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水资源保护条例

瑞士水资源保护条例
瑞士水资源保护条例

瑞士水资源保护条例

10月28日(从2000年3月28日起)

瑞士联邦立法委员会根据1991年1月24日水资源保护法1第9,14条第7,16,19段第1,27段第2,46段第1 ,57段第4和62段特此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原则

一.本条例将有助于保护地表水和地下水使之不受有害的影响并使之能够可持

续地利用。

二.为此目的,根据条例令采取的一切措施都必须考虑水体(附件1)的生态目标。

第二条范围

一.本条例规定了:

1.水体的生态目标;

2.水质要求;

3.废水的排放;

4.污水淤泥排放;

5.畜牧业的要求;

6.区域规划中的水体保护;

7.适当的剩余水流量的维护;

8.防止其他对水体有害的影响;

9.联邦政府补贴的给予。

二.本条例适用于对那些其化学性能产生生物影响的放射性物质的管理。如果这些物质的辐射会对生物造成影响,则应按照辐射保护和核能法对其进行管理。

第二章:废水的处置

第一款:污染和未污染的废水的区别

第三条

1.有关当局应按下列因素评价经排放或渗流进入一个水体的废水是否应被视为污染的或未经污染的废水:

(1)废水中含有并能够污染水体的物质类型,数量,特性和暂时存在;

(2)废水排入其中的水体的状况;

2.有关当局还应考虑废水在渗流过程中是否:

(1)由于受到损害的土壤或非水浸润的底土的存在而使废水被污染;

(2)废水在土壤里或在非水浸润的底土里得到足够的净化;

1 SR 814.20

(3)可以长期保持1998 年7月1日法令2中规定的被损害土壤的标准值(VBBo),渗流进入一个为达此目的设施,或靠近道路进入路基或中央

草地专用地者除外。

3.从建筑物表面或钢筋混凝土层面流下的雨水一般来说认为是未经污染的废水,如果:

(1)是源于屋顶面层;

(2)源于道路,小径和上面没有大量的水污染物质卸下、加工和存贮的区域或者这些物质已经通过渗入地下或进入非水浸润的底土而得到足够的净化。

在评价污染物质的量是否大时必须考虑事故风险。

(3)源于轨道设施,根据1986 年6月9日物质法3附件4.3(StoV)4保证已经长期放弃使用杀虫剂。根据StoV附件4.3,如果杀虫剂已经被土壤的生

物活性层挡住并降解,这一条也适用。

第二款:排水计划

第四条地区排水计划

一.各州应确保制定一个地区排水计划(RDP)以保证对一个限定的,与水力有关的区域内的水资源予以适当的保护。在该区域内市政当局的各项水资源保

护措施必须互相协调一致。

二.地区排水计划特别应确定:

1.污水处理厂的位置和将要加入其中的区域;

2.那一种地表水和到什么程度的地表水适宜于作为废水处理,特别是降雨带来的地表水。

3.那些排放要求必须增强或增加的污水处理厂。

三.制定地区排水计划时,除了废水处理外当局应考虑水体所需空间,防洪和水资源保护措施。

四.市政当局规划和制定水资源保护措施时必须制定地区排水计划。

五.地区排水计划应向公众公开。

第五条城市排水计划

一.各州应规定制定确保充分保护城市水资源和住宅区有效的排水的综合排水计划。

二.该综合排水计划至少应规定:

1.污水处理厂位置;

2.从建筑物表面或加钢筋混凝土层面流下的雨水须与其他废水分别排放的区域;

3.允许未经污染的废水渗流的区域;

4.未经污染的废水排入一个地表水体的区域;

5.使未经污染的不断补给的废水远离污水处理厂的程序;

6.要建立污水处理厂的地点,和使用何种处理系统及多大容量;

7.使用系统而不是污水处理厂的区域,及在这些区域如何处理废水。

2SR 814.12

3SR814.013

4根据1999难月1日起生效的1999年6越3日颁布的工厂处理物质法规(SR916.161) 附件2表4打印本

三.如有必要将调整该综合排水计划:

1.住宅区发展;

2.如果已经制定了地区排水计划或地区排水计划有变动。

四.应将其公之于众。

第三款:污染废水排放

第六条排入水体

一.如按照附件 3 符合排入水体要求当局允许将污染废水排入地表水体、排水区域、地下河流。

二.当局应对下列情况提出补充的或更严格的要求:

1.由于废水的排入有关水体没有达到附件2的水质要求或必须符合国际间的协议或决议;并

2.经调查(第四十七条)确定水质不佳大部分是由于废水的排放,同时必须遵照执行的程序与污水处理设备不匹配。

三.根据附件 2 如果水质不足以满足对有关水体的特别利用,当局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严格的要求。

四.在下列情况下有关当局可以行使不太严格的要求:

1.尽管允许较高浓度的污染物质进入,但通过减少污水排放量排放到水体里的污染物质数量减少;或

2.含有不能再循环的物质的工业废水的排放比其他方式的处理使环境总体上少受损害;按照附件2 和国际间协议或决议水质必须符合要求。

第七条排入公共污水系统

一.如果符合有关的附件要求,有关当局允许按照附件3.2将工业废水或按照附件

3.3 将其他废水排进公共污水系统。

二.如果由于排放废水造成下述后果,有关当局应提出补充或更严格的要求:1.公共污水系统的运行受到阻碍或发生故障;

2.从污水处理厂出来的废水不符合排放到水体的要求,或由于措施不适达不到要求,或由于其他方式阻碍或造成处理厂运行故障;

3.按照淤泥处置计划(第十八条)应用做肥料使用的污水处理厂里的淤泥,未满足附件4.5 StoV5 6的要求;或

4.焚化淤泥的处理厂的运行可能受到阻碍或出现故障。

三.如系下述情况,要求可不太严格:

1.尽管允许较高浓度的物质进入,但经减少废水排放量,可污染水体的排放物将减少;

2.含有不能再循环的物质的工业废水的排放比其他方式的处置使环境总体上少受损害,并且从中央污水处理厂出来的废水符合排放到水体的要求;

3.这样做适合污水处理厂的运行。

5SR 814.013

6根据1999难月1日起生效的1999年6越3日颁布的工厂处理物质法规(SR916.161) 附件2表4打印本

第八条渗流

一.禁止污染废水渗流。

二.有关当局可以准许城市废水或其他类似成分的污染废水渗流,如果1.废水已经过处理并达到排入水体的要求;

2.如渗入地下,按照附件2,地下水的水质在废水渗入后符合要求;

3.在一个渗流设施产生渗流,即使是长期也不超过VBBo指示,或在没有指示的情况下也能长期保证土壤肥力;并

4.遵照对废水处理厂的要求将废水排入水体(第十三至十七条)。

第九条源于特别地方的废水

一.来源于公共污水系统之外的污染废水,既不可排入水体,也不可渗流,又不可与农肥联合使用(第十二条第四段,水资源保护法),必须将其收集进污水坑,

污水坑定期放空并将污水输送到中央污水处理厂或设施进行专门处理。

二.加工农肥,hors-sol production 及其他园艺过程产生的废水均必须以保护生态的方式进行管理并根据技术水平再与农业或园艺相结合。

三.移动卫生设施产生的废水必须使用专门收集并排放废水的设备将其收集并排入公共污水系统。这里不包括下列卫生设施:

1.带有自己的污水处理设施的铁路客车车厢;

2.1997年1月进入营运的长途铁路客运车厢;

3.2000年进入地区或城市间客运运营的铁路客运车厢。

第十条禁止用废水处置废物

禁止:

1.使用废水处置固体或液体废物,除非这样做便于废水处理;

2.使用与制造厂标签上或使用说明书上指示的相反的方法排放废物。

第四款:废水处理设施的建造和运营

第十一条建筑物内废水的分离

在施工或对建筑物进行重大改建时,建筑物业主必须确保将雨水和不断产生的未污染废水在离开建筑物之前即与被污染的废水分道排放。

第十二条与污水系统连结

一.将被污染废水排入建筑区域外部的公共污水系统(水资源保护法第十一条第二段三项):

1.如果与公共污水系统的连接便利、无懈可击并且在建筑物的标准支出费用之内;

2.如果连接的费用合理,不会过多地超出建筑区域内类似的连接费用。

二.如果当地条件不允许渗流或不允许排入一个水体,当局可以只允许将不断积存的未污染废水排入一个污水处理厂(水资源保护法第十二条第三段。

三.一个牧场要够资格免除与公共污水系统连接的义务(水资源保护法第十二条第四段),其牛和猪的存栏数必须至少构成八个大牲畜粪肥单位。

第十三条专门运作

一.废水处理设施的业主必须:

1.保持设施在正常工作状态;

2.在偏离正常运行的情况下,澄清原因并立即纠正偏差;

3.在运行过程中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减少排放物质数量。

二.将工业废水排入公共污水系统的企业业主以及将废水排入公共污水系统或一个水体的污水处理厂业主必须保证:

1.指定负责运行的人;

2.运行人员具有必要的专门知识;及

3.如果当局的允准含有数字要求,须确定被排放物质的数量和浓度。三.按照第二段,当局可以要求业主:

1.即使当局授权里不含数字要求,也要根据排放物的特性、数量和排放时间确定可能会影响被污染的水和接受水的水质的排放物质的数量和浓

度;

2.将某些废水检测数据保留一段适当的时间;

