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英语(何家弘编-第四版)课文翻译(1-20课)
法律英语课文翻译

P21第一段的“procedure”:this is a proceeding upon writ of a death benefit award by the Industrial Accident Commission in favor of the widow and three minor children of Karl Lund, deceased. petitioner State Employees' Retirement System seeks an annulment of the award, on the grounds that respondent Commission had acted without and in excess of its power and that the evidence was insufficient to justify the fingdings of fact.这是一个死亡令状效益赔偿,有关工业事故委员会赞同对寡妇和已故的卡尔隆德的三个未成年的孩子进行赔偿。
申请人,国家雇员退休系统,旨在废除该赔偿为由,答辩委员会擅自行动,且超过其权力行使权力,其证明的事实证据不足。
P22 倒数第一段:on the contrary, we are required to indulge all reasonable inferences which may be drawn legitimately from the facts in order to support the findings of the Commission ,and in doing so all that is required is reasonable probability; not absolute certainty.反之,我们需要放纵所有合理的推断,可能是合法的事实来支持委员会的调查结果,如此一来,这样做所需的一切就是合理的可能性,而非绝对的确定性。
法律英语 1-12课翻译

法律英语第一课美国法律制度介绍第一部分特征与特点美国既是一个非常新的国家也是一个非常老的国家。
与许多别的国家相比它是一个新的国家。
同时,它还因新人口成分和新州的加入而持续更新,在此意义上,它也是新国家。
但是在其它的意义上它是老国家。
它是最老的“新”国家——第一个由旧大陆殖民地脱胎而出的国家。
它拥有最古老的成文宪法、最古老的持续的联邦体制以及最古老的民族自治实践。
美国的年轻(性)有一个很有意思的特点就是它的历史肇始于印刷机发明之后。
因此它的整个历史都得以记录下来:确实可以很有把握地说,任何其它国家都没有像美国这样全面的历史记录,因为像在意大利、法国或者英国过去的传说中湮没的那样的事件在美国都成了有文字记载的历史之一部分。
而且其记录不仅全面,还非常浩繁。
不仅包括这个国家自1776 年以来的殖民时期的记录,还有当前五十个州以及各州和联邦(nation)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网络的历史记录。
因此,据一个非常简单的例子,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有大约350 卷,而一些州的判例汇编也几乎有同样多的卷数:想研究美国法律史的读者要面对的是超过5000 巨卷的司法案例。
我们不能说一个文件或几个文件就能揭示出一国人民或其政府的特性。
但如果横跨一百多年的千百万个文件敲出始终如一的音调,我们就有理由说这就是其主调。
当千百万个文件都以同样的方式去解决同样的中心问题,我们就有理由从中得出可以被称为国民特定的确定结论。
第二部分普通法和衡平法同英国一样,美国法律制度从方法论上来说主要是一种判例法制度。
许多私法领域仍然主要是由判例法构成,广泛而不断增长的制定法一直受制于有约束力的(解释制定法的)判例法。
因此,判例法方法的知识以及使用判例法的技巧对于理解美国法律和法律方法是极其重要的。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普通法就是由英国皇家法院的巡回法官的判决所得出的普通的一般法——优于地方法。
采纳或执行某项诉讼请求是以存在法院令状这种特殊形式的诉为前提的,而这就使最初的普通法表现为由类似于古罗马法的“诉”所构成的体系。
高教指定教材《法律英语》译文

高教指定教材《法律英语》译文第一部分特征与特点美国既是一个非常新的国家也是一个非常老的国家。
与许多别的国家相比它是一个新的国家。
同时,它还因新人口成分与新州的加入而持续更新,在此意义上,它也是新国家。
但是在其它的意义上它是老国家。
它是最老的“新”国家——第一个由旧大陆殖民地脱胎而出的国家。
它拥有最古老的成文宪法、最古老的持续的联邦体制与最古老的民族自治实践。
美国的年轻(性)有一个很有意思的特点就是它的历史肇始于印刷机发明之后。
