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2013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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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2年度天津市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2年度天津市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2年度天津市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03.06
•【字号】津科基[2013]030号
•【施行日期】2013.03.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
正文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2年度天津市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的通知
(津科基[2013]03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促进我市实验室整体水平的提高,市科委、市教委于2012年组织专家对天津市重点实验室进行了评估。

经综合评议,确定天津市中空纤维膜材料与膜过程重点实验室等5个重点实验室评估优秀,对评估优秀的重点实验室予以表扬和鼓励,并给予项目支持;天津市港口与海洋工程重点实验室等42个重点实验室评估合格;2个限期整改重点实验室另行通知,限期整改的重点实验室一年整改期后复评。

具体评估结果见附件。

按照《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市科委、市教委将对通过评估的重点实验室重新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

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要继续重视和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工作,积极落实有关政策,切实加大对实验室的投入,包括提供一定的运行经费,使实验室真正成为我市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
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附件:2012年度天津市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2013年3月6日附件:
2012年度天津市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
评估合格的重点实验室名单。

2013年度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项目和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申报指南

2013年度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项目和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申报指南

2013年度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项目和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申报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12.18•【字号】•【施行日期】2012.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2013年度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项目和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申报指南按照《天津市“十二五”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发展纲要》重点工作规划的要求,以提高公民科学素质为核心,推动和支持我市各单位组织开展2013年度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项目和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征集。

一、申报类别(一)科学技术普及项目重点支持科普资源开发与研究、科普教育基地能力提升、青少年创新能力提升区域综合示范等方向的项目。

(二)科学技术普及活动重点支持面向青少年、农民、职工、干部以及社区居民等科普重点人群,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有创意、有特色、符合时代需求的大型专题科普品牌活动。

二、科学普及项目支持的重点方向(一)科普资源开发与研究1.申报条件具有良好的科普创作与研究基础;有一支高水平的科普研发创作人员队伍;拥有作品出版、播出、发放的有效途径。

2.重点支持内容围绕科技创新成就、创新人物、创新历程、工业科技遗产等创新文化主题,及人口健康、生态环境、公共安全、防灾减灾、气候变化等民生科技主题,支持科学性、趣味性和创新性强的科普图书、科普影视及动漫作品、科普软件、科普活动资源包、流动科技馆、科普专题展览等科普作品创作与公共资源研究的开发及推广。

具体申报要求如下:(1)科普图书:取得国际标准书号;图书质量符合国家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组织图书发放科普活动。

(2)科普影视及动漫作品:制作水平达到播放级别;通过电视、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介正式播出。

(3)科普软件:开发基于互联网的科学实验、科学游戏等的应用软件系统,人机交互友好、用户规模大、运行速度稳定、后期维护升级方便。

(4)科普活动资源包:开发包括实验器材、活动指导手册及实验箱等配套用品在内的科普主题活动资源包,能实现5项以上的实验。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津科计〔2017〕27号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津科计〔2017〕27号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津科计〔2017〕27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天津市科技计划管理,市科委对《天津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津科综〔2006〕298号)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3月13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立以目标和绩效为导向、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科技计划管理体制,形成职责规范、科学高效、公开透明的组织管理机制,规范科技计划管理,充分发挥科技计划在提升我市综合竞争力中的支撑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精神,依据《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科技计划是天津市政府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重要方式,由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根据市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战略部署,由市财政资金给予支持,通过项目或投融资等形式资助各类主体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创新相关活动。

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指在天津市科技计划中安排,由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以及旨在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发展的相关事项。

财政支持方式主要包括:前补助、后补助、补贴、奖励等。

投融资是指政府引导出资,通过市场化运作,聚集社会资本为科技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拟定的天津市“十一五”科学普及工作发展纲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拟定的天津市“十一五”科学普及工作发展纲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拟定的天津市“十一五”科学普及工作发展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05•【字号】津政发[2006]63号•【施行日期】2006.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拟定的天津市“十一五”科学普及工作发展纲要的通知(津政发[2006]6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科委拟定的《天津市“十一五”科学普及工作发展纲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00六年七月五日天津市“十一五”科学普及工作发展纲要“十一五”期间,是我市加快实施“三步走”战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加快建设滨海新区的关键时期,加快提高全民科学素质具有重要历史意义和战略意义。

