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中级职称北京市绿化条例

园林中级职称北京市绿化条例
园林中级职称北京市绿化条例

·北京市绿化条例

(2009年11月20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义务植树

第四章绿地保护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监督和管理。

法律、法规对森林、古树名木、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绿化工作应当贯彻科学发展观,体现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城乡统筹和政府组织、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妥善协调、处理各种利益关系,依法明晰树木权属,完善生态公益林建设和管护补偿补助机制,保护树木所有权人和管护者合法权益,促进首都绿化事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化工作的领导,将绿化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绿化覆盖率目标,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保障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的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第六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学校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教育居民和在校师生履行绿化义务,保护绿化成果,做好本社区、本单位的绿化工作。

第七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绿化科学知识、绿化法律法规和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宣传工作,增强公民履行绿化义务和保护绿化成果的意识。

第八条本市推进林业碳汇工作,普及碳排放知识,倡导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和实现碳中和的绿色环保理念,引导公众参与碳补偿活动。

(碳汇:从空气中清楚二氧化碳的过程、活动和机制,指森林吸收储存二氧化碳的多少,或者森林吸收存储的能力)

第九条本市鼓励和支持绿化科学技术的基础研究和转化应用,选育、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节水耐旱及兼顾冬季绿化美化效果的植物品种。引进植物品种应当防止有害植物侵入。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投诉和举报损害绿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十一条本市对在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绿化事业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按照因地制宜、科学布局、切实可行的原则组织编制和实施绿化规划。

绿化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适应防灾避险需要,保持历史风貌,体现首都特色。

绿化规划包括绿地系统规划、植树造林规划等专项规划。

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各类绿化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绿线管理。

(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分类:1.公共绿地2.防护绿地3.生产绿地4.居住区绿地5.单位附属绿地6.道路绿地7.风景林地)

第十三条市和区、县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包括各类绿地的功能形态、绿地指标、绿地布局面积和控制原则等内容。区、县绿地系统规划还应当包括分期建设计划和建设标准等内容。

绿地防火设施建设应当纳入所在地区消防规划。

第十四条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

区、县绿地系统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定,并符合市绿地系统规划,与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建制镇绿地系统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定,并与区、县绿地系统规划相一致,与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第十五条绿地系统规划报批前,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可以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绿地系统规划在实施中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审批。

第十六条本市依照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绿化隔离地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应当坚持城乡统筹原则,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合理安排土地利用,扶持与绿化隔离地区功能定位相适应的绿色产业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

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市加强城市公园、郊野公园、乡村公园建设,为公众提供更多绿色活动空间。

第十八条绿地建设应当严格按照绿化规划实施,坚持生态、景观、文化协调统一和节约资源的原则,充分利用乡土植物,注重营造植物景观,突出生物多样性,形成合理的种植结构。

第十九条绿地建设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共绿地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其中,城市道路、公路、河道等用地范围内的公共绿地分别由各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二)建设工程附属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建设;

(三)铁路、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的绿地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四)村庄规划绿地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建设责任不明确的,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建设并方便管护的原则确定。

公共绿地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划安排绿化用地。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应当按照绿地系统规划和详细规划确定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其中,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化用地面积比例不得低于30%,并按照居住区人均不低于2平方米、居住小区人均不低于1平方米的标准建设集中绿地;成片开发或者改造的地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集中绿地,绿地建设费用纳入开发建设总投资。

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附属绿化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

第二十一条绿化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和规范。从事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依法应当实行招标的绿化工程,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

第二十二条公共绿地绿化施工前,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报送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并提出意见。

建设工程附属绿地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绿化施工的30日前,书面告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并报送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建设提供技术服务。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绿地建设费用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

居住区、居住小区建设工程分期建设的,其附属绿化工程的具体建设时序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土地条件的内容并予以明确。

居住区、居住小区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示。

第二十四条公共绿地建设工程竣工后,市或者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应当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范围,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附属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的内容予以核实;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对绿化工程是否符合设计方案进行验收,将验收结果载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公共绿地建设工程、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有关资料应当纳入城市建设档案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居住区、居住小区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制作绿地平面图标牌,在居住区、居住小区的显著位置进行永久公示。

第二十六条露天停车场地面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进行绿化,种植可以达到遮阳效果的树木。

鼓励屋顶绿化、立体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绿化。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及文化体育设施,符合建筑规范适宜屋顶绿化的,应当实施屋顶绿化。

第二十七条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临时绿化,所需费用由土地使用权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农村地区应当科学布局绿化用地,按照村庄园林化、道路林荫化、河渠风景化、农田林网化的要求实施绿化;提高农村绿化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兼顾绿化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二十九条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村民参加村庄绿化建设,组织村民对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村庄周围的空地、村庄内的闲置土地进行绿化,支持村民对住宅庭院和周边的空地进行绿化美化。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村庄绿化建设提供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农村居民在住宅房前屋后种植树木的,树木收益归种植者所有。

第三章义务植树

第三十一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植树义务。

第三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适龄公民参加植树活动。鼓励个人参加所在地区的义务植树活动。

驻本市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依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有关规定参加义务植树活动。

各级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地区的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工作。

第三十三条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植树造林、认建认养树木绿地、购买碳汇、参与绿化宣传咨询等多种形式履行植树义务。

第三十四条各级绿化委员会应当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核定并记录单位参与义务植树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单位和个人将种植或者养护的树木移交绿地、树木管护责任单位的,所移交树木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过验收。

绿化委员会应当指导各单位义务植树责任区和义务植树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做好服务工作。

第三十六条单位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可以向所在区、县绿化委员会提出协助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申请。接到申请的区、县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专业绿化单位代其完成植树任务,所需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三十七条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认养公共绿地履行植树义务的,可以在区、县绿化委员会指导下与公共绿地管护单位签订协议,按照要求对公共绿地实施养护,并根据协议对公共绿地享有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各单位应当根据义务植树规划和年度计划,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开展义务植树活动。

第四章绿地保护

第三十九条加强对绿地、树木的管理和保护(以下简称管护)。绿地、树木的管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结合第十九条一起看)

