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与理赔第2章汽车保险合同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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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与理赔》实验报告

《汽车保险与理赔》实验报告

《汽车保险与理赔》实验报告任务1:客户张先生同意了汽车保险销售人员设计的汽车保险投保方案,张先生对投保的一些要求还不是特别懂,他特别需要一位专业人士为其提供咨询,你作为一名汽车保险承保业务工作人员,要想为张先生提供服务需要掌握哪些知识和技能呢?汽车保险的理赔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事故责任原则:根据道路交通法规定,对于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会根据责任认定来确定理赔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负有全责,保险公司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果责任由对方承担,保险公司将向对方索赔,并根据责任比例来确定赔偿金额。

实际损失原则:保险公司在理赔时会根据被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来确定赔偿金额。

这包括车辆的修理费用、零部件更换费用、车辆残值等。

保险公司通常会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受损车辆进行评估,以确定实际损失。

公平原则:保险公司在理赔时会遵循公平原则,即对于同一类型的损失,对所有被保险人一视同仁。

保险公司不能因为个人关系或其他非理性因素而歧视某些被保险人或给予不公平待遇。

及时赔付原则:保险公司应该在收到理赔申请及相关证明文件后,及时进行核实和处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款项。

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按时支付赔偿款项,并有权知晓理赔进展情况。

免赔额原则:汽车保险通常设有免赔额,即在发生事故时,被保险人需要先承担一部分损失,超过免赔额的部分由保险公司负责赔付。

免赔额的设定旨在防止小额事故频繁理赔,同时保护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利益。

汽车理赔的业务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报案:当车辆发生事故或受损时,被保险人需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

可以通过电话、手机APP、在线平台等方式进行报案。

在报案时,需要提供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详细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如事故照片、车辆损坏状况等。

理赔登记:保险公司收到报案后,会进行理赔登记,确认被保险人的身份和保险合同信息,并为理赔案件分配一个唯一的理赔号码。

被保险人需要提供相关身份证明、保险合同、行驶证、驾驶证等文件。

汽车保险理赔工作的特点和基本原则有哪些

汽车保险理赔工作的特点和基本原则有哪些

汽车保险理赔⼯作的特点和基本原则有哪些汽车保险与其他保险不同,其理赔⼯作也具有显著的特点。

理赔⼯作⼈员必须对这些特点有⼀个清醒和系统的认识,了解和掌握这些特点是做好汽车理赔⼯作的前提和关键。

汽车保险理赔⼯作的特点和基本原则有哪些?有问题需要沟通解决,要是对于其中内容有不太清楚也希望进⼀步了解,建议您及时寻求店铺在线律师的的帮助。

汽车保险理赔⼯作的特点和基本原则有哪些⼀、理赔的特点(⼀)被保险⼈的公众性我国的汽车保险的被保险⼈曾经是以单位、企业为主,但是,随着个⼈拥有车辆数量的增加,被保险⼈中单⼀车主的⽐例将逐步增加。

这些被保险⼈的特点是他们购买保险具有较⼤的被动⾊彩,加上⽂化、知识和修养的局限,他们对保险、交通事故处理、车辆修理等知之甚少。

另⼀⽅⾯,由于利益的驱动,检验和理算⼈员在理赔过程中与其在交流过程中存在较⼤的障碍。

(⼆)损失率⾼且损失幅度较⼩汽车保险的另⼀个特征是保险事故虽然损失⾦额⼀般不⼤,但是,事故发⽣的频率⾼。

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需要投⼊的精⼒和费⽤较⼤,有的事故⾦额不⼤,但是,仍然涉及对被保险⼈的服务质量问题,保险公司同样应予以⾜够的重视。

