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业务档案归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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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案卷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律师事务所案卷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所合伙人、执业律师和其他从事律师工作的人员以下合称律师以及行政主管和秘书以下合称行政人员使用和管理案卷档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案卷档案是本所的集体资产,除非经合伙人会议特别批准,律师和行政人员均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和管理案卷档案。
第二章
立案和开卷
第三条
律师以本所名义承接的所有业务,无论收费与否,均必须依照本章的规定办理立案和开卷手续。
第四条
律师合伙人除外立案必须事先经过主管其业务的合伙人同意,并依照本章的规定办理立案和开卷手续。
第五条
合伙人可以自行决定其自己承办的业务的立案事宜,但必须依照本章的规定办理立案和开卷手续,并同时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六条
经办律师应依照下列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一填写《立案申请书》样本见附件一;
二交主管其业务的合伙人的审批;
三经批准后,将《立案申请书》交秘书开卷。
第七条
秘书应依照下列程序办理开卷手续
一根据《立案申请书》的内容,在《开卷登记册》上逐项进行登记,其中立。
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五篇)

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业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办理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业务所形成的业务档案,公司办理其他鉴证业务形成的业务档案。
可参考本制度。
第三条业务档案是指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评估师及其执业人员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对制定的审计或评估计划、实施的审计或评估程序所获取的相关审计或评估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或评估结论作出的记录。
它是审计或评估证据的载体,是出具报告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____管理第四条本单位由行政总监分管业务档案管理工作,设一名档案管理人员,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调阅、销毁工作。
各业务部门应积极配合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完成档案的移交、归档工作。
项目负责人(或主审)对所承办业务项目的业务档案归档过程和归档质量全面负责。
第五条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制度,认真负责,不得将档案外传,不得丢失,档案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应办理移交手续,由分管档案的领导监交,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章业务档案的归档工作第六条凡本单位在工作中出具的审计、评估等业务报告及其为报告所做的工作底稿和附件均作为业务档案。
归档工作由____个步骤组成:整理、登记、装订、装盒及入库码放。
第七条业务档案整理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业务部门整理(1)项目负责人应在审计或评估报告日后____日内将工作底稿、报告等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任何人不得拒绝或据为己有。
(2)针对客户的同一财务信息执行不同的委托业务,出具两个或多个不同的报告,应将其视为不同的业务分别整理底稿,形成相应业务类型的档案。
(3)整理的资料要做到完整有序,索引号要与目录保持一致,反映工作底稿间的勾稽关系。
(4)业务档案的归档内容要按照规定做到完整无缺。
(5)整理好的底稿要经过项目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字后,交付给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
(二)档案专职管理人员整理。
专职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业务档案的内容和底稿中的目录依序做进一步整理。
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使本所业务档案管理规范化,根据国家及市司法局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律师办案和担任常年法律顾问,都应建立卷宗并归档。
立卷工作由承办律师或律师助理负责。
第三条档案按一案一卷的原则立卷。
两个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案件或事务,应合并立卷;两个所的律师合办时,应分别立卷。
第四条业务档案分诉讼、非诉讼和涉外三类。
1.诉讼类包括本所专业诉讼代理、经济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其他诉讼代理四种;2.非诉讼类包括法律顾问、仲裁代理、咨询代书、其他非诉讼业务四种;3.涉外类包括本所专业诉讼代理、本所专业仲裁代理、本所专业其他业务代理、本所其他涉外业务四种。
第五条卷宗材料应按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装订。
第六条律师在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都必须用钢笔或毛笔书写、签发、字体应当整齐、清晰。
第七条卷宗应编目并装订。
卷面及目录要逐项填写,卷宗要逐页编号。
卷面为16开,大于卷面的材料应当折叠整齐,小于卷面的材料要加裱衬底。
破损的材料应修补或复制。
卷宗装订处应当贴上本所封签,骑缝线上应加盖立卷人的姓名章。
第八条收案日期以委托书签订之日为准;结案日期以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之日为准;法律顾问业务的以收结日期为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委托事项办结之日为结案日。
第九条卷宗整理应在结案或事务办结后三个月内完成并归档。
凡不符合立卷规定要求的,一律退回立卷人再整理。
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案卷应当确定密级,归档时应在档案封面左上角加盖密卷章。
第十条本所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全所档案集中统一管理。
档案管理人员要熟悉本所档案情况,做好保管和防护工作,履行档案管理职责,对失职人员应给予适当处罚。
第十一条借阅档案应经所主任批准并履行登记手续。
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查阅档案的,应出示正式函件,经主任同意,并履行登记手续;特殊情况必须借出时,须由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2024年律师事务所文书和档案管理制度(6篇)

