 1.试述汉朝立法指导思想的演变。 2.何为“约法三章”? 3.何为汉律六十篇? 4.汉朝的法律形式有哪些? 5.何为“通行饮食法”? 6.何为“上请制度”? 7.何为“亲亲得相首匿”? 8.试述汉文、景帝刑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及其影响。 9.xx“xx”? 10.xx“酎金律”? 11.何为“读鞫”、“乞鞫”? 12.何为“录囚”? 13.何为秋冬行刑? 14.试述“《春秋》决狱”? 第五章xx南北朝法律制度

1.三国两晋南北朝有哪几部重要法典?成就如何?(如:《xxxx》的特点及其历史地位) 2.何为“八议”? 3.何为“准五服以制罪”? 4.何为“重罪十条”? 5.何为“官当”? 6.试述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儒家化的表现。 7.何为“xx博士”? 8.何为“死刑奏报制”? 第六章隋唐法律制度 1.试述《开皇律》在体例上和内容上的特点。 2.论述唐初的法律指导思想。 3.试述唐朝主要的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 4.简述《贞观xx》的主要变化及成就。 5.简述xx的影响。 6简述xx关于五刑的规定。 7.简述xx关于十恶的规定。 8.简述xx关于贵族官吏特权的规定。 9.唐代是如何处理赃罪的? 10.简述唐律中关于共犯处理原则的规定。 11.何为“同居相为隐”?

法制史论文儒家思想与古代法律修订稿

法制史论文儒家思想与 古代法律 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 内容摘要:文章主要就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过程进行简单阐述,在此基础上归纳出中国传统法律的一些基本特征,最后就儒家影响下的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进行简单分析。 关键词:儒家思想、中国古代法律、礼与法 儒家思想体系博大精深,源远流长,它的理论几乎影响着中国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对于中华文明性格的塑造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儒家提倡的“礼治”、“德治”、“人治”包含着丰富的法律思想。西汉中期,随着儒家独尊地位的确立,以儒家思想为主体的正统法律思想得以形成。自从西汉武帝“罢黔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引礼入法”便成为了法律儒家化的萌芽,历经了魏晋南北朝的发展和完善,到隋唐时期代《唐律疏议》的颁布,标志着礼法结合的全面完成,儒家思想遂成为了封建法律的正统思想,自此以后历朝历代均沿袭不变,并对后世封建传统法制产生了深刻而广泛的影响。时至今日,我们依然能从现实生活中找到这些影响的影子。历史证明,儒家的“德治”思想是符合古代中国国情的。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对中国的法律有着深远的影响。 一、儒的含义及其法律思想 “儒”原来是指专门从事教育和执掌礼义的人。儒家发展的历史阶段有先秦儒家和秦汉以后作为封建正统的儒家。两个阶段的儒家思想有所继承,但后者是在前者的基础上又有了很大的发展。但他们都是以“礼”为核心,主张等级制度;强调德治的作用,注重统治者个人的德行。但二者又是有所区别的,也正是这些不同,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新旧儒学的命运。以孔子为代表的旧儒家,主张克己复礼,用已经不适应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指南(中国法制史)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指南(中国法制史)刑法题目 1、论古代的死刑 2、论流刑 3、论充军刑 4、论肉刑的废除 5、论族刑 6、论赎刑 7、论古代”减死贷命”之刑的设计 8、论清代的监禁刑 9、论无期徒刑在近代的确立 10、论管制刑 11、论古代妇女犯罪 12、论古代妇女的法律的地位 13、论古代疯人犯罪 14、古今疯人犯罪之比较 15、论古代老人犯罪 16、论古代法律对老人的优待 17、论老人法律地位在近代的变化 18、论残疾人犯罪 19、古今残疾人犯罪之比较研究 20、论化外人犯罪

21、论古代犯罪的年龄要件 22、格杀勿论研究 23、论古代因时制宜的刑事政策 24、论古代因地制宜的法律原则 25、论”刑罚世轻世重”原则 26、论古代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 27、”刑不上大夫”论 28、论古代的共同犯罪 29、论古代的”屡犯罪” 30、古代屡犯罪与现代累犯之比较研究 31、论古代的俱发罪 32、古代俱发罪与现代数罪并罚之比较 33、论复仇制度 34、论比附原则 35、比附与罪刑法定之比较研究 36、古今杀人罪之比较研究 37、论古代的盗罪 38、论保辜制度 39、”论心定罪”研究 40、”原情定罪”与中世纪欧洲”严格责任(或法定责任)”原则之比较 41、论”准五服以制罪”

42、”存留养亲”研究 43、容隐制度研究 44、论从”准五服以制罪”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转变 45、论”五刑”体系之废止与近代刑法体系之确立 46、论近代中国刑法中的”亲属加重原则” 47、论《大清新刑律》(背景/精神/体力/原则/概念/语词) 48、论罪刑法定原则在清末民初之确立 49、论近代刑罚易科制度 关于中国法制史推荐论文题目 50、古今刑罚易科制度比较 51、论古代自首制度 52、古今自首制度比较研究 53、清代刑罚研究 54、劳役刑在古代刑法体系中的确立 55、论徒流刑中心刑罚体系的确立 56、论清代的”监候待质”制度 57、论古代的赦免制度 58、论古代的保释制度 狱讼题目 59、论古代的”地域管辖” 60、论古代的”级别管辖” 61、论刑讯

