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汕头市市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府[1994]160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森林自然保护小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汕府[1996]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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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森林自然保护小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森林自然保护小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汕府〔1996〕3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汕头市森林自然保护小区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五日汕头市森林自然保护小区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巩固和发展我市造林绿化成果,保护森林资源和自然环境,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社会性、群众性自然保护小区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市范围内的农村村宅的绿化林、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有保存价值的古树名木、原始次生林等,均可按本规定建立森林自然保护小区(以下简称保护小区)。
第三条保护小区应以自然村为单位建立,保护小区的面积一般应控制在1000亩以下。
第四条保护小区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生态公益林建设总体规划,在调查研究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规划设计,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列表造册立档,载入地方志。
第五条经批准建立的保护小区,由所在管理区或村委会负责管理,当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
管理单位应对自然小区进行命名挂牌,在四至范围竖立标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管护措施,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管护人员实施管理。
第六条保护小区经批准建立后,管理单位应采取以下保护措施:㈠实行封山育林。
凡在保护小区范围内的林木均不准采伐、打枝、采松脂;确需进行抚育间伐的,应在有利于促进林木生长前提下,提出设计任务书报当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10•【字号】汕府[2004]141号•【施行日期】2004.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府[2004]14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汕头市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二00四年九月十日汕头市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使用管理,维护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下称“征地补偿费”),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包括耕地、林地、山岭、果园、牧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被依法征用所获得的经济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第三条凡在本市范围内的征地补偿费的使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费使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检查监督;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做好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实施本办法,并由其所属镇(街道)农业集体经济管理机构负责指导、监督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和收益分配。
第五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该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05]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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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05]4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汕头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五年四月十三日汕头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为进一步优美、美化城市环境,巩固和发展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国家优秀旅游城市的成果,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活动。
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解决市民群众反映突出的“热点”、“难点”问题,遏制脏、乱、差现象回潮,推动我市城市管理法制化、制度化,为市民群众创造一个优美、整洁、文明、舒适的工作生活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和谐汕头。
二、组织领导机构为加强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综合整治领导小组。
组长:黄奕锋(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副组长:陈国荣(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马伟义(市城管局、执法局局长)各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工商局、规划局、国土局、财政局、民政局、教育局、卫生局、经贸局、交通局、外贸局(口岸局)、建设局、环保局、水利局、公路局、旅游局、农(林)业局、环卫局、房管局,市行政执法支队、交警支队,市综治办、纠风办、运管中心、园林处、市政处,广播电视台、汕头特区报社等单位为成员。
市综合整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于市城市管理局(城管行政执法局),负责日常工作。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16•【字号】汕府办[2006]5号•【施行日期】2006.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汕府办[2006]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汕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有关区县可参照本制度自行制订相应实施办法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六年一月十六日汕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协作,确保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市人民政府(汕府办文〔2005〕10—011号)文件精神,建立本制度。
一、组成人员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副市长任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副秘书长任副召集人,市府办、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法制局、财政局、公安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交通局、环保局、建设局、工商局、经贸局、卫生局、公路局、环卫局、交警支队、交通运输管理服务中心、市政设施管理处、市园林绿化管理处,金平、龙湖、濠江区人民政府各一位领导为成员。
其他单位视会议需要再作确定。
二、议事内容(一)分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形势,确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阶段性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重点。
(二)协调各成员单位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的权责及分工协作等问题。
(三)听取各成员单位关于会议议题的工作汇报。
(四)研究解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议事制度(一)联席会议由召集人或由召集人授权副召集人主持。
(二)联席会议采取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
每季度第一个月上旬为会议召开时间。
