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管理制度

医院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管理制度
医院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管理制度

XXXX医院

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管理制度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非医疗事故医患纠纷处理规定

◆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医疗纠纷处理原则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预案

医疗纠纷调解预案 一、目标 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规定,明确调解处理医疗纠纷相关流程及制度,建立和完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力争做到及时、有效、公平、公正调处各类医疗纠纷,最大程度缓解因医疗纠纷引发的紧张医患关系,有效防止因医疗纠纷而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组织机构。 1、成立县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为加强对医调工作的领导,建立由任组长,卫生、司法、公安、财政、政法等相关单位和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医疗纠纷预防与处

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本县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 2、组建七台河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县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专职调解员三至五人,专职从事医疗纠纷调解工作。主要工作职责是:调解本市范围内医疗机构发生的各类医疗纠纷,协助调解重大疑难医疗纠纷,向有关部门反馈全市医疗纠纷情况,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相关意见和建议。 3、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医学、法律专家库。聘请一定数量的医学、法律专家,建立医学、法律专家库,主要职责是为医疗纠纷调解工作提供专业技术及法律方面支持。医学专家库由卫生局推荐相关专业医学专家组成,法律专家库由司法局推荐相关法律人才组成。 三、运行机制 (一)受案范围。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本市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民营医疗机构也可委托)与患者之间

的医疗纠纷。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医疗行为引发的争议。 (二)受理方式。 1、受理调解: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可以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符合受理条件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于疑难重大医疗纠纷,可邀请相关专业医学、法律专家咨询论证,确定调解方案并开展调解。 2、受托调解: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和相关规定,对市卫生局、人民法院转交和委托的医疗纠纷(案件)进行调解。 3、协助调解: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可接受市卫生局、医疗纠纷发生的医疗机构邀请,协助调解;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工作需要,可邀请兼职调解员协助调解,也可由当事人指定1名兼职调解员协助调解(兼职调解员指定应遵循回避制度)。

医疗事故管理办法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保障病员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持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医疗单位、私人医疗院所和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发生医疗事故的处理,均适用《办法》和本细则。 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在京医疗单位诊疗护理地方病员发生的医疗事故,按《办法》和本细则处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办法》中规定的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事故。 本细则所称医务人员是指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卫生技术人员(含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和乡村医生,下同),以及医院指派的管理和后勤服务人员。 第四条属于《办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和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医疗事故: (一)在对主要病症的治疗过程中,病员潜在性、迟发性疾病突然发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住院病员神志清醒,发生自伤、自杀的; (三)住院精神病人在正确医疗过程中发生的难以防范的自伤、自杀或伤害他人的。 第二章医疗事故的分类与等级 第五条医疗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 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为责任事故: (一)擅离职守或对急、危重病人借故推诿拖延,贻误诊治和抢救时机; (二)诊治中遇到明知复杂疑难问题,不请示或不执行上级医师指导,擅自处理;或在抢救危重病人时,上级医师接到下级医师报告后不及时处理; (三)手术治疗中开错部位、摘错器官、遗留异物在病员体内的;麻醉方式、部位、药品剂量错误,麻醉过程中不认真观察病情变化; (四)因不遵守操作规程、不查对而造成错发、错配、错用药物,或违反药物配伍禁忌,或不按规定做药物过敏试验; (五)护理中不按规定交接班,不遵守医嘱,不严格执行查对等制度,违反操作规程; (六)不认真执行隔离消毒制度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供应的器械、敷料、药品不符合消毒要求; (七)检验病理放射等技术诊查中,丢失或弄错标本,拍错部位,配错血;漏报、错报、迟报结果及违反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延误治疗; (八)不按医疗原则,滥用毒麻限剧药品,不见病人乱开药、开错药;