2024年律师事务所文书和档案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文书与档案管理规范一、律师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及资料,须严格依照本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立卷归档工作。
该项工作由负责承办案件的律师具体负责实施。
二、律师业务档案分为诉讼类与非诉讼类两大类别。
其中,诉讼类档案涵盖刑事辩护(包含附带民事代理和刑事自诉)、民事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三种情形;非诉讼类档案则包括法律顾问、仲裁代理、法律咨询代书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四种情形。
三、律师业务档案应按照年度及一案一卷、一卷一号的原则进行立卷归档。
若两个或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案件或法律事务,一般应当合并立案。
对于跨年度办理的业务,应在案件或事务办结的年度内完成立卷。
四、律师在承办业务过程中使用的各类证明材料、公文往来、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文件,均须使用钢笔或签字笔进行书写和签发,确保字体整洁、清晰易读。
五、对于已向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相关部门提交的证据材料,承办律师应将证据的副本或复印件纳入案卷归档。
六、对于无法直接附卷归档的实物证据,承办律师可拍摄照片,并详细记录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保存地点、质量检验及证明等内容,将这些记录或留存物附卷后,分别妥善保管。
七、律师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卷底的顺序进行排列。
案卷内的档案材料则应根据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进行排列。
八、对于终止委托的业务,承办律师仍应按照各类业务的排列顺序进行归档。
承办律师应将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的书面文件或记录终止委托原因的材料纳入案卷,放置于全部文书材料之后。
九、律师业务档案应使用阿拉伯数字进行逐页编号,对于正反两面均书写文字的页面,应分别编上页码。
页码位置应统一规定,正面右上角,背面左上角(无文字的页面不编号)。
十、案卷装订时,应统一使用棉线绳,确保装订牢固。
十一、归档材料应在案件结案或事务处理完毕后的三个月内整理立卷。
装订完成后,由承办律师根据《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提出保管期限,经主任或主任指定人员审阅并签字盖章后,移交给档案管理人员,并办理相应的移交手续。
律师事务所档案整理

律师事务所档案整理律师业务档案种类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非诉讼和涉外三类。
诉讼类包括刑事(含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代理、经济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四种;非诉讼类包括法律顾问、仲裁代理、咨询代书、其他非诉讼业务四种;涉外类根据具体情况按前两类确定。
律师业务档案整理原则律师业务档案坚持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立卷原则。
两个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案件或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卷,但不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律师合办的法律事务除外。
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在办结年立卷归档。
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做到一单位一年一卷。
律师业务档案文件材料归档与不归档范围(一)律师业务档案归档范围1、刑事卷1)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批办单;2)收费凭证;3)委托书或指定书;4)阅卷笔录;5)会见被告人、委托人、证人笔录;6)调查材料;7)承办人提出的辩护或代理意见;8)集体讨论记录;9)起诉书、上诉书;10)辩护词或代理词;11)出庭通知书;12)裁定书、判决书;13)上诉书、抗诉书;14)办案小结。
2、民事代理卷1)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批办单;2)收费凭证;3)委托书(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4)起诉书、上诉书或答辩书;5)阅卷笔录;6)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7)调查材料(证人证言、书证);8)诉讼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先行给付申请书和法院裁定书;9)承办律师代理意见;10)集体讨论记录;11)代理词;12)出庭通知书;13)庭审笔录;14)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上诉书;15)办案小结。
3、法律顾问卷1)聘方的申请书、聘书或续聘书;2)聘请法律顾问协议;3)聘方基本情况介绍材料;4)收费凭证;5)办理各类法律事务(如起草规章、审查合同、参与谈判、代理解决纠纷、提供法律建议或法律意见、咨询或代书等)的记录和有关材料;6)协议存续、中止、终止的情况;7)工作小结。
4、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1)委托书;2)收费凭证;3)与委托人谈话笔录;4)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5)调查材料;6)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或草拟的法律文书、办理具体法律事务活动的记录等;7)工作小结。
律所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所律师业务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所有律师及律师助理在办理各类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档案材料。
第三条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档案管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二)集中统一管理:本所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律师业务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三)分类管理:根据业务类型、时间、地域等因素对档案进行分类管理;(四)规范操作: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规范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工作。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律师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应按照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各类档案材料。
第五条档案材料包括:(一)诉讼类档案:包括刑事代理、民事代理、经济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仲裁代理等案件的相关材料;(二)非诉讼类档案:包括法律顾问、执行代理、合同审查、咨询代理等业务的相关材料;(三)涉外类档案:涉及国际业务的档案材料。
