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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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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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豫经贸企改〔2003〕372号各省辖市委组织部、经贸委、计委、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建委、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工会、省直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我们制定了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附件: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二○○三年四月三十日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提出以下意见.一、改革范围一全省地方国有含国有控股,下同企业,原则上均应实施产权制度改革,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二国有大型骨干企业可按照主辅分离的原则,首先对其子公司、分公司及辅助资产实施产权制度改革.二、改革形式三整体出让.对经评估后资产大于负债的企业,可由受让方买断净资产,承担原企业全部债务.对负债大于资产或资债相抵为零的企业,经主要债权人认可,可由受让方以承担企业债务的方式获得企业产权.四分拆出让.对企业规模相对较大,难以整体出让的企业,可将企业资产进行分拆出让.五股份制改造.对适宜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可由经营者和企业职工共同入股全部购买或部分购买国有资产,使国有资产全部退出或部分退出.六股权出让.对公司制企业中的国有股份,可采取向社会法人或其他自然人出让、变卖等办法予以减持.七破产.对长期亏损、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资源枯竭的矿山及技术落后、污染严重的企业实行关闭破产.列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破产;其他企业按照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实施破产.八其他改制形式.三、资产处置九改制企业资产或股权出让前,要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出让时,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由市场确定价格;经批准确需以协议价出让的,应以评估价为基础确定价格.购买方一次性付清价款的,可给予一定的优惠;一次性付清价款确有困难的,可按产权隶属关系办理相关手续后在l—3年内付清,未付清价款部分的股权须在原国有资产持有单位办理抵押或担保.购买方未付清价款以前,无权处置企业资产,确需处置的,须经原产权持有人同意.十应收账款的处理企业改制前发生的3年以上应收账款,在改制时可按有关规定进行核销;3年以内的应收帐款确已形成呆坏帐的,也可按规定进行核销.已核销的应收账款实行帐销债留,新企业继续保留追索权,收回的资金仍为原资产所有者所有.为调动新企业索债积极性,原产权持有人可按一定比例将实际收回资金奖励新企业.十一房产的处理l.改制为非国有控股的企业,改制前已售公有住房资金在落实企业应缴纳的配比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和已售公有住房公共部位公用设施维修基金后,全部返还企业.2.按房改政策规定发生的职工房改住房成本价与购建房价的差额,由企业在改制前从当年的损益中解决.3.职工住房不列入评估范围,其水、电等公共设施改造后移交相关部门.4.企业改制时对凡交清购房款、但尚未办理完房改手续的职工,由房改、房管、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发放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改制企业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视为欠发工资处理.十二无形资产的处理.改制企业的字号、商标、专利及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原则上按规定进行评估作价,由产权所有者交新企业使用.十三非经营性资产的处置.企业改制时,由企业所办的学校、医院等非经营性资产,剥离后移交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或另设实体.改制或破产企业的生活类资产移交当地房管部门管理.十四企业工会资产的处置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四、土地处置十五新企业可以依法通过划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取得原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十六改制企业占用的原划拨土地,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经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依法办理转让手续;需要改变用途的,应按照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核定,改变后的用途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土地出让收益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具体办法由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十七工业生产类企业原划拨土地需以出让方式处置的,受让方应一次性缴清宗地地价20—40%的土地出让金.其他企业原划拨土地需以出让方式处置的,受让方应一次性缴清宗地地价40—60%的土地出让金.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方式,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期满未缴清土地出让金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也可采取签定短期出让合同、到期续签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十八企业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须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赁土地经出租方同意后可以转租,改变原合同规定使用条件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十九国有企业依法破产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合法抵押的除外不进入破产财产,由同级政府收回,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处置,所获土地收益优先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五、债务处理二十银行债务处理1、企业改制时,应及时征求债权银行的意见.2、对整体出让的企业,有净资产和资债相等的,由新企业出资收购净资产,并全额承担原企业的债务.3、对分拆出让的企业,要合理确定银行债务的分割比例,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4、对实施股份制改造的企业,有净资产或资债相等的,由新企业全额承担老企业的债务.二十一其它债务处理l、企业账面反映的应付工资、职工集资、医药费等款项的余额,经审计确属应付未付的,优先进行清偿或视同负债处理.2、在改制时,原企业职工集资款或内部职工股经职工同意,可转为新企业的股本;也可按实际出资额折算为债务,从企业净资产或有效资产中扣除,由新企业负责清退.3、资不抵债的企业改制时,其所欠的税款,原则上由改制后企业承担,纳税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实行暂缓征收.二十二安置职工后净资产为负值的企业,以承债方式取得产权进行改制的,其负值部分,可计入新企业的“未分配利润”,按规定进行冲抵.也可在一定年限内由同级财政用该企业上缴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弥补.六、职工安置二十三企业改制时,原企业要依法与职工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规范和建立新型劳动关系.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区别不同情况,按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二十四经济补偿金原则上用现金支付.原企业职工由新企业重新聘用的,可在职工自愿的基础上,将其转作新企业的股本或债权.二十五内退职工的安置.