(一)公共绿地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其中,城市道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绿地分别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所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居住小区内依法属于业主所有的绿地由业主负责,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护;

(四)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五)铁路、湖泊、水库等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六)村庄绿地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或者零星树木及管护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所在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管护责任。

第四十条管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绿地、树木养护规范对绿地、树木

进行管护并做好防火工作。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绿地、树木的管护给予技术指导。

第四十一条管护单位应当加强道路附属绿地的管护,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制定作业方案。占用道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为道路绿化养护作业提供道路交通安全保障。

第四十二条居住区内严重影响居住采光、通风、安全的树木,管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及时组织修剪。当事人应当协助管护单位做好修剪工作。

第四十三条影响管道、线路、交通等公共设施使用和安全的树木,管护单位应当按照树木修剪规范及时修剪。

新设管道、线路、交通等公共设施,需要修剪树木的,应当经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四条因抢险救灾和处理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需要,可以对树木进行修剪或者砍伐。组织紧急情况处理的单位应当在处理结束之日起10日内,将有关处理情况报告所在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因抢险救灾和处理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修剪或者砍伐树木,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四十五条市政、交通、电力、通讯等建设工程项目影响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保护绿地和树木的措施,并在施工前告知管护单位。

第四十六条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规范,不得影响树木正常生长和绿地使用功能。

第四十七条矿山、砂石开采场、砖瓦窑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地表植被破坏的,责任单位应当负责植树造林、恢复植被,不得造成地表裸露。

第四十八条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应当科学确定适宜的保护范围,保护天然植被和植物资源的自然特性。

第四十九条各级风景名胜区应当坚持保护优先、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保护绿化资源的完整性与观赏性。游览者和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民有保护林草植被和各项绿化设施的义务。

第五十条禁止下列损害绿化的行为:

(一)在树木旁或者绿地内倾倒、排放污水、垃圾、渣土及其他废弃物;

(二)损毁树木、花草及绿化设施;

(三)在树木或者绿化设施上悬挂广告牌或者其他物品;

(四)在绿地内取土、搭建构筑物;

(五)在绿地内用火、烧烤;

(六)其他损害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本市实行树木所有权登记制度。树木所有权不明确的,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登记工作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五十二条市和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绿化事业需要制定绿化规范和标准,加强绿化工作监督检查,及时处理有关绿化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规划、建设、农业、财政等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做好绿化相关工作。

交通、水务、市政管理、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绿化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绿化工程的监督;对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绿化工程应当进行质量监督。

第五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绿化管理人员,做好绿化管理工作;对本辖区内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或者向市和区、县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本区域内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十五条市和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采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等措施。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不得拒绝、阻挠、妨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作出规划许可前,应当就建设工

程设计方案中有关绿化用地的内容征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第五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的性质和用途。中心城、新城、建制镇范围内,因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原因需要改变公共绿地性质和用途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改变其他绿地性质和用途的,应当经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因前款情形造成公共绿地面积减少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该绿地周边补建相应面积的绿地。

第五十八条严格限制移植树木。因城市建设、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特殊原因确需移植树木的,应当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移植许可证应当在移植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同一建设项目移植树木不满50株的,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次或者累计移植树木50株以上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九条严格控制砍伐树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树木,经批准可以砍伐:

(一)已经死亡的;

(二)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无保留价值或者发生其他严重病虫害的;

(三)因抚育或者更新改造需要且无移植价值的;

(四)因城市建设、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特殊原因确需移植但无法移植或者无移植价值的。

同一建设项目砍伐树木胸径小于30厘米并且不满20株的,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砍伐树木胸径30厘米以上的,以及一次或者累计砍伐树木20株以上不满50株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次或者累计砍伐树木50株以上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砍伐许可证应当在砍伐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条未经批准不得临时占用绿地。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临时占用中心城公共绿地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其他绿地的,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临时占用绿地期满后,占用人应当按照规定恢复原状。

第六十一条代征的城市绿化用地,建设单位应当自规划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交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绿化,不得擅自转作他用。

第六十二条市和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5年开展一次绿化资源清查,建立绿化资源档案,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资源监测和效益评估。

市和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化植物的检疫和有害生物防治,建立有害生物疫情监测预报网络,编制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应急预案,健全有害生物预警预防控制体系。

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绿化植物的检疫和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公示绿地平面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对闲置土地进行临时绿化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管护单位未按照养护规范进行养护并做好防火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树木死亡、绿化设施损毁、景区风貌破坏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未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规范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影响树木正常生长或者绿地使用功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损害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改变绿地性质和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按照改变的面积处取得该处土地使用权地价款3至5倍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移植树木的,责令限期改正;无法改正的,责令在规定地点补种移植株数5倍的树木,并可以处所移植树木价值3至5倍的罚款。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砍伐树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在规定地点补种砍伐株数10倍的树木,处所砍伐树木价值5至10倍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未经许可临时占用绿地的,责令限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京政办发[2006]3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5.20 【实施日期】2006.05.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 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6]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日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建北京市园林绿化局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06〕1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建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和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的通知》(京政办发〔2006〕6号),组建北京市园林绿化局(简称市园林绿化局),挂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简称首都绿化办)牌子。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办)既是负责本市城乡绿化和林业工作的市政府直属机构,也是首都绿化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1.原北京市园林局承担的城市(规划市区、风景名胜区)园林绿化方面的行政管理职责。 2.原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林业局)承担的首都绿化美化管理和本市林业行政管理职责。 (二)转变的职责。 1.按照科学发展观和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加强对全市园林绿化的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园林绿化事业的协调发展。 2.按照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要求,弱化微观事务管理职能,不再直接管理市属公园;强化园林绿化方面发展规划、政策措施、管理标准的制订以及执法监督等职责;推进和规范有关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提高园林绿化方面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二、主要职责

风景园林中级工程师职称评审理论考试试题及答案

风景园林中级工程师职称评审理论考试试题及答案 一、选择 1、园林工程建设施工工艺要求(B) A、要求简单,标准高 B、要求严,标准高 C、要求严,标准低 D、工艺简单,施工方便 2、园林工程建设施工技术(C)。 A、简单 B、简单、费用低 C、复杂 D、单一 3、园林工程建设是城镇基本建设的(A)。 A、主要组成部分 B、次要组成部分 C、补充部分 D、完善部分; 4、下列工程属水景工程的是(A)。 A、驳岸、护坡和喷泉工程 B、栽植与假山工程 C、供水与排水工程

