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与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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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6日《午间一小时》:隐私和隐私权

https://www.360docs.net/doc/b810381681.html, 2001年05月08日06:44 中央电台《午间一小时》

嘉宾:张西明(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的副研究员)

杨承启(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副院长)

主持:原 杰

责编:刘 钦

主持人原杰:听众朋友好,欢迎您继续收听今天的《午间一小时》节目,我是主持人原杰,今天我们节目里谈论的话题是隐私和隐私权,有心的听众朋友会从一些媒体报道中知道有关侵犯隐私权案件是越来越多,但是具体什么是隐私,什么行为算是侵犯了别人的隐私权,这些问题我想不是每个人都能说得很清楚的,一旦我们的隐私权受到侵犯以后我们应该怎么办,这都是我们今天要讨论的一个话题。今天我们请来了两位嘉宾,他们会向听众朋友介绍有关这方面的详细情况。一位嘉宾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的副研究员张西明教授,张先生您好,张先生是我们国家比较早研究隐私问题的了,还有一位是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的副院长杨承启先生,杨先生您好。

杨:各位听众好。

原:杨院长是法律实践者,经常会在案件中遇到一些有关隐私方面的案件,所以今天我们希望您能用事实向我们听众做一些解释,俗话说是名不正言不顺,我想我们今天开始这个话题之前是不是先正个名?就是关于隐私和隐私权咱们两位从事这方面的研究和工作的专家先给隐私和隐私权下个定义?

张:隐私的概念提出来到现在不到110年,1893年哈佛大学的两个研究者提出来的隐私权的概念,是从法律角度来的,当时发表在哈佛大学法学院的学刊里,

当时的英文里

面他提到隐私权的概念就是一句话,“就是让我独处的一种权利,让我独善其身的一种权利,不受别人打扰的一种权利,”这就是隐私权,这种概念提出来以后被法律界接受了,就是说什么是隐私?在西方今天还说让我独善其身,独处的权利就是隐私权,港台的社会也直接这么用,但是用在中国大陆我们这个地方是不全面的,所以大家需要把它细分一下,就是说什么情况下才是让我独善其身。所以一般来说隐私就是那些与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纯属个人的私人事物,这就是隐私,这里面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方面就是个人的婚恋情况,家庭情况,第二个方面就是个人的身体健康,疾病的情况,第三个方面就是个人的财产,通讯,日记,电话等等,这样一些内容,隐私权实际上就是保有使自己的个人隐私不受侵犯的权利。

原:不被别人暴露的权利。

(音板:听众朋友,您正在收听的是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大型谈话节目《午间一小时》,今天讨论的话题是隐私和隐私权,公民有哪些隐私权?怎么判定自己的隐私权是否被侵害呢?中国社会科学院张西明副研究员和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杨承启副院长在节目中将为您详尽解释。欢迎您继续收听。)

原:据我看到一些材料,很多资料都说咱们国家的一些法律里面,没有明确提出隐私权这三个字,是这么回事吗?

杨:从审判实践看,作为民事审判,作为公民权利这一块儿,主要依据是《民法通则》,《民法通则》在保护人身权利的条款里确实从来没有出现隐私这两个字,隐私都没有,更不要提隐私权了,只是在最高法院的一些司法解释里有关审理侵害名誉权的三个司法解释,那块儿提到了隐私,未经本人同意,不得批露他人隐私,最近的司法解释也提到了,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批露他人隐私的应该给予赔偿,这里面也没提隐私权。

原:那咱们以前要是遇到这样的案子,您在寻找法律依据方面是怎么做的?

杨:我们在审判实践当中涉及到自然人的隐私受到侵害的时候把它放到人格尊严受到

侵害,放到这个大的范畴之内来考虑,比如说我们曾经审理过比较有名的演员,为演出合同和对方产生争议了,对方开了一个新闻记者招待会说这个演员也没跟我们打招呼,就到医院做人工流产了,使我们演出不能正常进行,一个已婚妇女做人工流产应该是妇女不愿意被人知晓的个人生活的内容,我们又把它上升到侵害隐私权这个高度,他起码是对人家不尊重,对人格尊严的不尊重。

原:因为他的发布会发出了很多公众会对她这种种事件进行猜测,这恐怕对本人的人格尊严会产生很大的伤害了。

杨:人格尊严受到伤害,他批露了一些人们不愿意被人知晓的内容,紧接着产生的就是个人的社会评价降低问题,那就牵涉到名誉权了。

原:那像这样的案子是可以按照隐私权来处理的,还是这样的案子还不能完全按照侵犯隐私权来处理?

杨:一般从我们朝阳法院审理这个案件,因为不管是从法律还是司法解释来讲,都没有明确的提出隐私权这个问题,所以我们一般都是通过其它途径来解决这个问题。

(音板:什么行为可以判定为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呢?现在学术界有着不同的划分标准,学者张新宝将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划分为十类,我们先向大家介绍前五项分类。一是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二是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三是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四是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五是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它们公开。这里是中央电台大型谈话节目《午间一小时》,欢迎您继续收听。)

原:那么咱们回到隐私这个话题上来。

杨:刚才我说了,张先生是设计师,我是工匠。我用我的审判实践来实践他的理论,

而且实践当中也提出一些问题,为理论研究提出新课题。

原:关键问题是现在谈到隐私这个话题的时候,能不能分分类,是不是可以告诉大伙儿你什么东西被侵犯了可以认定为是自己的隐私被侵犯了,或者隐私权被侵犯了。

张:这个话题实际上非常大,我们刚才说了不管是言论司法的角度做的界定还是说从我们理论研究方面做的界定,每个人隐私当然都是自然人的,法人没有隐私,自然人的所有的个人的私人事物,不愿为人所知晓的私人事物都可能成为隐私,这样的话它的范围实际上也是非常大的,但是这里面确实又有一个问题,因为现在这样的法律纠纷越来越多了,不管是从法院还是从公民个人,都应该有这么一个起码的概念或者说尺度,知道哪些可以到法院去告,属于个人的隐私,应该去主张自己的权利,再说白一点就是要构成一个案件值得一告,依法,法律是可以保护他。

原:就是说咱们要给它划一个范围。

张:是,而且这里面还应该有一些标准,还应该有一些例外,哪些不能够受法律保护,或者这样的隐私可能被触犯,但是不能够被追究。

原:那您二位是先从法律实践上先来说还是从理论上先给定个框框?

杨:从实践到理论的升华,从我们审判实践来看,保护的应当是权利,作为隐私要得到法院法律的保护,那就涉及到隐私权的问题了。刚才我说了,个人隐私的内容主要是在法律规定范围之内,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社会公共道德,他这一部分内容不愿意被别人所知晓,那就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应该受法律保护而不受非法侵害的这种权利应该是隐私权,向法律起诉,权利受到侵害,法院才能立案,才能审理,才能保护。

原:能不能举点例子?

杨:你的隐私权受侵害了,可以这么说,这些年来单独说,我就是认定隐私权受侵害了,我要请求损害赔偿的这还不多,往往都和和人格权受侵害,甚至说他的名誉权受侵害,

实质上他是隐私权受到侵害,他受侵害的事实中有一部分内容是隐私权受到侵害,比如谈恋爱问题,有人就窥探谈恋爱的机密,没结婚,年轻人花前月下的,人们公共道德许可的范围之内,比如接吻,搂抱,在公园树荫下的凉庭里,这也是生活的一部分嘛,有人却给他照相,在群众当中散布。

原:您遇到过这样的案例是吧?

