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出资瑕疵解决方案(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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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IPO:一文搞定实物出资问题(实物出资程序、出资瑕疵解决方案)

新三板IPO:一文搞定实物出资问题(实物出资程序、出资瑕疵解决方案)

新三板/IPO:一文搞定实物出资问题(实物出资程序、出资瑕疵解决方案)新三板挂牌中,股东出资问题是全国中小企业转让系统审核的一个重要问题,《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中规定:“公司股东的出资合法、合规,出资方式及比例应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可以得出实物出资是合法的,但是出资的实物必须通过合法的评估。

一、出资规范的重要性出资是股东最基本的义务,既是约定的义务,也是法定的义务;是股东或者出资人对公司资本所作的直接投资及所形成的相应资本份额。

出资实质上是股权的对价,任何人欲取得公司股东的身份和资格,必以对公司的出资承诺为前提。

现代商业社会,公司运营要以诚信为基础。

从这个角度来看,对于申请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挂牌公司,出资过程中的规范及诚信问题尤为值得关注。

股东出资不规范除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的完整性存在瑕疵之外,也可能导致公司股权结构混乱或存在重大变更的法律风险。

二、实物出资需履行的流程1、评估作价《公司法》第27条规定,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

所以,股东以实物出资时首先应当对实物进行评估作价,既要核实实物的产权,也要对其价值进行真实的评估。

对于法律法规对实物出资评估作价有专门规定的,应当根据该专门规定进行办理。

这里的法律法规关于实物出资评估作价的专门规定,主要适用于以国有资产出资的情形。

2、转移产权《公司法》第28条规定,以实物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即股东应当在约定的出资日期将实物的产权转移给公司。

如果实物的产权转移需要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则股东应对该出资的实物在法定登记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且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该股东的实物出资义务始完成。

出资瑕疵的解决办法

出资瑕疵的解决办法

出资瑕疵的解决办法1、出资瑕疵的各种形式1)出资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在企业的改制上市中重要程度⽆需多⾔,但是纵观⼏年来的发审案例,涉及到出资⽅⾯的瑕疵种类繁多,具体来说可包括:①未及时⾜额缴纳出资;②出资资产不符合法律规定(如劳务、信⽤、划拨⼟地等出资);③⽆形资产出资超限定⽐例;④⾮货币资产出资,但未办理财产转移⼿续;⑤⽤于出资的⾮货币资产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出资额;⑥虚假出资、抽逃出资;⑦⽤于出资的资产产权归属不清晰(如职务发明出资);⑧公司以⾃有资产评估增值增加实收资本(评估调账)等。

2)部分出资瑕疵是由于程序上存在瑕疵:①未验资、验资不规范或虚假验资;②对于出资的⾮货币性资产未进⾏评估;③出具报告机构不具有证券期货执业资格等等。

3)其他较为特殊的出资⽅式包括股权出资和债权出资。

4)出资问题虽然是历史问题,但是否构成发⾏障碍,还应从以下⼏个⾓度来考虑:①出资瑕疵的性质是主观还是⽆意;②违规出资的⾦额及占注册资本的⽐例是否较⼤;③出资瑕疵是在报告期内还是报告期外;④重⼤出资问题是否整改,整改是否彻底;⑤该等出资瑕疵对公司业绩和持续经营是否带来不利影响及其程度;⑥是否因为出资瑕疵导致了公司内部股东间的争议或诉讼;⑦该出资瑕疵是否真实地侵害了公司外部债权⼈的合法权益;⑧政府监管部门(⼯商部门)对此事的态度,是否认定该出资瑕疵为重⼤违法违规⾏为或者认定为不违规、不追究或不再追究。

5)若涉及到较为严重的出资问题(如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势必构成发⾏障碍,均应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且补救后需运⾏⼀段时间。

6)⽬前来说,历史出资的问题主要集中在⾮货币性出资,特别是⽆形资产的出资中。

2、⽆形资产出资瑕疵1)股东以⽆形资产出资的问题主要集中于:①⽆形资产的形成及权属不清;②⽆形资产出资超过法定⽐例;③⽆形资产评估存在瑕疵等。

2)从新⽼公司法的对⽐中可以看出股东或者发起⼈不得以劳务、信⽤、⾃然⼈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发行部关于IPO财务会计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201108