因特殊情况需推延、提前或增加会议次数,由市城管局、行政执法局呈报召集人、副召集人审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汕头市城市总体规划批复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汕头市城市总体规划批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4.10•【字号】粤府函〔2017〕76号•【施行日期】2017.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汕头市城市总体规划批复的通知粤府函〔2017〕76号汕头市人民政府:现将《国务院关于汕头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17〕3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7年4月10日国务院关于汕头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17〕3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你省关于报请审批汕头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汕头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年)(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汕头是我国经济特区,海上丝绸之路重要门户,粤东中心城市。
《总体规划》实施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识、尊重和顺应城市发展规律,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水平,统筹做好汕头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逐步把汕头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和谐宜居、生态良好、富有活力、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二、重视城乡区域统筹发展。
在《总体规划》确定的2245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
加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地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应当统筹考虑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重点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重点镇,优化村镇布局,加强对村镇建设的指导,促进城乡一体化和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加强与潮州、揭阳分工合作,推进汕潮揭一体化发展。
三、合理控制城市规模。
到2020年,中心城区常住人口控制在222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205平方公里以内。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1【发布单位】81913【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7-09-05【生效日期】1997-09-0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1997年8月26日广东省汕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经过1997年9月5日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凡在特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国人的房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特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汕头市国土房产部门是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授权区旧城改造管理部门承担本辖区内城市房屋拆迁的部分管理工作,业务上受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指导。
建设、城建、规划、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以及拆迁当事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应按各自职责权限协助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第四条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旧城区改造,有利于改进、提高市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
第五条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并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第七条单位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须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固定资产立项计划和投资批文;(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批准的用地和建筑规划红线图;(三)建设用地批文及附图;(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拥有占建设项目投资总额25%的自有资金和应拆迁户数15%的临时安置周转房的证明材料。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绿色通道”工程建设规划》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绿色通道”工程建设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04•【字号】汕府办[2004]113号•【施行日期】2004.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绿色通道”工程建设规划》的通知(汕府办[2004]11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汕头市“绿色通道”工程建设规划》业经十一届第二十四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四年八月四日汕头市“绿色通道”工程建设规划为美化绿化入汕通道及城市周边环境,改善生态环境,适应我市区域调整的需要,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和投资环境,特制订本规划。
一、目的意义我市地处粤东沿海,潮汕平原南缘,属南亚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
每年7-11月份是台风多发季节,经常遭受台风袭击,风力一般为6-8级,最大风力达12级以上,并常伴有海潮、暴雨,且每年寒露风等自然灾害频繁,对工农业生产以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均构成严重威胁。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各级党政十分重视国土治理和改善生态环境工作,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大规模的造林绿化活动。
尤其是近几年来,各级党政和林业部门进一步加强以生态公益林为主的生态环境建设,启动了沿海滩涂红树林造林工程、深汕高速“绿色通道”工程、水源涵养林改造工程以及采石取土迹地复绿工程建设,使我市生态环境得到更进一步的改善。
全市有林地面积从1985年的56960公顷(85.44万亩)增加到2002年的62965.2公顷(94.45万亩),森林覆盖率由1985年的28.7%提高到2002年的32.5%,森林蓄积量由1985年的39.96万立方米增加到2002年的102.9万立方米。
随着城市文明的发展,人们对生态环境建设要求越来越高,人们期望通过森林的生态功能实现科学、文化、美学、伦理、康乐的价值,提供更加舒适、美好的生产、生活环境。
《汕头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年(2017年修订)》
《汕头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年)(2017年修订)》主要内容作者:来源:发布时间:2017年04月13日【字体:小大】【打印文章】一、规划范围与空间层次1、本规划分市域、中心城区两个层次:(1)市域范围为汕头市行政辖区,包括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潮阳区、潮南区、澄海区、南澳县,总面积约2245平方千米。
(2)中心城区范围由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以及塔岗围填海片区组成,总面积约483平方千米。
2、城市规划区是汕头市行政辖区范围。
二、规划期限规划期限为2016-2020年。
三、城市发展目标结合汕头特点,坚定改革创新,探索根植性发展、精致型开发、包容性增长发展模式,承担好在新一轮发展周期中,试验转型发展、科学发展的国家特区职能,将汕头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环境优良和潮汕文化特色浓郁的潮人都会、精致汕头、滨海国际化山水人文都市。
四、发展策略以人为本、城乡统筹,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推进新型城镇化。
具体包括:1、以“组团式生态带形都市”和“有机生长”为核心的空间发展策略;2、“精益经济”产业发展策略;3、“精巧系统、精细人性、精明精准设施和精密智慧管理”的交通发展策略;4、基于现代化治理模式的规划实施策略。
五、城市性质与职能城市性质为“海上丝绸之路重要门户,国家经济特区,粤东中心城市”。
城市职能为:海上丝绸之路重要的交通枢纽;面向海外华侨华人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基地;粤东新兴产业和精细制造业基地;粤东金融、商贸、信息、会展、物流等现代服务业中心;粤东文化、教育、科技研发和医疗、体育中心;粤东旅游服务中心。
六、城市规模规划期末全市常住人口控制在650万人左右;中心城区常住人口222万人,其中城市人口212万人。
规划期末全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720平方千米左右,其中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约501平方千米。
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约205平方千米。
