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税会差异案例分析

合集下载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常见会计与税收差异对比探讨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常见会计与税收差异对比探讨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常见会计与税收差异对比探讨
企业所得税是指在一个会计期间内,企业所得利润的应纳税额与扣缴税额的差额,如果应纳税额大于扣缴税额,就需要提前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所得利润的扣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就可以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是指最终结算企业所得税的一种方式,通过进行资产折旧、捐赠等相关计算,以确定企业实际应纳税的金额。

1.资产折旧
资产折旧是企业的一项必要成本,在会计中通常会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折旧。

但在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中,折旧费用的计算方式可能会与会计存在一些差异。

例如,税务部门可能会对资产的剩余价值、折旧方法等进行调整。

因此,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时,企业需要认真核对资产的税务折旧情况,并针对不同资产采用不同的税务折旧方法。

2.坏账准备
3.捐赠
总之,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时,需要认真核对税务部门的规定,尤其是对资产折旧、坏账准备、捐赠等相关计算进行严谨的考量。

只有这样,企业才能避免由于会计与税收差异所带来的税务纠纷和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税务争议解决的案例分析和实践经验

税务争议解决的案例分析和实践经验

税务争议解决的案例分析和实践经验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税务争议也愈发频繁。

税务争议的解决不仅关乎企业的经营环境,还牵涉到法律与公平的问题。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和实践经验,探讨有效的税务争议解决方法,以期为读者提供有益的启示。

一、案例分析1. 案例一:企业与税务局的税收核算差异某企业在年度审计过程中发现自己和税务局对税收核算存在差异。

企业认为,税务局在核算过程中存在错误,导致企业缴纳了过多的税款。

在税务争议解决过程中,企业首先与税务局进行沟通,有针对性地提供了相关证据和数据,详细解释了自己的核算方法,并通过专业的会计师对税收核算进行了再次审查。

最终,企业与税务局达成了一致,而且获得了一部分税款的退还。

2. 案例二:职工个税申报问题引发的争议某公司的职工因个人所得税申报存在疏忽,未按规定缴纳个税。

税务局对该公司进行了税务检查,并对公司提出了处罚意见。

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公司积极与税务局合作,依法对出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增加对职工个税的指导与培训。

通过主动配合和积极纠正错误,公司减轻了处罚,并与税务局建立了更好的沟通与信任。

二、实践经验1. 充分了解税法政策企业要积极了解、学习国家税法政策,清楚了解有关税务规定,以避免因误解或不熟悉法律法规而导致的税务争议。

2. 合理规避税务风险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应注重税务合规,加强内部控制,制定严格的财务会计制度,规范税务申报程序,避免出现漏报、错报等问题。

3. 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企业与税务机关应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合作关系,如定期进行沟通会议,及时了解税务政策的变化和解读,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争议产生。

4. 建立专业税务团队企业可以聘请专业的税务顾问或税务团队,提供咨询、指导和备案服务,及时解答税务问题,为企业提供可行的解决方案。

5. 积极参与税务争议解决程序企业在税务争议解决过程中应积极与税务机关合作,提供相关证据和数据,详细解释企业的观点和理由。

此外,企业还可以选择采取行政诉讼或仲裁等法律手段解决争议。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分析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分析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常见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分析
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
1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目录
第一部分:会计与税法企业所得税方面差异概述 一、会计与税法差异产生原因 二、会计与税法基本差异调整思路 三、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设计思路分析
2
目录
第二部分:案例分析会计与税法差异 一、收入类调整案例 1、税法中的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 2、接受捐赠收入 (大股东资本公积) 3、不符合规定的折扣、折让 4、投资收益会计与税法差异分析 成本法与权益法实际案例分析
❖ ①持有期间收益
❖ a 期末投资收益确认:
❖ 会计:按被投资方实现的损益通过调整(按被投资方各项可辩认资 产的公允价值)确认投资收益与损失。
❖ 税法:不确认被投资方损益变动形成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
❖ b 取得现金股利或利润处理
❖ 会计:取得的现金股利,未计入投资收益,不影响利润总额。

借:应收股利

借:所得税 75

贷: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75

借:库存商品 3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00(结转到未分配利润

企业汇算时,补交75万元视同2009年应纳税处理。

结果:先补的企业所得税在下一年又退回来了!!