第六条档案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一案一卷的原则,对案件材料进行整理;(二)卷宗内材料应按时间顺序排列,确保档案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三)档案材料应规范装订,确保档案的整洁和便于查阅。
第三章档案归档与保管第七条档案归档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承办律师或律师助理在案件办结后,将整理好的档案材料提交给档案管理员;(二)档案管理员对档案材料进行审查,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三)审查通过的档案材料,由档案管理员按照规定进行归档。
第八条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保管场所应安全、干燥、通风,防止档案材料受潮、霉变、虫蛀;(二)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确保档案的安全;(三)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档案查阅、借阅、复制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档案利用与销毁第九条档案利用应遵循以下规定:(一)查阅档案需经本所主任批准,并填写查阅登记表;(二)查阅档案时,应遵守档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档案内容;(三)查阅、复制档案需按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一、根据司法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印发的《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管理办法。
二、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立卷归档,卷宗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或律师助理负责,律师业务档案由档案管理员统一编号、存放和管理。
三、律师业务档案应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的原则立卷。
跨年度的业务档案,应在办结年立卷。
四、律师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
案卷档案材料的装订要求另行规定。
订卷后,在目录后第一页起,在每页右上角用阿拉伯数字编页码,全卷页数在目录中注明。
五、律师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书面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笔录等,必须要用钢笔书写、签发,字体要清晰、整洁。
六、刑事案件的业务档案装订内容及顺序应包括:(一)刑事案件收结案表;(二)委托合同;(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书或法律援助通知书;(四)授权委托书;(五)律师事务所函或接受指定辩护函;(六)取保候审、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等申请书;(七)阅卷笔录;(八)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笔录;(九)调查材料;(十)集体讨论记录;(十一)起诉书(上诉状、抗诉书);(十二)出庭通知书;(十三)庭审笔录;(十四)辩护词或代理词;(十五)判决书;(十六)判决后会见被告人笔录;(十七)上诉状(抗诉书);(十八)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笔录;(十九)收费凭证。
七、民商和行政案件的业务档案装订内容及顺序应包括:(一)案件收结案表;(二)委托代理合同;(三)授权委托书;(四)律师事务所公函;(五)起诉书、上诉状或答辩状;(六)阅卷笔录;(七)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八)调查材料;(九)诉讼保全、证据保全等申请书或裁定书;(十)集体讨论记录或专家委员会论证记录;(十一)出庭通知书;(十二)庭审笔录;(十三)代理词;(十四)判决书或调解书;(十五)收费凭证。
律所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所律师业务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提高律师业务档案的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律师法》及国家档案局、司法部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所有律师及律师助理在办理各类法律事务过程中形成的档案资料。
第三条本所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档案资料必须真实反映律师业务活动的全过程。
(二)完整性原则:档案资料应全面、系统地反映律师业务活动的各个方面。
(三)准确性原则:档案资料内容应准确无误。
(四)安全性原则: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防止档案资料丢失、损毁或泄密。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立卷第四条律师业务档案分为以下类别:(一)诉讼类档案:包括刑事代理、民事代理、经济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仲裁代理等。
(二)非诉讼类档案:包括法律顾问、执行代理、合同审查、咨询代理及其它非诉讼业务等。
第五条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一案一卷:同一案件或事务形成的档案资料应集中立卷。
(二)一卷一号:每卷档案资料应编制唯一编号。
(三)年度归档:律师业务档案应按年度进行归档。
第六条律师业务档案立卷程序:(一)承办律师或律师助理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应及时收集、整理相关档案资料。
(二)承办律师或律师助理在业务办结后,应将整理好的档案资料提交给档案管理员。
(三)档案管理员对提交的档案资料进行审查、整理,并立卷归档。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七条律师业务档案保管:(一)档案管理员负责档案的保管工作,确保档案安全。
(二)档案管理员应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条件,确保档案不受损害。
(三)档案管理员应做好档案的防虫、防潮、防火、防盗等工作。
第八条律师业务档案利用:(一)律师及律师助理需查阅档案时,应填写查阅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查阅。
(二)查阅档案应遵守档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三)档案管理员应做好查阅登记工作,确保档案查阅的规范。
第四章档案销毁第九条律师业务档案销毁:(一)档案销毁应严格按照国家档案局、司法部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律师事务所卷宗目录(共五篇)[修改版]
第一篇:律师事务所卷宗目录律师事务所卷宗目录律师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
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
具体顺序为:一、刑事卷1.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批办单;2.首次谈话笔录;3.收费凭证;4.委托书或指定书;5.阅卷笔录;6.会见被告人、委托人、证人笔录;7.调查材料;8.承办人提出的辩护或代理意见;9.集体讨论记录;10.起诉书、上诉书;11.辩护词或代理词;12.出庭通知书;13.裁定书、判决书;14.上诉书、抗诉书;15.办案小结。