D、喷灌系统 5、下列水景形式属动态水景的是(B)。 A、湖、池、河; B、河、瀑布、跌水; C、泉、岛、溪; D、以上都不对 6、下列水景形式属静态水景的是(A)。 A、湖与池; B、湖、池、瀑布 C、瀑布、假山和小河 D、以上都不对 7、按面层材料园路可分为(A)。 A、整体路面、块料路面、碎石路面和简易路面 B、路堤式、路堑式和特殊式 C、主路、次路、小路和小径 D、路面、路基和道牙 8、按使用功能园路可分为(C)。 A、整体路面、块料路面、碎石路面和简易路面 B、路堤式、路堑式和特殊式 C、主路、次路、小路和小径 D、路面、路基和道牙 9、按结构形式园路可分为(B)。

A、整体路面、块料路面、碎石路面和简易路面 B、路堤式、路堑式和特殊式 C、主路、次路、小路和小径。 D、路面、路基和道牙 10、园路的组成包括(A)。 A、路面、路基和道牙 B、基层和面层 C、面层、基层和结合层 D、主干道、次干道、支路 11、把能够看到的园外景色有意识地组织到园内来,成为园景的一部分,被称之为(C)。 A、框景 B、漏景 C、借景 D、障景 12、“片山有致,寸石生情”指的是(D) A、山体错落有致,寸石脉脉含情 B、一片片山很有秩序,小石头有感情。 C、用一片片山石推出假山,看后有感情 D、受中国山水画影响,借山石抒发情趣。 13、“出淤泥而不染,花中之君子也”指的是(A)。 A、莲花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林木修剪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林木修剪技术规定》(试 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 【发布部门】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9.04.09 【实施日期】2009.04.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林木修剪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为提高森林质量,改善林分结构和景观效果,促进林木正常生长发育,规范林木经营管理修剪行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森林资源管理,根据森林法规、相关技术规程,结合北京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北京市林木修剪技术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管理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林木修剪作业调查设计制度 编制作业设计前应先开展外业调查,所在地区县或乡镇林业部门应派技术人员参加调查,确定需要修剪的林木数量规模。修枝、抹头施工作业设计由林木所有者自行组织编制或委托编制;截干施工作业设计由乡镇林业站或委托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国有林场、铁路、公路、水务管辖范围内的林木修剪,可自行组织编制施工作业设计。

施工作业设计内容应包括:当地基本情况、目的意义、施工地点、修剪原因、修剪方式、修剪任务量、安排、安全保障措施以及有关图表等。采用截干方式的,应计算出采伐蓄积量。 二、实行施工作业设计申报制度 修枝施工作业设计由林木所有者自行组织编制实施,不需审批。抹头施工作业设计方案按相关规定应报区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截干施工作业设计应按森林采伐管理规定执行。 三、施工作业现场实行拨交、公示,加强检查监督 施工前应在当地乡镇所在地和村委会所在地及其施工现场公示,国有林场、铁路、公路、水务在其办公地点和施工现场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施工地点、施工时间、施工任务量、施工作业设计审批文件、施工作业负责人、反映问题联系电话等。 修剪作业日常管理工作由组织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作业设计施工。当地乡镇林业部门应派出现地质量监督员,监督指导修剪工作。施工单位的修剪施工完工后7个工作日内,向作业设计批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审批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及时组织验收。市或区县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抽查。 各

北京市绿地系统规划

北京市绿地系统规划 第一章总则 与新城规划、中心城“街区控规”紧密衔接, 确定全市绿地系统结构, 从空间上对全市域范围的绿色空间进行统筹安排. 第1条重要性 本次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从宏观全局的角度,在充分利用自然山水构架的基础上,构建城市绿地系统的合理结构,明确北京市城市绿地的发展方向。 通过对不同空间层次(包括市域、中心城、新城)、不同类型(包括城市绿地,农田、林地、水系、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湿地、风沙治理区、森林公园、绿色隔离地区、水源保护地、各类防护林带等)的绿地进行定性、定量、定位。 第2条规划依据 ⑴建设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试行)》建城〔2002〕240号 ⑵《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 ⑶《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2000年) ⑷《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1990年4月21日)》 ⑸《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J185~2002)》 ⑹《北京市区绿地系统规划》(2002年) ⑺建设部《国家园林城市标准》(2005年)。

⑻关于印发创建“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城[2004]98号) ⑼建设部《生态园林城市标准》(2004年) ⑽北京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2006版) ⑾北京林业发展战略研究与规划 ⑿北京市各新城规划 ⒀《北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 第3条规划内容 在遵循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基本法则前提下,将各类自然元素全面统筹,构筑合理空间结构;科学配置,建立完善功能系统,综合协调,提出均衡用地规模;集约布局,满足适宜服务半径;将历史、文化元素与“自然元素”紧密融合,体现城市文化特征。 ⑴市域绿地系统规划(图1) ⑵中心城绿地系统规划(图2) ⑶新城绿地系统规划(图3) —重点新城是指顺义、通州、亦庄新城;生态新城是指密云、怀柔、延庆、门城和平谷新城;一般新城是指房山、大兴和昌平新城。 —新城绿地系统总体结构布局 —重点新城绿地系统分区规划 第4条规划期限 与《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一致。 近期2004~2010年 远期2011~2020年 远景2020年以后