因此它的整个历史都得以记录下来:确实能够很有把握地说,任何其它国家都没有像美国这样全面的历史记录,由于像在意大利、法国或者者英国过去的传说中湮没的那样的事件在美国都成了有文字记载的历史之一部分。
而且其记录不仅全面,还非常浩繁。
不仅包含这个国家自1776年以来的殖民时期的记录,还有当前五十个州与各州与联邦(nation)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网络的历史记录。
因此,据一个非常简单的例子,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有大约350卷,而一些州的判例汇编也几乎有同样多的卷数:想研究美国法律史的读者要面对的是超过5000巨卷的司法案例。
我们不能说一个文件或者几个文件就能揭示出一国人民或者其政府的特性。
但假如横跨一百多年的千百万个文件敲出始终如一的音调,我们就有理由说这就是其主调。
当千百万个文件都以同样的方式去解决同样的中心问题,我们就有理由从中得出能够被称之国民特定的确定结论。
第二部分普通法与衡平法同英国一样,美国法律制度从方法论上来说要紧是一种判例法制度。
许多私法领域仍然要紧是由判例法构成,广泛而不断增长的制定法一直受制于有约束力的(解释制定法的)判例法。
因此,判例法方法的知识与使用判例法的技巧关于懂得美国法律与法律方法是极其重要的。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普通法就是由英国皇家法院的巡回法官的判决所得出的普通的通常法——优于地方法。
采纳或者执行某项诉讼请求是以存在法院令状这种特殊形式的诉为前提的,而这就使最初的普通法表现为由类似于古罗马法的“诉”所构成的体系。
何家弘 法律英语 翻译 合同与合同法

Part One Contract and Contract Law合同与合同法1.1.当我们使用“合同"一词的时候,通常是说它是一份存在于两方或三方之间的契约。
它不是一种简单的信任,而是通常理解为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在将来的时候都要去做的某种事情.2。
有时候,“合同”也用来指一套包括四部分内容的文件。
3。
对于律师而言,“合同”通常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即设置了一种法律义务,当某行为没有按照预先约定的那样去履行时,可以依照合同去依法强制履行。
【对于律师而言,“合同”通常是指当某方没有按照预先约定履行义务时,当事人可以依照这个文件依法强制对方去履行的法律协议书。
】这种翻译方式比较符合现代汉语的句式结构,但是在口译时比较费劲。
4。
因此,有时候,在一次交易中,区分三种不同的因素就变得非常必要,这些因素中的每个因素都可以叫做合同:(1)双方之间的事实合同(2)书面合同,它可能与事实合同不完全一致(3)基于前(1)(2)两项而对应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注:此段的“合同”是基于我国《合同法》的分类而翻译的,《合同法》规定了“事实合同”“书面合同”,而非“事实协议”“书面协议”。
5.在权利义务问题上,如果情况可以允许,我们可做到不用去努力阐明这种短少但包含法律意义的界定情况,那么它就强烈建议我们在早己设定好的合同和现行法律(定义)柜架下的去审视在(订立)创制合同中律师和法官的(角色)作用,他们会解决各方行为引发的争执以及对违约行为以恰当的形式进行补偿。
21。
在英美法律体系中,有相当大部分的法律都明确或者间接的规定了所有权这个敏感的问题。
2.从一台推土机、一枚钻戒到帝国大厦、小说《飘》,都可能是一个人或者一些人的财产。
这意味着国家将保护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的使用、享受甚至是毁灭的权利,同时排除他人对此行为的干涉。
3. 按照惯例,第一年的财产课程会侧重于英美法律对财产保护的详细规定,诸如土地和地上物等不动产的所有权的细化性规定.4.然后,你将会学习到基本是对版权、专利权,股权,可转让票据等无形财产的所有权的法律保护。
何家弘法律英语翻译

第一课美国法律制度介绍第一部分特征与特点美国既是一个非常新的国家也是一个非常老的国家。
与许多别的国家相比它是一个新的国家。
同时,它还因新人口成分和新州的加入而持续更新,在此意义上,它也是新国家。
但是在其它的意义上它是老国家。
它是最老的“新”国家——第一个由旧大陆殖民地脱胎而出的国家。
它拥有最古老的成文宪法、最古老的持续的联邦体制以及最古老的民族自治实践。
美国的年轻(性)有一个很有意思的特点就是它的历史肇始于印刷机发明之后。
因此它的整个历史都得以记录下来:确实可以很有把握地说,任何其它国家都没有像美国这样全面的历史记录,因为像在意大利、法国或者英国过去的传说中湮没的那样的事件在美国都成了有文字记载的历史之一部分。
而且其记录不仅全面,还非常浩繁。
不仅包括这个国家自1776 年以来的殖民时期的记录,还有当前五十个州以及各州和联邦(nation)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网络的历史记录。
