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师范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自然科学类
教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教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和中共山西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不断加强和规范学校的教科研管理工作,调动和鼓励教职工从事教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挥教科研评价的导向作用与激励功能,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不断提升我校教育教学水平和科研水平,本着立足现实、着眼长远、不断提高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科研成果奖励原则和范围(一)奖励原则1.“我校”冠名原则;2.注重原创,突出应用;3.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4.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奖励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编教职工、人事代理教师以及各部门从事教研、科研及技术服务等所取得的成果。
共分为论文类、学术著作(教材)类、教科研项目类、教学改革与建设类、成果获奖类等。
二、奖励标准(一)论文1.论文奖励标准(1)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IOOOo元/篇。
主要包括《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南京大学编)、《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京大学编)、《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与中国学术期刊电子杂志社主办)收录的学术刊物。
(2)在其他全国统一刊号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1000元/篇,字数不得少于2000字。
(3)在其它非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奖励300元/篇。
(4)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中国教育报》等国家级重要报纸上发表2000字以上的专业学术论文(不含书评、综述、人物介绍)可视作“核心期刊”,按核心期刊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在其他省级以上报纸发表奖励Iooo元/篇,市级300元/篇。
2.论文的发表及字数要求具体参照山西省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不足字数的论文按相应标准的二分之一计算,论文集或增刊不计。
3.论文如为多人合作共同署名发表,按署名先后分别计算,第一作者(含通讯作者)占70乐其他作者平均分配。
学院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学院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表彰在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中做出重要贡献的我校集体和个人,激励广大教职员工潜心研究,开拓创新,多出成果,出好成果,出大成果,增强学校的科研竞争力和整体实力,保证学校科研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高学校的人才培养质量和学校的知名度与美誉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奖励的科研项目、学术论文、专利、专著等科研成果应是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且本校教职员工为第一完成者的成果。
合作研究项目、我校教师在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论文、或我校教师指导的校外研究生发表文章时,若我校教师为第一完成者、我校为第二署名单位,按40%的比例计算奖励。
第三条申报奖励的论著和科研论文必须是申报人公开出版的专著和专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的论文或研究综述。
论文的字数为1500字以上(含1500字),研究综述5000字以上。
第二章奖励范围与对象第四条符合第三章规定的科研成果。
第五条凡我校教职员工均可依照本办法申报有关奖项。
第六条凡我校教职员工为第一完成者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成果,所得奖励由排名第一的作者具体分配。
第三章奖励标准第七条论文奖(一)在《Science》、《Nature》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奖励10万元/篇。
(二)在《科学》、《社会科学》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奖励3万元/篇。
(三)凡被SCI(科学引文索引)光盘版、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人文与艺术引文索引)收录的学术论文,奖励1万元/篇。
(四)被SCI(科学引文索引)网络版、EI(工程索引)光盘版(期刊论文)收录的学术论文,奖励4000元/篇。
(五)凡被EI(工程索引)光盘版(会议论文)、ISTP(科学会议录索引)、ISR(科学评论索引)、ISSHP(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会议录索引)收录的学术论文,奖励2000元/篇。
(六)凡在国内三大文摘杂志(《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新华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或原文70%以上转载论文;国内一级学术期刊(浙江大学最新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在《日报》、《光明日报》、《教育报》科学理论版刊登或转载的学术论文,奖励4000元/篇。
浙江师范大学科研业绩点计算办法

浙江师范大学科研业绩点计算办法(人文社科类)根据学校岗位聘任工作要求,结合我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实际情况,制订岗位聘任科研成果计分办法。
