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补充医疗保险

住院补充医疗保险
住院补充医疗保险

团体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条款

1.总则

1.1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被保资格的获得

1.2.1被保险人

凡已经参加县(市)级以上行政区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释义见6.1)的人员。

1.2.2被保资格的获得

经保险人(释义见6.2)审核同意并出具保险单或批单,以上人员即可获得被保资格,成为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的日期为保险单所载

的保险期间起始日或批单所载生效日,以两者间较晚的时间为准。

1.3投保人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参保人数占比不得少于投保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全体员工人数的75%。

1.4受益人

本保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保障内容

2.1 保险责任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五个部分,投保人可选择投保。在保险期间内,对于被保险人在其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释义6.3)

就医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规定范围(释义6.4)的合理医疗费用,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小额住院医疗保障

对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线以下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约定的比例给付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

保时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对于每一被保险人,每一

保险年度保险人仅在首次给付保险金时扣除免赔额。

(2)基本住院补充医疗保障

保险人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线以上至统筹基金封顶线(释义 6.5)之间的需要被保险人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按约定的比例给付

保险金。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

载明。

(3)大额住院补充医疗保障

保险人对统筹基金封顶线以上至大额医疗互助基金封顶线之间的需要被保险人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按约定的比例给付保险金。给付比

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4)大额住院医疗保障

如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尚未建立大额医疗互助制度,保险人对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约定限额之间的医疗费用,按约定的比

例给付保险金。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

险单上载明。

(5)超大额住院医疗保障

保险人对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约定限额之间的医疗费用,按约定的比例给付保险金。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

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补偿原则

本保险合同适用补偿原则。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已经从社

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相关医疗

费用补偿的,保险人仅对扣除已获得补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按照本合

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3责任免除

2.3.1对于不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

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3.2因下列情形造成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

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疾病和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释义见6.6);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遗传性疾病(释义见 6.7),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释义见6.8)。

(10)大规模的突发的流行性疾病(释义见6.9)的爆发;

(11)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

(12)未经保险人或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同意的转院治疗;

(13)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中国境外治疗;

(14)被保险人首次参加本保险或者非及时续保,自本

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罹患疾病直至痊愈所支出的医疗费用。

2.3.3 对于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4 保险金额

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该被保险人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5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1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3.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3.1 交费义务

除另有规定外,交费方式为年交时,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

任。

3.2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

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3.3住址或通讯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

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3.4被保险人变动通知义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因其人员变动,需增加、减少被保险人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保险

合同中批注。

被保险人人数增加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并按约定增收保险费。

被保险人人数减少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起,对减少的被保险人终止保险责任,并按约定退还该被保险人

项下的现金价值(释义见 6.10),但减少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其保险金申

请人(释义见6.11)已领取过任何保险金的,保险人不退还该被保险人

项下的现金价值。减少后的被保险人人数不足其在职人员75%或人数低

于5人时,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约定退还现金价值。

3.5其他内容变更通知义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需变更合同其他内容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保险人不接受本保险合同中有关该被保险人的任何内容的变更申请。

3.6保险事故通知义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

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

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

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释义见6.12)而导致的迟延。

4.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4.1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

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

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

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

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保险单;

(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4)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病历及医疗费用原始收据;

(5)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管理部门报销凭据;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4.2 诉讼时效期间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3保险金的给付

保险人在收到保险金申请人提交的本保险条款4.1所列的材料后,应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保险

金申请人的上述请求后30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保险金申

请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做出核定结果

并通知保险金申请人。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做出核定之

日起3日内向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其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

的数额先予以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

应的差额。

5.合同的解除和争议处理

5.1 合同的解除

在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解除合同通知书;

(2)保险单;

(3)保险费交付凭证;

(4)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自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

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人依据3.2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

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5.2 合同的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

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6.释义

6.1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6.2保险人

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分支机构。

6.3定点医疗机构

指通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资格确认,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并与之签订协议,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

医疗机构。

6.4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三个目录”及政府相关政策文件的支付范围。“三个目录”即《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

疗项目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暂行办

法》。

6.5统筹基金封顶线

统筹基金封顶线=统筹基金起付线金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统筹基金段个人自付金额

其中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是指一个社保年度内,参保人员能够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所获得的赔付最高金额,可以理解为社会

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金额。

6.6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

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6.7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6.8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