发行部关于IPO财务会计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201108

发行部关于IPO财务会计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201108发行部关于IPO财务会计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8月底前,发行部就股份支付等财务会计问题广泛征求会所意见,现将有关信息分享如下:一、关于股份支付(一) 股份支付的适用条件以前发行部对一项与股份相关的交易是否属于股份支付不作判断,由发行人和中介机构作出合理说明。

目前发行部已与创业板发行部达成一致意见,《企业会计准则——股份支付》应该执行。

发行部要求,判断是否构成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把握以下两个条件:1.发行人取得职工和其他方提供的服务。

向员工(包括高管)、特定供应商等低价发行股份以换取服务的,应作为股份支付进行核算。

2.服务有对价。

对价即公允价值,这是一个市场价格,总会有波动。

如不能估值,应说明理由,但这种情况实际不会发生。

要上市了,怎么会不能估值呢?不是有估值报告吗?如不能估值,还有持续盈利能力吗?这会涉及到上市条件问题。

高管间接入股或受让发行人股份,也属于股付支付。

如高管设立投资公司,以该公司间接入股,或从发行人大股东受让取得发行人股份。

在执行股份支付准则时,把握股份支付认定从严、排除从宽原则,以下交易可不作为股份支付:1.基于股东身份取得股份,如向实际控制人增发股份,或对原股东配售股份,有时尽管配售比例不一;2.对近亲属转让或发行股份,原则上不作股份支付,该交易多为赠与性质。

3.高管原持有子公司股权,整改规范后改为持有发行人股份,该交易与获取服务无关,不属于股份支付。

是否属于股份支付,应由发行人和会计师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专业判断。

(二) 公允价值的确定同期内有高管和外部投资者入股的,高管取得股份的公允价值不能超过PE的价格,但也不能低于每股净资产,特殊行业也有例外,如房地产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也有低于净资产的。

PE要有一定的量,金额太小就会没有代表性。

没有说要按PE价格作为高管取得股份的公允价格,公允价值是如何在上述上限与下限之间确定的,应有合理的理由和调整因素,这个要由发行人和会计师专业判断。

IPO企业出资瑕疵问题汇总共62页文档

IPO企业出资瑕疵问题汇总共62页文档

出资瑕疵总结第一节典型案例一、实物资产增资未评估——证通电子在股东出资或增资过程中,如涉及非货币资产,按照我国《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应当对非货币资产进行评估。

如果在该类出资或增资过程中未对非货币资产进行评估,则构成一定瑕疵。

典型案例如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其于2019年11月26日公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披露1996年的增资即出现此类瑕疵:1996年8月,根据证通有限股东会决议,股东曾胜强以实物资产增资36.8万元,股东许忠桂以现金增资16.2万元,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100万元。

深圳市信恒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出具了信恒验报字(1996)第025号《验资报告》。

1996年9月25日正式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此次增资扩股后,证通有限的股东名称、出资金额和出资比例情况如下:在本次增资中,曾胜强先生的实物出资未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评估。

经当时的股东曾胜强先生及许忠桂女士确认,同时根据信恒验报字(1996)第025号验资报告,本次曾胜强先生用作增资的价值368,947元的实物资产为:律师认为:按照股东确认并根据《验资报告》的验证,该部分实物资产已全部缴付至证通有限,公司登记机关已就本次出资办理了工商登记。

同时,该行为发生在最近三年之前,所涉金额较低。

证通有限依法定程序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即发行人时,系按照经审计后的帐面净资产值折股。

因此前述股东以实物出资未经评估的行为,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二、新购实物资产出资未评估——梅花伞与上面一个案例类似,本处再增加一个类似案例,是想侧重说明,以非货币资产投资入股未经评估是很多企业易犯一个错误,虽然不见得会构成实质性障碍,但还是要避免为好。

根据梅花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7日公告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披露其2019 年-2019 年实物出资作价的情况:在公司增资过程中,恒顺香港累计投入设备四台/套,均系向金连兴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具体情况如下表:作为发行人的外资股东,恒顺香港投入的上述设备均系发行人生产所必需的机器设备。

IPO申报失败的原因与对策--资料

IPO申报失败的原因与对策--资料

IPO申报失败的原因与对策主讲人:刘艳引言:为什么讲这个题目?实际上大家可能都知道,企业申请IPO上市融资都希望成功,所以我们一般都是从正面来说,发行上市需要满足什么样的要求、条件,履行什么样的程序。