杨:曾经有人问可不可以起诉,我说你要是跟对方协商,他不跟你赔理道歉,把所照的照片还给你你可以起诉,经过法院调解就没有起诉,但可以说这是一个典型的窥探他人不愿被人知晓的生活内容,这是典型的一个。

(音板:继续公布学者张新宝对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分类,六是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之于众,七是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八是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九是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之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十是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过去的或现在的纯属个人的情况。这里是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大型谈话节目《午间一小时》,欢迎您继续收听。)

张:关于隐私和隐私权,我觉得在法律上极需要立法保护,同时在实践中,在观念上也急需人们要有越来越科学,越来越正确的认识,一方面隐私权需要保护,另一方面你要认清楚什么是隐私权,不能够到最后隐隐约约感觉这可能是我的隐私,这也要告那也要告,最后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自己的心情会更加不好,可能从一开始对隐私有一个到位的,科学的,正确的认识。

原:还是牵涉到一个范围问题。

张:对,还是牵涉到一个范围问题,所以首先,接着刚才这个话说,任何权利,特别是人格权利,任何权利都是要和其他权利发生冲突的,它既融合,包容,又产生冲突,可以说隐私权是一种典型的冲突的权利,尤其是弄到现在社会里面,我们现在的空间实际上越来越小,人与人之间接触的频率可能越来越大,所以到最后摩擦和冲突会越来越多,其

中很大的一个冲突就发生在人们的隐私权的意识方面,他就感觉我的某种隐私可能受到了侵害,这个时候我们想我们应该继续去看看《绝对隐私》这类流行小说,大家都知道婚丧嫁娶,财产可能跟隐私联系最密切了,大家可能都有这种感觉,但是另一方面又要想一想隐私后面支持它的其他的因素,我觉得杨院长今天界定得非常好,合法,合乎社会道德要求,同时在这种情况下跟其他人没有关系,不愿意让人知晓,如果从这个概念往回说,当你不合乎社会要求,或者说不合乎道德规范,不合法的时候,这种隐私就不会受到保护,这是一个方面,另外一个方面是当有更大的社会利益来要求你批露你的隐私的时候你的隐私可能也要被触犯,被牺牲,这种情况也是有的,举个例子说前几年江西出了一个省长,当时是中国第一个省长被判罪,包括现在的成克杰,胡长青,他们都有情妇之类的,这种人的生活,我们现在搞清楚一点,即使有些情妇这样的生活方式在中国是不合乎生活道德的,但是你不可以说去为了一个不合乎生活道德的人的现象就去把别人的私生活都批露了,就是说在一般的情况下即使婚外情婚外恋也属于人的隐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涉及到更多的人,只是在两个人之间的,或者不涉及到更多的公共利益,他即使不被保护,也不应该被触犯,因为你触犯这类隐私的时候可能会触犯到他其他一些,有些事情我可以不保护你,但我不会刻意的批露你,我不保护并不说明我不承认,法律保护的并不说完全都符合道德的,像过去的倪献策,现在的胡长青,成克杰,他的私人生活,包括个人财产最后全部都被批露了,为什么?那就是限于国家安全或者说公共利益,或者说政治方面的清廉等等廉政或者反腐的需要,那么他们的私人生活是要被批露的。

(音板:听众朋友,您现在收听的是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大型谈话节目《午间一小时》,今天讨论的话题是隐私和隐私权,公民有哪些隐私权?怎么判定自己的隐私权是否被侵害呢?中国社会科学院张西明副研究员和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杨承启副院长在节目中将为您详尽解释,请您继续收听。)

原:如果公民的隐私同样妨碍了公共利益的时候,这个被批露以后算是侵犯了隐私还是不应该被看作不应该侵犯隐私,比如咱们举个例子,99年的时候关于湖南一所学校,几名学生男女生同宿,后来学校把这件事情公布出来并开除了这几名学生,后来这几名学

生就告学校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并且索取一笔数额很大的赔偿金的问题,这个问题您们怎么看?

张:隐私如果中间涉及到了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最后发现有关的因素被触犯了或者被违反了,这就是我们刚才说的,什么情况下隐私可以被侵犯,或者说可以被触犯,甚至你被迫要放弃,在牵涉到社会公共道德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时候隐私就要相对的缩小,像这所学校里的学生同宿,这种情况既违反道德,也违反刚才杨院长提到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因为道德到最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行政法规啊,国家有这样的规定,学校有这样的纪律,社会有这样的道德,都是违反的,在这种情况下谈不上什么,这种隐私不应该受到保护,如果这都受到保护的话,那无疑,保护隐私我们要有一个最明确的界线就是不是保护违法,如果我违法了或者违纪了或者违反道德了,我说那是我的隐私,这个理由和我们建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制定的初衷完全相反,我们既要保护每个人的合法权益,首先要注意他是合法的,同时更要保护整个社会的共同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校方的处理如果是根据他的纪律或者规定对他做了处理,如果以侵犯以由起诉到法院,法院又支持了他的诉讼,我觉得这样的判决是有问题的。

原:这种案子到了朝阳法院,朝阳法院会不会觉得是属于无理取闹?

杨:我也看到新闻媒体上的报道,不太详细,刚才你谈的情况也是根据媒体上所了解的情况。

原:对。

杨:我只能说媒体上所批露的这件事,让我来处理,我怎么来认识,第一,这些学生在一个宿舍住,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不能叫群奸群宿,应该给它一个什么更确切的概念呢?

张:他至少是群宿了吧。

杨:对,而这种群宿是异性群宿,如果都是小伙子,20个人在一个宿舍住,喝酒喝多了,打扑克打累了,这都没有什么争议,最关键的是一些未成年的,17、18岁的孩子们,男女在一个宿舍住,起码是违背了他们学校的规定,学校的规定只要不违法,就应该得到社会各界的承认,学生应该遵守学校的规定,他触犯了道德规定,叫道德标准,超越了这个标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也违反了,应该对他们进行处罚,学纪的处罚还是学校规定的什么处罚,那都应该处罚。但有一个,在处罚的方式上,因为他们毕竟是学生嘛,当他成年了20岁,也还是年轻嘛,学校是不是一定要把它写成很大的告示,这个事情,姓名某某某,几年级,谁谁谁因为什么问题,公诸于众,我觉得这个值得研究。这儿有一个工作的方式方法上,他就这样做了,我觉得这儿有个做法不妥当的问题,应该受到批评的问题,不应该受到侵犯的民事责任,这就是我的看法。

(音板)

张:我们在未成年人的保护法是这样的规定,在司法保护42条里规定,牵涉到未成年的案件,他的影视录像,公开的出版物不能公开他的姓名,比如照片,就是他父母的种种能推定他个人情况的个人资料,到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里,连这个在判决之前都没有,在判决以后也是不允许的,按照这个法律的精神,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在这一点上还只是犯罪,同样对于学生的违法,就回到您刚才提到的这件事,比如主任把学校处理的一件什么事在班里说到学校说。

原:带学生到各个班去示众。

张:然后这个学生自暴自弃了,最后到劳教所里,他说你看我看人没看错吧,如果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未成年人案件的精神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如果按这个精神学校是侵犯了孩子的隐私。所以我们现在对隐私要做一点,在哪几种情况下做一点区分,隐私是要有所放弃,在哪几种情况下隐私是受到保护,哪几种情况下隐私是完全不受保护,这是有区别的。符合我们在这里讲的,就是像杨院长的建议也好,我的建议也好,这种隐私完全跟他人无关,跟公众利益无关,这种隐私应该受到充分的保护,如果和他人有关了,

和公共利益有关了,和社会道德有关了,这种隐私应该减少,如果发生了犯法犯罪这种隐私就不受保护,法律不会保护违法和犯罪,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个人的自愿放弃,隐私,如果我这个人性格很开朗,我滔滔不绝,喜欢对别人倾诉,心里还痛快。我一见杨院长就把家里的什么事都跟杨院长说了或者在大庭广众下,没有问题,之后人家把它写了或者报道了,因为你自动放弃了,但是现在在法律里面,我们法律制度的保护,在隐私权方面还是非常不全面的,比如现在隐私权,到最后我们按法律规定只能把它推定为名誉权,大部分情况下是这样的。

原:比较宽泛。

张:如果宣扬的话口头的也好,书面的也好,宣扬了别人的隐私,有什么污辱性的诽谤性的,宣扬别人隐私的情况,最后被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杨:所以是按结果处理。

张:对。但是侵害名誉权的结果是贬损了降低了别人的正常的社会评价,但是很多批露别人的隐私不一定贬损对他的评价,比如当时说一个大导演,他家有两个傻儿子,两个儿子都弱智,说导演在这种情况下还拍了那么多好电影,大家看了对这个导演更加肃然起敬,但这个导演心里边很不舒服,很不痛快。还有当年的大作家被人写了他的初恋,那个作者从小就喜欢读他的书,把他认为是他最崇拜的偶像式的人物,后来找了很多素材写他的初恋,但这个作家很不舒服,他自己通过行政处理告到法院说我的初恋是我个人的隐私,我不批露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去写。

原:出于好意也不行是吧?