中国法制史简答题

中国法制史简答题 第二章商朝的法律制度 1、汤刑 汤刑是商朝刑罚的总称,因"乱政"而作。它并非汤所作,而是商朝统治着为了纪念他们的祖先,而以汤命名。其内容已无可考。 2、商朝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 商统治者立法的指导思想,仍沿袭了夏朝的神权思想。这种神权思想,把统治阶级的一切活动,包括他们运用法律的活动,都说成上帝和鬼神的力量。这是同当时的历史条件有着密切关系的。夏商时期,刚刚从生产力极端低下的原始氏族社会进入阶级社会,奴隶主贵族便利用人们对自然界的愚昧无知而形成的对原始图腾和祖先神崇拜的习俗,把自己的统治说成是"受天命",是代表上天对人间进行统治,把他们对奴隶和平民的镇压,以及对其他不服从统治的惩罚,说成是"恭行天罚"。从而给他们的统治和对人民的镇压,披上一层宗教迷信的保护色。 3、商朝继承制度的前后变化。 继承制度也是私有制的产物,王位继承与财产关系的继承是一致的。商初,王位继承是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并行,但以弟及为主,也就是说,在商初,主要是兄死后,其王位由弟继承,而子继辅之,无弟然后传子。商末则完全实行父死子继,以后又逐渐实行了嫡长继承制。 4、商朝的肉刑。 商朝的肉刑有: (1)墨刑,也叫黥刑,即在犯罪者的面部或额上刺刻后,染以墨色的刑罚。 (2)劓刑,割鼻的刑罚。 (3)剕刑,也叫刖刑,断足的刑罚。 (4)宫刑,割掉男子的生殖器,破坏女子生殖机能的刑罚。 第三章西周的法律制度 1、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 (1)义刑义杀 即是针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的形势,选择最适宜的刑罚手段来对付社会犯罪,反对不分青红皂白,一味刑杀的方法。 (2)明德慎罚 这一思想要求,在对付社会犯罪问题上,要提倡德治,提倡伦理道德的强行灌输,有效预防可能发生的犯罪。同时在镇压时,采取审慎的方针,即区分严重犯罪与一般犯罪的界限,对一般犯罪采取宽缓的原则,对严重犯罪才施以重刑。 2、简述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 (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意即7岁以下,80岁、90岁以上的人犯罪,不处以刑罚。这一原则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原则已初步确立。这表明西周统治者重视犯罪主体的意识能力,并据此考虑用刑问题。 (2)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即故意或一贯犯罪从重处罚,过失或偶然犯罪从轻处罚的原则。西周统治者已经开始区分犯罪者主观形态的差别,灵活地运用刑罚手段。 (3)“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断狱时,首先要考虑犯罪者的罪行严重程序,谨慎测度罪犯的动机,以此区别量刑的轻重。西周统治者将犯罪主观动机与对社会危害性结合起来考虑。 (4)罪疑从赦:即对于定罪有一定根据,不定罪也有一定理由的案件,从轻处罚

云南省自学考试法律本科专业考试计划.doc

云南省自学考试法律本科专业考试计划(专业代码:A407) 序号 I日计划课程名称学分序号 新计划课程名称学分 必考选考必考选考 1中国革命史61毛泽东思想概论2 2马克思主义政治3 经济学原理 2英语143英语(- ■■)14 3中国法律思想史54法律文书写作3 4国际私法45国际私法4 5国际经济法概论46国际经济法概论6 6外国法制史57合同法4 7金融法68公司法4 9劳动法4 10环境法与资源保护法4 8知识产权法611知识产权法4 1政治学原理 任 选 五 门412婚姻家庭法3 2立法学31金融法 任 选 门4 3劳动法学32税法3 4侵权行为法33票据法3 5物权法34保险法3 6环境法学35房地产法3 7证据学36市场竞争法概论4 8合同法37证据法学6 9微型计算机应用基础4 毕业论文 不计 学分毕业论文 不计 学分 学分合计65学分合计64 说明: (一)凡取得国家承认的各类高等学校的法律、经济法学、行政法学、'律师等专业专科毕业证书者,可直接报考法律专业木科段,监所管理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法律专业木科段, 必须考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5)或民事诉讼法学(5) o (二)其他专业的专科、木科毕业生报考法律专业木科段时,需加考法理学(7)、宪法学(4)、刑法学(7)、民法学(7)、民事诉讼法学(5)五门课程。 (三)原法律专业自考专科毕业生报考法律专业木科段时,已通过“婚姻法”课程考试的, 不须报考“婚姻家庭法”课程,可在选考课中另行任选一门课程考试。