风景园林中级工程师职称评审理论考试题库

园林题库1 一、选择 1、园林工程建设施工工艺要求(B要求高,标准高)A、要求简单,标准高B、要求严,标准高C、要求严,标准低D、工艺简单,施工方便 2、园林工程建设施工技术(C复杂)。A、简单B、简单、费用低C、复杂D、单一 3、园林工程建设是城镇基本建设的(A主要组成部分)0A、主要组成部分B、次要组成部分C、补充部分D、完善部分; 4、下列工程属水景工程的是(A爻岸、护坡和喷泉工程)o A、驳岸、护坡和喷泉工程 B、栽植与假山工程 C、供水与排水工程 D、喷灌系统 5、下列水景形式属动态水景的是(B河、瀑布、跌水)。A、湖、池、河;B、河、瀑布、跌水;C、泉、岛、溪;D以上都不对 6、下列水景形式属静态水景的是(A湖与池)A、湖与池;B、湖、池、瀑布C、瀑布、假山和小河D、以上都不对 7、按面层材料园路可分为(A整体路面、块料路面、碎石路面和简易路面)o A、整体路面、块料路面、碎石路面和简易路面B、路堤式、路堑式和特殊式 C主路、次路、小路和小径D、路面、路基和道牙 8按使用功能园路可分为(C主路、次路、小路和小径)o A、整体路面、块料路面、碎石路面和简易路面B、路堤式、路堑式和特殊式C、主路、次路、小路和小径D、路面、路基和道牙 9、按结构形式园路可分为(B路堤式、路堑式和特殊式)o A、整体路面、块料路面、碎石路面和简易路面B、路堤式、路堑式和特殊式C主路、次路、小路和小径。D

路面、路基和道牙 10、园路的组成包括(A路面、路基和道牙)。A、路面、路基和道牙B、基层和面层C 面层、基层和结合层D、主干道、次干道、支路 11、把能够看到的园外景色有意识地组织到园内来,成为园景的一部分,被称之为(C 借景)。A、框景 B 、漏景C、借景D、障景 12、<<园冶>>中“片山有致,寸石生情”指的是(D受中国山水画影响,借山石抒发情趣) A、山体错落有致,寸石脉脉含情B —片片山很有秩序,小石头有感情。C用一时 片片山石推出假山,看后有感情D受中国山水画影响,借山石抒发情趣。 13、“出淤泥而不染,花中之君子也”指的是(A莲花)。A、莲花B水仙C 、君子兰D、翠竹 14、城市的地理要素,包括(C位置、距离、结构、范围、时间)等几个方面。a 位置 b、地形 c、距离 d、结构 e、范围f. 时间A. abcdeB.bcdef C.acdef D.abcdef 15、因风光或古建筑等自然与文化遗产而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我国名山有:(A ) a.湖北武当山b、江西庐山c、四川青城山、峨眉山d 、西安华山e、山 东泰山f、安徽黄山g、福建武夷山 A.abcefg B.abdefg C.bcdefg D.abcdef 16、城市环境保护的基本内容包括:(B )a、城市

园林中级职称考试简答题

植物、生态学 简答题 1、植物叶的形态和功能? 答:植物的叶,一般由叶片、叶柄和托叶三部分组成。具有三部分的为完全叶,缺少其中任一部分或者两部分的为不完全叶。 功能:1、进行光合作用 2、蒸腾作用的主要器官 3、具有一定的吸收、分泌作用 4、有些植物的叶还有营养繁殖的功能 2、简述影响群落演替的主要因素有哪些? 答:A、植物繁殖体(孢子、种子、鳞茎、根状茎)的迁移、散布和动物的活动性。植物的定居包括植物发芽、生长和繁殖三个方面,缺一不可,植物繁殖体的迁移和散布是群落演替的先决条件。 B、群落内部环境的变化。是由群落本身的生命活动造成的,与外界环境条件的改变没有直接关系。 C、种内和物种间结构变化。组成一个群落的物种在其内部以及物种之间都存在特定的相互关系,这种关系随外界环境条件和群落内环境的改变而不断的进行调整。 D、外部环境变化。虽然决定群落演替的根本原因存在于群落的内部,但是,在群落之外的环境条件诸如气候、地貌、土壤、火等,可以成为引起演替的重要条件。 E、人类的活动。人类有意识、有目的的社会活动对自然环境的生态关系起着促进、改造和建设的作用。 3、3、湿地生态系统有哪些主要功能? 答:湿地生态系统——指地表过湿或者常年积水,生长着湿地植物的地区。他是开放水域与陆地之间过渡性的生态系统。兼有水域和陆地生态系统的特点,具有其独特的结构和功能。 湿地有富养沼泽、中养沼泽和贫养沼泽之分。湿地的主要特征是:水文、湿地土壤、过渡性。 湿地的功能: 天然的基因库 潜在资源 净化功能(降解有机物、阻截悬浮物、排除水中营养物质进入湿地生态系统的氮) 气候和水文调节等功能 4、环境有哪些基本功能? 答:环境的功能——指以相对稳定的有序结构构成的环境系统为人类和其他生命体的生存、发展所提供的有益用途和相应价值。 A、空间功能:指环境提供的人类和其他生物栖息、生长、繁殖场所,且这种场所是适合他们生 存发展的。 B、营养功能:只环境提供的人类和其他生物栖息、生长、繁殖所必需的各种营养物质及各类资 源、能量。 C、调节功能:指如水体、森林等对气候的调节作用。 5、生态金字塔的类型是什么? 答:生态系统中的能量沿营养级的顺序传递时,由于生物本身对能量的消耗呈急剧的阶段状态递减趋势,每一个营养级为下一个营养级提供的能量仅为10%左右,这就是著名的十分之一定律,这种阶段递减状态,好像一个金字塔,因为生态学上成为“生态金字塔”,指各个营养级之间的数量关系。包括以下类型: A、数量金字塔:表示食物链各个营养级上生物个体数量之间的比例关系 B、生物量金字塔:表示食物链各营养级生物体现存量之间的比例关系 C、能量金字塔:一般用单位时间里单位面积上的能量或生产力表示的比例关系,正塔金字塔。 6、植物的六种基本类群是什么?