医疗纠纷处理工作制度流程

医疗纠纷处理工作制度流 程 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

医疗纠纷处理工作制度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条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行政部门及各科室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重大医疗纠纷报告制度及时报告,不得瞒报、缓报、谎报。 第二条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疗纠纷的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 (一)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有关医疗纠纷处理的办法和程序;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要求协商解决的,应当告知其推举不超过5名代表参加协商并确定1名主要代表。 (二)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人有权复印或者复制门(急)诊病历、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复印或者复制时应当有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人在场。发生医疗纠纷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纠纷处理完结6个月后医疗机构可以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人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医疗机构应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人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工本费。 (三)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在2小时内移放太平间,存放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医疗机构没有设置太平间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尸体移送殡仪馆,由医疗机构通知殡仪馆,殡仪馆应当及时到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接收、运送

2018年最新版医疗纠纷试题及参考答案(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下载后可编辑 2018年新版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试题 科室姓名分数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40分) 1、无过失医疗纠纷原则上是指() A.医疗事故 B.医疗差错 C.医疗意外 D.伤口感染 2、医调委设立()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A.30日 B.15日 C.18日 D.45日 3、医疗纠纷鉴定费,预先向医患双方收取,最终由()承担 A.医院 B.医生 C.患者 D. 责任比例 4、目前可向患方开放的病历资料不包括 A.急诊病历 B.会诊意见 C.检验报告 D.手术记录 5、因抢救危重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应当在内补记。 A.6小时 B.8小时 C.12小时 D.24小时 6、《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已经2018年6月20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 通过,现予公布,自( )起施行 A.2018年11月1日 B.2018年10月1日 C.2018年12月1日 D.2019年10月1日 7、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引()发的争议 A. 诊疗活动 B.意见 C规章制度 D.费用 8、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不含() A.制裁 B.如数 C.警示 D.抚慰 9、医疗纠纷属于民法调整的依据主要是 ( ) A.法律规定 B.社会舆论 C.损害不严重 D. 不具刑事违法性 10、目前不向患方开放的病历资料不包括 ( ) A.死亡病例讨论 B.会诊意见 C.手术记录 D. 疑难病例讨论 11、因抢救危重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应当在内补记。 A.2小时 B. 6小时 C.12小时 D.24小时 12、应当在患者死亡小时内由具备资质的尸检机构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 条件的,可以延长至日。() A.8、4 B.12、5 C.24、6 D.48、7 13、患者的实体权利不包括( )。 A.姓名权 B.隐私权 C.亲权 D. 健康权 14、国际法的规定患者应具有的基本权利不包括 ( ) A.免费医疗 B. 拒绝治疗 C. 参与评估 D. 要求保密 15、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举证() A.起诉人 B.被告人 C.公诉人 D.各自承担 16、对实物证据需要检验的,应当由指定检验机构() A.患方 B.医方 C.法院 D.医学会 17、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下列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不包括() A. 诊断 B. 治疗 C. 评估 D. 护理 18、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患方,告知遗体处置规定,

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医疗纠纷的受理 (2) 第三章医疗纠纷的院内鉴定 (3) 第四章医疗纠纷的处理 (4) 第五章医疗纠纷性质的认定 (5) 第六章医疗纠纷、事故责任人责任追究 (6) 第七章管理者的责任 (7) 第八章医疗纠纷、事故免于和从轻、从重追究范畴 (7) 第九章医疗纠纷、事故的备案登记 (8) 第十章附则 (9)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在医院。 (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增强医务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事故的发生,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临床、医技及护理人员等。 第三条各科应进一步健全各项医疗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重视医疗安全工作,积极防范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二章医疗纠纷的受理 第四条医疗纠纷发生后,首先当事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应积极做好患者及家属的解释工作,并妥善保存病历,收集和保存有关实物及证据等,尽量把矛盾纠纷化解在科室层面,并及时上报医院医务科。 第五条医务科接到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立即封存有关的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核实和调解,及时组织科内讨论,得出初步结论,并将情况如实向主管副院长或院长报告,向家属通报、解释。 第六条较为复杂或严重的医疗纠纷由主管副院长或院长根据医务科的报告,组织院内医疗事故处置专家小组进行讨论和鉴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七条医疗纠纷发生后经医患双方协商,同意进行医疗事故

