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本-论新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适用难点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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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收征管过程中的几个热点难点问题

关于税收征管过程中的几个热点难点问题

关于税收征管中的两个热点难点问题的思考现行的税收征管模式,通过征管工作实践和积极探索,效能逐步显现。

它促进了税收征管手段和服务方式的改变,提高了征管质量和效率,规范了税收执法行为,实现了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基本适应了经济发展的需要。

然而,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现在税收征管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需要我们关注和解决的问题。

现就加强税源管理和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谈点看法:一、税源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一)存在的主要问题从我局调查的情况看,主要有以下问题:1、漏征漏管、虚假停(歇)业、税负不公现象仍然存在。

集贸市场税收增长与市场发展的现状不相适应,税收负担明显偏低,管理不规范、税负不公,偷税现象仍较突出。

据我局征管部门反映,我局的税务登记信息与工商、地税部门登记信息比对,有较大出入。

发现漏征漏管户比较集中的地方是城乡结合部和农村乡镇。

个别纳税人利用虚假停(歇)业进行偷税,个体税收“双定”定额有的明显偏低,税负不公现象仍然存在。

发票使用率及普通发票的管理水平较低,个体户不开具发票而使用收据的现象较为普遍,假发票、收据、白条不断侵蚀发票的应用领域,对个体户开具的发票无法进行比对,“以票管税”的制衡机制尚未建立。

2、直接从事税源管理的人员偏少。

调查显示,我局直接从事税源1 管理的人员只占区局人员的23%,最少的区局只占17%。

在全部40 名管理员中,有的还承担着局内的其他工作。

全局40 名管理人员共管理着2016家企业和6683家个体户,平均每人管理企业户50多家、个体户167家,其中相山区局管理员每人平均管理企业和个体户达259 家,人均管户最少的区局平均每人也要管100 户以上。

3、管理方式不够科学精细,效果不佳。

主要是还没有建立针对行业特点和税源实际的税源管理制度,对废旧物资收购和利废企业、粮食企业、煤矿生产与销售企业等行业特点鲜明的纳税人没有一套针对性强的管理措施和办法。

纳税评估工作没有走出新路子,多是就申报数字进行审核,缺乏相关数据的比对分析,深度不够。

税收征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税收征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当前征管工作存在问题的调研提纲征管部分一、征管基础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一)户籍管理存在的问题1、在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存在什么问题?具体列举说明。

(办税大厅)需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大厅受理时是否随时办理,既然纳税人属于临时经营或未取得营业执照,是否需要纳税人出具房租合同或产权证明。

2、登记信息采集、录入的完整性、准确性上存在什么问题?具体列举说明。

(办税大厅)开业登记信息采集不完整、不准确。

一是纳税人联系电话不完整,应把联系电话由非必录项改为必录项,同样问题的有总机构(分支机构)信息的录入和投资方信息的录入;二是国标行业的录入不准确,例如纳税人主行业为营业税征管范围的,在录入国标行业时,“国标行业(主行业)”为本身所属行业还是国税所管行业;3、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软件)的备案存在什么问题?具体列举说明。

(办税大厅)纳税人使用的财务软件不便于备案,由于纳税人使用的软件大体都是同样几类如用友、光碟等,建议财务软件不用备案,纳税人报备财务软件名称即可。

4、停复业登记办理、非正常户认定、重新税务登记方面存在什么问题?具体列举说明。

(办税大厅、税源管理单位)一是纳税人月末最后一天办理停业时,由于省局提前提取了应申报数据,会发生重复扣款现象;二是纳税人复业解封存发票时,应点击[解封存]按钮,如果前台操作人员误点击“发放”按钮,需要省局修改。

非正常户解除时,对已作流失的发票领购簿,未先行缴销处理,误点击“发放”按钮,同样需要省局修改处理,建议下放此权限;三是未达点户,由于平常不产生应申报信息只有年度汇总申报产生应申报信息,如果发现纳税人失踪后作非正常户认定,一旦纳税人重新恢复经营,由于无未申报信息相关违规处理信息,容易导致执法系统出现过错;DL四是小微企业为了享受国家补贴,长期零申报或不申报,也无法找到该企业法人,只有转为非正常户,给管理带来一定的风险。