全市科普工作要认真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科普能力建设为重点,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的普及和传播,让科技进入千家万户,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以下简称《科普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的通知》(国发〔2006)7号)编制本纲要。

一、“十五”期间我市科普工作总体情况“十五”期间,我市科普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积极贯彻落实《科普法》,按照《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的要求,认真开展科普工作,切实加强政府对科普工作的领导,通过制定科普规划和年度计划、设立科普专项经费、发布年度科普工作项目指南、建立科普工作项目管理制度、实施科普示范工程、建立科普工作表彰制度、开展科普统计和公民科学素质调查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举措,使我市科普工作取得了丰硕成果,公民科学素质在全国居于较高水平。

(一)科普工作管理体制得到进一步完善,初步形成政府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局面。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天津市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天津市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天津市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6.26•【字号】津科院所〔2019〕102号•【施行日期】2019.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天津市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科院所〔2019〕102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天津市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我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天津市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津科财〔2013〕274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财政局2019年6月26日天津市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天津市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深入贯彻落实天津市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释放科技人员活力的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2017〕44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津财教〔2017〕72号)和《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津科规〔2017〕10号)等规定,结合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快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由市财政设立,主要用于扶持市科技局所属事业单位和转制科研院所(以下统称科研机构),增强其自主创新和自我发展能力。

第三条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绩效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18.03.05•【字号】津财规〔2018〕4号•【施行日期】2018.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级各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各区科委、各区科协:为规范和加强我市科普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与引导作用,促进我市科普事业发展,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以及国家和我市有关法律规定,市财政局、市科委、市科协对《天津市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2018年3月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使用原则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四章使用范围第五章开支范围和支持方式第六章资金申报及分配第七章专项资金管理第八章验收第九章监督检查第十章附则天津市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天津市科普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科普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科普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以及《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科普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天津市科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用于全市开展科普工作的专项经费。

第二章使用原则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原则:(一)科学配置原则。

专项资金在安排上,要根据我市科普工作年度目标和任务,统筹考虑,科学配置,合理安排,防止专项资金分散使用和重复安排。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2020年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项目立项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2020年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项
目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公布日期】2020.08.07
•【字号】津科引智〔2020〕83号
•【施行日期】2020.08.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技计划
正文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2020年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项目立项
的通知
津科引智〔2020〕8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科技局关于征集2020年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项目的通知》要求,市科技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组织科普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经单位申报、专家评审、局长办公会审议、网上公示等程序,确定对“天津市‘十四五’时期科学技术普及和发展规划研究”等31个科学技术普及项目予以立项。

请各项目承担单位严格按照合同规定,认真组织好项目的实施工作,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并取得实效。

附件:2020年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项目立项汇总表
2020年8月7日
附件
2020年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项目立项汇总表。

关于《〈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关于《〈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分类】审议结果的报告正文关于《〈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13年9月24日在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矫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9月24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根据《〈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形成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代表发表了意见。

2013年9月24日中午,法制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对决定草案再次进行了专题审议,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有关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列席了会议。

会议认真研究了常委会审议意见,对决定草案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调整,形成了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

现就修改的情况汇报如下:一、有的同志提出,条例关于对科普重点人群中的工人、农民进行科学技术普及的内容,应当更加体现提高其科学文化素质和应用科技知识的能力。

法制委员会经与有关方面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将第十条改为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向工人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其生产技能和技术创新能力”;第三项修改为:“向农民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增强其采用先进适用技术的能力”。

二、有的同志提出,申请专利是在学生中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的重要形式,而且有利于通过专利手段保护学生的科技发明成果。

建议在条例中增加这方面内容。

法制委员会经与有关方面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将条例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第四项修改为:“在学校中开展科技发明、制作,撰写科技论文,申请专利和组织科学考察等课外活动”。

法制委员会认为,经过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两次审议后修改形成的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广泛吸收了各方面意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本市实际情况,是成熟、可行的。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2013年天津市第五批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公告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2013年天津市第五批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9.02•【字号】•【施行日期】2013.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2013年天津市第五批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公告经过专家评估或评审等立项程序,市科委主任办公会审核,确定了2013年天津市第五批科技计划项目共计93项,现予以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立项项目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实质性异议的,应当在公布之日起10日内向市科委以书面形式提出。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表明真实身份,提供书面的异议理由,并附必要的证明材料。

