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津市促进企业总部和金融业发展优惠政策津财金〔2006〕6号
2020年申请天津市引进民营企业总部认定奖励项目申报指南

2020年申请天津市引进民营企业总部认定奖励项目申报指南为助力民营企业总部经济发展,坚持引育结合,充分发挥总部企业在民营经济发展中的引领带动作用,依据《天津市引进民营企业总部认定奖励办法》(津发改规〔2019〕3号),制定本年度申报指南。
一、标准条件(一)投资主体。
民营企业总部是指主要投资者(出资比例超过50%或相对控股)为中国境内的民营500强企业、民营上市公司或民营行业领军企业,2019年1月1日后在津新投资注册或整体迁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其中,民营500强企业是指由全国工商联发布的2018年或2019年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名单中的企业,或胡润研究院发布的2019年中国500强民营企业名单中的企业;民营上市公司是指在国内外知名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民营企业;民营行业领军企业是指某行业某地区的企业排头兵,在经济规模、科技含量或社会影响力等方面具有领先地位。
(二)总部类型。
民营企业总部区分两个主要类型:综合型总部,是指履行本企业(集团)跨地级市以上区域范围的企业规划和运营决策管理、投融资和资产管理、行政和人力资源管理,或统筹供应链配置、科研和生产场所及资源布局、营销市场区域划分等综合管理职能的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外一般应有3个以上投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
职能型总部,是指经母公司(集团)授权,作为研发、物流、采购、销售、结算、财务、信息处理等业务中心的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从业人员数量一般应占集团本部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全部从业人员的50%以上。
(三)支持重点。
激发创造力,释放新动能,补齐我市创新主体不足、重点行业龙头企业较少的短板,促进天津经济高质量发展。
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重点突出高科技、服务型、平台类和实体经济,重点扶持综合竞争力强、社会效益明显、经济贡献突出、带动行业集聚发展和创新转型的优质民营企业。
二、奖励方式(一)按实收资本给予补助。
新设总部实收资本在1亿元(含)至5亿元的补助1000万元;在5亿元(含)至10亿元的补助2000万元;在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3000万元。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试点园区企业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试点园区企业循环经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07]15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2.17
【实施日期】2007.0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试点园区企业循环经济发展指导
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7]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试点园区企业循环经济发展指导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OO七年二月十七日
天津市试点园区企业循环经济发展指导意见
为深入落实市政府《关于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实施意见》(津政发[2006]58号)精神,推动试点园区和企业循环经济加快发展,尽快形成一批市级循环经济试点园区、企业,为全市循环经济发展提供示范作用,制定本意见。
一、建设循环经济园区、企业的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低能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通过发展循环经济试点园区和企业,推动体制创新、机制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在节水、节能、节地、节材、资源综合利用等重点领域,优化资源利用,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和环境成本,获得尽可能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其他园区和企业提供借鉴和示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金融企业呆账准备金提取管理办法》财金[2005]49号
![《金融企业呆账准备金提取管理办法》财金[2005]49号](https://img.taocdn.com/s3/m/7bf1d5f0a2161479161128b4.png)
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财金[2005]4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范经营风险,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准确核算损益,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帐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债权和股权资产计提的呆账准备金,包括一般准备和相关资产减值准备。
本办法所称一般准备,是指金融企业按照一定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
本办法所称资产减值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债权和股权资产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提取的,用于弥补特定损失的准备,包括贷款损失准备、坏帐准备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其中,贷款损失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各项贷款预计可能产生的贷款损失计提的准备,坏账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各项应收款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计提的准备。
第二章呆账准备的提取第四条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应提取呆账准备,具体包括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不含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或公允价值法确定期末价值的证券投资和购买的国债本息部分的投资)、拆借(拆出)、存放同业款项、应收利息(不含贷款、拆放同业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应收租赁款、其他应收款等资产,对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歉、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也应当计提呆账准备。
金融企业不承担风险的委托贷款等资产,不计提呆账准备。
第五条金融企业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根据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准备。
一般准备的计提比例由金融企业综合考虑其所面临的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
北京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规定

北京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规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北京市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总部企业。
为了促进总部企业的高质量发展,北京市制定了一系列相关规定,旨在提供优惠政策和良好的营商环境,以吸引和扶持总部企业的发展。
首先,北京市为总部企业提供了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可以享受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比如,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可以享受到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等,降低了总部企业的税务负担,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资金用于创新和发展。
