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P2P监管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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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细则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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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细则的具体规定是什么第一,P2P监管项目要一一对应,P2P机构不能建立资金池。

第二、要落实实名制原则,第三、要明确P2P机构不是信用中介,第四、P2P应该有一定的行业门槛,第五、投资人的资金应该进行第三方托管,第六、P2P机构不得为投资人提供担保,不承担系统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p2p是一种新兴的贷款模式,主要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贷,由于这种贷款方式操作流程简单,贷款数额不小,很受年轻人和小型企业的欢迎。

p2p变得火爆之后,问题也随之而来,p2p毕竟不是信贷机构的专门贷款,因此风险较大。

所以国家专门出台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就让我们一起来看一▲看p2p网贷细则吧。

▲一、《办法》与征求意见稿的区别《办法》正式发布稿仍延续了征求意见稿所提出的信息中介、小额分散、负面清单制等核心内容,与征求意见稿有所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监管主体与责任进一步明确《办法》第六章第三十三条明确提出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主要负责网络借贷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度设计、规则制定和日常的行为监管,指导和配合地方人民政府进行机构监管与风险处置工作;明确由地方人民政府的金融办、金融局负责网贷机构的机构监管,包括机构备案、登记及风险防范和处置。

从监管体系来看,监管原则为银监会和地方金融办“双负责制”,但牵头部门为银监会,与《指导意见》精神一致;监管思路则为“行为监管与机构监管并行”。

在新闻发布会,银监会发言人称行为监管的主要方式为产品登记、资金的第三方存管、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等;而机构监管方式除了机构备案、登记和注销以外,主要是动用地方政府维稳及打击违法行为的资源进行风险防范和处置。

▲(二)明确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履行行业自律组织职能在《办法》出台之前,各个地方金融办都在组建网贷协会进行行业自律,从运行情况来看,存在如下一些问题:(1)各地网贷行业标准不一致,包括协会规章制度、组织结构、管理模式等;(2)标准不一致导致各地协调性差,信息共享程度低。

网贷监管细则影响有哪些

网贷监管细则影响有哪些

网贷监管细则影响有哪些银监会正式发布网贷监管细则,明确规定了五项“不得”,网贷细则公布对借贷者有何影响?对p2p行业又会造成怎样的影响呢?下面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

一起看看吧。

网贷监管细则影响有哪些 p2p网贷监管细则发布对行业影响银监会发布网贷监管细则要求网贷机构不得吸收公众存款银监会正式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在前期征求意见后的基础上证实出台规范p2p 网贷平台的业务活动的管理文件。

《办法》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了业务边界,明确提出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并根据此前的征求意见,增设不的从事债权转让行为、不得提供融资信息中介服务的高风险领域等内容,意在对打着网贷旗号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实施市场退出。

将《办法》要点总结如下:(1)网络借贷(P2P)将采用备案制管理方式。

(2)禁止P2P进行债权转让,即P2P不得从事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3)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贷机构及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上限:单一自然人在一个平台的借款上限是20万元;单一自然人在多个平台的借款上限为100万元。

(4)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自融,不得为出借人提供担保或保本保息;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产池。

(5)不得将融资项目拆分,不得发售银行理财、券商管理、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采用备案制管理方式根据《办法》,网络借贷(P2P)定义为信息中介,将采用备案制管理方式。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网贷企业的行为监管,制定网贷业务活动监管制度,省一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贷机构监管,具体包括备案管理、规范引导、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等。

负面清单新增:禁止债权转让《办法》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了业务边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产池;不得从事自融,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担保或保本保息;增设不得从事的债权转让行为、不得提供融资信息中介服务的高风险领域等内容不得将融资项目拆分,不得发售银行理财、券商管理、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不得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等业务;网贷机构具体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

p2p网贷看管细则全文最全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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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监管细则全文最全解读p2p网贷监管细则最全解读p2p网贷监管细则全文解读有对美股的影响有各位业内大佬的观点需长时间深度阅读,建议收藏~银监会数据显示,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349家,借贷余额6212.61亿元,两项数据比2014年末分别增长49.1%、499.7%。

缺监管、缺规则、缺门槛,三缺的网贷行业终于迎来了首份行业监管细则。

8月24日,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联合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

毫无疑问,P2P网贷即将面临一轮大洗牌1 银行存管逼退九成平台根据《办法》,网贷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第三方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

银监会同时透露,下一步将密切关注各方反应和行业动向,尽快发布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网贷机构备案以及网贷机构信息披露等配套制度,完善网贷行业监管制度体系。