(四)己通过“中国法制史”课程考试的,在报考本科段时,不须报考“中国法制史”,而应参加基础科段的“行政法学”课程考试,在专科已通过“行政法学”课程考试的,报考本科段时,必须参加“中国法制史”的考试。以上考生,本科段可少选一门选考课。 (打)原法律专业木科段第一轮考试计划与新计划中,凡课程名称相同、要求一致的课程,成绩互抵;原计划中由必考课改为新计划中的选考课或由选考课改为必考课的课程, 成绩对应相抵。如:金融法(原为必考)互抵金融法(现为选考)。 环境法学(原为选考)互抵环境法与资源保护法(现为必考)。 (六)在原法律专业木科段第一轮考试中,已通过必考课“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制史”,选考课“立法学”、“侵权行为法”、“政治学原理”、“微型计算机应用基础”、“物权法” 课程考试的,可抵新计划中的选考课。 (七)申请免考外语的学生,必须在选考课中加考三门课程,其学分不少于14学分。 以上总要求就是:考生在完成必考课外(含新旧计划可相抵课程),可在选考课中另行选考,以达到法律专业本科段新计划所规定的课程门数。 (八)毕业论文是木科段学习的必修内容。木科应考者在全部课程考试合格后必须撰写毕业论文。论文题目范围由云南大学选定公布。应考者任选其中一题写作,篇幅一般在8000字左右。论文必须由应考者木人独立完成,且观点明确,结构合理,论述有据,文字通顺。论文由云南大学组织审阅答辩,成绩采用五级计分制评定,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

法制史论文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 201022040032 李欣 【摘要】贯穿于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在封建礼法的影响下,经各朝统治者发展、充实,逐渐形成了包含婚姻制度基本原则、婚姻形成的基本条件和法定程序等内容的完整体系,不仅为维护封建统治发挥了重要作用,更对后世的婚姻立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关键词】婚姻制度、婚姻形成、婚姻解除 自从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家庭、部落等形式组成一定的集体,共同劳作生活,成为人类种群繁育、生存并延续下来的重要方式,由此产生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也贯穿于人类历史文明发展的整个过程。从我国历史上第一个世袭制王朝夏朝开始,历代君主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基础,纷纷制定各种法律、制度来约束臣民,历经数朝君主的改进,我们的婚姻法律制度逐渐形成体系,并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发挥作用。总的来说,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由封建礼法所决定的,与封建伦理道德密不可分。几千年来形成的婚姻理念、制度等也是中国法制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的婚姻制度和婚姻观念至今仍在影响着我们。 一、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首先是一夫一妻制。自夏朝开始,统治者实行的就是家国相通、亲贵合一的宗法制度,为了维系这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组织形式,统治者在政治实践中推行从上到下的嫡长子继承制,而为了保证嫡长子的纯洁性,在婚姻上,夏、商、周三代均实行一夫一妻制。所谓的一夫一妻制,指的是嫡妻只许一个,除嫡妻以外,男子还可以合法地拥有数量不等的侧室,即"妾"。这种形式上实行的一夫一妻制的根本目的是为维护封建宗法和家族统治。同时可以反映出男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是极其不平等的。这一从西周时期确立的制度在后世王朝得以延续。 其次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由于西周统治者强调“礼治”,也就是君、臣、父、子各有名分;贵贱、上下、尊卑、亲疏有别。在家庭、家族关系中,应该承认并维护家长的地位和权威,以父家长为家庭和家族的中心,因此婚姻大事必须经过家长的同意,再加上媒人撮合,才算合法。子女即使在成年以后仕官买卖在外,也没有婚姻自主权。《诗经·齐风·南山》有“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诗经·幽风·伐柯》有“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的句子就是例证。而未经父母同意私自相恋成婚的青年男女还要背上“淫奔”的罪名,使家族蒙羞。由此可见中国古代的家长制度和包办婚姻的价值观念。 第三是“同姓不婚”,也就是同姓的男女不相嫁娶。《左传》所言,“男女同姓,其生不蕃”。体现了这一制度的科学性,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实践中,体会到同姓或者具有血缘关系的男女的结合可能带来生理上的弊病,不利于家族的健康发展。此外,当时的统治者还希望通过这一制度促进异姓联姻,进一步巩固家天下,维护自己的政治势力和宗族内部的伦常关系。 二、我国古代结婚形成的基本条件和法定程序 1.法定适婚年龄。根据现代各国的婚姻法,达到法定适婚年龄是构成合法婚姻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在我国古代,除了有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外,某些朝代也对结婚年龄提出了要求,例如秦律规定的结婚年龄以身高来衡量,男子身

浅谈对中国法制史的认识 论文

浅谈对中国古代法制史的认识 2011在职法硕刘雯婧学号:20113030 通过系统的学习,对中国古代法制史有了一个新的全面认识。法制作为历朝治理国家和管理经济、社会生活的工具,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革和完善的。由于历史的发展是曲折复杂的,法制在其发展的进程中因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也呈现出极其纷杂的现象。但纵观两千多年的中国法制发展史,从总体上说,“因时变革,不断发展、完善”是法律制度演进的主旋律。因此,正确对待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科学地认识和阐述中国古代法制发展史,是推动中国古代法律法制不断走向健全完善所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 一、回顾中国古代法制法律的发展历程 中国是个重视历史的国家,从其产生之时起就十分重视各类历史的记载和研究,法制史也不例外。最早记载中国法制内容的是夏、商、周时期的古籍《尚书》。最先使用“法制”一词的是春秋时期的史籍《左传》和《国语》。而且,自先秦到清朝,各代学者对当时法制和法制历史的研究始终没有中断,并编写出许多关于中国法制的史志和类书。其中,最早最典型的当属《汉书·刑法志》。从此点而论,中国法制史学科最迟形成于汉朝。 清朝末年至民国年间,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学者又用较新的方法发掘并整理了一批中国法制史资料,撰写出许多中国法制史论著。尽管这些论著,由于时代的影响和学者本身的局限性,而存有许多需要商讨之处,但其毕竟为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创新奠定了基础。 二、正确认识和评价中国传统法制 “礼”和“刑”是两种社会规范,共同构成中国古代法治文明基石,前者为指导性,强行性规范,以道德教化、伦理感化为基本取向。后者为禁止性、惩罚性规范,以刑罚制裁、强制镇压为主要手段。二者互相补充,相辅相成,共同完善了中国传统法律体系。 1、中国古代法律最初是通过中原地区各个部族之间的兼并征服战争与联盟融合过程以及宗教祭祀礼仪等社会活动产生的。具体表现为“刑始于兵”和“礼源于祭祀”两条基本途径。因而分别形成了礼和刑两种不同的法律渊源,法治文明体系贯穿着礼刑并用原则。 2、中国古代法律起源发生在以家族宗族组织及其血缘亲属关系为纽带建立

