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19版共58页word资料
2019版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6页word文档

2019版最新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2019年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范本

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第一章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第一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二)火灾、爆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非营业企业或机关车辆的自燃;(三)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四)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五)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本条第(四)项所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随船照料者)。
第二条发生本条款第一条规定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本公司按照本合同规定负责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第三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一)地震;(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四)本车所载货物的撞击、腐蚀;(五)自燃(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非营业企业或机关车辆不受此限)及不明原因火灾;(六)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非营业企业或机关车辆的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油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七)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八)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九)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
第四条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期间;(四)所有权发生转移,未向本公司办理批改手续。
第五条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证审验未合格、依法应当进行体检的未按期体检或体检不合格、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三)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的;(四)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五)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车的;(七)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八)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九)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十)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原创实用版】目录一、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概述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内容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特点四、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情况五、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理赔方式正文一、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概述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是我国保险行业针对机动车辆损失、责任等方面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这些条款旨在保障被保险人及其车辆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公平。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主要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
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内容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保险标的: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标的包括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等。
2.保险责任:机动车辆保险承担被保险车辆在行驶、停放、存放等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盗窃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3.保险期间: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期间一般为一年,具体起止时间以保险合同为准。
4.保险金额: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金额根据车辆种类、用途、购置价格等因素确定。
5.保险赔偿:机动车辆保险的赔偿方式分为按责理赔和按损失额度理赔两种。
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特点1.保险标的出险率高:由于机动车辆本身具有较高的出险风险,因此机动车辆保险的出险率相对较高。
2.业务普及程度高: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机动车辆已成为许多家庭的必备交通工具,因此机动车辆保险业务普及程度较高。
3.保险条款多样化:机动车辆保险根据被保险人的不同需求,设置了多种保险条款,如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
四、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情况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主要包括以下情况:1.自然磨损、锈蚀、故障:由于自然原因造成的车辆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2.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车辆价值贬值。
3.未投保发动机涉水自燃等:对于未投保的发动机涉水、自燃等造成的车辆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2019最新精选合同范本】机动车辆保险条款_0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范本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和第三者责任险,本公司按承保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车辆损失险
第一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火灾、爆炸;(2)雷击、暴风、龙卷风、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隧道坍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3)全车失窃(包括挂车单独失窃)在3个月以上;(4)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二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本公司负责赔偿。
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1)战争、军事冲突或暴乱:(2)酒后开车、无有效驾驶证、人工直接供油;(3)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3)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失窃或停放期间翻倒;(4)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四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不负责:(1)自然磨损、朽蚀、轮胎自身爆裂或车辆自身故障;(2)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使损失扩大部分;(3)保险车辆遭受第一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使被保险人停业、停驶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五条公有车辆的保险金额,可以按重置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
私有或个人承包车辆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超过投保时的实际价值。
第六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应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
2019版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共46页

