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纪要》《进一步明确监督水利工程项目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的转交函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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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令第52号——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水利部令第52号——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质量、设计质量、施工质量和监理质量负责。

检测、监测单位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供应商等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分别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单位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供应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工作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水利工程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水利工程建设中发生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均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八条鼓励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提升工程质量水平,创建优质工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提升水利工程质量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第九条水利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对职工进行质量管理教育培训,按照规定开展上岗作业考核,强化质量意识,提高质量管理能力。

第二章项目法人的质量责任第十条项目法人应当根据水利工程的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明确质量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责任,实施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当将工程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项目法人与参建单位签订的合同文件中,应当包括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工程质量要求,并约定合同各方的质量责任。

项目法人应当依法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二条项目法人不得迫使市场主体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项目法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及开工备案手续,并书面明确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水建管[2000]2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水建管[2000]2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水建管〔2000〕2号2000年1月4日)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电、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部各检测中心,有关工程建设单位。

现印发《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提高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排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及其配套与附属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或用于水利工程贩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测量、检查、试验或度量,并将结果与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仲裁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根据委托对有质量争议的水利工程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的活动。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是指依法取得相应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格的单位。

第五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是质量监督、质量检查和质量评定、验收的重要手段。

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自身建设,积极采用先进的检测设备和工艺,不断完善检测手段,提高质量检测人员的素质,确保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7号)现发布《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钮茂生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和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受水利部的委托负责本流域由流域机构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

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

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继续教育水利水电考试答案精选全文

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继续教育水利水电考试答案精选全文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继续教育水利水电考试答案第一篇: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继续教育水利水电考试答案第1题(4分)单选题《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规定,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数据是全国水利系统的(A)。

A.最终检测B.初步检测C.中间检测D.验收检测第2题(4分)单选题采购单位应对采购的材料和设备质量负责。

必要时,应派有经验的技术人员(B),负责监督检查材料、设备的质量状况。

A.技术指导B.驻厂监造C.参与生产制造D.建立质量体系第3题(4分)单选题《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电力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B),方可上岗。

A.考试合格B.接受安全教育培训C.取得执业资格证书D.经有关部门注册第4题(4分)单选题分部工程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进行一次系统的整体检查验收的基础上,由(D)组织进行联合检查验收。

A.业主B.施工单位C.项目法人D.监理单位第5题(4分)单选题单位工程完工验收的成果是“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鉴定书原件不少于5份,暂由(D)保存,待竣工验收后,分送有关单位。

A.施工单位B.监理单位C.验收委员会D.项目法人第6题(4分)单选题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未经(D)签字认可,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入下道工序的施工。

A.项目经理B.项目总工C.业主D.监理人员第7题(4分)单选题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成果是(D),他也是工程移交的依据。

A.“竣工验收报告书”B.“竣工验收合格书”C.“竣工移交鉴定书”D.“竣工验收鉴定书”第8题(4分)单选题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手段,增强质量监督的(C)。

A.时效性和强制性B.综合性和实施性C.权威性和有效性D.服务性和微观性第9题(4分)单选题监理单位是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活动的主体之一,是(B),也是质量责任主体之一。

2023年监理工程师之水利工程目标控制题库练习试卷A卷附答案

2023年监理工程师之水利工程目标控制题库练习试卷A卷附答案

2023年监理工程师之水利工程目标控制题库练习试卷A卷附答案单选题(共30题)1、土方压实质量检测的取样应在压实层厚的下部()处取样。

A.1/2B.1/3C.1/4D.1/5【答案】 B2、采用清单计价的某分部分项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综合单价为320元,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为265元,该工程投标报价下浮率为5%,结算时,该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量比清单量增加了18%,且合同未确定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则综合单价的处理方式是()A.上浮18%B.下调5%C.调整为292.5元D.可不调整【答案】 D3、未经()签字,发包人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A.建设单位B.质量监督机构C.监理工程师D.总监理工程师【答案】 D4、下列不属于承包人在按照合同要求编制的进度计划时应当满则的要求是()。

A.合同工期B.进度里程碑目标要求C.施工场地D.合同其他要求【答案】 C5、进行土方明挖时,监理机构应对开挖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开挖质量进行控制。