GP五是重新税务登记办理后,系统自动恢复了纳税人的机内信息,包括主管税务官员信息,管理局并不知道是否办理重新登记,建议完善软件,需要补录的信息跟新办户一样空着。

浅谈当前依法治税的难点与对策

浅谈当前依法治税的难点与对策

浅谈当前依法治税的难点与对策第一篇:浅谈当前依法治税的难点与对策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治税之本,也是税收工作的基础和灵魂。

原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说:税务工作的基本职责、基本出发点、落脚点、基本方针都是依法治税,最终目标也是依法治税。

即要求税收工作要建立在宪法和法律的基础上,贯彻法治原则;代表国家征税机关和人员要依法征税,公民要依法纳税,全社会要依法支持和监督税收工作。

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颁布施行,为推进依法治税,确保国家财政收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全面做好各项税收工作提供了制度、机制和手段的保证。

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国税收法治环境仍不尽理想。

下面笔者就当前依法治税的难点及其相关对策谈几点粗浅看法。

一、依法治税现状与难点依法治税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

我国从1988年首次确立以“以法治税”为指导思想,到今天全面坚持依法治税,依法治税的思想逐步成熟,深入人心,税收法制建设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依法治税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完善执法,规范征管,税收执法日趋规范化、制度化,建立了新型的征管模式;加强税务稽查,强化法制宣传,改善了税收法制的外部环境;强化“两权”监督,坚持教育培训,提高了队伍整体素质。

但是,从目前状况来看,税收法治水平与依法治国、依法治税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依法治税工作存在一定的难点问题:(一)依法征税原则远不能够完全落实到位。

依法治税是依法征税和依法纳税的统一,要实现依法治税,就得遵循依法征税原则。

依法征税原则又叫税收法定主义,它是税收和税法的最高法律原则。

即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不得违法作出开征、停征税收,不得擅自变动纳税主体、征收对象、税目、计税依据、税率等收税要素和法定征收程序。

这是依法治税的必然要求,有助于税收征管活动的法治化,减少税收执法随意性,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一方面,在基层,税收执法权仍然相对集中在一些部门或个人手中,集征、管、查于一体的基层单位还很多;另一方面,现行机构设置不尽合理,相互制衡机制较弱,制度依然不够完善和健全,有的缺乏可操作性,有的落实不够,从而直接导致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缺乏有效的监督。

分析税收征管法律制度存在问题及对策论文

分析税收征管法律制度存在问题及对策论文

分析税收征管法律制度存在问题及对策论文一、现行税款征收法律制度问题讨论1。

现行税款征收制度存在的几个问题第一,欠税管理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目前,有些纳税人为了躲避追缴欠税,或在欠税清缴之前就已经在其他有关部门注销登记,或实行减资的行为,使得原有企业成为空壳企业,导致国家税款流失。

《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欠税如何处理只有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加收滞纳金和强制执行的规定,但税务机关应当在什么时间内实行这些措施却没有详细规定。

虽然关于躲避追缴欠税已经明确了法律责任,但前提是“实行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阻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

换言之,假如纳税人不阻碍税务机关追缴税款但也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又不“忍心”对其财产进行执行的状况下,纳税人就可能“千年不赖,万年不还”,而又不承当法律责任。

其次,“提前征收”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税收征管法》对于税务机关提前征收的规定只局限于“税务机关有依据认为纳税人有躲避纳税义务行为”的状况,这一条件本身就很难把握,由于纳税人申报期未到,很难有证据证明将来可能会发生什么行为。

等到税务机关对其实行保全行为时,纳税人的财产已经转移一空。

也有纳税人可能由于种种缘由需要提前缴纳的,但又无法律根据。

第三,“延期纳税”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税收征管法》对延期缴纳税款规定的期限只有3个月,这对患病重大财产损失无法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能起不到实际作用。

现行法律规定延期缴纳税款需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批,这一规定存在审批时间长、周转环节多、省级税务机关不了解纳税人详细状况等问题。