3.如果按照附件二水质有不符合要求的危险,须确定废水排放或渗流对水质的影响。

四.可以根据物质的流量使用算术的方法确定排放物的数量和浓度。

第十四条运行报告

一.根据本条令,将工业废水排入公共污水系统的企业的业主以及将废水排入公共污水系统或一个水体的污水处理厂业主必须向当局报告:

1.排放的废水数量;

2.按照第十三条他们必须确定的排放物的数量和浓度。

二.污水处理厂业主还必须报告:

1.重要运行数据,如有效程度、淤泥数量和特性、淤泥处置型式、能量消耗和营运成本;

2.污水处理厂汇水区域条件,如与污水处理厂的连结价格和连续产生的未污染水的比例。

第十五条有关当局的监督

一.有关当局应定期检查:

1.将工业废水排入公共污水系统的企业的业主以及将废水排入公共污水系统或一个水体的污水处理厂业主是否符合批准书里规定的要求;

2.这些要求是否继续保证给水资源以足够的保护。

二.为此目的,有关当局重视业主们的调查结果。

三.如有必要有关当局会对批准书进行调整并命令采取必要的措施。在此过程中他们考虑后者的急迫性,以及国际协议或决议规定的义务。

第十六条应付意外事件的措施

一.将废水排入公共污水系统或一个水体的污水处理厂业主以及将工业废水排入公共污水系统的企业的业主必须采取适当的和经济上可以接受的措施以减少一个水体由于意外事件遭受污染的风险。

二.如尽管采取了这些措施,风险仍不可接受,有关当局应命令采取必要的补充

措施。

三.1991年2月27日关于防止重大事故法令7以及1991年11月20日关于在紧急情况下保证饮用水供应法8等规定仍然有效。

第十七条意外事件的报告

一.向一个水体排放废水的污水处理厂业主必须保证将任何可能导致不再能保证按规定将废水排入一个水体或按规定使用或处置淤泥的意外事件立即报告有

关当局。

二.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业主必须保证将可能导致水或污水处理厂的正常、有序运行受到妨碍或破坏的意外事件立即报告污水处理厂业主。

三.有关当局应保证在适当的时候将意外事件可能对水体造成的危害通知受到意外事件影响的社区和个人。如预计可能对州界或国界以外的地区造成重大影

响,他们还应保证通知联邦警报中心以及邻州和邻国。

四.如果淤泥作为肥料返回并根据意外事件可预计对淤泥的质量造成的影响,污水处理厂业主必须另外通知联邦政府农业部。农业部在听取了有关州当局的

报告后可命令对淤泥进行补充检查,费用由污水处理厂业主承担。

五.防止重大事故法规定的报告和通知义务保持不变。

第三章:淤泥的处置

第十八条淤泥处置方案

一.各州应制定一个淤泥处置方案并在专家规定的期限内使之与新要求协调一致。

二.处置方案至少应规定如下内容:

1.污水处理厂里的淤泥应该如何处置;

2.需要哪些程序及什么时候,包括建立和改造用来处置淤泥的装置。

三.淤泥处置方案应向公众开放。

第十九条存储设施

一.污水处理厂业主应保证他们能够储存淤泥直至与环境适应的处置有了保证。

二.如果任何时候一个污水处理厂的淤泥不能以与环境相适应的方式处置,该处理厂必须具有下列存储容量:

1.如作为肥料使用,至少四个月;

2.其他处置程序,至少一个月。

三.如果处置装置的位置或须立即将淤泥作为肥料使用的区域气候和园艺条件要求有较大容量存储能力,有关当局应提出较大的存储容量要求。

第二十条检验和报告的义务

一.污水处理厂业主必须保证在专家规定的期限内检验淤泥的质量。

二.他们必须向有关当局报告检验结果,再由有关当局以年度检验结果汇总提交联邦政府环境、林业和环境美化部。

7SR 814.012

8SR 531.32

三.如果按照淤泥处置方案须用做肥料的淤泥未满足附件 4.5 StoV9销售要求,有关当局应尽快将责任方已经或打算采取的步骤通知联邦农业部。

第二十一条销售

一.污水处理厂业主必须保存淤泥用户、售出数量、申报的处置型式和售出的时间等的记录并将这些资料至少保存十年,并应有关当局的要求提供这些资料。

二.如果淤泥作为肥料销售,参照附件4.5 StoV10执行。如果要求对淤泥进行卫生化处理,他们必须保证全年进行卫生化处理。

三.如果他们按照1986年11月关于特殊废料(VVS)11交易法令销售特殊淤泥,遵照特殊废料交易法令执行。

四.业主只能在取得州有关当局同意时才能处置州淤泥处置方案外的淤泥。如果淤泥须在另一个州处置,该州当局应与接受的州当局事先磋商。

第四章:对畜牧业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畜牧业

下述事业视为畜牧业(水资源保护法第十四条):

1.农业企业和从事家畜饲养的合作社;

2.其他经营商业性饲养的企业;经营动物园和马戏表演动物或或个别役用或骑用动物或宠物饲养的企业除外。

第二十三条大牲畜粪肥单位(ULAM)

将家畜数目转换成大牲畜粪肥单位(水资源保护法第十四条,第四段)的计算以它们年度所产粪肥数量为基础。一个大牲畜粪肥单位的数量相当于含有105公斤氮肥和15公斤磷肥的总量。

第二十四条正常养殖范围

一.如果产生粪肥的畜栏距离道路6公里之外,合同约定的可用区域视为超出正常养殖范围(水资源保护法第十四条,第四段)。

二.州政府可根据当地畜牧条件将此限度缩减或放宽,最多不超过2公里。

第二十五条关于使用区域要求的例外

一.如果按照合同他们有一块足够使用牧场粪肥的由他们自己支配的使用区域,从事家禽饲养或养马的企业和为公益事业工作的企业不一定得有由他们自己

支配的他们自己的或租赁的使用区域将企业积存的粪肥至少一半用在该区

域。

二.如果他们可以将他们牧场上的粪肥按照销售合同卖给一个从事肥料交易的机构或公司,他们不一定得有一块由他们自己支配的使用区域。

9 SR 814.013

10 SR 814.013

11 SR 814.610

三.从事公益事业的企业(水资源保护法第十四条,第七段,第2项)为:

1.从事实验、科研或开发目的的机构(研究院、大学分院、性能测试机构、人工受精站等);

2.使用乳品加工副产品至少节省养猪所需能源的30%的养猪企业;

3.使用屠宰场和肉店副产品或其他食品废弃物至少节省40%能源需求的养猪企业。

四.按照第一和第二段,在混合畜牧饲养企业中,只有符合给予例外条件的牲畜养殖部分才可享受例外待遇。

五.按照第一和第二段,州政府最多给予五年期的例外待遇。

第二十六条肥料交易合同

一.从事牧场粪肥交易者必须将其肥料交易合同向州有关当局报批。

二.如果合同确定接受方将遵守有关使用肥料的规定,州当局将批准该合同。

三.肥料交易合同必须至少为一年期。各州可以规定一个较长的最低期限。

第二十七条牧场粪肥交易记录

从事牧场粪肥交易者必须记录接受人、交易的数量和交易时间,并将该记录至少保存三年,并应要求提供有关当局。

第二十八条牧场粪肥存储设施的监控

一.州有关当局必须确保定期检查牧场粪肥存储设施;检查的频率与污染风险水平相对应。

二.这种检查包括是否:

1.有规定的存储容量;

2.存储设施(包括管道)无泄露;

3.设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4.设施按照规程运行。

第五章:区域规划中的水体保护

第二十九条水资源保护区域的指定和地下水保护地带和区域的确定

一.在划分水资源保护区域的时候(水资源保护法第十九条),各州应指明那些特别频危的地区和其他地区。附件四,表11 中所述为特别危险的地区,包

括:

1.保护可开采地下水体的水资源保护区域Au,;

2.保护地表水水质的水资源保护区域Ao, 用于保证某个水体的特别利用;

3.如水质被未经足够降解或拦挡的物质污染,或有被这些物质污染的特别危险时,贡献区域Zu用来保护现有的和计划的用于公益事业的地下水水

井的水质。

4.如水被杀虫剂或滋养剂污染,按照附件4.3 Sto V12 13,贡献区域Zo 用来保护地表水的水质。

12SR 814.013

13根据1999难月1日起生效的1999年6越3日颁布的工厂处理物质法规(SR916.161) 附件2表4打印本.该法令中通篇考虑了这一变动.

