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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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20号(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20号(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20号为规范同业存单业务,拓展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的融资渠道,促进货币市场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9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2013年12月7日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同业存单业务,拓展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的融资渠道,促进货币市场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以下简称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是一种货币市场工具。

前款所称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存款类金融机构发行同业存单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员单位;(二)已制定本机构同业存单管理办法;(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同业存单的投资和交易主体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类产品。

第五条存款类金融机构发行同业存单,应当于每年首只同业存单发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年度发行计划。

第六条存款类金融机构可以在当年发行备案额度内,自行确定每期同业存单的发行金额、期限,但单期发行金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发行备案额度实行余额管理,发行人年度内任何时点的同业存单余额均不得超过当年备案额度。

第七条同业存单发行采取电子化的方式,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提供同业存单的发行、交易和信息服务。

第八条同业存单的发行利率、发行价格等以市场化方式确定。

其中,固定利率存单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为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年,参考同期限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定价。

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期限原则上在1年以上,包括1年、2年和3年。

第九条同业存单在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托管、结算。

银行同业存单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同业存单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同业存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同业存单的发行、投资和交易,加强业务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2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不含财务公司)在银行间市场上面向金融同业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是一种货币市场工具。

第三条本办法属于管理办法,适用于总行本部及分支机构。

第二章组织与分工第四条总行专门委员会及职能部门职责(一)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1.负责制定同业存单的年度发行计划,并于每年首只同业存单发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2.根据全行资产负债管理需要,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同业存单发行的时机、金额、期限、利率水平等重要发行要素;3.根据全行流动性管理需要,拟定同业存单投资计划,对同业存单投资实行额度管理。

(二)金融市场部金融市场部为我行同业存单的发行、投资及交易部门。

主要负责:1. 牵头制定并组织实施同业存单业务管理的相关制度;2. 根据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要求,完成我行同业存单银行间市场承销发行工作,并根据监管要求进行发行额度注册;3. 根据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要求,在银行间市场开展同业存单发行与投资交易;4.牵头组织或配合同业存单客户的营销与维护,共同做好同业存单的发行工作;5. 根据监管要求进行发行信息披露工作;6. 其他同业存单相关的管理工作。

(三)计划财务部1.负责制定同业存单发行及投资交易的相关核算办法,开设相关会计科目;2.在规定时间内配合金融市场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做好披露本行财务报表等信息工作;3.负责同业存单的付息兑付工作。

(四)运营管理部1.负责落实同业存单发行及投资交易的会计核算工作并做好账务处理;2.负责同业存单的登记托管及清算结算相关工作。

(五)风险管理部负责牵头同业存单业务的风险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分行职责配合总行做好客户推荐和营销工作,确保本行同业存单的顺利发行和客户资金的稳定。

同业存单业务管理办法

同业存单业务管理办法

同业存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下称“本行”)同业存单发行和交易业务,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促进业务依法合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交易规程》和《资金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开展的同业存单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是一种货币市场工具。

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四条同业存单业务是指同业存单发行业务和同业存单交易业务。

同业存单发行业务是指本行作为发行人,采取招标发行或报价发行方式,面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发行同业存单的业务。

同业存单交易业务是指本行作为投资人,在一级市场认购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所发行的同业存单,以及在二级市场进行同业存单交易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回购以及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第五条本行同业存单业务决策审批流程视情况分别执行普通决策审批流程和特殊决策审批流程。

其中同业存单交易及当年发行注册额度内每期同业存单发行业务执行普通决策审批流程;同业存单年度发行计划执行特殊决策审批流程,需经资金业务审查小组三分之二(含)以上成员同意后方可实施。

总行行长对同业存单发行业务有一票否决权。

第二章组织及职责第六条同业存单业务组织角色定位和主要职责(一)总行高级管理层。

是同业存单业务的决策人,负责审批年度同业存单发行计划和同业存单交易业务。

(二)总行资金业务部是同业存单业务的主办部门。

负责:1、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本行同业存单年度发行计划;2、制定和完善同业存单业务相关的内控规章;3、与同业拆借中心“同业存单发行系统”联网、发行条款设臵、维护及操作;4、同业存单业务交易的具体实施;5、同业存单发行前、后信息披露工作以及存续期内重大事件信息披露;6、同业存单业务客户的维护和拓展;7、建立同业存单业务台账;8、归集保管由本部管理的同业存单档案资料;9、定期与计划财务部门开展对账工作;10、其他涉及同业存单业务的协调沟通工作。

银行存放同业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存放同业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存放同业管理办法模版同业存款是指一家银行向另一家银行存放资金,以获取相应利息收益的一种业务行为。