2。

现行税款征收制度修订建议第一,为加强欠税管理,建议在新法中明确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不得减资及减资的惩罚措施;注销税务登记是其他部门注销登记的前提;有关部门不能为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转移或设定他项权利;有关部门未按规定执行的法律责任;在纳税人欠税肯定时间后税务机关必需进行强制执行,这个时间可以是1个月或2个月。

其次,为使“提前征收”成为切实可行之条款,建议将“提前征收”的前提条件改为“发觉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这一条件可以依据肯定的线索推断,比较简单操作。

浅谈税务执法中的难点及其建议

浅谈税务执法中的难点及其建议

浅谈税务执法中的难点及其建议第一篇:浅谈税务执法中的难点及其建议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不断发展并逐步完善和健全,依法治国已成为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保障,依法纳税又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几年来,税收工作越来越受到重视,税收这一名词也逐步融入到千家万户,人们早已习惯了税收,税收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经常要遇到的不可回避的事情,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多种经济成分的并存,税收也给执法者带来各种各样的考验,依法治税不再是停留在口头上,而要实实在在的贯穿在每个执法者的行动中,在当今市场经济的冲击下,人们的经济意识增强很快,但税收法律意识却不能同步跟上,企业、个体户偷税欠税甚至抗税的事时有发生,有的采取不申报、零申报甚至负申报来达到偷逃国家税款中饱私馕的目的,税收法制建设的总目标是国家履行税收管理职能时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赋予税务机关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权力,这是税务机关最能体现执法力度的两项执法手段,然而在具体的实际工作中要真正做到人尽其责,执法到位,还存在着一些现象和问题,略述并探讨如下: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一)欠税大户想方设法逃避追缴,甚至不惜用破产或变相改制的办法来“合理规避”。

这里有几种情况,一是部分欠税大户本身无力偿还欠税,只能是一拖再拖。

XX县的欠税户较多,达40余户,欠税总额达1100余万元,近欠远欠都有,远的呆欠可追溯到1995年。

这些企业是由于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一时还不能适应,处于调整恢复阶段;二是不少企业欠税较多,纷纷打起破产的招牌或者关停并转改组改制或租赁拍卖另起炉灶,甩掉债务(包括税款)一身轻装。

如XT县某水泥厂,2002年宣告破产,其间欠税11万余元就凭法院的一纸裁决,一破了之,这样的呆欠全县就达300多万;三是纳税意识差,故意拖欠。

我县某农业开发公司2001年欠税20余万元,一直到2003年上半年还只清欠一半,企业仍在不断发展,生产各方面都很正常,而且还被县委县政府捧为“明星企业”,欠税却欠拖未缴。

税收征管类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与建议

税收征管类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与建议

根据 现行 最高人 民检 察 院 、 公安 部发 布 的有 关 的危 害后果 。非 法制造 、 出售 非法 制造 的发票等 犯
追诉 标 准 , 虚 开发票 罪 , 非 法制造 、 出售 非法制 造 的 罪 , 虽然 不如 涉增值税 专用发 票犯 罪那样 大量地 偷
发票罪 , 非法 出售发 票罪 的立案 数额标 准分别 为虚 逃 国家税 款 , 但不法 分子往 往利用 虚开 的普通 发票 开 普通 发票 , 伪造 、 擅 自制 造或 者 出售伪 造 、 擅 自制 虚列 成本 偷逃税 款 、 通 过虚 开 的发 票虚 报差旅 费等
7 4 2 J 0 1 3 / 1 1前 线
S h i J i a n S i K a o I 实践思 考
侵 占贪 污单 位资 金 , 利 用虚 开发 票平 账后 使用 公款 的案 件特点 , 注 意近似犯罪 、 不 同犯罪在定罪 量刑标 行 贿等 。 因此 , 涉 普通 发票 犯罪 行为 不仅严 重 危害 准上 的协调 。
发票罪 的立 案数额 标准 为“ 持 有伪造 的增值税 专用
的犯罪构 成要件 , 也增加 了新 的罪名 , 进一 步完 善 了 发票 5 0 份 以上或者 累计 在 2 0 万元 以上” 、 “ 持有 伪造 税 收制 度的刑法保护体 系 。但 长期 以来存在 的诸如 的可 以用于骗取 出 口退 税 、 抵扣 税款的其他发票 1 0 0
了 国家 财税 管理 制度 , 而且 造成 国家 有关 统计 数据 在 虚 开发票 罪上 , 鉴 于实践 中一 旦虚 开票 面额 不准确 , 进而影 响正确决 策 , 实践 中也是诱发贪 污腐 相 对较大 , 1 0 0 份与 4 0 万元 大体可 以对 应 , 可在 此基
败 的重 要 因素 。第二 , 侵犯 客体 的受 保护 程度 。相 础 上乘 以 1 0 倍 作为法 定刑升格 的标准 , 即虚 开普通 对 于增 值税 专用 发票 等发票 而 言 , 普 通发 票并 不具 发 票 1 0 0 0 份 或者 虚开金 额 累计在 4 0 0 万元 以上 的 ,