另⼀⽅⾯,从个案的⾓度看赔偿的⾦额不⼤,但是,积少成多也将对保险公司的经营产⽣重要影响。

(三)标的流动性⼤由于汽车的功能特点,决定了其具有相当⼤的流动性。

车辆发⽣事故的地点和时间不确定,要求保险公司必须拥有⼀个运作良好的服务体系来⽀持理赔服务,主体是⼀个全天候的报案受理机制和庞⼤⽽⾼效的检验⽹络。

(四)受制于修理⼚的程度较⼤在汽车保险的理赔中扮演重要⾓⾊的是修理⼚,修理⼚的修理价格、⼯期和质量均直接影响汽车保险的服务。

因为,⼤多数被保险⼈在发⽣事故之后,均认为由于有了保险,保险公司就必须负责将车辆修复,所以,在车辆交给修理⼚之后就很少过问。

⼀旦因车辆修理质量或⼯期,甚⾄价格等出现问题均将保险公司和修理⼚⼀并指责。

⽽事实上,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项下承担的仅仅是经济补偿义务,对于事故车辆的修理以及相关的事宜并没有负责义务。

2024年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2024年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2024年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被保险人(以下简称“甲方”)在营业用汽车发生损失时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汽车损失保险服务。

第二条甲方应按照约定的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向乙方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第三条保险期限为自保险生效日起至保险到期日止,保险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条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效。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五条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仅限于保障甲方因营业用汽车发生的损失而导致的直接物质损失。

第六条乙方承担的保险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汽车碰撞、触碰或倾覆导致的损失;2. 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爆炸、雷击、地震、洪水等;3. 汽车被盗、被抢导致的损失;4. 汽车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损毁。

第七条乙方承担的保险责任不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甲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2. 汽车使用不当、超载或驾驶人员酒后驾车导致的损失;3. 汽车未通过年检或保养不到位导致的损失。

第八条甲方在出险时应立即通知乙方,提供详细的事故情况以及相关证据,如实说明损失程度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或减少进一步的损失。

第九条乙方在接到甲方报案后应尽快派员核实事故情况,并按照相应的理赔流程办理相关手续,如实核定损失金额。

第三章保险金的计算与给付第十条甲方在遭受保险事故后,有权向乙方申报索赔,经乙方调查核实后,乙方将按照保险金额和损失程度计算保险赔偿额。

第十一条如甲方与乙方就保险赔偿金额存在争议,可协商解决,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甲方可以依法向保险监管机构申请仲裁或诉讼解决。

第十二条乙方应在核定保险赔偿金额后的15个工作日内支付保险金给甲方,如果逾期未支付,应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支付相应的滞纳金。

第四章保险费的计算与支付第十三条保险费的计算基准为甲方投保时的车辆市场价值,根据车型、年限、使用情况等因素进行合理调整。

汽车保险与理赔教案

汽车保险与理赔教案

汽车保险与理赔教案第一章:汽车保险概述1.1 汽车保险的定义与作用1.2 汽车保险的分类1.3 汽车保险的购买与选择第二章:汽车保险条款解析2.1 车辆损失险条款2.2 第三者责任险条款2.3 全车盗抢险条款2.4 司机乘客意外伤害险条款第三章:汽车理赔流程与方法3.1 理赔流程概述3.2 报案与事故现场处理3.3 事故资料收集与提交3.4 保险公司理赔审核与赔付第四章:汽车理赔注意事项4.1 理赔资料的准备与整理4.2 理赔过程中的权益保护4.3 常见理赔问题的解答第五章:汽车保险理赔案例分析5.1 案例一:车辆损失事故理赔5.2 案例二:第三者责任事故理赔5.3 案例三:全车盗抢险理赔5.4 案例四:司机乘客意外伤害险理赔第六章:汽车保险的种类与特点6.1 交强险:强制保险,保障基本道路安全6.2 商业险:自愿购买,涵盖更多风险保障6.3 玻璃单独破碎险:针对车辆玻璃受损的保险6.4 自燃损失险:针对车辆自燃造成的损失第七章:汽车理赔技巧与策略7.1 快速理赔技巧:如何提高理赔效率7.2 理赔协商策略:与保险公司顺利沟通的技巧7.3 理赔过程中的证据收集:如何确保理赔成功7.4 理赔风险防范:避免理赔过程中的常见问题第八章:保险公司的选择与评价8.1 保险公司选择标准:如何挑选合适的保险公司8.2 保险公司服务质量评价:如何判断保险公司服务水平8.3 保险公司理赔实力:如何了解保险公司的理赔能力8.4 保险公司的口碑与信誉:如何参考其他客户的评价第九章:汽车保险与理赔的法律法规9.1 汽车保险相关法律法规概述9.2 汽车理赔过程中的法律问题解析9.3 保险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法律规定与实践操作9.4 保险纠纷的解决途径与法律救济第十章:汽车保险与理赔的未来发展趋势10.1 汽车保险市场的发展趋势分析10.2 理赔技术的创新与发展:包括无人机理赔、智能理赔等10.3 保险服务的个性化与定制化:满足不同客户需求的创新服务10.4 保险与科技融合:互联网、大数据、在汽车保险与理赔领域的应用重点和难点解析一、汽车保险概述:理解汽车保险的基本概念、作用以及分类是学习后续章节的基础。

