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图书馆法立法浅见
我国《公共图书馆法》立法可行性探讨

我国《公共图书馆法》立法可行性探讨1政策与立法层面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依法治国方略提到了一个更新的高度。
十八大报告关于依法治国的论述和要求,重点集中在两个字上,即全和快。
全体现到公共图书馆事业上,就是用法律的权威来调整和规范与公共图书馆发展相关的各种关系,以此来保障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快体现到公共图书馆事业上,就是尽快通过立法的手段,完善公共图书馆业的管理体系,加强对相关人员的权利保护,规范行业的服务标准,使其能与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相适应。
因此,制定《公共图书馆法》是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在公共文化事业上的重要体现。
制定公共图书馆法,推动我国公共文化事业可持续发展,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国家立法层面,我国目前尚无与公共图书馆事业直接相关的法律,但已有部分法律法规涉及到公共图书馆。
据有关调查显示,截至目前,至少有30多部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从不同角度对公共图书馆建设作出了一定程度的规范。
典型的如近年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已经涉及了公共图书馆业务活动的重要方面。
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为公共图书馆的立法工作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在政府政策层面,党和政府为了促进公共文化事业的发展,制定和发布了一系列的方针和政策,包括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中办国办《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宣部和国家发改委《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等。
国务院各部门为了推进文化体制改革,推出了各类重大政策举措,国家发改委推进了国家大剧院、国家图书馆、国家博物馆、国家话剧院等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将涉及文化产业的有关内容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作为鼓励类项目,并落实相关产业政策;财政部则加大了对中央公共财政文化体育与传媒的投入,同时努力优化财政文化支出结构,中央财政文化支出重点向农村和基层倾斜,向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倾斜,支持建设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
浅析我国图书馆法为何难产研究性论文

浅析我国图书馆法为何难产研究性论文浅析我国图书馆法为何难产研究性论文1 制定图书馆法的重要性首先,制定图书馆法是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不可少的社会文化部分,有利于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文化法律体系,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切实推进书香社会建设; 同时真正用法律的形式确立国家对图书馆事业的领导,为图书馆事业的健康发展指明前进方向。
其次,制定图书馆法是以法的形式明确图书馆的各项规章、职能,有利于图书馆事业的进步,充分发挥图书馆在国家建设、社会运行中的重要作用。
通过图书馆法的制定,将图书馆的各项工作、制度予以法定化,对于图书馆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同时,也在国家层面上强化了图书馆的地位与作用,对于促进图书馆发展,保障图书馆各类相关权益,制定法规政策都具有有力的指导作用。
最后,制定图书馆法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必然要求。
保障公民的基本阅读权利,满足现代社会多样化、多层次、多方位的文化需求,将图书馆建设成为提高公民整体文化素质的“第二课堂”。
同时制定图书馆法也是为图书馆工作人员提供职业保障以及职业发展方向。
2 当前我国图书馆法为何“难产”我国图书馆立法至今仍未制定完成,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 1 国家、公众乃至全社会对图书馆立法的重视程度低受公众整体文化素质水平的制约,我国的全民阅读程度以及图书馆意识普遍较低。
大部分读者对图书馆的认识仅局限在借阅图书上,图书馆其他的服务功能和服务项目全然不知,因此也谈不上对图书馆的有效利用。
国家和政府对于社会阅读文化的重视也仅最近几年才有所加强。
关于图书馆立法的宣传工作不到位,图书馆立法的观念未被社会普遍认同。
法学界尚未将图书馆立法作为空白点深入研究,甚至有人认为图书馆没有立法的必要。
这一系列问题都导致了全社会图书馆理念的淡漠和对图书馆事业的忽视,由此引发图书馆立法的滞后。
2. 2 法治建设滞后是当前我国文化发展的全局问题当前我国仍然处于改革开放发展阶段,经济建设、物质文明建设飞速发展,各种社会矛盾十分突出,法律的制定明显滞后于现实的需要。
