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股权激励费用税前扣除标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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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16.09.28【实施日期】2016.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一)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按照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上月起前6个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平均人数确定。

(二)递延纳税期间,非上市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同时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4至6项条件的,应于情况发生变化之次月15日内,按《通知》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员工以在一个公历月份中取得的股票(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为一次。

员工取得符合条件、实行递延纳税政策的股权激励,与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股权激励分别计算。

员工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多次取得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股票(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第七条规定执行。

(四)《通知》所称公平市场价格按以下方法确定:1.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平市场价格,按照取得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确定。

取得股票当日为非交易日的,按照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确定。

2.非上市公司股票(权)的公平市场价格,依次按照净资产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净资产法按照取得股票(权)的上年末净资产确定。

(五)企业备案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1.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非上市公司应于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附件1)、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激励对象任职或从事技术工作情况说明等。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会计问题探讨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会计问题探讨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会计问题探讨股权激励是企业用股份向员工提供激励计划的一种方式,它是一种重要的激励手段,旨在使员工与公司的长远利益保持一致,从而增强他们的企业拥护感和忠诚度。

随着股权激励的逐渐普及和发展,其所涉及到的会计问题也日益突出,使得股权激励会计成为了一个颇具争议的话题。

一、股权激励的基本概念及类型股权激励的概念是指企业用股份或其他权益代替部分现金或其他物品,向其员工、管理层或董事会成员提供激励的一种手段。

其主要目的是提高员工士气,增强员工的企业归属感和忠诚度,激励员工更好地为公司创造财富,提高整个团队的竞争力。

股权激励按照操作方式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员工购买其股票的选择权,其价格通常低于市场价格。

二、限制性股票计划:企业授予员工一定数量的股票,但员工只有在满足一定条件后才能获得。

三、股票奖励计划:企业授予员工一定数量的股票或股票期权,以奖励员工的工作成绩。

二、股权激励涉及的会计问题股权激励涉及到的会计问题多种多样,其中最重要的两个问题是:一、股权激励成本的确认问题: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要根据相关法规和会计准则将股权激励成本确认为当期的费用或在多个会计期间内按一定的方法计入成本。

在确定具体计入成本的方法时,需综合考虑相关法规、规定和内部规定等,为提高企业的财务透明度,股权激励成本一般计入公司当期税前利润,从而反映企业真实的盈利状况。

二、股权激励合同的衡量问题:股权激励是一种长期计划,需同时考虑对公司的财务影响和员工的激励效果。

在首次确认时,企业需要对合同的衡量作出正确的决策,而衡量要考虑的因素较为复杂,例如股票的市场价格、员工的激励意愿、合同期限、特定业务风险等因素,若不恰当地进行估值可能导致对股权激励费用的准确性产生较大影响。

三、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在计入股权激励成本时,通常采用以下两种方法:一、减少当期净利润方法:从当期净利润中【将】披露的方式来计入,具体减少金额要通过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其优点是可为投资者及信息使用者提供更为全面的财务信息,为客观评估企业绩效带来支持。

2024年股权激励如何纳税(二篇)

2024年股权激励如何纳税(二篇)

股权激励如何纳税(二)在上一篇文章中,我们讨论了股权激励计划的基本概念和纳税问题的一些基本知识。

在本篇文章中,我们将继续探讨股权激励如何纳税的相关问题。

一、股权激励的纳税方式股权激励计划的纳税方式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按照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的个人所得税方式纳税,另一种是按照公司所得税税法规定的公司所得税方式纳税。

个人所得税方式的纳税适用于员工个人获得股权收益的情况。

当员工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取得股权收益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按照现金收入的方式计算个人所得税,即根据股权收益的公允价值减去购买股权时的价格,再乘以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公司所得税方式的纳税适用于公司因发行股权激励计划而导致的成本增加的情况。

当公司发行股权激励计划时,根据公司所得税法规定,公司应将发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成本计入税前成本,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降低公司所得税负担。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个税纳税计算方法言,股权激励计划的设计包括股权授予和股权行权两个环节。