卫生部--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保障机制

卫生部: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保障机制 2010-01-26 10:23:07来源: 卫生部网站跟贴0 条手机看股票 卫生部网站1月26日讯卫生部今日公布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意见称,鼓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吸纳社会捐赠、公益赞助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渠道筹措工作经费,并指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收费。其办公场所、工作经费应当由设立单位解决。经费不足的,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的要求,争取补贴。 意见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卫生局,各保监局: 为进一步发挥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医疗纠纷、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平安医院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作用,积极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持正常的医疗秩序,实现病有所医,是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与医疗服务能力、医疗保障水平的矛盾日益突出,人民群众对疾病的诊治期望与医学技术的客观局限性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因医疗产生的医患纠纷呈频发态势,严重影响医疗秩序,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因医疗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引入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积极参与医疗纠纷的化解工作,对于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挥人民调解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熟悉民情的特点和优势,坚持合理合法、平等自愿、不妨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及时妥善、公平公正地化解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与公安、保监、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沟通,指导各地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化解医疗纠纷提供组织保障。

医疗纠纷处理制度修订版

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章【处理程序】 第四章【纠纷评估】 第五章【性质认定】 第六章【经济罚则】 第七章【行政罚则】 第八章【风险基金】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宗旨】为了加强医疗安全,避免医疗纠纷处理随意性,使医疗纠纷处理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为了处理医疗纠纷(事故)责任明晰,奖罚有据到位,以警示全院工作人员依法执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目标】全院各医疗科室、各职能科室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加强医疗安全意识,坚持依法执业,严格执行医疗操作规范和医院各项医疗制度。 第三条【预案】医疗纠纷(事故)高危科室,要针对本科医疗纠纷发生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切实可行的本科室医疗纠纷防范预案,并报医防科备案。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领导负责制】医疗安全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医院各主管领导、各临床科室主

任、各职能科室科长在各自分管职能范围内,对其决策失误、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承担相应行政责任。 第五条【医防科职责】医防科为全院处理医疗纠纷(事故)的主管、指导、协调部门,并直接负责处理复杂、重大的医疗纠纷的调查、核实、调解、谈判和处理工作。并且主管和协调医疗纠纷鉴定、尸检、诉讼等工作。 第六条【医教科职责】医教科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协助医防科对医疗纠纷(事故)进行调查、核实、评估工作。 第七条【保卫科职责】保卫科负责维护医院正常医疗秩序。遇有暴力倾向苗头时,负责向警方及时报告。当医患双方谈判时,应医防科要求指派保卫人员全程陪同医院谈判代表,不得离开谈判现场,确保谈判代表人身安全。对于破坏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暴力行为以及侵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和医院财产安全的行为,保卫科要果断制止,并负责现场取证,向警方和医防科提供证据。当患方在医院科室恶意闹事时,当事科室应立即通知保卫科,保卫科应立即到达当事科室(最多不超过5分钟),并在闹事平息之前保卫科不得离开现场,保卫科应保证当事科室的医务人员的安全,并配合医防科、责任科室积极创造医患谈判的条件,以便医防科尽快、有效介入解决纠纷。 第八条【责任科室职责】一般医疗纠纷(重大、复杂的医疗纠纷除外)原则上归属各部门处理。病区各科室医疗纠纷由其科主任负责处理,门诊各科室医疗纠纷由门诊部负责处理,急诊科由其科主任负责处理,由药品引起的医疗纠纷由药剂科主任负责处理,由医疗设备、医用材料引起的纠纷由器械科科长负责处理,收费引起的医疗纠纷由财务科科长负责处理,由后勤保障引起的医疗纠纷由行政科长负责处理。涉及多部门的医疗纠纷由医防科牵头协调各部门共同处理。 第九条【复杂、重大案件解释】对于案件复杂、医患矛盾激烈的医疗纠纷由医防科直接介入处理,其他任何科室、任何人无解释的权利和义务,统一由医防科向患方解释。 第三章【处理程序】