说明:(1)所有计分项目均需通过社科处申报或签订合同。
(2)所有项目分按研究周期平均分配。
(3)项目承担人需以浙江师范大学名义参与研究。
(4)立项无经费的项目按50%+分。
(5)与外单位联合申请的国家级项目,我校作为第二承担单位的按如下原则计分:①到校经费占项目总经费》30%,项目等级降一档。
②到校经费占项目总经费10%〜30%,项目等级降二档。
③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不计分。
(6)同题申报的除按最高计分外,另一个项目按所的分的30%+分(同题认定参照关于《浙江师范大学科研项目经费配套和奖励办法补充规定》的解释。
(7)项目如果撤题,扣回相应分值。
说明:(1)论文署名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的第一单位必须为浙江师范大学。
(2)期刊级别以最近一次修订的《浙江师范大学人文社科类期刊定级标准》为准。
(3)书评、会议综述降一级处理。
专刊、增刊论文一律为五类论文。
(4)学术论文字数在3000字以下的计分减半。
(5)同一篇文章分上下篇发在同一刊物两期上按1篇计分。
(6)在同一刊物中、英文版上发表同一篇文章的,按120%+分。
(7)在《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摘3000字以上的按权威论文计分,3000字以下的每少1000字计分递减30%,不足1000字的按1000字计分。
(8)同一篇论文被SSCI、A&HCI等重复收录的,或同一篇论文发表后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人大复印资料》转摘的,只按最高档计分。
(9)同时被SCI和SSCI收录的论文,可考虑影响因子就高计分。
(8)发表在期刊上的艺术作品按该期刊级别计分,多幅作品在同期刊物上发表的以1篇论文计分。
(9)研究生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导师作为第二作者或通讯作者的(明确标注通讯方式的作者),则导师视同第一作者计分。
教师教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教师教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为了更好地激发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发挥教师的特长,培养教师的创造能力,学校实行教师教科研及成果奖励制度,具体如下。
一、奖励采用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并以精神奖励(考核计分)为主的方法。
二、奖励范围:在教育教学、科研、学校管理、指导学生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优秀教师和工作者。
每学期评选师德标兵、优秀教师、优秀指导师、优秀科研工作者、优秀教育工作者,先进备课(教研)组(室)。
具体比例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详细评定方案见各类先进评选办法。
三、教师指导学生(团体或个人)或教师参加上级行政部门举办的各种学科性或非学科性竞赛获奖,给予指导教师或参赛教师奖励,具体如下:(一)文化技术理论学科及其各种大赛竞赛获奖: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设立一、二、三等奖。
(二)技能大赛(比武)、体育类: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设立一、二、三等奖进行重奖。
注:比赛以教育或主管行政部门与体育行政部门等联合举办文件为准。
四、教师教科研奖。
教师个人参加各级各类研讨会评选获奖的论文、课件、成果给予一定的奖励: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设立一、二、三等奖。
注:(1)以上级主管部门举办的教学成果评选为准。
(2)不重复计奖。
五、积极鼓励教师对外公开教学,凡能够对外开出优秀课(公开课)的给予奖励: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设立一、二、三等奖。
注:(1)公开课必须是学校统一组织的。
(2)以学期为单位统计,以最高计算,不重复计算。
六、积极实施名师工程,设立骨干教师、一体化名师等教师教学荣誉,凡被评上以上荣誉的教师给予奖励。
七、对学校发展做出重大贡献者,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发给特殊贡献奖。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第三章评审机构第四章推荐第五章评审第六章异议处理及监督第七章审核、授奖第八章社会力量设奖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确保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以及对全省科技奖励的指导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审核工作及全省科技奖励的指导、管理工作。
第三条省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技强省、人才强省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省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者单位,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个人或者单位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第六条省科学技术奖是授予个人、单位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第七条奖励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第八条奖励办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为本省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是指候选人在上述活动中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为我省行业和区域的发展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浙江师范大学研究生评优评奖记分标准

浙江师范大学研究生评优评奖记分标准
(2007年修订版)
总分=思想道德和操行记分(A) + 学习成绩(B) +科研成果及学术活动记分(C)
一、思想道德和操行(A:20%)
评分标准如下表:
注:
