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海绵城部分技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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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的进程,武汉市的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成为一个重要的议题。

为了保障城市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持续性,特制定本技术规定,规范城市建筑规划管理,促进城市发展的绿色、环保和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规划1. 建立城市总体规划,对城市发展布局进行科学规划,确定区域分类、功能分区、城市空间布局等内容。

2. 基于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情况,合理确定城市发展的规模和速度,保证城市发展的可持续性。

3. 注重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推动城市发展与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

三、建筑用地规划1. 积极推动土地利用集约化,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减少土地资源浪费。

2. 制定城市用地规划,科学规划城市建筑用地的布局和分配,合理控制建设用地的总量和比例。

3. 加强土地保护,保护农田和耕地资源,防止非法占用和破坏。

四、人居环境规划1. 以人为本,人居环境规划应注重提升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2. 合理规划社区空间,设置公共服务设施、休闲娱乐场所等,提供便利的生活服务。

3. 加强城市绿化,提高城市景观质量,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4. 建设智能化的城市基础设施,提供便利的交通、通信等服务,提高居民的生活便利度。

五、建筑规划与设计1. 制定严格的建筑规划标准和设计规范,确保建筑设计合理、功能完善。

2. 强调建筑的绿色、环保和节能特性,在建筑设计中应注重使用环保材料、采用节能设计等。

3. 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加强对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合理规划和利用历史建筑资源。

4. 加强建筑安全管理,确保建筑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安全。

六、城市规划管理体制建设1. 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管理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流程,合理分工、明确责任,提高工作效率。

2. 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法制化建设,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强化法律法规的落地执行。

3. 提高城市规划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加强规划管理的技术培训和人才引进。

07 武汉市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试行) (武水[2015]101号)

07 武汉市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试行) (武水[2015]101号)

目录
1 总则................................................................................................................................................. 1 2 术语与定义..................................................................................................................................... 2
表522径流系数取值下垫面类别雨量径流系数流量径流系数年均雨量径流系数场均雨量径流系数屋面绿化屋面绿色屋顶基质层厚度300mm030040040绿化屋面绿色屋顶基质层厚度300mm040050055硬屋面未铺石子的平屋面080090095铺石子的平屋面060070080路面混凝土或沥青路面及广场080090095大块石等铺砌路面及广场60065沥青表面处理的碎石路面及广场045055065级配碎石路面及广场035040050干砌砖石或碎石路面及广场035040040非铺砌的土路面025030035铺装非植草类透水铺装工程透水层厚度300mm020025035非植草类透水铺装工程透水层厚度300mm030040045植草类透水铺装工程透水层厚度300mm006008015植草类透水铺装工程透水层厚度300mm012015025绿地无地下建筑绿地012015020有地下建筑绿地地下建筑覆土厚度500mm015020025有地下建筑绿地地下建筑覆土厚度500mm030040040水面水面100100100注
本导则属于指导性技术文件,内容包括:总则、术语与定义、基本规定、海 绵城市规划设计目标、海绵性评估技术准则、规划指引、设计指引、附录。

《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管理暂行规定》

《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管理暂行规定》

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武项审改办〔2018〕6号)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建设单位:经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现将《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2018年9月18日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18〕8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是指在我市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过程中,行政审批机关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在按承诺时限提交相关材料、落实相关事项并达到审批条件,即可办理相关审批事项的方式。

第三条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在部分工程建设项目中推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

实行告知承诺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由相关行政审批机关根据各自权限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办理程序第四条对实行告知承诺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应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并在政务网站上和审批窗口向社会公布,方便申请人下载或者索取。

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向社会公布后,不得随意改动。

确需改动的,行政审批机关应进行缜密论证。

第五条对实行告知承诺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一)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二)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三)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五)行政审批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海绵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海绵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市海绵城市规划管理规定(试行)
为指导和规范市海绵城市规划实施工作,全面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和低影响开发理念,结合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合理编制和引导规划建设,特制
定本规定。

第一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市规划建成区内占地面积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项目规划设计中涉及海绵城市要素按照市海绵城市技术导则
执行。

第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建设项目海绵城市专项设计方案”(具体内容详见《规划实施管理涉及海绵城市内容与要求》),作为核发规划许可的
前置条件。

第四条对于新建项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85%(设计降雨量24.6毫米);对于改建项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低于70%(设计降雨量14.8毫米),不能达标的项目,应按照“最大程度技术可行性”的原则,提供《雨水径流管控指标调整申请书》,报住建局核准后报送规划局审批。