医疗事故处理管理制度2020

1.目的 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依据国务院2020年第351号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全院所有医疗事故的处理。 3.定义 3.1本制度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3.2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3.2.1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3.2.2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2.3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3.2.4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4.标准 4.1医疗事故处理总则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4.2医疗事故预防 4.2.1医院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4.2.2专(兼)职人员分布: 医疗事故处理专职人员——医务科科长; 医疗事故处理兼职人员——护理部主任、院办主任、医保办主任、门诊办公室主任、涉事科室负责人 具体负责监督本院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4.2.3医院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增强医务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事故的发生,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临床、医技及护理人员等。 第三条各科应进一步健全各项医疗制度,力口强医疗质量管理,重视医疗安全工作,制定医疗事故防范预案,积极防范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二章医疗纠纷的受理 第四条医疗纠纷发生后,首先当事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应积极做好患者及家属的解释工作,并妥善保存病历,收集和保存有关实物及证据等,尽量把矛盾纠纷化解在科室层面,并及时上报医务科。 第五条医务科接到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立即封存有关的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核实和调解,及时组织科内讨论,得出初步结论,并将情况如实向业务院长或院长报告,向家属通报、解释,并组织力量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 第六条较为复杂或严重的医疗纠纷由业务院长或院长根据医务科的报告,组织院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小组进行讨论和鉴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七条医疗纠纷发生后经医患双方协商,同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由医务科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准备

相关资料,报分管院长、院长同意后,按程序进行。 第三章医疗纠纷的鉴定 第八条医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小组承担我院医疗纠纷鉴定工作,办公室设在医务科,承担日常工作,其程序如下: 一、各科室对发生的医疗纠纷必须组织科内讨论和评析,并把结果及时上报医务科。 二、纠纷主要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要写出书面报告材料,包括事故发生经过、自己应负的责任及吸取的经验教训。 三、医务科负责收集患方投诉材料。 四、整理有关资料,组织并通知医患双方及有关医疗、医技、护理、管理方面鉴定专家进行医院内的医疗纠纷鉴定。纠纷复杂者可临时聘请市或省医学会鉴定专家参与鉴定。 五、纠纷发生科室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有责任及义务配合进行有关医疗事故调查及医疗事故鉴定工作。 第九条组织院内医疗纠纷鉴定的目的: ⑴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小组应对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存在的缺 陷、应吸取的教训提出意见。 ⑵ 医院有无过错及医院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及责任大小。 ⑶纠纷性质的判定,初步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或医疗过失。 ⑷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小组应按情节及后果,认定当事人应承担责任的大小,主要责任人及次要责任人。 第四章医疗纠纷的处理

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文档

2020 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的意见文档 Document Writing

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文档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卫生局,各保监局: 为进一步发挥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医疗纠纷、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平安医院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作用,积极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持正常的医疗秩序,实现病有所医,是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与医疗服务能力、医疗保障水平的矛盾日益突出,人民群众对疾病的诊治期望与医学技术的客观局限性之间的矛盾