中国法制史习题

中国法制史习题 前言 一、问答题 1.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是什么? 2.中国法制史的基本发展线索及基本特点是什么? 二、论述题 1.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是什么? 第一章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制 一、选择题 1.讨伐有扈氏时发布战争动员令《甘誓》的是( )。 A.周武王B.秦始皇C.黄帝D.夏启 2.夏朝的法制观是( )。 A.奉"天"罚罪 B.威侮五行 C.禹刑 D."昏、墨、贼、杀" 3.“昏、贼、贼,杀”是夏朝法律内容,其中“杀人不忌为( )”。 A.昏B.杀C.墨D.贼 4.中国古代以羞辱、恐吓为特征的象征性惩罚称为() A.象刑B.赎刑C.鞭刑D.流刑 5.商朝的王位继承制先后实行了( )。 A.禅让制B.父死子继B、兄终弟及 D.嫡长继承制E.遗嘱继承制 二、问答题 1.简述中国法的起源。 2.什么是《禹刑》、《汤刑》? 3.夏商时期的刑法原则主要有哪些? 4.什么是奴隶制五刑? 三、论述题 1.试述夏商法制中的神权法思想。 第二章西周的法制 一选择题 1.《吕刑》的制定者是( )。 A.李悝B.商鞅C.邓析D.吕侯 2.汉代学者认为西周已经对民、刑诉讼作了一定区分。根据这种见解,西周时,民事诉讼称为( )。 A.质剂 B.傅别 C.狱 D.讼 3.西周时期全面负责中央司法事务的是()。 A.司寇B.小司寇C。大司寇D。士师 4.赎刑作为一个制度始于( )。

A.夏朝 B.商朝 C.西周 D.春秋 5.西周的主要立法有( )。 A.《工律》B.《誓命》 C.《吕刑》D.《九刑》E.《九章律》 二、问答题 1.什么是宗法制?其内容和影响是什么? 2.西周礼与刑的关系是什么? 3.西周刑法的主要原则有哪些? 4.什么是"五听"? 三、论述题 1.试述西周的法制指导思想。 2.什么是"礼"?西周礼的实质是什么? 第三章春秋战国的法制 一、选择题 1.我国古代首次公布的成文法是在( )。 A、竹简上 B、鼎上 C、纸上D.帛上 2.《竹刑》是郑国大夫( )私自编撰的。 A.子产 B.邓析 C.赵鞅 D.赵盾 3.春秋时期,郑国公布成文法,提出反对的是( )。 A.孔丘B.商鞅C.魏文侯D.叔向 4.春秋时期楚国的最高司法官叫( )。 A.司寇 B.廷理 C.廷尉D.大理 5.春秋时期,首次公布成文法典的国家是( )。 A.郑 B.晋 C.齐 D.楚 6.战国时期,提出"刑无等级"法治主张的是( )。 A.韩非 B.商鞅 C.李俚 D.吴起 7.《法经》共( )。 A.三篇B.七篇C.六篇D.九篇 二、问答题 1.春秋时期法家法制思想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2.《法经》的篇目及内容是什么?它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地位如何? 3.试述商鞅在秦国的法制改革。 三、论述题 1. 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意义是什么? 第四章秦朝的法制 一、选择题 1.秦始皇统一中国后提出的立法原则有()。 A.约法省刑B。礼法结合C.独尊儒术D。法令由一统 2.秦时主张在全国实行郡县制的是( )。 A.李斯 B.韩非 C.商鞅 D.李悝

法学院学生论文选题汇总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学生论文选题汇总 2010.1

法学理论 一.法学基础理论 1.法学方法论研究 2.法的特征的分析 3.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的比较 4.法的价值研究 5.当代中国法与秩序 6.当代中国法与正义 7.当代中国法与共产党政策的关系 8.当代中国法与道德的关系 9.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关系 10.和谐与法治 1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理学创新问题研究 12.当代中国立法研究 13.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研究 14.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研究 15.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研究 16.法律适用中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 17.法律解释研究(含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司法解释等) 18.社会主义守法研究 19.法律监督的理论与实践 20.试论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民主 二.法律逻辑学 1.创新思维中的逻辑问题 2.类比推理的创新功能 3.司法证据中的逻辑问题 4.逻辑学在素质教育中的作用与功能 5.归纳推理、演绎推理、类比推理之间的关系 法律史学 三.中国法制史 1.试论西周的礼治 2.商鞅法律思想研究 3.秦朝法制建设的得失 4.董仲舒法律思想研究 5.汉朝法制指导思想的发展变化 6.魏晋南北朝法律儒家化研究 7.唐朝婚姻法律制度研究 8.《唐律》家族主义的体现 9.试论明清的会审制度