第五条对于新建项目,2年一遇24小时设计暴雨,径流峰值不高于开发前(开发前下垫面以农田计);对于改建项目,2年一遇24小时设计暴雨,径
流峰值不高于改造前0.33年一遇24小时设计暴雨的径流峰值。

通过年径流总量控制实现径流控制达标的,不再做径流峰值削减要求。

第六条排水管渠达到2年一遇设计重现期标准;作为大型调蓄设施、径流行泄通道等排涝除险设施的城市公园绿地、道路、水系等,应满足20年一遇
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标准。

第七条建设项目规划占地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下的新建、改建、扩建项
目根据条件参考本规定执行。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规划实施管理涉及海绵城市内容与要求。

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善我市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加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管理,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试行)》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海绵城市设施的设计、施工图审查、招标、许可、施工、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规划条件及相关技术标准,配套建设海绵城市建设设施。

海绵城市建设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四条本市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下列总体要求配套海绵城市建设设施:(一)建筑与小区建设应当因地制宜采取屋顶绿化、雨水调蓄与收集利用、微地形等措施,提高建筑与小区的雨水积存和蓄滞能力。

(二)道路与广场建设应当改变雨水快排、直排的传统做法,增强道路绿化带对雨水的消纳功能,在人行道、停车场、广场等使用透水铺装,推行道路与广场雨水的收集、净化和利用,减轻对市政排水系统的压力。

(三)公园和绿地建设应当采取建设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人工湿地等措施,增强公园和绿地系统的城市海绵体功能,消纳自身雨水,并为蓄滞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

(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应当改造和消除城市易涝点,控制初期雨水污染,排入自然水体的雨水应当经过岸线净化;沿岸截流干管的建设和改造应当控制渗漏和合流制污水溢流污染。

处理好城市防洪排涝体系与海绵设施各项措施的衔接关系,增强雨洪径流调控能力。

(五)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的整治应当注重恢复和保护水系的自然连通,因势利导改造渠化河道,重塑自然弯曲河岸线,营造自然深潭浅滩和泛洪漫滩,实施生态修复,改善水环境质量,不得采取填湖造地、截弯取直、河道硬化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措施。

第二章设计管理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编制海绵城市建设设计专篇。

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提升我市城镇化建设水平,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打造“宜居城市”品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海绵城市建设应遵循“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安全为重、因地制宜、统筹建设”的基本原则,通过“渗、滞、蓄、净、用、排”等工程措施,按照生态文明的建设理念,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对城市原有生态系统进行保护、生态恢复和修复。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指导、监督全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规划的编制、项目方案设计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建设项目供地文件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要求。

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范围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立项与土地利用管理第五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

同时在编制或修编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生态保护、四区划定、水资源、水系湖泊布局、绿地系统、功能分区、环境保护、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等各类相关规划时,应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充分衔接,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和相关控制指标。

第六条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细化城市总体规划和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中关于海绵城市建设的各项要求,结合建筑密度和绿地率等约束性控制指标,因地制宜分解落实管控单元地块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与污染物去除率等控制指标。

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促进城市建设与生态系统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绵城市是指在城市建设中,充分保护、修复和恢复城市水生态系统,统筹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城市雨水管渠系统、超标雨水排放系统,实现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和利用,并适应环境变化和应对自然灾害的城市开发建设方式。

本办法所称海绵城市设施,是指落实了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的各项设施。

本办法所称低影响开发,是指在城市开发过程中采用源头、分散的小型雨水控制设施,维持场地开发前后水文特征基本不变,有效缓解因不透水地面增加而导致的径流总量、径流污染、径流峰值等增加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是海绵城市建设的主要途径之一。

低影响开发设施是指实现低影响开发目标的各项设施。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开发建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与管理。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海绵城市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拟定海绵城市政策法规体系,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立健全技术规范标准,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组织开展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评估,管理市海绵城市建设专家委员会。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房管、环保、城乡规划、城市管理、水利、水务、审计、林业、气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海绵城市建设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海绵城市建设应遵循“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安全为重、因地制宜,统筹建设、分类实施,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统筹建设城市雨水、污水系统,逐步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的目标。

第六条区县政府应当将市政公用海绵城市设施建设及维护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在中长期财政规划和年度财政预算中优先安排。

海绵工程施工管理制度

海绵工程施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绵工程施工管理,提高施工质量,保障施工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海绵工程施工管理,包括工程施工组织、进度控制、质量监督、安全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海绵工程施工管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

第四条本制度由项目经理负责遵守,执行,并由专门的监督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施工组织第五条在海绵工程施工前,项目经理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要求,制定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第六条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应包括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监理工程师等工程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

第七条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还应包括施工队伍的建立、施工设备的配置、施工材料的准备等内容。