A.连续的B.间断的C.巡视D.见证取样【答案】 A6、埋件的二期混凝土强度达到()以后方可拆模。

A.30%B.50%C.70%D.100%【答案】 C7、某隧洞工程长3500m,在项目划分时,500m为一个分部工程。

施工过程中,该隧洞工程实际为3575m,在质量评定时,最后还余有75m,应该()。

A.单独划成一个分部工程B.归到上一个分部工程C.归到下一个分部工程D.不再作划分【答案】 B8、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各方,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所做的组织管理工作和生产全过程各项工作的水平和完善程度,是指的()。

A.工作进度B.工作安全C.工作造价D.工作质量【答案】 D9、混凝土骨料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料源进行生产,对含有()的骨料必须进行专门的试验论证,并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使用。

A.活性成分B.细砂C.粒径过大D.粒径过小【答案】 A10、由于偶然性原因引起的在标准允许范围内的质量波动称为()A.系统波动B.偶然波动C.正常波动D.异常波动【答案】 C11、在落实全过程质量检测的基本要求时,检测方案由()提出编写原则及要求。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履约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履约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履约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1.05.08•【字号】吉水建设函〔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履约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吉水建设函〔2021〕14号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规范履行合同约定,促进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健康、规范、有序发展,保证工程建设质量,现就加强全省在建水利工程合同履约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以监督合同履约推进工程建设2021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年,对水利工程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各地要围绕开好局、起好步,全面抓好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工作。

规范化履行合同是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的重要保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以合同履约为重点,积极做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管工作。

二、落实责任,切实做好合同履约监管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稽察、明察、暗访等专项督查方式,以合同履约监管为主线,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施工、监理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技术、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在岗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重点查处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建立工程建设合同履约检查档案,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整改意见,全面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签订、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管理、工程变更、价款结算、农民工工资支付、工程验收等建设管理工作。

三、落实惩戒,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水利建设市场诚信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加强合同履约失信问题的处罚力度,对发现不良行为的,应按照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建设〔2019〕306号)及《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施工企业信用等级管理实施意见(实行)》(吉水建管〔2012〕1606号)予以信用惩戒,定期进行通报、公示,并将不良行为记录及时推送至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发挥信用惩戒的警示、威摄作用,营造“让守信者处处收益,让失信者处处受限”的良好氛围,不断规范全省水利建设市场秩序。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17年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7.12.2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9号•【施行日期】2017.12.2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8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以及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拆除等项目)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下同)委托,按照监理合同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中的质量、进度、资金、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进行的管理活动,包括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建设监理。

总投资200万元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建设监理:(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安全的;(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三)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

铁路、公路、城镇建设、矿山、电力、石油天然气、建材等开发建设项目的配套水土保持工程,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

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水利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监督管理。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等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等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4.03.26•【字号】•【施行日期】2024.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等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水利(水务)局,雄安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厅直有关单位: 今年我省增发国债水利项目点多面广量大,工程建设任务重,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项目法人履职能力建设,重点加强项目法人力量配备,保障水利工程建设有序实施。

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设〔2020〕25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发〔2023〕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组建的项目法人不能满足相关条件的,应通过委托代建、项目管理总承包、全过程咨询等方式,引入符合相关要求的社会专业技术力量,协助项目法人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代建、项目管理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等工作,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建单位代建单位由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选定,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准备至竣工验收的建设实施过程进行管理,并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负责,但不替代项目法人的责任和义务。

代建单位(包括与其有隶属关系或股权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施工以及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

实施代建的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实行代建制管理的方案,经批复后在施工准备前选定代建单位。

代建单位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具有独立的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满足代建项目规模等级要求的水利工程勘测设计、监理、施工总承包一项或多项资质以及相应的业绩;或者是由政府专门设立(或授权)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并具有同等规模等级项目的建设管理业绩;或者是承担过大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职责的单位。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意见-甘水建管发〔2015〕79号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意见正文:----------------------------------------------------------------------------------------------------------------------------------------------------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意见甘水建管发〔2015〕79号各市(州)水务(水保)局,厅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兰州新区农林水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行为,促进全省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一、做好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等文件,做好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工作。

(一)招标准备工作1.招标工作应具备的条件是否满足有关规定和要求;2.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条件、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质(资格)要求、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工作具体安排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3.招标公告的内容、发布方式及媒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4.招标文件(含资格审查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5.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是否符合国家及省上有关规定。

(二)资格审查(含预审和后审)1.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和有关规定;2.招标人或其代理人是否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仍在处罚期限内或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信用等方面存在劣迹进行审查;3.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按规定办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登记,并在人员、资金、设备等方面具有适应本工程建设的能力;4.是否存在歧视、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行为。

