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大中型水库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的解读

《大中型水库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的解读2012年,省移民局制订出台了《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湘移发〔2012〕8号文件),其贯彻实施对全省在建水库淹没补偿资金的规范管理、维护移民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根据省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管理时效性的规定,省移民局充分考量该办法实行中需进一步强化管理节点、界定相关权责,明晰资金分项和用途及监督与罚则的需求于2015年组织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并于2015年5月20日重新印发了《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湘移发〔2015〕1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管理办法》的基本定位和现实意义(一)基本定位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10〕9号文件)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库移民资金财务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水库移民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09〕30号文件)为本《办法》出台的基本政策依据。
1. 强化具体操作。
国家和我省的移民条例以及我省湘政发〔2010〕9号、湘财综〔2009〕30号文件,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以下简称“淹没补偿费”)的管理,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和一般性要求,需要制定专项规范性管理办法,来强化管理机制和指导具体操作。
2. 健全管理体系。
新的水库移民政策将移民资金分为两大类,即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即“淹没补偿费”)与后期扶持资金。
目前我省各类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包括后扶基金、后扶结余资金、库区基金、移民困难扶助金和小水库扶持基金,都有相应的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因此需要出台淹没补偿费管理办法,以此完善我省移民安置资金的管理制度,并细化资金筹措、财务管理、计划管理、拨付使用管理等具体操作规定。
3. 保障资金安全。
近年来,在各级政府审计和内部审计等监督检查中,均发现淹没补偿费使用管理存在着一些问题。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2.10.19•【字号】湘水发〔2022〕36号•【施行日期】2022.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水发〔2022〕36号各市州、县市区水利局(水库移民管理机构):现将《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水利厅2022年10月8日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679号令)、《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纳入后期扶持范围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人口。
第三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总责,县市区水利局(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涉及水库移民安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分级负责落实。
第四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核定完毕后出生、娶进、入赘、迁入等新增人口,不再纳入扶持范围。
第五条已列入后期扶持范围且登记到人的下列人口,自身份发生变化的下一年度1月1日起予以核减,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一)已死亡的;(二)服刑人员在服刑期内的;(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四)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且户口已迁入城镇居委会的;(五)晋升为军官或上士(原三级以上士官)的;(六)原迁移民后代出嫁(或入赘)到非农村移民户且户口已迁出的;(七)其它按政策规定应核减的。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10•【字号】湘政发[2010]9号•【施行日期】2010.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10]9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切实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伏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以下称《国家移民条例》)和《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以下简称《省移民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科学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合理确定补偿补助标准移民安置规划是组织实施移民安置工作的基本依据。
编制移民安置规划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依据政策法规,确保移民“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
移民安置规划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
编制移民安置规划要合理确定各项设计标准。
需要复(迁)建的城镇、学校、交通、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环境保护等专项设施按照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进行建设。
原标准、原规模低于国家相关标准下限的,按国家规定的下限标准建设;高于国家相关标准上限的,按国家规定的上限标准建设。
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要达到移民安置实施的深度要求,规划内容须包括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的土地调整(需调整土地的)和安置点具体位置的对接成果。
10户以上的移民集中安置点须进行专项设计。
城(集)镇规划要进行基础设施设计、编制城(集)镇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报告、进行城镇道路及竖向工程等重点项目设计。
专项设施复建或迁建须基本达到相关行业规范的初步设计深度。
农村移民安置以农业生产安置为主,其他安置方式为辅。
所有安置方式,都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生活水平。
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04.17•【文号】财综[2007]26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26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的相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制定了《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中型水库名单,具体负责征收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的财政部驻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名单,以及各水库适用的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标准等事项,将另行通知。
附件: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二00七年四月十七日附件: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及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将原库区维护基金、原库区后期挟持基金及经营性大中型水库承担的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进行整合,设立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以下简称库区基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支持实施库区及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二)支持库区防护工程和移民生产、生活设施维护;(三)解决水库移民的其他遗留问题。
第三条库区基金从有发电收入的大中型水库发电收入中筹集,根据水库实际上网销售电量,按不高于8厘/千瓦时的标准征收;第四条库区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实行分省统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其中,省级辖区内大中型水库的库区基金,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由财政部驻发电企业所在地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征收。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6.20•【字号】湘财综〔2017〕27号•【施行日期】2017.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17〕27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水库移民管理机构:为切实加强水库移民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9号)和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关于切实做好水库移民脱贫攻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6〕770号)、《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9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省财政厅、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制定了《湖南省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2017年6月20日附件湖南省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水库移民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9号)和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关于切实做好水库移民脱贫攻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6〕770号)、《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9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2021修正)

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2021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3.31•【字号】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施行日期】2021.03.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正文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2021修正)(2002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8年7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移民安置第三章后期扶持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库的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及有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移民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和有移民工作任务的设区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移民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库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督促移民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逐步改善移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协调解决移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全省的移民工作,指导、协调、检查、督促下级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的移民工作。
有移民工作任务的设区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移民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移民工作。
第六条大中型水库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对移民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的经济责任,及时足额支付移民资金,并配合人民政府做好有关的移民工作。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2.12.13•【字号】湘水发〔2022〕51号•【施行日期】2022.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水发〔2022〕51号各市州、县市区水利局(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移民管理机构):现将《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培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水利厅2022年12月13日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培训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培训工作,促进移民增收致富,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通知》(水移民〔2018〕208号)和《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0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培训工作。
第三条移民培训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管理和培训分离原则;(二)坚持移民培训对接就业创业技能提升、产业发展、企业用工需求原则;(三)坚持集中培训(含职业教育)与移民分散自主培训相结合原则。
二、培训类型及对象第四条移民培训类型分为农业技能培训、转移就业技能培训、职业教育。
(一)农业技能培训1.农业实用技术培训。
面向从事传统农业生产或直接参与当地农业产业开发的移民,由水库移民管理机构自主组织或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开展现代农业实用技术及综合素质培训,提高现代农业生产技能。
2.新型职业农民培训。
面向以农业生产经营或农业社会化服务为职业的移民,分别开展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培训。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71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已经2006年3月29日国务院第1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二00六年七月七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第四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第五条 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移民安置规划第六条 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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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实施管理办法本办法旨在规范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实施管理工作,促进湖南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实施管理工作的进程,推进湖南省农村经济、社会、文化等多方面的全面发展,促进湖南省农民增收致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湖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实施管理应遵循统筹谋划、优先发展、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实施管理应坚持创新、协同、共享、共赢的发展思路。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实施管理活动。
第二章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条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应遵循综合规划、分步实施、分层推进、统筹协调的原则,因地制宜地选择建
设项目,合理规划、优先安排。
第六条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应充分考虑社会、环境、资源、经济等多个因素,并切实落实安全和环保措施,保障建设质量。
第七条湖南省政府应该加大投入,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有效使用效益。
第三章经济发展规划实施
第八条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发展规划应该符合国家、省、市等上级规划的要求,合理定位和差异化发展。
第九条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发展规划实施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产业结构调整、农村产业升级、民生改善等方面,加
强内部支撑体系建设。
第十条湖南省政府应该通盘考虑需求和资源等因素,合理分配产业发展项目,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保证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四章监督和考核
第十一条相关部门应该建立健全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实施管理工作组织机构,对于工作落实、效果评估等进行定期考核。
第十二条对于落实不到位、效果不显著的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实施管理工作,相关机构应
该及时进行督促整改,并严格问责有关责任人员,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湖南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