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修正版
浙江省房地产估价机构资信评定办法

浙江省房地产估价机构资信评定办法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共计93项。
其中准入类8项,水平评价类85项2 0关于电子器件制造人员液晶显示器件制造工、半导体芯片制造工、半导体分立器件与集成电路装调工电子通信行业技能鉴定机构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半导体芯片制造工等13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2号)、《关于印发通信设备检验员与液晶显示器件制造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35号)2 1关于电子元件制造人员电子产品制版工、印制电路制作工电子通信行业技能鉴定机构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半导体芯片制造工等13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2号)2 2关于电线电缆、光纤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人员电线电缆制造工机械行业技能鉴定机构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防腐蚀工等22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3号)2 3关于输配电及操纵设备制造人员变压器互感器制造工、高低压电器及成套设备装配工机械行业技能鉴定机构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三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1号)、《关于印发第九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7号)2 8关于工装工具制造加工人员模具工、工具钳工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船舶管系工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6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锁具修理工等5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2〕114号)2 9关于机械热加工人员铸造工、锻造工、金属热处理工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船舶管系工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66号)3 0关于机械冷加工人员车工、铣工、磨工、镗工、多工序数控机床操作调整工、冲压工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组合机床操作工等2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0〕14号)、《关于印发第三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1号)、《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关于印发船舶管系工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66号)。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共计151项)

会
41
经济专业技术资 人力资源社会保 水平 《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4号)
格
障部
评价类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职发〔1993〕1号)
国土资源部、人
42
土地登记代理专 业人员职业资格
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中国土地估 价师与土地登记
水平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评价类 《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66号)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
注册化工工 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 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15
勘 察 设 计 注 册
注册电气工 程师
注册公用设 备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
住房城乡建设部
号)
注册土木工 、交通运输部、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程师 水利部、人力资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35号)
源社会保障部
《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58号)
10
监理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准入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6年第147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
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

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第一篇: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1.目的为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规范对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的惩诫标准和工作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管理。
3.黑名单供应商的界定3.1黑名单供应商是指在采购及履约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或本公司相关规定、不遵守合同与承诺、利用商业贿赂及其它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的经评审给予惩戒的供应商及相关人员。
3.2供应商划入黑名单的依据和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进行黑名单评估:1)严重违反投标承诺与合同约定,拖延工期、擅自太高价格、降低质量给我公司造成损失且拒绝整改和赔偿的;2)采取贿赂公司员工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得利益既成事实的;3)履行合同过程中,单方面毁约或严重违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4)采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干扰、影响公司经营活动;5)违反诚信交易准则,造成公司有关人员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职务犯罪或被行政执法机关处罚的;6)在公司寻衅闹事、产生不良影响的供应商。
7)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给公司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4.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4.1采购部负责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
4.2各部门根据发现的问题,向采购中心提出黑名单供应商评估,评估通过的列入黑名单。
4.3采购部组织黑名单评估,建立评估档案,更新黑名单名录。
5.管理规定5.1供应商黑名单需及时更新,在内部网公示。
5.2采购人员应经常查看,不得与黑名单供应商合作。
5.3 黑名单供应商限制期到期后,评估决定是否延期。
不予延期的可解除惩戒措施。
编制:审核:批准:第二篇: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等有关规定,加强文化市场内容监管,加大对严重违法经营主体的惩戒力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诚信自律,净化市场环境,根据我国文化市场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人社部2017.09.15 公布)

师
利部、人力
资源社会保
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 《国务院 关于修改<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的决定》(国务院 令第662号)
《勘察设计注 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2005 年第137号)
《注册结构工 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暂行规定》(建设 〔1997〕2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 《国务院 关于修改<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的决定》(国务院 令第662号) 《勘察设计注 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2005 年第137号) 《注册土木工 程师(岩土)执业 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人发〔2002〕 《注册土木工 程师(水利水电工 程)制度暂行规定 》(国人部发〔 2005〕58号) 《注册土木工 程师(港口与航道 工程)执业资格制 度暂行规定》(人 发〔2003〕27号) 《勘察设计注 册土木工程师(道 路工程)制度暂行 规定》(国人部发 〔2007〕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
29 注册安全工程师
安全监管总 局、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 部
准入 类
《注册安全工 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暂行规定》(人发 〔2002〕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 药品管理法》
30 执业药师
食品药品监 管总局、人 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
准入 类
《中华人民共 和国药品管理法实 施条例》(国务院 令第360号)
勘察 设计 15 注册
注册采矿/矿 物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 设部、人力
准入
勘察 设计 15 注册 工程 师
注册采矿/矿 物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 设部、人力 资源社会保 障部
准入 类
《勘察设计注 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2005 年第137号)
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2020)

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2020)第一条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文明和谐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犬只养殖场等单位特定用途饲养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养犬管理实行政府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和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指导养犬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动态监管等制度。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为养犬人提供犬只备案、免疫等服务便利。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犬只狂犬病免疫经费,并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主管本市养犬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建设和管理养犬管理服务系统。
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主管本区养犬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犬只备案、建立犬只管理电子档案、处置流浪犬、指导制定文明养犬公约、组织对犬只植入电子识别标识、查处违法养犬行为、设置和管理犬只留检场所、会同相关单位开展养犬管理与服务宣传活动等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查处因犬只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协助处置流浪犬等工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实施犬只免疫、检疫、诊疗许可、疫情监测等制度,指导和协助对犬只植入电子识别标识,指导和监督死亡犬只的无害化处理,指导和协助管理犬只留检场所等工作。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预防狂犬病等疾病教育,监测人患狂犬病疫情,监督、管理人用狂犬疫苗接种和狂犬病病人诊治等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经营主体的设立、变更(备案)和注销登记,并依法对犬只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湖北省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湖北省公务接待管理办法1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严格标准、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应当加强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和人员数量。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六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国内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接待单位安排公务接待活动前,应当填写国内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连同派出单位公函一并报单位相关负责人审批。
审批单内容包括填报单位、承办部门及承办人、派出单位名称、接待事由、活动安排和经费预算等。
【2019-2020年整理】批复