图书馆立法困境探析

图书馆立法困境探析多年来,学术界对图书馆立法进行了深人的探讨和研究,特别是对图书馆立法的必然性、可行性以及立法原则、立法内容、立法架构等方面做了详细的分析和设想,对立法实践起着重要的理论先导作用。
尤其是《图书馆法》第一次被作为人大法律议案的提出,又一次掀起了制定《图书馆法》的热潮。
但综观现行研究成果,要作为法律出台的图书馆法在理论和实践上仍有很多问题尚未解决,图书馆立法除了起草法律条文外,还有许多问题需要研究。
1立法目的上的残缺立法目的是立法者制定法律所希冀实现的预定目标,是任何立法活动不可或缺的。
确定了立法目的,也就规定了立法的方向、针对性和最终目标。
一切立法活动都围绕着立法的目的来进行。
那么,我国的图书馆立法究竟应当以什么为目的,即这一法律的制定应当追求什么样的结果呢?目前,我国对图书馆法的立法目的尚无正面的专题研究,大多从侧面提及。
从理论研究的现状与立法的实践来看,图书馆立法的目的主要体现在:1.1保障图书馆事业的顺利发展图书馆事业是一项集知i只性、教育性、学术性为一体的社会文化事业,具有特殊的教育职能,在精神文明建设中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
通过图书馆立法,规定办馆宗旨,图书馆的任务、性质、社会职能和经费、藏书、馆舍标准等,明确图书馆的办馆方向、服务对象和范围,有效保障图书馆赖以发展的物质条件,促进依法办馆,以法治馆,保证图书馆各项业务活动的正常进行。
如《北京市图书馆条例》第1条规定广为了保障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图书馆法草案》第一稿也将立法目的表述为“保障图书馆事业的健康发展……”。
1.2确立图书馆在社会中的地位长期以来,我国图书馆社会地位较低下,只是一些城市、一些单位无足轻重的附属品,可有可无。
比如在高等学校,图书馆只是在理论上被承认是高校三大支柱之一,而实际操作中却不能与其它两大支柱同样受重视。
因此,图书馆界希望通过图书馆立法,从法律上肯定图书馆的地位和作用,依靠法的强制性,促使各级主管部门重视图书馆事业,约束和制裁那些对图书馆事业缺乏认识而不负责任的部门和个人,加快图书馆事业的发展进程。
略论我国图书馆事业发展中的立法问题

略论我国图书馆事业发展中的立法问题本文从我国图书馆事业发展的立法问题入手,叙述了图书馆立法的在当前的深远意义和必要性,提出了加快我国图书馆的立法步伐所必须实施的几项具体措施和步骤,并对当前我国图书馆事业发展中迫在眉睫需要立法的问题,根据工作实际对我国图书馆知识产权的保护以及图书馆管理政策中“资源共建共享,数据库建设等方面进行了论述和探讨。
标签:图书馆立法意义必要性具体措施图书馆法是图书馆事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是图书馆事业健全发展的重要保障。
“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一项基本国策被确定焉。
当前,我国的改革正在深入发展,特别是党的十五大以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已经确立和不断完善,各行各业正以日新月异,百舸争流之势迎接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
当今社会,科学技术飞速发展,为适应新的形势,规范政治、经济秩序,更好地指导两个文明建设,国家抓紧制订和完善各项法律、法规制度。
这正是我国图书馆事业发展的一个非常重要、非常有利的时期,我国图书馆事业,理所当然的要有一套统一完善的法律制度,使全国数以万计的图书馆有法可循,按法办事,为整个社会的发展国家的腾飞起到更大的作用。
围绕图书馆事业在“十二五”期间的转型超越和a持续发展,从国家、地区、图书馆等不同层面出发,研究需要什么样的法律和政策保障,研究制度化地解决突出问题的方式方法。
倡导以国际比较、历史经验借鉴、实践模式总结提升为基础展开研究。
谈到图书馆立法问题,目前可以说是一个颇需探讨的重要问题,我们不防先从图书馆立法的历史说起。
一、我国图书馆立法历史的回顾与现状我国图书馆立法始于藏书楼走向解体,公共图书馆萌芽的时候,清朝政府1910年颁布的《京师图书馆及各省图书馆通行章程》,可视为我国第一部具有法律性质的图书馆官方文献。
辛亥革命以后,1915年民国教育部颁布了《图书馆规程十一条》,1930年民国教育部又颁布了《图书馆规程十四条》。
这些文件,在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下,虽有不可避免的局限性,但在我国图书馆史上却具有里程碑式的深远意义。
浅析《公共图书馆法》之“道”

浅析《公共图书馆法》之“道”1. 引言1.1 背景介绍公共图书馆一直是人们获取知识、丰富精神生活的重要场所。
为了规范公共图书馆的管理与服务,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我国颁布了《公共图书馆法》。
这部法律于2002年颁布实施,对于加强公共图书馆建设、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事业、提高人民群众的文化素质具有重要意义。
《公共图书馆法》的颁布与实施,是我国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公共图书馆作为文化事业中的一项基础性工程,承担着普及文化知识、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使命。
在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公共图书馆不仅承担着传统的藏书、阅览功能,更要充分发挥信息传递、知识服务、文化研究等多重功用。