二.他们应确定附件四表12所述地下水保护区(水资源保护法第二十条),以

便保护为公益事业服务的地下水水井和人工补充水装置。他们甚至可以为用于公益事业的、其位置和提水量已明确的计划水井和人工潜水补给装置确定地下水保护地带。

三.他们应确定附件四表13所述地下水保护区(水资源保护法第二十一条),以便保护计划使用的地下水体。

四.他们应根据现有的水文地质资料绘制水资源保护区域以及确定地下水保护地带和区域。如果现有资料不够,他们应保证进行必要的水文地质勘测。

第三十条水资源保护地图

一.各州应绘制水资源保护地图并视需要进行调整。水资源保护地图最低应包括:1.水资源保护区域;

2.地下水保护地带;

3.地下水保护区域;

4.地下水流出点,对供水有重要意义的水井和人工潜水补给设施。

二.水资源保护地图应向公众公开。各州应向联邦政府及相邻的州各提供一份水资源保护地图(包括变更)。

第三十一条保护措施

一.在特别濒危区域(第二十九条,第一段)以及在地下水保护地带和区域建造或改建设施或进行对水体有危险的活动者必须视情况采取一切有利于保护水体的措施,特别是必须:

1.采取附件四表2要求的措施;

2.做出必要的监测、报警和备用安排。

二.当局应确保:

1.对于在实际存在水污染危险的第一段所述区域中已有的装置,已经视情况采取了水体保护措施,特别是附件四表2中的水体;

2.将现有的危及地下水袭夺或人工潜水补给装置的在地下水保护区S1和S2内的装置在适当的时间内迁移,并且到迁移的时候,已采取其他保

护引用水的措施,特别是灭菌消毒或渗流。

第三十二条在特别濒危区域建造设施和活动的允准

一.在特别频危区域建造或改建危及水体设施(包括粮食、饲料或液体粪肥存储设施),,按照第十九条第二段须取得允准。

二.在特别频危区域Au和Zu建造下述设施特别要经允准:

1.地下建筑;

2.危及保护层或隔水层装置;

3.地下水利用(包括供热利用或冷却用水);

4.永久性排水和灌溉;

5.地下水位的暴露;

6.钻探。

三.如需允准,申请人必须证明保护水体的要求已得到满足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如有必要提供水文地质勘测资料)。

四.如果可以保证水体在多数情况下得到足够的保护,当局应予以允准。还规定了设施退役要求。

第六章:保持适当的剩余水流量

第三十三条从水道中提水

一.从含有永久水流地段和其他没有永久水流地段的水道(水资源保护法第二十九条)中取水,如果取水地点显示有永久性水流,需经允准。在具有永久水

流的地段取水必须满足予以允准的条件(水资源保护法第三十条)。

二。如果取水地点的水体没有永久水流,当局应确保按照1966年7月1日联邦政府关于保护大自然和自然栖息地法14和1991年7月21日颁布的

渔业法15中的要求采取了措施。

三十四第三十四条保护和使用计划

一.有关当局应将批准保护和使用计划(水资源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申请送交联邦政府。

二.申请应包含:

1.制定的保护和使用计划;

2.为什么计划采取的措施能够充分补偿较低的最低剩余水流量的证明。

3.如何制定计划采取的措施以便在许可期内约束各有关方的资料。

三.保护和使用计划里的补偿措施如果是保护水资源或保护靠水生活的群落生境的视为是适当的措施。根据联邦政府的规定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有的

措施不算在内。

第三十五条剩余水流量报告

一.对于须经环境影响评估(EIA)的取水,剩余水流量报告是环境相容性报告的一部分(水资源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四段)。

二.对于须与联邦政府磋商而无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的取水,当局应确保将州对专门机构对剩余水流量报告的或修改草案的意见通告联邦政府。

第三十六条现有提水目录

一.为使用水电的装置取水的目录(水资源保护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段)最少应包括:1.取水和恢复原状说明(名称、坐标、海拔高度及电站和水坝名称);

2.给予的使用权开始及持续时间、限度,特别是可抽取的米3/秒水量以及有权抽水的人(用户)的姓名;

3.可移动的水量米3/秒数;

4.原来维持的剩余水量详情,包括地点或天赋补偿水量升/秒数;

5.其他赋予用户输水的责任义务;

6.用户参与水道维护和休整情况;

7.其他有利于水资源保护和渔业的条件或设施;

8.Q347流量、取水点上游水道状态和每月抽取的水量米3/秒数,以多年平均表示,直至该目录制定之时已具有这些数据的程度;

14 SR 451

15 SR 923.o

9.水是否从国家或州的目录里所列的位于风景区或群落生境的水道提取的。

二.根据水资源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一项可能允准从固定的设施取水,并且不用于水电的使用时,目录里最少应说明取水目的和提供第一段1,2,3,8,和9项要求的资料;

三.根据水资源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二或第三项可能允准从固定的设施取水,并且不用于水电的使用时,目录里应包含第一段第一和第二项资料。

第三十七条目录里未列入的取水清单

各州应编制一份从没有永久性水流的水道中为水电利用取水的清单。

第三十八条水道修复报告

一.对于第三十六条第一和第二项下目录里列入的每一次取水,其恢复原状报告(水资源保护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段)应指出水道是否需要修复;如果需要,报告中应指出修复的理由,修复程度以及预计所需修复时间。

二.对于每一次取水,报告中特别要包括

1.取水和恢复说明(名称、坐标、海拔高度和电站或水坝名称);

2.Q347流量;

3.与取水点上游及剩余水流段的水道状态有关的数据;

4.以多年平均表示的每月取水量米3/秒。

三.水道需要修复的取水报告中还应包括:

1.可能要采取的不侵犯能够给予用户索赔权利(水资源保护法第八十条第一段)的使用权的修复措施;

2.因为与公共利益冲突而采取的其他必要的修复措施(水资源保护法第八十条第二段);列入国家或州的目录的位于风景区或群落生境的水道,修复报告要说明按照目录里规定的保护目的对水道的特别要求;

3.修复措施类型(较高的天赋水量,施工、运行及其他措施);

4.预计达到恢复所需时间。

第三十九条提供资料义务

一.用户必须提供当局编制目录和编写恢复原状报告所必需的数据。

二.当局有权要求用户测量流量。

第四十条目录、清单和恢复原状报告的提交、追踪和公开

一.各州向联邦政府提交目录、清单和恢复原状报告。

二.各州负责刷新目录和清单。

三.各州确保目录、清单和恢复原状报告经与有关方磋商后可向公众公开。但仍要保证商业秘密。

第四十一条已发放许可证的取水

按照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条执行,类似水保护法生效(水资源保护法第八十三条)前已许可的计划取水。

第七章防止其他对水体的有害影响

第四十二条排空和放空拦蓄之水

一.当局在准许冲洗或放空拦蓄的水之前,应保证泥沙已用非冲洗的并且是与环境保护相适应的、经济上可以接受的方法清除。

二.在冲洗泥沙时,当局应保证植物、动物和微生物等生物群落尽可能少受干扰,特别应规定:

1.排空或放空的时间和方式;

2.排空或放空过程中必须保证的水中悬移质最大含量;

3.冲洗达到何种程度,才能在冲洗或放空过程中将水道中沉积的细砂清除。

4.第一段和第二段对于由于例外事件形成的即时沉积不适用(水资源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三段)。

第四十三条从水道中采石、采砂和其他材料

一.为使水道中的砂石低基整体不受采石、采砂和采集其他材料的不利影响(水资源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段第三项),当局必须保证:

1.从水道中采出的砂石量不超过天然流入量;

2.长期采集砂石不造成采集地点外围底部沉降

3.砂石采集不会影响记录在案的草地的维护和重建;

4.砂石采集不会导致采集地点周边的底部砂石粒径分布的重大改变

二.按照第一段砂石采集不应导致水变污浊妨害捕鱼。

第四十四条地下施工排水

一.地下施工排水必须使用不能使之遭受施工特别是意外事故污染的方式收集和排出。如果少量的排水经滞留过程使水体的污染得到预防,此条则不适用。二.将地下建筑物的排水排入水道须按下述要求执行:

1.溢水口的结构必须保证水能够均匀、快速地混合。

2.接受水的温度不得高出其自然状态3℃以上;如果该水段属鳟鱼生活带,该水的温度升高不得超过1.5℃;

3.水的排入不得使水温超过25℃。

三.根据当地条件,当局应制定:

1.有关将水排入湖泊和渗流的要求;

2.如有必要,应制定有关将水排入水道的补充要求。

第八章执行

第四十五16条由州和联邦政府有关当局执行

一.如不将执行权利移交联邦有关当局,各州自己则应执行本条例。

二.如果联邦有关当局实施其他联邦政府法令、与本条例条款有关的国际法或决议项下的协定,他们因此同样地是在执行本条例。关于联邦政府与州有关当局的协作按水资源保护法第四十八条执行;按法律秘密的惯例。

16 根据2000年2月2日联邦政府给予协调并简化决策程序条令(AS 2000 703)表II 12。

三.在未因此而不能执行联邦当局的任务或未使之特别困难的条件下,当各州执行本条例时,联邦有关当局应考虑他们的规定和措施。

四.如果联邦有关当局实施管理性条例,如有关水资源保护的导则或指示,他们应与联邦政府磋商。

第四十六条有关区域规划和其他要求的协调

一.在编制推荐的导则和使用计划时,各州应考虑地区排水计划和综合排水计划,以及水资源保护区域,地下水保护地带和区域。

二.在制定关于饮用水后勤支持方案时,他们应包括已开发的地下水资源以及计划使用的地下水水资源并保证协调取水,不会发生过取且经济管理地下水资源。三.按照第六至八条允准排水和渗流时,有关当局应平等考虑1983年10月7日颁发的环境保护法17关于保护全体居民免受臭气排放影响的要求以及劳动法18要求和事故保险法19关于保护废水处理厂员工健康的要求。

第四十七条水受污染情况下采取的步骤

一.如有关当局证实一个水体未达到附件2的水质要求或该水体的专门使用不能保证,他们应:

1.确定并评估污染的类型和程度;

2.确定污染原因;

3.评估可能采取的措施效果;

4.保证根据有关规定采取了必要措施。

二.如涉及若干污染源,责任各方须采取的措施必须相互协调。

第四十八条调查和测定

一.按照公认的技术规程进行调查和测定;特别是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20的有关标准或其他结果同等的标准均属此列。

