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武汉市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

王怀清 颜二茧 让余敏 周 俊
彭佳蕊 徐 娜 陈 耿
叶艳平 甄 斌
孟翎冬 彭 钟
目 录
1 总则................................................................................................................................................. 1 2 术语与定义..................................................................................................................................... 2 2.1 一般术语与定义..................................................................................................................2 2.2 海绵设施术语与定义..........................................................................................................3 3 基本规定......................................................................................................................................... 6 4 海绵城市规划设计目标..........................................
07 武汉市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试行) (武水[2015]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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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单位:武汉市规划研究院 参编单位:武汉市水务科学研究院
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设计分公司 武汉市园林建筑规划设计院 武汉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市城市防洪勘测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排名不分先后) 叶 青 陈雄志 耿云明 姜 勇 莫琳玉 康 丹 齐同湘 王怀清 万桉平 李 敏 彭佳蕊 颜二茧 郭亚琼 叶艳平 徐 娜 陈 耿 让余敏 季冬兰 甄 斌 孟翎冬 夏文静 周 俊 胡晓彬 李小风 彭 钟 孟建军 明 玮 陈 璇 王义超
目录
1 总则................................................................................................................................................. 1 2 术语与定义..................................................................................................................................... 2
武汉市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
(试行)
武汉市水务局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联合发布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武汉市园林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武汉实际深化、细化国 家相关规范和技术指南的要求,指导和促进武汉市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特编制 本导则。
本导则属于指导性技术文件,内容包括:总则、术语与定义、基本规定、海 绵城市规划设计目标、海绵性评估技术准则、规划指引、设计指引、附录。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6〕6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6〕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6年5月13日武汉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海绵城市建设应当遵循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绩效考核内容,建立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推进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市国土规划、发展改革、财政、水务、园林和林业、住房保障房管、城管、环保、审计、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本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确定区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职责。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市国土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建设、水务、园林和林业等部门组织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明确年径流总量控制目标、面源污染物控制目标、峰值径流控制目标、内涝防治目标和雨水资源化利用目标等内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海绵城市运营管理方案

海绵城市运营管理方案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人口的不断增加,城市面临着越来越严重的水资源和环境问题。
为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海绵城市的概念应运而生。
海绵城市通过多种可持续的方式收集、储存和利用雨水,改善城市内的水资源供应和处理污水,达到减缓城市雨洪、改善城市环境的目的。
本文将着重从海绵城市的概念、目标、原则、运营管理的方式和方法等方面进行详细的介绍和分析。
二、海绵城市概念海绵城市是指在城市规划中,以生态、自然、可持续的理念为基础,打造集雨水收集、雨水渗透、雨水利用、水文调蓄、雨水径流控制、蓄洪、生态修复于一体的城市建设理念。
通过构建织密排水网,绿色道路、绿色屋顶、人工湿地等,使城市在面对洪涝、水短缺、水污染三大水问题时,能够快速减缓和响应环境的影响,最终实现城市水环境的整体改善。
三、海绵城市的目标和原则海绵城市的目标主要包括:解决城市雨洪的困扰、改善城市水环境、提高自然资源利用效率,实现城市永续发展。
为了达成这些目标,海绵城市需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 保障城市的洪水安全。
通过改善城市的排水设施和水资源管理,减少城市的洪水危害。
2. 促进城市雨水资源利用。
通过建设雨水收集系统和利用设施,将雨水资源合理利用,降低城市的供水需求。
3. 促进城市自然生态环境恢复。
通过建设城市的绿地、湿地和绿色屋顶等,增加城市的自然环境,促进城市生物多样性的增加。
4. 促进城市的永续发展。
通过改善城市的水资源管理和水环境,保障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5. 倡导公众参与。
海绵城市建设需要公众的积极参与,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四、海绵城市运营管理方式海绵城市的运营管理主要包括城市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设施维护、技术研发等方面。
具体来说,海绵城市的运营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城市规划设计。
海绵城市的设计需要充分考虑城市的地形、气象、水资源和城市功能等方面的因素。
因此,在城市规划设计中需要充分考虑城市的水资源管理和水环境恢复的要求,并在城市设计中予以充分体现。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16〕31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16〕3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3月21日武汉市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发展战略,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生态城市,全面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精神,按照大力建设自然渗透、自然积存、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要求,转变城市建设理念,优化城市发展模式,坚持“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基本原则,统筹协调城市生态保护、土地利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关系,注重绿色生态措施和灰色基础设施、地上设施和地下设施的有机结合,实现空间约束和资源约束并重,保护和恢复城市生态,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功能。
用3年的时间,集中力量开展青山和汉阳四新示范区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城市建设管理模式,为我市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到2017年底,实现以下5个方面指标:(一)城市雨水管理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青山示范区不低于70%,汉阳四新示范区不低于80%;年径流污染控制率(以TSS去除率计)不低于50%。
(二)城市内河水系水质得到有效改善。
示范区湖泊水质达IV类标准率为100%,港渠水质达IV类标准率为65%。
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提升我市城镇化建设水平,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打造“宜居城市”品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海绵城市建设应遵循“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安全为重、因地制宜、统筹建设”的基本原则,通过“渗、滞、蓄、净、用、排”等工程措施,按照生态文明的建设理念,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对城市原有生态系统进行保护、生态恢复和修复。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指导、监督全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规划的编制、项目方案设计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建设项目供地文件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要求。
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范围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立项与土地利用管理第五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