水库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水库工程监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部分工程概况 (1)(一)工程项目基本概况 (1)(二)工程建设主要内容 (2)(三)工程项目组织 (2)(四)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3)第二部分监理实施细则 (5)(一)施工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5)(二)质量控制保证导则 (16)(三)设计文件、图纸审核监理实施细则 (28)(四)工程验收监理实施细则 (31)(五)工程原材料及混凝土检测试验监理实施细则 (40)(六)土方明挖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45)(八)砌石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53)(九)混凝土工程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59)(十)疏浚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66)(十一)灌浆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70)(十二)闸门和启闭机安装工程监理细则 (78)序号水库名称招标预算价合同下浮预算价第一部分工程概况(一)工程项目基本概况本工程建设地点: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

建设内容:本工程是连平县连贵水库、资溪水库、坑肚塘水库、牛屎塘水库、狮里山水库、依坑水库、梅洞水库、芹菜湖水库、鸡公旗水库、大水河水库、上湖竹坝水库、黄坂坑水库、张坑水库、船洞水库、大风门水库、小径水库、肖屋坑水库、黄洞水库、长坑水库、长潭口水库、鹤湖水库、河头一级水库、合水水库、桥南岗水库等24宗水库列入水利部、财政部备案的283宗新增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

本工程是对24宗水库进行加固大坝、溢洪道和输水涵管,完善管养房、防汛道路和水库观测设施,大坝白蚁防治等。

连平县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工程量预算表1 连平县船洞水库除险加固工程360.87 355.852 连平县合水水库除险加固工程198.58 195.823 连平县河头一级水库除险加固工程271.39 267.624 连平县鹤湖水库除险加固工程459.28 452.905 连平县黄板坑水库除险加固工程166.6 164.286 连平县黄洞水库除险加固工程184.42 181.867 连平县鸡公旗水库除险防固工程160.85 158.618 连平县坑肚塘水库出险加固工程136.44 134.549 连平县内莞镇大水河水库除险加固工程115.96 114.3510 连平县连贵水库除险加固工程167.25 164.9311 连平县隆街镇梅洞水库除险加固工程108.04 106.5412 连平县内莞镇上湖竹坝水库除险加固工程145.74 143.7113 连平县牛屎塘水库除险加固工程146.4 144.3714 连平县芹菜湖水库除险加固工程109.8 108.2715 连平县狮里山水库除险加固工程104.22 102.7716 连平县桥南岗水库除险加固工程184.01 181.4517 连平县田源镇大风门水库除险加固工程165.03 162.7418 连平县肖屋坑水库除险防固工程182.75 180.2119 连平县小径水库除险加固工程120.08 118.4120 连平县依坑水库除险加固工程91.54 90.2721 连平县资溪水库除险加固工程179.02 176.5322 连平县张坑水库除险加固工程136.03 134.1423 连平县油溪镇长坑水库除险加固工程227.23 224.0724 连平县长潭口水库除险加固工程176.2 173.75合计4297.73 4237.99(二)工程建设主要内容1.土石坝除险加固:9 宗2.重力坝除险加固:14宗3.橡胶坝除险加固: 1 宗(三)工程项目组织1.工程参建单位:1.1项目法人:连平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心1.2政府质量监督机构:河源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1.3设计单位:广东省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1.4监理单位:广州高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1.5施工单位:广东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2.工程质量目标:工程施工质量检测按照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单元工程划分,以单元工程为基础进行检测和质量等级评定,工程质量应达到施工承包合同条件及相应的施工技术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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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机构联系单
(葛红监联字[2015]号总号)
合同名称:四川省南江县红鱼洞水库及灌区工程大坝枢纽建筑及安装工程监理合同
合同编: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红鱼洞水库及灌区大坝枢纽工程项目部
内容:2015年7月15日我部收到业主单位传达的两份文件,一为红鱼洞管理局汇编的《关于红鱼洞水库大坝枢纽工程及导流隧洞工程灾后恢复施工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二为四川省水利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省监督水利工程项目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此两份文件为重要文件,希望认真阅读,仔细理会,切实落实。现将这两份文件转交贵部。
附件:文件:《关于红鱼洞水库大坝枢纽工程及导流隧洞工程灾后恢复施工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
文号:川红建会【2015】001号
文件:《关于进一步明确省监督水利工程项目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文号:川水质监【2015】83号
监理机构:葛洲坝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南江县红鱼
洞水库大坝枢纽建筑及安装工程监理部
监理工程师:
日期:年月日
说明:1、本表一式2份,由监理机构填写。监理机构、承包人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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