分类》(ICD-10)确定。

6.9突发的流行性疾病

不可预计的、难以预防的由各种病原体引起的能在人与人、动物与

动物或人与动物之间相互传播的一类疾病。

6.10现金价值

除另有约定外,现金价值=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80%。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6.11保险金申请人

指被保险人本人,或经被保险人授权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6.12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_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B型)条款.pdf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B型)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B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 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和其他书面文件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退休职工,在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 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时,单位投保人数不应低于五人,而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员必须百分之七十 五以上投保。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 在保险单上载明。生效对应日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 时止,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保险期间届满后,投保人可以继续投保本保险,但本公司有权根据经营情况调整本保险的 保险费率。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对于被保险人在指定医疗服务提供单位就医或者配药所支出的、在当地社会医疗保险 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项目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后,本公司按本 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本合同对每一被保险人的免赔额根据当地职工社会基本医疗 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给付比例在投保时由本公司和投保人 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 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当地社会保险部门规定的“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项目;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第七条保险金额 本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八条保险费的交付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分为年交和月交。 月交保险费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的交费日期为本合同每月生效对应日。投保人如未按上述

保险团险渠道五年发展策略

团险渠道五年发展策略 团险业务部 2011年11月

目录 第一部分团险市场状况分析 (3) 一、目前外部环境对团险市场的影响 (3) 二、业内渠道发展状况的评估研究 (5) 第二部分团险渠道状况分析 (9) 一、团险渠道定位 (9) 二、团险渠道自身SWOT分析 (9) 三、团险渠道未来的核心竞争力 (10) 第三部分团险渠道发展策略 (11) 一、渠道成功的关键因素 (11) 二、团险渠道发展策略 (13) 第四部分团险渠道发展目标 (16) 一、团险渠道五年战略目标 (16) 二、团险机构建设与组织发展目标 (18)

第一部分团险市场状况分析 团险业务的发展受外部环境的影响极大,从团险业务发展历程来看,机遇与挑战并存。国家城镇化发展的持续推进、宏观经济政策、社会保障制度给团险业 务创造了广泛的机会,同时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市场集中度较高、监管越来越严格、客户对服务更高的需求等等因素,对寿险公司的IT系统、产品、经营服务能 力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团险将面临极大的挑战。 一、目前外部环境对团险市场的影响 1、宏观经济环境 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结构型调整为团险业务带来了机遇和挑战。中国经济继续保持着平稳增长的发展势头,与此同时世界经济增长减缓,全球金融危机进一步延伸,国际信贷市场出现紧张迹象。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结构型调整,银行信贷呈现较为明显的收紧,中小企业信贷融资环境更加严峻。 近年来,各大国企或事业单位改革催生了多样化的团险需求。根据国资委的目标和“十二五”期间要求,“事转企”“厂办分离”等政策的实施,团险业务成为 解决人员安置、新旧制度平稳过渡、提升人才竞争力的重要方式。 我国城镇化的持续推进和人民财富的不断积累,使民众的保险意识不断增强,保险需求日益丰富,这对保险市场,特别是寿险市场深度开发创造了条件。 2、社会保障制度 团险业务受国家各项政策,特别是养老和医疗政策影响显著。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强调“要以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我国《社会保险法》等国家政策文件中明确鼓励保险机构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在合作方式上积极 创新,寻求不同的发展思路。

《泰康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附件13-2 泰康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 ........投保人 ...理解条款,对 ......本附加合同 .....内容的解释 .....凡条款已有约定的,以条款约定为准。 ................. 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益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投保人有退保的权利..........................................................5.1 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2.2 本公司给付保险金时遵循补偿原则..............................................2.4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5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投保人及时通知本公司......................................3.2 主合同中的部分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请仔细阅读..............................6.2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 (7)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 合同的订立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2. 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补偿原则 2.5 责任免除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诉讼时效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5. 合同解除 5.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效力终止 6.2 适用主合同条款 7. 释义 7.1 意外伤害 7.2 医院 7.3 合理住院 7.4 毒品 7.5 酒后驾驶 7.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7.7 无有效行驶证 7.8 机动车 7.9 医疗事故 7.10 非处方药 7.11 潜水 7.12 攀岩 7.13 探险 7.14 武术比赛 7.15 特技表演 7.16 康复治疗 7.17 牙齿治疗 7.18 有效身份证件 7.19 未满期净保险费