请注意一个基本问题:

会计做账依据是财政部文件,会计差错调整账务!

税收记录不改变原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处理和账簿记录,

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7.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5

问题:上述多转成本不调账直接后果

8
第一部分:会计与税法企业所得税方面差异概述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会差异分析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会差异分析

一、销售商品的税会差异分析
税会差异分析
1、均强调控制权转移,税会基本一致; 2、税法没有强调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这一标准,也就是说,税法不承担

企业所得税——也以企业持续经营这一假设为前提。
如超过当年扣除限额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基本前提不同
3、会计分期
会计——将持续经营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分为连续、相等的期间, 据以结算盈亏,编制财务报表。如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
企业所得税——为便于税收征管,报月度或季度预缴,按纳税 年度计算,年终汇算清缴。
影响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如售后回购
以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反避税管理中,如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
合理商业目的按排。
及时性原则
及时性原则
会计信息收集、确认、传递及时
应税收入成本费用确认及时;税款及时足额
申报缴纳
第二部分 收入税会差异分析
一、销售商品的税会差异分析
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 〕22号) 第五条规定: 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 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如:研发费用、企业新购入的单位价值500万的仪器、设备等

二、基本前提不同 1、会计主体与纳税主体
会计主体——明确会计所服务的对象,即明确会计核算的 范围;可以是法律主体,也可是经济主体,也可是内部独 立核算的机构。
纳税主体——即纳税义务人,是税收法律关系中负有纳税 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纳税主体分法人和自然人
二、基本前提不同
2、持续经营

会计经验:税会差异调整案例分析

会计经验:税会差异调整案例分析

税会差异调整案例分析税会差异调整案例分析[案例1]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记工资还是福利,有诀窍.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记入福利费科目还是工资科目呢?很多人说,当然是福利费啦.也有人说,如果记入福利费,超过工资总额14%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怎么办?段老师提醒您,只要我们将职工食堂经费补贴列入工资薪金制度,并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是可以纳入工资总额,作为计算福利费计算基数的.段郎解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因此,只要职工食堂经费符合34号公告的规定,即使会计将其记入了职工福利费,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可以调整为工资薪金进行纳税申报呢.[案例2]营改增以后,广告宣传费应当取得什么样的发票?公司签了一份户外广告合同,广告公司开了一张6个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计小慧左看右看,不知道这6个点的票能不能抵税.段老师提醒您,如果户外广告牌的所有权归广告公司,6个点的票没问题;如果户外广告牌的所有权归小慧的公司,那就是广告公司销售户外广告牌了,这个时候增值税专用发票就要分开,广告业务按6个点,销售户外广告牌应当按17个点.段郎解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第十二条增值税税率:(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财税[2013]106号附件):三、部分现代服务业(三)文化创意服务.4.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注意,如果广告公司将户外广告牌的所有权卖给了小慧的公司,合同中一定要分别注明广告牌的价款和广告费的标准,这是分别索取发票、核算和纳税的主要依据呢.【具体实操处理注意事项】有一个词叫税会差异;有一个说法叫以税法为准;有一个习惯就是,会计记账时也要问税法怎么说.段老师提醒您,不要走进这样的习惯和误区.会计记账和以税法为准,是两码事. 当会计记账的时候,我们的唯一依据是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或者企业会计制度,而不是税法;当税务申报的时候,我们的唯一依据是税法,这个时候如果遇上了税会差异,以税法为准,因此就有了纳税调整.千万不要将两码事混成一码事哦!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企业所得税案例分析报告

企业所得税案例分析报告

企业所得税案例分析报告在当今的商业环境中,企业所得税是企业面临的重要税务问题之一。

正确理解和处理企业所得税对于企业的合规运营和财务健康至关重要。

本文将通过几个实际案例,对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案例一:成本核算不准确导致的所得税问题企业名称是一家生产制造型企业,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税务机关发现其成本核算存在较大问题。

该企业在产品成本计算中,未将部分间接费用合理分摊,导致产品成本低估,利润虚高。

经过深入调查,发现该企业的财务人员在成本核算时,对间接费用的分配方法选择不当,且没有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进行操作。

例如,对于水电费、设备折旧费等间接费用,没有根据实际的生产工时、机器使用时间等合理的分配标准进行分摊,而是简单地按照产量平均分配,这显然不符合成本核算的准确性原则。