(印章)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批复
批复的概念 批复的特点
批复的种类
批复的结构与写法
写作注意事项
课堂训练
一、批复的概念
批复是“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时使用的公文。 批复是下行文,下级机关的每一份请示,都会 得到上级机关的批复。请示和批复是相对应的文种。
二、批复的特点
批复 特点
1.权威性。批复代表着 上级机关的权利和意志, 对请示事项的单位有约 束力,受文机关必须执 行批复内容。
案例----完全同意式
文化部关于同意 新加坡歌手林俊杰和马来西亚歌手曹格到上海演出的批复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你局沪文广影视[2009]171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上海国际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与上海文广 新闻传媒集团共同邀请新加坡歌手林俊杰和马来西亚歌手曹格, 于2009年3月14日到上海演出。 请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 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请你局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请求指示的请示
请求批准的请示
请求指示的批复: 答复疑难问题的批复
请求批准的批复 1.批准事项: 表态性的 2.帮助解决问题 (拨款、拨物)
四、批复的结构与写法
批复的标题
(1)发文机关+批复事项+行文对象+文种(完全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圳特区私人建房问题给广东省 人民政府办公厅并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批复》 (2)发文机关+事由+文种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立韶关市人民对外友好 协会的批复》 (3)事由+文种, 《关于同意××××学院人文社科系举办校外××班 的批复》 (4)发文机关+原件标题+文种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请求市领导裁决河滨路2号住宅 楼产权争议的请示的批复》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2020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2020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公布日期】2021.03.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3.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文化和旅游部关于2020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2020年,文化和旅游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和旅游工作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努力完成《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各项任务要求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年度工作任务,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履行政府职能(一)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
文化和旅游部党组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中发挥带头作用,第一时间传达学习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研究制定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工作方案,对涉及文化和旅游部的任务逐条逐项进行任务分解,明确时间表、线路图和责任分工,推进任务落实。
切实履行法治政府职责,多次听取法治建设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要法治事项。
部党组书记、部长胡和平认真贯彻《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自觉将法治建设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重要工作进展情况向党中央请示报告。
积极配合中央依法治国办做好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有关部级干部带队对海南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及法治政府建设情况进行实地督察。
(二)依法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行业复工复产。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在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为统筹疫情防控和文化和旅游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针对疫情导致大量旅游活动终止或者变更引发旅游纠纷的情况,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处理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有关问题的通知》,依法解决因受疫情影响而引发的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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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版)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根据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管理,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第三条营业性演出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
第四条国家鼓励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创作和演出思想性艺术性统一、体现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受人民群众欢迎的优秀节目,鼓励到农村、工矿企业演出和为少年儿童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演出。
第五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的设立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
第九条以从事营业性演出为职业的个体演员(以下简称个体演员)和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为职业的个体演出经纪人(以下简称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得设立文艺表演团体。
外商投资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外商投资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以及由内地方控股的文艺表演团体;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
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大陆投资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得设立文艺表演团体。
依照本条规定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依照本条规定设立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依照本条规定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还应当遵守我国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营业性演出规范第十二条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可以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也可以参加营业性组台演出。
营业性组台演出应当由演出经纪机构举办;但是,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可以在本单位经营的场所内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
演出经纪机构可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行纪活动;个体演出经纪人只能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
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
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除演出经纪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举办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
但是,文艺表演团体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可以邀请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
举办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与其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相适应的资金;(二)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经历;(三)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年内无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记录。
第十五条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二)演出时间、地点、场次;(三)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重新报批。
第十七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提供演出场地,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取得的批准文件;不得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演出场地。
第十八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确保演出场所的建筑、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范,定期检查消防安全设施状况,并及时维护、更新。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演出举办单位在演出场所进行营业性演出,应当核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设施检查记录、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与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就演出活动中突发安全事件的防范、处理等事项签订安全责任协议。
第十九条在公共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安全、消防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演出场所应当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在安全出入口设置明显标识,保证安全出入口畅通;需要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标准搭建舞台、看台,确保安全。
第二十条审批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的下列文件:(一)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三)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第二十一条演出场所容纳的观众数量应当报公安部门核准;观众区域与缓冲区域应当由公安部门划定,缓冲区域应当有明显标识。
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按照公安部门核准的观众数量、划定的观众区域印制和出售门票。
验票时,发现进入演出场所的观众达到核准数量仍有观众等待入场的,应当立即终止验票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报告;发现观众持有观众区域以外的门票或者假票的,应当拒绝其入场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任何人不得携带传染病病原体和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进入营业性演出现场。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公安部门的要求,配备安全检查设施,并对进入营业性演出现场的观众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观众不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有前款禁止行为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有权拒绝其进入。
第二十三条演出举办单位应当组织人员落实营业性演出时的安全、消防措施,维护营业性演出现场秩序。
演出举办单位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现场秩序混乱,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演出举办单位不得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
营业性演出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营业性演出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误导、欺骗公众。
第二十五条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参加营业性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及时告知观众并说明理由。
观众有权退票。
演出过程中,除因不可抗力不能演出的外,演出举办单位不得中止或者停止演出,演员不得退出演出。
第二十八条演员不得以假唱欺骗观众,演出举办单位不得组织演员假唱。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假唱提供条件。
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演出进行监督,防止假唱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九条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应当对其营业性演出的经营收入依法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