对于银行而言,同业存款除了可以获取一定的利息收益外,还可以增强其资金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拓宽其资金来源渠道。

但同时,同业存款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需要银行严格实施同业存放管理办法,以保证风险可控、合规经营。

一、同业存放管理基本原则1.合法合规原则:银行应当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开展同业存放业务,不得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2.风险可控原则:银行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控制同业存放规模,避免风险集中和资金流动性风险。

3.利益平衡原则:银行应当在对同业存放方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规定合理的存款利率,保证存款人合理回报。

4.信息透明原则:银行应当及时向监管机构、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公开同业存放业务的基本情况和风险状况。

二、同业存放管理主要内容1.风险评估:银行应当对同业存放方进行综合风险评估,包括评估其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应当根据不同的风险等级,确定不同的存款利率。

2.业务规模:银行应当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业务水平,合理控制同业存放规模。

应当考虑到同业存放的稳健性和可继续性,避免资金集中和流动性风险。

3.业务流程: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业务流程,规范同业存放业务的办理手续、系统维护和风险控制等。

同时,要严格执行业务流程,确保同业存放业务的合规和安全。

4.风险预警:银行应当建立稳健的风险管理体系,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的风险评估和风险预警。

对发现的风险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避免风险潜在化。

5.信息披露:银行应当及时公开同业存放业务的基本情况和风险状况,包括业务规模、同业存放方情况、存款利率等。

与此同时,要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信息透明、真实、准确。

三、同业存放管理的实施程序银行实施同业存放管理的程序应当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业务立项:银行应当通过同业联络会、自行拓展和委托拓展等方式开展同业存放业务。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违约违规处理细则》的通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违约违规处理细则》的通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违约违规处理细则》的通知正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违约违规处理细则》的通知银行间本币市场成员:为加强同业存单发行管理,规范同业存单发行认购秩序,维护市场参与者权益,交易中心制定了《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违约违规处理细则》,现向市场发布,请遵照执行。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12月7日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违约违规处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同业存单发行管理,规范同业存单发行认购秩序,维护市场参与者权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根据《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2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交易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同业存单发行过程中发行人或投资人(以下统称参与机构)未履行发行期间相关义务时产生的违约违规行为。

第三条交易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赋予的职责进行同业存单发行的日常监测及其他监督管理。

第二章违约违规行为第四条本细则所称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投资人未按照缴款通知书载明的应缴款金额与截止时间足额完成缴款;(二)投资人未将资金划入发行计划中披露或者缴款通知书上载明的发行人收款账户;(三)投资人缴款所用汇款账户与缴款通知书上载明的投资人信息不符;(四)发行人无故拒绝投资人的正常划款,或未及时退还投资人缴纳的超过缴款通知书载明的应缴纳金额的款项。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严重违约行为;(二)发行人无故未在缴款日当日下午5:15前,向交易中心进行缴款确认或拒绝缴款确认的;(三)以任何形式扰乱发行秩序的其他情形。

基金从业资格考试_基础知识_真题模拟题及答案_第06套_背题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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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说明本套试题共包括1套试卷每题均显示答案和解析基金从业资格考试_基础知识_真题模拟题及答案_第06套(99题)***************************************************************************************基金从业资格考试_基础知识_真题模拟题及答案_第06套1.[单选题]下列关于衍生工具交易单位的说法,错误的是( )。

A)交易单位又称合约规模B)在交易时,只能以交易单位的整数倍进行买卖C)当合约标的资产的市场规模、交易者的资金规模较大时,交易单位应该较小D)确定期货合约交易单位的大小时,主要应当考虑合约标的资产的市场规模、交易者的资金规模等因素答案:C解析:当合约标的资产的市场规模、交易者的资金规模较大时,交易单位应该较大。

2.[单选题]( )是欧洲第一个推行UCITS指令的国家。

A)爱尔兰B)卢森堡C)英国D)俄罗斯答案:B解析:卢森堡是欧洲第一个推行UCITS指令的国家,是目前全球最大的UCITS基金注册地。

1988年,卢森堡成为欧盟成员国。

同年3月,卢森堡国内以立法形式认可了《欧洲基金指令》,使卢森堡成为第一个将UCITS指令纳入国家法案之中的欧盟国家,这也帮助卢森堡成为投资基金的主要中心。

3.[单选题]量化投资是将投资理念及策略通过具体指标、参数设计体现到具体的模型中,让模型对市场进行不带任何情绪的跟踪。

量化投资策略有很多种类,包括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行业配置和风格配置,以及自下而上的数量化( )。