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9月1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巩固绿化成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林地等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城市绿化和管理依照《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执行。 第三条市和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乡、镇林业工作站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乡、镇的森林资源保护 管理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受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森林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本市根据国家规定,建立林业基金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第六条森林资源实行分类经营,森林和林木划分为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 生态公益林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商品林包括经济林、用材林和薪炭林。 生态公益林范围的划定由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市林业行政主 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生态公益林建设纳入本市国家基本建设项目计划;人民政府对营造商品林给予 扶持。 第七条市和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五年进行一次森林资源清查,掌握森林资源消长情况,建立森林资源档案。 第八条本市森林公安机关负责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第九条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国有林场、铁路、公路、水利、矿务、园林等有林单位应当建立护林组织,划定护林责任区,订立护林公约, 配备护林员。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森林资源,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第十一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权属管理 第十二条森林、林木,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权属: (一)国家所有的土地上自然生长的森林、林木,所有权属于国家,经营单位 按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 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三)法律、法规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森林、林木,归该单位所有; (四)单位与单位、单位与个人、个人与个人合作营造的森林、林木,归合作 各方共有; (五)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林木,归国家所有;在集体所有的土地 上义务栽植的林木,归该集体所有; (六)承包林地、租赁荒山、荒滩栽植的林木,归承包方、承租方所有,合同 另有约定的,按合同规定确定林木所有权; (七)私营企业事业单位在其合法使用的土地上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八)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上栽植的林木,归该农村居民所有。 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确定。

中级园林工程师职称评审报考条件

中级园林工程师职称评审报考条件 发布时间:2013年06月03日作者:匿名浏览量:5630 一、范围对象 在私营企业、港澳台侨独资企业、民营科技企业以及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和在市、县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人事代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基本条件 1、助理工程师(初级职称):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工作满半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一年以上;中专、高中、初中毕业后担任员级职务三年以上。 2、工程师(中级职称):大学本科毕业后,担任助理级职务满三年以上;专科毕业后,担任助理级职务满四年以上;中专、高中毕业后担任助理级职务满五年上。 3、高级工程师(高级职称):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 年以上,取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中级职务工作5 年以上;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 年以上,取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5 年以上。 三、材料要求 为了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凡涉及申报对象的学历、专业年限、考试成绩、任职年限及本人的工作能力和主要业绩、奖惩情况,须由申报单位核实后,按规定的要求提交以下主要材料: 1、《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表》(中、初级一式二份)、附件表(一式一份); 2、上一年度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 3、专业论文和业务工作总结; 4、其它能反映本人工作能力和重要业绩的相关材料; 5、《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能力测试合格证》; 6、一寸免冠彩照5张、身份证复印件2份、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2份。 四、评审专业类别 1、工程系列职称○1技术员○2助理工程师○3工程师○4高级工程师 工程师分类:工民建工程师、建筑工程师、建筑设计工程师、建筑装饰工程师、建筑施工工程师、建筑管理工程师、建筑水电安装工程师、工民建安装工程师、给排水工程师、土木工程工程师、土木建筑工程师、工程造价工程师、测量工程师、结构工程师、暖通工程师、安全工程师、岩石工程工程师、土岩方工程师、工程测量工程师、市政工程工程师、园林建筑工程师、风景园林工程师、园艺工程师、园林工程师、园林绿化工程师、古建筑园林工程师、腐蚀与防护工程师、设备安装工程师、路桥工程师、路桥施工工程师、道路与桥梁工程师、隧道工程工程师、市政工程师、市政道路工程工程师、电子信息工程师、电气工程师、电气工程工程师、电气设备工程师、电气自动化工程师、制冷与空调维护工程师、热能动力工程师、机电工程师、机电工程工程师、化工工程师、机械工程师、机械制造工程师、机械机电工程师、汽车维修工程师、水利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师、水电工程工程师、锅炉、窑炉、计算机技术

园林工程师职称评审理论考试试题

简答题 1、简述中国古典园林的特点。参考答案:缘于自然,高于自然;小中见大,大中有小,虚中有实,实中有虚,曲径通幽,处理手法含蓄,空间的流通与对比,诗情画意 2、近年来,古树的保护引起了社会的重视与研究,请列举引起古树衰老的原因。参考答案:土址密度过高、树干周围铺装面过大、土址理化性质恶化、根部的营养不良、人为损害、自然灾害等。 3、简述种植设计在园林规划设计中的一般原则参考答案:(1)符合园林绿地的性质和功能要求(2)考虑园林艺术的需要(3)选择合适的植物种类,满足植物的生态要求(4)种植的密度和搭配 4、简述园林树木修剪的方法。参考答案:按园林树木修剪的时期可分为休眠期修剪和生长期修剪。修剪方法包括:疏枝、短截、剥芽、去蘖等 一、选择

1、园林工程建设施工工艺要求(B )A、要求简单,标准高 B、要求严,标准高 C、要求严,标准低 D、工艺简单,施工方便 2、园林工程建设施工技术( C )。 A、简单 B、简单、费用低 C、复杂 D、单一 3、园林工程建设是城镇基本建设的( A )。 A、主要组成部分 B、次要组成部分 C、补充部分 D、完善部分; 4、下列工程属水景工程的是(A )。A、驳岸、护坡和喷泉工程 B、栽植与假山工程 C、供水与排水工程 D、喷灌系统 5、下列水景形式属动态水景的是(B )。A、湖、池、河;B、河、瀑布、跌水;C、泉、岛、溪;D、以上都不对 6、下列水景形式属静态水景的是(A )。A、湖与池;B、湖、池、瀑布 C、瀑布、假山和小河 D、以上都不对 7、按面层材料园路可分为(A )。A、整体路面、块料路面、碎石路面和简易路面 B、路堤式、路堑式和特殊式 C、主路、次路、小路和小径 D、路面、路基和道牙 8、按使用功能园路可分为(C )。A、整体路面、块料路面、碎石路面和简易路面 B、路堤式、路堑式和特殊式 C、主路、次路、小路和小径 D、