因此,据一个非常简单的例子,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有大约350 卷,而一些州的判例汇编也几乎有同样多的卷数:想研究美国法律史的读者要面对的是超过5000 巨卷的司法案例。
我们不能说一个文件或几个文件就能揭示出一国人民或其政府的特性。
但如果横跨一百多年的千百万个文件敲出始终如一的音调,我们就有理由说这就是其主调。
当千百万个文件都以同样的方式去解决同样的中心问题,我们就有理由从中得出可以被称为国民特定的确定结论。
第二部分普通法和衡平法同英国一样,美国法律制度从方法论上来说主要是一种判例法制度。
许多私法领域仍然主要是由判例法构成,广泛而不断增长的制定法一直受制于有约束力的(解释制定法的)判例法。
因此,判例法方法的知识以及使用判例法的技巧对于理解美国法律和法律方法是极其重要的。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普通法就是由英国皇家法院的巡回法官的判决所得出的普通的一般法——优于地方法。
采纳或执行某项诉讼请求是以存在法院令状这种特殊形式的诉为前提的,而这就使最初的普通法表现为由类似于古罗马法的“诉”所构成的体系。
何家弘法律英语第一课

Common law legal system Civil law legal system
•Case law
•形成于英国,包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 爱尔兰,印度、巴基斯坦,马来西亚和新加坡, 香港
1. 2. Decentralization Case law
3.
Stare decisis
TEXT——PART ONE
• The United States is at once
a very new nation a very old nation
IT IS A NEW NATION
• Compared with many other countries
• The reader who wants to trace the history of law in America is confronted with over 5,000 stout volumes of legal cases.
• No one document, no handful of documents, can properly be said to reveal the chara cter of a people or of their government.
• 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 美国废奴运动领袖 菲力普斯
BACKGROUND
• Two periods of legal history:
1. On May 14, 1607, the Virginia Company explorers landed on Jamestown Island to establish the Virginia English colony
法律英语翻译1-8课翻译(打印版)

9. 颁布???为法律 be decreed 10. 巡回法官 itinerant judges
31. 普通法系 the Common Law Legal Family/ the English Law Legal Family/ the English-American Law Legal Family
32. 大陆法系 the Roman Law Legal Family/ the Civil Law Legal Family/ the Continental Law Legal Family
美国没有律师职业的划分,诉讼律师和非诉讼律师在美国没有像英国那样有本质的区别。没有独有的特殊的出庭诉讼和特殊的准备法律文书的职业细分。美国律师业务领域包括:代理诉讼、出庭辩护、起草文书,更广范围被称律师执业所独有的,不开放他人的领域。在代理诉讼领域,准则很清晰:每个人都可以“当事人本人”出庭,但少数法院除外,只有律师可以代理他人出庭诉讼,不过在行政管理代理前的正常司法诉讼程序中,全权委托的非律师人士可以代理他人,但在咨询服务与起草一些法律文书之的划分不明确。例如,就联邦所得税,律师执业和会计执业划分不清。然而,纽约最高法院规定,在国外而不是在纽约取得执业资格的律师,不得给在纽约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即使咨询仅限制为律师执业的国家法律。美国大多数法院都采取了这一严格的措施。然而外国律师可以被一个州的律师协会接纳为会员,其没有被接纳的情况下,作为外国法律顾问向美国律师提供咨询。
律师通常限制在一个地区执业,尽管律师可以代表当事人到其它州办理事务,只能在获准开业的州从业,在其它管辖区保留发地律师身份是一种惯例,如果一个人已经执行5年以上,那么当他移居到其另外一个州时,通常不用考试(参加该州的律师资格考试)就可以获准执业.