二.在本条例既不含有关取样类型和取样频率的规定也无测定与要求相符的规定的条件下,有关当局应在一事一议的基础上作出这些规定。

第四十九条资料

一.联邦政府应提供有关水域状况和水资源保护资料,因为这关系到整个瑞士的利益。特别是应发布瑞士水资源保护状况的报告。州有关当局应提供必要的资料。二.各州有关当局应提供各自州里水域状况和水资源保护方面的资料。同时他们还应提供关于所采取的措施和那些未达到游泳条件的海滨浴场的资料。(附件2,表11,第一段,第五条)

第五十条调查和检查结果公布和通告程序

一.如有关当局想要发布他们认为是执行水资源保护法第五十二条具有普遍意义的、与有关方的意愿相违背的对商业或工业企业排放的调查和检查结果时,他们应发布一个通令规定那些具有重要公布意义的数据。如果该通令具有法律效力他们可以只公布这类数据。

17SR 814.01 18 SR 822.11

19 SR 832.20

20 参考资料来源:瑞士标准协会(SNV), Muhlebachstr. 54,8008 苏黎士

二.如果系第三方申请公布调查和检查结果,须预先与有关方磋商。如有关方不同意公布,有关当局应颁布一项法令。在下列情况下申请将被否决:

1.数据是在法律或行政诉讼悬而未决期间收集的;

2.数据的公布可能使有关当局磋商的秘密泄漏、使国际关系、国家防卫或公共安全受到妨害;

3.数据的公布可能不利于隐私或产权的保护;

4.数据的公布会导致泄漏商业或制造机密;

5.数据的公布会增加水体被破坏的可能性。

三.有关当局可以否决申请,如果:

1.纯粹是滥用法律或过于笼统;或

2.公布未经评估的数据可能得出不真实的结论。

第五十一条国际决议、建议和委员会21

一.联邦政府环境、运输、能源和交通部(环运能交部)有权批准根据下列国际协议提出的并经联邦政府经济部同意的决议和建议:

1.1992年9月22日关于保护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公约22(OSPA公约);

2.1963年4月29日关于国际防止莱因河污染委员会公约23;

3.1976年12月3日关于防止莱因河化学污染公约。24

二.联邦政府应承第三方请求提供经批准的决议和建议。

三.环运能交部向国家间水体保护委员会选派瑞士代表团成员。25

第九张:联邦政府给予补贴

第一款:享受补贴的资格

第五十二条除氮的装置和设备

一.如果各州制定的除氮方案(附件3,表3,第二项)里有除氮设施和设备,污水处理厂的除氮装置和设备(水资源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段)有

资格接受补贴。

二设施和设备的建设和采购应付费用按年除氮量最多达每吨120,000瑞士法郎。

第五十三条废物处理装置

有资格接受补贴的废物处理装置(水资源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段和第二段)将接受计划、初期建设和扩建补偿。

第五十四条城市和地区排水计划

一.地区排水计划应付费用(水资源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段)包括计划编制费用但不包括初期研究费用。

21 根据2000年2月2日联邦政府给予协调并简化决策程序条令(AS 2000 703)表II 12。

22 BB1 1993 III 921 23 SR 0.814.284

24 SR 0.814.284.5

25 根据2000年2月2日联邦政府给予协调并简化决策程序条令(AS 2000 703)表II 12。

二.城市排水计划应付费用(水资源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段)将根据城市居民人数以一次总付金额计算。

第五十五条初期采购研究

一.确定与恢复措施有关的造成一个重要水体水质不合格的原因(水资源保护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段第一项),由于关系到该水体和其支流的状况,其费用将予以补偿。

二.确定具有重要意义的可利用地下水资源的补偿费用(水资源保护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段第二项)将予以支付:

1.如果在一段足够的时间内确定出该地下水资源的水质和水量状况及其水文汇水区域的水文预算;和

2.如果研究结果能够保护已开发的和打算利用的地下水。

第五十六条公众信息

可以对公众信息给予财务援助(水资源保护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段)如果:

1.项目对总体上瑞士非常重要;和

2.信息文件可在瑞士全国发行。

第五十七条应付费用

一.应付费用为直接与执行项目有联系的够资格接受补贴的那些费用。包括试点项目费用。

二.不应支付的费用,特别是:

1.征地费用;

2.各类收费和税费。

第二款:补贴的数量和程序

第五十八条补偿费数量

一.农业措施补偿(水资源保护法第六十二a条)数量达:

1.与生产相连的技术措施应付费用的50%;

2.管理变动和运行结构调整应付费用的80%。

二.初期采购研究补偿(水资源保护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段)达应付费用的30%,与编制供水装置和地下水资源目录有关的补偿达应付费用的40%。

第五十九条财务补助数量

一.技术人员培训财务补助(水资源保护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段)达:1.费用的25%;

2.与可能参与者数目有关的成本特别高的项目达费用的40%。

二.公众信息财务补助(水资源保护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段)达:

3.编制文件费用的40%;

4.信息宣传费用的20%。

三.一般说来,补贴机构应确定技术人员培训财务补助费并以一次支付总金额数公之于众。

第六十条风险担保

一.在没有公司担保的情况下,可以对有前景的新型式装置和设备(水资源保护法第六十四a条)提供风险担保。

二.风险担保适用于费用必须用来补偿调试运行后最初五年内装置和设备缺陷或必要的更换费用,且这些费用的发生非属业主责任。

三.按照第二段风险担保数量最低为20%,最高为60%。

第六十一条程序

一.要求联邦政府给予补贴的申请必须提交联邦政府。

二.联邦政府补贴的发放:

1.达三百万瑞士法郎的由联邦政府发给;

2.三百万瑞士法郎以上的由联邦政府经取得联邦财政部同意后发给。

三.联邦政府对于申请的提交、给予补助资格的费用确定、保险条款、报告的编写和支付方法等给予指导。

四.联邦政府农业部负责农业措施的补偿。(水资源保护法第六十二a 条)

第十章:生效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于1999年1月1日生效。

附件1

(第一条)

水体的生态目的

一. 地表水

1.地表水中的植物、动物和微生物等生物群落及受其影响的周围环境应:(1)接近自然并适合所处场所及繁殖和自行调整;

(2)显现对于有问题之类的未经污染的和被轻微污染的水体特有的

物种的多样性和出现频率。

2.流体动力(水运载的推移质、深度和径流系统)和形态应与接近自然的条件一致。特别是,它们应充分保证自净化过程、水中和水体底部物质的自然交换以

及与周边环境的相互作用。

3.水质应为:

(1)温度条件接近自然,

(2)水、悬移物和沉积物中不含持续存在的化学合成物,

(3)作为人类活动的结果可能进入水中的其他污染物质,

-不会在植物、动物、微生物、悬移物及沉积物中积聚,

-对植物、动物和微生物等生物群落及对水的利用无任何有害的影响,

-不会招致生物量非正常的大量生成,

-不干扰能够满足动植物生存基本生理需求的生物过程,如新陈代谢过程、生殖过程和动物的嗅觉定位,

-出现在水体中的浓度在已经自然存在的天然含量范围内,

-如在水体中为非自然存在时,只能以接近零的含量出现。

二. 地下水体

1.地下水体的生物群落应:

(1)接近自然并适合所处场所;

(2)对未遭破坏或只遭轻度破坏的水体是特有的.

2.地下蓄水层(水流断面,渗透性)、隔水层和保护层以及地下水的流体动力(地

下水水位、流动情况)应接近自然状况。特别是,应充分保证自净化过程、

和水与周边环境的相互作用。

3.地下水的水质应为:

(1)温度状况接近自然,

(2)水中不含不断存在的化学合成物,

(3)作为人类活动的结果可能进入水中的其他污染物质,

-不会在蓄水层中的生物群落体内或惰性物质中积聚,

-出现在水体中的浓度在它们已经存在于自然状态的地下水中的天然含量范围内,

-不出现在它们本非天然存在的地下水中

-对使用地下水无有害影响。

附件2

(第六、八、十三和四十七条)

水质要求

一.地表水

(一)一般要求

1.水质必须为:

(1)` 在任何水体中无可见细菌、真菌或原生动物门类菌群和无水藻异常增殖或有较高等级的水生植物形成;

(2)鱼类产卵场受到保护;

(3)经适当处理,水质符合食品含量和污染法规要求;

(4)地下水不因水的渗流而受到破坏;

(5)在当局明确允许游泳的地方或当局没有提出反对而通常有很多人游泳的

地方符合游泳的卫生要求;

2.废水经与水体均匀混合后,混合水不应:

(1)形成泥浆;

(2)变混、变色或有泡沫,降暴雨情况除外;

(3)有任何重大或明显的气味改变;

(4)造成缺氧或pH值不合要求。

(二)对水道的其他要求

1.水质应为:

(1)在水体底部应无可见硫化铁碎榍形成;特别要保留其自然状况;

(2)亚硝酸盐和氨的含量不应干扰敏感生物体的繁殖和发展,如鲑鳟亚目鱼类;

2.水体底部氧的含量不得因下列原因受到有害的影响:

(1)由于可氧化物质异常增多而增加的氧气消耗;