从反面来说,为什么有的企业发行失败了?失败的原因在哪里?通过分析他们失败的一些原因来寻找一些对策,以后类似做IPO发行申请时候,应该避免那些问题?今天主要从分析IPO失败的原因来说我们怎么避免这种失败的情况。

一、IPO审核概况2009年审核情况概述:主板和中小板发审委共审核发行申请259家,审核通过企业239家,未通过企业20家,其中首发13家,再融资7家。

创业板发审委共审核发行申请74家,审核通过企业59家,未通过企业15家。

2008年审核情况概述:发审委共审核发行申请284家,审核通过企业250家,未通过企业34家,其中首发20家,再融资13家,企业债1家。

从这些数据来看,大多数80%以上,甚至90%以上的IPO申请都会获得通过,因为整个的IPO是一个系统工程,它有很多中介机构,包括券商律师审计师,可能还有其他的中介机构评估师,在这里边大家都是一些专业的机构来帮助企业,对报告期内情况进行审核。

一般在报发行申请的时候,其实已经排除了很多条件不成熟,或者目前条件还不好,可能再等一等的企业,所以报的时候,至少从中介机构的角度来说,觉得这个企业初步具备发行上市的条件,所以中介机构的角度已经替审核机关已经筛选过一次了。

可能每年看的企业有上千家,甚至几千家企业,但是每年申报的企业,数字也都是200多家,不会特别大,就是因为终结机构在这里边已经做了很多的工作,那这些工作是怎么做的,实际上就包括我们在看企业的时候,也是要从正面看反面看,这些到底具备不具备的条件,如果一旦觉得具备条件的才往上报,所以才有这些数据的出现,通过率还是比较高的,说明中介机构也做了很多的工作。

虽然我们刚才说,中介机构做了很多的筛选的工作,把他们认为具备发行上市条件的企业,报到证监会,但还是有一些IPO申请被发审委否决,这都是出于什么原因,我们在这里做了一些归纳,那些情况容易导致IPO申请被否决。

案例上市公司历史沿革中的一些瑕疵及解决对策

案例上市公司历史沿革中的一些瑕疵及解决对策

目录上市公司历史沿革中的一些瑕疵及解决对策(2010年9月—2011年3月)一、出资、增资过程中的不规范:1、主体资格:○1境内个人作为中外合资企业的股东,浙江众成;○2出资主体无法人资格,如:振东制药,95年县代办处出资虽系代持,但当时并无法人资格;○3政府公务员担任公司股东,如叶伟薇曾以公务员身份出资科士达。

主要解决措施:A、是否符合当地政策,B、当地政府相关部门认可且履行了必要的登记备案程序通过年检,C、瑕疵股权转出。

2、出资方式:○1力源信息:瑕疵:2001年以人力资源出资75万元,占注册资本25%,解决措施:2004 年11 月股东以现金方式充实原人力资源出资。

○2元力股份:瑕疵:1999年5月,公司原股东林平生作为外方股东,未经批准使用人民币出资500万元。

解决措施:A、林平生已于2001 年5 月将其持有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中方投资者,林平生不再是本公司股东,而发行人也在当时依法办理了税收退补手续后相应变更为内资企业B、已过2年行政诉讼时效C、南平市人民政府等相关主管机关证明D、实质控制人承诺。

3、非货币出资未经评估该案例较多,未经评估可能引起出资不实,从而导致损害债权人利益或者严重时使法人资格无效。

主要解决措施如下:○1追溯评估,并由会计师出具复核报告。

如新都化工,佐力药业,万达信息,其中万达信息有2万资产较小不做处理;○2以增值税发票、报关单等相关单据作为价格公允的依据,如泰亚股份,青松股份;○3相关无形资产价值已完全摊销、原材料已在生产经营中消耗,只做说明即可,如通源石油;○4其他,取得工商不会追加处罚的认可;该出资行为系股东一致同意,未损害债权人利益;整体股份改制时重新评估,可以消除影响;因其后减资行为而自然消除,如新都化工。

