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光照明技术规范及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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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D 控制系统线路图及施工详图。 灯具安装节点详图。 灯光控制系统图。 1.4 产品 1.4.1 一般材料的要求 A. 灯具内各部件的装配和接线应在制造厂内完成,并应配以必须的灯座、 镇流器、连线、挡光元件、反光元件、管道、镜片、及其他灯具安装所需 之部件。 B. 照明灯具内各元部件应有密封外壳保护。无外壳保护的金属连接部分应 是焊接、用焊接材料填满焊缝、表面光滑、不漏光。白炽灯具应由有边 的装饰罩密封。固定镇流器用螺杆、灯座 U 形螺杆、反光元件固定螺杆 均应焊接在灯具的灯体上;不允许使用非标螺纹螺杆。镇流器部件必须 安装在有良好通风的位置并牢固地安装在金属表面。 C. 除特别说明外,灯具应设计成底部开启式更换光源型。 D. 灯具结构应是以尽量少的连接点。非外露的连接部分应为焊连接、螺杆 连接或用螺钉连接;不允许采用焊剂的低温焊接的连接。在进行电元件 维修或更换时,有些部件必须被移开能接触到需要维修的元部件;这些 在进行维修较里面元部件时必须被移开的较外面元部件不能采用自攻螺 钉连接或铆钉连接来固定。同样地,不允许采用自攻螺钉连接或铆钉连 接来固定电元件。 E. 灯具的铸造或冲压制造部分应为细精粒、足够硬、成形尺寸接近铸模尺 寸、重量和厚度足够、装配紧凑、口需经锉平和抛光以避免任何不完善 或褪色的表面和连接点。 F. 荧光灯和 HID 灯具的灯体应设计成便于电元件的维修和更换。在进行维 修时,维修人员无需把灯体从安装处拆卸下来。 1.4.2 灯座 A.白炽灯和 HID 灯座应是带铜螺旋套筒的陶瓷基座。 B.荧光灯灯座应由白色、耐热塑胶材料制成。工作电压大于 300V 的荧光灯 灯座应为安全型。当灯泡被拆卸时,它将断开灯具输入回路。 C.每个安装在敞开型荧光灯具的灯泡应备有不少于两个灯泡固定夹。 D.灯座材料应是足够的硬和可靠地固定在灯具外壳。 E.灯座应能适用于规定的灯泡,并固定在一特定的位置以致灯泡和镜片、 反光器和挡光板有一适当的安全空间。 F.灯座应能可靠地固定灯泡,正常程度的振动和维修人员在维修时正常碰 撞均不会导致灯泡掉下。 1.4.3 反光元件 A.铝质反光元件 a. 反光元件和反光锥体或遮光板应由#12 铝质光板制造而成。这些反光板应 不少于 1.45mm 厚。材料不应有任何锤印、加工过程留下的旋纹和痕迹或在 铆焊过程所形成的凹槽。安装后任何铆钉、弹簧或其他金属铁器应是不可见。 b. 反光元件表面经金属反光生产程序制造而成。反光元件的内表面不应有 任何水珠痕迹,在其清洁、有金属光泽的表面的反光率不应低于 83%。从正 常的角度看反光器的反光面应是淡红色而不是多种颜色的。 c. 锥体的反光面应作焊缝密封度的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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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反光元件的油漆: a. 反光元件应先成型,后上底色和油漆。外面是白色陶瓷的灯具的反光元 件及其反光体应符合以下要求和进行以下测试: ①灯具置于退色计 100 小时后,反光元件的反光率不应低于 86%,外表面也 不可有任何可见的颜色变化。 ②灯具置于 100%湿度、37.7℃(烤箱试验)100 小时后,反光元件表面不应 有任何局部隆起的疤痕或损坏的迹象。 ③灯具置于盐雾(20%氯化钠)150 小时后,反光元件不应有任何陶瓷裂纹出 现。 C.反光锥体 a. 除另外说明外,提供 45°灯泡和灯泡成像保护角;如果灯具的上部反光 部件是与反光锥体分离的,保护角度应为 45°。 b. 在任何情况下,反光锥体的支撑元部件不应变形。 1.4.4 镜片 A. 镜片、灯罩、和其他传光部件应在灯具框架内。镜片应是可拆的,但却是牢 靠地固定在灯具的框架上,搬运或移动灯具框架应不会引起传光部件的掉落。 B. 玻璃镜片 a. 除另外说明外,平滑玻璃镜片应由经热处理的硼酸玻璃制造而成。 b. 玻璃镜片表面的加工(如磨沙处理、酸洗、抛光)应遵循照明灯具表所 述进行。 C. 聚丙烯塑胶镜片 a. 镜片应是注塑模具制成、水晶般透明、100%聚丙烯塑胶(除另外说明外)。 菱形或圆锥形凸面图案的镜片,参照菱形(圆锥形)表面到底部中心的距离 确定其最小厚度。而凹面图案的镜片,则参照材料的厚度确定其最小厚度。 b. 从各个方向、垂直 45°到 90°的角度目视镜片时,应看不见灯泡在镜片 上的成像。在 0°到 45°的角度范围内,最大亮度(在一个灯泡下)与最小 亮度(两个灯泡之间)之比应不大于 3 比 1。 c. 聚丙烯塑胶镜片的表面加工(如磨沙处理、酸洗、抛光)应遵循照明灯 具表所述。 1.4.5 荧光灯具 标准类 A.灯体 a. 由厚钢,经阳极氧化处理或相等的防锈处理;或硬质、适合用作直线吊