法律英语-何家弘编-第四版课文翻译(1-20课)

美国的年轻(性)有一个很有意思的特点就是它的历史肇始于印刷机发明之后。因此它的整个历史都得以记录下来:确实可以很有把握地说,任何其它国家都没有像美国这样全面的历史记录,因为像在意大利、法国或者英国过去的传说中湮没的那样的事件在美国都成了有文字记载的历史之一部分。而且其记录不仅全面,还非常浩繁。不仅包括这个国家自1776年以来的殖民时期的记录,还有当前五十个州以及各州和联邦(nation)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网络的历史记录。因此,据一个非常简单的例子,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有大约350卷,而一些州的判例汇编也几乎有同样多的卷数:想研究美国法律史的读者要面对的是超过5000巨卷的司法案例。
但是由于新的法律领域随着当代问题的出现而不断发展,一些法学院将课程予以扩展,包括环境法方面的课程和诊所式课程,住房和城市发展、女权、工作场所的健康、福利权以及消费者保护等。并且还越来越多地以交叉学科的背景讲授法律,向其他学科靠近,如历史、心理学、社会学、医学以及经济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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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课美国法律制度介绍第一部分特征与特点美国既是一个非常新的国家也是一个非常老的国家。
与许多别的国家相比它是一个新的国家。
同时,它还因新人口成分和新州的加入而持续更新,在此意义上,它也是新国家。
但是在其它的意义上它是老国家。
它是最老的“新”国家——第一个由旧大陆殖民地脱胎而出的国家。
它拥有最古老的成文宪法、最古老的持续的联邦体制以及最古老的民族自治实践。
美国的年轻(性)有一个很有意思的特点就是它的历史肇始于印刷机发明之后。
因此它的整个历史都得以记录下来:确实可以很有把握地说,任何其它国家都没有像美国这样全面的历史记录,因为像在意大利、法国或者英国过去的传说中湮没的那样的事件在美国都成了有文字记载的历史之一部分。
而且其记录不仅全面,还非常浩繁。
不仅包括这个国家自1776年以来的殖民时期的记录,还有当前五十个州以及各州和联邦(nation)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网络的历史记录。
因此,据一个非常简单的例子,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有大约350卷,而一些州的判例汇编也几乎有同样多的卷数:想研究美国法律史的读者要面对的是超过5000巨卷的司法案例。
我们不能说一个文件或几个文件就能揭示出一国人民或其政府的特性。
但如果横跨一百多年的千百万个文件敲出始终如一的音调,我们就有理由说这就是其主调。
当千百万个文件都以同样的方式去解决同样的中心问题,我们就有理由从中得出可以被称为国民特定的确定结论。
第二部分普通法和衡平法同英国一样,美国法律制度从方法论上来说主要是一种判例法制度。
许多私法领域仍然主要是由判例法构成,广泛而不断增长的制定法一直受制于有约束力的(解释制定法的)判例法。
因此,判例法方法的知识以及使用判例法的技巧对于理解美国法律和法律方法是极其重要的。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普通法就是由英国皇家法院的巡回法官的判决所得出的普通的一般法——优于地方法。
采纳或执行某项诉讼请求是以存在法院令状这种特殊形式的诉为前提的,而这就使最初的普通法表现为由类似于古罗马法的“诉”所构成的体系。
如果存在令状(于1227年),诉讼请求就可以被采纳或执行;没有法院令状(为前提)的诉讼请求就没有追索权,因而该诉讼请求也不存在。
“牛津条例”(1285年)禁止创设除了“个案令状”之外的新令状,这种“个案令状”使该制度变得较为灵活了,而且导致了后来合同和侵权法的发展。
对于诉的形式的严格限制及由此产生的对追索权的限制导致了衡平法和衡平判例法的发展。