汽车保险与理赔汽车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汽车保险与理赔汽车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汽车保险与理赔汽车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1.1 本协议由甲方和乙方于签署之日达成,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以明确彼此的权利和义务。

1.2 甲方为个人独资企业,乙方为买方。

双方同意就印花税的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3 买卖标的物为甲方所拥有的印花税相关权利,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的使用、转让等权利。

1.4 甲方确认所出售的印花税权利合法有效,且没有任何第三方权利主张。

1.5 双方同意该买卖的价格为人民币总计,价格由甲乙双方协商确认,确保公正合理。

1.6 付款方式为乙方在协议签署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全款,支付时需附上相关凭证。

1.7 甲方在收到全款后应于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印花税权利的转让文件提交给乙方,并协助乙方完成相关手续。

1.8 甲方保证在签署协议时,所转让的印花税权利没有任何法律纠纷,也不存在任何抵押或担保。

1.9 乙方在接受印花税权利后,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规定,合理合法地使用该权利。

1.10 双方同意,印花税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为,甲方承担印花税的费用,乙方承担其后续使用中的相关费用。

1.11 若因甲方原因导致印花税权利无法转让,甲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1.12 若乙方未按约定付款,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13 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履行协议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1.14 争议解决方式为,若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5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印花税权利完全转让完成之日终止。

1.16 本协议的修改和补充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由双方签字确认方可生效。

1.17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8 甲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9 乙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0 本协议的内容经过双方认真审阅,确认无误,并自愿签署。

汽车保险与理赔-2保险合同与原则v

汽车保险与理赔-2保险合同与原则v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
b.特约条款
朱明工作室
zhubob@
《保险法》第20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前条规定的保险合 同事项外,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
朱明工作室
zhubob@
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1)权利:要求投保人如实告知的权利、收取保 费的权利、代位追偿权。 (2)义务:说明义务、及时签单义务、赔偿义 务、勘查义务、保密义务。
十二、保险合同的解释
朱明工作室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是:
1.文义解释 是解释保险合同条款最主要的方法。 2.意图解释
zhubob@
根据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图来进行解释。 3.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 4.尊重保险惯例的解释
保险专业用语和行业习惯用语,应尊重保险惯例的原则
来解释保险合同。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
(二)保险人义务的履行
朱明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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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条款说明义务——17、18条
2.及时签发保险单证的义务——13条 3. 履行赔付保险金义务——24条 4. 履行承担施救及其他合理费用义务——42条 5. 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保密——32条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
主体内容的变更 、保险标的内容的变更 、 保险责任条款内容的变更 。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
八、保险合同的变更 变更方式如下: 1.合同主体变更 (1)保险人变更
朱明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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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保险人的变更
(3)投保人的变更 (4)受益人的变更 2.合同客体的变更 指变更保险标的的保险范围。
原则来解释保险合同,并作出公正的裁决。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
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