企业改制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在企业工作30年以上含30年的职工,包括符合该条件、改制前已办理内退手续的职工和未办理内退手续的在岗职工,可实行内部退养,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再办理退休手续.这一期间的生活费可按最低不低于当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发放.期间应缴纳的各项社保费和应发放的生活费,可从改制企业净资产或有效资产中一次扣除,交新企业,用于这部分费用的支出.二十六工伤职工含职业病患者的安置.对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1—4级的职工,按有关规定安置.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5—6级的企业职工不含破产企业,破产企业按有关规定执行,不解除劳动关系,其伤残抚恤金从原企业的净资产或有效资产中扣除,交改制后的企业经营,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发放到法定退休年龄.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10级的,经本人申请,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在发给一次性安置费的同时,另行增加伤残就业补助金.二十七经济补偿金和职工安置费用的来源.企业净资产优先用于安置职工;不足部分用划拨土地处置收益安置职工;处置土地收益仍不足以安置职工的,不足部分可从同级政府改革专项资金中予以弥补.改制企业安置职工后,划拨土地处置收益仍有剩余的,全部交当地政府作改革专项资金,统筹用于其它改制企业的职工安置.二十八改制企业必须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七、社会保险二十九企业改制时,历年所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费,可从企业资产变现中全额清偿,也可从净资产或有效资产中一次性扣除,交新企业经营,由新企业负责上缴.一次缴纳确有困难的,由新企业制定分期补缴计划,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补缴协议,补缴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三十改制企业的离退休职工、工伤和患职业病职工的社会保险费、伤残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等,按有关规定,经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定,从企业净资产中一次性扣除.扣除的资产由改制后的企业经营,用于上述人员今后专项费用的支出.净资产不足的部分,从企业的有效资产中划出抵缴.医疗保险的缴费办法按同级政府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等有关规定执行.八、股权设置三十一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鼓励改制后企业员工持股、经营管理层控股、经营者持大股.国有中小企业净资产提倡全部由受让方买断,实现国有资产全部退出.三十二对改制为国有国有法人控股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可从改制后的企业总股本中划出一定比例的国有股设置股份期权;也可用部分国有股对有较大贡献的优秀企业经营者和其他有功人员进行奖励.三十三经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批准,可将已作必要扣除后的净资产按评估价折成股份,根据责任大小全部或部分向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科技骨干和其他员工出售.出售时可按一定比例配售购股.未支付现金的股份,持股者拥有收益权和表决权,无所有权、继承权和转让权.赊股还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期间收益用于还配股款.三十四对改制为国有国有法人控股的企业,允许改制后企业技术人员的非职务技术发明成果参与收益分配,在企业增资扩股时,非职务技术发明成果和个人拥有的知识产权均可视其价值作价入股.非职务技术成果作价的金额须经股东会协商同意,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九、基本程序三十五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应遵循以下主要程序:l.审计和资产评估.企业拟改制时,企业产权持有人应先对企业进行审计,并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界定企业的实有资本数额.2.拟定实施方案.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由产权持有人组织企业拟定实施方案,与相关部门就债权债务、资产剥离、安置职工等问题进行充分协商,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后,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公司报同级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或政府授权机构审批.3.企业根据审批后的方案组织实施.十、政策环境三十六降低企业改革成本l.在企业改革过程中所需办理的工商、税务变更登记及水电、土地、房产、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过户手续,除证照工本费外的收费一律免缴;改制企业未发生现金流量的资产过户,可不视为交易行为;企业出售、拍卖、破产等在省地方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按商业广告收费标准的l/3收取;改制企业土地出让金上缴省部分,不再上缴,由地方政府按规定使用.2.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其他收费,按省政府体改办、省计委、经贸委、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省政府纠风办整顿与规范企业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收费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三十七省设立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来源主要由省属国有企业产权或控股股份公司股权转让、资产变现等收益、中央或地方财政有关补助等渠道筹集.主要用于补助省属改制企业的职工安置和弥补社保资金的不足等,由省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审批使用.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经贸、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各省辖市也应建立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支付所属企业必要的改革成本.三十八各级政府和经贸、财政、工商、税务、国土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主动做好服务,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有关办法,简化、规范有关办事程序.三十九各地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及时做好改制企业党、团及工会等组织关系、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及职工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等移交接收工作,进行统一归口管理.四十本意见适用于全省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可参照执行.省属国有企业可参照所在地政府的具体规定执行.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试行.各地可参照本意见,制定实施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国有经济发展的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国有经济发展的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国有经济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02•【字号】鄂政发[2007]45号•【施行日期】2007.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国有经济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7〕45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党的十六大以来,全省深入推进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实施“三个一批”战略进展顺利,地方国有中小企业改制接近尾声,省属企业改革重组深入推进,党政机关所办企业脱钩改制步伐加快,国资管理体制改革和各项监管工作扎实推进。