(2)由于细粒沉积物过多阻塞或人工密封而造成的底部渗透性降低。

3.水的流体动力、形态和水温情况不应因取水、排水和施工活动而改变、降低其自净化能力或使水体的水质不足以维持该水体特有的生物群落的生存。

4.热量的输入或提取不应使水体水温的变化超过或低于3℃尽可能接近自然,并且在鳟鱼生活水段该温度变化不得超过 1.5℃;此外,水的温度不得超过

25℃。这些要求适用于充分混合后的水。

5.下列数字要求适用于废水排入水体并经充分混合后的水的每一个流量;特别的天然状况如从沼泽地排水、罕见洪水最高点或罕见枯水事件等纪录均须保

留。

序号参项要求

1 生物化学氧需求量(BOD5)

2 至 4 毫克/升氧

低的数值适用于遭天然轻度破坏的水体。

2 溶解的有机碳(DOC) 1 至毫克/升碳

低的数值适用于遭天然轻度破坏水体。

3 氨(NH4+– N 和NH3- N之和)温度在:

- 高于10℃:0.2 毫克/升氨

- 低于10℃: 0。.4毫克/升氨

4 亚硝酸盐(NO3‐- N) 以引用水为目的的水道: 5.6毫克/升氨

(相当于25毫克/升亚硝酸盐)

5 铅(Pb) 0.01毫克/升铅(总量)1

0.001毫克升铅(溶解的)

6 镉(Cd) 0.2 微克/升镉(总量) 1

0.001微克/升镉(溶解的)

7 铬(Cr) 0.005 毫克/升铬(总量) 1

0.002毫克/升铬(III和VI)

8 铜(Cu) 0.005 毫克/升铜(总量) 1

0.002毫克/升铜(溶解的)

9 镍(Ni) 0.01 毫克/升镍(总量) 1

0.005毫克/升镍(溶解的)

10 汞(Hg) 0.03 微克/升汞(总量)

0.001微克/升汞(溶解的)

11 锌(Zn) 0.02 毫克/升锌(总量)

0.005毫克/升锌(溶解的)

--------------------------------------------------------------------------- 1. 指出的溶解量数值是确定的。如果考虑了总含量,亦可认为考虑了溶解量数值

(三) 其他对停滞水体的要求

1.对于为植物、动物和微生物的生存提供符合要

求的水质非常重要的沉积物上层的形态和功能不得由于地体改变而经久改动(例如疏浚、在水域内运输开挖出的材料、湖岸平整或回填、堤岸加固或筑坝)。

2. 营养物含量至多应允许平均生产生物量;依照具体自然情况。

3.此外,下列要求适用于湖泊:

(1)湖水的调节、水的排放和抽取、使用水进行冷却和供热不应改自然温度状况

或营养物在水域中的分布,也不应破坏生物体的生存和繁殖条件没,特别是

在湖滨区域。

(2)水中的含氧量任何时候任何深度均不应少于4毫克/升氧;此外还必须有足

够的氧使敏感的动物如蠕虫能够常年在湖底停留并且其数量尽可能地接近

天然密度。这可以根据具体自然条件而定。

二.地下水

(一)一般要求

1.其要求规定在表22中的地下水里的物质含量不得连续增加。

2.地下水的水质经渗流后不得污染地表水;

3.热的输入和抽取尽可能不使水体自然状态的温度超过或低于3℃。变化与地点紧密相关。

1有机农药(工厂处理物质按照StoV26附件4。3,木材防腐剂和防污染剂等)每类物质0.1微克/升。其他数值按照进入的顺序根据对每种物质的评价仍须保留。

4.废水渗流进入地下水体不得:

(1)造成水的气味有任何重大或显著的改变;

(2)造成任何缺氧或pH值不和要求;

(3)使水污浊或变色,固结岩石水除外。

4.渗流装置、水的提取和其他与施工工程相关的介入尽可能不得破坏保护层,或改变流体动力,对水质产生有害影响。

(二)对用于饮用的水或准备用作饮用水的地下水的补充要求

1.经基本处理后水质应符合食品法规要求。

2.应依照具体自然条件,实施下列数字要求。对于从受到破坏的地点产生的物质在出流区域这些要求不适用,因这些物质的较大部分已降解或拦挡。

序号参项要求

1 溶解的有机碳(DOC)

2 毫克/升碳

2氨(NH4+– N 和NH3- N之和)在含氧的情况下:0.08毫克/升氮

相当于0.1毫克/升氨)

在缺氧的情况下: 0.4毫克/升氮

相当于0.5毫克/升氨)

3 亚硝酸盐(NO3‐- N) 5.6 毫克/升氮(相当于25毫克/升亚硝酸盐)

4 硫酸盐(SO42-) 40毫克/升硫酸盐

5 氯化物(Cl‐) 40毫克/升氯化物

6 脂肪族碳氢化合物 0.001毫克/升每一种物质

7 单环芳香族碳氢化合物 0.001毫克/升每一种物质

8 多环芳香族碳氢化合物(PAH) 0.1微克/升每一种物质

9 挥发性有机卤素(VOX) 0.001毫克/升每一种物质

10 可吸收的有机卤素(AOX) 0.01毫克/升每一种物质

11有机农药(按照附件4.3SToV 0.1微克/升每一种物质。按照允许进入的程序植物处理物质,木材防朽剂, 在每一种物质评价的基础上可以规定其他数值。

防腐剂)

南京市生态环境

1.自然环境概况 1.1 地理位置 南京位于长江下游地区,距入海口347公里,北纬31°14′~32°37′,东经118°22′~119°14′。东望大海,西达荆楚,南壤皖浙,北接江淮,长江越境而过。距上海300公里,距北京1200公里,向西离重庆1400公里。境内山岗、平原、河流交错。全市总面积6582.31平方公里,2007年总人口617.17万人。 1.2 自然环境概况 1.2.1 地质地貌 南京地貌特征属宁镇扬丘陵地区,南京市辖区总面积6582.31平方公里,其中市区面积4723平方公里,地形以低山、丘陵为骨架,以环状山、条带山、箕状盆地为主要特色,组成了一个低山丘陵、岗地和平原、洲地交错分布的地貌综合体。其中低山占土地总面积的3.5%;丘陵占土地总面积的4.3%;岗地占土地总面积的53%;平原、洼地及河流湖泊占土地总面积的39.2%。地貌类型多样,决定了全市土地利用方式的多样性、多宜性。全市森林覆盖率为22%。全市湖泊棋布, 河流网织,水域面积达11%以上。 1.2.2 气候特征 1) 气象特征 南京属北亚热带湿润气候,季风明显,四季分明。南京进入春季是4月1日左右,清明未到,已经柳绿桃红;进入夏季是6月8日左右,芒种时节,麦熟禾壮;进入秋季是9月18日左右;进入冬季是11月12日左右,立冬已过,草木尚未枯黄。冬、夏季长,而春、秋季略短。 2) 气温及变化 年平均气温15~16℃;最高气温43℃(1934年7月13日),最低气温-16.9℃(1955年1月6日),最热月平均温度28.1℃,最冷月平均温度-2.1℃。 气候的变率较大,冬季干旱寒冷,夏季炎热多雨。 2007年平均气温17.4℃,最高气温38.2℃,最低气温-4.5℃。

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

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 第271号 (2009年2月6日发布,2017年10月30日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包括河道、湖泊、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灌区、塘坝、沟渠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防洪、排水、供水等设施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

作的领导,落实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制,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组织推广和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提高水利工程的科学管理水平。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依法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的基层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镇(街)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水利工程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水利工程的公共安全负责。 第二章工程保护 第七条除《南京市防洪堤保护管理条例》已有规定外,下列国有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是: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17修正)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17修正) 【法规类别】水资源 【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8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06.03 【实施日期】2017.07.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1993年12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3年8月1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 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三章水资源节约 第四章水资源保护 第五章用水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财政投入,加强水工程建设,促进水环境改善。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

南京市雨水综合利用技术导则

南京市雨水综合利用技术导则(试行) (20130818第4) 引言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合理利用雨水和控制径流污染,减轻城市排水管网负荷,修复水文环境,实现雨水资源化利用,使南京市雨水利用工程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有效。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2010)、《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技术规范》 (GB50400-2006)、《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等标准、规范,结合《省政府办公室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88号)、《市政府关于批准市住建委关于全面推进南京市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13]141号)、《市政府关于印发2013年南京市生态文明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3]18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技术导则。 本技术导则编制过程中广泛收集了国内、外现有的法规和标准,认真总结了我国雨水利用的科研成果和实践经验,结合

南京市气象、水文、地形、地质等本地特点,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北京泰宁科创雨水利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参与了导则的编写和技术支持。 1 总则 1.1本技术导则适用于南京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雨水利用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设和验收使用等。 1.2雨水利用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雨水利用工程设计,应和主体工程相关的园林景观设计、建筑设计、给排水设计、防洪设计等专业密切配合、相互协调。 1.3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中,应对雨水利用工程的规划设计情况进行说明,明确标注采用透水铺装面积的比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包含雨水利用工程说明、竖向设计及雨水利用设施、措施等具体设计内容。 1.4建设单位报送规划等部门的建设工程管线综合方案中,应当含有雨水利用工程方案;报请规划等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核验时,应当依据本导则落实好相关要求。