2. 照明方案及技术要求
2.1 方案设计效果 效果请参见附件效果图
2.2 技wk.baidu.com规范标准
1.4.7 照明设备布线 A. 电压额定值:接入照明灯具的绝缘导线应能承受不低于 600V 的工作电压。 B. 温度额定值—灯具内:所有照明灯具用绝缘导线应为规范批准的、并符 合灯具设计或北京地方规范要求 C. 温度额定值—灯具外 a.所有灯具间或灯具到电源插座间的软导线(非敷设在导线槽)的温度 额定值应不低于 105℃ b.软线型号应符合具体使用所需、配备把导线固定在灯具上的导线固定 夹;使用在有水的地方的软线应有防水进入导线保护。 D.连接片 a.灯具内各连接部件均应有各自的连接片,并应用永久性连接或插接式连 接。 b.灯具电源接线不在灯具内时,其接线柱应安装在一专用的接线合内。接 线柱应由耐火塑料制成的;金属旋线弹簧固定在其底座,导线能直接穿入 金属旋线弹簧内。 E.从正常目视角度观看灯具(如 45°仰角),不应看到任何灯具内的连线。 如需要,增加额外接线端子。如果灯具是吸顶式或嵌入式安装在斜面,其可 视部分会增加。 F.如果灯具电源是由多于一个配电箱供电(正常电源和夜间照明电源或应 急电源),连接到每个配电箱的供电线路应有各自的零线。 G.在楼层夹层内敷设符合设规范要求的导线并为该设备夹层提供良好的通 风。
a) 一份带有防伪造金属反光印章的产品证书以及所有要求 审批的申请文件。
b) 灯具含有多于一个灯罩时,呈交的订货图纸应包括各灯 罩及固定灯罩的各部件的外形尺寸。
D. 非标产品类灯具,如客户订造、改装、直线连续安装灯具,提供由制造 厂商出具的蜡纸图。这些图纸上应画有灯具结构详图、直线连续安装灯 具的长度、灯泡外形、电源输入装置安装位置、镇流器安装位置、吊装 式灯具的吊杆(线)安装位置、灯具表面材质、以及灯具各部件材质表。 图纸必须是按比例的。安装单位应向制造厂商提供所有作安装直线连续 安装灯具用的墙壁顶部藏灯凹处现场实际外形尺寸。如果需要安装墙壁 投射反光元件或挡光板,图纸应表示出灯具与墙壁或相邻垂直面之间关 系。
装的铝材制造而成。 b. 灯体外表面:除另外规定外,陶瓷颜色按说明或按选定所述,户外安装 灯具的灯体。
外表面参照以下“户外安装灯具灯体表面”的要求。 B.反光元件
反光率不低于 85% C.频繁启动 a. 每个由单一镇流器镇启动而需频繁启动的荧光灯应有一(1)个接地灯座。
工作电压大于 300V 的灯座应为安全型,并能在灯泡移开时,断开输入电 路。 b. 用与频繁启动电路的荧光灯泡(430mA 及以下)应安装在已接地金属板上,
3.工程施工
3.1 施工准备 3.2 施工方法及程序 3.3 施工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 3.4 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3.5 施工实施制作
1.照明总体要求
综述 提供和安装如图示及本说明所列照明灯具 术语“建筑师”个别地或整体地指建筑师、室内设计师、照明设计师或业主 代表。 1.1 一般要求 A.提供所列灯具包括灯泡和附件、合适的电线、控制部件及稳固安装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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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泡边与金属板边的最小距离不应少于 12.7mm。
1.4.6 高强度放电灯具 A.灯体、所有适合部分 钢阳极氧化处理或同等的防锈保护、或硬质铝材。 B.外表面:烘烤搪瓷表面 a. 不可见表面:无光泽黑色 b. 可见表面:颜色和结构按如下各类灯具的说明所述 c. 户外安装灯具外表面 ①灯座体:带浇铸散热片的铸铝以确保灯泡在正常工作情况下能得到很 好的散热。 ②除另外规定外,灯具的设计应设计成顶抽式和底抽式更换灯泡型。 d. 反光元件 高纯度(不低于 99%)的铝材料。用机械和电子抛光技术进行其金属光 泽表面的加工。反光元件作阳极化处理以防表面的氧化或腐蚀。反光率 不应低于 83%。 e.除另外说明外,金属卤灯灯具的镜片应由安全透明玻璃制成。