日益突出,因医疗产生的医患纠纷呈频发态势,严重影响医疗秩序,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因医疗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引入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积极参与医疗纠纷的化解工作,对于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挥人民调解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熟悉民情的特点和优势,坚持合理合法、平等自愿、不妨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及时妥善、公平公正地化解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与公安、保监、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沟通,指导各地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化解医疗纠纷提供组织保障。 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建立由党委、政府领导的,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牵头,公安、保监、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相关部门在化解医疗纠纷、维护医疗机构秩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等方面的职责和任务,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摘要文章阐述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的背景情况,并对该制度在我国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介绍了德国和日本的具体做法;提出增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公信力的建议:通过评鉴程序认清事实、建立调解基础,依靠医学、法律专家处理纠纷,同时建立听证、专家库等监督制约机制,完善医疗纠纷处置办法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关键词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缺陷;完善。 为了有效解决医疗纠纷,自 2000 年起北京、南京、合肥、山西、宁波等地陆续出现了形式不同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据 2010 年的统计,全国有 16 个省区市的 56 个地市建立了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 1] 。山西、海南、广东等地成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委),经司法厅批准成立,运行经费由医疗机构缴纳的医疗保险基金解决。医疗纠纷发生后,由医调委组织医学、法律、人民调解员、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的专家组成医疗责任保险事故鉴定委员会和合议委员会,按照/ 七名五票制0集体裁定责任并作出赔偿决定。保险公司根据医调委的调解进行赔偿。山西省医调委2006 年成立,对其后全国许多地方医疗纠纷调解制度有较大影响[ 2] 。 山西省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实践多年,但一直难以推广。广东省从 2007 年左右开始筹备成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2010 年 10 月正式成立, 2011 年 6 月广东省卫生厅开始推动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与医疗责任保险全省统保。但是截至 2012 年 7 月仍然只有少数的地市成立了独立的分支机构,绝大部分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然挂靠在司法行政部门。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难以推广的原因在于机构本身存在不足,与之配套依法处理的法治环境、医疗责任险制度没有建立。 1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权威性不足。 2012 年 6 月 12 日羊城晚报载,广东省医调委通过媒体呼吁广州医学院第一、第三附属医院配合调解。报道中指出,一位患者到南海第二人民医院就诊时突发休克死亡,家属打伤院方 6 人,广东省医调委医疗评鉴认为患者死于主动脉夹层破裂,院方无过错,但是院方仍然给予 6. 7 万元的人道主义赔偿。这样的做法只是在和稀泥,所以有三甲医院不买账[ 3]。广东省医调委的工作程序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不足,降低了公信力。 1.1 事实认定不清,调解缺乏基础人民调解法草案第一稿中曾明确/ 在当事人认可事实、分清责任、互谅互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0, 也就是说事实清楚、焦点明确,才能找准问题症结,便于有的放矢地开展调解[ 4]。医疗纠纷的调解应该建立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然后就应该如何赔偿等民事问题进行调解。基于相同的事实认定,通过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处理或者诉讼解决其预期结果应该一致,或者说医疗机构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应该承担多大的责任,应该给予患者及家属多少赔偿等问题应该具备一致性。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漫天要价动则要求赔偿上百万,没有对事实的基本认定,调解无法开展。广东省医调委对争议较大、涉及经济赔偿、医方购买医疗责任险的案件启动评鉴程序,这种做法大大限制了评鉴程序的适用范围,容易造成其他案件事实认定不清。 1.2 评鉴程序需要进一步规范虽然在部分案件中启动了评鉴程序,但评鉴程序缺乏有效的监督。评鉴会实行/ 七名五票制0, 这样的设计不够合理。原因之一是保险公司作为赔偿责任的负担方,在评鉴的表决环节不应该享有表决权。 原因之二是缺乏对评鉴过程的有效监督和制约机制,难以保证评鉴公平、公正进行。原因之三是人员的专业性难以保证。广东省医调委设立了专家库,但是有的调解员从社会招募,素质参差不齐,无法保证调解的专业性。 2 德国和日本的医疗纠纷调解。 2.1 德国的仲裁所和专家鉴定委员会在德国,对医疗事故引起的纠纷当事人最多采用庭外解决的方式[ 5]。20 世纪 70年代,德国各州医师协会创设了 4 个仲裁所(调停所)和

医院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文档序号:XXYY-ZWK-001 文档编号:ZWK-20XX-001 XXX医院 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编制科室:知丁 日期:年月日