由于成本核算不准确,该企业在年度所得税申报中多计算了利润,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并缴纳相应的滞纳金。

这不仅给企业带来了经济损失,还影响了企业的声誉和信用。

此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企业必须重视成本核算工作,建立健全的成本核算制度和流程,确保成本核算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财务人员要熟悉相关的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选择合理的成本核算方法,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和自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成本核算中的问题。

案例二:税收优惠政策未充分利用企业名称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符合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条件,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对政策的理解不到位,未能充分利用相关优惠政策,导致多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该企业在研发费用的归集和核算方面存在不足,没有将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进行单独核算和准确归集。

同时,在申请税收优惠时,未能及时准备齐全相关的证明材料,导致税务机关无法确认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此外,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等扣除标准的优惠政策,企业也没有充分了解和运用,导致在计算所得税时多扣除了费用,增加了应纳税所得额。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企业要密切关注国家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对政策的学习和研究,确保自身符合优惠条件,并按照规定准备和提交相关材料,充分享受税收优惠,降低企业税负。

固定资产折旧税会差异调整案例分析

固定资产折旧税会差异调整案例分析

固定资产折旧税会差异调整案例分析固定资产折旧税会差异调整案例分析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有关固定资产折旧的问题,纳税人除了要关注加速折旧新政外,还要关注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导致的纳税调整规则的变化。

同时,由于现行税法对固定资产分类规定了最低折旧年限,而财务会计制度对此没有具体规定,因此,税会差异在所难免。

在税收征管实务中,如何处理此类税会差异?本文通过两个案例加以解析。

案例一宏利公司2016年12月购置价值15万元的电脑等电子设备并开始使用,2016年1月开始以直线法计提折旧,预计残值6000元,会计折旧年限定为2年,2016年~2016年已提折旧144000元;而按照税法规定,电子设备的折旧年限最低为3年,2016年~2016年允许税前扣除折旧共96000元,每年产生的24000元税会折旧差额,2年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共48000元。

宏利公司会计折旧年限为2年,税收折旧年限3年,会计确定的折旧年限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那么该公司应当在会计确定的折旧年限内,每年就会计折旧大于税法允许扣除的折旧的差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该部分调增的差额该如何处理呢?解析:29号公告规定,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

案例一列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由于其2016年和2016年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的会计应计折旧额144000元,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

虽然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已没有会计折旧,但按照税法“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的、合理的成本、费用准予在税前扣除”的规定,因其2016年和2016年所提会计折旧已实际进行了会计处理,并已将该部分税会差异48000元按税法规定进行了纳税调增,因此,应当以继续计提折旧的方式,将该两年纳税调增的48000元折旧在2016年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减。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实例分析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实例分析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实例分析一、基本情况某市一家电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08年度企业全年实现收入总额 9000 万元,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总额8930万元,会计利润总额70 万元,已缴纳企业所得税14.6 万元。

为降低税收风险,在 2008 年度汇算清缴前,企业聘请某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发现有关问题如下:(1)已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实发工资总额为1000 万元,并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了福利费210 万元,上缴工会经费20 万元并取得《工会经费专用拨缴款收据》,职工教育经费支出40 万元。

(2)企业年初结转的坏账准备金贷方余额1.6 万元,当年未发生坏账损失,企业根据年末的应收账款余额 200万元,又提取了坏账准备金 2 万元。

(3)收入总额 9000万元中含国债利息收入 5 万元,向居民企业投资收益 10万元(被投资方税率25%),来自于境外甲国的投资收益16 万元(已按被投资方税率20%缴纳了所得税)。

(4)当年 1 月向银行借款 200万元购建固定资产,借款期限 2 年。

购建的固定资产于当年 8月 31日完工并交付使用(不考虑该项固定资产折旧),企业支付给银行的年利息费用共计12万元,全部计入了财务费用。

2008年 1月1日向境内关联企业乙企业发行债券 1000万元,按银行利率支付年利息60 万元(银行利率6%),全部计入了财务费用。

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确认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已知该企业从乙企业取得的债权性投资1000万元,取得权益性投资 200 万元,乙企业实际税负低于该企业,假设该企业无其他投资方。

(5)企业全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用65万元,业务宣传费80 万元,技术开发费320 万元,全都据实作了扣除。