南京水资源分析评价

南京水资源分析评价 摘要:随着南京的进一步发展,南京的水资源利用和保护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 视,水安全问题也日益严重,为了能更好的了解南京水质状况。我们将进行系统的分析。 南京水水资源概况 南京地区平原圩区占24.0%,低山占15.7%,丘陵占48.9%,水面占11.4%。境内共有大小河道120条,分属两江(长江、青弋江—水阳江)、两湖(固城湖、石臼湖)、两河(滁河、秦淮河),以跨省、市的流域划分水系,可划分为长江南京段、滁河、秦淮河、青弋江—水阳江四大水系。 南京本地水资源。多年平均降水量1073.8mm。年平均水资源总量25.6亿立方米,人均占有量480立方米,其中地表水资源18.6亿立方米,地下水资源7亿立方米。 南京过境水资源。年平均水资源总量可达9222亿立方米,是南京市本地区水资源总量的360倍,其中从长江过境的水资源总量年平均9200亿立方米,从水阳江过境的水资源总量年平均12亿立方米,从滁河过境的水资源总量年平均10亿立方米。 水库蓄水动态。根据全市12座中型水库的统计资料:2004年年初蓄水总量为1.5342亿m3,年末蓄水总量为1.2147亿m3,全年减少20.8%。全市最大的两座水库金牛山水库和方便水库年末蓄水量分别为0.495亿m3、0.118亿m3,分别占全市年末蓄水总量的40.75和9.71%。 水资源利用。2004年全市实际用水总量59.06亿m3,其中工业用水34.73亿m3、农业用水(包括林牧渔业用水)17.16亿m3、生活用水7.17亿m3。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 1、水资源量 降水量:多年平均降雨量1068.8mm; 本地水资源量:多年平均总水资源量26.62亿m3,其中,地表水19.7亿m3,地下水6.92亿m3,人均水资源量仅为全国人均的四分之一,产水系数0.393,产水模数40.45万m3/km2;

南京市水库保护条例

南京市水库保护条例 (2012年6月29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制定 2012 年7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批准 2012年8月8日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库保护,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水资源有效供给,维护水库生态环境,规范水库利用,发挥水库综合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库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市水库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划分为中型、小型水库,包括已 注册登记的水库和未注册登记的水库。 第三条水库的保护遵循安全第一、保护优先、统筹兼顾、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农业、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旅游、园林、交通运输等有关 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库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辖区内中型水库和由其管辖的小型水库的主管单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辖区内其他小型水库的主管单位。但政府其他部门、政府派 出机构等有关单位自行管理的水库(以下称自管水库),主管单位是该有关单位。

第六条水库应当建立管理单位。两座以上的小型水库可以建立共同管理单位,但每座水库应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中型水库和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小型水库的管理单位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建,其他小型水库的管理单位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建。自管水库的管理单 位由其主管单位负责组建。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库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人员基本费用、除险加固等水库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自管水库由其主管单位安排相应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人员基本费用、除险加固等 经费。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库安全的义务。 对在水库安全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水库管理 第九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划定水库的管理范围和必要的管理设施用地,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一)中型水库大坝及其两端各五十至八十米、大坝背水坡坝脚外一百至一百五十米;小(1)型水库大坝及其两端各三十至五十米、大坝背水坡坝脚外五十至一百米;小(2) 型水库大坝及其两端各十至三十米、大坝背水坡坝脚外十至五十米; (二)库区水域、岛屿和校核洪水位以下的区域; (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的水库溢洪河道以及其他工程设施的管理范围。 第十条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瑞士水资源保护条例.doc

瑞士水资源保护条例 10月 28日(从2000 年 3月28日起) 瑞士联邦立法委员会根据1991 年 1 月 24 日水资源保护法1第 9,14 条第 7,16,19 段第 1,27 段第 2,46 段第 1 ,57 段第4 和 62 段特此规定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原则 一.本条例将有助于保护地表水和地下水使之不受有害的影响并使之能够可持 续地利用。 二.为此目的,根据条例令采取的一切措施都必须考虑水体(附件 1 )的生态目标。 第二条范围 一.本条例规定了: 1.水体的生态目标; 2.水质要求; 3.废水的排放; 4.污水淤泥排放; 5.畜牧业的要求; 6.区域规划中的水体保护; 7.适当的剩余水流量的维护; 8.防止其他对水体有害的影响; 9.联邦政府补贴的给予。 二.本条例适用于对那些其化学性能产生生物影响的放射性物质的管理。如果这些 物质的辐射会对生物造成影响,则应按照辐射保护和核能法对其进行管理。 第二章:废水的处置 第一款:污染和未污染的废水的区别 第三条 1.有关当局应按下列因素评价经排放或渗流进入一个水体的废水是否应被视为 污染的或未经污染的废水: (1)废水中含有并能够污染水体的物质类型,数量,特性和暂时存在; (2)废水排入其中的水体的状况; 2.有关当局还应考虑废水在渗流过程中是否: (1)由于受到损害的土壤或非水浸润的底土的存在而使废水被污染; (2)废水在土壤里或在非水浸润的底土里得到足够的净化; 1 SR 814.20

( 3)可以长期保持1998年7月1日法令2 中规定的被损害土壤的标准值(VBBo ),渗流进入一个为达此目的设施,或靠近道路进入路基或中 央草地专用地者除外。 3.从建筑物表面或钢筋混凝土层面流下的雨水一般来说认为是未经污染的废水,如果: (1)是源于屋顶面层; (2)源于道路,小径和上面没有大量的水污染物质卸下、加工和存贮的区域或者 这些物质已经通过渗入地下或进入非水浸润的底土而得到足够的净化。在 评价污染物质的量是否大时必须考虑事故风险。 ( 3)源于轨道设施,根据1986 年 6 月 9 日物质法 3 附件 4.3( StoV )4保证已经长期放弃使用杀虫剂。根据StoV 附件 4.3,如果杀虫剂已经被土壤的生 物活性层挡住并降解,这一条也适用。 第二款:排水计划 第四条地区排水计划 一.二. 各州应确保制定一个地区排水计划(RDP )以保证对一个限定的,与水力有关的区域内的水资源予以适当的保护。在该区域内市政当局的各项水资源保 护措施必须互相协调一致。 地区排水计划特别应确定: 三. 四.五.1.污水处理厂的位置和将要加入其中的区域; 2.那一种地表水和到什么程度的地表水适宜于作为废水处理,特别是降雨带来的地表水。 3.那些排放要求必须增强或增加的污水处理厂。 制定地区排水计划时,除了废水处理外当局应考虑水体所需空间,防洪和水资源保护措施。 市政当局规划和制定水资源保护措施时必须制定地区排水计划。 地区排水计划应向公众公开。 第五条城市排水计划 一.各州应规定制定确保充分保护城市水资源和住宅区有效的排水的综合排水计划。 二.该综合排水计划至少应规定: 1.污水处理厂位置; 2.从建筑物表面或加钢筋混凝土层面流下的雨水须与其他废水分别排放的区域; 3.允许未经污染的废水渗流的区域; 4.未经污染的废水排入一个地表水体的区域; 5.使未经污染的不断补给的废水远离污水处理厂的程序; 6.要建立污水处理厂的地点,和使用何种处理系统及多大容量; 7.使用系统而不是污水处理厂的区域,及在这些区域如何处理废水。 2SR 814.12 3SR814.013 4根据 1999 难月 1 日起生效的1999 年 6 越 3 日颁布的工厂处理物质法规(SR916.161)附件2表4打印本

2016年陕西省水资源公报

前 言 《陕西省水资源公报》是陕西省水利厅定期向各级政府、社会 各界通报上年度全省水资源数量、质量和开发利用情况的专业性 年报。旨在为政府有关部门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向社会公布 我们赖以生存的水资源状况,呼唤全社会关注水资源、珍惜水、 保护水,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 批 准:王拴虎 审 定:张玉忠?王建杰 审 核:程子勇?吴?萍 审 查:龙正未?赵?洁?王清发 编 制:田宏伟?葛芬莉?刘小学?陈芳丽?薛亚莉 张春玲?古明兴?王?杰?张宏斌?杨建宏 靳姗姗?王灵灵?李润武?鱼晓利?赵丽云 张瑞萍?刘?莎?柴?娟?王?芳?艾?超? 陈?博?云亚静 主办单位:陕西省水利厅 编制单位:陕西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陕西省地下水管理监测局 陕西省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一?综述 陕西地跨黄河、长江两大流域,总面积20.56万平方公里。其中黄河流域13.33万平方公里,占全省总面积的64.8%;长江流域7.23万平方公里,占全省总面积的35.2%。 2016年陕西省平均年降水量为626.2毫米,折合降水总量1287.49亿立方米,比多年平均减少4.6%,属平水年。 水资源总量为271.48亿立方米,比多年平均减少了35.9%,其中:地表水资源量249.17亿立方米,地下水资源量107.39亿立方米,地下水资源与地表水资源重复计算量85.08亿立方米。 各类供水工程总供水量90.83亿立方米,其中地表水供水量55.53亿立方米,占总供水量的61.13%,地下水供水量33.28亿立方米,占总供水量的36.64%,其他水源供水量为2.02亿立方米,占总供水量的2.23%。 各部门总用水量90.83亿立方米,比上年减少0.33亿立方米,减少了0.4%,其中地表水用水量55.53亿立方米,较上年减少0.47亿立方米,减少了0.8%。农灌用水量48.06亿立方米,占总用水量的52.91%;林牧渔畜用水量为9.56亿立方米,占总用水量的10.53%;工业用水量13.69亿立方米,占总用水量的15.07%;居民生活用水量13.27亿立方米,占总用水量的14.61%;城镇公共及生态环境用水量为6.25亿立方米,占总用水量的6.88%。 全省总耗水量为54.63亿立方米,平均耗水率为60.1%。其中地表水耗水量为34.84亿立方米。 2016年全省废污水排放总量11.210亿吨,其中:第二产业废水排放量5.172亿吨,第三产业废污水排放量1.299亿吨,城镇居民生活废污水排放量4.739亿吨。全省排入江河的废污水总量为9.771亿吨。 全省河流水质评价结果:在7524.1公里评价河长中,全年平均Ⅰ~Ⅲ类水质河长占71.1%,比2015年增加1.6%;Ⅳ~Ⅴ类水质河长占18.7%,比2015年增加3.4%;劣Ⅴ类水质河长占10.2%,比2015年减少5.0%。