杨: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有这么一条,未经同意,批露他人隐私的,是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这样到最后是亏定了,我们说往上靠了是侵害名誉权,实际上两个不是一回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制度仍然在发展和建设之中,现在也就是走了一半儿吧,最后我们肯定要把它做为单独的权利,通过一定的法律,明确的说隐私权受到保护,根据实践的情况来保护

它。

(音板)

原:那么在谈到隐私和隐私权这个问题的时候我们责任编辑刘钦都准备了一些材料,我发现最近一两年来有关侵犯隐私的官司和案例里面往往是和医院联系在一起,在我看到的材料里面,比例偏高一些,我刚才给杨院长看了一个案例,就是关于新疆石河子的那个案子,当时那个病人正在准备做人流手术,正在做的过程当中,主治大夫带着很多的实习大夫,男男女女全都有,对她进行教学,后来这个患者认为这是侵犯了她的个人隐私,那么像这样的情况,我得问问朝阳法院了,朝阳法院遇到这种情况您会怎么去判呢?会不会就认为这是一起侵权案件?

杨:医院和病号的关系有着医患关系,不纯粹是一种商业关系,从某种意义上讲,医院有一种慈善的性质,尽管你拿钱看病,但是也不能完全抹煞这种慈善性质,第二,它是一个医学院的附属医院,它本身就有着教学的任务,凡是医学院的附属医院都是教学基地,如果说教学只能从书本上,录像还有具体的人,从画面上,甚至用手画的画片上去教学,那都没有实践性。所以说医学上的附属医院,学生参观手术过程,这是一个正当的行为,这么做的时候是要把事情考虑得更周全,应该向患者通报一下,就是不愿意那可以换一个,肯定有愿意的,就像人死了捐献器官一样,有人还想捐找不着地方嘛,就这个问题,我觉得医院应当承担的责任就是没有和病号通气,告之病号,做得不妥当的地方。

原:这个算侵犯隐私了吗?

杨:程度不同了,现在一定要定它侵害了隐私权,我认为倒不尽然,要我来处理的话,这种医院的工作上的不细致不深入,叫他跟病号赔理道歉,不一定对她侵权,但要提醒一个,以后应当避免类似的问题发生,医院是一个特殊单位,医学院的附属单位也是一个附属单位,也不能说你就可以肆无忌惮不尊重病人的权利。

原:那我觉得要定一个人的隐私或者隐私权被侵犯还挺难的呢。

张:那是,我觉得这个案例里面实际又说了一个,隐私权在有些情况下,即使是正常的,没有违反道理,正当的个人隐私在有些情况下也是受到限制的。

(音板)

张:刚才杨院长说得非常好,医院跟医患的关系不仅仅是一种商业关系,还带有一方面是慈善,另一方面是公益在里面,社会上提供了一种医疗服务它必须通过大量的病案,在病案的基础上丰富发展自己的医术,救死扶伤为更多的人服务。

原:站在患者的角度想你也不能滥用这种权力是吧?

张:这个非常重要,事先双方的沟通,如何病人完全拒绝这种教学实习,他也应该有这样的权利,否则坚决拒绝,他也可以这么做,在一般的情况下,医院作为一个整体从法律上应该有一个概念,同时法院应该有个概念,在医院这个范围内,关于病案里边触及的隐私权,在一般情况下,除非有个公益,他是为了公益而发生了这种纠纷,在这个范围里面个人的隐私应该受到适当的限制,这是双方的,我想这所医院要是有什么教训可以吸取的话就是杨院长所说的,它的方式上,他应该事先和病人协商,而且在这个过程中掌握范围,你说不能为了教学一下把班里的几十个人都找来了,那什么人也受不了,可能几个实习医生来看一看,讲解一下这个过程,观摩一下这还是可以的,范围太大了心里上的压力可想而知的。

原:我想除了医院应该尊重患者的知情权以外,恐怕今后医院是不是还应该做另外一项工作,就是拿出来一部分费用来,作为跟别人协商的时候,或者拿出一个正式的合同,比如我们要做的一项工作,要征求人家同意,或者签订一份合同,这样可能以后还能避免这类事情的发生。

张:我认为没有必要做这个合同,中国有句古话说得非常好,叫“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法律,我们形象的说它应该像一张网,应该是对违法的,犯罪的现象,的人让他不能落网,而对于一些违法和违反社会道德之间,甚至不那么明显的形象,可以通过社会形

为来调整,应该给它留一些空间,不要把法律比作一堵墙,什么都用法律,我现在说一个和隐私权完全没有关系的事,西方现在法律已经完善到了繁文缛节的地步,凡事都要签合同,过去在马路上撞了车,道个歉或者吵一架,现在撞了车把警察叫来,把保险公司叫来车都不用下,要么换个车走,这好像法律很完善,但是人与人之间的接触越来越少,人情越来越淡漠,最后法律的绝对主义造成了法律成了一切,婚丧嫁娶,过去结婚是很大的事,现在可以请个婚庆公司来办得比你来了七大姑八大姨还要热闹,但是人情味在哪里?中国的法律我觉得好在哪里?就是好在“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既要有法可依,同时还要留一些空间。

原:不然就是“法网恢恢,密不透风”。

张:对,它就像一堵墙,如果大家去医院就医也签一个合同,大手术我们也有传统,那是有合同,要签字的,凡是这样的事都签一个合同,这个社会慢慢的,我们法律的公正主义到最后变成绝对化,一个社会完全靠它我们也会发现这个社会的心灵会沙漠化。我觉得这个问题从文化的角度也应该早早的做预防,像刚才这种情况我感觉有很多东西,由来以久的,既然已经成为一种习惯,是好的习惯我们就提倡它。产生纠纷了,通过法律来排解,最后让他吸取教训,在某一方面我还是赞成慢慢的,通过这种方式更有利于社会的弹性和进步。

杨:我觉得最基本的要考虑。国家管理行为和司法部门的执法行为也好,不能忘掉两点,第一,要确定全社会的最大的融合,第二,有利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如果说国家管理行为,司法机关的执法行为,越管对社会人越敌对,越管使社会进步的步伐放慢了,那就适得其反了,当然整个法律的方案要合法,要合情合理,这个很难的,但是我们力争做到这一点,道德的标准应该说是不成文的,在人们心目当中大家所推崇的,从某种意义上它的作用不低于法律,当道德标准近一步升华的时候,全社会的行为者支持法律,相辅相承。

原:您刚才说这个话的时候我就想说张先生说得真好,您说了这个话我又觉得杨先生

说得真好,把您二位的话合起来就作为我这个节目的结束语了,不过最后我还想多说两句,我觉得通过今天咱们的讨论我非常有感触,隐私这个东西很个人化,基本都是属于个人所有的,那么对于侵犯不侵犯隐私,侵犯不侵犯一个人的隐私权利,你只要和社会交往,那么就有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要么别人侵犯你,要不你去侵犯别人,那么怎么才能把尺度把握得很好,不使别人或者是别人不使你自己受到伤害,我觉得自个儿应该把握好一个尺寸,除了法律的准则以外,你应该多了解这方面的情况,恐怕会更好一些。(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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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品德人教八年级下册隐私和隐私权教案2

word整理版 学习参考资料《隐私和隐私权》教案一.教材分析 1.对教学目标的分析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通过教学,让学生认清隐私和 隐私权,树立人格独立观念,培养隐私的意识与观念, 强化学生在隐私方面的责任与信誉意识。 能力目标:通过教学,阅读教材,理解本课教学的基本 内容,提高阅读理解能力;能够积极地参与整个课堂教 学过程,从同学和自己的身边去发现和解决一些问题。 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的社会 生活能力。 知识目标:通过教学,帮助学生了解隐私的内涵,懂得 保护隐私的必要性,知道隐私权及其具体内容;澄清隐 私即丑事等错误观念;知道法律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知道个人隐私权受侵害时的法律救助方法及侵权者所应 承担的法律后果。 2.对教学重点难点的认识 教学重点、难点:正确认识隐私和隐私权。 3.对教学内容的理解 本框“隐私和隐私权”主要围绕隐私和隐私权而展开— —主要介绍了什么是隐私,说明了隐私的含义及保护公