尽管业内对此已早有预期,但从这两年P2P与银行对接资金存管的进度来看,业内人士也颇为灰心。

一度寄希望于该要求有所放松,但目前来看这已将成为一道硬门槛。

据盈灿咨询不完全统计,截至8月15日,与银行签订直接存管协议的平台有130家,其中上线直接存管系统的平台有39家。

而与银行签订联合存管的平台有46家,其中上线联合存管系统的平台有24家。

而据银监会不完全统计,截至到2016年6月底,国内正常运营的P2P平台有2349家,以此来算,完成银行资金存管、符合监管要求的平台不足3%,97%的平台面临转型或出局。

从过去一段时间银行方面的态度和推进情况来看,未来也不容乐观。

今年以来,银行存管的准入门槛在不断提高,对接速度也在逐步放缓,甚至有些已经签订的合作协议随着银行的退出而最终搁浅。

据《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不完全统计,截至7月30日,共计39家银行布局资金存管业务,其中签约平台数最多的三家银行为:华兴银行、恒丰银行、民生银行,紧随其后的还有中信、徽商、江西、浙商、招商等银行。

互联网金融最新监管政策解读

互联网金融最新监管政策解读

互联网金融最新监管政策解读互联网金融是指利用互联网技术和平台,为个人和企业提供融资、投资、支付、理财等金融服务的行业。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在我国迅速发展,为广大投资者和融资者提供了方便快捷的服务。

然而,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飞速发展,监管问题越来越凸显。

为了保护投资人和融资人的权益,近年来,国家加强了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规定,本文将对互联网金融最新监管政策进行解读。

一、P2P网贷在互联网金融行业中,P2P网贷的风险最大,也是监管最为严格的领域之一。

因此,国家出台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对P2P网贷行业进行规范管理。

根据管理指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合规机构、加强风控管理、严格披露信息等。

同时,对于借贷业务的规模、利率、保障措施等方面都加强了监管,以确保各方权益受到保护。

此外,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借贷合同中涉及的利率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的4倍,否则将被视为无效合同。

这一政策的出台将进一步遏制高利率风险。

二、互联网基金销售自2014年以来,互联网基金销售逐渐兴起,但同时也引发了相关部门的监管。

最新的《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互联网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对互联网基金销售进行了规范。

根据规定,互联网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合规经营、高度关注信息披露问题、保护客户利益、建立风险评估和管理体系等。

此外,对于小额理财产品也限制于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购买,以保障用户资金安全。

三、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保险从2013年开始发展,2014年末获得保监会批准。

为了规范互联网保险行业,保监会于2015年出台了《网络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此办法规定,互联网保险机构应当依法合规经营,建立稳健的风险管理体系,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监管也将依法开展。