“衡平”的一般意义就是寻求“公平”,即公平且善良地裁决,它最初是由国王,后来由作为“国王良知守护人”的大法官颁行,以便在艰难的案件中提供救济。
但是到了十四世纪,衡平法和衡平判例法发展成了一个独立的法律制度和与一般的普通法法院一争高下的司法系统(衡平法院)。
其规则和格言变得非常固定而且在某种程度上不像在其它法律制度中一样灵活。
衡平法的特点有:以特定履行(或实际履行)的方式提供救济(与普通法提供补偿性损害赔偿金的救济方式形成对照);强制令(为或者不为某项具体行为的临时或者最终法令);渗透了整个法律制度并且能在许多场合下揭示现代法律概念的起源的所谓的衡平法格言的发展。
不过,一般都是只有在普通法救济不充分时,才会出现衡平法救济。
比如,优于普通法损害赔偿金被认为是不充分的,这是因为考虑到不动产所具有的唯一性,这些赔偿金无法补偿不动产购买人(的损失),就可能判以特定履行购买不动产。
与普通法一样,衡平法通过司法接纳或通过明确的制定法条款,成了美国法律的一部分。
目前,这两个法律制度在许多美国司法管辖区中得以融合(始于1848年的纽约),因而,在这些司法管辖区以及联邦的实践中只存在一种形式的民事诉讼。
只有为数很少的州还保留着单独的衡平法院。
尽管如此,提及这一历史演变仍然是很重要的,因为它一方面解释了许多当代法律概念(如财产法中的所有权分割)的起源和意义,另一方面,它仍然与做出某些裁决有一定的关联,比如是否有权获得陪审团的审理(这仅发生与普通法的讼案中,在其它案件中仅由法官审理)。
另外,这种区别将决定“通常的”普通法赔偿金救济是否适用或者是否可以使用“特别的”衡平法特定履行救济。
“判例法”代表了整个的法官造法体系,而且在现代还包括了普通法和衡平法先例。
在不准确的和令人迷惑的用法中,“普通法”和“判例法”这两个术语通常被当作同义词来使用,在这里,“普通法”这个术语一般代表着法官制定的法,以示区别制定法。
“判例法”总是代表着法官制定的法律,而“普通法”则相对来说,根据想表达的意思不同,要么代表普通法主题事项(即具体问题)上法官制定的法律,要么在更广范围内指所有法官制定的法律。
第二课法律职业第一部分律师协会法律职业的规范主要是各州的事务,每一各州对于执业许可都有其自己的要求。
大多数州都要求三年的学业和法律学位。
各州自行管理本州申请律师资格的书面考试。
不过,几乎所有的州都利用“多州律师资格考试”,这是一种长达一天的多项选择测试,在这项考试之外,各州还会再增加一次主要是关于其本州法律的时长一天的论文考试。
大多数申请人都可以通过第一次考试,而且许多失败者都会在下一次考试中通过。
每年有四万多人通过这些考试,在经过人品调查之后,他们便可获准在相应的州执业许可。
在获得许可之前或之后都不要求实习。
到各联邦法院执业的许可规则互不相同,但一般来讲,那些获准在州最高法院执业的律师在办理一些无关紧要的手续之后即可获准在联邦法院执业。
律师执业范围通常仅限于一个地区,因为尽管律师可以代表当事人到其它地区办理事务,但是一个人只能在其获得许可的州内执业。
人们习惯雇用本州的律师办理其它洲的事务。
但是,只要一个人已经在其获得职业资格的州执业达一定时间(通常是五年),那么他移居到另外一个州时通常无需考试便可获得执业许可。
律师不仅可以从事法律事务,还允许从事任何其他公民能从事的事务。
执业律师在企业客户的董事会中工作、从事商业或者积极参与公共事务都是很平常的事情。
律师即使在成为法官、政府或者私人企业集团的雇员或者法律教师之后仍然是律师协会的会员,他们可以辞掉这些其它事务,回头开始私人执业。
为了在工商业中担任重要的执行职务而放弃执业的律师人数相对较少。
这一职业中的流动性和公共责任感的一个例证是哈兰·菲斯克的职业生涯,他曾多次成为一名纽约州律师、一名教授和哥伦比亚法学院院长、美国总检察长和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
律师并不按照职责进行正式的划分。
在英国对诉讼律师和非诉律师的区分并没有移植到美国,既不存在拥有特别或者专有出庭权的职业群体,也没有专门制作法律文书的职业群体。
美国律师的业务范围包括出庭辩护、咨询和起草文书。
另外,在被广泛地成为“法律执业”的范围之内,律师的业务范围是专有性的,不对其他人开放。