民个人隐私的重要意义;在隐私权的叙述中,不仅阐述了隐私权的含义,而且介绍了隐私权的具体内容,同时还强调了公民 word整理版 学习参考资料不得滥用隐私权。 二.学生分析 1.针对的问题:①长久以来,由于封建观念等因素影响,整体社会环境缺乏个人隐私意识,总认为“好事不背人,背人没好事”,把隐私等同于丑事、不光彩的事,只有把自己的一切都公布于众才是光明磊落,根本没有个人心灵的空间。②由于隐私意识淡薄,对哪些属于个人隐私并受法律保护不是很清楚;加上未成年学生处于被教育者地位,个别家长和老师为了解学生,经常采用看学生日记、翻学生抽屉等手段,虽然这些行为可能出于善意,但严重侵犯了学生的隐私。③由于对个人隐私认识不够,对法律了解不多,加上有着强烈的好奇心,以致于生活中学生侵犯他人个人隐私的事情时有发生,较为普遍。2.学生的需要:①正确认识个人隐私及隐私对于个人的重要意义,并懂得保护个人隐私,给其一个心灵的空间,对学生健康成长十分必要。②学习个人隐私的具体内容,了解法律对公民隐私的相关规定及保护,有助于学生增强法律意识,懂得积极维护个人隐私权。③当今世界,由于信息技术和传播媒介越来越发达,个人隐私被披露

浅析个人数据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一)

浅析个人数据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一) 摘要:为体现现代文明社会对人的尊严和人权的保护,尽快实现用法律的方式保护个人数据隐私权,确立保护个人数据隐私权的法律原则,界定对个人数据隐私权侵犯的构成要件显得极为必要。 关键词:个人数据隐私权法律保护原则构成要件一、对个人数据隐私权的保护应尽早纳入法制轨道一般来说,个人私事的发生与个人空间的占有都是有形的,但是,在个人空间中发生的个人私事却会生成无形的个人数据。在信息时代,个人数据扩散的最大威胁来自于对信息技术的滥用与网络道德的败坏。个人数据一旦进入国际互联网,就有可能在全球范围内广为传播,且无拘无束地被下载、复制。因此,随着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发展,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对信息安全的保护,并根据网络传输的特点将个人信息称为个人数据。完整法律意义上的个人数据隐私权应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保证公民的个人数据隐私权不受他人侵犯;二是个人数据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可求助法律保护。在一个文明民主的国度里,每个公民都有防止个人数据被非法扩散的权利。个人数据隐私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公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有对其思维和行为所生成的个人数据具有无可争辩的所有权,国家应保护其个人数据处于秘密状态。另外,根据私权可以放弃的原则,公民对个人数据是否加以保护以及是否允许特定主体使用,只要其具有行为能力就可以自主决定。个人数据隐私权是传统隐私权在现代信息社会的延伸,由传统隐私权“独自享有的权利”发展为“控制有关自己私人资料的权利”。这一观念变化源于上世纪60年代以后,随着信息传播技术的现代化,我们的信息网络正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信息技术的发展已经能够使得远距离在实时状态下为零,信息的收集、加工、传输可以在隐蔽状态下悄无声息地进行,个人数据被非法利用的危险时刻存在。为了体现现代文明社会对人的尊严和人权的保护。我国用法律保护个人数据隐私权已刻不容缓。第一,人类逐步摆脱物质贫困,步入不再因物质条件的贫乏而影响其生存的时代,从而会将更多的注意力转向对精神生活的追求及对自我人格的关注。从工业革命的完成到电子时代的到来,人们普遍感到“天下真小”,大千世界有时竟找不到一处安宁的容身之地。物质文明越发达,人们对精神文明的追求愈高,也就愈感到个人隐私不容侵犯,愈感到保护个人隐私的重要。第二,科学技术的发展本身具有盲目性,它不可能自发地沿着为社会绝大多数人造福的方向发展;相反,科技在有些方面被不当利用,如果没有高度理性的价值评判标准加以约束、限制或取缔,那么可能带来重大的危害。信息技术及其产品的不当利用则对公民的隐私构成严重威胁。强化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限制某些监控和间谍产品的研制及利用,可为这一领域提供一个具有更高层次意义的价值评判标准,避免科技在这方面的畸形发展及其产品的不当利用危害人类自身。正因为如此,对个人数据隐私权的保护应尽早纳入法制轨道。二、个人数据隐私权法律保护原则隐私权理论诞生于19世纪下半叶,涉及隐私权的法律制度始于19世纪与20世纪之交,这一历史现象与作为社会第一生产力的科技的发展密切相关。当今中国,随着计算机的日渐普及和信息处理传播技术的快速发展,个人数据资料已被愈来愈广泛地收集和使用,各行各业内部和跨地区、跨国界的私人数据交换也正在加速进行。数据隐私权的核心问题,就是数据主体依法行使控制、保护私人资料权,约束数据使用者侵权行为的根本依据。所以,对于个人数据隐私权的保护应遵循以下原则:1.个人数据为生成主体所有的原则。对于个人数据的主体《,欧盟数据保护规章》规定为“自然人”,英国的《数据保护法》规定为“活着的人”。个人数据主体指的是个人信息被作为数据加以收集的自然人,而不是该数据的用户。数据用户是指合法地收集、有限度地控制、使用有关数据的个人或组织。明确个人数据主体是生成该数据的自然人是保护个人数据的必要前提。也许少量的个人数据被收集、输入数据库对用户而言并没有太大的价值,但是,一旦数据库所容纳的数据超过一定量之后,数据的价值就越来越大。数据用户不经数据主体同意,在整体上使用个人数据是允许的,但未经主体许可披露个人数据是禁止的。这是因为数据用户对个人数据的控制权、使用权仅限于合同约定的范围,个

新闻采访与公民隐私权.

新闻采访与公民隐私权 中文摘要、关键词 (1) 一、隐私与隐私权 (2) (一)隐私 (2) (二)隐私权 (2) 二、新闻与新闻自由 (3) (一)新闻 (3) (二)新闻自由 (3) 三、新闻传播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 (3) (一)新闻传播与隐私权保护的关系 (3) (二)新闻传播与隐私权发生冲突的原因 (4) 四、新闻侵害隐私权的立法完善 (4) (一)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 (4) (二)制定《新闻传播法》 (4)

论新闻传播与隐私权 摘要:新闻采访是对人的采访,新闻报道是关于人的活动的报道。随着信息化社会发展使得新闻媒体的地位日益凸显,新闻报道对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的挖掘、公开和个人的隐私权之间产生了紧张的关系。隐私权保护要求的秘密性,与新闻报道要求的公开性之间有着激烈的冲突。隐私要“不为人知”,而新闻要“广为认知”,二者之间如何协调则起到关键作用。新闻工作者既要保护自己的基本权利也要保护他人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及规定。新闻价值在于代表社会公共利益,隐私权保护的价值重在保护个体权利。要维持两者的平衡,做到既保护个体利益,又顾及社会整体利益之需,因此,对新闻传播与隐私权作进一步探讨,对于增强新闻工作者的法治观念,强化舆论监督,保护公民合法权利,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隐私权、新闻报道、侵权

一、隐私与隐私权 (一)隐私 何谓“隐私”?《新闻传播法教程》上指出,隐私是指个人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而不愿为他人知悉或者受他人干扰的私人事项。这个定义包含两层意思:一是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事,即所谓“私”如果是与社会公共生活有关或者有损于社会公共生活的,即使完全是个人行为,如秘密进行的犯罪行为,就不是什么私事;二是本人不愿意为他人知悉(被打听、搜集、传播等)或者受他人干扰(侵入、窥探、摄录等)即所谓“隐”如果本人自愿公开或自愿接受他人干预,原来的隐私就转化为非隐私。有一位学者也对隐私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概括:“隐私乃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者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简而言之,我们可以将隐私概括为公共利益无害是个人私生活秘密。其主要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三项内容。(二)隐私权 自1890年,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瓦伦和布兰迪斯在当年第四期《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了《隐私权》一文,首次提出了隐私权的概念和基本理论,指责新闻传播有时会“侵犯个人私生活的神圣界限”,为隐私权奠定了概念和理论的基础。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其主要特点笔者归纳为①绝对性。②隐秘性。③真实性。④限制性⑤可放弃性。 隐私权作为一种具体的人格,其客体是“隐私”,进一步说。是指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害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动、私人空间。不同时代、不同国家和民族,隐私的具体内容是和范围是不同的,但归纳其基本方面,主要包括:⑴私人信息。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如姓名、肖像、学历、籍贯、爱好、个人数据、住址、电话、

