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用)
执行案件法律文书样式(3篇)

第1篇一、执行通知书【文书名称】执行通知书【文书编号】(执字〔××××〕××号)【当事人信息】被执行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年××月××日,住址××省××市××区××街道××号。
申请执行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年××月××日,住址××省××市××区××街道××号。
【案件基本信息】案件来源:××××法院(××××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裁定书)执行依据:××××法院(××××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裁定书)案件性质:××××【执行内容】根据××××法院(××××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裁定书)的判决/裁定,现通知如下:一、被执行人×××应立即履行以下义务:1. 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元及相应利息(从××××年××月××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计算)。
?新旧对照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1.1.1)

新旧对照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1.1.1)民法典君·1000套合同免费送精选资料免费送,错过要等三个月领取编者按:民法典君整理了这最近最高院发布的司法解释,放在百度网盘共享方便各位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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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修改情况:本次修改删除了原规定中的第三条和第四条,该部分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其次重点对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以及购买第三人的财产时,作为出卖方保留所有权的情况下,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条件进行了实质性的修改,详见正文应予以关注。
同时对登记机关受理被执行人的过户登记申请时,将原“尚未核准登记的”规定修改为第二十三条中的“尚未完成登记的”情形,即只要未办理完毕登记手续,仍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更好的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4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
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查封、扣押、冻结以及处置涉案财物的新规解读

查封、扣押、冻结以及处置涉案财物的新规解读
最近,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查封、扣押、冻结以及处置涉案财物的新规。
这些新规对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是对这些新规的解读。
1. 查封:指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财产采取措施,限制其处分权。
这是为了防止有关人员将财产转移、隐匿或销售,以逃避刑事责任或追缴赃款赃物。
根据新规,查封可以适用于房屋、车辆、存款、股权等财产。
2. 扣押:指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财物暂时收押在国家财产库存。
扣押的目的是防止涉案财物被毁损、转移或贬值。
新规规定,扣押可以适用于现金、黄金、珠宝、艺术品等价值较高的物品。
3. 冻结:指暂时限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财产使用权。
冻结的主要目的是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会转移、挪用或销售财产。
冻结可以适用于银行存款、证券、保险、债权等资产。
4. 处置:指有关部门对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进行合法的转让、拍卖、变卖等行为。
处置涉案财物的目的是回收被犯罪者非法所得,补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同时预防追回财产的再次流失。
这些新规为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操作指导,加强了对涉案财物的管理和保护。
同时,新规还规定了相关程序和法律条款,确保了查封、扣押、冻结以及处置涉案财物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这些措施对于打击犯罪、净化社会环境、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查封财产裁定书范本

查封财产裁定书范本一、裁定书标题查封财产裁定书二、裁定书编号[具体编号]三、当事人信息1. 申请执行人姓名:[申请执行人姓名]地址:[地址]2. 被执行人姓名:[被执行人姓名]地址:[地址]四、裁定事实与理由哎呀,咱们得说说为啥要查封财产呢。
就是这个被执行人呀,在和申请执行人的事情当中(比如可能是债务纠纷之类的情况),没有按照规定去履行自己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呢,有足够的证据和理由向法院请求保护自己的权益。
经过法院的审查和相关的调查取证,发现确实存在这样的情况,所以才决定要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
五、查封财产的具体情况1. 查封财产的种类可能是房子的话,就写清楚房子的具体位置,比如说在[具体街道名称],[门牌号]的那套房子。
如果是车辆,那要写清楚车辆的品牌、型号、车牌号,像[品牌名]的[型号]汽车,车牌号是[车牌号]。
要是存款,要写清楚是在哪家银行,账户号码是多少,例如在[银行名称]的账号为[账号]的存款。
2. 查封财产的价值估算房子就根据当地的房价行情,大概估算出一个价值,比如根据周边类似房子的成交价格,这套房子大概价值[X]元。
车辆呢,可以参考二手市场价格或者新车价格折旧之后的价值,这辆车大概价值[X]元。
存款就直接是账户里的金额数字啦。
六、查封的期限查封可不是无限期的哦。
从[开始日期]开始,到[结束日期]结束。
这个期限的设定是有规定的,一般是为了在这个时间内处理好相关的纠纷案件。
七、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1. 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与义务权利:有权监督查封财产的情况,确保财产在查封期间不会被非法处置;在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有权要求法院解除查封。
义务:要配合法院的查封工作,提供必要的证据和信息;如果查封财产的价值不足以偿还自己的权益,不能无理要求过度查封。
2. 被执行人的权利与义务权利:如果认为查封存在错误或者不合理的地方,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在查封期间,如果有合理的理由需要使用查封财产中的部分财产(比如为了维持基本生活等),可以向法院申请。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已于2004年10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一月四日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
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条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
第四条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
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发展与协调

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
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条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
第四条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
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
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条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
第四条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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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执行案件需要的法律文书(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法律文书是确保案件顺利进行的重要工具。
法律文书不仅能够明确案件的事实、法律关系和执行要求,还能够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本文将详细介绍执行案件过程中所需的法律文书及其作用。
二、执行案件主要法律文书1. 执行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是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申请后,向被执行人发出的要求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通知。
执行通知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住所等;(2)执行依据的基本情况,如案件编号、生效法律文书名称等;(3)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如支付金钱、交付财物等;(4)履行义务的期限和地点;(5)逾期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执行通知书是执行程序中的基础文书,其作用在于明确告知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要求,督促其及时履行。
2. 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是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对特定事项作出的裁定。
执行裁定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案件的基本情况,如案件编号、当事人信息等;(2)裁定的理由和依据;(3)裁定的具体内容,如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强制腾房等;(4)裁定的执行期限。
执行裁定书是执行程序中的重要文书,其作用在于对执行程序中的特定事项作出决定,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3. 执行实施令执行实施令是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对具体执行措施作出决定的文书。
执行实施令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案件的基本情况,如案件编号、当事人信息等;(2)执行措施的具体内容,如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强制腾房等;(3)执行措施的执行期限。
执行实施令是执行程序中的具体操作文书,其作用在于明确执行措施的实施要求,指导执行人员开展工作。
4. 执行异议裁定书执行异议裁定书是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作出的裁定。
执行异议裁定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案件的基本情况,如案件编号、当事人信息等;(2)异议人的异议理由;(3)异议裁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4)异议裁定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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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用)
××××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执……号申请执行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
……
(以上写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与×××……(写明案由)一案中,经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的……(写明财产名称、数量或数额、所在地等),期限为×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书记员×××
【说明】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时用。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17年6月27日)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20年12月29日)
第四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