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增强医务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事故的发生,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临床、医技及护理人员等。 第三条各科应进一步健全各项医疗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重视医疗安全工作,积极防范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二章医疗纠纷的受理 第四条医疗纠纷发生后,首先当事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应积极做好患者及家属的解释工作,并妥善保存病历,收集和保存有关实物及证据等,尽量把矛盾纠纷化解在科室层面,并及时上报医院医务科。 第五条医务科接到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立即封存有关的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核实和调解,及时组织科内讨论,得出初步结论,并将情况如实向主管副院长或院长报告,向家属通报、解释。 第六条较为复杂或严重的医疗纠纷由主管副院长或院长根据医务科的报告,组织院内医疗事故处置专家小组进行讨论和鉴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七条医疗纠纷发生后经医患双方协商,同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由医务科按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准备相关资料,报分管院长、院长同意后,按程序进行。 第三章医疗纠纷的院内鉴定 第八条医院医疗事故处置专家小组承担我院医疗纠纷鉴定工作,医务科承担日常工作,其程序如下:(一)各科室对发生的医疗纠纷必须组织科内讨论和评析,并把结果及时上报医务科。 (二)纠纷主要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要写出书面报告材料,包括事故发生经过、自己应负的责任及吸取的经验教训。 (三)医务科负责收集患方投诉材料。 (四)整理有关资料,组织并通知相关人员参加院内医疗纠纷鉴定。 (五)纠纷发生科室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有责任配合进行有关医疗事故调查及医疗事故鉴定工作。 第九条组织院内医疗纠纷鉴定的目的: (一)医疗纠纷处置专家小组应对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存在的缺陷、应吸取的教训提出意见。 (二)医院有无过错及医院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及责任大小。 (三)纠纷性质的判定,初步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或

医疗安全管理制度

医疗安全管理制度 一、加强职业道德教育,认真学习《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认真履行《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五项义务。 二、严格遵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规定的医疗事故预防与处置的各项规定,严格做到本章所规定的一个必须,一个严禁和二十三个应当履行的职责。 三、医院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专职人员,要在院长领导下,认真履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职责。 四、加强经常性的医疗安全教育,强化医务人员的岗位责任制,特别强调要履行以下职责: 1、门诊工作坚持首诊、首问负责制;任何医务人员不得在院内拒绝患者的咨询。 2、各诊室认真、及时、准确无误地处理各项医嘱,严格遵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提高病历书写质量。 3、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尽职尽责地做好本职工作。 4、各科室对就诊、会诊、检查、治疗的病人,要按轻重缓急区别对待,不得推诿病人而延误治疗。 5、施行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麻醉等操作之前,必须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履行告知义务;并依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十条规定取得当事人签字同意。 6、严格执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医务人员不得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严格防止任何人抢夺或盗窃病历资料。 7、加强进修、实习医生及试用期医务人员的管理。

五、依法处理医疗争议,并依法处理医疗事故当事诊室及人员。 廊坊市济民口腔防治所 门诊工作制度 一、工作人员仪表端庄、衣着整洁、准时上岗、不脱岗。 二、关心、体贴患者,态度和蔼,有礼貌,耐心地解答问题,尽量简化手续,有计划的安排患者就诊。 三、各诊室环境整洁、舒适、安全、有序,有良好的就诊环境。 四、协助医师做好开诊前的准备工作。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医院内交叉感染。 五、加强候诊时口腔健康知识宣传教育。 六、各诊室根据专业特点,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各种治疗常规操作规程以及岗位责任制,并认真做好登记、统计等工作。 七、下班前必须管理好各诊室电源、设备、门窗等,确保安全。 廊坊市济民口腔防治所 摄影机房岗位守则 一、机房人员必须监守岗位并负有对机器使用、保管、清洁维护之责任。凡参与使用的其他人员同样负有责任。 二、机房内保持清洁整齐、严禁会客。非本科人员不得擅自动用机器。进修实习人员经考核证明其已了解机器操作规程后方可参与操作。严格遵守投照技术操作规程,使用中要密切注意仪表指示和机械功能状态,遇有异常时立即停机并报告机修人员。使用者应参与检修,只有在机修人员认可已恢复正常时才能投入使用。 三、对病员接诊应热情、耐心、及时、尽量缩短候诊时间,摆位准确、标准。注意对病人的必要防护,对危重病人或行动不便者,应及时检查并观片后才可嘱患者离开,以避免因重拍而致病人往返不便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问题解答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问题解答 1、问:在医疗纠纷调解中,发现医患双方当事人与调解委员会调解员或参与本案的医学专家委员会专家相识,怎么办? 答:根据《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及相关规定,必须采取回避制度,如未能回避,鉴定、咨询、调解无效。 2、问:经医调委调解后不成功,当事人怎么办? 答:可以通过诉讼法律程序解决。 3、问:医调委成立以前的医疗纠纷是否也可以到医调委解决? 答:不可以。在《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实施以前发生的医疗纠纷,还按照原办法执行。 4、问:如《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实施后,仍有医院自行解决索赔额超过1万元的医疗纠纷怎么办?

