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关于将公园、旅游景点、体育、文化娱乐等门票纳入地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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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冠名发票管理规定的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冠名发票管理规定的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冠名发票管理规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11.21•【字号】大地税公告[2012]7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冠名发票管理规定的公告(大地税公告〔2012〕7号)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冠名发票管理规定》予以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冠名发票数据上传规则(图略)2.冠名发票印制资格许可申请表3.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4.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5.核准纳税人变更发票认定信息通知书6.不予核准纳税人变更发票认定信息通知书7.撤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8.冠名发票印制申请表9.发票使用情况申报表10.发票缴销申请表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冠名发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地税普通发票管理,保障国家税收,维护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以下简称冠名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冠名发票,是指纳税人在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或收取印有收款单位名称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冠名发票根据发票类别和填开方式不同分为冠名定额发票和冠名机打发票;冠名机打发票根据发票开具信息采集方式分为数据上传类冠名机打发票和非数据上传类冠名机打发票。

冠名定额发票,是指发票票面印有固定金额的冠名发票。

如进入公园、风景区、博物馆、影剧院、体育场、体育馆、文艺或文化表演场所等参观游览或观看文化演出、体育赛事等需要购买的一次性或月(年)卡等印有固定金额的纸质、IC 卡和其他非纸质凭证。

关于启用《辽宁省沈阳市定额统一发票》的通知

关于启用《辽宁省沈阳市定额统一发票》的通知

关于启用《辽宁省沈阳市定额统一发票》的通知
沈地税发〔2012〕7号
各直属局,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强化税收征管,保证发票管家的顺利推广,我市决定启用《辽宁省沈阳市定额统一发票》(以下简称发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启用时间
2012年3月1日起,我市正式启用《辽宁省沈阳市定额统一发票》。

二、使用范围
发票适用于餐饮业、娱乐业、洗浴业、旅店业、美容美发、社会力量办学、影楼等行业,在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相关规定允许的范围内使用(停车收费除外)。

三、发票式样
(一)《辽宁省沈阳市定额统一发票》由三联组成,依次为: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每本发票50组,规格为185mm×88mm,48开。

采用60克防伪彩纤纸印制,发票票面采用棕色油墨印制;发票监制章、发票代码采用红色防伪油墨套印,在紫外线灯光照射下呈橙红色(发票具体内容、格式见附件票样)。

(二)发票设有五种面额,分别为壹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壹佰元。

四、相关发票使用安排
(一)《辽宁省沈阳市饮食(娱乐)业定额发票》及《辽宁省沈阳市饮食娱乐业发票》(卷式发票)于2012年4月1日停止使用,报销及兑奖截止日期为2012年6月30日,此前涉及的有关刮奖资金按原方式兑付结算。

(二)《辽宁省沈阳市定额专用发票》仅限用于停车场。

原使用《辽宁省沈阳市定额专用发票》的非经营停车场的纳税人改为使用《辽宁省沈阳市定额统一发票》的,未用完的《辽宁省沈阳市定额专用发票》于2012年4月1日停止使用。

新版发票样式。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将公园、旅游景点、体育、文化娱乐等门票纳入地税发票管理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将公园、旅游景点、体育、文化娱乐等门票纳入地税发票管理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将公园、旅游景点、体育、文化娱乐等门票纳入地税发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0.03.27•【字号】辽地税票[2000]76号•【施行日期】2000.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将公园、旅游景点、体育、文化娱乐等门票纳入地税发票管理的通知(辽地税票[2000]76号)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沈阳、大连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公园、旅游景点、体育、文化娱乐等门票的管理。

经研究决定,将全省公园、旅游景点、体育、文化娱乐等门票纳入地税普通发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纳入地税普通发票管理的票据(券)主要有:1、公园、旅游景点门票;2、各种文化、展览、体育场馆举办的文体活动所使用的门票、入场券;3、影剧院、录像厅、歌舞厅、游艺厅等娱乐场所使用的门票、游艺票;4、其他涉税项目所使用的各种门票(券)。

二、有关单位使用的门票(券)的式样由使用单位根据需要提出设计方案,报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套印各市发票监制章,由各市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和发放。

三、各门票(券)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健全严格的发票领、用、存管理制度,专人负责,配备专库存放,建立保管台帐,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发票的领、用、存等情况,主动接受地方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四、纳入地方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的门票(券)是各门票(券)使用单位的合法收入凭证,也是支付方的有效报销凭证。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用票单位使用其它票据(券)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处罚。

2000年3月27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文化经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文化经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文化经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4.13•【字号】辽政发[1997]14号•【施行日期】1997.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文化经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1997〕14号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三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文化事业健康发展,逐步建立对文化事业的多渠道投入体制和筹资机制,现就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建立辽宁省文化事业建设专项资金为引导和调控文化事业的发展,从1997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一)各种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对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允许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

除驻辽宁的中央所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上缴中央金库外,其余全额缴入省级金库。

地方税务机关可按征收额的5%提取征收经费。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建立“辽宁省文化事业建设专项资金”,用于我省文化事业建设。

专项资金(不含省级)的60%返还给各市,其余部分用于省级文化事业建设及全省宏观调控。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1、扶持和奖励影响视、文学艺术、理论研究、重点图书等文化产品中的精品;2、剧院(团)参加国际艺术交流活动、省级以上的艺术节(调演、展演)及重大纪念日大型文艺演出(展演)活动;3、艺术人才培养与教育,有计划地选送各类文化艺术专业人员到国内、国际进行深造;4.对全省贫困地区文化设施建设、维修及重点文化场馆改造补助。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娱乐场所收费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辽政发[1999]33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娱乐场所收费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辽政发[1999]33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娱乐场所收费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娱乐场所收费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辽政发[1999]33号1999年10月11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1号)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省政府决定从1999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取消文化、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娱乐场所收取的各种费用,同时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具体调整幅度依照《辽宁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表》执行。

