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发布施行
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4.07.25•【文号】教办函[2014]23号•【施行日期】2014.07.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教办函[2014]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推进高校信息公开工作,扩大社会监督,提高教育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我部研究制定了《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信息真实及时。
各高校要把清单实施工作作为完善内部治理、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内容,对清单所列各项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有证据证明公开的信息不准确的,高校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对公开的信息有疑问的,可以申请向高校查询。
二、建立即时公开制度。
各高校应当在清单信息制作完成或获取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各事项公开的具体要求,遵照清单“有关文件”栏目所列文件的规定执行。
各高校可在清单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
教育部还将根据最新政策要求对清单进行动态更新。
三、完善年度报告制度。
各高校应当编制学校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对清单所列信息的公开情况逐条详细说明。
年度报告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并报送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构建统一公开平台。
2014年10月底前,部属高校应当在学校门户网站开设信息公开专栏,统一公布清单各项内容。
应充分利用新闻发布会及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方式,及时公开信息,加强信息解读,回应社会关切。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24.11.04•【文号】教学厅〔2024〕7号•【施行日期】2024.1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特殊类型考试招生是高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2025年高校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工作要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围绕服务教育强国建设,进一步强化制度建设,严格规范管理,统筹做好考试招生各项工作,确保公平公正和平稳有序。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有效监管机制(一)落实高校主体责任。
有关高校是本校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
高校党委要进一步加强对考试招生工作的领导,健全校内党政部门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制度,落实相关工作机制。
高校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工作办法(含校考组织工作方案等)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审定。
加强学校招生委员会建设,严格议事规则和程序,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
完善工作举措,压实相关部门、院系工作职责,坚决杜绝简单下放、层层转交。
(二)履行属地监管责任。
高校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各省级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招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校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对考试招生工作过程中出现的特殊问题及情况进行研究处理。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招生考试机构加大对属地高校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工作的统筹和指导,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核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办法,加强监督指导,从严从实做好考试招生工作。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4.07.09•【文号】教政法厅[2014]4号•【施行日期】2014.07.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政法厅[201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发布实施。
为做好《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办法》发布实施的重要意义高校招生录取事关国家人才选拔和考生切身利益,事关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
2005年实行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以来,高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六不准”“十严禁”,有力维护了招生秩序。
但是,近年来,也出现多起招生违规事件,干扰了招生秩序,破坏了教育公平,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制定《办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同时,通过规范招生行为,为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保驾护航,提供制度支撑。
《办法》是处理招生违规行为的基本依据。
《办法》针对当前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中的问题,对高等学校、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招生工作人员、考生等各类主体在高校招生中的违规行为及其处理方式予以规范,使政府宏观管理和社会参与监督有法可依,为处理招生违规行为提供了依据,对维护招生秩序、促进招生公平、维护社会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迅速开展《办法》的学习宣传活动各地、各有关学校要迅速组织开展《办法》的学习宣传。
要通过下发文件、召开座谈会、举办培训班等多种方式,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开展学习宣传活动,使《办法》为全社会所知晓。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18号令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正文:---------------------------------------------------------------------------------------------------------------------------------------------------- 教育部令(第18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已于2004年5月10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周济二00四年五月十九日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