答: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一经查实,将对违反规定的医院给予降低等级、处罚法人等严肃处理。同时对举报人给予保密和奖励。 5、问:医疗纠纷发生后,索赔额超过1万元的,可不可以直接找医院索赔? 答:不可以,医院无权自行解决超过1万元的赔款。 6、问:如果患方索赔金额超过1万元,但不同意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怎么办? 答: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走法律程序或医疗鉴定程序。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调解委员会不再受理其调解申请。在医学会进行医疗鉴定后,则可以再到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7、问:发生医疗纠纷后,患方可不可以聘请律师参加医疗纠纷调解? 答:可以。医患双方当事人均可以聘请律师参加调解。

8、问:到该委员会调解纠纷是否需要付费? 答:调解费用由政府补贴,不收被调解人任何费用。 9、问:到该委员会调解需要哪些程序? 答:医患双方均可向委员会提起调解申请,接到申请后,调解机构3日内予以受理。调解结束以调解书的方式通知医患双方。 10、问: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什么? 答:主要职能是调解医疗纠纷,防止医疗纠纷激化;通过调解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解决纠纷;向医疗机构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见、建议;经调解解决的纠纷,按照医患双方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向患者及其家属或者医疗机构提供医疗纠纷调解咨询和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医疗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精编版】医疗纠纷处理制度与操作流程1

【精编版】医疗纠纷处理制度与操作流程1 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制度...................................................................... (1) 医疗纠纷的处理制度与流程...................................................................... (6) 医疗风险防范、控制制度及工作流程...................................................................... . (9) 医疗纠纷详细处理流程大全...................................................................... .. (20) 医疗纠纷处理制度与操作流 程 ..................................................................... . (24)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流程...................................................................... (26) 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章【处理程序】 第四章【纠纷评估】 第五章【性质认定】 第六章【经济罚则】 第七章【行政罚则】 第八章【风险基金】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宗旨】为了加强医疗安全,避免医疗纠纷处理随意性,使医疗纠纷处理制度化、 程序化和规范化。为了处理医疗纠纷(事故)责任明晰,奖罚有据到位,以警示全院工作人 员依法执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目标】全院各医疗科室、各职能科室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加强医疗安全意识, 坚持依法执业,严格执行医疗操作规范和医院各项医疗制度。 第三条【预案】医疗纠纷(事故)高危科室,要针对本科医疗纠纷发生实际情况,制定 相应切实可行的本科室医疗纠纷防范预案,并报医防科备案。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领导负责制】医疗安全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医院各主管领导、各临床科室主 任、各职能科室科长在各自分管职能范围内,对其决策失误、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承担

人民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制度

人民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制度(?一)总则 1、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增强医务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事故的发生,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临床、医技及护理人员等。 3、各科应进一步建全各项医疗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重视医疗安全工作,制定医疗事故防范及处理预案,积极防范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发生。? (二)医疗纠纷的受理 1、医疗纠纷发生后,首先当事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应积极做好患者及家属的解释工作,并妥善保存病历,收集和保存有关实物及证据等,尽量把矛盾纠纷化解在科室层面,并及时上报医务部。 2、医务部接到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立即封存有关的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核实和调解,及时组织科内讨论,得出初步结论,并将情况如实向院长报告,向家属通报、解释,并组织力量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 3、较为复杂或严重的医疗纠纷由院长根据医务部的报告,组织院内医疗事故协调委员会进行讨论和鉴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医疗纠纷发生后经医患双方协商,同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由医务部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准备相关资料,报院长同意后,按程序进行。? (三)医疗纠纷的鉴定 医院医疗事故技术协调小组承担我院医疗纠纷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医务部,承担日常工作,其程序如下: 1、各科室对发生的医疗纠纷必须组织科内讨论和评析,并把结果及时上报医务部。 2、纠纷主要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要写出书面报告材料,包括事故发生经过、自己应负的责任及吸取的经验教训。 3、医务部负责收集患方投诉材料。 4、整理有关资料,组织并通知医患双方及有关医疗、医技、护理、管理方面鉴定专家进行医院内的医疗纠纷协调;纠纷复杂者可临时聘请市或学会鉴定专家参与协调。 5、纠纷发生科室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有责任及义务配合进行有关医疗事故调查及医疗事故协调工作。 6、组织院内医疗纠纷鉴定的目的: ⑴医疗事故技术协调小组应对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存在的缺陷、应吸取的教训提出意见。 ⑵医院有无过错及医院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及责任大小。 ⑶纠纷性质的判定,初步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或医疗过失。 ⑷医疗事故技术协调小组应按情节及后果,认定当事人应承担责任的大小,主要责任人及次要责任人。