另外,互联网保险机构应当加强信息披露,向客户详细介绍保险产品的条款及费用,并应当特别注意反欺诈法规的应用。

细则之2021年P2P网贷监管细则八大亮点

细则之2021年P2P网贷监管细则八大亮点

细则之2021年P2P网贷监管细则八大亮点P2P网贷监管细则一直受到大家的关注, 那么, 下面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关于20xx年网贷监管细则八大亮点, 欢迎阅读.亮点一, 规定了网络借贷还是属于民间借贷(网上的民间借贷). 以往的民间借贷是双方行为——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双方行为. 而网络借贷最大特点是加进了第三方的信息中介平台. 交易结构发生了变化, 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突出了这一点, 并且把交易结构在《办法》中描述清楚.亮点二, 对于新生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定位, 即P2P平台定位为信息中介. 在《办法》中明确了这样的性质定位, 并且特别强调对于信息中介平台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 第一条中, “保护出借人、借款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 比照《征求意见稿》中主要是强调保护出借人的权利, 后来送审稿之后增加了“保护借款人的权益”, 我提出“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等保护. 这次出台的《办法》不仅明确了性质定位, 更明确了权益的保护, 这是办法的一个最大亮点.亮点三, 对于指导意见的贯彻、细化、落实, 充分体现了落实责任、明确主体的特点. 特别是在网络借贷业务有关的监管主体是很明确的, 银监会、各级地方政府、公安部、工信部、网信办的职责分工很明确. 并且在负责过程中, 采用“备案管理办法”, 而没有用原来大家认为可能采取的“牌照管理办法”, 这是基于对民间借贷具有天然合法性的认定作出的. 对于金融平台、信息中介平台进行备案制, 备案不在于事前的准入、审批, 而在于事中、事后的持续监管.亮点四, 通过负面清单进行底线监管. 对于网络借贷的业务, 哪些不可以做, 作为底线. 守住底线就可以支持创新、鼓励创新. 如果不守住底线, 那些所谓的创新就可能要打一个引号. 这里面提出了13条负面清单的要求, 对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能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里面加的一个兜底性的条款, 就是“ 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这一条很厉害, 为以后监管再出台新的负面清单和要求埋下了伏笔. 所以大家可能更多关注前面12条, 实际上第13条更值得关注.亮点五, 网络借贷的初衷是要实现普惠金融. 让网络借贷坚持小额分散、坚持为小微企业、创新企业、弱势群体、三农等领域提供资金支持. 这些需求的特点是资金额度比较小, 过去难以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支持. 规定从同一个平台和同一个自然人不得超过20万, 法人在同一个平台不得超过100万,这是普惠金融的初衷. 同时也是再次夯实网络借贷作为中介平台的法律底线, 即防止这个业务滑到非法集资乃至被集资诈骗利用的层面上去. 所以数额限制是跟我们国家关于非法集资的规定有关系的.亮点六, 《办法》中对于信息披露予以专章规定. 因为互联网金融基于互联网基础设施, 是要增加信息的透明度, 降低信息的不对称, 从而提升金融服务的效率和降低其成本. 信息披露是其中一个非常关键的领域. 对于信息披露的规定非常详尽. 另外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是报告制度, 现在的中介机构如果遇到了重大事件应该向注册地的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这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制度规定.亮点七, 对于金融消费者的保护, 不管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都在平台上予以保护. 对他们的保护有单章的规定, 以及整个通篇都体现了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 特别是对于“出借人”要进行尽职的评估, 没有这些分析评估就不能提供服务. 另外对于“借款人”也有了相应的规定, 对于资金除了有存管的要求, 还有隔离的要求. 这些都是要保护我们的金融消费者. 该配套制度包括后面一系列要求, 比如“12个月的过渡期”, 这也是着眼于消费者的保护, 让你一下子崩塌, 可能会导致业务出现问题, 对于消费者的保护就会出现问题. 还有一系列关于技术安全的要求, 这些都是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亮点八, 《办法》明确了法律责任, 从而明确了预期的确定性. 法律非常大重要的作用是引导预期, 形成一个确定性的预期. 大家都知道现在中国经济处于非常困难的时期, 尤其是民间投资处于断崖式的下跌, 大家都不愿意投, 为什么?是因为过去政策不明确性, 大家持观望态度, 特别是对于P2P平台, 大家以为它就是非法集资. 该《办法》的出台明确了其法律地位, 并且明确保护它的合法权益, 这就能够有效地引导民间投资, 并且形成一种长期性的预期.我认为这个《办法》的出台将让中国的民间投资步入一个新阶段. 前一段时间我发了一篇文章说“互联网金融可能否极泰来, 利空出尽, 有可能踏实回暖”, 而这个《办法》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回暖标志.2021年P2P网贷监管细则八大亮点。

2021年上海P2P管理实施细则

2021年上海P2P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P2P管理实施细则上海P2P管理实施细则最新出台相关制度。

大家知道上海P2P管理实施细则是如何制定的吗?下文是收集的上海P2P管理实施细则最新消息,欢迎阅读!6月1日,也正是《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的当天,位于上海的P2P平台诺诺镑客对外公布了即将上线银行存管的消息,存管方为徽商银行。

遗憾的是,徽商银行在上海当地并没有办公网点,因此并不符合“在本市设有经营实体的商业银行”这一要求。

“这的确很尴尬。

”诺诺镑客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目前只能先做好更换存管银行的技术备份,如果细则落地执行,也只能更换符合条件的银行,“但这对用户体验和公司投入来说,影响的确很大。

”另有一家刚上线了江西银行存管的沪上P2P平台也对记者表示,消息来得“措手不及”。

“江西银行在上海也没有网点,投入了几百万上线的存管系统可能是白忙活。

”该平台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如果上海的行业细则落地执行,对平台而言无论是时间成本还是资金成本都带来较大损失。

据网贷之家不完全统计,截至20xx年6月初,上海当地共有61家网贷平台与17家银行签订直接存管协议,但超半数平台的存管银行在沪无网点,其中包括徽商银行、广东华兴银行、江西银行、廊坊银行、厦门银行、新网银行等。