员工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公司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逐步建立涵盖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和个人自选商业医疗保险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规划,为提高公司员工、退休人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公司不断完善员工福利计划的工作安排,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原则 (一)适度保障的原则。补充医疗保险体现了对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待遇的有益的补充和适度保障。 (二)量力而行的原则。补充医疗保险应与公司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并根据公司经济效益状况适时调整。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三条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实体企业,必须符合下列

条件: (一)已按规定参加属地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并履行缴费义务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按本试行办法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 第四条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范围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的公司在册职工以及退休(职)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不包括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的离休人员和二等乙级及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等人员。 第三章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筹集与管理 第五条基金筹集 (一)公司按照不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统一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由实体企业缴纳,在成本中列支。参保人员个人不缴费。 (二)公司根据经济效益情况确定缴纳标准,于每年年初下达。各实体企业应于缴纳标准下达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将本企业年度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汇入公司指定账户。未及时上缴的,每日按欠缴额的X%收取滞纳金。 第六条基金管理 (一)公司委托管理规范、专业化的保险公司对补充医

英大账户式团体补充医疗保险给付备忘录2 020101213学习

账户式团体医疗保险金给付备忘录 甲方: 乙方: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为促进甲方和谐企业建设,建立更好的员工福利保障体系,并有利于乙方的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投保的《英大账户式团体医疗保险(B款)》的投保条件及保险金给付相关事宜,达成如下约定。 一、保险金给付规则 (一)门急诊及住院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甲方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甲乙双方认可的医院、康复治疗中心、体检中心等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体检费或在正规药店购买药品的费用(应提供清单),依据医疗费用原始票据,或者其他地方报销后的结算单原件及发票复印件,经甲方核定金额并书面同意后,乙方在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限额内支付医疗保险金。 (二)定额给付型特约医疗保险金 1、甲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罹患本备忘录所附《特约疾病目录》(详见附件1)中所列明疾病的,由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

港、澳、台地区)甲乙双方认可的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书,乙方在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限额内全额支付医疗保险金。 2、甲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本备忘录所附《特约诊疗项目目录》(详见附件2)中所列明诊疗项目的,由其提供甲乙双方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诊疗单据,乙方在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限额内全额支付医疗保险金。 二、保险金申请 (一)门急诊及住院医疗保险金 1、甲方被保险人在甲乙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体检费,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乙方申请给付医疗保险金: (1)理赔申请书; (2)甲方同意支付的证明; (3)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甲乙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开具的病历及诊疗证明等资料的原件; (5)甲乙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票据、或基本医疗报销结算单原件及原始发票复印件并加盖当地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公章; (6)被保险人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 2、甲方被保险人在正规药店购买药品发生的费用,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乙方申请给付医疗保险金:(1)理赔申请书;

DB10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D70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和其他书面文件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本单位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全体在职、退休职工(不包括离休人员、革命残废军人)均须作为被保险人,由投保人统一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的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的保险责任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本合同的保险金给付范围为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本公司按当地社会保险部门规定的《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设施目录》及其他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规定的报销项目执行。 二、本合同对每一被保险人的免赔额为当地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当被保险人在指定医疗服务提供单位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支出的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免赔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按下表比例给付保险金: 三、本合同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15万元人民币。在每一保险年度内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保险金以其保险金额为限。当被保险人在指定医疗服务提供单位治疗跨二个保险年度时,本公司以该被保险人开始治疗之日所在保险年度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保险金。 第五条责任免除 本公司对当地社会保险部门规定的“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项目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第六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保险期间届满后,投保人可以继续投保本保险,但本公司有权根据经营情况调整本保险的保险费率。投保人继续投保本保险时,本公司按第三条规定办理。 第七条保险费的交付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为年交或月交,月交保费的交费日期为本合同每月的生效对应日起10日内。