同时在编制或修编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生态保护、四区划定、水资源、水系湖泊布局、绿地系统、功能分区、环境保护、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等各类相关规划时,应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充分衔接,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和相关控制指标。
第六条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细化城市总体规划和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中关于海绵城市建设的各项要求,结合建筑密度和绿地率等约束性控制指标,因地制宜分解落实管控单元地块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与污染物去除率等控制指标。
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促进城市建设与生态系统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绵城市是指在城市建设中,充分保护、修复和恢复城市水生态系统,统筹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城市雨水管渠系统、超标雨水排放系统,实现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和利用,并适应环境变化和应对自然灾害的城市开发建设方式。
本办法所称海绵城市设施,是指落实了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的各项设施。
本办法所称低影响开发,是指在城市开发过程中采用源头、分散的小型雨水控制设施,维持场地开发前后水文特征基本不变,有效缓解因不透水地面增加而导致的径流总量、径流污染、径流峰值等增加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是海绵城市建设的主要途径之一。
低影响开发设施是指实现低影响开发目标的各项设施。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开发建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与管理。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海绵城市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拟定海绵城市政策法规体系,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立健全技术规范标准,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组织开展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评估,管理市海绵城市建设专家委员会。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房管、环保、城乡规划、城市管理、水利、水务、审计、林业、气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海绵城市建设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海绵城市建设应遵循“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安全为重、因地制宜,统筹建设、分类实施,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统筹建设城市雨水、污水系统,逐步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的目标。
第六条区县政府应当将市政公用海绵城市设施建设及维护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在中长期财政规划和年度财政预算中优先安排。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33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33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海绵城市建设,修复城市水生态环境,增强城市防涝能力,提高城市持续发展能力和新型城镇化建设质量,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积极落实新型城镇化和长江经济带“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战略定位有关要求,切实转变城市规划建设理念,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
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增强城市排水防涝能力,逐步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修复水生态,最大限度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促进雨水资源的有效利用,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海绵城市建设的效果。
(二)基本原则。
生态为本。
转变传统的只注重建设排水设施的思路,采取系统治理的模式,充分发挥城市地形地貌、植被土壤、湿地水体等对雨水的积存、渗透和净化作用。
重点保护河流、湿地、坑塘、沟渠等水生态敏感区,加强源头控制,提高水生态系统的自然修复能力。
减少硬质铺装,实施低影响开发,有效减少地表径流。
规划引领。
城市总体规划、相关专项(专业)规划及详细规划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综合考虑降雨、水系、地形等因素,因地制宜确定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科学划定城市蓝线和绿线,充分发挥规划的控制和引领作用。
统筹建设。
严格落实海绵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目标、指标和技术要求,统筹各类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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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了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作原则)海绵城市建设应当遵循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内容。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国土规划部门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控制指标纳入各层级规划及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发展改革、财政、水务、园林和林业、住房保障、城管、环保、气象、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规划编制)市国土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城乡建设、水务、园林和林业等部门组织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
规划,明确年径流总量控制目标、面源污染物控制目标、峰值径流控制目标、内涝防治目标和雨水资源化利用目标等内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规划衔接)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道路、绿地、水等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控制指标;划定城市蓝线时,应当充分考虑自然生态空间格局。
第八条(编制计划)根据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市、区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海绵城市建设工程项目储备制度,编制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编制规范)国土规划、城乡建设、水务、园林和林业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和要求编制海绵城市相关工程(以下简称海绵设施)建设标准图集和技术导则,组织制订《武汉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指导海绵城市建设。
第十条(配套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或规划条件)及相关技术标准,配套建设海绵设施。
海绵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建设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十一条(规划许可)项目规划时明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径流系数、下沉式绿地率、透水铺装率等规划管控指标,纳入规划设计条件并作为规划审查、验收要求。
国土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项目建设方案是否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征求水务部门意见;水务部门应当对建设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并出具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项目认定)根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面源污染削减率、峰值径流系数等指标要求,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规划、水务、园林和林业等行业主管部门,对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前期审批)项目业主按照项目性质报相关部门审批或核准。
审批(核准)部门协助项目业主完成海绵城市设计变更时的调概审批工作,指导、协调项目参建方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要求做好项目论证工作。
第十四条(建设要求)武汉市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包括海绵城市建设内容:
(一)建筑与小区建设应当因地制宜采取屋顶绿化、雨水调蓄与收集利用、微地形等措施,提高建筑与小区的雨水积存和蓄滞能力。
(二)道路与广场建设应当在雨水快排、直排的传统做法基础上,增强道路绿化带对雨水的消纳作用,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停车场、广场等使用透水铺装,推行道路与广场雨水的收集、净化和利用,减轻对市政排水系统的压力。
(三)公园和绿地建设应当采取建设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人工湿地等措施,增强公园和绿地系统的城市海绵体功能,消纳自身雨水,并为蓄滞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
(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应当改造和消除城市易涝点,实施雨污分流,控制初期雨水污染,排入自然水体的雨水应当经过岸线净化;沿岸截流干管的建设和改造应当控制渗漏和合流制污水溢流污染。
(五)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的整治应当注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