在股权授予环节,员工获得股权,但还不可行权,这部分收益一般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股权行权环节,员工以约定的价格购买股权并行权,此时员工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分为两种:一种是购买股权后立即行权的情况,一种是购买股权后暂不行权的情况。

对于购买股权后立即行权的情况,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为:股权行权收益 = 每股行权价格×行权数量,个人所得税 = 股权行权收益×个人所得税税率。

对于购买股权后暂不行权的情况,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为:个人所值 = (每股现金价格 - 每股行权价格) ×行权数量,个人所得税 = 个人所值×个人所得税税率。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个人所得税税率与个人所得额相关,且存在税率递进性,因此在个人所得较高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的负担也较重。

三、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所得税纳税计算方法言,公司在发行股权激励计划后,可以将发行成本计入税前成本,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国税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国税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为推进我国资本市场改革,促进企业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一些在我国境内上市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上市公司),为其职工建立了股权激励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一、本公告所称股权激励,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以下简称激励对象)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股权激励实行方式包括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限制性股票,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上市公司获得的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

股票期权,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二、上市公司依照《管理办法》要求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并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

上述企业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

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盘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项目及注意事项

【盘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项目及注意事项

【盘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项目及注意事项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法定扣除,一项支出能否税前扣除,首先要看其是否属于税法允许扣除的支出,只有充分了解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扣除标准,才能做到合理合法节税。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标准如下:10项扣除标准一、业务招待费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法人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3、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工会经费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按照上月份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交当月份的工会经费。

工会在收到工会经费后,应向交款单位行政开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税务部门据此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职工福利费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2、超过14%的部分,应当作为企业所得税调增项目计入“递延税款—-递延所得税负债”贷方,在次年汇算清缴时作为扣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在报表上则反映为“递延税款贷项"。

四、职工教育经费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五、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公司股权激励的税务申报要求

公司股权激励的税务申报要求

公司股权激励的税务申报要求股权激励计划是现代企业提高激励效果的一种重要手段,它通过给予员工公司股权,将员工的福利与企业的经营业绩相挂钩,激励员工积极工作,增加企业的竞争力。

然而,对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而言,处理税务申报问题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对公司股权激励的税务申报要求进行详细阐述。

一、个人所得税的申报要求根据国家相关税法规定,员工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获取到的公司股权收益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进行申报和纳税。

具体而言,个人所得税的申报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收入的确认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员工获得的股权收入通常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股票发行获得的现金收入,另一种是免费获得或者以优惠价格购得股票后,当其转让或者取得股票收益的情况。

无论是哪种情况,都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认真确认收入。

2.纳税义务的履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员工获得的股权激励收入需要按照税率表进行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员工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将相关资料及税款提交给相关税务机关。

3.报表的填报与提交员工需要根据税务部门要求填写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其提交给税务机关。

申报表需要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如收入来源、金额、税款等。

二、企业所得税的申报要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涉及到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会计核算的处理企业在进行股权激励时,需要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对股权激励费用进行合理的核算处理。

同时还需要将股权激励费用纳入利润表,确认为经营费用。

2.税前扣除的申报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相关税法规定,将股权激励费用作为税前扣除项目。

企业应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相关扣除项目通盘考虑。

3.纳税义务的履行企业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根据税务部门相关规定,按时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同时,应及时提交相关纳税申报表及财务报表。

三、其他税务申报要求除了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外,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还需要进行其他税务申报,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印花税的申报当员工行使股权激励权益时,若涉及到股权转让,可能需要缴纳一定的印花税。

会计经验:企业股权激励费用税前扣除标准说明

企业股权激励费用税前扣除标准说明上市公司根据实际行权时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一)税前扣除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实质上是通过减少企业的资本公积,换取公司激励对象的服务。

因此,根据《税法》第八条规定,此费用应属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支出,应当准予在税前扣除。

(二)扣除时点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是设定一定条件的,在实施过程中,有可能满足不了;况且股市发生变化,也可能影响行权,这种不确定性的成本费用,《税法》不允许当时给予扣除。

因此,根据《税法》规定,应在激励对象行权时,相关费用具有确定性时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规定,对个人取得股权激励计划标的物,也是在个人实际行权时,确认为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因此,企业确认支出与个人确认收入,相互匹配。