10.试论明清的文字狱 11.《唐律》赃罪研究 12.试论清末修律的成就及意义 13.试论清末司法制度的改革 14.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5.评国民党政府《中华民国民法》 16.沈家本与清末法律改革 17.中国古代死刑制度研究 18.晋代律学的特点及代表人物 19.清代民族立法的代表作 20.马锡五审判方式 四.外国法制史 1.罗马法债法研究 2.罗马法所有权研究 3.罗马法公法研究 4.普通法与衡平法的研究 5.英国责任内阁制的形成、演进及影响 6.英国议会制的形成、演进及影响 7.英国宪政与美国宪政的比较 8.美国司法审查权研究 9.法国/德国民法典研究 10.当代西方国家程序法研究 11.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的比较 12.1810年法国刑法典与1871年德国刑法典的比较 13.德意志帝国宪法与明治宪法的比较 14.罗斯福“新政立法”研究 15.当代西方国家商法研究 五.法律思想史 1.选择下面其中一位思想家,试论其法律思想:老聃、孔丘、墨翟、商鞅、孟轲、荀况、韩非子、董仲舒、朱熹、王安石、黄宗羲、沈家本、孙中山 2.秦汉之际法律思想的演变 3.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和发展 4.试论近代地主阶级改革派的法律思想 5.选择两位同时代中外思想家,比较论述其法律思想西方法律思想史 6.选择以下一位思想家,试论其法律思想:亚里士多德、孟德斯鸠、边沁、狄骥、凯尔逊、庞德、罗尔斯 7.从自然法与实在法的对立,看西方法治思想 8.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在法制建设方面的重要贡献 9.狄骥《宪法论》研究 10.中外法治思想异同

外国法制史论文

外国法制史论文 题目:试论古罗马法精神及其借鉴意义 学院(系):文法学院 年级专业: 12级国际政治 学号: 100109040022 学生姓名:陈继勇

试论古罗马法精神及其借鉴意义 摘要:罗马法是古代罗马奴隶制国家全部法律的总称。它不仅有完备的法律体系,而且还有崇高的法律理念。自然法精神、私法精神和理性精神作为罗马法的价值基础,在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与法制发展中都发挥了巨大作用。通过深化对罗马法精神的认识,从中寻求可为中国法制现代化借鉴的经验。 关键词:罗马法精神中国法制 罗马法作为人类古代最发达的法律体系。其原因不仅在于罗马法尤其是其私法被奉为现代民法的模范文本的事实,更在于其超乎文本之上的法的精神与法的理念,即罗马法精神。一般而言,法的精神是指法律制度包含的法的观念,是时代精神在社会法律领域的贯彻,是对法律制度运行和发展起支配作用的法律价值基础, 是一个民族法律价值的灵魂。依上述界定,罗马法精神是指适应罗马社会商品经济交易要求、反映罗马时代文化特质与政治结构的抽象的观念性原则,这些观念性原则统帅、指导着罗马人的生活包括法律生活,它们包括自然法精神、私法精神和理性精神。 一、自然法精神及其对中国法制建设的意义 自然法思想是罗马法学思想的核心,是罗马法学家构筑罗马法的基石。自然法的概念最早由亚里士多德提出,后来希腊的斯多葛学派在自然法概念中加入了道德秩序的概念。最后由罗马法学家西塞罗承袭并发扬光大。他认为:“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 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并且是不变而永恒的, 罗马的法律和雅典的法律并不会不同,今天的法律和明天的法律也不会不同,这是因为有的只是一种永恒不变的法律,任何时候任何民族都必须遵守它;再者,人类也只有一个共同的主人和统治者,这就是上帝,因为他是这一法律的制定者、颁布者和执行者。” 西塞罗及其学说成为当时罗马社会的流行话语,它影响了罗马法学家。在公元六世纪的《法学阶梯》第一、二卷里,罗马法被明确的划分为三部分:自然法、万民法、市民法。自然法被界定为: 自然法是自然界教给一切动物的法律。这种法律不是人类所特有的, 而是一切动物都具有的。应当承认,人们对自然法的争论从来未取得过共识。但仍可得到一些共同的东西:自然法的基本原则是自然、理性、自由、平等、正义。它如同自然规律不能变更,也不能违背。 自然法观念历经数千年,对我国法制建设至今仍有重要意义。首先,自然法为我们寻求共同规律谋求发展提供了坐标。市场经济的法律是超越一个国家界限的,其包含着各国法律的共同规律性。市场经济法律规范的主导方面也应是共同性的东西,亦即客观规律性。我国要发展市场经济,就必须研究市场经济规律规范中哪些是各国法律共同性的东西,哪些是中国所特有的东西。既然自然法为整个人类所共有、为全人类所遵守,那么在共通的精神指导之下吸收先进国家的法律制度对我国法制建设的推进实有益处。当然制定的法律应当是公平正义的,并且具有长期稳定的规律性。其次,自然法有助于增强民众对法律的信仰。在我国,由于缺少“法治”的血脉以及受各种现代思潮、行政权力扩张事实的影响,我国的法律信仰正在遭受危机。因此,现阶段要实现法律信仰必须解决以下问题: (1)立法公平,包括立法程序民主公开和法律内容平等公正。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人们需要法律并实