《公共图书馆法》的颁布对于规范公共图书馆的管理、提升服务水平、推动文化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新时代背景下,《公共图书馆法》的意义不断凸显,给予人们更广泛、更便捷的知识获取途径,推动了公共图书馆事业的蓬勃发展。
2. 正文2.1 《公共图书馆法》的意义《公共图书馆法》作为我国图书馆事业的立法工作成果,具有重要的意义。
该法规定了公共图书馆的性质、任务和服务范围,为公共图书馆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该法规定了公共图书馆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明确了图书馆管理者和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利,从而规范了图书馆事业的管理和运作。
《公共图书馆法》还明确了公共图书馆服务的对象和内容,为广大读者提供了更加便利和优质的图书馆服务。
通过《公共图书馆法》的制定实施,能够促进我国图书馆事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图书馆服务水平,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
该法也为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参考和借鉴,推动了我国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2.2 公共图书馆法的主要内容《公共图书馆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定公共图书馆建设和管理的法律。
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明确了公共图书馆的定义和功能。
公共图书馆是指由国家或地方政府出资建设和管理,向公众开放,提供图书、资料和文化服务的公共机构。
浅谈我国图书馆立法

21世纪是信息社会,信息资源日益成为经济发展不可缺少的要素,文献、信息、知识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显著。
图书馆作为社会信息服务系统的组成部分,其重要性日渐加强,更多的读者需要利用图书馆学习科学知识和接受社会教育,图书馆事业的健康发展和读者的权益都迫切需要《图书馆法》来加以保障。
我国图书馆事业已经走过了60多年的发展历程,所取得的成就是有目共睹的。
目前,我国的图书馆事业正朝信息化、数字化、网络化方向迅速发展,数字图书馆的建设也取得长足进步。
随着我国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各种矛盾和问题也不断凸显出来,但是长期以来,我国还没有制定一部相应的法律、法规来保障和规范图书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图书馆立法工作严重滞后于时代发展的需要,这对我国图书馆事业发展是极其不利的,也与我国的法制建设很不相称。
因此,我国应尽快制定图书馆法,把图书馆事业纳入法制的轨道,使其得以全面、健康地发展。
1我国图书馆立法的必要性1.1图书馆立法是贯彻新时期“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需要法治是现代社会政治文明的基本标志。
依法治国一直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其基本理念就是将国家生活中的所有对象纳入到法律调整和规制的范围内。
推进图书馆立法是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一部分,是构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的必然之举,是保护普通读者的基本权力,促进和加强图书馆事业建设与发展的必然要求。
“依法治馆”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具体体现,也是图书馆事业和工作发展的根本保证。
只有在法律框架下,才能从根本上激发图书馆事业的内在活力,保障图书馆事业高效、和谐运行。
1.2图书馆立法是实现我国图书馆事业发展战略目标的需要图书馆事业是一项造福于人类,服务于社会的文化事业。
现阶段,我国的图书馆管理工作并没有统一的制度和法律予以规制,这就导致不同的图书馆在管理水平、管理制度、管理效果上有着明显的差距。
通过图书馆立法,制定整齐划一的评判标准,既能保障图书馆为社会经济、文化和科技等发展提供有效的信息资源和技术支持,又能促进图书馆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效率化,从而实现图书馆事业发展的战略目标。
浅析《公共图书馆法》之“道”

浅析《公共图书馆法》之“道”《公共图书馆法》是我国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的重要法律,于2017年6月1日正式实施。
本文将从“道”的角度对该法进行浅析。
“道”是道德和法律的根源和基础,是一切文明的源泉和规律。
在《公共图书馆法》中,“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文化传承与教育推进的“道”在文化传承和教育推进方面,《公共图书馆法》要求公共图书馆要收集、整理、保护和利用各类文献,推广科学文化知识,丰富文化生活,促进人们的思想道德、文化素质的提高。
此外,公共图书馆还要组织教育宣传活动,开展专题阅读、讲座、培训等,为公众提供普及教育和终身学习的机会。
这些都是通过公共图书馆传递文化、推动教育的“道”。
二、服务公众群体的“道”公共图书馆的服务对象是广大群众,任何人都可以享受公共图书馆的服务。
作为公共文化设施之一,公共图书馆要为社会各个群体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服务。