(三)扣除数额在确认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作为工资薪金扣除时,激励对象获取的是其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因此应以该差额和行权数量确定工资薪金支出数额。

这种计算方式也与国税函〔2009〕461号文有关个人所得税规定一致。

(四)执行范围考虑到一些在我国境外上市的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也依照上市公司的做法,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为体现税收政策的公平性,这些公司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如果是参照上市公司规定建立的,也可以适用18号公告规定。

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对政策性搬迁的具体范围、补偿收入的核算、搬迁支出范围的确定、重置资产的税务处理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一)明确了政策性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核算方法40号公告列举了搬迁各类收入和支出的具体内容,同时规定,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资产的支出不得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人中扣除。

公司股权激励的税务优惠政策

公司股权激励的税务优惠政策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的壮大,越来越多的公司开始采取股权激励措施来吸引、留住和激励优秀的员工。

股权激励作为一种有效的激励手段,不仅可以提升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归属感,也可以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和稳定性。

与此同时,股权激励也存在着一些税务问题,因此国家出台了相关政策来给予税务优惠。

一、股权激励的税务处理原则在股权激励的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的税务处理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根据相关政策,对于股权激励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原则如下:1. 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是每年收入超过万元的个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股权激励中,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仍然适用于个人从股权激励中获取的收益,在相应税法的规定范围内进行计算纳税。

2. 免税额和适用税率对于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收益,个人可以享受免税额和适用税率的优惠。

具体的免税额和适用税率根据个人年收入的不同进行调整,这可以有效减轻个人股权激励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负担。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于股权激励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原则如下:1. 成本扣除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时,可以将相关成本列为税前扣除项目。

这些成本可以包括行权费用、股权奖励费用等。

通过将这些成本进行税前扣除,企业可以有效降低股权激励所获得的收入的企业所得税负担。

2. 分红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对于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收益所涉及的分红所得,企业可以根据相关政策享受税收优惠。

具体的优惠政策根据地区和行业的不同可能存在差异,企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申请和享受。

二、股权激励的税务优惠政策为了进一步鼓励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国家也出台了一系列税务优惠政策,以减轻企业和个人的税收负担。

下面列举了一些常见的股权激励的税务优惠政策:1. 前期费用抵扣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时,可以将前期费用列为税前扣除项目。

这些费用可以包括权益激励计划设计、律师费用、咨询费用等。

通过将这些前期费用进行税前扣除,企业可以减少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的企业所得税负担。

股权激励相关税务及会计处理

2017年资产负债表日分摊的成本=155*100*18-96000-108000=75000
不得在计算缴纳年度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行权日
结转行权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同时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不再对已确认的相关成本或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借:银行存款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股本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锁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按照规定价格进行回购,并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企业所得税
授予时不纳税;行权时或解禁时,根据该股票的实际行权日的收盘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
不纳税
不满足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
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
转让环节
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个人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转让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票期权

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可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转让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税计算方法
项目

股权激励中股份支付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股权激励中股份支付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文/余永方摘要:在拟上市企业或上市公司中,采用股权激励方案,能更好地吸引人才、留住人才,但同时也会产生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本文首先指出企业股份支付的纳税问题,然后介绍了股权激励中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最后阐述了股份支付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问题,以供参考。

关键词:股权激励;股份支付;会计处理;税前扣除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的负债交易。

我国早在2005年就颁布《上司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随后陆续出台了多个规范文件,目前执行证监会令126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结合实践,针对股份支付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问题进行探讨。

一、企业股份支付的纳税问题在我国目前的所得税法中,并没有针对股份支付的所得税缴纳情况进行明确规定,如果税法和会计准则的规定不一致,此时应该以税法作为纳税依据;如果税法没有规定、但会计准则中有相应规范,则应该以后者为依据。

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中指出,股份支付属于职工的薪酬范围,对于企业而言,应该遵循受益者也是负担者的原则,将其纳入资产成本或费用中。