七、市域城乡空间布局规划规划市域城乡空间结构为“1心6组团”生态带形都市+“3个生态与乡村片区”,其中:“1心6组团”以金平-龙湖城区为核心,依托带形都市交通走廊串联和构建濠江、潮阳、潮南、澄海、东里-盐鸿和南澳六个紧凑型的城市建设发展组团;“3个生态与乡村片区”指澄海西部、潮阳西部和潮南南部三个片区。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行政区划调整前市政府颁布的部分政策措施适用范围问题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行政区划调整前市政府颁布的部分政策措施适用范围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05•【字号】汕府办[2003]200号•【施行日期】2003.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行政区划调整前市政府颁布的部分政策措施适用范围问题的通知(汕府办[2003]20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为适应我市市区行政区划调整的需要,根据《关于汕头市行政区划调整涉及法规、规章及政策措施的执行和清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汕市办〔2003〕34号)及《关于抓紧做好有关政策措施修改工作的通知》(汕市办知〔2003〕102号)的要求,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市政府颁布的部分政策措施的适用范围重新明确如下:一、下列政策措施在行政区划调整前的原市区(即现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但不包括龙湖区的外砂、新溪两镇)范围内适用:(一)关于在汕头市市区范围实行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制度的通知(汕府〔1996〕170号);(二)关于加快落实市区城镇侨房使用权问题的通知(汕府〔1996〕96号);(三)转发市落实华侨房屋政策办公室处理土改被农会拍卖城镇侨房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汕府办〔1994〕130号);(四)关于全面落实我市市区城镇侨房政策的通知(汕府〔1994〕90号);(五)关于加快落实市区城镇侨房政策工作的通知(汕府〔1993〕65号);(六)汕头市市区堤围防护费征收办法(汕府〔2002〕121号);(七)汕头市市区城市燃气管道供气管理办法(汕府〔1995〕34号)。
二、下列政策措施在现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范围内适用:(一)汕头市市区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暂行规定(汕府〔2000〕123号);(二)关于市区旧城改造拆迁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府〔1998〕13号);(三)汕头市市区房地产评估管理办法(汕府〔1994〕193号);(四)关于汕头市区国土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府〔2000〕204号);(五)汕头市市区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暂行规定(汕府〔1995〕133号);(六)汕头市市区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汕府〔2001〕83号);(七)汕头市市区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汕府〔1995〕162号);(八)汕头市市区房地产权登记办法(汕府〔1996〕100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汕府[1998]167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汕府[1998]16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汕头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七日汕头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承发包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进行的一切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交易,是指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等在指定地点进行招标投标、直接发包或方案竞选,择优选定承包单位的活动。
第四条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其下设的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负责市区建设工程交易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潮阳市、澄海市和南澳县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设置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管理机构,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本地建设工程承包、发包交易管理,并接受市交易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市交易中心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
提高办事效率,并为进入交易中心交易的当事人提供以下服务:(一)提供各类建设工程信息、企业信息和法律法规政策信息等信息服务;(二)提供洽谈交易活动场所;(三)提供工程报建、招标投标、合同造价、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银行营业、档案管理等方面有关手续的服务。
实行招标投标或方案竞选的工程项目,市交易中心可收取一定的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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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汕头市市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印发《汕头市市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府〔1994〕16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汕头市市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业经汕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二日汕头市市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汕头市市区城市规划管理,把汕头建设成为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汕头市市区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制定城市各项规划,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各项建设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汕头市辖各区全行政区域及与城市发展密切相关的水源地,能源、交通等重要设施和其它建设发展需要实施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协同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遵守本办法各项规定,并有权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有关部门进行检举和投诉。
第二章城市规划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市区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负责组织编制、审查或审批管理权限内的城市规划区的各项规划;(三)参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前期选址工作,并审查建设项目的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出具《选址意见书》;(四)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用地定点,确定用地规模,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五)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工程的报建审批工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六)主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设计和勘察测量工作;(七)检查、监督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的实施,依法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八)组织推动城市规划科学技术进步,人才培训和经验交流;(九)处理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其他业务。
根据规划管理的需要,可设立若干规划管理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及其权限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六条城市各项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三个阶段;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二个层次。
城市各项规划的制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严格遵循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第七条城市各项规划应由具有相应规划资质等级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包括外资、中外合资规划设计单位)负责编制。
各规划设计单位在编制规划时,应采用先进的方法和技术手段,提高城市规划设计水平,保证规划质量;报送市规划主管部门的各类规划、用地、建设工程使用的地形图纸,一律采用北京坐标系统。
第八条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城市分区规划和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一般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规划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城市各项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