2019版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共46页2012版最新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原创实用版)目录一、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概述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内容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免除责任四、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注意事项正文一、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概述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是我国保险行业针对机动车辆损失、责任等方面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对被保险车辆的损失、责任进行赔偿。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主要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
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内容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保险标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所指的保险标的包括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等。
2.保险责任: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了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车辆的损失、责任进行赔偿的责任范围。
如车辆损失险承担被保险车辆因碰撞、倾覆、火灾、爆炸、盗抢等造成的损失。
3.责任免除: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明确了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
如自然磨损、锈蚀、故障,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未投保的附加险等。
4.保险期间: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了保险合同的有效期。
保险期间通常为一年。
5.保险赔偿: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了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车辆损失、责任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额度。
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免除责任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免除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自然磨损、锈蚀、故障:保险公司不对被保险车辆因自然磨损、锈蚀、故障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保险公司不对被保险车辆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承担赔偿责任。
3.未投保的附加险:保险公司不对被保险车辆未投保的附加险承担赔偿责任。
4.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等情况:保险公司不对被保险车辆因上述情况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注意事项1.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在购买机动车辆保险时,被保险人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保险责任、免除责任、保险期间等相关内容。
中国平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原创实用版】目录1.保险条款的组成部分2.保险条款的分类3.附加险的定义及与基本险的关系4.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的主要险种5.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的附加险种6.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责任正文中国平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是指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为机动车提供保险服务时,所遵循的保险条款。
这些条款旨在保障被保险人在使用机动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造成的损失。
根据提供的文本,我们可以了解到以下信息:1.保险条款的组成部分保险条款由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及其他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2.保险条款的分类本保险条款分为基本险、通用条款、附加险和释义四个部分。
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本公司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除非本保险条款另有规定,通用条款的规定及释义适用于本保险条款的任何部分。
3.附加险的定义及与基本险的关系附加险是指在基本险的基础上,为满足被保险人的特殊需求,提供的额外保障。
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需要与基本险同时购买。
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4.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的主要险种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主要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四个独立的险种。
5.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的附加险种附加险包括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新增设备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发动机涉水损失险、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车上货物责任险、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不计免赔险、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指定修理厂险等。
6.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责任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车损险条款2019
机动车车损险条款2019众所周知,为了避免经济损失,机动车一般都会购买一些保险。
这些保险,有些是针对于车辆本身的,有些是针对于意外事故的。
不同种类的保险,保险范围是不同的。
但目的都只有一个,就是尽可能的为车主减少意外损失。
机动车车损险主要就是针对于车辆的一款保险。
接下来,365律师将和大家分享机动车车损险条款2017。
众所周知,为了避免经济损失,机动车一般都会购买一些保险。
这些保险,有些是针对于车辆本身的,有些是针对于意外事故的。
不同种类的保险,保险范围是不同的。
但目的都只有一个,就是尽可能的为车主减少意外损失。
机动车车损险主要就是针对于车辆的一款保险。
接下来,365律师将和大家分享机动车车损险条款2017。
机动车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讲述的是机动车车辆损失一切险保险合同(以下称:本合同)由机动车车辆损失一切险保险条款(以下称:本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车辆损失险详细条款总则第一条机动车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及报价第二条本合同所称保险车辆是指在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但不包括该车辆出厂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加设备。
第三条本合同所称被保险人包括保险车辆所有人及经保险车辆所有人许可使用、管理保险车辆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合同所称本公司是指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险车辆损失(以下称:保险车辆损失),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以下称:施救费用),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七条应当由事故的其他责任方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的部分(以下称:交强险赔付),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第八条下列原因造成的任何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一)地震、海啸;(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行政行为、司法行为;(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四)欺诈;(五)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平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合同条款
平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合同条款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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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保险人范围:该保险适用于所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明确列入的机动车所有人或持有人。
2019-机动车辆保险单-精选word文档 (4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机动车辆保险单精选范文 :机动车辆保险单(共2篇)被保险人:_________ 保险单号码:_________本公司依照本保险单载明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其它条件,承保被保险人下列各种车辆的保险。
┌──┬──┬─┬───┬────────────┬───┬─────┐│││││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辆│牌照│用│吨位或├──┬─┬───┬───┼───┤保险费合计││型号│号码│途│座位│保险│费│保险费│基本保│固定保│││││││金额│率││险费│险费││├──┼──┼─┼───┼──┼─┼───┼───┼───┼─────┤│││││││││││├──┴──┴─┴───┴──┴─┴───┼───┴───┴─────┤│总保险金额:人民币│特别约定:│├────────────────────┤││保险费总额:人民币││├────────────────────┤保额来源依据及计算方式:││自年月日时起│││保险期限:个月│││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保险公司签章││请收到保险单,立即核对。
│年月日││如有错误,希即通知更正。
││└────────────────────┴─────────────┘经(副)理:_________ 登记:_________ 复核:_________制单:_________[ 机动车辆保险单(共2篇) ]篇一:机动车辆保险单机动车辆保险单(正本)被保险人:_________保险单号:_________鉴于投保人已向本保险人递交投保申请,并同意按约定交纳保险费,本保险人依照承保险别及其对应条款和特别约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号牌│ │厂牌│ ┃┃号码│ │型号│ ┃┠──┼────────────┼──┼──────────────┨┃发动│ │车架│ ┃┃机号│ │号│ ┃┠──┼─────────┬──┼──┼──┬──┬────┬───┨┃行驶│ │使用│ │座位│ │初次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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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9版)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及其他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条款分为基本险、通用条款、附加险和释义四个部分。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除非本保险条款另有规定,通用条款的规定及释义适用于本保险条款的任何部分。
第三条 本保险条款所称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式车辆,但不包括摩托车和拖拉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第一部分 基本险 基本险包括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
第一章 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 2 页
责任免除 第二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恶意串通; (五)被保险人、驾驶人或受害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 第三条 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
(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 (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
(四)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 (五)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第四条 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第 3 页
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的; (四)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五)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车的; (七)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 (八)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九)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十)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第五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或本车上的财产损失; (三)保险车辆发生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车载货物掉落、泄漏、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第 4 页
(五)因污染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六)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 (七)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及各种罚款; (八)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九)根据保险单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被保险人应当自行承担的部分。 第六条 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或交强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交强险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 第八条 本条款规定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分以下八档,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且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赔偿处理 第九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 (一)保险单; (二)被保险人和第三者的有效身份证明、保险车辆行驶证、驾驶人驾驶证;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第 5 页
(四)第三者财产损失程度证明或人身伤残程度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五)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六)其他能够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十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第十一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十二条 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人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或保险车辆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保险车辆方负全部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100%; 保险车辆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70%; 保险车辆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50%; 第 6 页
保险车辆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30%; 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根据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本保险实行相应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在交通事故中,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全部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20%;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15%;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10%;负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5%。
第十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规定的,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险单约定范围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六条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指定驾驶人或不指定驾驶人,并执行相应的费率。 指定驾驶人的,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指定驾驶人的相关信息,包括驾驶人姓名、性别、年龄、准驾车型、初次领取驾驶证时间、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等。
指定驾驶人的保险车辆,由非指定驾驶人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或投保人提供的指定驾驶人的信息不真实的,赔偿时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第十八条 因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的,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损失无法确定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第 7 页
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本保险按以下方法计算赔偿金额: (一)当被保险人应负赔偿金额高于赔偿限额时: 赔款=赔偿限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二)当被保险人应负赔偿金额等于或低于赔偿限额时: 赔款=应负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被保险人应负赔偿金额为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各分项限额以上的部分,乘以事故责任比例。
第二十一条 因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的,对于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二条 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金额之和,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
主车、挂车在不同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比例分摊赔款。
第二十三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赔款金额协商确定并赔偿结案后,受害人又就同一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