隐私权

浅论我国隐私权 ——从“艳照门”事件引发的思考 [ 内容摘要 ]当前,我国隐私权保护存在着诸多问题,由“艳照门”事件引发的如何保护公民隐私权问题的大讨论成星火燎原之势,迅速在社会各个层面展开,从这次事件中凸现了隐私权保护在我国几乎只留于表面,原因是:隐私权在我国司法解释上含义模糊,司法上存在漏洞和弊端,无相关法律保护的隐私权在利欲熏心的部分个人、网站和媒体上只会被撕扯的支离破碎。解决的方法有:在立法上作为单独的人权加以保护,使国家相关机关有法可依,同时规范网络和媒体的行为,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 关键词 ] 艳照门隐私权和谐社会法治 论文的背景:今年1月28日,香港高登讨论区(https://www.360docs.net/doc/b810381681.html,)惊现两张疑似影视明星钟欣桐、陈文媛与陈冠希之间的不雅照片,引发了香港娱乐圈迄今为止最为震撼的冲击。然而随后几日,不断有更为不雅的裸照上传,而且涉及的明星多达20余人。这引发了香港网民的激烈讨论,由于网民过多,高登讨论区一度被迫关闭,不过照片随即在其他海外网站上大量出现。香港警方在第一时间介入调查,随后几天陆续拘捕多名嫌犯,并封锁了1300张不雅照片。经初步调查认定,事件的起因是陈冠希将笔记本电脑送到香港中环一家电脑店维修时,被店员取出逾千张照片制作成光碟,发放给朋友及其他人士观赏。这成为2008年初影响甚广的网络事件,艺人、警方、网友、传媒等纷纷上阵,并有继续升级的危险,被称之为“艳照门”。 对于事件中的很多是非观念相信大家已经兴趣不大了,但这里面却有一个问题我觉得似乎应该引起大家的注意和重视:那就是关于隐私权的界定问题。从艳照门事件可以看出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在我国还不够完善,有关这方面的法律有些滞后。本人写这篇文章的目的无非想从个人以及社会角度探讨一下现代人包括明星等公众人物的个人隐私如何不受到侵犯以及社会如何界定个人隐私与公众知情权的范畴问题,逐渐引导大家养成合法正确保护自己及他人隐私权的习惯,特别是借这次“艳照门”事件让我们全社会一起对明星等公众人物的个人隐私可以触及到的底线进行关注,并且达成共识,共同把社会建设成一个人与人之间和谐共处的文明大环境。 隐私权[注:1]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人格权。其特点是:①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即法人和其他民事主体没有隐私权。②隐私权的客体是私人态势和私人空间。③隐私权的保护,受公共利益、群体利益的限制。世界上任何事物都不是绝对的,任何形式的任性与恣意均应受到相当的权

侵犯隐私权判刑标准是怎样

一、侵犯隐私权判刑标准是怎样 我国刑法中尽管没有直接使用隐私或隐私权的概念,也没有规定侵犯隐私权之类的罪名,但其中有部分条款可以理解为包含着对隐私权的保护。这就是新刑法第125条规定的“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和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罪”。 我国刑法中设立的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和侵犯通信自由罪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通过惩罚侵犯公民个人生活安宁权和私人信息保密权的行为,加强了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这些规定和民法、诉讼法以及行政法中有关隐私权保护的规定一道强有力的保障着公民的人格利益和人格尊严不受非法侵犯,对于提高公民权利意识,建立文明、健康向上的社会道德风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是怎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公民人身权、财产权提供保护。关于财产权,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75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对公民的知识产权提供保护。关于人身权,《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

冒;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毁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等。 三、宪法对隐私权的保护是怎样 宪法规定了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原则,而隐私权正是人格权的一种。国家保护公民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毁谤和诬告、陷害;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住宅;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讯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关于隐私权的规定(共5篇).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关于隐私权的规定 第三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的个人隐私。 第三十一条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 第四十二条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适用于:第二框“尊重和维护隐私权”的教学 会不会侵犯隐私权?重庆出租车安装摄像头引争议 重庆市一家出租汽车公司给所属的700多辆出租车安装了摄像头,可在车内照相和摄

像。消息传出,便引起了广泛关注和争议。争议的焦点,就是乘客隐私权是否被侵犯。 出租车公司:先进系统“保卫”出租车 发生在出租车上的刑事案件,一直让出租车公司和公安机关深感头痛和不安。据重庆市公路运输(集团)公司出租汽车公司经理王国明介绍,前两年,公司每年都有出租车司机被歹徒杀害。今年以来,这家公司共发生出租车抢劫案50多起,6辆车被抢走,10多名司机被打伤。为了保障司机安全,公司曾在车内安装防护网,但并未有效发挥作用,而且让乘客感到不适,最后只得拆除。 为了有效保障司机安全,2005年,公运出租车公司就酝酿在出租车内安装GPS定位系统。但一般的GPS系统仅仅显示车辆行驶位置,并不能从根本上保障司机安全。2005年,

这家出租车公司向全国招标订购GPS系统,要求不仅能定位,而且能摄像、录音、传递文字信息、及时报警,并且操作简便。最后,深圳一家公司中标,公运出租车公司为此花了500万元。今年11月开始,公司给700多辆出租车安装了此系统。 记者在公运公司的出租车上看到,系统终端安装在汽车操作台内,驾驶室左前方装有文字显示屏,方向盘下有报警按钮,后视镜上有摄像头。据介绍,乘客上车后,司机只要按下计价器开关,摄像头就会自动给上车人拍一张照片,同时系统开始录音。一旦遇到危急情况,司机可以很顺手地按下报警按钮,此时摄像头会连续再拍两张照片。同时,报警信息会立即传到公司调度中心,调度中心可立即监控,查看车内照片,并录像和收听车内声音。 王国明说,这个系统不但能保护司机,而且能监控服务质量和加强企业管理。比如,驾驶员在车上的言行,可随时被调度中心抽查,检查其行为是否文明。公安机关等管理部门对此予以肯定和支持。重庆市公安局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办公室的一位负责人表示,通过这个系统,驾驶员绕道、拒载、宰客等不良行为可以得到有效监控;乘客丢失了物品,这套系统也能取证,帮乘客找回失物。 这名负责人还说,系统最重要的功能还是治安防范,在一些重大刑事案件中,犯罪分子往往利用出租车进入和逃离犯罪现场,这个系统能提高公安机关的社会治安和侦查破案能力。 重庆市道路交通运输管理局出租车管理处处长滕云说,这套系统是企业管理出租车的一个平台,对老百姓来说起码不是一件坏事。王国明说,这个系统虽然具备摄像功能,但一般情况下只拍一张照片,而且只有控制中心的两名操作人员可以调阅,外人不得使用。公安机关依法来调阅资料时,公司才会予以配合,平时绝不会泄露乘客隐私,否则为此吃官司也不划算。况且,在管理乘客信息方面,公司有一套健全的制度。 出租车乘客:摄像头侵犯个人隐私权 在接受记者采访的乘客中,有人对此表示了有条件的赞成。西南大学学生徐章成说:“对于这件事,我是赞同的。我听说过很多出租车司机被抢的事情。安了摄像头以后,坐车虽然不方便,但是对司机的安全有好处。当然我希望那些录像、相片能够被严格保管,只有在破案、调查取证的时候才能使用,不然我就觉得权利被侵犯了。” 多数人则对此举提出了质疑。在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刚刚走下出租车的乘客余琴对记者说:“出租车公司装摄像头的想法和动机我理解,但还是觉得没那个必要。如果真是犯罪分子,他又不会轻易让你拍到,戴个帽子什么的,遮一下就可以了。如此看来,反而是老百姓坐车不方便了。就算你说摄像头不会一直开,但乘客感觉总是怪怪的。摄像头毕竟是公司