2018年中国法制史论文题目113个

2018年中国法制史论文题目113个 1、论中国国家与法的起源 2、中国古代奴隶制法律制度的基本特点及其形成原因 3、从云梦秦简看战国秦代的法律制度与立法精神 4、秦汉时期封建行政法律体制的确立 5、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封建律典的发展定型 6、论魏晋南北朝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 7、论汉唐时期封建法律制度的儒家化 8、论唐代司法制度的重大变化 9、论宋代的编敕 10、宋代的民事法律规范 11、论元代的法律特色 12、评明代的重典治吏 13、析清代的文字狱 14、试评《大清民律草案》 15、太平天国法制初探 16、试论中华民国北京政府司法制度 17、南京国民党政府(国民党法律体系初探 18、延安时代的法制理论与实践 19、试论西周的宗法制度 20、试论西周的刑事法律制度 21、试论西周的民事法律制度 22、试论李悝的《法经》 23、试论秦国和秦朝法制的得失 24、汉文帝除肉刑述评 25、“春秋决狱”的由来和影响 26、论“十恶” 27、试论唐律的特点和地位 28、试论唐律中的刑法原则 29、试论唐朝的司法制度 30、试论唐朝的监察制度 31、试论宋朝法律的主要变化 32、试论元朝法律的主要特点 33、试论明律体例和内容的变化 34、试论明清的文字狱 35、试论明清的司法制度 36、评太平天国的法律制度 37、试论清末的预备立宪 38、论论清末刑事立法的发展变化 39、试论清末的民事立法 40、试论清末的商事立法 41、试论清末司法制度的变化 42、评《中华民国临时的约法》 43、评北洋政府的立宪活动

44、评南京国民政府的宪法 45、评南京国民政府的民法 46、评南京国民政府的商法 47、评南京国民政府的刑法 48、评南京国民政府的司法制度 49、试论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建设 50、试论抗日民主政权的司法制度 51、经济改革是法制发展的先声--从春秋战国清末的经济改革,看中国法制的发展 52、试论中国刑罚制度的发展变化 53、试论中国古代惩治贪官的法律规定 54、试论“重农抑商”方针对中国古代经济的影响 55、试论中国传统法制的主要特点 56、中国古代神权法思想论略 57、儒家法律思想评论 58、法家法治理论研究 59、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主要特征 60、明末清初启蒙思想家的法律思想 61、资产阶级改良派法律思想评述 62、资产阶级革命派法律的思想评述 63、清末修律与礼法之争 64、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与当今法制建设 65、中西法律思想比较研究 66、论古代法治与现代法治 67、论古代法学与现代法学 68、湖州海岛教案的历史还原与重新评价 69、《南部档案》清代州县诉讼中的“中证”考察 70、论清王朝涉藏刑案处理的司法特色 71、古代中国人的日常法律意识 72、中国古代立法经验镜鉴 73、上海道契特殊法律地位的形成 74、环保法还是消防法之法学历史考证 75、南京国民政府司法官管理探析 76、云南武定环州傈僳乡民控土舍李自孔案的历史考察 77、五代宋初天台宗传法中心的转移 78、法律文书公开古今谈 79、浅析魏晋时期“八议”制度的特点 80、清末法典修订意义刍议 81、民国时期灾民的权利保障 82、清代水事纠纷与政府应对 83、汉朝法律思想变化在汉朝民事法律制度中的体现 84、中国古代以法促廉及其启示 85、近代日本法史学研究方法的分析 86、论中国古代环境保护法的历史变迁 87、从《洗冤集录》看宋慈司法刑事检验的法律思想

中国法制史答卷

《xx法制史》 满分100分 一、简答题(每题10分,共60分) 1、试述《法经》的主要内容及其意义? 答: 公元前5世纪魏文侯任李悝为相,制定我国封建社会的第一部法典。《法经》是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比较完善的封建成文法典,它的内容包括盗、贼、囚、捕、杂、具六篇。盗法是针对危害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的法律;贼法是规定危害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的法律;囚法和捕法主要是规定抓捕、审判、囚禁犯罪人的法律;杂法是规定其他危害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六禁;具法是规定刑罚的加减方面的法律。历史意义: a.《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六篇的内容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包括总则性的规定和分则性的规定,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一些基本原则以及法典的体系,此后秦朝和汉朝等封建王朝的法律无不受其影响。所以《法经》是封建律典的蓝本。 b.《法经》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2、秦代的法律形式有哪些? 答: 秦朝的法律形式,从史书记载和出土的秦简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 1、律。商鞅改法为律。律为当时最主要的法律形式。 2、令(制、诏)。xx曾宣布: “命为制,令为诏。”当时命、制、令、诏,从法律意义上说并无区别。律与令经常并列使用。