职工重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情况调研报告

职工重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情况调研报告 XX年5月,人保健康承保了浙江省XX市本级补充医疗保险。经过一年的运行,XX市人均住院费用由XX年的13314元降低到XX年的11994元,减少了1320元,市本级和三区的479人次得到1043多万元补偿,XX市政府建立起708万元的重大疾病风险基金,人保健康也实现盈利485万元,收到了政府和市场双赢的初步成效。XX年,XX市政府决定将全市80%的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业务交由该公司,原保费收入达4450万元。 一、XX市补充医疗保险的基本情况 (一)有关背景 XX—XX年,太平洋寿险在经营XX市补充医疗业务期间,受诸多因素影响,累计亏损600余万元。XX年,XX医保中心自行运作,经营效果也不理想。XX年5月,在总结新农合商业化运作成功经验的基础上,XX市政府决定将该业务交由专业的商业健康险公司——人保健康浙江省分公司以“契约型”模式运作。根据协议,医保部门每月向职工征收基本医疗和补充医疗保费后,将补充医疗的保费划转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负责提供相关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可将赔付与保费收入的差额部分留作公司利润,但不得超过当年保费收入的15%,即若赔付率低于85%,差额部分提留为重大疾病风

险基金。XX年,该公司承保18.63万人,原保费收入2236万元。 (二)主要做法 在与医保部门的合作中,人保健康改变了以往被动进行风险控制的管理模式,更加注重事中管理,充分利用两者资源,建立起优势互补的合作机制。 一是建立合署办公制度。针对医保中心经费不足、人手短缺的情况,在人保健康的建议下,保险公司和医保中心实行合署办公的新模式。人保健康在医保中心配备专业人员审核医疗费用,配合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并聘请医学资深人士提供医疗费用审核咨询。 二是建立信息平台和动态预警制度。通过参与医保中心信息系统建设,人保健康进一步完善了自身信息系统,实现对治疗情况的全程监控。同时,设立动态预警名单制度,及时提醒重特大病情、超标准医疗费用等,加强了重点环节的风险控制。 三是建立授权巡查住院制度。经医保中心授权,人保健康获得了对病患住院情况的巡查权利,取得第一手医疗资料,及时发现问题并干预不合理诊疗,从源头上控制了造假行为。 四是建立医疗费用先审核后支付制度。将风险控制关口前置,对不合理费用及时与医疗机构沟通,确认审核结果。

保全部人员培训试卷

保全部人员《保全实务》培训试卷 (2011年7月22日) 姓名:成绩: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 1、短期险误保退保时间与保单生效日间隔不能超过三十日。已办理过保全业务或发生过理赔的保险合同,不允许进行误保退保,只能按规定退还现金价值。 2、团单变更受益人的申请资格人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3、团单增加被保险人时,若保险合同承担身故责任,被保险人须在变更申请清单上亲笔签名,或由投保单位另行填写《声明书》。 4、契约设定的调整主要适用于短险健康险。 5、团体业务补充告知类型分为健康补充告知、职业补充告知和出境告知三类。 6、团体年金类保险合同减少被保险人的形式主要有部分退保和离职。 7、短险健康险应在合同效力中止后两个月内办理复效手续。长期险应在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内办理复效手续。 8、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9、团单投保人申请退保时,退保金只能以转账方式支付,原则上应退回投保时的交费账户。 10、团体年金类业务的红利按会计年度派发,只要在12 月31 日有效的保单,均享有当年的红利。 二、单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30分) (C)1、除保险合同另有规定外,已经发生理赔但责任未终止的团单被保险人减少时,退保金为。 A、未满期保险费 B、现金价值

C、零 D、与投保单位协商退保 (B)2、团单领取方式/领取年龄变更描述正确的。 A、以退休为领取条件的险种,领取年龄变更应符合公司相关规定。 B、以退休为领取条件的险种,领取年龄变更应符合国家退休的政策。 C、养老金开始领取后,领取方式允许变更。 D、若属于提前领取的,必须同时提供被保险人户口簿。 (B)3、以下红利领取方式变更描述错误的。 A、保险条款允许选择红利领取方式的险种,可以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选择变更红利的领取方式。 B、在保单生效日前的红利实际派发前,红利领取方式不允许变更。 C、变更前如有未领的累积生息红利,则要先将未领红利结清,方可进行变更。 D、如果变更为转账领取,则需要同时提供转账信息,进行转账信息录入处理。 (B)4、团体年金保险合同新增被保险人时,须在合同下为被保险人建立。 A、单位账户 B、个人账户 C、公共账户 D、留存账户 (C)5、以下短期险增人计算描述错误的是。 A、条款中明确了增人计算公式的,按条款执行。 B、条款中未明确增人计算公式,但列明了短期费率的,增人的公式按照条款的短期费率进行计算。 C、条款中未明确增人计算公式,但列明了短期费率的,增人的公式按照双方约定计算。 D、条款中未明确增人计算公式的,也未列明短期费率的,增人保险费=保险合同期应收保险费×新增保险人的承保期间天数/保险合同承保期间实际天数。 (C)6、以下团体年金险减人作业规则描述错误的为。