4、出资未经验资主要核心是出资是否足额到位,如果是货币资金则无实质障碍,若为非货币出资未验资,需要寻找当时文件、政策的支持或者后续有补验。

○1涪陵榨菜:1988年设立四川省涪陵榨菜集团公司(50万)过程中未履行验资程序;解决措施:公司在1990 年规范登记时对出资予以了全部补足,并由涪陵市财政局出具了《证明》。

新三板IPO出资瑕疵及解决方案

新三板/IPO出资瑕疵及解决方案企业在资金投入方面存在缺陷,并非罕见情况。

对于计划上市的公司而言,此问题未必会成为根本性的阻碍。

关键在于采取何种方法来解决该问题,以及解决措施的彻底程度。

对于我们承接的IPO综合服务项目,如果存在出资瑕疵,首先应该做出如下判断:1、出资瑕疵发生日距申报期末的期间跨度是否小于36个月?如果小于36个月,则可能需要考虑调整申报期,使期间跨度大于或等于36个月。

2、出资瑕疵目前是否还持续存在?如果持续存在,则应考虑如何尽快解决。

出资瑕疵在本质上属于严重问题。

在提供首次公开募股(IPO)综合服务的过程中,我们绝不能因为涉及的金额较小而疏忽大意,必须全力以赴彻底解决,以避免留下任何后遗症。

诚然,根据过往的成功案例,"涉及金额较小"往往成为拟上市公司辩称出资瑕疵不会对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的依据之一。

一、主要解决方法及思路对于拟上市公司持续存在的出资瑕疵,其主要解决方法及思路如下:1、股东补足出资在处理出资瑕疵问题时,首要任务是确保出资确实已经完成,且资本充足。

对于需要股东补充的部分,应通过后续投入确保资本的完整。

补足出资的方式通常包括以下几种:以货币资金进行补充(包括两种形式:一是股东直接提供现金资产,此法最为直接和简便;二是股东利用应付股利,例如,根据股东大会或股东会作出的利润分配决议,使用未分配利润产生的应付股利进行补充),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等资产进行补充,亦有以债权形式进行补充的情况。

至于补足的金额,通常情况下是根据缺少的金额进行补充;然而,更为谨慎的做法是根据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每股净资产的折算金额进行补充,超出部分则计入资本公积,例如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做法。

在会计处理方面,首先应当追溯调整“实收资本(股本)”中不实的部分,并考虑涉及的税务影响;随后,借记相关资产账户,贷记“实收资本(股本)”和“资本公积”。

在实际案例中,也有将补充的资产直接视为资本(股本)溢价计入资本公积的情况,如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做法。

IPO出资不实问题处理

IPO出资不实问题处理第一篇:IPO出资不实问题处理IPO出资不实问题处理股东出资不实是指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或增加注册资本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出资不足或抽逃出资的行为。

其具体形式主要如下:1、未及时出资;2、虚假出资,例如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的银行进帐单、对帐单骗取验资报告或者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3、以非法律规定资产出资;4、以非货币资产出资但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5、出资资产实际价额明显低于规定或者约定;6、抽逃出资,例如,利用股东地位、特别是控股的关系,强行从公司帐上划走资金;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即先行分配利润或者在弥补上一年亏损前分配利润;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股东利用亲属或自己控制的其他经济主体,实施关联交易,转移利润。

出资不实的主要处理方式是补足出资、替换问题出资或者减资。

具体操作中主要是如下几点:1、经与公司其他股东协商一致,由出资不实的股东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弥补出资不实的部分(补足出资额、置换出资方式、减资)并及时办理出资资产的过户手续等;2、如股东在补足出资之前自公司取得分红,则该股东应将出资不实部分对应的红利返还给公司;3、由相关验资机构进行复核,出具注册资本足额到位的验资复核告;如果公司计划IPO,还应该关注非货币出资评估机构的资质;4、就相关出资不实的补救措施取得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备案、认可;5、弥补出资之后或者运营一段时间之后,经各中介结构确认,股东出资已足额到位,不存在产生股权纠纷的潜在风险,不存在申请首发的实质性障碍。

在IPO实务中除了要考虑规范出资不实的问题外,还需要考虑时限问题。

根据保代培训(2010年):出资不到位比例〉50%,补足并等待36个月;出资不到位30-50%之间,补足1个会计年度;出资不到位以金麒麟为例:2002 年 1 月 25日,金麒麟有限召开股东会并决定将注册资本由500 万元变更为5,699.168043 万元。

