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下达2014年度全省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与管理的意见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与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6.05•【文号】农质发[2014]11号•【施行日期】2014.06.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与管理的意见(农质发[2014]11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精神,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以下简称“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农产品质检机构”)运行和管理,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与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与管理的重要意义食品安全源头在农产品,基础在农业,既是“产”出来的,也是“管”出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是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支撑,是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重要手段。
加强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与管理,对于提高农业部门公共服务能力,依法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保障农业产业安全和农产品消费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产品质检体系稳步发展,尤其是2006年以来,国家先后批复实施了“十一五”和“十二五”两个五年建设规划,农产品质检体系不断完善。
截至2014年,两期规划已投资建设各级农产品质检项目2548个,农产品质检机构硬件设施条件大幅改善,检测能力显著提高,为实现“两个千方百计、两个努力确保、两个持续提高”目标提供了有力支撑。
但是,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与管理目前仍存在部分项目建设进度慢、机构编制和检测经费落实不到位、运行管理滞后、人员素质不高、检测能力不强等问题,迫切需要改善和加强。
农业部关于组织开展2014年第四批假兽药查处活动的通知

近日,甘肃等14个省级兽药监察所报送了2014年5月份以来的兽药监督抽检经抽样确认的154批假兽药相关信息。
其中,非法兽药生产企业12家(附件1),涉及假兽药18批(附件2);合法兽药生产企业确认非该企业生产的假兽药136批(附件3),现予公布。
请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农业部《关于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的公告》规定和以下要求组织查处。
对列入附件1的非法兽药生产企业,要立案排查,捣毁造假窝点和经销渠道。
对列入附件2和附件3的假兽药,要立即组织清缴销毁,并对兽药经营单位依法实施处罚。
对列入附件3的标称兽药生产企业,要迅速组织核查,发现附件3所列假兽药,一律依法从重处。
农业部关于组织开展2014年第四批假兽药查处活动的通知标称天津市地区的企业有(1家):天津和普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标称山西省地区的企业有(1家):山西恒丰强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标称山东省地区的企业有(4家):潍坊市百利兽药有限公司、山东东盛药业有限公司、潍坊正大兽药饲料有限公司、济南中发药业有限公司标称广西自治区地区的企业有(2家):广西神龙兽药有限公司、北流市金威兽药厂标称四川省地区的企业有(2家):四川正弘动物制药有限公司、四川盛龙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标称重庆市地区的企业有(2家):重庆市综艺制药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金科动物药业有限公司附件1非法兽药生产企业名单附件2非法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假兽药汇总表(共18批,以产品名称拼音升序排列,计划类别、抽样单位略)曝光专栏. All Rights Reserved.曝光专栏附件3合法兽药生产企业确认非该企业生产的假兽药汇总表曝光专栏曝光专栏。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依法查处2018年全国饲料质量安全监测不合格产品的通知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依法查处2018年全国饲料质量
安全监测不合格产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公布日期】2019.01.17
•【字号】川农函〔2019〕35号
•【施行日期】2019.01.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
正文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依法查处2018年全国饲料质量安全监
测不合格产品的通知
川农函〔2019〕35号
各市(州)农业(农牧)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的《2018年全国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我省组织对成都、眉山、乐山、宜宾等市的119家饲料企业进行了全面检查和监督抽样,辽宁省兽药饲料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中心全程对样品抽取进行了见证,并承担了全部样品的检测工作。
现将检测出的不合格产品和生产企业通知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四川力祥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乳猪配合饲料Ⅲ型、乐山市金塔饲料有限公司生产的仔猪配合饲料受检样品不合格,由企业所在地饲料管理部门依照《饲
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二、相关查处情况,有关市饲料管理部门应于2019年2月28日前报送省厅。
附件:1.2018年全国饲料质量安全监测不合格产品表
2.检测报告(发有关市)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1月17日附件。