关于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的实施意见

关于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的实施意见 综治办、司法局、卫生局、财政局、公安局、民政局、文广新局、各乡镇政府、各医疗机构、: 为了有效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和河北省综治办、司法厅、卫生厅《关于加快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建设的通知》精神,现就我市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原则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通过“消除误解、加深理解、达到谅解、妥善调解”的方式,有效化解医疗纠纷。 (一)依法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规定的,依据医学知识和道德规范进行调解。 (二)平等自愿原则。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保留诉讼权原则。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监督原则。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接受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及社会有关部门的监督。 (五)属地管理原则。医患双方申请调解医疗纠纷,应当向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对于医患双方共同申请异地

(非医疗机构所在地)调解的纠纷,被申请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同意受理的也可异地调解。 二、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 (一)调解委员会设置: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医疗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属于医院和患者以外的第三方,具有较强的中立性。设立泊头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逐步建立起专兼职相结合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组建法学专家库和医学专家库,提供专业咨询指导,帮助医疗调解委员会依法、规范调解。 加强调委会与医疗机构的联系,将调解工作延伸到医疗机构,渗透到医疗服务有关环节之中。市直医院要设立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室,并配备工作人员,负责调解由医院与患方协商解决范畴的医患纠纷;其他医疗卫生单位建立医疗纠纷调解工作联络员。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患方接待场所,接受患方咨询和投诉。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将设立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室或确定医疗纠纷调解工作联络员情况报市卫生局、司法局备案。 (二)调解委员会的职责 1.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市关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决策、部署; 2.向患者及其家属、医疗机构提供医疗纠纷咨询; 3.负责调处辖区内医疗机构中发生的各类医疗纠纷; 4.协助处理医疗纠纷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 5.向医疗机构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见、建议;

医院医疗纠纷管理制度

医院医疗纠纷管理制度 医院医疗纠纷领导小组及工作职责 为加强仁爱医院医疗投诉管理工作,规投诉处理程序,改善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和医患双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医院的具体工作需要,医院成立医疗纠纷领导小组,人员安排如下: 一、医院医疗纠纷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工作职责: 1.组织、协调、指导本医疗机构的投诉处理工作; 2.统一受理投诉,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患者; 3.建立和完善投诉的接待和处置程序; 4.参与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 5.开展医患沟通及投诉处理培训,开展医疗风险防教育; 6.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者建议,并加强 督促落实。 医疗纠纷预防监管制度

1.医院要加强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监管,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格遵守医 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常规,恪守职业道德。 2.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常规的培训,并加强职 业道德教育。 3.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 加强对诊断、治疗、护理、药事、检查等工作的规化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 4.加强医疗风险管理,完善医疗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控措施,定期检查措施落实情况, 及时消除隐患。 5.医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要按照省卫健委制定的管理规定进行,开展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 的医疗技术服务,保障临床应用安全,降低医疗风险; 6.采用医疗新技术的,应当开展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确保安全有效、符合伦理。 医疗风险防监管制度 1.医院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的进 货查验、保管等制度。 2.禁止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等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 3.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 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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