国内大所资深CPA:25个关于IPO财务尽调的经典问题

国内大所资深CPA:25个关于IPO财务尽调的经典问题陪伴与成就财税审计新领袖!版权声明审计说转载之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如不同意转发,请文末留言,我们将及时删除。

文章来源:梧桐树下V、李元良。

作者或编辑:梧桐树下V、李元良。

问题1:关于关联方,自然人之间的关联关系,会计师如何查?回答:这个以企业自查为主,但是现在的很多软件,利用排斥技术都可以关联查询的。

问题2:出资不实,影响申报期,能讲的具体一些吗?回答:出资不实,需要补足;其存在瑕疵的额度和比例对申报期有影响,比如不规范,超过50%,需要自补足之日起运作完整3年。

问题3:现在公司的资本不需要验资了,那么到时需要验资报告怎么解决?回答:需要对出资的过程进行检查,中介机构也需要对整个过程进行复核,若存在问题也需要整改,尺度并无放松。

问题4:实际控制人的同学,好友,原公司密切伙伴。

与这些人控制的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是否算关联交易的非关联化,会计师该如何调查这类事项?回答:主要从合理性上边去推断。

是否具有商业逻辑。

在这种情况下,若无法合理解释,中介机构的意见是不予承接。

追问1:合理性判断是个比较困难的活,企业解释了,有道理,但是还存疑,交易有合理性,价格,账期都是事儿。

回答:是的,最重要的是从商业合理性去解释,并从可核查性去执行,若二者有一条不满足,都是重大的风险事项。

问题5:老师请教一下,给企业内控规范需要规范到什么程度?完全按理论去规范,规范的成本太高,我参与的IPO项目内控都没达到理论要求,去规范又会被否!所以把握不好度?回答:存在报告期内、报告期外的区别;存在报告期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的区别;规范的程度最少能满足财务规范核算的要求,税务上边不存在重大的违法违规,尺度把握在签字会计师和保代手上。

我个人倾向安全第一。

问题6:李老师,能否给个各类工具网站的清单,简单使用方法。

如查诉讼,关联方,招投标,行业数据等。

回答:这个可以问问你身边的会计师、律师、券商朋友,有很多。

ipo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

IPO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IPO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是针对新股首发(IPO)审核中常见问题的解答。

该解答由证监会发布,旨在提高新股发行审核工作的透明度,规范中介机构的执业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在IPO首发业务的若干问题解答中,涉及到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持续经营时限问题:该问题主要解答了企业在申报IPO时需要满足的持续经营时限要求。

根据规定,企业需要连续经营三年以上,且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两亿元。

2.工会、职工持股会及历史上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的问题:对于工会、职工持股会及历史上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的问题,该解答提出了核查和披露的要求。

中介机构需要对这些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并督促发行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3.锁定期安排问题:该问题解答明确了发行人及股东的锁定期安排。

在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要求发行人及股东承诺并严格履行锁定期安排。

4.申报前后引入新股东的相关要求:该问题解答规定了申报前后引入新股东的相关要求。

申报前一年内引入的新股东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查和披露。

5.对赌协议问题:该问题解答要求中介机构对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对赌协议进行核查和披露。

这些协议可能涉及到未来股权变动、业绩承诺等内容。

6.“三类股东”的核查及披露要求:该问题解答对“三类股东”(即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的核查和披露提出了要求。

中介机构需要明确三类股东中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近亲属,还有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是否直接或间接在“三类股东”中持有份额。

7.出资瑕疵问题:该问题解答对出资瑕疵问题进行了说明。

如果发行人存在出资瑕疵的情况,中介机构需要督促发行人采取措施进行规范和整改。

8.发行人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问题:该问题解答对发行人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的情况进行了说明。

如果发行人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中介机构需要核查是否存在利益输送、业务独立性等问题。

9.股权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等问题:该问题解答要求中介机构对发行人存在的股权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等问题进行核查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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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出资瑕疵解决方案企业出资存在瑕疵,并不是个别现象,对于拟上市公司而言,也并不一定会构成实质性障碍,关键还是要看以何种方式解决及解决的彻底性如何。