A)基本分析B)选股C)分层分析D)选时答案:B解析:量化投资策有很多种类,包括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行业配置和风格配置,以及自下而上的数量化选股4.[单选题]( )是计算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赎回资金金额的基础,也是评价基金投资业绩的基础指标之一。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存款管理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存款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存款管理行为,增强其风险管理能力,保护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权益,制定本办法。

二、同业存款的范围同业存款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存储所需的资金。

三、同业存款的目的同业存款的目的是为金融机构提供短期流动资金,维护健康的金融市场秩序。

四、同业存款的限额1.单一金融机构向同业存款人的同业存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的50%;2.同行业务合同抵押贷款需要按短期资金模式授信,因此同业存款单笔贷款额不得超过合同抵押贷款总额的30%;3.同业存款人对单一金融机构的存款余额不超过其资本的15%。

五、同业存款的期限同业存款一般为短期存款,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超过1年存款需经相关部门批准。

六、同业存款的利率同业存款的利率由同业机构自由协商。

金融机构应当合理定价,市场公正,不得强制提高同业存款利率。

七、同业存款的保密1.对于同业存款的资金来源和去向,不得随意泄露信息。

2.在向上级监管机构提交有关同业存款的信息时,应当切实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得透露保密信息。

八、同业存款的风险管理1.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加大同业存款风险管理能力的建设和加强内部风险控制等,防范风险,维护金融机构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2.金融机构在同业存款业务实施中,要加强对计算机系统的安全防范,防止数据泄露、网络攻击等风险。

九、违规行为1.超过存款限额将予以警告,行政处罚;2.泄露保密信息将予以行政处罚;3.其它违规行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十、附则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金融机构在开展同业存款业务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认真执行,遵守行规行约,加强风险控制。

银行存放同业资产管理办法

银行存放同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银行”)存放同业资产管理,确保支付,防范风险,提高效益,结合实际操作经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银行人民币及外币存放同业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存放同业资产管理的目标是:确保支付、防范风险、提高效益。

确保支付是指总行及各分支机构应在保证我行拥有正常支付能力的前提下,保持账户中留存有合理备付头寸,防止账户透支。

防范风险是指全行资金管理部门应加强存放同业资金的流动情况监管,发现异常资金流动应及时报告。

提高效益是指在保证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无息和低息资金头寸,对资金头寸进行灵活调度,提高资金效益。

第二章人民币存放同业资产管理
第四条总行及各分行在人民银行开立的账户为总行及各分支机构的人民币主账户。

第五条因信贷、结算以及费用支出等业务需要,总行及各分支机构可以在其他商业银行开立人民币辅助账户。

第六条人民币存放同业资产账户按资金性质分为结算性账户和非结算性账户。

结算性账户指企业银行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结算的活期存款账户,除此之外的为非结算性账户。

第七条风险管理部是全行存放同业资产的授信管理部门,总行风险管理部根据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信誉状况等因素审查并报信贷审批委员会审批确定企业银行存放同业资产的金融机构范围。

第八条总行资金部门负责审批分、支行营业部门上报的人民币结算性存放同业资产的开户对象、业务合规性及结算业务量等。

第九条总行资金部负责审批分、支行资金部上报的人民币非结算性存放同业资产的开户对象、业务量、期限及利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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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存款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同业存款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存放的存款,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同业存款规模不断扩大,对于金融市场稳定和金融机构流动性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同业存款业务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监管缺失、风险累积等。

为此,我国政府及监管部门对同业存款的法律规定进行了不断完善,以规范同业存款市场,防范金融风险。

本文将从同业存款的定义、法律规定、监管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同业存款的定义同业存款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存放的存款,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

同业存款具有以下特点:1. 存款主体:同业存款的存款主体是金融机构,而非个人或企业。

2. 存款期限:同业存款的期限较短,一般不超过一年。

3. 存款利率:同业存款的利率由双方协商确定,通常高于普通存款利率。

4. 存款用途:同业存款主要用于金融机构的流动性管理、资产配置和利润追求。

三、同业存款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同业存款业务管理制度,规范同业存款业务,防范金融风险。

”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该通知明确了同业存款业务的定义、分类、期限、利率、规模等方面的管理规定,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同业存款业务的风险管理。

3.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8〕128号)该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同业存款业务的监管要求,包括同业存款规模的监管、同业存款期限的监管、同业存款利率的监管等。

4.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19〕53号)该通知对同业存款业务进行了全面梳理,明确了同业存款业务的监管要求,包括同业存款规模的监管、同业存款期限的监管、同业存款利率的监管等。

四、同业存款的监管措施1. 同业存款规模的监管我国监管部门对同业存款规模进行了严格监管,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同业存款规模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一定比例。