天津市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14年天津市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14年天津市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14.03.13•【字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天津市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14年天津市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农业的区县饲料管理部门、滨海新区农业局、市兽药饲料监察所:为加强饲料生产、经营及使用环节质量安全监管,确保饲料质量安全再上新水平,根据农业部、市农委的总体要求和部署,通过“强化监管、加大监测、推行规范、查处违禁”,进一步严格准入门槛,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饲料质量安全水平,按照我局的总体思路,推动饲料工业加速转型提升,着力开展以“规范管理,提升产业”为主题的饲料质量安全整治行动。
我局制定了《2014年天津市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抓好工作落实。
天津市畜牧兽医局2014年3月13日附件:2014年天津市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附件2014年天津市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按照农业部“提高门槛,减少数量;转变方式,增加效益;加强监管,保证安全”的基本原则,以饲料产品质量安全为主线,以管理规范为抓手,以整治非法添加为重点,按照全局工作的总体思路,推动饲料工业加速转型提升,着力开展以“规范管理,提升产业”为主题的饲料质量安全整治行动,积极采取措施,全面促进饲料行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全面贯彻实施条例及其配套规章,遵循许可条件严格饲料生产准入机制,推行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督促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者落实主体责任,质量安全意识进一步增强。
饲料生产环节违法添加瘦肉精、三聚氰胺等案件的查处率达到100%,饲料监测合格率保持在98%以上,饲料质量安全水平进一步提升,确保不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件。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4年春季肥料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4年春季肥料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农办农[2014]25号【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14.06.09【实施日期】2014.06.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4年春季肥料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农办农〔2014〕25号)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春季肥料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14〕6号),今年3月至5月,我部组织6家部级肥料质检中心,对河北等12个省(区)的全国农企合作推广配方肥企业和农资市场肥料产品进行了监督抽查。
现将监督抽查结果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此次监督抽查由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组织,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石家庄)、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沈阳)、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郑州)、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杭州)、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和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等6家部级质检中心负责实施。
在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和湖南等12个省(区)共计抽取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BB肥)样品158个,涉及肥料生产企业112家、肥料经销企业(个体商户)76家。
二、抽查结果(一)总体情况。
此次抽查的158个肥料样品中,检验结果合格的142个,合格率为89.9%。
其中,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样品122个,检验结果合格的109个,合格率为89.3%;掺混肥料(BB肥)样品36个,检验结果合格的33个,合格率为91.7%。
(二)全国农企合作推广配方肥企业抽查情况。
此次抽查全国农企合作推广配方肥企业33家,其中31家企业的样品抽查结果为合格,合格率为93.9%;抽查样品62个,合格率95.2%。
(三)农资市场抽查情况。
此次抽查农资市场48个,涉及76家肥料经销单位。
其中,63家肥料经销单位的样品抽查结果为合格,抽查合格率为82.9%;抽查样品96个,合格率86.5%。
豫牧〔2014〕24号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印《2014年河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582
823
75
20000
2
150
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行动
18
72
160
1
35
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602402120
62
屠宰环节和生鲜肉专项整治行动
12
56
60
3000
16
饲料质量安全专项整治
86
286
200
37
鸡蛋质量安全专项整治
26
96
200
42
合计
说明:此表按季度报送,2014年4、7、10月和2015年1月10日前报送当年1月至上月底的累计数据。
附表1
2014年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宝丰县填报时间:2015年1月5日
专项行动
检查生产经营企业(家次)
出动执法人员(人次)
查处问题(起)
涉及金额(万元)