(a)担任研究生会干部或承担一定社会工作,积极组织或参加学术及文体活动,表现突出;
(b)承担一定社会工作,积极参加学术及文体活动,表现较好;
(c)未承担任何社会工作,较少参加学术及文体活动。
思想道德和操行记分A,A=以上两项评分之和×20%
二、学习成绩(B:20%)
学习成绩B,B=本学年课程成绩平均分×20%
三、科研成果及学术活动(C:60%)
记分标准如下表:
科研成果及学术活动记分C,C=各项科研成果及学术活动分值之和×60%
注:科研成果记分按浙江师范大学科技处、社科处2006年期刊定级标准执行。
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科研成果是全校师生辛勤劳动的结晶,是学校建设发展中的宝贵财富。
为调动全校教师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教育教学质量,促进科学研究向高层次、高质量、高水平方向发展,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奖励办法。
一总则1、科研成果专项奖励设有论文奖励、学术著作奖励、科研获奖奖励、专利奖励、艺术作品奖励等。
2、凡我校师生为研究者(作者)且研究(作者)单位署名为“**学院”的科研成果,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均给予奖励;研究者没有署名“**学院”的科研成果,不予奖励。
3、合作成果如为第二署名单位、负责人、作者、受奖人享受1/3奖励标准,第三享受1/5奖励标准,第四至第十享受1/10奖励标准,其以后不予奖励。
4、各部门每年年终以单位形式上报科研成果,须将公开发表的科研成果原件和A4纸复印件交科研处审核,科研处认定后,定期出据科研奖励发放表,获奖者到财务处领取科研奖金。
5、同一科研成果按最高奖励计,不重复奖励。
二学术论文奖励1、在《Nature》(英)或《Science》(美)两种杂志上发表学术论文,每篇奖励作者5万元。
2、在《科学通报》《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杂志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0.5万元。
3、在四大检索系统收录的论文:SCI (科学引文索弓I)每篇论文奖励0.6万元,EI (工程索引)每篇论文奖励0. 4 万元、ISTP (科学技术会议索引)、ISR(科学评论索弓I)每篇论文奖励0.2万元。
被SCI、EI、ISTP收录的学术论文均以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检索目录为准,所有论文均需提供完整的复印件。
4、中文核心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只奖励第一作者0. 05万元。
三出版专著(教材)奖励1、获优秀图书奖的学术专著0. 5万元/部,由科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和中华书局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0.4 万元/部。
2、被推荐使用的教材0.4万元/部。
四获奖的科研成果奖励1、荣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由学校一次性奖励50万yc ©2、荣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际科技合作奖,一等奖9万元/项;二等奖6万元/项。
浙江大学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5年11月修订)
浙江大学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5年11月修订)浙大发科[2005]15号为了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教师和科技人员为发展学校教育和科技事业、建设世界一流大学作出贡献,根据国务院及科技部、教育部和浙江省有关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具体奖励办法如下:一、科技成果奖1.浙江大学为第一完成人单位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和浙江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及获省、部委级科技奖励的项目,除国家和省政府等奖励外,学校再给予以下配套奖励:奖励类别奖励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者现金35万元获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现金25万元获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现金20万元获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现金12万元获国家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现金15万元获国家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现金9万元获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者现金3万元获省、部委级科技一等奖现金3.5万元获省、部委级科技二等奖现金1.5万元2.获教育部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学校除配套奖励外,另根据教育部文件规定的奖金额度,再给予奖励。
3.浙江大学为非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国家科技奖励或者省、部科技一等奖,学校给予的现金奖励按获奖单位排序以50%递减。
4.获国家奖励办认可的社会力量设立的科技奖,并被推荐申请国家级奖,且参加评审答辩的成果,不奖励现金,只按同等级省部科技奖计业绩点。
5.为国家科技事业作出重要贡献,并为学校赢得荣誉的集体和个人,学校予以适当奖励。
二、科技论著奖1.浙江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在《SCIENCE》或《NATURE》期刊上发表的科技论文及在国内外权威期刊刊登并被国际三大检索系统收录的论文(以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公布为准),学校分别予以奖励。
同一篇论文被不同检索系统重复收录时,以最高一档奖励计。
《中国国防科学技术报告(GF报告)》视同一篇影响因子<1的《SCI》收录论文予以奖励。
浙师科研字〔2017〕7号
浙师科研字〔2017〕7号2017各学院:现将《浙江师范大学科研业绩计分办法(2017年修订)》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师范大学2017年7月23日—1 —— 2 —2017一、科研项目业绩(M 1) (一)纵向科研项目业绩(M)说明:(1)纵向科研项目是指通过科学研究院组织申报或签订合同—3 —的国家和地方政府常设的财政科研项目。