新《税收征管法》存在的十二个问题

新《税收征管法》存在的十二个问题2001年4 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终于对《税收征管法》进行了修订,其修订之处多达80 余处,因此,可以说是比较大人一次修改。

与原来的《税收征管法》相比,修订后的新法显然有了很大程度上的完善。

但从新法颁行来五六个月的实践情况看,《税收征管法》依然存在很多的缺陷:第一,新法所规定的有关税务登记管理的时间不尽合理。

新《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领取营业热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分析这一规定,我们会发现,从纳税人领取营业执照开始经营,到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可能会需要两个月的时间。

这样,经营时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之间就有可能出现了一个“时间差”,形成税收管理“真空地带”。

比如说某个纳税人2001年5月11日领取了营业执照并正式开业,取得应税收入,那么无论是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还是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亦或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该纳税人都应该在6 月10日前缴纳欺其5 月份的应纳税款。

但是按照新的《税收征管法》,该纳税人可以在6 月11 日才进行有效的税务登记申请,税务机关还可以在7 月11日才发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

如此,纳税人 5 月份发生的纳税义务完全可以在8 月10 日之前才缴纳入库。

税款入库时间整整延迟了两个月。

实际上,由于新《税收征管法》的这一规定,税收程序法与税收实体法之间实际上已经产生了冲突,这一冲突虽然不是很明显的条文的直接冲突,但是依然会对税收征管带来不利影响。

第二,新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必须在领取营业执照之后很不合理。

新《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领取营业热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这一规定似乎隐含了这样一层意思,即办理税务登记证是以领取营业执照为前提条件的。

新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研究

新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研究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税收制度的改革,我国于2021年通过并实施了新税收征管法,旨在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优化税收征收环境。

同时,为了使税收征收更加规范和透明,政府还相继发布了一系列的实施细则。

然而,在新税收征管法和实施细则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解决。

本文将围绕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的若干问题展开研究。

问题一:税收主体是否清晰?新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了税收主体范围,包括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税收主体的确定仍存在一定的模糊性。

例如,个体工商户与个人所得税的界限不清晰,导致一些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设立“虚拟企业”等手段逃避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为此,需要进一步明确个体工商户与个人所得税的界限,确保税收主体的清晰性。

问题二:税收分类是否全面?新税收征管法对税收征收的具体项目进行了分类,包括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

然而,在实际征收中,仍存在一些税收项目未能纳入分类范围。

例如,对于新兴产业中的互联网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其税收征收方式尚未完善,导致一些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安排税务结构,减少纳税额度。

因此,应进一步完善税收分类系统,确保所有税收项目都能得到充分征收。

问题三:税收减免是否合理?新税收征管法中明确了税收减免政策的具体范围和申请条件,旨在促进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税收减免的情况并不一致,存在一些减免政策过于宽松的问题。

例如,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吸引外商投资,对外资企业给予过高的税收减免力度,导致企业间的税负不平衡。