第八条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应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施工。

第九条施工中如有需要变更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应经项目经理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施工完成后,项目经理应及时总结经验,完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上报监督部门备案。

第三章进度控制第十一条项目经理应及时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对工程施工进度进行监控和控制。

第十二条施工进度计划应明确工程施工的各个阶段、时间节点、工期要求等内容。

第十三条项目经理应根据实际施工情况,定期对进度计划进行调整和优化。

第十四条项目经理应及时发现施工进度延误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

第十五条施工中发现重要工程节点进度延误的,项目经理应及时向监督部门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六条项目经理应定期向监督部门上报工程施工进度情况,及时反馈重要节点的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工程施工完成后,项目经理应对施工进度进行总结,提出改进意见,并向监督部门报告。

第四章质量监督第十八条项目经理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施工质量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应对施工材料、施工设备、施工方法等进行严格把关。

第二十条项目经理应定期组织质量检查,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进行及时整改。

第二十一条如发现施工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的,项目经理应立即停工整改,并报告监督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33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33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海绵城市建设,修复城市水生态环境,增强城市防涝能力,提高城市持续发展能力和新型城镇化建设质量,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积极落实新型城镇化和长江经济带“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战略定位有关要求,切实转变城市规划建设理念,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

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增强城市排水防涝能力,逐步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修复水生态,最大限度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促进雨水资源的有效利用,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海绵城市建设的效果。

(二)基本原则。

生态为本。

转变传统的只注重建设排水设施的思路,采取系统治理的模式,充分发挥城市地形地貌、植被土壤、湿地水体等对雨水的积存、渗透和净化作用。

重点保护河流、湿地、坑塘、沟渠等水生态敏感区,加强源头控制,提高水生态系统的自然修复能力。

减少硬质铺装,实施低影响开发,有效减少地表径流。

规划引领。

城市总体规划、相关专项(专业)规划及详细规划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综合考虑降雨、水系、地形等因素,因地制宜确定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科学划定城市蓝线和绿线,充分发挥规划的控制和引领作用。

统筹建设。

严格落实海绵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目标、指标和技术要求,统筹各类项目建设。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三篇)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提高城市建设质量,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本技术规定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活动,包括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规划等。

第三条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应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高效管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优先发展生态文明,注重人文关怀,提高城市品质,推进城市功能优化、空间结构合理和环境质量提升。

第二章城市总体规划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的战略性规划,是指导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长期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充分考虑社会、经济、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要紧密结合国家和地方发展战略、规划要求,明确城市发展目标和定位,提出有针对性的规划措施和建议。

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充分考虑城市功能区的划分,包括居住区、工业区、商业区、交通枢纽、生态绿地等,合理布局各功能区域,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要注重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强生态修复和生态保护,提升城市的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第三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八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市建筑规划的具体实施方案,对城市发展及建设项目的具体要求进行规定。

第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具有实际可行性。

第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要合理划定建设用地范围,包括土地用途和规模布局的控制要求,确保土地利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注重交通组织和交通设施的规划,提供合理便利的交通条件,保障城市的交通运行效率。

第四章专项规划第十二条专项规划是指城市建设和发展中涉及特定领域的规划,如环境规划、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等。

第十三条专项规划的编制应结合具体领域的特点和需求,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保障特定领域的发展和保护。

第十四条专项规划要注重保护和传承城市的历史文化遗产,合理规划文物建筑的保护范围和措施,维护城市的历史文化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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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海绵城市部分)技术管理规定 (试行)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2018年5月20日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武汉市建设工程(海绵城市部分)的规划审批落实与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武汉市测绘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武汉市域范围内一般建设工程、城市道路及排水走廊建设工程(海绵城市部分)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工作,其它建设工程(海绵城市部分)暂不纳入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工作。

第三条 建设工程(海绵城市部分)规划条件核实除应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规范和武汉市有关管理规章、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 开展建设工程(海绵城市部分)规划条件核实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构)筑物屋面绿化施工完毕; 2. 道路交通设施建设完成,硬化路面施工完毕,透水铺装已完成; 3. 园林绿化、水系设施施工完毕; 4. 蓄水设施施工完毕; 5. 排水管网施工完毕; 6. 其它海绵设施均按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设计文件要求完成; 7. 规划用地范围内应拆除的建(构)筑物、临时设施、建筑外部施工设备等均按要求拆除完毕。 2

第五条 测绘单位在接受工程委托时,应告知委托方提供如下资料(复印件及电子版)作为建设工程(海绵城市部分)项目规划条件核实测量的主要参考图件:

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2. 建设工程红线定位册; 3. 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4. 海绵城市专项设计技术文件(三图两表); 5. 路面铺装设计图,建设单位出具的覆土厚度、透水层厚度图表; 6. 其他规划条件核实资料。 3

第二章 建设工程海绵城市要素核实测量技术规定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海绵城市规划条件核实测量范围应包含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定的用地范围。实际测量范围宜包括建设区外第一栋建(构)筑物,或市政道路,或建设区外不小于30 m的范围。

第七条 建设工程海绵城市要素测量内容包含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测量和海绵城市要素测量。

第八条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测量包括非海绵城市要素的平面位置、形状、大小、属性等基础地理信息,测量要求应符合《城市测量规范》CJJ 8-2011要求。

第九条 海绵城市要素测量应包括下垫面的面积测量、海绵设施容积测量、场地竖向高程测量等。

第十条 下垫面面积测量主要按照以下分类分别进行 (一)屋面分类主要包括: 1. 软化屋面,包括绿化屋面和铺石子的平屋面 2. 非软化屋面,包括硬屋顶、未铺石子的平屋面 (二)硬化地面分类主要包括: 1. 混凝土或沥青路面及广场 2. 大块石等铺砌路面及广场 3. 沥青表面处理的碎石路面及广场 4

4. 级配碎石路面及广场 5. 干砌砖石或碎石路面及广场 6. 非铺砌的土路面 7. 非植草类透水铺装 8. 植草类透水铺装 (三)绿化地面及水面分类主要包括: 1. 无地下建筑绿地 2. 有地下建筑绿地 3. 水体

第十一条 海绵设施测量主要包括下沉绿地、蓄水池、蓄水模块、雨水罐等蓄水设施的测量。

1. 下沉绿地的测量应包含有效下沉深度和下沉绿地面积测量。 2. 蓄水池、蓄水模块、雨水罐等蓄水设施的容积测量应根据其建筑形状、尺寸进行实测。 3. 隐蔽的蓄水设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建设单位通知测量单位进行跟踪测量。 第十二条 地下建筑顶板及屋顶绿地覆土厚度宜采用测钎直接量取绿地表面至建筑物顶板结构层上表面的距离;不具备直接测量条件时,可采用测量绿地表面高程及相同平面位置处建筑物顶板结构层下表面高程,通过建筑设计资料确定建筑物顶板厚度,间接获取覆土厚度,并在地面高程点位置标注覆土厚度。 5

第十三条 场地竖向测量内容主要包括场地内部道路特征点、建筑物的正负零以及海绵城市专项设计文件中标注的特征点测量,其测量内容和技术要求如下: 1. 道路特征点测量主要包括道路中心线(或边线)转折点、道路交叉点、主要附属物测量等。 2. 地下建筑主要测量地下建筑出入口变坡点高程和挡水设施高程。 3. 特征点应在图根水准控制点上直接实测,点位间距不宜大于20m。采集的点位应能反映道路横坡坡向、路面与周边道路绿地的竖向关系。 4. 高程注记点应测设标注在道路中心线、交叉中心、建筑物的正负零(一楼室内地面)、管道检查井井口、广场、较大的庭院内或空地上以及其他地面倾斜变换处。 5. 竖向测量结果应能反映建筑物与小区道路、下沉式绿地、出水口、溢流口、相邻城市道路之间的竖向关系。 6. 根据特征点高程测量成果,计算地下建筑户外出入口挡水设施高度、内部场平高于相临城市道路的高度、地面建筑室内外正负零高差等指标。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及排水走廊建设工程应测量并绘制典型横断面,典型横断面的测量间距依据规划设计条件确定,一般应小于200m,典型横断面上应当区分标注不可渗透机动车道、可渗透机动车道、不可渗透非机动车道、可渗透非机动车道、绿化地面、水面、下沉绿地(不含水面)等要素。 6

第三章 面积 、容积测算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为准;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以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范围为准。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面积测算应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的有关内容进行分类测算,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按《武汉市规划管理建筑面积计算技术规定》(武土资规发[2014]3号)和规划管理部门的管理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面积测算应在编绘完整的建筑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成果图上,按水平垂直投影进行测算。

第十八条 屋面类下垫面的面积测算 1. 建筑物屋顶按照绿化屋面、硬屋面(未铺石子的平屋面)、铺石子的平屋面分类计算面积。 2. 建筑物屋顶总面积按建筑物外围护结构的水平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3. 屋顶绿化面积按实际实施的绿化范围的水平垂直投影面积计算绿化面积。