例如,对于有残疾人士,公共图书馆应该提供无障碍服务;对于农村地区,公共图书馆应该进行农村文化服务的特色化建设。
这些服务,都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公众需求的“道”。
三、公共文化建设的“道”《公共图书馆法》要求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中应当切实安排和保障公共图书馆工作经费,保障公共图书馆的正常运行。
同时,对于新建和改建公共图书馆,应当保障其场地和建筑符合文化设施要求。
这些是实现公共文化建设、保障公共文化设施发展的“道”。
总体来看,公共图书馆的法律保障体现了我国法律制度的民生导向,注重从“人”出发,服务于人民群众。
同时,也强调了公共文化设施的地位和作用,推动社会文化发展。
在今天,这也是实现“全民阅读”的重要手段。
浅析《公共图书馆法》之“道”

浅析《公共图书馆法》之“道”公共图书馆是社会文化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传承文明、弘扬知识、促进阅读和教育的使命。
《公共图书馆法》是我国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基本法律依据,突显着国家对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视和支持。
在这部法律中,有关“道”的条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对公共图书馆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持。
今天,我们就来浅析《公共图书馆法》之“道”,探讨其在公共图书馆建设中的重要意义。
一、立法宗旨的“道”《公共图书馆法》设立的宗旨是“保障公民的知识权益,促进全民阅读,满足公民美好精神生活的需要,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协调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这一宗旨彰显了国家对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目标,强调了公共图书馆对于知识权益、全民阅读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发展的重要作用。
“道”在这里传达了国家对公共图书馆事业的高度重视和支持,指明了公共图书馆的使命和价值所在,为公共图书馆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
二、公共图书馆的职责和服务内容《公共图书馆法》明确了公共图书馆的职责和服务内容,为公共图书馆的规范运行提供了法律依据。
“道”在这里体现为国家对于公共图书馆服务的要求和标准,指导公共图书馆在服务内容和形式上的发展。
根据法律规定,公共图书馆应当开展阅读推广、文化普及、数字化服务、社区服务、文化创意等多元化服务,满足公众对知识、文化和信息的需求,为全民阅读、全民教育和全民创造提供有力支持。
这一“道”为公共图书馆的职责和服务内容明确了方向,促进了公共图书馆事业的规范发展和提升。
三、公共图书馆的管理和运营四、公共图书馆的法律保障和监督机制《公共图书馆法》还规定了公共图书馆的法律保障和监督机制,加强了对于公共图书馆事业的监管和支持。
“道”在这里体现为国家对于公共图书馆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的维护,保障了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健康发展和公正运行。
根据法律规定,公共图书馆应当接受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保证图书馆服务的合法合规,有效维护读者的权益和利益,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的良性发展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我国图书馆法立法浅见[摘要]图书馆法立法的国际趋势,国内立法积累,社会主义文化大繁荣下的图书馆业发展是图书馆法立法的时代背景。
图书馆法立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依法治馆的需要。
[关键词]图书馆法;立法;背景20世纪80年代初,图书馆界就呼吁制定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图书馆法》,很快得到业界全面响应。
1993年文化部把“图书馆法”列入其立法计划。
2001年3月6日在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郭凤莲等34名代表提出了关于制定“图书馆管理法”的议案,同年4月,文化部政策法规司和社会文化图书馆司联合在天津市召开“图书馆法”专家座谈会。
2009年3月全国人大将图书法立法提上议事日程。
笔者作为长期在基层图书馆工作的实际工作者,强烈期盼全国人大及相关部门,加大工作力度,加快立法进程,以使我国第一部规范调整图书馆业法律关系的基本法早日面世。
一、充分认识图书馆法立法时代背景图书馆法的立法要放在全社会范围和时代发展的背景下考量,唤起全社会图书馆法律意识。
我国图书馆法立法的时代背景,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图书馆法立法是国际趋势近现代以来,国际范围产业革命、科技革命和教育的蓬勃发展,人们对知识和图书馆资源日益重视,推动了图书馆业和图书馆法制建设的发展。
目前,世界上100多个图书馆事业发展较早的国家,已先后有60多个国家制定了250多部图书馆法。