为巩固和扩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成果,切实解决好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现就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国有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以促进发展为目标,以“两个毫不动摇”为原则,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认真解决改制遗留问题,努力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方面取得新进展,在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方面迈出新步伐,在促进国有经济加快发展方面做出新成绩,在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方面开创新局面,提高我省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总体目标。

--推进产权制度改革。

到2007年底,巩固和扩大实施“三个一批”战略的成果,基本完成全省工业企业改制任务;到2008年底,重点推进非工业领域企业和各级政府授权本级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的改制重组工作,全面完成全省各类国有企业改制任务;到2007年底,基本完成省级党政机关与所办企业的脱钩改制工作,市、州、县力争用2年左右时间完成;到2008年底,基本完成长期积累的一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任务。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0]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0]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0]3号2000年2月21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九届十一次全体(扩大)会议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我省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建立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一)加快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含经授权的控股公司、投资公司、大型企业集团公司)、国有企业三个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今年底基本到位。

(二)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在省政府领导下行使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对全省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监督,对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行使管理权。

(三)组建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国有独资性质的企业法人,是政府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受托人。

省政府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出资人,委托省国资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结合政府机构改革,根据政企分开、企业与原主管部门彻底脱钩的原则,按大的行业将省属国有资产相对集中,对现有的省已授权的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各类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投资公司以及省厅局直属企业进行适当归并,组建若干个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主要职能是:担任国有资本的出资人,作为各类国有企业的出资主体;按照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的要求,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本进行经营运作;执行省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政策,负责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对其投资企业按照投资额享有重大决策权、投资收益权和经营管理者选择权。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革改制中产权管理与国有资产处置的实施意见(试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革改制中产权管理与国有资产处置的实施意见(试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革改制中产权管理与国有资产处置的实施意见(试行)法规文号:吉国资发产权[2005]37号发文日期:2005-08-23各出资企业:为促进企业国有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化,加快推进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的改制重组,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国企改革改制中产权管理和国有资产处置的操作程序和实施步骤,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省国企改革领导小组相关文件和其他省市的做法,结合所出资企业的实际,现就改制企业国有资产的处置提出意见如下:一、明晰产权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其中,国有企业借贷资金形成的净资产必须界定为国有产权。