简论新媒体时代公民隐私权的侵害与保护

简论新媒体时代公民隐私权的侵害与保护 论文摘要随着时代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在科技的推动下大众传媒也在突飞猛进的发展,形成现在的新媒体时代,它以不可阻挡之势闯入我们的生活,再给我们带来便利的信息的同时,也在危害着我们的隐私权,使我们的隐私在这种情况向下如履薄冰。如何在这种高度“监视”下保护我们的隐私,和防止我们的隐私被窃取,成为现代人不得不深思的问题,也是国家保护公民隐私权应该解决的问题。 论文关键词大众传媒新媒体时代侵犯隐私权保护隐私权 媒体的形成,在开始之初并不是现在这个样子,我国最早的报纸产生于唐朝的官报也称邸报,是由唐朝政府发行的,它是用于记述宫廷动态的,是最早的报纸雏形。在逐渐的发展中,报纸的性质与内容渐渐的发生变化,直到我国清朝后期,报纸的真正作用才被突出出来。报纸的发展是我国媒体发展的开始,为媒体发展奠定一定的基础。直到近现代时期,科技的进步,促进了媒体时代的到来,科技的更进一步发展,形成了当今的新媒体时代。 新媒体时代的到来,为我们的生活提供了更加广泛的信息来源,把我们个人与全世界联系起来,构成整个世界的大网络,使全球信息更加丰富起来,把世界各地缩小到一个地球村。随着新媒体时代的到来,也给我们的隐私带来了安全隐患。使我们对这个时代又爱又恨。 一、大众传媒的发展与新媒体时代 大众传媒的信息传播载体表现为报纸、通讯社、广播、电视、和新闻期刊等形式,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通过这些方式得知外界的信息,满足我们的资讯需求。新媒体时代的到来,把这些形式的信息载体更具体化的放到了我们身边,我们不必要去为了等待某一时间段的节目而坐在电视机旁苦等,不再需要在拥挤的公交车上看报纸,只要是我们想知道的事情,都可以通过新媒体技术帮我们实现,节省了大量的时间,满足了我们更多的需求,这些都是以方便快捷为前提。这就是新媒体时代带给我们的实惠。 新媒体时代中最突出的特点就是信息平台网络化,我们也叫这个时代为网络时代,现在的生活中,处处都离不开网络,新媒体的发展也必须要依赖网络的发展,可谓是网络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尤其是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高新科技的发展,为大众传媒的发展与变革提供了契机,并也推动着他们的发展。信息化的时代,需要这样的新媒体,来引领我们紧跟时代的步伐,开拓进取。

隐私和隐私权教案

八年级思想品德《隐私和隐私权》教学设计 —————蒿沟乡高滩中学张年超 教学内容:隐私和隐私权 教材分析:(1)对应课标:本课程对应的课程依据是“知道法律保护个人隐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批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能够自觉地尊重别人的隐私”“关心和尊重他人,体会‘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道理,学会换位思考,能够与人为善。” (2)地位作用:本课选自人教版思想品德八年级下册第二单元的第五课,此前学生已经学习了第三课《生命健康权与我同在》了解了法律对公民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权利保护的规定。第四课《维护我们的人格尊严》学生进一步了解法律对人格尊严保护的规定,学会用法律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为本课学习做了铺垫。本课隐私权作为人格尊严权的内容之一是本单元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具有不可代替的地位和作用。 学情分析:八年级学生处于心理和生理发生巨变的时期,作为未成年人社会生活经验相对缺乏,辨别是非能力相对不强,自我保护能力较弱,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往往意识不到,或者由于法律知识的匮乏会产生错误的想法或做法,而现实生活中侵犯隐私的事情时有发生,所以必须让学生隐私和隐私权,树立隐私意识,在社会中做到保护自身隐私和维护他人隐私。 教学目标:1.知识目标 通过教学,帮助学生了解隐私的内涵,懂得保护隐私的必要性,知道隐私权及其具体内容;澄清隐私即丑事等错误观念;知道法律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知道个人隐私权受侵害时的法律救助方法及侵权者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2.能力目标 通过教学,阅读教材,理解本课教学的基本内容,提高阅读理解能力;能够积极地参与整个课堂教学过程,从同学和自己的身边去发现和解决一些问题。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的社会生活能力。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 通过教学,让学生认清隐私和隐私权,树立人格独立观念,培养隐私的意识与观念,强化学生在隐私方面的责任与信誉意识。 教学重点:隐私的含义、隐私权内容。 教学难点:保护隐私的意义:澄清隐私就是丑事的错误观念。 教学方法:讲授法、阅读法、讨论教学法、案例分析法。 教学工具:多媒体教学 教学过程一.创设情境,导入新课

我国诉讼法中的个人隐私界定

我国诉讼法中的个人隐私界定 内容摘要:我国三大诉讼法都确立了公开审判这一制度,这是我国是诉讼制度的重大进步。与此同时,也确立了公开审判的几种例外案件,其中之一就是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关于个人隐私的界定目前学术界尚无定论。本文从人权、社会道德及我国现行法律等角度深入剖析隐私内涵,倡导确立一个以人为本、公正适时、适度扩大的隐私界定。 关键词:个人隐私诉讼程序个人信息公开审判 公开审判是我国诉讼程序中的一个重要制度,是我国诉讼制度的重大进步。公开审判最直接的目的是为了让“阳光”照进法庭,保障审判的公正。同时,法律也规定了几类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其中就包括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但是,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对隐私作出具体而明确的界定,理论界也存在不同的观点。本文试通过从人权、社会道德及我国现行法律等角度深入剖析隐私内涵,倡导确立一个以人为本、公正适时、适度扩大的隐私界定。从而使公民个人隐私在诉讼中得到全面保护。 一、从实证层面和应然层面看我国个人隐私界定的现状和问题 (一)我国现行法律关于隐私的界定 关于个人隐私的界定,我国法律也有较多的规定。 首先,我国宪法就对公民个人隐私作出了根本的原则性的规定。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里的“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包括用宣扬他人隐私的方式,这条规定就把公民的个人隐私融入了其中;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公民的某些个人生活规律也属于个人隐私,本条确保了公民的日常生活不被非法干扰,也从一定程度上把公民的个人隐私扩大到个人生活环境及规律;宪法第四十条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这里可以看出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也属于个人隐私,并且得到了宪法明确保护。 其次,我国三大实体法也对个人隐私作了相应的规定。 民法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在所有保护隐私权的法律法规层面中,民法是保护最充分最完整的法律部门,当然对个人隐私的界定也是有所规定的。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这也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文件形式对隐私和隐私权予以正面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不

论隐私权的构成及其法律保护

论隐私权的构成及其法律保护 [引言]由于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对隐私权法律保护有所不周,公民尊重他人隐私和自我隐私保护的意识比较淡薄,侵害隐私权的现象比较普遍,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由此,加强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对于我们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倡导创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有重要意义。 一、隐私权的概念 要研究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首先要知道什么是隐私权,隐私权有哪些特征。对于隐私权的概念,国内外学者各自发表了诸多不同的见解: (一)国内学者的学说和主张 王小能认为“隐私权一般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王利明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佟柔认为“隐私权是公民对自己的个人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张胜宝认为“隐私权是指私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索、刺探和公开的权利。”还有学者认为“隐私权是控制私人活动、个人信息等私人领域内不为或不欲为他人所悉的秘密,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但不以危害公共利益为限,包括动态性和静态性的隐私权。”1(二)国外学者的学说和主张 国外理论中有“信息说”、“接触说”、和“综合说”等。信息说认为隐私权所保护的是个人信息。接触说认为隐私权是指个人有权控制他人对其接触的一种状况。综合说认为,隐私权是个人对其私人领域的一种控制状态,包括决定是否允许他人对其进行亲密的接触(包括个人信息的接触)的决定和他对自己私人事物的决定。2 综上我认为,隐私权是公民个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私人生活、私人秘密、私人信息等私人领域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一种人格权。 二、隐私权的特征 一般认为,构成隐私有两个要点,一是“私”、二是“隐”。前者顾名思义,“私”既是纯粹个人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事情,是隐私的本质要件,后者主要描述一种某 1傅林达.《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 中国法院网 2张新宝.《名誉权的法律保护》[J].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6月第一版.第39页