2002年北京市环境状况公报

2002年北京市环境状况公报 字体:大中小【打印】来源:监测处时间:2003-06-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的规定,现发布2002年《北京市环境状况公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史捍民 2003年6月1日 中央关怀 4至5月,全国政协副主席胡启立率领调研组对我市大气质量情况进行专题调研,并提出了进一步改善首都大气环境质量的建议。 5月1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温家宝在考察南水北调中线北京段工程时强调,北京要管好水、用好水,发展节水型工业、节水型农业,建设节水型城市、节水型社会,保证首都的社会、经济和生态可持续发展。 9月17-20日,以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张皓若为组长的全国人大调研组,对我市落实“绿色奥运”、改善环境质量情况进行调研,并提出了改进工作的意见。 12月27日,经过全市上下的艰苦努力,市区空气质量二级和好于二级天数比例提前实现年初确定的55%的工作目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来贺信,表示祝贺和慰问。 综述 2002年,全市认真贯彻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座谈会和第五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开拓创新,努力落实国务院批复的《北京市环境污染防治目标和对策》(1998-2002年),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重点,以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为主线,强化环境监督管理,全面推进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建设工作,实现了全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 2002年,全市国内生产总值为3130.0亿元,总人口达到1423.2万人,能源总消耗4510.7万吨标准煤。首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城市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全面进步,人居环境有较大改善,市民生活质量不断提升。但同时,耗煤量过大、机动车快速增加、水资源紧缺、城市建设规模扩大等因素,依然严重制约着首都环境质量和生态状况的迅速改善。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法规类别】水资源 【发文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5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09.30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15号)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已于2017年9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9月30日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2017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资源规划、保护、配置、取水管理、节约用水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应当坚持全面规划、节水优先、严格保护、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河长制,科学确立用水总量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保障资金投入,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南京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的通知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南京市水资源保护条 例》的通知 【法规类别】信访 【发文字号】宁水政[2007]84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水利局 【发布日期】2007.03.19 【实施日期】2007.03.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南京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的通知 (宁水政[2007]84号) 各区县水利(务)局、市属各河道管理处、市水利工程水费处: 《南京市水资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1月16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并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是一部重要的地方性水行政法规。《条例》的发布实施,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创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等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为解决我市水资源保护中的突出问题,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提供了法律支撑。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该部《条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充分认识《条例》实施的重要意义 水资源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战略性的经济资源,是生态与环境的控制性要素。随着经济和城市的快速发展,水资源被大量消耗,废、污水大量排放,带来了水污染和水环境问题。目前,我市已不存在一类水,二、三类水也只限于少数地区,水质型缺水问题逐步显现。各级领导和广大人民群众都非常重视和关心水资源保护、饮用水安全等问题,制定了“环保优先、节约优先”的发展方针,提出了新时期水资源保护的工作思路和目标。《条例》适应我市水资源管理现状,吸收了我市水资源管理的新经验、新方法,把近几年来国家和省市的治水方针、政策以法规形式确定下来,突出了水功能区划的地位和作用,强化了饮用水源地保护和地下

2015年宝鸡市水资源公报

二0一五年 宝鸡市水资源公报二0一五年宝鸡市水资源公报

(降水量、地表水资源量、输沙量、河流水质部分) 第一章地表水 一、降水量 2015年宝鸡市平均降水量为631.47毫米,折合降水总量114.75亿立方米,较多年平均偏枯11.1%,属偏枯年份。其中秦岭以北渭河流域降水量为624.35毫米,较多年平均偏枯 8.4%。秦岭以南嘉陵江流域降水量563.09毫米,较多年平均偏枯 19.6% 。汉江流域降水量799.40毫米,较多年平均偏丰8%。 2015年各县区降水量陇县较多年平均降水量偏丰3.3%,麟游较多年平均偏枯 1.1%,与多年平均降水量基本持平,属正常年份;其余各县区均不同程度偏枯,其中凤翔、太白、眉县、陈仓区、渭滨区、金台区偏枯9.9%—15.6%,岐山、凤县2县偏枯较大,其中凤县最大偏枯为19.7%。(详见附表一、附图一)。 从流域分区看,除汉江偏丰8%,千河、金陵河、泾河、漆水河、汤峪河流域接近正常年份外,其余均不同程度偏枯,韦水、晁峪河、小水河、伐鱼河、清姜河、嘉陵江流域偏枯10.2%-19.6%,其余各流域均偏枯20.5%-24.5%。(详见附表二、附图二)。 降水年内分布不均,特点是1-4、10-12七个月降水仅占全年的36.4%,5-9五个月占全年的63.6%。其中7-9三个月占全年的35.3%。降水量地区分布不平衡,高值区仍在渭滨区清姜河、陈仓区潘溪河、眉县汤峪河及陇县石灌沟一带,低值区在陈仓区、千阳、岐山及凤县嘉陵江一带。实测最大年降

水量出现在眉县长柳坪雨量站,年降水量1032.9毫米。实测最大月降水量出现在陇县新集川雨量站(6月份)降水量255.6毫米,实测最大日降水量出现在陇县固关雨量站,6月22日降水量达90.8毫米,占该站全年降水量的 12.2%(详见降雨量等值线图)。 二、地表水资源量 2015年属枯水年,宝鸡市自产天然径流量为26.422亿立方米,相应径流深为 145.7毫米,比上年偏丰1.5%,比多年平均偏枯21.4%。其中长江流域8.397亿立方米,占总量的31.8%。比上年偏丰12.7%,比多年平均偏枯30.4%。黄河流域18.025亿立方米,占总量的68.2%。比上年偏枯2.0%,比多年平均偏枯16.4%。 除伐鱼河、汤峪河流域分别较多年偏丰18.2%和11.9%,石头河流域接近正常年份外,其余河流均不同程度偏枯,其中韦水、清姜河、汉江流域较多年偏枯17.5%-26.9%,漆水河、泾河、千河、嘉陵江、通关河、晁峪河域较多年偏枯30.0%-37.6%,小水河、金陵河流域较多年偏枯最大,分别为55.8%和55.1%(资料情况详见附表三、附图三)。 2015年宝鸡市各流域入境水量10.024亿立方米,出境水量24.812亿立方米。渭河流域出境水量16.415亿立方米(未包括宝鸡峡林家村渠道引水),其中漆水河流域出境水量0.385亿立方米,韦水河流域出境水量为0.259亿立方米,泾河流域出境水量为0.354亿立方米;嘉陵江流域出境水量3.254亿立方米;汉江流域出境水量5.143亿立方米。 第二章输沙量 2015年属偏枯水年,全市年内输沙量为55.133 万吨,较多年平均减少

水资源保护措施

一、加强节约用水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节约用水的规定,从四个方面抓好落实。 1、落实建设项目节水“三同时”制度。即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并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今后新、改、扩建项目,先向水务部门报送节水措施方案,经审查同意后,项目主管部门才批准建设,项目完工后,对节水设施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否则供水企业不予供水。 2、大力推广节水工艺,节水设备和节水器具。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在批准建设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许可时,以生产工艺达到省规定的取水定额要求为标准;对新建居民生活用水、机关事业及商业服务业等用水强制推广使用节水型用水器具,凡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通过多种方式促进现有非节水型器具改造,对现有居民住宅供水计量设施全部实行户表外移改造,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供水企业和用户承担,对新建居民住宅要严格按照“供水计量设施户外设置”的要求进行建设。 3、调整农业结构,建设节水型高效农业。推广抗旱,优质农作物品种,推广工程措施,管理措施,农艺措施和生物措施相结合的高效节水农业配套技术,农业用水逐步实行计量管理,总量控制,实行节奖超罚的制度,适时开征农业水资源费,由工程节水向制度节水转变。 4、启动节水型社会试点建设工作。突出抓好水权分配,定额制定、结构调整、计量监测和制度建设,通过用水制度改革,建立与用水指标控制相适应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大力开展节水型社区和节水型企业创建活动。 二、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 1、严格限制自备井的开采和使用。我市已被省政府划定为深层地下水严重超采区,今后除为解决农村饮水困难确需取水的,不再审批开凿新的自备井,市区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要于年底前全部关停;对于公共供水不能满足用户需求的自备井,安装监控设施,实行定额限量开采,适时关停。 2、贯彻水资源论证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与当地水资源条件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项目取水先期进行水资源论证,论证通过后方能由项目主管部门立项。调整我市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空间布局,切实做到以水定产业,以水定规模,以水定发展,确保用水安全,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支撑经济可持续发展。 3、做好水资源优化配置。鼓励使用再生水,微咸水,汛期雨水等非传统水资源;优先利用浅层地下水,控制开采深层地下水,综合采取行政和经济手段,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 三、加大污水处理力度,改善水环境 1、根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现有入河排污口进行登记,建立入河排污口管理档案。此后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合理设置。 2、积极推进城镇居民区、机关事业及商业服务业等再生水设施建设。建筑面积在万平方米以上的居民住宅小区及新建大型文化、教育、宾馆、饭店设施,都必须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没有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在用大型公建工程,也要完善再生水配套设施。