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对税收减免政策的监管,确保其合理性和公平性。

问题四:税收风险应对措施是否完善?新税收征管法中规定了税收风险应对措施,包括税务稽查、税务调整和税务追责等。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税务稽查力度不够,导致一些企业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查处。

另外,税务调整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不同地区之间的差异也给企业经营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新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之比较

新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之比较【摘要】本文比较了新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异同,并分析了它们的优劣。

新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更加细化和完善,能够更好地规范税收征收的过程,提高征收的效率和公平性。

而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则存在一些不足,如制度落后、执行力度不足等问题。

通过对比评价,我们可以看到新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在提高征收效率和规范征收行为上的优势。

展望未来,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应该进一步完善,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提高税收征收的精细化和智能化水平,以更好地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比较分析、优势、不足、评价、发展方向、新旧对比、税收政策、立法改革1. 引言1.1 背景介绍税收征收管理法是国家用来规范税收征收活动的法律规定,对于保障税收征收的合法性、公平性和效率性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税收征收管理法也需要不断更新和改进。

近年来,我国相继颁布了新旧两部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适应日益复杂的税收征收环境和需求。

新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比较分析将有助于更好地理解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演变和改革,为完善税收征收制度提供参考和借鉴。

通过对新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对比评价,可以发现新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优势和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不足之处,为今后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发展方向提出建议。

本文旨在对新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进行比较分析,深入探讨其优势和不足,探讨未来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发展方向,为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改革与完善提供参考。

1.2 研究意义本文旨在比较新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探讨其在实际应用中的差异和影响。

研究对比分析新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优劣,有利于深入了解税收政策演变的背景与原因,为进一步完善税收征收管理法提供参考和建议。

通过对新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对比,可以更好地总结和借鉴经验,为完善税收制度和提高税收征收管理效率提供参考和指导。

论述当前税收征收管理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述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税收征收管理法》自2001年5月1日开始实施,到现在已经好几年了。

《税收征收管理法》是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法律,为人们提供税收征收管理行为的标准和社会规范,是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税务人员恪尽职守,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保护自身权利,社会各界及有关方面配合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必须遵守的规范,是贯彻依法治国、依法治税方略的重要保证。

实践证明,征管法对于保证税务机关依法组织收入、依法治理税务干部队伍、加快税收信息化建设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总体上看,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贯彻比较顺利,较好地解决了税收征管中的绝大多数问题。

但由于我国纳税对象的多样性、经济事务的复杂性、新生事物的发展性、国际环境的开放性,势必造成征管法在施行过程中会遇到许多问题。

笔者现就贯彻征管法中的一些问题加以分析并提出对策,供大家参考和商榷。

一、《税收征收管理法》存在的问题从《税收征收管理法》总体结构、具体内容、逻辑关系来看,其力求达到结构清楚、语言简洁、操作便利、责任明确,但仔细推敲整篇法律,仍能看出一些问题。

(一)税务登记方面1、关于注销税务登记问题。

征管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了办理税务登记证的范围、时间,第六十条规定了违反税务登记法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粗一看,结构严谨,规定具体,但却没有在整体上形成一个封闭的链条。

通观征管法及其细则,对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重视不够,虽说也对不按时注销税务登记作了进行罚款的规定,但形同虚设。

从各地征管实践看,由于征管法没有把依法办理注销登记作为以后重新进行税务登记的必备条件,所以众多纳税人自然关门溜之大吉。

人都跑了,对谁罚款?现在各级税务机关存在的大量非正常户和欠税就充分说明了问题的严重性。

2、关于亮证经营问题。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但无论是法还是细则均没有对违反此条如何处罚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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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适用难点与对策2001年4月28日,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获得高票通过,并于2001年5月1日开始施行。

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到现在已经五六个年头了。

勿庸置疑,新《税收征管法》与修订前的相比,无论自身的逻辑关系及整体的法律结构,还是在促进依法治税及依法行政方面,都是一种跨越式的完善和优化。

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是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法律,它的颁布为税务机关坚持“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科技加管理”的工作方针提供了制度、机制和手段的保证,也为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全面做好新时期税收工作创造了广阔的空间。