税法中规定税前扣除的薪酬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实际支付的,二是低于扣除限额。

企业对股份支付进行确认,期间需要经过一段时间,增加了当期的期间费用,但确认时不能进行税前抵扣。

对股份支付进行结算时,只要支付金额满足税法规定,就可以进行税前抵扣。

由此可见,税法和会计在规范上的不一致,导致股份支付的纳税问题产生差异,成为企业关注的一个重点。

二、股权激励中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一)现金结算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会计处理上要以企业承担的权益工具为依据,计算负债公允价值。

第一,对于可以立即行权的股权支付,在授予日以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计入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负债。

第二,对于等待期内的服务完成后,或者达到一定业绩条件后才能行权的股权支付,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都应该评估可行权情况,以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将当期服务计入成本或费用,以及相应的负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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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权激励费用税前扣除标准说明
上市公司根据实际行权时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税前扣除
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实质上是通过减少企业的资本公积,换取公司激励对象的服务。

因此,根据《税法》第八条规定,此费用应属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支出,应当准予在税前扣除。

扣除时点
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是设定一定条件的,在实施过程中,有可能满足不了;况且股市发生变化,也可能影响行权,这种不确定性的成本费用,《税法》不允许当时给予扣除。

因此,根据《税法》规定,应在激励对象行权时,相关费用具有确定性时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个人取得股权激励计划标的物,也是在个人实际行权时,确认为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因此,企业确认
支出与个人确认收入,相互匹配。

扣除数额
在确认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作为工资薪金扣除时,激励对象获取的是其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因此应以该差额和行权数量确定工资薪金支出数额。

这种计算方式也与国税函〔2016〕461号文有关个人所得税规定一致。

执行范围
考虑到一些在我国境外上市的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也依照上市公司的做法,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为体现税收政策的公平性,这些公司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如果是参照上市公司规定建立的,也可以适用18号公告规定。

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对政策性搬迁的具体范围、补偿收入的核算、搬迁支出范围的确定、重置资产的税务处理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明确了政策性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核算方法40号公告列举了搬迁各类收入和支出的具体内容,同时规定,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资产的支出不得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人中扣除。

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
取得搬迁补偿收入,是为了弥补搬迁补偿支出。

因此,40号公告规定,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不立即作为收入,而是允许在搬迁期间扣除搬迁支出后统一核算,这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第四条对搬迁补偿与搬迁支出统一核算规定相一致。

规定了政策性搬迁资产的税务处理40号公告将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定性为应税收入,仅规定扣除项目为搬迁支出,新购置资产的资本性支出不得直接扣除,而应按《税法》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明确了政策性搬迁应税所得的计算对政策性搬迁收入如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问题,40号公告明确,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搬迁所得,可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搬迁完成年度或搬迁开始满五年的年度,进行汇总清算。

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按以下两种方式处理:余额为正数的,为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余额为负数的,为搬迁损失,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扣除,或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三年均匀扣除。

会计制度没有规定企业的搬迁期限,即对搬迁收入可以无限期递延。

在税务处理上,企业正常的搬迁,一般两年期间就可完成;考虑到一些企业的特殊性,40号公告给予最长五年的期限。

一是可以满足企业的特殊要求;二是防止企业滥用税收政策递延正常收入。

关于企业搬迁期间从亏损结转年限中扣除问题,《税法》第十八条关于亏损结转年限的规定,应适用于企业连续经营的情况。

企业搬迁,如果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没有所得,也不存在弥补亏损问题。

因此,40号公告允许企业搬迁停止生产经营的,亏损结转期限可以停止计算,即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待继续生产经营后,亏损结转期限从搬迁完成年度再行延续。

但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则必须延续计算亏损结转年限。

由于40号公告不可能将企业政策性搬迁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规定完全,因此未规定的搬迁税务事项,按照《税法》及《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对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一步作出明确。

定期减免税优惠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微米的,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线宽小于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
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境内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低税率优惠 1.集成电路线宽小于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

如果企业正处于所得税减半征收期内,应按25%的法定税率而非15%的低税率减半征收。

2.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即征即退增值税款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在将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的同时,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其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其用于研究开发的费用,也不能加计扣除。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
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
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
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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