江苏省2002年水资源公报

江苏省2002年水资源公报 2002年水资源公报 一、来水分析计算 (一)降水量 2002年全省平均降水量922.2mm,折合降水总量941.4亿m3,比多年平均(1956 ~2002年系列)偏小7.3%,比2001年偏大6.0%,在1956至2002年降水量系列排列中居第33位,属于偏枯年。 全年降水量地区分布不均匀,实测年降水量最大为太湖湖西区成章站 1926.4mm,最小为丰沛区徐鲍庄站385.6mm,前者为后者的5.0倍,年降水量等值线变幅在600~1600mm,其中,徐州丰沛和沂北地区雨量较小,在400~600mm之间,淮河流域大部分地区在600~1000mm之间,长江干流及太湖东部地区在 1000~1400 mm之间,太湖湖西山区雨量较大,在1600mm以上。与多年平均比较,年降水量淮河流域偏小20.0%,长江下游干流区偏大6.6%,太湖区偏大13.9 %,各行政分区降水量大部分比多年平均偏小,其中,连云港市、徐州市和宿迁市分别偏小30.1%、28.3%和24.3%,而镇江市、苏州市和常州市则比多年平均偏大 17.5%、15.9%和15.1%。 2002年降水量年内分布悬殊,汛期(5~9月)降水量占全年降水量的比值一般在50%到80%之间,平均为63.7%,其中,沂沭泗流域平均为79.1%,淮河中上游为70.5%,淮河下游区为61.7%,长江下游干流为58.5%,太湖流域为58.1%。今年我省淮河以南地区6月19日入梅,7月8日出梅,梅期长19天,较常年梅期短2天。沿江苏南地区梅雨量为173.8mm,比常年梅雨量偏少17%。 (二)地表水资源量

2002年全省地表水资源量185.72亿m3,相当于年径流深181.9mm,比2001年地表水资源量181.41亿m3多4.31亿m3,比多年平均(1956~2002年系列)地表水资源量253.19亿m3偏小26.6%,在1956~2002年系列中排第31位。流域分区地表水资源量与多年平均值比较,淮河流域偏小62.5%,长江下游干流偏小1.7%,太湖流域偏大33.2%。 年径流深地区分布很不均匀,除洪泽湖和骆马湖等大水体外,北部的丰沛区仅为12.1mm,为我省三级水资源分区中的最小值,最大值出现在太湖流域的湖西区,为464.9mm。从行政分区上看,苏锡常镇地区一般均在420mm以上,而徐连淮宿地区仅在50~80mm左右。年径流的年内分配亦很不均匀。全省产生径流的月份,苏南地区除1、10、11月不产流外,其余月份均有径流产生,而苏北地区则主要在4~8月及12月6月中产生径流,其余月份产流量极少。 2002年全省入境水量(不含长江)为281.75亿m3,其中沂沭泗入境3.71亿 m3,淮河上中游入境235.2亿m3,淮河下游入境2.36亿m3,长江下游干流区入境约7.78亿m3,浙江太湖及浦南入境32.70亿m3。全省出境水量(除入海水量)为太湖区的66.47亿m3、固城石臼湖区的6.77亿m3以及南水北调出省水量0.59亿 m3。 2002年全省入海水量为218.03亿m3,其中,沂沭泗66.42亿m3,淮河下游区124.69亿m3,长江下游干流区26.92亿m3。全省入江水量为158.84亿m3,其中淮河流域76.17亿m3,长江干流24.68亿m3,太湖流域57.99亿m3。全省引江水量为196.99亿m3,其中淮河流域76.97 亿m3,长江干流50.64亿m3,太湖流域69.38亿m3。 2002年长江干流大通站年径流量9926亿m3,洪泽湖出湖水量为185.15亿 m3,骆马湖出湖水量为0.23亿m3。 (三)地下水资源量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修正).doc

#分类号=42201 d32a2400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19970925 #实施时间=19900618 #失效时间= #内容分类=城市规划 #文号=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修正) (1990年4月7日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制定1990年6月18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7月30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3 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即南京市行政区域。 第三条严格控制主城规模、合理发展卫星城镇和其他城镇,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各项建设必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 任何建设不得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 第四条城市规划的编制应依据本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本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工程的立项,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第五条南京市规划局是南京市城市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在规定权限内负责本区、县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南京水资源状况

一、水资源概况 南京地区平原圩区占24.0%,低山占15.7%,丘陵占48.9%,水面占11.4%。境内共有大小河道120条,分属两江(长江、青弋江—水阳江)、两湖(固城湖、石臼湖)、两河(滁河、秦淮河),以跨省、市的流域划分水系,可划分为长江南京段、滁河、秦淮河、青弋江—水阳江四大水系。 1、南京本地水资源。多年平均降水量1073.8mm。年平均水资源总量25.6亿立方米,人均占有量480立方米,其中地表水资源18.6亿立方米,地下水资源7亿立方米。 2、南京过境水资源。年平均水资源总量可达9222亿立方米,是南京市本地区水资源总量的360倍,其中从长江过境的水资源总量年平均9200亿立方米,从水阳江过境的水资源总量年平均12亿立方米,从滁河过境的水资源总量年平均10亿立方米。 3、2004年全市水资源情况。2004年全市平均降水量958.3mm,折合降水总量63.22亿m3,比多年平均值少10.8%,比2003年少33.83%,属降水偏少年份。2004年全市本地水资源总量22.36亿m3, 比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少26.16%,相当于年降水总量的35.37%。其中地表水资源量16.12亿m3, 折合年径流深244.4mm,比2003年地表水资源量少60.68%。地下水资源量6.24亿m3。全市共有深层开采井约178眼,合计年开采量约为0.14亿m3。 2004年过境客水资源总量为7905.52亿m3,比2003年少15.07%,其中长江过境的客水量为7883.8亿m3,水阳江的客水量为16.49亿m3,滁河的客水量为5.23亿m3。 水库蓄水动态。根据全市12座中型水库的统计资料:2004年年初蓄水总量为1.5342亿m3,年末蓄水总量为1.2147亿m3,全年减少20.8%。全市最大的两座水库金牛山水库和方便水库年末蓄水量分别为0.495亿m3、0.118亿m3,分别占全市年末蓄水总量的40.75和9.71%。 水资源利用。2004年全市实际用水总量59.06亿m3,其中工业用水34.73亿m3、农业用水(包括林牧渔业用水)17.16亿m3、生活用水7.17亿m3。 南京沿江地区水资源的承载能力较好,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丰水年本地水资源可达43.8亿立方米,枯水年只有7.4亿立方米。夏、秋季由降雨产生的水资源总量占全年水资源总量的70%,冬、春季只占30%。6-8月主汛期经常遭受暴雨袭击,洪水压境,汛后遇干旱年份却严重缺水。丰水年长江过境的水资源总量可达13590亿立方米,枯水年只有6320亿立方米,夏、秋季占70%,冬、春季只占30%。 2、本地水资源不足(多年平均25.6亿立方米,2004年22.36亿立方米)。特别是丘陵山区产水量低,蓄水条件差,经常遭遇干旱;沿江水资源供需平衡,但解决丘陵山区干旱较为困难。区域间降雨量差别较大,以2004年为例,降雨量最大的地区达到1248.9mm,而降雨量较少的地区则只有691.5mm。 3、水环境恶化。2004年全市废水(一般工业和城镇生活废水)排放总量21.4亿m3(其中,电厂温排水10.2亿m3,工业废污水6.8亿m3,生活污水4.4亿m3)。根据水质监测资料分析,全市地表水水资源质量总体上与往年相比有所下降。监测断面超标率由上年的59.1%上升为64.0%,主要超标项目依次为氨氮、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溶解氧、挥发酚。综合评

南京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南京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发布部门 : 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 批准部门 : 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 : 2020.09.25 发布日期 : 2020.10.13 实施日期 : 2021.01.01 时效性 : 尚未生效 效力级别 :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法规类别 : 水资源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0号) 《南京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已由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8月13日通过,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9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10月13日 南京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2020年8月13日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25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供水管理 第四章节约用水管理 第五章安全和维护 第六章监督和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供水和节约用水(以下称供节水)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安全和质量,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供节水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供节水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城乡统筹、确保安全、节水优先、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供节水工作的领导,将供节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供水用水安全保障体系、紧急状态管制机制和供水应急管理机制;实行城乡供水政府责任制、节约用水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统筹安排资金,落实城乡供水一体化,推动镇(街道)、村(社区)公共供水设施建设、改造及水质检测。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做好辖区内供水保障和节约用水工作。 第五条市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全市供节水工作;负责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和雨花台区辖区内的供节水监督管理工作。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供节水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供节水相关工作。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有条件的区域、场所应当提高供水设施标准,逐步实现饮用水达到直饮水标准。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及其相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供节水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供节水公益宣传,增强全社会保护供水设施、节约用水的意识。 对在供节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完整word版)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发展,必须保护好饮用水水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条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 第四条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均应规定明确的水质标准并限期达标。 第五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跨地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治理应纳入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六条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其上游地区不得影响下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水质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 第七条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其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

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 第八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根据需要可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的水域及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二、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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