对城市总体规划确需进行局部调整的,应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和省政府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确需进行局部调整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章城市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第十条城市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必须在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指导下,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的旧区系指大华路、饶平路以西,梅溪河主航道以南的旧城区,以及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居民点;新区系指城市规划区除上述范围外的区域。
第十二条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应体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三统一的原则。
其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下列各项指标要求:(一)建筑密度:新区多层建筑(九层及九层以下住宅建筑或总高度24米以下的其他建筑,下同)的建筑密度不大于30%,高层建筑(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建筑或总高度24米以上的其他建筑,下同)的建筑密度不大于25%;旧区多层建筑密度不大于35%,高层建筑密度不大于30%。
(二)容积率:新区多层建筑容积率不大于2.0,高层建筑容积率不大于4.5;旧区多层建筑容积率不大于2.2,高层建筑容积率不大于5.0。
高层和多层建筑综合建设的地块或小区,其容积率分别计算。
(三)建筑间距:新区多层建筑主朝向(长轴朝向)间距为建筑高度的0.8-1.0倍(点式建筑取下限,单方退缩一半);高层建筑十层至十九层的每增加一层单方间距增退0.8米,二十层以上的每增加一层单方间距增退0.6米。
山墙次朝向(短轴朝向)间距根据消防、交通及景观要求,一般多层建筑不得少于8米,高层建筑不得少于13米。
旧区多层建筑主朝向(长轴朝向)间距为建筑高度的0.6-0.8倍(点式建筑取下限,单方退缩一半);十层至十九层建筑每增加一层单方间距增退0.7米;二十层以上建筑每增加一层单方间距增退0.5米。
山墙次朝向(短轴朝向)间距根据消防、交通及景观要求,一般多层建筑不得少于6米,高层建筑不得少于13米。
(四)沿街建筑退缩道路红线要求:在城市主干道两侧的建筑,属多、低层的,退道路红线4.0米以上;属十层至十九层的,每增加一层,增退0.8米;属二十层以上的,每增加一层,增退0.6米。
在城市次干道、支路及区间路两侧的建筑,属多、低层的,退道路红线2米以上;属十层至十九层的,每增加一层,增退0.6米;属二十层以上,每增加一层,增退0.5米。
学校、医院、文化娱乐和体育场所、宾馆酒店、商场等人流集散量大的公共建筑以及位于道路交叉口的建筑、应根据其使用功能、环境容量、交通流量及城市景观等因素增退红线。
(五)配套设施:新、旧区各项开发建设工程,应坚持公共服务设施同步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先行,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按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合理配套建设各项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公用设施。
(六)绿化要求:新区住宅小区绿地率不少于25%,公共建筑及商住综合小区绿地率不少于30%;旧区住宅小区绿地率不少于20%,公共建筑及商住综合小区绿地率不小于25%。
工业小区及住宅、公共建筑小地块的绿地率按上述标准减少5%。
(七)停车场(库):新区建设,属住宅小区及住宅组团建设的,按总建筑面积的10-12%(高层建筑取上限)配套停车场(库);属公共建筑、商住综合小区及建筑组团建设的,根据车流量,按总建筑面积的12-15%配建停车场(库),旧区建设,则按新区标准减少2%配建停车场(库)。
城市公园、旅游区、渡假村、别墅区、会议中心、体育场馆及车站码头等须配建停车场(库)的数量和规模,按实际需要,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八)建筑立面的要求: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旧区改建的居住环境要求:(一)旧区改建应控制人口规模,合理调整布局,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改善交通、绿化、给排水、通风、采光、消防等条件,综合提高居住环境质量;(二)旧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工厂,严格控制现有工厂扩建。
对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严重污染环境的工厂,应当限期治理或搬迁、转产。
第十四条旧区改建应注意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留一定数量的代表城市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的街区和建筑物、构筑物、人文景观。
对国家、省、市政府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以及体现城市传统风貌的街区、古树名木、风景名胜区,应确定保护范围和控制建设地带,制定具体保护措施。
凡在保护区内及其周围进行建设的,应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控制和管理。
第五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十五条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按照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
第十六条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和布局,应以城市规划为依据,不得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的环境。
第十七条凡已确定安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效批准文件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方可办理计划任务书报批手续。
第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开发建设需使用土地的,申请用地单位应持建设项目的有效批准文件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按规定向国土房产部门申请办理用地的出让或划拨手续。
第十九条每个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应根据总体设计一次申报,不得化整为零。
分期建设的项目应按总体设计分片或分段申请用地。
第二十条出让、转让国有土地的地块范围、性质及规划控制指标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如确需改变的,申请用地单位应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并按市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根据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的需要,市规划主管部门可对已批出的或已使用的地块提出收回或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收回或调整用地经济补偿问题,由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因特殊原因需临时用地的,应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国土房产部门审批。
临时用地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使用期满或国家建设需要时,必须无条件清场退出。
第二十三条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广场用地、公共绿地、防护绿带、风景旅游区、重点文物保护区、军事设施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高压线路走廊和岸线,以及学校、医院、体育场地、浴场、公共停车场、环卫设施等公共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或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二十四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山地、荒地、滩涂、海岸、河岸进行采石、挖沙取土、堆置废弃物及围填水面等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管理部门进行审批。
第二十五条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集体、个人建设需占用土地(含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应先确定村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编制好村镇建设详细规划,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按用地计划划地建设。
第六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第二十六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续建及外装修等各项建筑工程的,均应向市规划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在规定期限内施工。
第二十七条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必须提交下列资料和文件:(一)土地产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合同;(二)年计划立项批文及其他有关文件;(三)最新测制的建设项目拟建位置1/500地形图;(四)属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还应按规定提交报建项目的《建筑工程设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