法律—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协议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法律—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根据国务院《关丁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精神,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政府2005年第158号令),保证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过渡,建立起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对职工医疗自付医疗费用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险范围 1、甲方凡已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员工(不含外聘)和退休员工均作为被保险人,由甲方统一向乙方投保本保险。甲方保证本单位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除外聘在职员工外全部参加本保险。 二、投保人数及保险费 1、甲方自愿为其1935名员工投保乙方补充医疗保险、采取窟交保险费方式,保险费为每人每年830元,合计为人民币壹佰陆拾万陆仟零伍拾元。¥ 1606050.00 元 三、保险责任 1、小额门急诊补充医疗保险 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对丁甲方被保险人符合《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而发生的合理门急诊医疗费用(符合《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 录》、《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及

支付标准》及其它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而发生的医疗费用,下同),在北京市大 额门急诊医疗费用互助基金起付线以下相对应个人自付的部分,乙方扣除500元后 按70%给付“小额门急诊补充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对丁甲方被保险人符合《规定》而发生的合理门急诊医 疗费用,在北京市大额门急诊医疗费用互助基金起付线以上至北京市社会基本医疗 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经社保中心支付后的剩余部分,乙方按80%给付“大额门急诊补充医疗保险金”。 3、小额住院补充医疗保险 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对丁甲方被保险人符合《规定》而发生的合理住院医疗 费用,在北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以下相对应个人自付的部分,乙方扣 除0元后按在职员工70% ,退休员工90%给付“小额住院补充医疗保险金”。 4、统筹住院补充医疗保险 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对丁甲方被保险人符合《规定》而发生的各项合理住院 医疗费用,在北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以上至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经社保中心支付后的剩余部分,乙方按_ 80% 一给付“统筹住院补充医疗保险金”。 5、大额住院补充医疗保险 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对丁甲方被保险人符合《规定》而发生的各项合理住院 医疗费用中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含起付标准以下以及个人负担部分)以上,并在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范围内,经社保中心支付后的剩余部分,乙方按80%给付“大额住院补充医疗保险金”。 6、超大额责任

用人单位是否有义务为员工提供补充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是否有义务为员工提供补充医疗保险? 法律问题 彭某在一次跟朋友聚会的过程中得知朋友所在的公司不仅为员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而且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彭某想到自己的企业没有为自己上补充医疗保险,不禁有些疑惑,他想知道什么是补充医疗保险,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员工提供补充医疗保险吗? 律师在线 补充医疗保险是相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而言的,包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社会互助和社区医疗保险等多种形式,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力补充,也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基本医疗保险不同,补充医疗保险不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而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是在单位和职工参加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后,由单位或个人根据需求和可能原则,适当增加医疗保险项目,来提高保险保障水平的一种补充性保险。也就是说,法律并没有规定企业必须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否建立由企业自主决定。因此,彭某所在的企业没有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并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相关法条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六、妥善解决有关人员的医疗待遇 为了不降低一些特定行业职工现有的医疗消费水平,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作为过渡措施,允许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自主决定是否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可在按规定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用于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支付以外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进行的适当补助,减轻参保职工的医药费负担。 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是按基本工资吗? 法律问题 小赵在一家物流公司工作,该公司以他的基本工资作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这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律师在线

平安团体补充医疗保险v2

为了减轻您和子女的医疗费用负担,节省您以个人名义购买补充医疗保险的费用,使您享受更好的医疗保障服务,公司通过综合比较,启动【平安养老保险公司的补充医疗保险项目】,现将主要内容介绍给您,欢迎大家自愿报名。 一、员工参保原则 总原则:员工自愿参保、自付保费、子女亦可参保。 适用对象:软通动力正式员工(实习生、兼职人员除外)。 二、保费及支付方式 主险(员工本人):800元/人/年,附加险(员工子女):345元/人/年。 根据报名统计名单,由员工填写扣款说明后,先由公司垫付保费,后续从员工本月工资中扣除。 三、供选择的保险公司及方案 经过对多家保险供应商的详细了解与比较分析,公司最终确定了服务质量和性价比相对优秀的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保险类型即主险和附加险,保险周期为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 提醒您注意的是:您可以只选择主险,也可以在选择主险的前提下再任意选择附加险,但是不能只选附加险。各险种保障内容如下: 如果您对相关内容还有需要咨询的,可随时与平安保险服务专员沟通。 特别说明: 上一保期未参保的已怀孕女员工,本保期内参保,不享受女性生育费用保障。 四、报名方式及联系人、报名截止时间