责令整改(起)
取缔无证照企业(家)
吊销证照企业(家)
媒体宣传(次)
发放宣传材料(份)
指导培训(场次)
指导培训(人次)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4年农药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4年农药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2.25•【文号】农办农〔2015〕2号•【施行日期】2015.0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4年农药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农办农〔201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为加强农药产品质量监管,严厉打击生产假劣农药等违法行为,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2014年我部组织农药检定管理机构对河北等15个省(区、市)部分农药企业生产的农药产品进行了专项监督抽查,并委托农业部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天津)、农业部农药残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杭州)和农业部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长沙)对抽取的样品进行检测。
现将监督抽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药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14〕27号)部署,本次专项抽查了河北等15个省(区、市)52家农药生产企业的122个农药样品,合格农药样品104个,合格率为85.2%;不合格农药样品18个,不合格率为14.8%。
其中,杀虫剂68个,质量合格的54个,合格率79.4%;杀菌剂15个,质量合格的13个,合格率86.7%;除草剂22个,质量合格的22个,合格率100%;卫生杀虫剂12个,质量合格的10个,合格率为83.3%;杀鼠剂4个、植物生长调节剂1个,合格率100%。
二、不合格产品名单18个不合格的农药样品有11个产品判定为假农药(标明的有效成分未检出或擅自加入其他农药成分)、7个产品为劣质农药(有效成分含量不达标)。
11个假农药产品分别是:广西桂林市柏松卫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杀蟑饵剂(有效成分0.5%残杀威)、杀蚁饵剂(有效成分15%硼酸),广东新秀田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2.5%氰戊·鱼藤酮乳油、25%鱼藤酮·敌乳油、7.5%氰戊·鱼藤酮乳油,山东恒丰化学有限公司生产的高效氯氟氰菊酯(25克/升乳油),柳州市惠农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5.0%啶虫脒乳油、26%辛·水胺乳油、15%哒螨灵乳油、33%哒灵·炔螨特乳油,江西顺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苏云金杆菌(8000IU/微升悬浮剂)。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依法查处2019年1-8月全省饲料监测不合格产品的通知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依法查处2019年1-8月全省饲料监测不合格产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19.08.30•【字号】川农函〔2019〕599号•【施行日期】2019.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依法查处2019年1-8月全省饲料监测不合格产品的通知川农函〔2019〕599号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现将2019年1-8月全省饲料监测中检出的不合格产品及其经营、标示生产单位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西昌钱途动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饲料产品铜、锌指标和邛崃山科饲料有限公司生产的饲料产品锌指标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由企业所在地饲料管理部门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和《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二、广安舒渝饲料厂生产的饲料产品铜、锌指标超过国家规定限量,且卫生指标铬超过国家规定允许量,由企业所在地饲料管理部门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和《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三、安岳县永顺镇张忠全饲料门市、乐至县恩宝兽药经营部、荣县旭阳镇张汉荣饲料经营门市经营不合格产品,由经营单位所在地饲料管理部门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和《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相应规定予以处罚;眉山市饲料管理部门要对其标示生产企业四川华森饲料有限公司和四川眉山鑫国全饲料有限公司的同种或同类产品开展跟踪抽样,送省饲料监察所检测,对检测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四、不合格产品的查处情况,有关市(州)饲料管理部门应以书面报告形式并附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于2019年9月20日前报送省厅。