其次,北京市为总部企业提供了专门的用地政策。
为了吸引和扶持总部企业,北京市在用地规划方面给予了重点支持。
总部企业可以享受到用地价格优惠、土地面积优惠等政策。
同时,北京市还制定了总部企业用地指标划拨政策,为总部企业提供更多的用地资源。
此外,北京市还为总部企业提供了人才政策支持。
北京市积极引进高级专业人才,在总部企业设立的研发中心、总部基地等地方提供政策支持。
通过优化人才引进、人才培养和人才使用的政策措施,为总部企业提供了更多的人才资源,进一步提高了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此外,北京市还加大了对总部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通过完善金融服务体系,为总部企业提供更加便利的融资渠道和融资方式。
同时,北京市还设立了总部企业金融风险补偿基金,为总部企业提供风险防范和应对措施。
另外,北京市还加大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通过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力度,为总部企业提供更好的法律环境和权益保护。
此举不仅有助于提高总部企业的竞争力,同时也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
总的来说,北京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税收优惠政策、用地政策、人才政策、金融支持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
这些政策的出台,为总部企业提供了优质的发展环境和政策支持,为总部企业的创新和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同时,这也有利于推动北京市经济的转型和升级,提升北京市在全国乃至全球的总部企业竞争力。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06.07•【文号】财金[2010]56号•【施行日期】2010.06.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0]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加强对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地方金融企业健康发展,现将《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地方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工作,合理安排人员和经费,积极发挥工作主动性,切实提高财务监督管理水平。
财政部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附件: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规范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防范地方金融企业财务风险,促进地方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非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以下简称地方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非中央管理的金融控股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等从事金融性业务的其他企业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地方财政部门是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主管部门,对本级地方金融企业实施财务监督管理,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监督地方金融企业执行本办法及其他财务管理规定;指导、督促地方金融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指导、督促地方金融企业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体系,监测地方金融企业财务风险及其运营状况;监督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加强地方金融企业财务信息管理;监督地方金融企业接受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等。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06.07•【文号】财金[2010]56号•【施行日期】2010.06.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0]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加强对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地方金融企业健康发展,现将《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地方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工作,合理安排人员和经费,积极发挥工作主动性,切实提高财务监督管理水平。
财政部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附件: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规范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防范地方金融企业财务风险,促进地方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非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以下简称地方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非中央管理的金融控股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等从事金融性业务的其他企业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地方财政部门是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主管部门,对本级地方金融企业实施财务监督管理,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监督地方金融企业执行本办法及其他财务管理规定;指导、督促地方金融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指导、督促地方金融企业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体系,监测地方金融企业财务风险及其运营状况;监督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加强地方金融企业财务信息管理;监督地方金融企业接受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等。
国务院2006年20号文件

国务院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发〔2006〕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是在新世纪新阶段,党中央、国务院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
为了更好地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重大意义天津滨海新区包括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三个行政区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港区以及东丽区、津南区的部分区域,规划面积2270平方公里。
经过十多年的开发建设,天津滨海新区已经具备了进一步加快发展的条件和基础。
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利于提升京津冀及环渤海地区的国际竞争力。
天津滨海新区位于环渤海地区的中心位置,内陆腹地广阔,区位优势明显,产业基础雄厚,增长潜力巨大,是我国参与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重要窗口。
推进天津滨海新区的开发开放,促进这一地区加快发展,可以有效地提升京津冀和环渤海地区的对外开放水平,使这一地区更好地融入国际经济,释放潜能,增强竞争力。
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利于实施全国区域协调发展总体战略。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天津滨海新区的综合实力不断增强,服务功能进一步完善,是继深圳经济特区、浦东新区之后,又一带动区域发展的新的经济增长极。
天津滨海新区的开发开放,有利于促进我国东部地区率先实现现代化,从而带动中西部地区,特别是“三北”地区发展,形成东中西互动、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区域协调发展格局。
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利于探索新时期区域发展的新模式。