1850年英国颁发第一部图书馆法。
1848年,美国产生了第一部州图书馆法,到1890年已有29个州相继制定各种类型的州图书馆法,1956年美国联邦政府第一次通过了《全国图书馆法——图书馆服务法》,随后,又相继颁布了一系列联邦图书馆法:如《图书馆服务与建筑法》等。
日本于1899年颁布了《图书馆法——图书馆令》,1950年制定了《图书馆法》,1953制定了《学校图书馆法》。
国际范围各国图书馆法立法实践显示,通过立法才能定位图书馆的社会功能,立法是形成健全统一并适应时代发展变化而不断进步的国家图书馆体系的必要条件。
立法对各国图书馆事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法律保障作用。
各国多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以国家法形式颁布,以最大法律效力保证其施行,通过立法将图书馆法与教育、科技等立法紧密衔接。
在立法内容上,各国图书馆法充分反映图书馆业的共同属性和内在规律,又体现出各国的国别特色。
《日本图书馆法》对图书馆定位规定,根据社会教育法精神,确定图书馆设置和经营上的必要事项,以求其健全的发展。
图书馆经费来源上,一般列入财政预算。
美国各州立法根据财产征收图书馆事业特别税,地方财政收入拨出图书馆专款资金。
日本规定财政拨款外,还规定公共图书馆的设置和经营等必须达标时才能接受国家拨款,还设有图书馆振兴财团,基金由中央、地方政府和民间提供。
总之,近现代各国制定图书馆法是一种国际趋势,各国图书馆法立法实践值得认真研究借鉴。
(二)国内图书馆立法积累是实践基础新中国的成立,图书馆业得到高度重视,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文化教育科技交流,图书馆业得到长足发展。
与之相应,图书馆立法在探索中积累。
1956年教育部颁发《高等学校图书馆试行条例(草案)》,1957年国务院颁发《全国图书馆协调方案》,1978年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颁发《省、市、自治区图书馆工作暂行条例(试行草案)》,1982年文化部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图书馆工作条例》,1987年国家教委发布《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
这些法规、规章等的出台,对我国图书馆的性质功能、职责、业务范围和队伍建设等作了一系列的原则规定,对推动我国图书馆业发展起到了法律保障作用。
同时我国图书馆的法制建设逐步得到重视。
1996年上海市政府公布新的《上海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1997年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条例(试行)》,两市加大投入,规范促进图书馆业发展。
在1998年全国公共图书馆第二次评估定级活动中,上海和深圳图书馆被评为一级图书馆。
2008年《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图书馆管理条例》颁布。
2001《湖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颁布。
2002年《北京市图书馆条例》出台,代表了中国图书馆事业地方性立法的最高水平,该条例突破条块分割的现状,形成统一的图书馆管理服务体系,对不同类别的图书馆设定数量低限标准,鼓励各种社会资源兴办图书馆业,倡导志愿者图书馆服务,列入读者为本权益保护条款,引导以首都图书馆为中心的图书馆网络建设,规定北京各类图书馆参加国家数字图书馆网络建设的义务,规定图书馆资源载体的多样性,规定资源采集要包括数据使用权的购买等,体现了北京作为首都的特殊性,力图与国际接轨,为全国性立法累积了较为坚实的实践基础。
(三)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背景下的图书馆业呼唤图书馆法立法我国图书馆业经过60多年发展,已有了相当的基础和规模,到2010年,我国已有公共图书馆2860个,基本实现县县有馆,发达地区已向乡镇及社区延伸。
我国制定了文献著录国家标准,文献编目实现联合统一编目,有力地促进了书目信息的广泛传递与交流,大学图书馆走在自动化建设前沿,高校的校园网、电子阅览室,已成大学生图书信息资源重要平台。
公共图书馆系统由区域性网络向全国发展,国家图书馆与INTERNET联网。
深圳等公共图书馆引领公共图书馆自动化建设,已有全国善本书目、民国书目等数据库建设项目。
各类图书馆以其传统和现代方式为科研、教学及其它公众提供服务,为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决策,为个人及社会经济组织提供优质高效的图书信息服务。
进入新世纪,党中央提出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快社会转型发展,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协调发展,在2010年中央政治局第22次集体学习时,胡锦涛提出促进文化事业全面繁荣和文化产业快速发展,加快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以政府为主导,加大投入力度推进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
国家“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明确规划,增加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公共图书馆等免费开放,规划建设一批地、市级公共图书馆。