(6)12 月份,以使用不久的一辆公允价值 53万元的进口小轿车(固定资产)清偿应付账款 60万元,公允价值与债务的差额,债权人不再追要。

小轿车原值60 万元,已提取了折旧 15%,清偿债务时,企业直接以 60 万元分别冲减了应付账款和固定资产原值(该企业不属于增值税抵扣试点范围)。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税会差异案例分析
解志鸿
【期刊名称】《中国注册会计师》
【年(卷),期】2018(000)007
【总页数】2页(P121-122)
【作者】解志鸿
【作者单位】苏州朗宏置业有限公司
【正文语种】中文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这就导致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存在很多计提及分摊等。

虽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也遵循权责发生制,但税法规定与会计规定还是存在很多差异,不管是收入的确认方法还是成本的扣除方法。

企业在平时进行会计核算时,按照会计制度进行核算,但在纳税申报时,对税法规定和会计制度规定有差异的,需要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因此,本文主要针对笔者从事财会工作近十年间发现的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容易忽视的税会差异进行分析,希望能对看到本文的同行们有所启发。

案例1:企业普遍存在借款,对于出借方来讲,会计核算时会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按月计提利息收入,根据税法规定,利息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

对于企业计提的利息,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应付利息时间,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应确认应税所得,在纳税申报时应做应纳税所得额调减。

例:甲企业于2017年8月1日借款2亿元给乙企业,年利息8%,到期还本付息。

截至2017年12月31日,甲企业计提应收利息680万,该事项对会计报表利润
总额的影响为680万。

若企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未做纳税调减,会造成提前
缴纳企业所得税170万,占用了企业的资金。

同样,存在出租业务的企业,会计核算时会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在租赁期内平均确认租赁收入。

根据税法规定,租金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跨期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如上面讲到的利息收入一样,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该理清税会差异,按税法口径计算缴纳相关税费,在存在可选方法时,进行测算分析,选出对企业最有利的方法缴税。

案例2: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九条,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第12条,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扣除。

对于预售取得的收入,会计核算时只确认预收账款,要到房屋交付时才会结转营业收入,于是就产生了税会差异。

未交付前,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应该以会计利润为基础,加上预计毛利率,减去当期预收账款所对应的附加税费以及土地增值税,再加上其他纳税调整(如业务招待费等)后的金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税金的扣除以实际发生为准。

房地产企业在预售年度,税前扣除了缴纳的预收账款所对应的税金及附加以及土增税。

在收入结转年度,会计核算时会根据结转时的收入和成本情况,测算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并做相应计提,计入税金及附加。

因税法认可的税金及附加以实际发生为准,故在计算所得税时应将计提的税金及附加做应税所得调增,同时,对于在以前年度对预售收入预计的毛利率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本年需要做相应的调减。

此处,还应该特别注意的是,在收入结转年度,根据测算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不做计提,在当年度不涉及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但是在清算完毕收到退回的土地增值税时,直接减少应交税费借方数不会影响损益。

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往往容易忽略纳税调增,从而带来涉税风险。

为了表达更直观,下面举一个简单的例子进行说明。

例:一家房地产公司有一在售项目(项目所在地为地级市,企业所得税预计毛利率为10%,普通住宅土增税预征率2%,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5%),分一期开发,全部为普通标准住宅,2016年开始销售,取得销售收入10个亿(不含增值税,增值税为简易征收,全部缴纳增值税),2016年发生期间费用1000万(假设全部可税前扣除),预缴土增税2000万,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60万。

会计上2016年的利润表的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

根据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1000+100000*10%-360-2000=6640万,应纳所得税为1660万元。

2017年交房结转收入,确认收入10个亿,营业成本8.5亿,结转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600万,经测算土增税为全额退税,未将土增税结转至税金及附加。

本年发生期间费用500万(假设全部可税前扣除)。

2017年的会计利润为100000-85000-600-500=1390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为 13900-10000+360=4260万元;
2017年应交所得税为4260*0.25=1065万元;
计算企业2017年所得税时,容易忽略将2016年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已经扣除的税金及附加360万元做纳税调增。

2018年,企业无收入,也无相关成本费用,完成了土增税清算,收到退回的土地增值税2000万元,企业账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2018年利润总额为零。

但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该要做纳税调增,增加
应纳税所得税2000万元,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500万元。

可见,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容易忽略掉此笔纳税调增金额,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