(2)各类纵向科研项目按立项部门下达的计划任务书认定等级,其中国家级项目主要包括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全国哲社规划办(包括各类专项中的国家级课题)下达的科研项目;省部级项目主要包括省级科技厅、省自然科学基金委、省社科规划办下达的科研项目,以及除国家科技部以外的其他国家部委(盖部委公章)下达的部级科研项目;厅局级项目主要包括省教育厅、省社科联、地级市科技局等下达的科研项目,以及国家部委相关司局下达的科研项目。
国家级重大项目子项目视为国家一般项目,省部级重大项目子项目视为省部级一般项目。
本办法所称子项目是指立项部门发文公布或在项目申报书(或计划任务书)中明确设立的项目。
(3)纳入计分的纵向科研项目需以我校为第一承担单位(除本类别第(9)条说明外),且只计分1次,并按研究周期平均分配年度业绩分。
(4)外单位转入的在研项目按到账经费占立项经费比例记分,按剩余年限平均分配年度业绩分。
(5)以我校为第一承担单位多次获得下列纵向科研项目的按以下规则累进计分:—4 —(6)同题滚动资助的纵向科研项目,每滚动资助1次在原有业绩分基础上上浮20%计分,最高上浮不超过50%。
(7)获得不同部门同题立项的项目,按就高原则计分。
(8)立项但无经费进入学校账户的纵向科研项目按50%计分。
(9)与外单位联合申请的国家级项目、省部级重大重点项目(我校为非第一承担单位)的,或我校教师为项目负责人但由企业(或其他单位)牵头申报的,均按以下规则计分:到校经费占项目财政补助总经费比例≥30%的降一档计分,在10%~30%的降二档计分,<10%的不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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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师范大学自然科学类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为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我校科研工作上水平、出成果、创
效益,进一步加快我校全面建设综合性、高水平、特色鲜明的教学研究型大学的步伐,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和对象
1.奖励范围:获奖科研成果、科技论文、专著、专利成果等。
2.奖励对象:我校在职教职员工和离退休人员。
二、获奖成果奖
1.国家科学技术奖
获奖等级 第一完成单位 第二完成单位 第三完成单位
一等奖 200.0万元 60.0万元 30.0万元
二等奖 100.0万元 30.0万元 15.0万元
第四完成单位及以后均以前一完成单位奖额的50%计。
2.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
获奖等级 第一完成单位 第二完成单位 第三完成单位
一等奖 40.0万元 8.0万元 2.0万元
二等奖 20.0万元 4.0万元 1.0万元
3.浙江省科学技术奖
省科技奖重大贡献奖 60.0万元
获奖等级 第一完成单位 第二完成单位
一等奖 30.0万元 5.0万元
二等奖 20.0万元 3.0万元
三等奖 10.0万元 1.0万元
4.浙江省高校科研成果奖
一等奖 1.0万元
二等奖 0.3万元
三等奖 0.1万元
注:
(1)国家科学技术奖指“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
奖”。
(2)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指“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
“推广类”、“专利奖”。
(3)其他部委的科研成果奖、国家奖励办认可的社会力量设立的科技奖视同省级
奖,由科技处根据颁奖文件认定。
三、学术论文奖
1.Science/Nature论文
浙江师范大学第一单位、第一作者100.0万元/篇;
浙江师范大学第二单位、第二作者20.0万元/篇。
2.《中国科学》(中、英文版 ) 2.0万元/篇
3.SCI期刊收录论文、EI期刊收录论文
Ⅰ区、Ⅱ区的Top 6.0万元/篇
Ⅱ区 4.0万元/篇
Ⅲ区 1.5万元/篇
Ⅳ区、EI(光盘版) 0.6万元/篇
4.一级期刊论文 0.6万元/篇
5.ISTP、EI(Page one);会议论文被SCI/EI收录
0.3万元/篇
6.CSCD收录期刊论文(核心版) 0.1万元/篇
7.CSCD收录期刊论文(扩展版 ) 0.05万元/篇
注:
(1)作者和单位署名:第一作者与通讯作者的第一单位必须都为浙江师范大学。
(2)期刊级别以《浙江师范大学期刊定级标准(2006年)》为准,专刊论文、增
刊论文、论文摘要、书评、会议综述等不予奖励。
(3)研究生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导师为通讯作者(明确标注通讯作者),则导师
视同第一作者。
(4)SCI、EI、ISTP等重复收录的论文按最高档予以奖励;同时在中、英文版期
刊上发表的论文只奖励一种。SCI、EI、ISTP等以收录时间计奖。
四、学术专著奖
A类学术专著 3.0万元/部
B类学术专著 2.0万元/部
C类学术专著 1.0万元/部
注:(1)作者第一单位必须是浙江师范大学。
(2)学术专著类别由专家组认定,其中A类不超过20%。
(3)学术专著字数在10万以上。
五、专利成果(职务发明)奖
1.获授权的国家发明专利 3.0万元/项
2.获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0.6万元/项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0.2万元/项
注:专利成果以授权时间计奖。
六、申报程序和时间
1.申报时间:成果奖励在次年第二季度进行,以科技处通知为准。
2.申报材料:获奖成果和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以颁奖文件和立项文件为准;
SCI、EI、ISTP、CSCD论文以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提供的检索数据为准;学术专著、一
级期刊论文将根据当年各单位提供的统计年报材料,通知作者提供符合奖励条件的学术
专著、一级期刊论文原件;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提供相应的材料。
七、奖金按学校财务规定发放。
八、本办法自二○○八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原相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九、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