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

遇到交通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的内容包括理赔管理、数据管理、运行保障、追偿及损余物资处理、理赔服务等,有关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

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机动车辆保险(以下简称“车险”)经营行为,控制经营风险,提升行业理赔管理服务水平,促进行业诚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营车险的财产保险公司,包括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商独资保险公司以及外资保险公司在华设立的分公司。

第三条本《指引》中的车险理赔是指公司收到被保险人出险通知后,依据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对有关事故损失事实调查核实,核定保险责任并赔偿保险金的行为,是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义务的体现。

第四条车险理赔一般应包括报案受理、调度、查勘、立案、定损(估损)、人身伤亡跟踪(调查)、报核价、核损、医疗审核、资料收集、理算、核赔、结销案、赔款支付、追偿及损余物资处理、客户回访、投诉处理以及特殊案件处理等环节。

第五条公司应制定完整统一的车险理赔组织管理、赔案管理、数据管理、运行保障管理等制度,搭建与业务规模、风险控制、客户服务相适应的理赔管理、流程控制、运行管理及服务体系。

第六条公司车险理赔管理及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强化总公司集中统一的管理、控制和监督;(二)逐步实现全过程流程化、信息化、规范化、标准化、一致性的理赔管理服务模式;(三)建立健全符合合规管理及风险防范控制措施的理赔管理、风险控制、客户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四)确保各级理赔机构人员合理分工、职责明确、责任清晰、监督到位、考核落实;(五)理赔资源配置要兼顾成本控制、风险防范、服务质量和效率。