取消娱乐场所收费,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是规范政府行为、加强娱乐场所管理、理顺分配关系、实施国家费改税改革的重要举措。

各级政府对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将娱乐场所费改税工作落实到位。

省文化厅要与省地税局联合制定关于配合征税的具体规定,各级文化部门要积极配合地税机关做好征税工作,并协调一致,共同加强对娱乐业纳税义务人的宣传,将取消收费、调整税率的目的、意义、具体规定等印成文字资料送给每个纳税义务人。

各新闻单位要迅速、准确地宣传国家和省政府取消对娱乐场所收费、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决定,使之为社会普遍了解和接受。

鉴于取消娱乐场所收费后,文化市场管理机构日常职能将做相应调整,各级编制部门应结合全省机构改革总体精神,重新核定文化市场管理机构编制;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据核定后的机构编制情况重新核定经费预算,并将文化市场管理机构经费预算纳入同级财政部门年度预算统一管理;公安机关要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商同级财政部门做好预算调整和安排。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19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19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5.09施行日期2013.05.09文号辽政办发[2013]19号主题类别营业税,增值税,税收征管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1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5月9日辽宁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改革工作,确保改革平稳运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稳步推进税制改革,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消除货物和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与营业税所产生的重复征税问题。

通过改革,深化产业分工,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为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改善我省服务业发展环境,提供良好的制度支持。

二、工作原则(一)整体部署、做好预案。

增强改革的前瞻性、协调性和系统性,完善各项制度安排,实现各项工作措施的综合配套,做好征管的各项准备工作。

研判改革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做好应急预案,确保实现各项预期目标。

(二)规范运行、平稳过渡。

严格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做好改革前后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及征管的衔接工作。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旅游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地税[2003]101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旅游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旅游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地税〔2003〕101号)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为加强我省旅游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现将《辽宁省旅游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从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并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省局。

2003年9月12日辽宁省旅游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旅游行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属我省境内的从事旅游业务的单位应纳营业税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依本办法征收的营业税,适用税目为“服务业—旅游业”。

旅游业,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并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旅游服务的业务。

第四条从事旅游业务的单位,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的同时,与旅游费一并收取的向旅游者出售地图、导游图、旅游景点和旅游项目介绍资料、旅游纪念品等项收入,一并按本税目征收营业税。

第五条凡属我省境内的提供旅游服务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为旅游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六条纳税人提供旅游业应税劳务,应当在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进行申报纳税。

旅游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由分支机构在其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进行申报纳税。

第七条依本办法征收的营业税,适用税率为5%。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辽地税函[2003]290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辽地税函〔2003〕290号)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2002年4月22日,省局下发了《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辽地税函〔2002〕124号),公布69件税收规范性文件废止和失效。

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促进依法行政,保证税收执法依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省局在上次清理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现行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

现将省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予以公布,请停止执行。

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省地税局公布的废止和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序号发文机关名称文号发文日期废止理由1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窗征税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销售并连续安装铝合金门窗等业务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辽地税流[1997]135号1997年5月23日此文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废止。

2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及安装护栏、隔离栅征税问题的批复辽地税流[1999]274号1999年11月1日此文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废止。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管理规定的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管理规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10.26•【字号】大地税公告[2011]16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管理规定的公告(大地税公告〔2011〕16号)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管理规定》予以发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地税普通发票管理,保障国家税收,维护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申请代开和保管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票样见附件1)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应当使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业务平台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发票管理系统)开具。

发票管理系统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开发和维护。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代开,是指由地税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申请,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的行为。

第四条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票证管理所负责全市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的印制、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和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的代开、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市内各稽查局负责检查被查对象的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二章发票开具和保管第五条代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的受理机关(以下简称受理机关)应当根据下列原则确定:(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需代开发票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需代开发票的,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服务业娱乐业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服务业娱乐业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7.10.06•【字号】大地税发[1997]第51号•【施行日期】1997.10.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服务业娱乐业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地税发[1997]第51号1997年10月6日)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现将《大连市服务业娱乐业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局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对饮食业大户,跨区域经营业户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重新核定定额,加强管理,加大征收力度,防止税款流失。

大连市服务业娱乐业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全市服务业、娱乐业税收征收管理,公平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大连市税收征收管理条例》以及有关税收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期定额是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征管法和其他税收法规,规定应采取定期定额征收的服务业、娱乐业的纳税人。

第四条服务业、娱乐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实行定期定额征收:(一)依照征管法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二)依照征管法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三)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纳税申报不准确的;(四)个人承包、承租(包括转包转租)经营的或只缴纳一定的管理费用,盈亏自负县难以实行查帐征收的。

(五)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经主管税务机关严格审核,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帐簿或暂缓建帐的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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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关于将公园、旅游景点、体育、文化娱乐等门票纳入
地税发票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发票管理
【发文字号】辽地税票[2000]76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0.03.27
【实施日期】2000.03.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关于将公园、旅游景点、体育、文化娱乐等门票纳入地税发票管理的通知
(辽地税票[2000]76号2000年3月27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公园、旅游景点、体育、文化娱乐等门票的管理。

经研究决定,将全省公园、旅游景点、体育、文化娱乐等门票纳入地税普通发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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