单位提出的,应当在书面材料上标明联系人、联系电话并加盖公章;个人提出的,应当在书面材料上签署(不能打印)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电话,我委将按规定对异议人身份予以严格保密。

为保证异议处理客观、公平、公正,保护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的合法权益,凡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我委对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工作高度重视,其立项程序按照严格的规定在纪检部门的监督下依靠专家进行。

我委真诚地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并坚决反对任何借此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任何不正当行为,请立即向我委举报。

特此公告!通讯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成都道116号市科委发展计划处邮编:300051联系人:高宁(女)联系电话:58832816附件:2013年天津市第五批科技计划项目二○一三年九月二日附件:2013年天津市第五批科技计划项目。

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2013年修正本)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的决定(附2013年修正本):(2013年9月24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24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文名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的决定(附2013年修正本)种类地方性法规施行2013年9月24日目录1 时间2 内容3 审议结果的报告4 修改情况的汇报5 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时间编辑2013年9月24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公布内容编辑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二、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是指用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推动科学技术应用的活动。

”三、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科普工作应当有利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

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可以按照市场机制运行。

”五、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二)向工人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其生产技能和技术创新能力”;第三项修改为:“(三)向农民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增强其采用先进适用技术的能力”。

六、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第四项修改为:“(四)在学校中开展科技发明、制作,撰写科技论文,申请专利和组织科学考察等课外活动”;第九项修改为:“(九)参观科学技术场馆,阅读科普图书、报刊,使用科普信息网络,观看科普电影、录像,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科普专题节目”;第十项修改为:“(十)开展科学技术周和社会科学普及周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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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2013修正)
【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
【发文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3.09.24
【实施日期】2013.09.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2013年修正本)
(1997年6月18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9月24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24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科学技术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
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是指用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推动科学技术应用的活动。

第三条科普工作是国家基础建设、基础教育和科学技术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

第四条科普工作应当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具有针对性、趣味性和通俗性,符合实际,注重实效。

第五条科普工作应当有利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

科普工作应当反对迷信、愚昧和反科学、伪科学行为;不得以科普为名宣传不健康、不文明的生活方式和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

第六条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科学态度,不得将尚无科学定论、违背科学原则和科学精神的主张或者意见,作为科普知识传播和推广。

第七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将科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学技术发展的规划,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考核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的科普工作。

第八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

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可以按照市场机制运行。

第九条市和区、县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是科普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科普工作。

第十条全社会应当尊重科普工作者的劳动成果,支持他们的工作,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重点、形式和内容
第十一条科普工作应当提高全体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其重点是:
(一)增强青少年对科学技术的兴趣和爱好,培养他们的观察能力、思维能力、实践能力和创造能力,使其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人生观;
(二)向工人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其生产技能和技术创新能力;
(三)向农民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增强其采用先进适用技术的能力;
(四)提高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员的科学决策能力和科学管理能力。

第十二条科普工作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举行科普讲座、专题报告、研讨会和科普作品展示会;
(二)举办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发布和示范活动;
(三)在中学、小学中开设科技活动课;
(四)在学校中开展科技发明、制作,撰写科技论文,申请专利和组织科学考察等课外活动;
(五)组织科学技术下厂下乡,开展科学技术兴工兴农活动;
(六)组织科学技术培训和岗位技术培训,举办技术、技能竞赛;
(七)编写、制作、出版科普读物和科普影视作品;
(八)设立科普画廊(橱窗),展示科普图片、模型或者实物;
(九)参观科学技术场馆,阅读科普图书、报刊,使用科普信息网络,观看科普电影、录像,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科普专题节目;
(十)开展科学技术周和社会科学普及周等活动;
(十一)其他形式。

第十三条科普工作的内容:
(一)介绍当代科学技术发展动向、前景、问题和对策等方面的知识,以及当代科学技术的新思想、新理论、新方法、新成果;
(二)推广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
(三)普及有关计划生育、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抵御自然灾害等方面的科学知识;
(四)普及有关卫生、保健、婚姻、殡葬、商品使用等日常生活中的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五)宣传科学方法,介绍运用唯物辩证法和现代科技手段解决实际问题的知识;
(六)普及科学思想,介绍科学对人类社会发展的引导和促进作用,树立正确的科学价值观和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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