汽车保险与理赔学习单元2 汽车保险法律法规

汽车保险与理赔学习单元2  汽车保险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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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的《保险法》规定了以下几项原则: (1)遵守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原则。 (2)遵守自愿原则。 (3)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4)遵守专业经营原则。 (5)遵循境内投保原则。 (6)遵循公平竞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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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保险合同法 • 1.保险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 务关 系的协议。保险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是投保 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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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保险法的调整对象 保险法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 (1)保险合同主体之间形成的保险合同关系是保险 合同法的调整对象。 (2)国家及其授权机构对保险经营者的监管关系是 保险业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保险法》涉及的“保险公司”、“保险经营 规则”和“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的内容主要就是调整 国家及其授权机构对保险公司的保险监管关系的保险 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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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保险法的立法目的 (1)规范保险活动。 (2)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加强对保险市场的监督管理。 (4)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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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保险法的适用范围 (1)保险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2)保险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3)保险法对象的适用范围。 (4)保险法在种类上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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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该案例中,劳动者在获得交通事故肇事 者的赔偿后,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 工伤保险责任?法院应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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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汽车保险有关的法律法规 体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等。 其它法规如:《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规 定》、《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保险经纪人管理 规定》、《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保险机构高级 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保险公司管理 规定》、《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机动车辆保 险费率解释》及《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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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方式如下: 1.合同主体变更 (1)保险人变更 (2)被保险人的变更 (3)投保人的变更
(4)受益人的变更
汽车保险与理赔第2章汽车保险合 同与原则
2.合同客体的变更 指变更保险标的的保险范围。
3.合同内容的变更 内容变更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条款
的变更。
汽车保险与理赔第2章汽车保险合 同与原则
汽车保险与理赔第2章汽车保险合 同与原则
a.主体部分 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名称及其住
所。 b.权利义务部分 包括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等内容。 c.客体部分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
d.其他声明事项部分 汽车保险与理赔第2章汽车保险合 同与原则
②从条款拟定看,保险合同内容包括两部分:基本条 款与特约条款。
投保单——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 文件。
保险单——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 式书面形式。
保险凭证——是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来证明保险 合同已经订立的书面文件。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 与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批单是保险人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出具的 修改或更改保险汽单车保内险与容理赔的第2章证汽车明保险文合件。
汽车保险与理赔第2章汽车保险合 同与原则
五、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合同的内容是投保人方和保险人方之间的权利与 义务,用条款的方式写在保险合同中,当保险合同 生效后,双方都必须遵守保险合同中的内容。
汽车保险与理赔第2章汽车保险合 同与原则
保险合同的内容构成:
①从法律关系要素看,保险合同内容包括四部分:主 体部分、权利义务部分、客体部分、其他声明事项 部分。
生效的条件。 同时,我国保险实务中普遍实行“零点起保”,
所以,保险合同是在合同成立后的某一时间生效。
汽车保险与理赔第2章汽车保险合 同与原则
八、保险合同的变更
变更: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通过 协商,在不违反有关法规、法律的情况下,变更保 险合同的内容。
汽车保险与理赔第2章汽车保险合 同与原则
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
除合同。
汽车保险与理赔第2章汽车保险合 同与原则
2.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
为保证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权利,《保险法》有明确 的规定,保险人不得随意解除保险合同。
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违约或违法行为 时,保险人可解除合同。
汽车保险与理赔第2章汽车保险合 同与原则
(十一)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
汽车保险与理赔第2章汽车保险合 同与原则
保险期间一般有两种:
一种是保险合同上约定的时间期限就是保险期间;
另一种是按保险事件从开始到终止的时间来确定,如 一个工程期或一个生长期等。
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一般是以某年某月某日某时表 示,如保险合同约定2003年12月28日开始生效,按 惯例这份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开始时间是2003年12 月28日零点。
第2章汽车保险合同与原则
汽车保险与理赔第2章汽车保险合 同与原则
❖ §2 .1 汽车保险合同
一、保险合同概念 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约定保险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汽车保险与理赔第2章汽车保险合 同与原则
❖ §2 .1 汽车保险合同
二、保险合同特征 1.有偿合同 2.双务合同 3.射幸合同 4.附和合同 5.具有属人性 如:保险标的转卖时,必须对保险合同进行批改。
a.基本条款
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是保险法规定必须列入的内容, 是任何种类的保险合同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汽车保险与理赔第2章汽车保险合 同与原则
《保险法》第19条:“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
和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价值; (七)保险金额; (八)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九)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十)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汽车保险与理赔第2章汽车保险合 同与原则
三、保险合同的主体
把所有与保险合同有关系的人称之为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当事人和关系人。 当事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
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汽车保险与理赔第2章汽车保险合 同与原则
四、保险合同的客体 Leabharlann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法律承认的经济利益。
《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可解除合同的情况有如下几种:
(1)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
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而未履行如实告知 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 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九、保险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当事人双方依 法或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解除保险合同的行为。
合同解除分为投保人解除和保险人解除。
汽车保险与理赔第2章汽车保险合 同与原则
1.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
只要不是《保险法》规定的不得解除的合同,投保人 在合同有效期内可以随时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法》第35条: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
七、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
订立: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意思表示一致时双方订立 保险合同的行为。 保险合同须经两个阶段才能订立:要约阶段与承诺 阶段。 生效: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 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
汽车保险与理赔第2章汽车保险合 同与原则
一般来说,合同成立即生效。 但是保险合同多为附条件合同,以交纳保险费为合同
同与原则
暂保单——是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向投保人出具保险 单或保险凭证之前签发的临时保险凭证。
暂保单一般具有与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同等的法律效力。 暂保单的有效期限只有30天,一旦保险单或保险
凭证出具,暂保单自动失效。在保险单出具前,保 险人也可终止暂保单,但保险人必须提前通知被保 险人。
汽车保险与理赔第2章汽车保险合 同与原则
汽车保险与理赔第2章汽车保险合 同与原则
b.特约条款 《保险法》第20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前条规定的
保险合同事项外,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 出约定。”
汽车保险与理赔第2章汽车保险合 同与原则
六、保险合同的形式 主要有五种: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 暂保单 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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