关于个人资料与隐私权

关于个人资料与隐私权 「内容摘要」个人资料是指可以直接或间接识别该个人的资料。个人资料不同于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个人资料上有独立的法律利益。个人资料所体现的法律利益属于人格利益的一种,并不等同于或局限于隐私利益。个人资料保护应采取直接保护模式。 「关键词」个人资料、个人隐私、人格利益、本人资料权 对新生领域发生的问题进行专门立法,是世界各国立法的一个较为普遍的特色。个人资料的保护也是如此。自1973年瑞典政府制定《资料法》以后,各发达国家普遍开展了个人资料的专门立法。由于个人资料是一个崭新的法律现象,各国学界和立法对个人资料的认识也并不一致,最直接的表现是个人资料在各国立法上被分别冠以不同的称谓。采用“个人隐私”称谓的立法例主要有:1974年美国《隐私权法》、1981年以色列《隐私保护法》、1987年加拿大《隐私权法》、1988年澳大利亚《隐私权法》、1992年比利时《个人资料处理时保护隐私法》等;采用“个人信息”称谓的立法例主要有:1978年奥地利《信息保护法》、1984年英国《自动化处理个人信息的利用与将其提供于公务规范法》等;采用“个人资料”称谓的立法例主要有:1978年法国《资料保护法》、1981年冰岛《有关个人资料处理法》、1978年挪威《个人资料登录法》、1987年芬兰《资料保护法》、1988年日本《有关行政机关电子计算机自动化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等。中国政府已经将个人资料保护问题列入立法计划[1].对个人资料进行科学定性不仅仅是法学研究所应该解决的一个理论问题,也是立法的迫切需要。 从法学的视野出发对个人资料进行科学定性是进行个人资料保护立法的基础。 一、个人资料的概念选择 关于个人资料,我国学界也有不同的称谓。有学者将个人资料称为“个人信息”[2],也有学者称为“个人隐私”[3].其实,“资料”、“信息”和“隐私”不仅仅是称谓不同,而是有独立的外延和内涵的不同概念。从信息科学的角度看,“资料”(Data)是指用有意义的、可以识别的符号对客观事物加以表示得到的符号序列,是代表人、事、时、地的一种符号序列(不以文字为限)。信息(Information)是指资料经过处理后可以提供为人所用的内容。从资料与信息的关系看,数据是信息的载体,信息是数据的内容。[4]个人信息是个人资料的内容,个人资料是个人信息的物化形式。个人信息的表现和存在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并不一定表现为个人资料,没有物化成个人资料的信息大量存在,比如一个人自然表现出的个人属性。对个人资料进行立法保护的目的在于保护以个人资料形式存在的个人信息,而并不是所有的个人信息。个人资料的最基本单位是资料元素,由文字、数字和符号构成。由资料元素的组成资料单位,如生日中的年、月、日构成一个资料单位。几个资料单位组成资料组,由资料组组成资料档案[5].个人资料这一概念具有确定性,而个人信息往往因收集者的主观目的不同而有差别。“个人资料”和“个人隐私”也是不同的概念。很多个人资料并不涉及个人隐私,比如公开资料和琐细资料。法律对个人资料的保护,是对满足一定条件的全部个人资料进行全面保护,并不仅限于保护本人的隐私利益。

隐私的历史考察和界定

隐私的历史考察和界定 隐私与隐私权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对隐私的界定是研究 隐私权的基础和前提,界定隐私是为了更好地研究隐私权。那么什么是隐 私?学术界众说纷纭,至今没有统一的答案。但界定隐私是研究隐私权的 逻辑起点,是不容回避的基石性问题,因此,笔者只能勉为其难,通过对 隐私历史的考察,力求对隐私做出科学的界定。 第一节隐私的历史考察 一、隐私的历史发展 (一)隐私内涵的发展 从隐私的词源考察,privacy一词的词根与“丧失”(privation)以 及“剥夺”(deprivation)相同,都是private。在古代(美国之意),“私 人的”这个词原始含义是“非公共的”,意思是不涉及到国家的事务。在 那时,要想不涉及公共事务,就是被“剥夺”权利。那时称某人是个“非 常私化的人”,根本不具有褒义。波斯纳认为,“私隐是贱民的命运”。 ① 今天的隐私,无论在何种意义上使用,实际上都是一种西方文化的杜 撰。因为它已摆脱了贬义,向中性和褒义发展。到了17世纪,制度的分 化、财富的增加和公共秩序的规范,使得人们抽身于公共生活而移居某个 与尘世隔离的苑宅或乡间居所的追求,不仅在经济上变得可行,而且也能 保证身体的安全。这方面的隐私,我们称之为隐遁(reclusion),它的突 出特点就是减少同社会的交往。沃伦和布伦迪斯在他们关于隐私权的论文 ① [美]理查德·A·波斯纳:《正义/司法的经济学》,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版, 第276页。4 中就是在这种意义上使用的。然而,“合群的独处”要比孤身一人意义上 的隐遁更为重要。即使人们幻想自己过着或希望过着隐退的、思考性的生 活,但大多数普通人都情愿在群体中生活、工作、外出、休闲以及娱乐; 即使是孤身一人时,一般的人通常也是听听广播或看看电视,大多数孤独 都是非自愿的。与孤独的或隐退的离群索居不同,创造或合群的离群索居 是一种日益重要的隐私利益,这种隐私的本质是不被打扰的权利,隐私的 内涵被逐渐扩大。 (二)隐私外延的发展 虽然缺乏文字记载,无法详细考证,但通过一些流传下来的故事和考 古发现可以推断:在人类还处于蒙昧状态时,早期社会的人就已具有了隐 私意识。西方的《圣经》中记载了这样的故事:在创世纪之初,看守伊甸 园的亚当和夏娃在蛇的诱惑下偷吃了上帝的智慧果后,有了羞耻意识,不 愿再赤身裸体地去见上帝,开始使用无花果叶子编成的裙子来遮羞。还有 洪水过后的人类始祖诺亚喝了自己种植的葡萄园中的酒后,赤裸着身子醉 倒在帐篷里。他的一个儿子含看见父亲赤身,不但不想法为其掩盖,反而 以此为乐告诉了他的两个弟兄闪和雅弗。闪和雅弗为了顾全父亲的脸面, 拿着衣服,倒退着进去,为他父亲盖上。后来含因此受到了惩罚,他的儿 子也未能幸免。 ①

关于隐私权及其保护的几个问题(杨立新)

关于隐私权及其保护的几个问题 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上传时间:2002-4-6 近几年,媒体对隐私权这个法律概念越炒越热,甚至于成为街谈巷议的话题。这样的讨论,对于普及隐私权的法律知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是有积极的意义的。但是,也不能不看到,在见诸于报刊等媒体的言论中,有很多对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是没有正确的理解的,甚至以讹传讹,有谬种流传之嫌,因此,有必要对有关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的一些问题作进一步的阐释,将隐私权的认识统一到法律所限定的范围之内。 问题之一:中国法律不是对隐私权没有作出规定,仅仅是在民法基本法上没有规定隐私权 在报刊上最常见的一种说法,就是中国的法律对隐私权没有作出明文规定。有些报刊还专门开辟专版,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发表言论,阐释这样的意见。我不知道这些专家和学者对隐私权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是怎样理解的,总之,我认为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 应当承认,在1986年中国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时候,由于立法者对隐私权还没有充分的认识,因而在这部法律中仅仅规定了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没有将隐私权规定为公民的人格权。这是一个立法的疏漏。 在《民法通则》公布以后不长的时间里,人们就认识到了这个问题。在世界各国纷纷承认隐私权的当代社会,民事立法不规定隐私权,实在是一个严重的失误,。可以这样说,缺乏对隐私权的保护的民事立法,不管其他的内容是怎样的完善,都不能说这样的民事立法是一个完善的立法,对于完善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都是有缺陷的。正是因为如此,国家在立法和司法上采取了一系列的补救措施,对这一立法疏漏进行补救。 首先,是在司法上采取措施,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进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采取变通的方法,规定对侵害他人隐私权,造成名誉权损害的,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追究民事责任。其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按照该条文的逻辑,就是“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行为。”应当说,这是一个对隐私权保护的重要的司法解释。按照这样的司法解释,最高司法机关承认公民享有隐私权,只是在保护上,适用名誉权的保护方法进行保护。这就是所谓的见解保护方式。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重申这一原则。按照这样的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对隐私权有了一定的法律保护。例如一名公司的副经理在经理出差时,将经理放在办公桌抽屉中的日记取出,对经理的个人隐私内容摘抄、整理,发给公司人员讨论、批判,严重侵害了这位经理的隐私权,造成了名誉权的损害。故当经理项法院起诉的时候,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这位副经理承担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保护了这位经理的隐私权。 其次,立法机关在立法上采取措施,确认隐私权是公民的人格权。在《民法通则》以后