总体上来看,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贯穿于税收征管全过程,它的颁布和顺利贯彻实施,基本上体现了“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治税思想要求,对税收征收管理活动的全过程进行了具体规范,确保了税收征管措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前瞻性,为进一步推进我国税收工作法制化、现代化的进程,加快构建税收征管新格局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促进作用。

目前我国正处在改革开放、加快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成分多样并存,鉴于现时期纳税对象的多样性、经济事务的复杂性、新生事物的发展性、国际环境的开放性以及其他历史的和现实的原因,不可避免地给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贯彻实施带来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回顾新《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施行以来的热点、亮点、难点问题,笔者试图就执行过程中的难点加以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力求实现科学化、精细化的管理要求,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一、新《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立法上的不足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立足我国的实际,借鉴、参照国外成功的做法和国际惯例,适应了不断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无论从总体结构、具体内容、逻辑关系等多方面来看,不仅确保了税法的权威性、严肃性、统一性和完整性,而且具有结构清楚、语言简洁、操作便利、责任明确的特色。

但笔者在长期从事税收征管工作的实践过程中,经过认真学习、仔细推敲整篇法律的过程中,仍遇到和发现了一些难以掌握和操作的问题,在今后尚待进一步去完善。

(一)户籍管理方面1、注销登记管理脱节。

新《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了办理税务登记证的范围、时间,第六十条规定了违反税务登记法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但却没有将税务登记的申办、变更、注销各环节在整体上形成一个封闭的链条,仍给偷逃税者留下了可乘之机。

通观征管法及其细则,对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重视不够,虽说法条中也对不按规定要求注销税务登记做出了进行罚款的规定,但可操作性不强,形同虚设。

从基层征管实践看,由于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没有把依法办理注销登记作为以后重新进行税务登记的必备条件,所以有相当一部分纳税人(尤其是经营规模较小的)一旦经营业绩不佳或发生解散、破产、撤消等情况,往往不依法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而是关门大吉,逃之夭夭。

更谈不上结清应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和缴销发票及税务登记证件,遑论罚款?现在各级税务机关《综合软件》中存在的大量非正常户和欠税就充分说明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

2、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衔接难。

新《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

”但这些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很难办到。

例如,目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税务机关在管理范围的划分方面存在着标准不一致的问题。

《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应向生产经营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实际上纳税人虽然大多数是在其所在的县(市)、区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但也仍有相当一部分纳税人是在市工商局及其所属的特业分局、直属分局、铁路分局,甚至是省工商局和国家工商总局办理的工商登记。

这就给双方之间的信息沟通、情况通报带来了诸多不便,也给税务机关通过工商登记监控税源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加之工商、税务信息发展不平衡,信息登记的不准确1性,导致相互脱节,更谈不上强化税源协调监控。

3、税务登记与银行帐户登记难统一。

新征管法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是否将全部帐号进行报告缺乏有效监控手段,加之目前金融机构众多,对个别未按规定执行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查找十分困难,不利于控管。

(二)发票及帐簿、凭证管理方面1、建帐标准模糊。

可能是由于全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征管法没有对建帐标准作出具体的界定,只是笼统地规定“规模小”、“确无建帐能力”可以不建帐,这种模糊的概念给税务人员实际操作带来诸多不便。

或许有人会认为,模糊规定给了税务机关实际操作中更大的灵活性,殊不知,这恰恰给了别有用心的纳税人以可乘之机。

因为,按照国际惯例,法律只是规定“不准干什么”,法律只要没有明确规定不准干的事,大家都可以去做,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过”。

由此可以推知,你既然没有明确规定不建帐的标准,我不建帐亦不为过。

2、取消发票保证金欠妥。

原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外来临时经营建筑安装的企业,如果需要在施工地购买发票,施工地税务机关可以对其收取一定数量的发票保证金。

