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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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与工程质量监督有直接关系的文件、资料,由处办公室收发统一登记编号,经领导批阅后,由质监科专人分类列卷暂存。

2、应办理或分送传阅的文件,经处长签与后交经办人签收,以便于文件的及时查询,避免对文件的处理延误、丢失。文件办理完毕后应写明处理结果。

3、质检工作常用的有关办法条例、法规性文件及及需要复制分送的文件,由质监科负责按要求范围复制分送,分送文件均需登记签字。

4、受监工程办理监督手续后,按监督工程编号设立专卷。受监工程资料包括:监督申请书、施工合同文件、监理委托合同文件、受监工程的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开工报告审核单、工程监督计划、工程监督过程中的检测报告、工程返回(停工)通知单、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变更设计审批文件、工程质量等级认证报告、监督工作总结

等。受监工程自办理监督手续开始,至质量等级认证,监督人员提出监督工作总结

止,为工程质量监督期,工程主管监督人员负责进行资料整理归档。

5、质监科拟定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文件,必须由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按规定程序签发,同时编列科内拟发文序号,待办在办性质的发文稿件及附件暂由质监科保存,待文件办理结终后每半年或年终整理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6、质监人员凡参加有关会议、质量监督检查、评比总结、工作报告、工作往来有保存意义的便函、信件、工程照片(包括底版)、有关单位、部门的抄送文件,质监科应立专卷保存,以便随时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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