所需之部件。 B.对于那些特别指明产品代号和有特别说明或有附加图示说明的灯具,在
灯具订货时须严格按照这些说明订购。 C.总承建商应向电气施工单位提供所有的照明施工说明(包括灯具说明和
简图);电气施工单位应向灯具制造厂商提供所有灯具订货所需的资料。 D.灯具类别应以字母顺序罗列和按有关说明选购。 E.当制造厂商需要修改灯具的详图时,其修改应符合以下要求: a.灯具发光性能有所改进或相等。 b.结构、机械、电气、安全以及维修方面均应有所改进或相等。
技术规范及技术要求
目录
1、照明总体要求
1.1 一般要求 1.2 标准 1.3 呈交文件 1.4 产品
2、照明方案及技术要求
2.1 概述 2.2 方案设计效果 2.3 技术规范标准 2.4 LED 系 统 要 求 2.4.1 LED 系统概要 2.4.2 LED 系统工程范围 2.4.3 LED 系统技术要求 2.5 灯具选型及标准 2.6 灯光控制系统要求 2.7 灯具安装要求
E. 以上段落 A 到 C 中提到的呈交文件,制造厂商应在收到定单后的两星期 内提供。所有呈交文件应清楚地注有其项目的名字和灯具的型号。
F. 灯光顾问/业主将会核实所提供的文件是否齐全,如果不够齐全,灯光顾 问/业主有权向施工单位索取订货图纸。
G. 本工程照明承包商还应呈交下述文件,并经照明顾问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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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费用是减少或相等的。 d.所有修改应经建筑师以书面形式的核实和批准。 1.2 标准 A.以下为本说明参照和遵循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a. 国际电气技术委员会(IEC) b. 《智能建筑设计规范》(GB/T 50314-2000) c. 《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J 133-90) d. 《建筑电气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 303-88) e. 北京市有关的照明工程规范要求 f. 北美照明工程协会(IESNA)的推荐做法 B.除非有书面另外说明外,所有的灯具和附件应是新的、高质量的、经测 试机构批准并有测试机构认可的产品标签。当被要求时,应能提供这些测试 书面报告。 C.所有灯具应符合本地、省、和/或国家建筑楼寓、电气和能源规范要求及 有关规定。 D.安装在户外建筑物下部位(如建筑物的拱腹)的灯具和户内有水或极度 潮湿的地方的灯具应为经批准适用于潮湿地方的灯具。 1.3 呈交文件 A. 对于那些不作任何修改的在标准产品目录之列类,应提交产品目录相关 页。这些产品目录相关页应清楚地说明所有的随灯具配备的元件和所有 响应的产品数据(包括灯泡、镇流器的质量、镇流器的制造厂商和型号、 输入电压、输入功率、材料、完成面、配件和/或可选项目、和任何以书 写形式阐述说明的杂项)。如果某页所描述多于一个灯具型号,其余无关 的资料应画掉。 B. 呈交的文件必须是由制造厂商准备或制造厂商在当地的代表机构准备并 清楚地印有制造厂商和其代表机构的名字。 C. 标准产品之列灯具:
1.4.8 光源 A.除图纸上灯具表的另外说明外,灯泡应为如下 B.灯具内的整套灯泡均应是新的 C.每一类型的灯具均有一套备用灯泡 D.标准荧光灯管:除另外说明外灯管是 3000°K、显色指数(CRI)为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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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以上。详细说明参照照明灯具表。除规定外,所有灯泡应是同一厂商 产品。 E.高强度放电灯泡 详细说明参照照明灯具说明描述。除另外规定外,所有大型底座金属卤 灯的显色指数(CRI)不应大于 80、光色偏移不应超过+/-400°K,所有 中型底座金属卤灯的显色指数(CRI)不应大于 80、光色偏移不应超过 +/-200°K,所有灯泡应为同一灯泡制造厂商之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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