在出庭辩护领域,这种规则非常清楚:任何个人都可以代表其自己出庭,但除了一些基层法院之外,只有律师可以代表他人出庭。
不过,律师不得代表他人参与一些行政机关设立的具有司法性质的正式程序当中。
在咨询和起草法律文书领域的界限并不是太清晰,比如在在联邦所得税领域的法律执业和会计执业之间就是如此。
但是,纽约最高法院的一个裁决表明了大多数美国法院的严格标准,该裁决认为,一个获准在外国执业单位获准在纽约执业的律师不得在纽约对客户提供法律咨询,即使该意见仅限于该律师获准执业的该外国的法律。
但是,一个外国律师可能获准在一个州执业,而且无需获得许可便可以以一个外国法律顾问的身份向美国律师提供法律咨询。
第二部分私人执业中的律师每十五个执业律师中有九个(明显的多数)都是单独执业者。
剩下六个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这些所一般是合伙制。
这六个律师中有四到五个都是合伙人,其余的为非合伙律师(雇佣律师)。
这种集体执业的趋势只是在近年来才开始出现。
十九世纪的大多数时间内,律师执业都是非专业化的,其主要内容是辩护而不是咨询和起草法律文书,因此美国律师的最早形式是单独执业。
明显的专业化出现于十九世纪后期金融中心附近的大城市里。
随着出现大型的企业、庞大的政府和大规模的劳工,律师的工作本身要适应客户对解决争端以及专业咨询和起草法律文书等预防性法律事务的需要。
出类拔萃的律师都被吸引到这一领域,而且律师职业领导的重心转向了那些很少出庭的从事顾问、做计划以及从事谈判的人。
现在,律师认为不断熟悉客户的业务问题并参与其政策制定的各个步骤已经成了一种正常、合理的执业形式。
第三部分专职法律顾问每二十个律师当中有两个受雇于私人企业,如工业公司、保险公司和银行。
他们通常在企业的法律部门工作,作为专职或者企业法律顾问。
公司规模的扩大、业务的复杂以及政府管制所产生的问题的多样化使得这类企业需要在企雇员中有受过法律培训的人员,这些人同时还非常熟悉企业的具体问题和情况。
在一些大公司中,法律部的人数可能超过百人。
该部门的主任,也叫总法律顾问,通常是公司的一名高级职员,可能供职于重要的决策委员会,甚至是董事会成员。
专职法律顾问也是律师协会的成员并有权出庭代理诉讼,尽管公司打官司通常还是回请外部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
但是,专职法律顾问的特长是咨询而不是诉讼代理,这是他的一种宝贵资产。
由于不断接触雇主的各类问题,专职法律顾问的理想定位是预防性法律事务,它还可以根据要求向公司就其对公众和国家更为广泛的义务提供咨询。
第四部分政府律师律师职业在政府中也出现了同样的发展,目前每二十个律师中有两个(不包括法官)受雇于联邦、州、县和市镇政府。
进入公共服务领域的人许多是认为在其工作生涯的这一阶段政府工资有吸引力和寻求锻炼机会并将这种锻炼作为私人执业前奏的法学毕业生。
他们大多数都是通过任命而供职于联邦和州的各级政府机关以及劳工组织中的法律部门。
仅美国司法部一家就雇佣了两千多名律师,纽约市的法律部雇的人数超过四千。
其他律师的角色是公诉人。
联邦公诉人,即美国的检察官及其助理由总统任命,受美国总检察长领导。
州公诉人,有时是地区检察官,通常由各县选举产生,并且不受州检察长的控制。
作为一种规则,政府律师都是直接从事法律工作,因为法律培训很少作为一般的政府服务的准备工作。
但是,那些被任命为高级行政职务和被选举担任政治官职的人是这一规则的一个少数但却很重要的例外。
尽管近来律师参与政府工作在减少,但两个世纪以来律师已经构成了美国国会和各州州长的大约半数。
这些数字证明了斯通大法官的话:“在我们的职业传统中,没有一个能像其担任公共事务领导的传统那样受到律师们的钟爱。
”第三课法律教育1983年,在170多所经美国律师协会认可的法学院里就读的法学学生有125000多名。
这些法学院包括由部分由政府资助的公立法学院、靠个人和基金会捐助维持的私立法学院、以及提供全日制或者业余法律学习课程的地方性和全国性学校。
作为事实上的走向法律职业的唯一途径,美国的法学院履行着许多职能,包括开展职业培训、使未来的律师具备社交能力以及对准备进入法律职业的人进行筛选和把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