业内认为,监管之所以规定银行存管“属地化”是为了更方便管理,但对平台而言却比较尴尬,因为很多主流大型商业银行和上海地区银行都不开放存管业务。

而从目前积极开展存管业务的银行类型看,城商行和互联网银行的确是主力军,而这类银行恰恰存在网点少或没有网点的特性。

上海目前出台的细则仍是征求意见稿,实质落地实施的细则或有变动的可能。

“明天上海的行业协会组织了关于征求意见稿的讨论会,这意味着部分实施细则还有商量的空间。

”诺诺镑客上述负责人对记者表示。

上海金融办昨日发布《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明确,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办理备案登记的,应当提交备案登记、股东资料等13项申请材料。

P2P法律法规

P2P法律法规《P2P 法律法规》在当今的金融领域,P2P 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模式,在为投资者和借款人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和风险。

为了规范 P2P 行业的发展,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P2P 即点对点网络借款,是一种将小额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人群的一种民间小额借贷模式。

它借助互联网、移动互联网技术的优势,使得借贷双方能够直接进行资金匹配,省去了传统金融机构的中间环节,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

然而,P2P 行业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

比如,一些 P2P 平台存在资金池、自融、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给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损失;部分平台风控能力不足,导致大量坏账的产生,影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

为了加强对 P2P 行业的监管,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首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P2P 平台只能作为信息中介,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撮合服务,不得从事自融、设立资金池、发放贷款等行为。

平台应当对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真实性进行必要的审核,并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

同时,平台需要对出借人的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等进行尽职评估,不得向未进行风险评估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务。

其次,关于资金存管方面,相关法规要求 P2P 平台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客户资金与平台自有资金分账管理,防止平台挪用客户资金。

在信息披露方面,P2P 平台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资项目基本信息、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等内容。

信息披露应当及时、有效,以便投资者能够做出合理的投资决策。

另外,对于 P2P 平台的广告宣传,法律法规也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平台不得夸大或虚假宣传投资收益,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承诺保本保息。

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了解 P2P 法律法规也是非常重要的。

p2p管理制度范文

p2p管理制度范文P2P(Peer-to-Peer)是一种点对点网络管理系统,通过互联网连接不同节点直接交换文件和数据。

与传统的中心化网络架构不同,P2P管理制度需要更加灵活和严格的规范。

本文将详细探讨P2P管理制度,并提供一个不少于6000字的范文,以供参考。

P2P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P2P管理权力的行使,加强对P2P系统的管理和维护,保障用户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P2P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或组织内部使用的P2P网络系统,用于管理文件和数据的交换。

第三条P2P管理制度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网络安全和用户隐私。

第四条 P2P管理制度的执行机构为公司或组织的P2P管理部门,负责全面实施P2P管理制度。

第二章 P2P网络的建设和管理第五条 P2P网络系统由公司或组织负责建设和维护,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建立P2P网络系统的管理框架,确定各级节点和权限配置。

(二)确保网络带宽的稳定和充足,提供良好的用户体验。

(三)对网络系统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第六条 P2P网络的管理权限分级,包括最高级别管理员、中级管理员和普通用户。

具体权限由公司或组织的P2P管理部门授权给不同管理人员。

第七条管理人员应当熟悉P2P网络系统的使用和管理,遵守相关规定,认真履行管理职责。

第八条公司或组织应当建立P2P网络使用的指导手册,向用户提供详细的操作指南和安全提示。

第三章用户的使用和管理第九条用户在使用P2P网络系统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使用P2P网络系统传播违法、有害、淫秽或其他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

(二)不得利用P2P网络系统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

(三)不得干扰P2P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行,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修改或删除系统文件和数据、恶意攻击系统等行为。

(四)不得滥用P2P网络系统传输大量未经授权的商业广告或垃圾信息。

第十条公司或组织应当建立用户的注册和身份验证机制,确保P2P网络系统的使用者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p2p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

p2p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及依据]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释义]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

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

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指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三条 [基本原则]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第四条 [管理机制]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落实各方管理责任。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指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网络借贷规范引导和风险处置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