随着社会转型发展和社会主义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图书馆业将进入一个发展繁荣期,亟需一部权威性高的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图书馆法,从图书馆功能定位、管理体制、资源共享、著作权版权保护、图书馆信息安全、经费保障、读者权益保护、馆员队伍建设等方面提供法律支撑,以推动图书馆业的发展繁荣。
二、加快图书馆法立法进程加快图书馆法立法进程,关键要从以下三个方面下功夫:(一)深化图书馆法立法必要性认识1.加快图书馆法立法进程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当代中国的发展道路,就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依法治国的对象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
在社会主义文化大繁荣大发展背景下的图书馆业,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方面,及时制定图书馆法,可以保证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图书馆法的规定对图书馆业进行管理,使人民群众依法对图书馆业的管理工作实现制度化、法律化,使依法治国方略在图书馆业这一文化事务的重要领域得以实施。
2.加快图书馆法立法进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党的领导下,我国的立法机关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立法工作,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
但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是封闭禁止的,而是不断完善的。
实践无止境,立法无穷尽。
特别是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图书馆等文化事业,树立终身学习习惯,建立学习型社会,唤发出人民群众对图书馆等公共图书信息资源和服务的新需求,要求提升图书馆法立法层次,加快图书馆法立法进程,使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加完善。
3.加快图书馆法立法进程是实现依法治馆的现实需要。
图书馆业已进入数字化、网络化时代,除京、沪、深等先进发达地区和高校科研机构图书馆业以外,就全国而言,仍处于公共图书馆、科研图书馆、学校图书馆等三套马车各自封闭状态,发达地区的实践未上升到法律高度予以规范,落后地区的图书馆业也没有专门的图书馆法予以强制力的推动。
现实的图书馆业急需一部图书馆法在图书馆的功能、管理体制、数字网络化要求、资源共享、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安全、经费保障、读者权益保护、馆员队伍建设等方面作出统一规范的法律规定,以更高的法律权威,规范图书馆业发展,提高依法治馆水平。
(二)有待化解的图书馆法立法制约因素在当今形势下,我国图书馆法立法障碍主要有以下三方面:1.公民良好的读书习惯尚未完全养成读书尚文是中华民族的传统。
历史上书院制度的兴盛,近代以来西学东渐,使图书馆制度作为舶来品在中国有所发展。
新中国成立,亿万人民在思想文化上获得真正解放,图书馆业获得长足发展,读书识字学习科学文化成为席卷神州大地的文化潮流。
但随着市场机制的引入和经济社会追赶式发展,实用主义侵蚀了人们的读书行为,新的读书无用论又重新抬头,与按照树立终身学习习惯、建立学习型社会,养成公民良好的读书习惯要求相比全社会尚有较大差距。
图书馆业一方面大步跨进数字网络化时代,另一方面作为文化事业一部分又处在亟待加强的境地,这样的社会大环境造成了图书馆法立法的滞后。
2.立法领域要更加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进入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文化更加繁荣,同时人民精神文化需求日趋旺盛,对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要求更高,要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促进现代化建设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相互协调。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必须理论联系实际,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贯穿于各方面的工作。
基于上述精神,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经济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适应树立终身学习习惯,建立学习型社会、创新型社会,信息网络日益全球化等一系列要求,迫切需要图书馆业蓬勃发展,迫切需要一部更具法律权威的图书馆法,这是立法领域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
3.进一步加强图书馆法立法研究一部权威的图书馆法的制定必须要动用社会资源,加强立法研究,要立足本国实际,吸收世界各国图书馆法立法成功经验,采用拿来主义为我所用,要组织法律和图书馆业专家、有关方面领导、一线实际工作者进行研究,还要征求社会大众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