同业存单详解:套利链条的起源与拆解

同业存单详解:套利链条的起源与拆解第一篇:同业存单详解:套利链条的起源与拆解同业存单详解:套利链条的起源与拆解本文分三部分:第一章回顾中美CD发展简史。

回顾不仅仅是为了考古,而是为了提炼规律和经验,成为现今的参考。

熟悉这段历史的朋友可直接跳过第一章。

第二章是重点内容,首先分析了我国此次重启同业CD后,为何同业CD成了套利链条上的重要一环。

然后推演在各种监管漏洞被弥补后,市场会如何演变,是否还会有大幅波动。

相信也是大家最关心的。

第三章是展望,滋生套利的土壤被铲除后,同业CD依然将是银行重要的主动负债工具,会有健康发展。

1.存单外传:中外利率市场化尝试CD自1961年在美国问世以来,已经成为主要发达经济体非常成熟的银行业务。

我国先后两次开启试点CD,前一次玩坏掉了,目前是第二次,发展迅猛,但因扩张过快而受到一定争议,很多人担心这次也玩坏掉了。

1.1.海外起源:利率市场化先锋CD在海外最早的出现,是作为利率市场化的先锋,为了突破存款利率管制。

1929年大萧条之后,美国人把经济危机归咎于那群毫无管束的贪婪的银行行长们,于是实施了一系列管制。

其中最著名的就是《1933年银行业法案》(Banking Act of 1933)中的“Q条例”(Regulation Q),也就是对银行的活期、结算存款(30天以内存款)实施零利率,对储蓄存款、定期存款实施利率上限管制(一开始设为2.5%)。

之所以进行利率管制,是因为美国人当时认为,因为银行恶性争夺存款,导致存款利率上升,利差收缩,从而逼迫他们从事更高风险的资产业务,这才导致大萧条中数千家银行破产的悲剧。

在此后的危机复苏期以及后来的二战时期,这种管制对组织资金用于经济恢复和战争筹款,都有积极作用。

但进入1960年代后,这种管制的弊端开始显现。

随着金融市场发展,市场利率上升,居民的投资渠道更加丰富,银行被利率管制束缚,面临存款流失的风险,当时还有一些中小机构出现经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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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同业存单业务,拓展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的融资渠道,促进货币市场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以下简称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是一种货币市场工具。

前款所称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存款类金融机构发行同业存单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员单位;
(二)已制定本机构同业存单管理办法;
(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同业存单的投资和交易主体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类产品。

第五条存款类金融机构发行同业存单,应当于每年首只同业存单发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年度发行计划。

第六条存款类金融机构可以在当年发行备案额度内,自行确定每期同业存单的发行金额、期限,但单期发行金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发行备案额度实行余额管理,发行人年度内任何时点的同业存单余额均不得超过当年备案额度。

第七条同业存单发行采取电子化的方式,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提供同业存单的发行、交易和信息服务。

第八条同业存单的发行利率、发行价格等以市场化方式确定。

其中,固定利率存单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为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年,参考同期限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定价。

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期限原则上在1年以上,包括1年、2年和3年。

第九条同业存单在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托管、结算。

第十条公开发行的同业存单可以进行交易流通,并可以作为回购交易的标的物。

定向发行的同业存单只能在该只同业存单初始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

同业存单二级市场交易通过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进行。

第十一条发行人不得认购或变相认购自己发行的同业存单。

第十二条建立同业存单市场做市商制度。

同业存单做市商由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核心成员担任,根据同业存单市场的发展变化,中国人民银行将适时调整做市商范围。

做市商应当通过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连续报出相应同业存单的买、卖双边价格,并按其报价与其他市场参与者达成交易。

第十三条同业存单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文件的约定,按期兑付
同业存单本息,不得擅自变更兑付日期。

第十四条存款类金融机构发行同业存单应当在中国货币网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官方网站上披露相关信息。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发行人应当于每年首只同业存单发行前,向市场披露该年度的发行计划。

若在该年度内发生重大或实质性变化的,发行人应当及时重新披露更新后的发行计划。

第十六条发行人应当于每期同业存单发行前和发行后分别披露该期同业存单的发行要素公告和发行情况公告。

第十七条同业存单存续期间,发生任何影响发行人履行债务的重大事件的,发行人应当及时进行披露。

第十八条同业存单在会计上单独设立科目进行管理核算;在统计上单独设立存单发行及投资统计指标进行反映。

第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据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对同业存单的发行与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同业拆借中心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每月分别汇总同业存单发行、交易情况和登记、托管、结算、兑付情况,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3年12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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