银监会明确P2P十大监管原则不能建立资金池课件

详细描述
为了防止风险累积对投资者和金融市场造成影响,银监会要求P2P平台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平 台应通过大数据分析、信用评级等技术手段,及时发现并控制风险,确保业务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监管原则五: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总结词
平台应如实宣传,不夸大、不误导投资者,维护市场公平、公正、透明。
详细描述
银监会要求P2P平台在进行宣传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误导投资者。平台应对投资者充 分披露信息,确保投资者了解投资风险和项目实际情况,维护市场公平、公正、透明。
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
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通过加强投资者教育,提高投资者对 P2P网贷的风险认知和自我保护能力 。
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保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和 秩序。
建立健全投资者保护机制
监管机构和P2P平台将建立健全投资 者保护机制,包括风险评估、投资冷 静期、先行垫付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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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明确P2P十大监管原则
监管原则一:不得建立资金池
总结词
平台不得自行管理投资者资金,应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或银行进行资金托管, 避免形成资金池。
详细描述
为了防止平台挪用投资者资金,银监会规定P2P平台不得自行管理投资者资金, 必须通过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或银行进行资金托管。这样可以确保资金 安全,防止平台形成资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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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信息中介 ,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发布、信 用评估、交易撮合等服务。
P2P网络借贷的发展历程
起步阶段
2007年,我国第一家P2P网络借 贷平台成立,开始探索P2P网络
借贷模式在中国的发展。
快速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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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P2P监管细则网贷圈风起云涌、各路监管消息“剧透”不断,关于借款限额、牌照管理的争论还在发酵。

下面跟随小编的脚步来了解一下P2P监管细则吧!明确了“双负责”制列13条负面清单据悉,《暂行办法》一共八章47条,明确了中央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双负责的监管安排,即提出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主要负责网络借贷机构的制度设计、规则制定和日常的行为监管;明确由地方人民政府的金融监管部门,也就是各地的金融办、金融局负责“网贷”机构的机构监管,包括机构备案、登记,包括“网贷”机构的风险防范和处置。

监管继续延续之前征求意见稿所提出的信息中介、小额分散、负面清单制等核心内容,明确了13条负面清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十一)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明确小额分散设置单一个体借款上限《暂行办法》最受关注的,也是与征求意见稿区别较大的,便是借款上限的具体规定。

监管细则中明确了P2P网贷小额、分散定位,特别在资产端明确了借款的单一个体的上限:同一自然人在同一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其实,这一额度限制在前几日已有媒体“剧透”,引发巨大争论。

虽然当天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在答记者问时提到“这是暂行办法,允许在下一步探索中,根据实践、根据事物的发展再进一步的观察和探索”,但这一额度设置已经划定。

业内人士坦言,这会对行业产生很大影响,因为目前绝大多数平台业务都超过这一额度限制。

12个月过渡期多项配套办法待发为减轻政策出台后对行业产生的冲击,《暂行办法》为机构的整改、纠偏、整合、重组设置了12个月的过渡期安排。

“我们已经开始对照《办法》进行自查自纠,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具体规定。

”上述德众金融董事长表示,虽然从短期来看,《办法》的出台对网贷行业将产生一定冲击,但无疑有利行业的规范发展:一是让行业发展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为当前处于整治期的网贷行业进一步指明了方向,有利于推动行业下一步的健康发展;二是明确了网络借贷普惠金融的本质,服务中小微企业和个人融资、小额分散的客户定位和市场定位;三是在整治合规之后,调整、转型将成为网贷行业新的关键词。

此外,据银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监管部门正在抓紧制定网络借贷备案登记指引,“网贷”资金第三方存管指引,“网贷”机构信息和产品登记、披露指引。

希望能够在《办法》公布的不久,使这些配套办法及时出台,为《办法》的落地、落实提供必要的保障。

许圣明表示,投资人不必过分担忧。

近期监管政策的相继落地、行业自律的逐步推进,是行业发展向好的标志,也是对投资人的更好保障。

不过,在过渡期内,可能会出现平台洗牌、退出潮,投资者需要提高警惕,选择合规、有实力的平台投资。

《办法》对投资人也提出了要求,“应当具备投资风险意识、风险识别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

所以,选择投资P2P需要加强学习,了解政策要求,成为合格的网贷投资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八问:1 网络借贷、网络借贷业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分别指什么?《办法》落实了《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规定网络借贷(以下简称“网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即大众所熟知的P2P个体网贷,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范。

网贷业务是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和出借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网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经营网贷业务的金融信息服务中介机构,其本质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因此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

目前,许多网贷机构背离了信息中介的定性,承诺担保增信、错配资金池等,已由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为此,《办法》将重点对此类行为进行规范,以净化市场环境,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使网贷机构回归到信息中介的本质。

2 当前我国网贷行业基本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网贷作为互联网金融业态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的发展呈现出“快、偏、乱”的现象,一是规模增长势头过快。