第三条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4.09.02•【字号】教学〔2014〕736号•【施行日期】2014.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2014〕736号各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为进一步深化改革、规范程序、简政放权、明确职责,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4〕2号)、《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的通知》(教学〔2014〕11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复查和学籍电子注册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14〕28号)精神,现就做好2014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做好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做好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事关广大学生的切身利益,事关招生考试和录取结果的公平、公正,事关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各普通高等学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完善措施,按照以下要求,认真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
(一)信息核对。
各高校要在新生复查期间,将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准考证、户口迁移证、考生纸质档案、高考加分资格证明材料、录取新生名册和电子档案等与新生本人逐一进行比对、核查。
同时,要求新生填写学生信息卡,并与其档案中的信息对照核查。
(二)文化和专业科目复试。
各高校要根据需要组织文化科目复试,对存在疑问的,进一步核实情况,必要时可提请司法鉴定,确认真伪。
对艺术、体育专业或艺术、体育特长生等特殊类型录取新生要开展入学专业测试复核,发现问题的不予学籍注册,并报告有关部门倒查追责。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管理处罚暂行规定-[88]教学字006号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管理处罚暂行规定-[88]教学字006号](https://img.taocdn.com/s3/m/59d2b66e8f9951e79b89680203d8ce2f006665e8.png)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管理处罚暂行规定正文:----------------------------------------------------------------------------------------------------------------------------------------------------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管理处罚暂行规定([88]教学字006号1988年5月12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招生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保障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考生(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地方招生委员会发布的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管理的规章。
对于违反者,除另有规定外,均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管理。
第二章处罚种类第四条违反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管理行为尚不够治安管理处罚、刑事处罚的,分别给予以下两类处罚:(一)招生纪律处罚分为:通报批评、扣分、取消当年报名资格、取消考试资格、取消被录取资格、取消入学资格、一至三年不准报考、取消招生工作人员资格、考试无效、取消下一年举办统一考试的资格。
(二)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第三章违反招生管理的行为和处罚第五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除该科所得分数的30%至50%:(一)考试时在考室内吸烟、交谈、喧哗,或者其他影响考室秩序的;(二)在答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考号或者故意作其他标记的;(三)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第六条用规定以外的笔答卷的,扣除所答部分的分数。
第七条考生有两科以上犯第五条和第六条所列行为的,取消当年考试资格。
第八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取消报名资格、考试资格、被录取资格,或者取消入学资格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给予一至三年不准报考的处罚;在职考生,还要通报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一)假报姓名、年龄、学历、工龄、民族、户籍、学籍,伪造证件,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报名资格的;(二)故意隐瞒本人和直系亲属及主要社会关系的重大问题的;(三)在考试中,夹带、接传答案、交换答卷、代考、找人代考、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将自己的答案让他人抄袭(包括雷同卷),以及带走试卷的;(四)在体检中,故意隐瞒招生体检标准规定为不合格的既往病史、代检、找人代检,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舞弊的;(五)采取不正当手段,涂改、偷换本人或者其他考生档案材料的;(六)有其他舞弊行为的。
2021年山东高考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导语】⽆忧考从⼭东省教育招⽣考试院发布的《》得知,2021年⼭东⾼考对违反规定⾏为的处理办法已发布,具体详情如下: (⼀)考⽣、考试⼯作⼈员、社会其他⼈员在⾼校招⽣考试中的各种违规⾏为,严格按照《中华⼈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华⼈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等学校招⽣违规⾏为处理暂⾏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
对违规参加⾼校招⽣考试的⾼级中等教育学校⾮应届毕业的在校⽣,取消其当年⾼校招⽣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校招⽣考试的处理。