二、民事代理卷1.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批办单;2.首次谈话笔录3.收费凭证;4.委托书(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5.起诉书、上诉书或答辩书;6.阅卷笔录;7.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8.调查材料(证人证言、书证);9.诉讼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先行给付申请书和法院裁定书;10.承办律师代理意见;11.集体讨论记录;12.代理词;13.出庭通知书;14.庭审笔录;15.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上诉书;16.办案小结。
三、法律顾问卷1•聘方的申请书、聘书或续聘书;2•聘请法律顾问协议;3.聘方基本情况介绍材料;4.收费凭证;5•办理各类法律事务(如起草规章、审查合同、参与谈判、代理解决纠纷、提供法律建议或法律意见、咨询或代书等)的记录和有关材料;6•协议存续、中止、终止的情况;7.工作小结。
四、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1•委托书;2.收费凭证;3.与委托人谈话笔录;4•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5.调查材料;6.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或草拟的法律文书、办理具体法律事务活动的记录等;7.工作小结。
*行政诉讼代理、经济诉讼代理和仲裁代理卷顺序参照民事代理卷排列。
*咨询代书卷分别按年度及时间顺序排列。
*涉外类卷分别参照国内同类卷顺序排列。
*终止委托的业务,承办律师仍应按上述各类业务排列顺序归档,承办律师应将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的书面文字材料或承办律师对终止委托原因的记录收入卷中,排在全部文书材料之后。
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司律通字(1991)153号
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司法部1991年9月11日颁布司律通字(1991)15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律师业务档案的科学管理,统一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从事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具有重要的参考利用价值,保管、整理好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的重要任务。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有条件的应逐步设立档案机构,负责律师业务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档案机构和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是:一、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本所(处)的档案和有关资料,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二、积极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为律师开展业务提供服务;三、指导、督促、检查律师对律师业务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四、进行档案鉴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同级档案馆移交档案;五、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定期汇报档案工作情况;六、完成领导交办的有关档案工作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档案的接收和管理第五条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案卷时,应按照《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的要求,检查案卷质量,并按规定办理归档手续,在案卷封面左上角应盖“归档”章。
第六条对已接收的案卷,按类别(分诉讼、非诉讼和涉外三种)、保管期限、年度顺序排列编号,绝密案卷单独编号。
十年为一断号。
第七条同一案件由于审级改变或其他原因形成几个案号的案卷,应合并保管,合并保管原则是按时间顺序形成的后卷随前卷保管。
第八条档案管理人员要熟悉所藏档案的情况,主动了解业务部门和有关人员各项工作对利用档案的需要,积极做好提供利用工作。
第九条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编制《案卷目录》和必要的检索卡片。
第三章档案的借调与查阅第十条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应建立律师业务档案借阅制度和档案借阅登记簿。
借阅档案必须履行一定的审批和登记手续,并限定借阅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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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 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具体顺序为: 一、刑事卷 1.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批办单; 2.收费凭证; 3.委托书或指定书; 4.阅卷笔录; 5.会见被告人、委托人、证人笔录; 6.调查材料; 7.承办人提出的辩护或代理意见; 8.集体讨论记录; 9.起诉书、上诉书; 10.辩护词或代理词、 11.出庭通知书; 12.裁定书、判决书; 13.上诉书、抗诉书; 14.办案小结。 三、法律顾问卷 1.聘方的申请书、聘书或续聘书; 2.聘请法律顾问协议; 3.聘方基本情况介绍材料; 4.收费凭证; 5.办理各类法律事务(如起草规章、审查合同、参与谈判、代理解决纠纷、提供法律建议或法律意见、咨询或代书等)的记录和有关材料; 6.协议存续、中止、终止的情况; 7.工作小结。
二、民事代理卷
1.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批办单;
2.收费凭证;
3.委托书(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
4.起诉书、上诉书或答辩书;
5.阅卷笔录;
6.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
7.调查材料(证人证言、书证);
8.诉讼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
先行给付申请书和法院裁定书;
9.承办律师代理意见;
10.集体讨论记录;
11.代理词;
12.出庭通知书;
13.庭审笔录;
14.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上诉书;
15.办案小结。
四、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1.委托书;
2.收费凭证;
3.与委托人谈话笔录;
4.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5.调查材料;
6.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草拟的法律文书,办理具体法律事务活动的记录等;
7.工作小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