住院医疗所需材料 ①.保险金申请书; ②.被保险人身份证号码; ③.本补充约定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收据、电脑打印的住院费用明细清单(有医院公章)、出院小结或诊断证明; ④.跨年度住院医疗费用需提供跨年度分割单; ⑤.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门、急诊医疗所需材料 ①.保险金申请书; ②.医疗费用原始收据; ③.门急诊处方(包括电脑打印的费用明细清单、要有病情诊断); ④检查、治疗明细清单和相应的门急诊病历复印件;口腔治疗必须提供治疗明细; ⑤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发生的属于社保统筹基金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各地区的社保政策必须先到社保报销,剩余部分我司再按合同约定进行报销。 在发生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中,可能会有些自费项目或部分自付项目是需要您自行承担的,具体以当地医保报销范围为准。因此,员工应使用医保卡挂号就医或提醒医生尽量开具当地医保可报销范围内的用药及治疗项目

2019年职工重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情况调研报告

职工重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情况调研报告职工重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情况调研报告 XX年5月,人保健康承保了浙江省XX市本级补充医疗保险。经过一年的运行,XX市人均住院费用由XX年的13314元降低到XX年的11994元,减少了1320元,市本级和三区的479人次得到1043多万元补偿,XX市政府建立起708万元的重大疾病风险基金,人保健康也实现盈利485万元,收到了政府和市场双赢的初步成效。XX年,XX市政府决定将全市80%的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业务交由该公司,原保费收入达4450万元。 一、XX市补充医疗保险的基本情况 (一)有关背景 2002—XX年,太平洋寿险在经营XX市补充医疗业务期间,受诸多因素影响,累计亏损600余万元。XX年,XX医保中心自行运作,经营效果也不理想。XX年5月,在总结新农合商业化运作成功经验的基础上,XX市政府决定将该业务交由专业的商业健康险公司——人保健康浙江省分公司以“契约型”模式运作。根据协议,医保部门每月向职工征收基本医疗和补充医疗保费后,将补充医疗的保费划转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负责提供相关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可将赔付与保费收入的差额部分留作公司利润,但不得超过当年保费收入的15%,即若赔付率低于85%,差额部分提留为重大疾病风险基金。XX

年,该公司承保18.63万人,原保费收入2236万元。 (二)主要做法 在与医保部门的合作中,人保健康改变了以往被动进行风险控制的管理模式,更加注重事中管理,充分利用两者资源,建立起优势互补的合作机制。 一是建立合署办公制度。针对医保中心经费不足、人手短缺的情况,在人保健康的建议下,保险公司和医保中心实行合署办公的新模式。人保健康在医保中心配备专业人员审核医疗费用,配合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并聘请医学资深人士提供医疗费用审核咨询。 二是建立信息平台和动态预警制度。通过参与医保中心信息系统建设,人保健康进一步完善了自身信息系统,实现对治疗情况的全程监控。同时,设立动态预警名单制度,及时提醒重特大病情、超标准医疗费用等,加强了重点环节的风险控制。 三是建立授权巡查住院制度。经医保中心授权,人保健康获得了对病患住院情况的巡查权利,取得第一手医疗资料,及时发现问题并干预不合理诊疗,从源头上控制了造假行为。 四是建立医疗费用先审核后支付制度。将风险控制关口前置,对不合理费用及时与医疗机构沟通,确认审核结果。如有分歧,由医保中心审核小组进行裁决确定。 五是发挥专业化优势,提供优质服务。提高理赔时效,承诺10个工作日支付赔款;利用自身服务网络,提供转外就医服务,解决患者异地就医难问题;推出健康评估、慢病管理、绿色通道等外延式服

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版条款图文稿

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版条 款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 (2013版)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一年期特定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合同相同。 第三条?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每次扣除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其中,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本公司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门