(⼆)招⽣⼯作⼈员在招⽣录取⼯作中有下列⾏为之⼀的,由违规⾏为⼈员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在出具、审定考⽣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等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考移民”活动,为考⽣伪造或违规办理户籍迁移、中学学籍档案; 3.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级中等教育学校⾮应届毕业的在校⽣或具有⾼等学历教育资格的⾼校的在校⽣参加⾼校招⽣考试; 4.故意扰乱录取场所秩序,威胁⼯作⼈员⼈⾝安全; 5.擅⾃泄露、出售、偷换、更改考⽣报名、志愿、成绩、录取信息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信息); 6.在招⽣中⾏贿受贿、敲诈勒索,徇私舞弊、滥⽤职权,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或擅⾃招收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学⽣,致使招⽣⼯作受到重⼤损失; 7.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法招⽣活动; 8.以任何名义和理由,收取与招⽣录取挂钩的费⽤; 9.利⽤计算机络恶意攻击省教育招⽣考试院或⾼校招⽣考试的计算机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络、设备; 10.其他破坏招⽣⼯作的⾏为。
有上述⾏为之⼀的社会其他⼈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参照本条处理。
(三)对在考试、录取过程中违反本规定,严重违背招⽣诚信、破坏招⽣秩序的⾼校或⾼级中等学校,由教育部或经教育部授权的省级教育⾏政部门,依据《普通⾼等学校招⽣违规⾏为处理暂⾏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等相关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招⽣、暂停招⽣、取消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的学校负责⼈将追究其领导责任。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作者:来源:《云南教育·视界》2014年第08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的处理,保证招生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是指高校通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认可的入学方式选拔录取本科、专科学生的活动。
高校、高级中等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高中)、招生考试机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招生工作人员、考生等,在高校招生工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高等教育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认定及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校招生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处理各类违反国家高等教育招生管理制度的行为。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所属高校招生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高校招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考生、社会的监督。
高校招生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对高校招生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明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第二章违规行为认定及处理第六条高校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暂停特殊类型招生试点项目或者依法给予停止招生的处理。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招生简章,或者进行虚假宣传、骗取钱财的;(二)未按照信息公开的规定公开招生信息的;(三)超出核定办学规模招生或者擅自调整招生计划的;(四)违反规定降低标准录取考生或者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的;(五)在特殊类型招生中出台违反国家规定的报考条件,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录取不符合条件的考生的;(六)违规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招生录取,或者以承诺录取为名向考生收取费用的;(七)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教办函[2014]23号
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教办函[2014]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推进高校信息公开工作,扩大社会监督,提高教育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我部研究制定了《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信息真实及时。
各高校要把清单实施工作作为完善内部治理、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内容,对清单所列各项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有证据证明公开的信息不准确的,高校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对公开的信息有疑问的,可以申请向高校查询。
二、建立即时公开制度。
各高校应当在清单信息制作完成或获取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各事项公开的具体要求,遵照清单“有关文件”栏目所列文件的规定执行。
各高校可在清单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
教育部还将根据最新政策要求对清单进行动态更新。
三、完善年度报告制度。
各高校应当编制学校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对清单所列信息的公开情况逐条详细说明。
年度报告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并报送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构建统一公开平台。