北京市绿化要求

绿化环境规划设计要求 第一节技术术语 4.1.1 城市绿化规划指标 城市绿化规划指标包括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城市绿化覆盖率和城市绿地率。 1.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是指城市中每个居民平均占有公共绿地的面积。 计算公式: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平方米)=城市公共绿地总面积÷城市非农业人口。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根据城市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而定: (1)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足7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应不少于5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6平方米。 (2)人均建设用地指标75-10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应不少于6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7平方米。 (3)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超过10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应不少于7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8平方米。 2.城市绿化覆盖率:是指城市绿化覆盖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 计算公式:城市绿化覆盖率(%)=(城市内全部绿化种植垂直投影面积÷城市面积) X100%。 城市绿化覆盖率到2000年应不少于30%,到2010年应不少于35%。 3. 城市绿地率:是指城市各类绿地(含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六类)总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 计算公式:城市绿地率(%)=(城市六类绿地面积之和÷城市总面积)X100%。 4.1.2 城市绿化规划指标的统计口径 1.公共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公园、小游园、街道广场绿地,以及植物园、动物园、特种公园等。公共绿地面积系指城市各类公共绿地总面积之和。 2.城市建成区内绿化覆盖面积应包括各类绿地(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六类绿地)的实际绿化种植覆盖面积(含被绿化种植包围的水面)、街道绿化覆盖面积、屋顶绿化覆盖面积以及零散树木的覆盖面积。这些面积数据可以通过遥感、普查、抽样调查估算等办法来获得。 3.根据《城市绿化条例》规定,城市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六类,在计算城市绿地率时,应用全部六类绿地面积同城市总面积之比。 4.垂直绿化、阳台绿化及室内绿化不计入以上三项指标。 第二节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要求 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具体规定如下: 1.凡符合规划标准的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 居住人口7000人以上或建设用地面积10公顷以上),按照不低于30% 的比例执行, 并按居住区人口人均2 平方米、居住小区人均1

园林绿化中级职称-大纲对应所有知识点

第一部分专业基础知识 一、城市绿化条例 《北京市绿化条例》(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9年11月20日通过,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本市推进林业碳汇工作,普及碳排放知识,倡导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和实现碳中和的绿色环保理念,引导公众参与碳补偿活动。 第十八条绿地建设应当严格按照绿化规划实施,坚持生态、景观、文化协调统一和节约资源的原则,充分利用乡土植物,注重营造植物景观,突出生物多样性,形成合理的种植结构。 第十九条绿地建设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共绿地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其中,城市道路、公路、河道等用地范围内的公共绿地分别由各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二)建设工程附属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建设; (三)铁路、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的绿地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四)村庄规划绿地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建设责任不明确的,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建设并方便管护的原则确定。 公共绿地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划安排绿化用地。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应当按照绿地系统规划和详细规划确定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其中,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化用地面积比例不得低于30%,并按照居住区人均不低于2平方米、居住小区人均不低于1平方米的标准建设集中绿地;成片开发或者改造的地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集中绿地,绿地建设费用纳入开发建设总投资。 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附属绿化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 第三十九条加强对绿地、树木的管理和保护(以下简称管护)。绿地、树木的管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共绿地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其中,城市道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绿地分别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北京市建筑工程绿化计算规则

北京市建筑工程绿化计算 规则 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

第四章绿化环境规划设计要求 第一节技术术语 4.1.1 城市绿化规划指标 城市绿化规划指标包括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城市绿化覆盖率和城市绿地率。 1.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是指城市中每个居民平均占有公共绿地的面积。 计算公式: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平方米)=城市公共绿地总面积÷城市非农业人口。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根据城市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而定: (1)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足7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应不少于5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6平方米。 (2)人均建设用地指标75-10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应不少于6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7平方米。 (3)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超过10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应不少于7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8平方米。 2.城市绿化覆盖率:是指城市绿化覆盖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 计算公式:城市绿化覆盖率(%)=(城市内全部绿化种植垂直投影面积÷城市面积) X100%。 城市绿化覆盖率到2000年应不少于30%,到2010年应不少于35%。 3. 城市绿地率:是指城市各类绿地(含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六类)总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 计算公式:城市绿地率(%)=(城市六类绿地面积之和÷城市总面积)X100%。

4.1.2 城市绿化规划指标的统计口径 1.公共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公园、小游园、街道广场绿地,以及植物园、动物园、特种公园等。公共绿地面积系指城市各类公共绿地总面积之和。 2.城市建成区内绿化覆盖面积应包括各类绿地(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六类绿地)的实际绿化种植覆盖面积(含被绿化种植包围的水面)、街道绿化覆盖面积、屋顶绿化覆盖面积以及零散树木的覆盖面积。这些面积数据可以通过遥感、普查、抽样调查估算等办法来获得。 3.根据《城市绿化条例》规定,城市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六类,在计算城市绿地率时,应用全部六类绿地面积同城市总面积之比。 4.垂直绿化、阳台绿化及室内绿化不计入以上三项指标。 第二节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要求 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具体规定如下: 1.凡符合规划标准的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 居住人口7000人以上或建设用地面积10公顷以上),按照不低于30% 的比例执行, 并按居住区人口人均2 平方米、居住小区人均1 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公共绿地, 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公共设施的绿化用地, 与居住区、居住小区的绿化用地统一计算( 非配套建筑设施, 按有关规定执行) 。不符合规划标准的, 按地处城区的不低于25% 、地处郊区的不低于30% 的比例执行。 2.凡经环境保护部门认定属于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的工厂等单位, 按不低于40% 的比例执行。

风景园林中级工程师职称评审理论考试试题库

园林题库1一、选择1、园林工程建设施工工艺要求(B)A、要求简单,标准高B、要求严,标准高C、要求严,标准低D、工艺简单,施工方便2、园林工程建设施工技术(C)。A、简单B、简单、费用低C、复杂D、单一 3、园林工程建设是城镇基本建设的(A)。 A、主要组成部分 B、次要组成部分 C、补充部分 D、完善部分; 4、下列工程属水景工程的是(A)。A、驳岸、护坡和喷泉工程B、栽植与假山工程C、供水与排水工程D、喷灌系统 5、下列水景形式属动态水景的是(B)。 A、湖、池、河; B、河、瀑布、跌水; C、泉、岛、溪; D、以上都不对 6、下列水景形式属静态水景的是(A)。 A、湖与池; B、湖、池、瀑布 C、瀑布、假山和小河 D、以上都不对 7、按面层材料园路可分为(A)。A、整体路面、块料路面、碎石路面和简易路面B、路堤式、路堑式和特殊式C、主路、次路、小路和小径D、路面、路基和道牙 8、按使用功能园路可分为(C)。A、整体路面、块料路面、碎石路面和简易路面B、路堤式、路堑式和特殊式C、主路、次路、小路和小径D、路面、路基和道牙9、按结构形式园路可分为(B)。A、整体路面、块料路面、碎石路面和简易路面B、路堤式、路堑式和特殊式C、主路、次路、小路和小径。D、路面、路基和道牙10、园路的组成包括(A)。A、路面、路基和道牙B、基层和面层C、面层、基层和结合层D、主干道、次干道、支路 11、把能够看到的园外景色有意识地组织到园内来,成为园景的一部分,被称之为 (C)。A、框景B、漏景C、借景D、障景 12、<<园冶>>中“片山有致,寸石生情”指的是(D) A、山体错落有致,寸石脉脉含情 B、一片片山很有秩序,小石头有感情。 C、用一片片山石推出假山,看后有感情 D、受中国山水画影响,借山石抒发情趣。