3、式。“式”作为一种法律形式,最早出现于秦,如上述《封诊式》,其中也有对司法官吏“治狱”的要求。 4、法律答问。《法律答问》对秦律的某些条文、术语和律义以问答的方式作了明确的解释。这对正确运用法律,更有效地贯彻立法意图,具有重要作用。 5、廷行事。是司法审判的成例。《法律答问》中多次提到“廷行事”,这说明《廷行事》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已成为律文之外可以援引的成例。 此外还有“程”、“课”等法律形式。 《法律答问》是以问答形式对秦律某些条文、术语以及律文的意图所作的解释。 3、简述春秋决狱。 答: 春秋决狱又称“经义决狱”,是西汉中期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提出来的,是一种审判案件的推理判断方式,主要用孔子的思想来对犯罪事实进行分析、定罪。即除了用法律外,可以用《易》、《诗》、《书》、《礼》、《乐》、《春秋》六经中的思想来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春秋》是孔子修订的一部鲁国的编年史。 4、简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历史地位。 答: (1)在政治上,它不仅宣判了清王朝封建专制统治的死刑,而且以根本法的形式废除了中国延续两千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确立起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 (2)在思想上,使民主共和的思想深入人心,树立帝制非法、民主共和合法的观念;

毕业论文选题参考

毕业论文选题参考 一、《宪法学》 1、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特征 2、违宪问题研究 3、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 4、论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发展趋势 5、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 6、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立法 7、宪政比较研究 8、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关系 二、《婚姻家庭法》

1、论离婚自由 2、试论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 3、无效婚姻制度探析 4、论夫妻财产制度的发展 5、对结婚禁止条件的探索 6、拟制血亲间婚姻关系探讨 7、试论夫妻相互忠实义务 8、论家庭暴力中的权利救济 9、论重婚 10、试论军婚保护机制的建立

1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婚姻家庭观 12、论“禁育不禁婚” 13、论探视权的实现 14、婚外同居行为的定性与法律责任 15、试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三、《刑法学》 1、论无罪推定 2、论间接故意与疏忽大意的过失 3、论无限防卫原则 4、论犯罪构成

5、论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6、论紧急避险制度 7、论数罪并罚 8、论受贿罪 9、浅议计算机犯罪 10、论洗钱罪 11、论破坏军婚罪 12、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13、论军人违反职责罪 14、论毒品犯罪

15、论金融诈骗罪 四、《刑事诉讼法学》 1、论两审终审原则 2、论回避制度 3、论刑事辩护人 4、论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5、论取保候审 6、论不起诉制度 7、论当庭判决 8、论死刑复核程序

9、论死刑缓期执行 10、论审判监督程序 五、《民法学》 1、论民法的基本原则 2、论诚实信用原则 3、论民事主体制度 4、论物权与债权的异同 5、论物的所有权 6、试论用益物权 7、论债的担保

2018年电大中国法制史考试试题及答案

2018年电大中国法制史考试试题及答案 简答题 简述中国法制文明起源的主要特征。 1.“礼”源于祭祀; 2.“刑”起于兵; 3. 礼刑结合; 4. 家族本位 简述夏代“天讨”、“天罚”的神权政治法律观。 在中国文明史的初期,“天”的观念在人们思维中占有重要位置。“天”被视为万物的最高主宰和本源。这种“天道”观被统治者用来作为解释行使政权、适用法律的最终依据。他们声称自己是奉“上天”之意来治理天下;适用法律、实施刑罚也是奉行“天意”;即所谓“天讨有罪”,“天命殛之”,“恭行天之罚”等。以此来加强其政权和法律制度的威慑力量。在夏及以后的商周时期,“天讨”、“天罚”的观点是当时最为流行的官方政治法律观,直接影响到当时的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 简述商朝的罪名与刑罚。 1.罪名: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舍弃啬事、不有功于民等; 2.刑罚种类:死刑、肉刑、徒刑、流刑四种。其中五刑包括墨、劓、剕、宫、大辟。 简述奴隶制“五刑”。 1.“五刑”是指长期存在于中国奴隶制时代的墨、劓、剕、宫、大辟五种常用刑。这五种刑罚由轻至重,构成了中国早期法律中完备的刑法制度。 2.墨刑:在罪人面上或额头上刻刺并涂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劓刑:割去受刑人的鼻子;剕刑:砍去受刑人足的重刑;宫刑:破坏受刑人生殖器官的残酷刑罚;大辟:死刑 商朝的法律制度在夏朝的基础上继承了些什么,发展的又有些什么? 在法律思想上,商朝继承了夏朝天讨、天罚和神判的特色,并且在此基础上还发展出与占卜巫术相结合。上网在哦喂上帝申领在人间的代表和祖先神灵在当世的代表,为了取得天命神意,往往借助占卜,从而在宗教思想上对人进行统治,所以这也成了法律上进行判决的一大依据,这有利于统治者权力的巩固。法律制度方面,商朝继承了夏朝的制度,同样仿夏朝的禹刑制定了汤刑,但在此基础上的刑法,商朝的刑罚制度相当严酷,具有“临时制刑”的特点。主要罪名也比之于夏朝更为丰富,刑罚种类也多了徒刑这一种。出现了类似于后世的族诛的刑罚。商朝还出现了一些行政法律、民事法律,如婚姻、继承制度。 夏朝的法律主要规定可哪些罪名? 夏朝法律中虽然尚未形成完整的罪名体系,但是统治者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一些定型化的罪名。夏朝确定的罪名主要有以下三类: (一)据史书所载,夏朝初期的司法官皋陶对“昏”、“墨”、“贼”三种犯罪均处以死刑。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二)夏朝的军事法令中规定有“弗用命”、“不恭命”之罪,即在作战中对于不努力执行君王诰命、不服从君王诰命的人处以死刑。 (三)为保护血缘关系的稳定,夏朝法律中规定了不孝罪。据史书记载,不孝罪是夏朝最严重的犯罪之一,所谓“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 简述商朝“内外服”的司法机构。 商朝的政治、司法统治比夏朝有了很大的发展。在商王的权威进一步加强外,商朝将中央与地方的统治关系以“内服”、“外服”的方式加以确定。商王直接统治的区域为“内服”;与商部落联盟、听从商王命令的其它地区为“外服”,在这些地区生活的部落,其首领被商王封为诸侯、伯,有很大的独立性。在司法机构的设置上也是如此,“内服”地区由商王直接控制,“外服”则由诸侯实施司法统治。商朝的司法官由高级贵族以世袭的方式担任。 简述春秋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