《隐私与隐私权》教案

5PCzVD7H5PCzVD7H 思考:如果主角换成是你,你愿意提供你的类似的资料给大众知道吗?为什么?教师:对于隐私,现代汉语词典1506 页是这么解释的:不愿告人的或不愿公开的个人的事: 问: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一些小秘密,老师想知道的是,你的哪些秘密是你不愿为人所知或者不愿公开的?如:身高、年龄、家庭住址、身体缺陷、婚恋情况、家庭关系、日记、信件、短信的内容、家庭日常生活、社会交往、体重、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日记、身份证号码、病历、qq 聊天记录、行李、书包、抽屉、房间、密码、衣服或者裤子口袋等??jLBHrnAIjLBHrnAI 看来大家都认为这些是我们的隐私,那我们是不是可以得出这样一个基本结论:隐私是公民不愿为人所知或者不愿公开的纯个人私事,。这个结论对不对呢?我们来看接下来这个案例:xHAQX74JxHAQX74J 案例二:《社会与法》:用案例说话案例:章子怡《诈捐门》:有网友在网上发帖质疑“章子怡曾宣称她为汶川地震灾区捐赠了100 万人民币。但是,在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的网上捐助查询系统中,却只能检索到2008 年5 月15 日分别捐赠了40万和44 万元两笔款项,共计84 万元人民币,这和她对外公布的款额相差了16 万元”。LDAYtRyKLDAYtRyK 问:网友的行为是否侵犯的章子怡的隐私?为什么? (学生回答) 小结:隐私还必须是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纯个人私事总结得出隐私的含义:隐私是公民不愿为人所知或者不愿公开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纯个人 私事。现在请大家告诉我,我应该回答刚才你们的提问吗?Zzz6ZB2LZzz6ZB2L 疑问二:拜网络所赐,与犀利哥没有任何关系的我们知道了他那么多的隐私。设想有一天你的大量的隐 私如年龄、身高、体重,就读学校、成绩情况、QQ 号码和密码,甚至你早饭吃了什么,身上有狐臭、课件挖了下鼻屎等也出现在的网络上,你的生活会变成什么样子?你会有什么样的感受?dvzfvkwMdvzfvkwM 案例三:《社会与法》:用案例说话犀利哥走红后,不仅有人到他经常出现的街道蹲点围观,还有人嬉皮笑脸地蹲在他身边,摆出各种造型合影。在一次被媒体围堵着拍照时,程国荣紧张的仰天长啸,浑身哆嗦着说了一句“我害怕”。回家的犀利哥像地鼠一般,一见生人便把自己关在房间,再不露面。rqyn14ZNrqyn14ZN 小结:对于个人来说,个人隐私被非法公之于众,人无异于不着服饰暴露于大众面前,会造成严重的心理负担,产生不安全感,甚至会因为受不了大众的嘲笑和异样的眼光,自杀、自残、精神失常。EmxvxOtOEmxvxOtO 你想过这样的生活吗?(学生回答)但是你们却让犀利哥过着这样的生活。大家在热情高涨的讨论犀利哥的种种的时候,丝毫没有考虑到这是他的隐私,我们应该尊重他的隐私,只有社会中的每个人都尊重他人的隐私。我们自己的隐私才不会被披露,我们才能得到身体和心里的放松,才能获得安全感,才能拥有平静的生活。SixE2yXPSixE2yXP 疑问三:假如有千千万万的普通人像犀利哥一样,被人肉搜索,大量的隐私披露于天下,那我们的社会会变成什么样子? 6ewMyirQ6ewMyirQ 小结:犯罪增多,威胁社会安定,影响社会的和谐发展可见,个人隐私公布于众,对个人对社会都会产生极大的危害,或许有一天这样的场景就会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 电话声)嘟嘟嘟嘟????

如何认定是否侵犯隐私权

如何认定是否侵犯隐私权 题要 1、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首先,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须具违法性。 2、侵害隐私权的损害事实。隐私是一种信息、一种活动、一种空间领域,也是一种秘密状态。隐私的损害,表现为隐私被刺探、被监视、被侵入 3、侵害隐私权的因果关系。它是指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与隐私损害事实之间的内在的必然的符合规律的联系。 热门城市:陇南律师乌鲁木齐律师磴口县律师临夏律师新乡律师额济纳旗律师甘南律师鞍山律师科尔沁区律师 每个公民的隐私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任何人非经法定程序都是不能私自探窥的。但,实践中发生的▲侵犯隐私权的情况还是大量存在,此时要先追究侵权人的责任,就要先认定是否侵犯隐私权。针对这个问题,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如何认定是否侵犯隐私权 侵害隐私权或者侵害隐私利益的责任构成,必须具备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即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所适用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

原则,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1、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首先,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须具违法性。 ▲2、侵害隐私权的损害事实。隐私是一种信息、一种活动、一种空间领域,也是一种秘密状态。隐私的损害,表现为隐私被刺探、被监视、被侵入、被公布、被搅扰、被干预。 ▲3、侵害隐私权的因果关系。它是指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与隐私损害事实之间的内在的必然的符合规律的联系。 ▲4、侵害隐私权的主观过错。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备主观过错。主要是故意,即预见侵害隐私权的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该种结果的发生。 ▲二、侵犯隐私权怎么承担赔偿责任 国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停止侵害 受害人对于正在发生的侵害,如加害人正在宣扬传播受害人的隐私资料、侵入受害人的私生活领域等,可以请求停止侵害,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等。 (2)赔礼道歉 (3)赔偿损失 隐私权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受害人受

关于网络时代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b810381681.html, 关于网络时代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作者:龚鹏霁 来源:《世界家苑·学术》2018年第04期 摘要: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已经为人们拓展了生活空间,越来越多的人可以自由在网络空 间的平台上发表自由言论,进行自由交往甚至是自由交易,这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全新的改变,但同时也使人们的隐私遭受着严重威胁。对此笔者在本文中结合网络时代背景与网络隐私权界定,对网络时代隐私权法律保护面临的困境进行了分析,最后有针对性提出了加强网络时代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具体对策,旨在通过本文研究引起人们对当前网络隐私权保护的重视,促进立法建设以实现可靠的法律保护。 关键词:网络时代;网络隐私;困难;保护对策 一、网络时代隐私权概述 (一)网络时代背景 网络技术发展不但给人们之间沟通带来了包括电子邮件、在线聊天软件等方式手段,也创造了网络空间,人们可以在网络空间表达自己的看法和内心感受,也可以在网络空间进行娱乐游戏,还可以在网络空间进行经济活动,例如购买商品、投资理财等等。网络空间虚拟性人们看似能够以各种虚构身份开展活动,但越来越多活动开始要求人们实名制或者在后台进行大数据记录分析,这些都使得公民隐私权受到了威胁。 (二)网络隐私权界定 公民在网络时代隐私权的界定影响法律保护的对象和范畴,首先需要肯定一点即网络隐私权是公民在现实生活中隐私权的延伸,由于立法的滞后性,当前并没有关于网络隐私权的立法界定依据,理论上关于网络隐私权的界定虽然有探讨,但尚没有形成统一观点,笔者认为对网络隐私权的界定应当把握三个基本要点:一是主要内容围绕人们在网络中的个人信息;二是个人信息在网络上具有财产性价值;三是网络空间个人隐私权从不被侵犯转变为如何合法利用的保护需求。 二、网络时代隐私权法律保护面临的困难 (一)立法缺乏对网络隐私权保护 从立法上看,我国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性规定主要分布与各个部门法中,而且都相对较分散,没有形成体系化和制度化,对网络时代具有新形式的隐私权更是缺乏直接的立法规范,只能参照传统隐私权保护立法进行保护,但是传统隐私权立法本身就存在效力不足,间接援引到网络隐私权保护更是大大减损了其保护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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