2019年北京市中级职称考试大纲园林专业

《园林绿化专业基础与实务》考试大纲 前言 根据原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工程技术等系列中、初级职称试行专业技术资格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5]26号)及《关于北京市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5]34号)文件的要求,从2005年起,我市工程技术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试行考评结合的评价方式,为做好考试工作,我们编写了本大纲。本大纲既是申报人参加考试的复习备考依据,也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命题的依据。 在考试知识体系及知识点的知晓程度上,本大纲从对园林绿化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应具备的学识和技能要求出发,提出了“掌握”、“熟悉”和“了解”共3个层次的要求,这3个层次的具体涵义为:掌握系指在熟悉准确、透彻的基础上,能熟练自如地运用并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熟悉系指能说明其要点,并解决实际问题;了解系指概略知道其原理及应用范畴。 在考试内容的安排上,本大纲从对园林绿化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工作需要和综合素质要求出发,主要考核申报人的专业基础知识、专业理论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命题内容在本大纲所规定的范围内。考试采取笔试、闭卷的方式。 《园林绿化专业基础与实务(中级)》 考试大纲编写组 二○一四年一月

第一部分专业基础知识 一、城市绿化条例 北京市绿化条例 了解:《城市绿化条例》对城市绿化规划和建设、保护和管理的有关规定; 熟悉:《北京市绿化条例》(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9年11月20日通过,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掌握:《北京市绿化条例》对北京市城乡绿化规划、建设、保护、监督和管理的规定。 二、园林绿化标准 熟悉:园林绿化国家标准 掌握:园林绿化北京市地方标准 (一)《城市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 (二)《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三)《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 (四)《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 (五)《屋顶绿化规范》 (六)《园林设计文件内容及深度》 三、植物学 了解:植物学基础知识、植物基本类群、植物细胞、植物组织、高等植物、种子植物的概念。 熟悉:植物的六种基本类群;植物细胞的基本结构;植物组织的六种类型及其功能;植物的分类单位和植物的命名方法。 掌握:植物器官根、茎、叶、花、果实、种子和幼苗的形态与功能。 四、生态学 (一)生态学基本概念 (二)生物与环境 (三)生物种群 (四)生物群落 (五)生态系统 了解:生态学的概念及其发展、现代生态学的特点、环境、环境要素、生态因子、生态作用、生态适应;生态反作用;种群;种群生态学;生态入侵;生态对策、竞争、互利共生;生物群落物种多样化;群落演替;生态系统;食物链;生态效率;生物循环;生态平衡;生态系统的基本概念及其功能,生态学前沿的理论及其应用。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工作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 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绿城发[2013]3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3.05.03 【实施日期】2013.05.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京绿城发〔2013〕3号) 各区、县园林绿化局,局属各单位,北京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为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和城乡环境建设的部署要求,遏制和清理全市绿地、林地、公园景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还绿于民,营造安全、优美、和谐的园林绿化环境,市园林绿化局研究制定了《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2013年5月3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根据全市生态文明和城乡环境建设动员大会精神,为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方案》,切实遏制和清理全市绿地、林地、公园景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有效维护绿地、林地、公园景区内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营造安全、优美、和谐的城市生态景观环境,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率先实践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紧紧围绕建设世界城市、首善之区、宜居城市目标,依据城乡规划、园林绿化、林业和湿地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加快落实《北京市绿地系统规划》、《北京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以遏止、清理绿地、林地、公园景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为突破,以建立健全园林绿化长效养护管理机制为基础,扎实推进规划建绿、拆违建绿,不断拓展绿色空间,增加城市绿量,着力提升园林绿化精细化、科学化管理水平。 二、组织领导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成立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周剑平副局长任组长,城镇绿化处、规划发展处、公园风景区处、林场处、造林营林处、林业工作总站、法制处、监察处、森林公安局、园林绿化执法监察大队、各区县园林绿化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城镇绿化处。 三、工作目标 (一)坚决遏制新的违法占用绿地行为。首先,要广泛动员、周密部署、严格查处,坚决杜绝新的违法占用绿地、林地行为,实现绿地、林地违法建设“零增长”。其次,对近年来一些建设项目违法占用绿地、林地,有些代征绿地征而不拆或征而不交,以及

北京市园林局关于公布新的北京市城市园林树木赔偿标准的通告(285)

北京市园林局关于公布新的北京市城市园林树木赔偿标准的通告 京园绿发〔2002〕285号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2002年5月20日第95号令发布修改的《〈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罚款处罚办法》第10条之规定,现对北京市城市园林树木赔偿标准做出调整,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1990年7月1日开始执行的北京市城市园林树木赔偿标准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二〇〇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表园林树木赔偿标准表 树木种类赔偿价格元/cm 说明 快长落叶乔木: 杨、柳、洋槐、泡桐等胸径(Φ)Φ<15cm Φ=15-30cm Φ>30cm 1.古树,稀有名贵树木赔偿价格按《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规定,一般为树木赔偿费的十五到二十倍,赔偿费由树权所有人收取。 2.除按以上标准赔偿外,树木或木材归原树木所有者。 3.部分损坏树木赔偿,由园林部门按其损坏程度酌定。 4.果树除赔偿损失外另记三年产量。 5.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园林局负责解释。 每厘米(cm)40 60 80 慢长落叶乔木: 国槐、元宝枫、檀树、杜仲等胸径(Φ)Φ<15cm Φ=15-30cm Φ>30cm 每厘米(cm)60 120 180 常绿乔木: 油松、白皮松、雪松、桧柏、 侧柏地径(Φ)距 地面30cm处Φ<10cm Φ=10-25cm Φ>25cm 每厘米(cm)200 300 400 果树: 苹果、梨、杏、李子、山楂、 海棠地径(Φ)Φ<10cm Φ=10-25cm Φ>25cm 每厘米(cm)60 120 180 落叶灌木: 金银木、木槿、紫薇、连翘、 丰花月季高度(cm)H<1.00m H=1.00-1.80m H>1.80m 每株100 200 300 常绿灌木:锦熟黄杨、大小黄杨每株350 绿篱:侧、桧柏篱、黄杨篱每延长米(m)400