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把握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特点,用新的思路和发展模式推进天津滨海新区的开发开放,有利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走出一条区域创新发展的路子。
二、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进一步改革开放,进一步发挥优势,坚持高起点、宽视野,注重科技创新和自主创新,突出发展特色,改善发展环境,用新思路、新体制、新机制推动新区不断提高综合实力、创新能力、服务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在带动天津发展、推进京津冀和环渤海区域经济振兴、促进东中西互动和全国经济协调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国家各地园区优惠政策-国家优惠政策国家工业

上海多媒体产业园政策 华创动漫产业园投资优惠政策天津武清开发区优惠政策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扶优扶强政策广州科学城优惠政策 清华科技园广州创新基地优惠政策沈北新区优惠政策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优惠政策 ............................................... 15•.… 大连石河新谷综合产业园优惠政策 .........................................1.7:.... 大连开发区模具企业设备采购补贴管理办法 ..................................... 1.8....松原市长岭县招商引资若干规定北京上海北京联东U 谷 天津沈阳吉林 .......................................................................... 1.9 ......江苏 .......................................................................... 21 ........苏州工业园区优惠政策 (21).... 广州7. 7.大连........................................................................... 1.2 ..... 远洋金石IT 产业园优惠政策................................................ 1.2.1.9.科技型产业园区优惠政策...................................................... 22 .....国家各地园区优惠政策北京北京联东U谷财税优惠政策1)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当年产品总产值的40%的,经税务部门核定,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天津市促进企业总部和金融业发展优惠政策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经济加快发展,鼓励境内外企业来本市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
大力发展金融业,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总部或地区总部,是指境内外企业在本市设立的以投资或授
权形式,对多个区域内的企业、机构行使管理或服务职能的唯一法人机构。
外国跨国公司以独资的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等企业
组织形式,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
在本市设立的地区总部,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
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企业总部和金融业发展优惠政策》
的通知
津财金〔2006〕6号
各委办局,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鼓励境内外企业到我市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支持金融业加快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市
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天津市促进企业总部和金融业发展优惠政
策》,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母公司已在中国投资累计总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四)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
(五)实行统一核算,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符合本条规定的外商管理性公司注册资本应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
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注册资本10亿元
人民币(含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2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以下、5亿元
人民币(含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15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以下、1亿元人
民币(含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人民币。
第四条
总部或地区总部及其在本市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气、热、通信等公共
设施,市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统筹安排,优先保证供应,供应的价格政策和收费政策享受本市
企业的同等待遇。
第五条
总部或地区总部引进外省市和出国留学人员及外方高级管理人才,需解决
本市常住户口或本市居住证的,可向人事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予解决本人、配
偶及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或本市居住证,其子女入园、入学可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六条
总部或地区总部按照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15%的比例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
积金可税前扣除并免征个人所得税。总部或地区总部职工按照不超过其工资总额15%的比例缴
存的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
总部或地区总部聘任的境外、国外高级管理人员,按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
税高于境外、国外的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返还其已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第八条
对金融企业在本市规划的金融区内新购置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
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九条
对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的三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减半
返还营业税;自盈利年度起的三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新购
建的自用办公房产,免征契税,并免征房产税三年。
第十条
在2010年底前,金融企业向本市中小企业、个人和农户发放贷款和扩大集
合信托规模,年末余额每增加1亿元,由市财政资助15万元。
第十一条
对金融企业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指符合金融机构高级管
理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由同
级财政部门按其上一年度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奖励,累计最高奖励限额为
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实际支付的金额,奖励资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奖励期限原则上
不超过5年。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