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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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E-mail:

受托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职务: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E-mail:

甲方因业务需要,聘请乙方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双方共同协商,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

电话:86-10-63283969 E-mail:

二、乙方的服务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包括:

1、就甲方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出具律师意见书;

2、协助草拟、修改、审查甲方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合同、协议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3、应甲方要求,参与经济项目的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4、应甲方要求,提供与甲方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法律信息;

5、代理甲方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和仲裁,行政复议;

6、就甲方要求,为甲方内部职工开办法律讲座;

7、办理甲方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三、乙方的工作(服务)方式:(以下三种方式供选择)

1、采取不定期服务的形式,即乙方根据甲方的需要,随时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

2、采取定期服务的形式,具体时间及地点另行商定;

3、采取不定期和定期相结合的方式。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查阅甲方的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2、应甲方要求参加甲方召开的有关会议;

3、乙方或顾问律师在接到甲方通过但不限于以电话、传真、信函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出的要求提供法律服务的指令后的合理时间内,与甲方取得联系,并就要求办理的法律事务作出安排。

4、顾问律师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地完成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5、顾问律师应根据甲方的授权办理受托法律事务,不得超越代理权限;

6、乙方指派的顾问律师因故不能履行顾问职责时,乙方另行指派律师接替应取得甲方的认可;

7、乙方律师在受聘期间获知甲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有法律规定或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8、乙方律师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9、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如双方均是乙方已经受聘的法律顾问单位时,乙方不得代理任何一方参加诉讼或仲裁;

10、乙方应对甲方的法律事务建立档案,保持完整的工作记录。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和资料;

2、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师办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所禁止的或者有悖社会公德的事务;

3、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4、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5、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常年法律顾问;

6、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和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六、法律顾问费:

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物价局等方面的规定,并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甲方每年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为人民币元整。自本合同生效后日内一次付清。(请汇入)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民事案件诉讼、仲裁或涉及有财产标的的非诉

讼法律事务,按收费标准优惠收取代理费用。

七、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出北京市区范围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等费用;

3、征得甲方同意支出的其他费用。

乙方律师应本着节俭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八、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自年月日起生效。

九、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有效期限为一年。

甲方:乙方:律师事务所

签订日期:二0一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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