第十九条 硬化地面类下垫面面积测算 1. 铺装地面面积按照铺装路面材质(包括:混凝土或沥青路面及广场、大块石等铺砌路面及广场、沥青表面处理的碎石路面及广场、级配碎石路 7

面及广场、干砌砖石或碎石路面及广场、非铺砌的土路面)进行分类分块计算。 2. 植草类透水铺装和非植草类透水铺装,按照工程透水层厚度(300mm为界限),进行分类分块计算。 3. 路面及铺装地面面积计算:根据铺装地面材料的边界测量的点位坐标,采用解析法在CAD中计算并绘制面积计算图;建筑物边线在用地范围线外的参考施工设计图确定用地范围线边线,建筑物边线在用地范围线内的以建筑物落地边线为界线,合围面积为现状铺装地面面积。

第二十条 绿化地面及水面类下垫面面积测算 1. 绿化面积:房屋建筑工程绿化面积系指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用地红线内的公用绿地、屋旁绿地、配套设施所属绿地、道路绿地(道路红线内的绿地)的占地面积,包括满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定的植树绿化覆土要求的地下建筑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面积,以及满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定的日照要求的房屋建筑工程内部公园、小游园、水面、屋旁小路(路宽小于或等于2.00米)的占地面积。不包括建筑物内部(架空层、空中花园等室内休憩建筑空间)、地上建筑物屋顶和晒台的人工绿化面积。 2. 非绿化面积:房屋建筑工程非绿化面积由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基底总面积(含建筑物基底面积和构筑物基底面积)、地面行车道路(路宽大于2.00米)占地面积、地面露天停车场的无植草场地面积、广场面积、堆场面积、以及室外其它配套设施(如游泳池占地、篮球场、网球场等运动场 8

占地等)占地面积组成。无植被的天井、庭院等非绿地面积计入室外其它配套设施占地面积。 3. 绿化面积计算规定 ① 建筑物测量以墙基外角为准,内部道路以邻绿地侧缘石边沿为准,其他地物以邻绿地侧外部边沿为准,绿化面积按照绿地的边界范围所占水平投影100%计算绿化面积。 ② 绿化用地地表下无论是否存在有地下建(构)筑物,无论其顶板上方覆土厚度,均按照水平投影100%计算绿地面积。 ③ 绿地范围内的面积小于1平方米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垃圾房、箱式变、采光井、煤气调压箱、地下室透气孔、消防、电力、地下管线检修井等市政设施井盖等),其面积计入所在绿地面积;面积大于1平方米的不计入绿地面积。 ④ 绿地范围内宽度小于2m的硬化无露土道路计入绿地面积,宽度大于2m的硬化无露土道路不计入绿地面积。 ⑤ 绿地范围内的水体:景观水体、跌水、人工水渠、水池计入绿地面积; ⑥ 绿地中,作为景观组成部分的小品、亭台、曲廊、步道、小广场、活动设施等,计入绿地面积; 4. 下列情形应不计入建设工程项目绿化面积: ① 地面停车场、消防登高面、消防通道及各类形式的植草砖,不计入绿地面积。 9

② 住宅类型的屋顶绿化、垂直绿化、阳台绿化、室内绿化、盆栽花草树木,墙、栏杆上的花台、花池,不计入绿地面积。 ③ 架空层、阳台、屋檐等各类建、构筑物投影线内的开放空间绿地,不计入绿地面积。 ④ 入户通道、小区道路、组团道路、宅旁(宅间)道路,不计入绿地面积。 ⑤ 建设用地内的游泳池、消防水池、球场等运动场地,以及城市规划控制的自然溪河等水体不计入绿地面积。 ⑥ 单株种植的乔木,成行种植的乔木,采用树阵方式种植的乔木,不计入绿地面积。 第二十一条 下沉式绿地面积测算:根据规划方案图中的下沉式绿地分布,结合现场场地测量结果,在CAD中绘制各下沉式绿地的面积计算图,并依次量算各下沉式绿地的面积。 第二十二条 蓄水容积测算的蓄水设施包括:雨水桶、雨水调蓄池、雨水调蓄模块、具有调蓄空间的景观水体、洼地,以及下沉式绿地等。顶部和结构内部有蓄水空间的渗透设施(如复杂生物滞留设施、渗管等)的渗透量也可计入总调蓄容积。

第二十三条 各类蓄水设施的蓄水容积宜按以下规定计算: 1. 雨水罐、雨水池应结合其结构参数进行蓄水容积计算; 2. 地下蓄水模块应根据单个雨水收集模块长、宽、高尺寸,并结合雨水厂家给定的雨水收集模块技术参数,综合确定其可蓄水的容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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