对于我们承接的IPO综合服务项目,如果存在出资瑕疵,首先应该做出如下判断:1、出资瑕疵发生日距申报期末的期间跨度是否小于36个月?如果小于36个月,则可能需要考虑调整申报期,使期间跨度大于或等于36个月。

2、出资瑕疵目前是否还持续存在?如果持续存在,则应考虑如何尽快解决。

出资瑕疵从性质上讲是严重的,我们在提供IPO综合服务时,不能因为所涉金额较小就掉以轻心,而应该想尽办法彻底解决,免留后患。

当然,从成功案例来看,“所涉金额较小”也常常成为拟上市公司解释出资瑕疵对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的理由之一。

一、主要解决方法及思路对于拟上市公司持续存在的出资瑕疵,其主要解决方法及思路如下:1、股东补足出资无论是何种出资瑕疵,首先要确保此出资确实到位、资本确实是充足的,需要相关股东补足的,要以后续投入方式使资本到位。

关于补足的方式,实践中不外乎这么几种:以货币资金补足(包括两种:一是股东再拿出现金资产补足,这种形式最直接、简单;二是股东以应付该股东的应付股利(如未分配利润经过股东大会或股东会作出利润分配决议后产生应付该股东的股利)补足),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等资产补足,但也有以债权补足的。

关于补足的金额,一般而言是缺多少补多少;但更谨慎的做法是按照近期末财务报表每股净资产折算出来的金额补足,剩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如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足的会计处理,首先应该追溯调减“实收资本(股本)”之不实部分,涉及所得税等税务问题的,还应考虑税务影响;然后借记相关资产,贷记“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

但实际案例也有直接将补足的资产视为资本(股本)溢价记入资本公积,如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瑕疵资产转让拟上市公司股东以权属存在瑕疵的资产(如划拨用地;产权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地产、股权、车辆等资产)出资,一种可供选择的解决方案是将该瑕疵资产作价转让(如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或者由原股东用等额货币资金置换出瑕疵资产(如广东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彻底解决出资瑕疵,证明资本充足。

关于瑕疵资产的转让作价,不应低于原出资作价;否则,除非有合理解释,可能被认定为出资不足,侵害其他债权人和股东利益,需要补足出资。

如为产权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地产、股权、车辆等资产的转让,则存在以新瑕疵解决旧瑕疵的问题:即相关资产的产权从不曾转移到拟上市公司名下,而以拟上市公司名义出售。

另外,如何以股份公司的名义完成过户,在操作上亦需要公司调动相关资源。

如拟上市公司股东以房产作价出资,但该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并未进入拟上市公司,还可以通过拟上市公司购买土地来解决,如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3、验资报告复核对于因出资不足,由股东补足出资的;实际出资情况与验资报告不符,但验资报告日前后已缴足资本的;验资报告存在形式瑕疵的:通常需要由申报会计师出具验资复核报告,确认拟上市公司的注册资本已实际到位。

如果可能,还可以由原验资机构对原验资报告补充出具“更正说明”,如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但对于原出资时未经验资机构验资的,如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则不适应验资报告复核,因为无复核对象。

4、取得批文及证明注册资本是否到位、属实?工商部门结论的权威性是不容置疑的,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取得工商部门确认问题已得到解决并免予处罚的明确意见,如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权属瑕疵,应取得国资委、上级单位及其他资产权属相关方的确认文件,如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

划拨用地转让的,需取得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国资委的批文,如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税务问题的,需取得税务机关免予处罚的证明文件。

5、股东承诺尽管《公司法》对出资不到位的情况已有明确的责任归属,即责任股东要负补缴义务、其他股东负连带责任,为进一步明确责任避免拟上市公司的不必要纠纷,将责任不带入上市公司,股东要出具对该出资瑕疵承担相应责任的承诺。

股东承诺有三种方式:(1)发行前全体股东承诺;(2)责任股东承诺;(3)其他股东承诺不追究责任股东责任。

一般而言,第(1)种方式为最佳;如果不可行,可退而选择第(2)种方式;第(3)种方式是第(2)种方式可供借鉴的补充,与后者同时使用为妥。

股东承诺内容有:(1)对出资瑕疵可能导致的上市公司损失承担无条件、连带赔偿责任,对股权比例无争议;(2)承担因拟上市公司划拨用地转让可能被国家有关部门追缴的土地出让金。