专科毕业后深造方式

专科毕业后深造方式 专科毕业后大概有三种深造的方式:成人自考、成人高考、考研 1.成人自考: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的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特点,可归纳为:最大的开放性,广泛的适应性,极大的灵活性,自学方法和社会助学的多样性和投资少、效益高、见效快以及以自学、业余为主、工学矛盾小等。如:自学考试面向全国全民乃至整个社会,无入学条件要求,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报考专业、学习方式、地点不受限制;考一门通过一门,即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考试时间、考试次数不受限制,考试不及格可考多次、重复考,直到合格为止等等。 ①报名条件: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学历、身体健康状况、居住地等限制(不限制户口,可在异地报考毕业),均可按省级自学考试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名参加考试。待考生办理本科毕业证书时,必须交验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原件,否则,不给办理本科毕业证书。 ②报名时间:自考一年四次,每年的1、4、7、10月4次考试,一次可以报4门,分别在这四个月份的某一个周的周六、周日,安排考试,一天两场。 ③法律专业考试科目(适合专科毕业生):公共课---中国近代史纲要,马克思基本原理概论。专业课---公司法,合同法,婚姻家庭法(一),法律文书写作,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劳动法,英语(二),知识产权法。选修课---(6选3)税法,金融法,房地产法,票据法,外国法制史,保险法。本科毕业还得写毕业论文和论文答辩 ④毕业及学位申请:毕业时间是每年的6月和12月,毕业条件是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具备考完本专业考试计划所规定的理论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完成该专业所规定的实践性环节课程考核,并取得合格成绩;思想品德经鉴定符合要求;办理本科毕业证书者,必须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方可参加毕业审查,办理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考完本专业考试计划所规定的理论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 ⑤报考院校:重庆大学和重庆师范大学自考不设置法律专业。 西南政法大学: 法律本科段(专升本)二年制 课程设置:中国近现代史纲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英语(二)、法律文书写作、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概论、合同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劳动法、婚姻家庭法(一)、外国法制史、公证与律师制度、房地产法、毕业论文。可申请免考英语(二),但必须加考4选修课,其学分不少于14分,免英语不授予学位。

中国法制史论文

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 内容摘要:文章主要就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过程进行简单阐述,在此基础上归纳出中国传统法律的一些基本特征,最后就儒家影响下的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进行简单分析。 关键词:儒家思想、中国古代法律、礼与法 儒家思想体系博大精深,源远流长,它的理论几乎影响着中国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对于中华文明性格的塑造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儒家提倡的“礼治”、“德治”、“人治”包含着丰富的法律思想。西汉中期,随着儒家独尊地位的确立,以儒家思想为主体的正统法律思想得以形成。自从西汉武帝“罢黔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引礼入法”便成为了法律儒家化的萌芽,历经了魏晋南北朝的发展和完善,到隋唐时期代《唐律疏议》的颁布,标志着礼法结合的全面完成,儒家思想遂成为了封建法律的正统思想,自此以后历朝历代均沿袭不变,并对后世封建传统法制产生了深刻而广泛的影响。时至今日,我们依然能从现实生活中找到这些影响的影子。历史证明,儒家的“德治”思想是符合古代中国国情的。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对中国的法律有着深远的影响。 一、儒的含义及其法律思想 “儒”原来是指专门从事教育和执掌礼义的人。儒家发展的历史阶段有先秦儒家和秦汉以后作为封建正统的儒家。两个阶段的儒家思想有所继承,但后者是在前者的基础上又有了很大的发展。但他们都是以“礼”为核心,主张等级制度;强调德治的作用,注重统治者个人的德行。但二者又是有所区别的,也正是这些不同,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新旧儒学的命运。以孔子为代表的旧儒家,主张克己复礼,用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的周礼来统治天下,在群雄争霸的春秋战国,自然是不被统治者所重视的。然而这种不被重视的局面到了西汉尤其是汉武帝以后就大不相同了。董仲舒,在儒家学说的基础上集各家之所长。提出“君权神授”“天人感应”的学说。充分契合了统治者加强统治维护大一统局面的需要,因而受到统治者的重视,这种改变使得儒家思想得以统治中国近两千年。儒家的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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