2014年10月底前,部属高校应当在学校门户网站开设信息公开专栏,统一公布清单各项内容。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2015年高等职业教育单独招生试点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2015年高等职业教育单独招生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01.04•【字号】教学〔2015〕5号•【施行日期】2015.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生考试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关于2015年高等职业教育单独招生试点工作的通知教学〔2015〕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有关普通高等学校:为深入推进我省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探索“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招生评价模式和多元选拔技术技能型人才的方式,提高高等职业教育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人才支撑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现就2015年我省高等职业教育单独招生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点任务1.按照“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招生评价模式要求,立足院校办学特色、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目标、专业教学要求,重点探索文化基础考试、高中毕业生考生职业适应性测试、中职毕业生考生职业技能测试的方式、方法。
2.探索在高等职业教育招生中更好地满足考生以兴趣、爱好和特长选择专业志愿的考试招生方式、方法。
3.探索开展高等职业教育单招工作的规律,完善单招宣传、命题、考试、成绩评定、录取等各环节的组织和制度建设。
二、院校范围具备招收普通全日制专科层次学生资格的高职高专院校、举办本科层次教育以来截止到2014年底尚没有本科毕业生并具有独立招生资格的本科高校,且没有违规违纪招生行为。
三、招生专业及计划1.招生专业。
在省教育厅审核备案的专业之内,优先安排中原经济区、国家粮食生产核心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三大国家战略发展急需人才相关专业;压缩学生报考率、报到率、就业率低的专业。
2.计划安排。
批准2015年单招的高职高专院校单招计划不超过其2014年专科招生计划的50%,本科院校单招计划不超过其2014年专科招生计划的20%,专业招生计划安排由学校自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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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教育厅 、 贵阳市孔学 堂承办 的“ 中华传统 文化 教育 的 大学校长责任座谈会 ” 上, 北京 大学 、 北京 师范大 学 、 贵州 大 学等 2 0多所 国内高校校长 、 书记签署并发布《 中华传统 文化 教育 的大学校长责任共识 》 。 《 中华传统文化教育的大学校长责任共识》 中, 明确提 出 自豪礼 敬、 坚持“ 两创 ” 、 兼容并蓄 、 知行合 一 、 树德立人 、 以文 化人 、 经世致用 、 自觉 担当等 8个方 面的责任 内容 , 为明确大 学教育在传 承传统 文化 中的责任提 供 了重要参 考 , 也 对高校 校长 、 书记在大学教育 中如何更好 的传 承传统文化 提出 了要
—
核评价的宴请 ; 三是严禁参加 由学生及 家长安排 支付 费用 的
旅游 、 健 身休闲等娱 乐活 动 ; 四是严 禁让 学生及 家长 支付 或
报销应 由教师个人或亲属承担 的费用 ; 五是严禁 通过 向学 生
推销 图书 、 报刊 、 生活用 品 、 社 会保 险等商业服 务获取 回扣 ;
理。
07 —0 9
教育部对各地教育部 门和学校 做好 《 规定 》 的贯 彻落实
~
2 0 1 4原 生 态 民 族 文 化 论 坛 在 贵 州
工作提 出了明确 要求 。一 是要 高度重 视 , 加强领 导 , 精心部 署, 研究 制定具 体的实施 方案 和配套 措施 , 建立 健全 领导 责 任制和工作机制 , 做 到常抓 不懈 、 警钟长 鸣 , 深入 持久地开展
求 。其有三个方面的意义 : 一是有利 于中华传统 文化 的伟 大 复兴 ; 二是有利 于加强 中华优 秀传统 文化教 育 ; 有 时有利 于 培养和践行社会 主义核心价值观 。 来源: 1 . 新 华网 ・教 育, 2 0 1 4—0 7—1 4 ; 2 . 贵 阳 网, 2 0 1 4
理考试违规 和招生违规 的关系 、 当事人不服 处理决定 时如何 救济等做 了具体规定 。
来源: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 教 育 部 网站 , 2 0 1 4~ 0 7—1 0
教育部 出台 6条禁 令严 禁教 师 收 受学 生礼 品礼金等行为
针对少数教师利用职务之便违规 收受礼 品礼金 等行为 ,
六是严禁利用 职务之便谋取不正 当利益 的其他行为 。 教育部要求学 校领导 干部 要严 于律 己, 带 头执行 规定 , 切 实负起 管理和监督 职责 ; 广大教师要大力 弘扬高 尚师德师
风, 自觉抵制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不正之风 。《 规定 》
强调 , 对 违规违 纪 的, 发现一起 、 查 处一起 , 对典 型案件 要点 名道姓公开 通报 曝光 。情节 严重 的, 依 法依 规 给予 开 除处 分, 并 撤销 其教 师资 格 ; 涉嫌 犯罪 的 , 依法 移送 司法 机关 处
师德师风建设 。二是要加大宣传教育 , 迅速将《 规 定》 要求传
达到教职员工 、 学生及家长 , 加大师德先 进典型宣传 力度 , 大 力推进廉政文化进校 园活动 , 倡导学生及家 长通过文 明健康 的方式 向教 师表达感 恩 、 感谢之情 。三是要 抓住重要节 假 日
承 ; 与
教育文化论坛
2 0 1 4 f - 4 期
《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 为处理 暂行办法》 发布施行
教育部部长袁贵仁 2 0 1 4年 7月 8日就 2 0 1 4年 6月 9日
第l 7次部长办公会议 审议通过 《 普 通高等 学校 招生 违规行
保护 的源头 , 素有“ 天然空调 ” 、 “ 天然氧 吧” 之 誉。黔东南 的 国家级非物质 文化遗产 多达 5 2项 6 8个保 护点 , 为全 国地 州 市之最 。境 内有横跨凯里 、 施秉 、 黄平 、 台江、 剑河 、 雷 山一 市
黔 东南 州举 行
生 态文 明贵阳国际论坛分论坛 “ 千年原生态 ・ 绿 色黔东 南— — _ 2 0 l 4原生态 民族文化论坛 ” 7月 l 1日至 1 2日在 贵州 黔 东南苗族 侗族 自治州凯里市举行。 论 坛分原生态 民俗 文化 体验 、 学术 交流 活动 、 专题 报告 会 3个 部分 。百余名 中外少数 民族生态文化保 护专家 、 学者
五县 的苗岭 国家地 质公 园, 施秉县 云 台山被列入 《 世界遗 产 名录》。论坛的 目的是为 自身发展搭建一个国际化高 端的交 流平 台 , 让世界 了解黔 东南 、 认 知黔 东南 、 投 资黔东 南 、 发展
黔东 南 , 构筑一扇生态 、 和谐 、 共荣 、 发展 的窗户 。 来源 : 国家民族事务委 员会 网站 , 2 0 1 4— 0 7—1 4
为处理暂行办法》 签字发 布 、 施 行。《 办 法》 的制定一 是推进
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需要 ; 二是解决 突出问题 和保障招生公
平 的需要 ; 三是 进一 步推 进 高校招 生 考试 制度 法 治化 的需 要 。《 办法》 就适 用范 围、 违规行 为 、 对 招生违 规行 为由哪 些 机构进行处理 、 处罚 措施 如何 规定 、 招生 工作责任制 、 如何处
教育部近 日发文设立 6条“ 红线 ” , 其 中包括严禁教师 以任何 方式索要或接受学生及家长赠送 的礼 品礼金 、 有 价证券 和支
《 中华传统文化教 育的大学校长责
任共识》 签署 、 发布
在2 0 1 4年 7月 1 4 E t 贵州省文 明委 主办 , 贵州省文明办 、
付凭证 等财物 。 这份名为《 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金等行 为 的 规定》 的文件明确 了 6条“ 红线 ”: 一是 严禁 以任 何方式 索要 或接受学 生及 家长赠送 的礼 品礼 金、 有价证 券和支付 凭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