但在新法及细则中对此却只字未提,造成了“收取发票保证金”这一最有效的发票管理手段处于一种十分尴尬的境地。

再者,部分经营规模小的纳税人,生产经营很不稳定,变动频繁。

不收取一定数量的发票保证金,税务机关很难对其发票领、用、存情况实施有效监控。

如果不批准其发票领购申请,税务机关又要面临“行政不作为”的指控。

不收取“发票保证金”,不但增加了发票管理工作难度,也为“以票控税”带来了诸多不便。

(三)纳税申报方面1、纳税申报期限界定不明。

纳税申报是界定纳税人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但在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纳税申报章节仍然未对“最后申报”、“稽查前申报”做出明确规定,形成与国际惯例的脱节。

按照国际惯例:凡未实行查帐征收的纳税人均应在一个公历年度结束后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最后纳税申报;所有纳税人在接到税务稽查通知书后应立即进行稽查前申报。

这种规定对税收法律责任的界定无疑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税务稽查部门曾经遇到过这样的事情,个别纳税人在税务稽查即将结案时,突然要求补缴所欠税款,以逃避罚款的法律责任。

由于《税收征管法》未对“稽查前申报”做出明确明确,导致了界定税收法律责任的界限模糊。

2、数据电文申报日期不明确。

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了纳税申报方式包括: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以及其他申报方式。

《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也对邮寄申报方式的实际申报日期的确定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未对数据电文申报方式的法律地位加以明确。

税务机关对采取数据电文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如何确定实际申报日期、界定法律责任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

(四)税款征收方面1、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的适用范围不全面。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三十八、四十条规定,只能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

对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取得应税收入但未按规定缴纳的税款,如何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却没有做出任何规定。

随着知识经济、信息经济的迅猛发展,凭借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获得高收入以及高薪、食利阶层的人会越来越多,对这类纳税人的收入如果不能采取有效的强制措施,税收收入大量流失的局面不可避免,税收执法的刚性被弱化,公平性也无从体现。

2、征收方式核定难以把握。

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表述“帐目混乱”,缺乏明确的标准,“成本资料”的范畴不明确,“明显偏低”和“正当理由”的定义不太明确,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税务机关与纳税往往有不同的认识,容易发生争执。

(五)纳税检查方面1、国、地税税务检查合力不够。

在目前国、地税机构分设情况下,没有开成资源共享,两家税务机关对同一纳税人检查时各自为政,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很少相互通报,虽现今各地相应召开联席会,但讨论的焦点不在点子上,只是叙叙旧,拉拉家常,缺乏法律效应。

由于新《税收征管法》没有对此进行规范,造成各查各自所管税收,对不属于自己所管辖范围的税收违法行为不管不问、听之任之,稽查效率低的问题在所难免。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也是税务稽查资源的浪费。

22、相关单位协作配合不强。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关单位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但却没有明确违反这一规定的处罚措施,造成此条规定形同虚设。

这也是有关单位特别是一些行政主管单位不配合税务机关进行检查现象普遍存在的根本原因。

试想,同是行政机关,又没有法律责任的约束,这些行政机关为什么要服从税务机关的要求?(六)法律责任方面1、涉税违法处罚标准不具体,移送时间不统一。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偷税(包括扣缴义务人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处理。

我们通过分析刑法,不难发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在规定对偷税如何处理上存在着瑕疵:它对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以及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偷税行为如何处罚做出了明确规定。

但对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不满30%,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偷税行为以及偷税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但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偷税行为没有规定如何处罚。

这实际上也是征管法存在的一个大漏洞。

同时,《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偷税概念仅仅列举了四种情形,在目前经济形式多样化的情况下,不足以囊括不法之徒已经采取或准备采用的各种偷税手段,形成了法律上的空白,不利于有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

另外在涉税违法案件的移送环节的时间要求上《税收征管法》也没有统一规定,不利于及时有效地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

2、金融机构过失造成税收流失处罚不严。

征管法第七十三条对银行或金融机构不配合税务机关造成税款流失的行为处罚偏轻。

对于我们现在这样一个大流通的社会,对银行或金融机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特别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仅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显然是不足以对其构成威慑的。

二、执行新《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中遇到的难点透析如果说新征管法在立法上存在一些问题的话,那么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执行征管法中遇到的难点和存在的问题就更是五花八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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