#2010园林中级职称考试模拟题

2010年湖南中级职称测试模拟题(风景园林专业基础知识) 基础单选1 【2】纪念性园林中常用(A)的手法,来突出主体。 A.中轴对称 B.加大体量 C.加大色彩亮度 D.主景升高 【3】园林设计中,理水首先要考虑(B),切忌水出无源或死水一潭。 A.水面大小 B.沟通水系 C.水质 D.水体形态 【4】生态学是一门综合性很强的科学,一般可分为理论生态学和使用生态学两大类。下列因子中属于使用生态学的是(C)。 A.森林生态学 B.景观生态学 C.城市生态学 D.动物生态学 【5】()不属于园林构图的素材。 D A.植物 B.建筑 C.地形地貌 D.地下水位 【6】藤本植物在园林中的用途很广泛,但不用作(B)。 A.地被 B.树林 C.屋顶花园 D.花架 【8】颐和园十七孔桥的桥孔,从中间往两边逐渐由大变小,形成递减趋势,这体现了(D)原理。 A.对比和调和 B.比例和尺度 C.均衡和稳定 D.韵律和节奏 【9】日本传统园林的造园方式为(A)。 A.自然式 B.对称式 C.田园式 D.台地式 【10】园林植物在使用中常常被改变其生活习性,如乔木被修剪成灌木状甚至用扦插苗用做地被,如(B)。 A.红枫 B.红檵木 C.梅花 D.龙爪槐 【11】生态学一般可分为理论生态学和使用生态学。下列属于使用生态学的是(D)。 A.森林生态学 B.植物生态学 C.湿地生态学 D.园林生态学 【12】一般情况下,广场的尺度为园林建筑或园林雕塑作品的(B)倍,以满足园林建筑、园林雕像的艺术形象连同周围景物能完整地被人观赏。 A.1~2 B.2~3 C.3~4 D.4~5 【13】花具芳香、单叶互生的是(A)。 A.含笑 B.金银花 C.女贞 D.木芙蓉 【14】下列植物中不适合作盆景材料的是(A)。 A.泡桐 B.罗汉松 C.红檵木 D.日本五针松 【15】 A)植物是典型的热带风光树种,种植在合适的场所可形成热带风情,但若到处都用,在景观上则失去了地域性。 A.棕榈科 B.木兰科 C.蔷薇科 D.禾本科 【16】(A)萌芽于魏晋南北朝,兴起于唐代,到宋代已成为私家造园活动中的一股巨大潮流,其风格特点大致概括为简远、疏朗、雅致、天然。 A.文人园林 B.郊野别墅园 C.山水园林 D.寺观园林 【17】山茶树开有粉、红、白、紫等色花,它是(A)方式而得来的。 A.嫁接 B.天然珍稀品种 C.扦插 D.组织培养 【18】建筑物边缘常采用规则式种植方式,这用的是(A)原理。 A.和谐的统一性 B.比例的协调性 C.均衡的稳定性 D.韵律节奏的流动性 【19】下列地被植物中耐荫的是(D)。 A.月季 B.菊花 C.金盏菊 D.鸢尾 基础单选2 【1】个体寿命超过二年、能多次开花结实且地下部分变肥大的花卉叫球根花卉。下列植物中不属球根花卉的是(B)。 A.葱兰 B.鸢尾 C.风信子 D.韭兰 【2】公园入口处作一粉墙,墙前布置一组入画的植物或植物和山石结合成景,达到欲扬先抑的效果。这运用的是(D)。

风景园林专业初中级技术资格考试大纲

《风景园林专业初中级技术资格考试大纲》 (2011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风景园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机制,深化职称改革,促进我省建筑工程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湘人发〔2004〕74号《关于土建工程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针对风景园林专业技术资格的基本能力素质要求和职位特点,制定本考试大纲。 第二条本考试大纲是全省风景园林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命题和备考的依据。 本考试大纲所指的风景园林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涵盖园林工程、园林规划设计、园林植物、园林建筑等。 第三条风景园林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包括园林法律法规、专业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及实务三个考试科目。 第四条风景园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湖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湖南省土建工程专业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 第二章专业基础知识考试科目 第五条主要测试应试者所必须具备的风景园林专业的基础知识。考试范围包括园林艺术及设计原理、中外园林史、园林植物、生态学原理等。 第六条专业基础知识考试方式与试卷结构: 一、测试方式为闭卷。 二、试卷满分为120分。 三、测试时限为90分钟。 四、试题类型为客观性试题,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 第七条风景园林专业基础知识考试测评要素: (一)应具备本专业必须的基础知识和应用能力。 (二)能了解中外园林史的知识。 (三)具有一定的园林植物学的基本知识。 (四)具有一定的生态学原理知识。 第八条风景园林专业基础知识考试内容: (一)园林艺术及设计原理 1.园林艺术布局基本原则 2.园林布局:园林布局的原则、形式园林设计方法 3.园林构图:园林绿地构图的特点、基本要求、基本规律、基本形式及手法 4.园林造景:造景的手法和类型景点与景区空间组织园林色彩构图 (二)中外园林史 1.中国园林史:中国园林的起源和最初形式秦汉时期宫苑、私家园林的兴起唐宋时期园林的发展、特点明清时期园林的特点与影响中国古典园林的创作特色、布局手法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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