附件:1.2019年1-8月饲料监测不合格产品表2.不合格产品的检测报告(发有关市、州)四川省农业农村厅2019年8月30日附件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16号――关于公布小麦粉等11类食品国家监督抽检结果的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16号――关于公布小麦粉等11类食品国家监督抽检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5.04•【文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16号•【施行日期】2014.05.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16号)关于公布小麦粉等11类食品国家监督抽检结果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近期完成了小麦粉等11类食品的食品国家监督抽检工作,现将抽检结果公布如下:本次监督抽检涉及小麦粉、糖果制品、果冻、葡萄酒及果酒、饮料、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乳制品、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添加剂(明胶、卡拉胶)等11类食品,覆盖全国7719家企业,抽检样品共计21682批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责成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食品国家监督抽检中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企业依法从严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1.小麦粉国家监督抽检结果2.糖果制品国家监督抽检结果3.果冻国家监督抽检结果4.葡萄酒及果酒国家监督抽检结果5.饮料国家监督抽检结果6.食用植物油国家监督抽检结果7.酱油国家监督抽检结果8.食醋国家监督抽检结果9.乳制品国家监督抽检结果10.婴幼儿配方乳粉国家监督抽检结果11.食品添加剂(明胶、卡拉胶)国家监督抽检结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4年5月4日附件:小麦粉国家监督抽检结果等。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依法查处2020年5-6月全省饲料监测不合格产品的通知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依法查处2020年5-6月全省饲料监测不合格产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06.22•【字号】川农函〔2020〕563号•【施行日期】2020.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正文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依法查处2020年5-6月全省饲料监测不合格产品的通知川农函〔2020〕563号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现将2020年5-6月全省饲料监测中检出的不合格产品情况印发给你们,请受检单位所在地饲料管理部门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相应规定严肃查处,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成都市、资阳市饲料管理部门要分别对经营环节抽检不合格产品的标示生产企业成都金豆动物营养食品有限公司、资阳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的同种或同类产品开展跟踪抽样,送省饲料监察所检测,对检测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二、根据《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建立四川省饲料兽药生产企业重点监控名单和黑名单制度的通知》(川农﹝2019﹞153号)规定,6家受检生产企业因1次产品抽检不合格,现予以警示备案。
三、今年1-6月全省饲料监督抽检和执法抽检有不合格产品的企业,若符合《四川省饲料兽药生产企业重点监控名单和黑名单制度》规定的重点监控名单和黑名单判定原则,将按程序进行认定并给予相应惩戒。
四、本次不合格产品的查处情况,有关市饲料管理部门应以书面报告形式并附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于2020年7月30日前报送我厅饲料兽药处。
附件:1.2020年5-6月饲料监测不合格产品情况表2.不合格产品检测报告(发有关市)四川省农业农村厅2020年6月22日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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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下达2014年度全省饲料质量安全监督
抽检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川畜食函[2014]24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畜牧食品局
【发布日期】2014.02.17
【实施日期】2014.0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下达2014年度全省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
(川畜食函〔2014〕24号)
各市(州)畜牧食品(畜牧、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局(委)、省饲料监察所:为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高我省饲料和养殖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4年饲料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的通知》(农办牧〔2014〕5号)要求,我局制定了《2014年度全省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饲料质量安全监测工作。
各级畜牧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协作,按时完成计划任务。
省局将本年度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检计划执行情况,纳入对市(州)局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内容以及单项目标考核内容。
各受检单位应积极配合,
不得拒绝和阻扰监督抽检计划的实施,确保监测工作顺利完成。
二、严格规范饲料监测抽样工作。
饲料质量安全监测抽样工作,由市(州)畜牧管理部门直接抽样,必要时可在本辖区内实行县际间交叉抽样,但不得将抽样任务委托给企业所在地的县级畜牧管理部门。
各抽样单位和检测单位应严格遵守《2014年饲料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确保检测结果的科学、公正、准确。
三、依法查处违规饲料企业。
各地饲料管理部门要依据农业部和省局公布的监测结果,及时对不合格产品和违法违规企业进行严肃查处,并将查处结果报送省局。
四、检测信息由省局按规定统一发布和通报,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对外公布检测结果。
五、各地在执行监督抽检计划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省局联系。