近两年网贷行业无论在机构数量还是业务规模均呈现出迅猛增长的势头,据不完全统计,截至6月底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349家,借贷余额6212.61亿元。

二是业务创新偏离轨道。

目前大部分网贷机构偏离信息中介定位以及服务小微和依托互联网经营的本质,异化为信用中介,存在自融、违规放贷、设立资金池、期限拆分、大量线下营销等行为。

三是风险乱象时有发生。

网贷行业中问题机构不断累积,风险事件时有发生,截至6月底全国累计问题平台1778家,约占43.1%,这些问题机构部分受资本实力及自身经营管理能力限制,当借贷大量违约、经营难以为继时,出现“卷款”、“跑路”等,部分机构销售不同形式的投资产品,规避相关金融产品的认购门槛及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在逃避监管的同时,加剧风险传播,部分机构甚至通过假标、资金池和高收益等手段,进行自融、庞氏骗局,碰触非法集资底线。

3 《办法》确定的网贷行业监管的总体原则有哪些?一是强调机构本质属性,加强事中事后行为监管。

网贷机构本质上是信息中介机构,不是信用中介机构,但其开展的网贷业务是金融信息中介业务,涉及资金融通及相关风险管理。

对网贷业务的监管,重点在于业务基本规则的制定完善,而非机构和业务的准入审批,应着力加强事中事后行为监管。

二是坚持底线监管思维,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通过负面清单界定网贷业务的边界,明确网贷机构不能从事的十三项禁止性行为,对符合法律法规的网贷业务和创新活动,给予支持和保护;对以网贷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坚决予以打击和取缔;加强信息披露,完善风险监测,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三是创新行业监管方式,实行分工协同监管。

网贷作为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具有跨区域、跨领域的特征,传统的监管模式无法适应网贷行业的监管需求,因此,要充分发挥网贷业务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作用,发挥各方优势,在明确分工的前提下,加强沟通、协作,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

4《办法》确立的网贷行业的基本管理体制及各方职责具体是什么?《指导意见》将网贷机构定性为信息中介,且将网贷归属于民间借贷范畴。

根据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的有关规定,明确对于非存款类金融活动的监管,由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统一的业务规则和监管规则,督促和指导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管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对机构实施监管,承担相应的风险处置责任,并加强对民间借贷的引导和规范,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

网贷行业跨地区经营且风险外溢性较大,按照行为监管与机构监管并行的监管思路,《办法》本着“双负责”的原则,明确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为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网贷机构实施行为监管,具体包括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并负责网贷机构日常经营行为的监管;明确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网贷机构实施机构监管,具体包括对本辖区网贷机构进行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

另外,网贷行业作为新兴业态,其业务管理涉及多部门职责,应协同监管。

5《办法》对于网贷业务的主要管理措施主要有哪些?一是对业务经营活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考虑到网贷机构处于探索创新阶段,业务模式尚待观察,因此,《办法》对其业务经营范围采用以负面清单为主的管理模式,明确了包括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不得发售金融理财产品、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等十三项禁止性行为。

在政策安排上,允许网贷机构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或者与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合作。

二是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

为防范网贷机构设立资金池和欺诈、侵占、挪用客户资金,增强市场信心,《办法》规定对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实行分账管理,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资金存管机构与网贷机构应明确约定各方责任边界,便于做好风险识别控制,实现尽职免责。

三是限制借款集中度风险。

为更好地保护出借人权益和降低网贷机构道德风险,并与有关司法解释及立案标准相衔接,《办法》规定网贷具体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

6《办法》对于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具体行为有哪些规定?《办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了重点考量,注重对出借人和借款人,尤其是对出借人的保护,在第四章以专章形式对借贷决策、风险揭示及评估、出借人和借款人信息、资金保护以及纠纷解决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如同一借款人在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上限为100万,同一个企业组织在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上限为500万。

《办法》也对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明确规定参与网贷的出借人与借款人应当实名注册;借款人应当提供准确信息,确保融资项目真实、合法,按照约定使用资金,严格禁止借款人欺诈、重复融资等。

《办法》还要求出借人应当具备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信息,出借资金来源合法,拥有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以及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

这些规定,本质上属于合格投资者条款,其目的是为了在行业发展初期,更好地防范非理性投资,引导投资者风险自担,进一步保护出借人合法权益。

7客户资金实行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制度对行业有哪些规范作用?按照《指导意见》有关规定,网贷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第三方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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