具体应根据出资瑕疵的种类变通。

6、中介机构意见拟上市公司出现出资瑕疵,在庞大的中介机构阵容(含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中,究竟需由哪些中介机构发表意见,通常根据证监会的反馈意见确定,但如果在首次申报时即由适当的中介机构发表明确的意见也同样不失一种好的做法。

7、诚信无论是何种形式的出资瑕疵,有一点非常重要,即股东不得有不诚信之意图和行为----证监会对股东诚信问题十分看重,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更是如此。

在评估出资瑕疵是否构成实质性影响、解决出资瑕疵、解释瑕疵出现原因时都应对此特别留意。

二、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障碍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障碍,可分为二个层次:第一个层次,经过规范,现在已不存在不规范的问题,即不规范问题已解决。

若当时涉及的金额较小,此时自然不会有实质性障碍;若当时涉及的金额较大,则需要运行三年。

第二个层次,经过规范,现在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问题,即不规范问题未完全解决。

此时应当考虑未解决的不规范问题对拟上市公司的影响,若影响较大,则构成实质性障碍;若影响较小,则不会构成实质性障碍。

这需要较多的专业判断。

总之,企业在历史上曾存在不规范问题不要紧,只要找到合适的思路和方式加以解决,“不要带着问题申报”,就不会成为实质性的障碍。

三、具体出资瑕疵的解决办法1、非货币资产出资未经评估在股东出资或增资过程中,如涉及非货币资产(含净资产),按照我国《公司法》(包括2005年12月31日前和2006年1月1日后)相关规定,需对非货币资产进行评估。

如果在该类出资或增资过程中未对非货币资产进行评估,则构成一定瑕疵,如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除外。

解决办法:(1)提供非货币资产作价公允的证据,如:相同或类似资产公开的报价单;资产购置合同、发票、报关单等(以新购资产出资的),购置日与出资日相近的证据;股东关于出资作价的确认文件;原出资作价所参考的评估报告,并非以出资为评估目的的,可考虑由具有证券资格的评估所出具价值复核报告,如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出资方为国有企业的,需取得上级单位或国资委对出资的确认文件,避免被认定为国有资产流失。

(3)以净资产按账面价值出资的,需申报会计师对原净资产的账面价值出具复核报告,如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4)股东承诺;中介机构意见。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规定,“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作价应当与国际上通常的作价原则相一致”,“机器设备的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当时的国际市场正常价格”,未明确评估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的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未明确评估要求。

2、以债权出资(即债权转股权)《公司法》(2005年12月31日前)是采用列举的方式对出资方式进行了明确,包括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

对于以债权出资(以债权转股权)虽然未在列,但在现实中也并不少见。

对于一般企业的债权转股权,只要是债权真实、程序合法,无论从工商部门还是证券监管部门也是予以认可的,如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于资产管理公司所持企业债权,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中有明确可以进行“债权转股权”。

《公司法》(2006年1月1日后)是采用概括的方式对出资方式予以了规定,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使企业以债权转股权这种出资形式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这里讲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由《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12月27日修订)予以了明确,“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3、非货币资产的出资限额《公司法》(2005年12月31日前)对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最高比例限定为不得超过注册资本20%,其中: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6年5月23日废止)则明确“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可以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但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五”。

但现实是,某些地方的高新技术开发区或其他园区,为更加充分地鼓励该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更快成长,对以此类出资所规定的20%限额有所松动(如“深府办〔2001〕82号”文),从现实案例看,工商管理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也是认可的,如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2006年1月1日后)只是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而没有单独对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这类无形资产进行一个最高比例的限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最高比例限定为不得超过注册资本20%。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最高比例没有限定。

4、拟上市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1)是否需评估的问题拟上市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2006年1月1日后)规定,股东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均要进行评估作价;《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2号,2005年12月27日)明确“……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并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

且2005年12月31日前“折合的股份总额应当相等于公司净资产额”。

2006年1月1日后“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但在现实中,部分地方的工商机关对此种变更并不强制要求进行评估,即企业没有进行评估也能取得变更登记,但对拟上市公司而言,还是以进行评估为妥。

这里面值得一提的是,由股份合作制企业直接变更为股份公司的案例,由于在成为公司法规范中的“股份公司”之前,股份合作制企业已存在“股份”,因而对于是否需要评估和审计,有不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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