(急)诊治疗最长为连续十五日;住院治疗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为连续九十日。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二、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给付比例、保险金额及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情况等因素确定。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保险费到期日与主合同相同。 第七条受益人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指定外,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八条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一、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支出医疗费用的,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或投保人证明;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结算凭证、诊断证明及病历等相关资料;

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医发〔2001〕16号 2001年2月28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委、办、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军队驻京企业: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不降低职工现有的医疗待遇水平,保证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过渡,我们制定了《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充分认识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重要意义。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中明确提出,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提取额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中列支。这体现了政府对广大职工的关心,是贯彻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切实关心职工的切身利益。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要广泛征求职工的意见,要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来确定。一方面要充分发挥职工的民主参与作用,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另一方面企业要量力而行,不要盲目攀比。 二、有条件的企业要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广,医疗待遇水平要兼顾不同企业的实际缴费能力,才能真正做到“广覆盖”。因而,为保证效益好的企业职工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过渡,有条件的企业要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在使用上要突出解决重点问题。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要向退休人员和患病住院职工倾斜,首先解决退休人员住院费用中需个人自付部分、门诊大额互助资金报销后需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以及职工住院费用中需个人自付的医疗费。 附件: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团险部交叉专员工作总结(共6篇汇总).doc

第1篇团险部工作总结 2016年团险部工作总结 2016年在充满挑战和激情工作中即将结束了,一年来,在公司总经理室的指挥下,团险部全体同仁积极领会总经理室工作意图和指示,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环境下努力拓展业务,为完成公司下达的任务指标而努力,现将2016年全年团险工作作如下总结: 一、员工管理、业务学习工作: 1、年初按公司总经理室工作意图,在团险部内部人员重新进行配置,积极调动团险业务员和协保员的展业积极性。 2、制定符合团险实际情况的管理制度,开好部门早会、及时传达上级指示精神,商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布置学习业务的相关新知识和新承保事项,使业务员能正确引导企业对职工意外险的认识,以减少业务的逆选择,降低赔付率。 3、加强部门人员之间的沟通,统一了思想和工作方法,督促部门人员做好活动量管理,督促并较好地配合业务员多方位拓展业务。 4、制订“开门红”、“国寿争霸”赛业务推动方案,经总经理室批复后,及时进行宣导、督促全体业务员做好各项业务管理工作。 5、制订2016年团险业务员的管理和考核办法,并对有些管理和考核办法方面作了相应的调整。 二、意外险方面工作: ㈠学平险: ①一如既往地做好学平险的服务工作。要求业务员每月两次到学校回访,有问题及时与学校领导或经办人做好沟通,联络感情。做到学校有赔案及时上交公司,并将赔款及时送回学校或家长手里,充分履行我们的诚信服务工作。 ②为了确保学平险市场的稳定与人保公司合作进行学平险的展业,全面贯彻省保险协会下发的文件精神,对学平险收费标准进行再次明确,全面安排业务员与各学校领导及经办人进行联络沟通,听取他们对公司服务及其他方面的意见,在公司总经理室的有力支持下,加强与市教育局领导的联系,取得了市教育局领导的大力支持,使今年的学平险续收工作顺利完成打下坚实基础。 ③在各学校即将放假前期,团险部对各大学校进行了走访,全体学平险服务人员在短短的几天内冒着酷暑将10万余份学平险《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和就医服务指南》及时送到学校,发至全体学生家长手中,做好前期学平险工作,最终在9月份圆满完成了学平险任务。

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条款(A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团体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条款(A款) (适用于大额补充医疗) 1.总则 1.1.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被保资格的获得 1.2.1.被保险人 已经参加县(市)级以上行政区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释义见6.1)的人员。 1.2.2.被保资格的获得 经保险人(释义见6.2)审核同意并出具保险单或批单,以上人员即可获得被保资格,成为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的日期为保险单所载 的保险期间起始日或批单所载生效日,以两者间较晚的时间为准。 1.3.投保人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县(市)级以上行政区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释义见6.3)在征得有资格参加本保险的人员同意后,可统一投保本保险。 1.4.受益人 本保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保障内容 2.1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人认可的定点医疗机构(释义见6.4)就诊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合理医 疗费用,本补充医疗保险对于超过免赔额需要被保险人个人负担的部分, 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 和保险人协商指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2 补偿原则 本保险合同适用补偿原则。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已经从社 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相关医疗 费用补偿的,保险人仅对扣除已获得补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按照本合 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3 责任免除 2.3.1 不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统筹基金支付范围(释义见 6.5)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3.2 因下列情形造成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 任: (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3)大规模的突发的流行性疾病(释义见6.6)爆发;