附件:1.2014年度全省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检计划
2.2014年饲料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
2014年2月17日附件1
2014年度全省饲料质量安全监测计划
为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提高饲料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养殖产品安全,结合全省饲料行业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监测范围
1.全省获许可资质有效的所有饲料生产企业。
2.持有效许可资质的部分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3.部分饲料经营单位、使用单位和养殖场(户)。
二、监测产品种类
1.饲料产品:猪、禽、水产、宠物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复合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维生素预混合饲料
2.饲料原料:动物性饲料原料(鱼粉、骨粉、肉骨粉、血粉、猪油、水解羽毛粉等),植物性饲料原料(豆粕、玉米蛋白粉、菜粕、DDGS等)。
3.饲料添加剂:磷酸氢钙、磷酸二氢钙、氯化胆碱、甜菜碱。
三、监测数量及要求
1.企业所生产的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的产品总数少于5个的,全部监测;等于或超过5个的,抽检5个产品,所抽产品应覆盖不同动物和不同种类的主要产品。
2.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产品少于5个的,全部监测;等于或超过5个的,抽检5个产品,产品应覆盖不同饲喂动物的主要产品。
3.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监测的产品为其有效许可的产品,每种产品抽取1个样品。
4.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只抽取饲料级磷酸氢钙、磷酸二氢钙产品。
5.饲料经营单位的监测样品共计410个。
各市(州)根据本辖区市场情况自行确定抽样样品,具体数量分配见附表。
6.养殖场户使用的猪、禽、水产商品饲料(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或自配饲料共计200个。
各市(州)分配的抽样数量见附表。
7.动物性饲料、植物性饲料的样品监测数量65个。
各市(州)分配的抽样数量见附表。
8.牛羊饲料100个,各市(州)分配的抽样数量见附表。
9.在经营或使用环节抽检饲料添加剂氯化胆碱、甜菜碱样品及饲料油脂样品。
饲料用油样品不少于10个。
10.对部、省监测的不合格产品的标示生产企业的跟踪抽查,产品范围和数量由省局根据监测的情况另行确定。
四、监测项目
(一)生产环节样品
生产环节样品的监测项目主要包括:粗蛋白、水分、铜、锌、维生素A、维生素D3、氨基酸、铅、砷、镉、黄曲霉毒素B1、沙门氏菌、β类兴奋剂(克伦特罗等13种)、呋喃唑酮、氯霉素、安眠镇静药、性激素(10种)、糖皮质激素(5种)、苯乙醇胺A、可乐定、赛庚啶、三聚氰胺、孔雀石绿与隐性孔雀石绿、牛羊源性成分及部分药物。
每个样品的具体检测项目,由省饲料监察所根据企业主要产品生产情况和样品特性等统筹确定,但要以安全卫生指标项目为主,确保每个产品至少检测2项以上安全卫生指标。
(二)经营环节样品
检测项目由抽样单位根据执行标准或标签标示,结合执法需要商省饲料监察所进行确定。
(三)养殖环节样品
育肥猪饲料检测克伦特罗等13种兴奋剂。
禽饲料检测呋喃唑酮、氯霉素,其中:产蛋期的蛋禽饲料加测苏丹红,肉禽饲料加测喹乙醇。
牛羊饲料检测克伦特罗等13种兴奋剂、牛羊源性成分。
水产饲料测氯霉素,其中:鳗鱼、甲鱼等特种水产饲料加测呋喃唑酮,草鱼、鲤鱼等饲料加测已烯雌酚、喹乙醇。
动物性饲料原料中抽取的鱼粉样品检测孔雀石绿和隐性孔雀石绿。
五、抽检任务分配
饲料样品的全部检测工作由省饲料监察所承担。
本抽检计划中除经营、使用环节的氯化胆碱、甜菜碱、饲料油脂样品抽样以及省局确定的跟踪抽样工作由省饲料监察所执行外,其余饲料样品均由各市(州)畜牧管理部门负责抽取或组织各县畜牧管理部门交叉抽取。
六、抽检工作规范
按《2014年饲料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附件2)的规定执行。
七、判定依据和原则
(一)判定依据
1.违禁药物、违禁添加物和牛羊源性成分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业部公告第168号、第176号、第193号、第806号、第1218号、第1519号判定。
2.卫生指标按《饲料卫生标准》(GB13078-2001)判定,如卫生指标在《饲料卫生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按该产品的执行标准中的相应规定执行。
肉骨粉的铬按《饲料用骨粉和肉骨粉》(GB/T20193-2006)中的规定判定。
3.饲料产品质量指标按照企业采用的有效标准、合同、明示指标(饲料标签的明示指标、产品说明)进行合格或不合格判定。
如果产品执行的标准与明示指标不一致时,以其中最严格的指标为依据。
4.猪、禽和水产配合饲料中的铜、锌指标,按照农业部公告第1224号中的规定判定。
(二)判定原则
1.单项指标的判定:所有饲料的卫生指标和饲料添加剂的质量指标一律不计算分析允许误差。
配合饲料的铜、锌在判定时依据GB/T18823-2010规定的允许误差上限扣除误差后判定。
其他质量指标,依据执行标准所规定的判定原则进行,产品标准没有规定检测结果判定允许误差的,依据GB/T18823-2010规定执行。
违禁添加物和牛、羊源性成分的
判定,以确认检测方法定量限为判定值,超过定量限即判定为不合格。
添加有机胂饲料的卫生指标砷的判定,按照《饲料卫生标准》中砷的限量和农业部第168号公告有机胂的规定用量,以规定用量计算得出的砷含量与限量之和作为判定值;标签没有标示添加有机胂制剂的,直接以砷限量判定。
2.产品综合判定:有一项指标不合格的,则判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配合饲料中的铜、锌指标,纳入综合判定。
水分仅作计算使用,不纳入综合判定。
3.受检单位拒绝抽检的,其产品按不合格处理。
八、抽样时间
1.生产环节的抽样时间:成都市的抽样时间为3月1日-4月15日,绵阳市的抽样时间为3月1日-3月30日,眉山市的抽样时间为5月1日-5月30日,其余市(州)的抽样时间为3月1日-6月15日。
2.牛羊饲料、动物源性饲料、其他单一饲料和养殖场户的饲料抽样时间见附表。
3.经营环节饲料抽样时间由市(州)根据市场监督情况确定,期限为3月-10月。
九、分析总结
省饲料监察所于每月15日前向省局报告上月检测进度情况及完成异议处理后的不合格产品检测结果,其中检出违禁物质的应当即时报告。
本年度抽查结果的分析总结由省饲料监察所于本年底前负责完成。
总结分析报告要包括抽查工作的总体情况、检测结果分析、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及对策建议等内容。
附表
2014年全省经营环节和使用环节饲料抽检任务分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