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条款(2009版)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条款(2009版) 总则 第一条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 凡投保团体内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的在职职工(经保险人同意,退休职工也可作为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投保人 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投保的人数必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第四条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医疗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五条医疗费用损失补偿原则 本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属于费用补偿型保险,即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包括本合同)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的总和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直接用于治疗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为限。 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经保险人同意并加费或及时续保者不受本款90日等待期的限制)初次罹患疾病,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而支出的医疗、医药费用,保险人承担下列给付责任: (一)被保险人住院期间所发生的起付限额以上,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及其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药费、床位费,保险人按最高90%的比例(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在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本保险共设有11款起付限额供选择(见附表)。 (二)在保险期间内,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住院治疗,保险人均按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拥有其他医疗费用保险有效保单的,保险人按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与全部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比例承担医疗费用给付责任。 责任免除 第七条原因除外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住院医疗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斗殴、被袭击或被谋杀;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1、为什么要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为落实党中央“更加注重以人为本,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及国家“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要求,减轻员工医疗费负担,解决员工后顾之忧,增强企业凝聚力、吸引和留住人才,调动职工积极性,保障退休人员身心健康,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构建和谐中海、百年中海。 2、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92号),以及《关于下发〈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补充医疗保险方案〉的通知》(中海人[2010]7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集团上海地区的实际,制订本地区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3、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适用人员范围有哪些? (1)在职职工:是指与集团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册职工。 (2)退休人员:是指由集团各单位办理退休(职)手续,且确认其退休关系隶属中国海运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册退休(职)人员。 4、补充医疗保险可报销哪些费用? 补充医疗保险是对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由员工(包括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下同)个人自负部分医疗费用进行报销。 “个人自负医疗费”是员工因病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经基本医疗保险、工会职工互助保障、船东责任险理赔支付后的个人自负部分,包括员工从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医疗账户中支付的资金。具体包括自负、分类自负和个人医疗账户支付医疗费,但不含自费医疗费。 5、员工年度内发生的门急诊费用,其中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1)在职职工年度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90%给予报销,年度累计最高报销限额为1,500元。 (2)退休人员年度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90%给予报销,年度累计最高报销限额为2,500元。

寿险事业部经营思路及工作计划

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寿险事业部经营思路及工作计划

目录 第一部分保险经纪寿险业务分析错误!未指定书签。 一、市场环境错误!未指定书签。 二、保险经纪寿险主要经营模式错误!未指定书签。第二部分寿险事业部经营思路错误!未指定书签。 一、经营模式错误!未指定书签。 二、发展路径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三部分年度工作计划错误!未指定书签。 一、经营目标错误!未指定书签。 二、部门主要职能错误!未指定书签。 二、队伍建设错误!未指定书签。 三、业务发展错误!未指定书签。 四、服务模式错误!未指定书签。 五、主要工作错误!未指定书签。 六、建议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一部分保险经纪寿险业务分析 一、市场环境 近年来,随着寿险业务被保险中介机构逐步重视,部分专业中介机构以财险为主营业务的同时,兼顾或偏重于寿险业务发展。 仅以北京市场为例,除部分以个人寿险为主的专业中介机构(近年占主导地位的大童、明亚等),多数传统专业中介机构寿险业务尚停留在“企补医疗保险”和“卡单”等简单销售层面。其中,保险公司直销业务转中介套取费用,也是部分机构保费及费用来源之一。 2015年,在京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 389 家,其中,代理机构170家,经纪机构171家,公估机构48家。 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会员中,2015 年,102家专业代理机构中,代理财产险保费收入 26.23亿元,代理人身险保费收入18.29亿元。实现代理手续费收入 11.71 亿元;114家专业经纪机构中,财产险经纪保费收入204.72亿元,人身险经纪保费收入41.39亿元。 由上述数据可看出,相对于专业代理公司,经纪公司产险业务仍占主导地位,这也说明寿险(人身险)业务未来提升空间较大。 在寿团险市场方面,目前在京寿险团险业务渠道,除老几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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