(一)产权界定。

对国家没有出资,且有充分证据证明企业在办理工商注册时和经营过程中没有国有资本金注入,属于挂靠性质的企业,由省国资委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核实认定,视国有承担风险的程度,确定国有资产数额,并办理解除挂靠手续。

对产权性质不清、归属关系不明或者存在产权纠纷的改制企业,应当按照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的有关规定,先向省国资委申请进行产权界定或者产权纠纷调处,明晰产权归属关系后再进行改制。

(二)产权登记。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改制企业必须按要求提供占有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证。

未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或登记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按规定到省国资委办理企业国有资产占有登记或变动登记手续后,再向有关部门申报改制事项。

二、清产核资与资产评估企业在改制时,应按规定要求进行清产核资、审计和资产评估。

(一)清产核资。

企业改制时,应按照《吉林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71号)和《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2003]73号)的规定,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对企业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

要盘点实物、核实账目,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查,做好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工作。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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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要求
——国有资产监管制度更加成熟,相关法律法规更加健 全,监管手段和方式不断优化,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有 效性进一步提高,经营性国有资产实现集中统一监管,国有 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全面落实。 ——国有资本配置效率显著提高,国有经济布局结构不 断优化、主导作用有效发挥,国有企业在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保护资源环境、加快转型升级、履行社会责任中的引领和 表率作用充分发挥。 ——企业党的建设全面加强,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工作 体系更加完善,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的法定地位更 加巩固,政治核心作用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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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七)推进公司制股份制改 革。加大集团层面公司制改革 力度,积极引入各类投资者实 现股权多元化,大力推动国有 企业改制上市,创造条件实现 集团公司整体上市。根据不同 企业的功能定位,逐步调整国 有股权比例,形成股权结构多 元、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约束 有效、运行高效灵活的经营机 制。允许将部分国有资本转化 为优先股,在少数特定领域探 索建立国家特殊管理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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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要求
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市场主体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有企业,要成为自觉履行社 会责任的表率。 ——坚持增强活力和强化监管相结合。这是深化国有企 业改革必须把握的重要关系。增强活力是搞好国有企业的本 质要求,加强监管是搞好国有企业的重要保障,要切实做到 两者的有机统一。继续推进简政放权,依法落实企业法人财 产权和经营自主权,进一步激发企业活力、创造力和市场竞 争力。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监管制度,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 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这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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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 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 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适应市场化、现代化、国际化新 形势,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为标准,以提高国有资本效 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为中心,完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 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 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全面推进依法治企,加强和改进党 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不断增强国有 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主动适应和引领 经济发展新常态,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中华 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作出积极贡献。 4

【财政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财政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财政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有企业属于全民所有,是推进国家现代化、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是我们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不断取得重大进展,总体上已经同市场经济相融合,运行质量和效益明显提升,在国际国内市场竞争中涌现出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骨干企业,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开拓国际市场、增强我国综合实力作出了重大贡献,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队伍总体上是好的,广大职工付出了不懈努力,成就是突出的。

但也要看到,国有企业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一些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尚未真正确立,现代企业制度还不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有待完善,国有资本运行效率需进一步提高;一些企业管理混乱,内部人控制、利益输送、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突出,企业办社会职能和历史遗留问题还未完全解决;一些企业党组织管党治党责任不落实、作用被弱化。

面向未来,国有企业面临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和转型升级的巨大挑战。

在推动我国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和迈向中高端水平、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进程中,国有企业肩负着重大历史使命和责任。

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战略决策,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继续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切实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坚定不移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

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适应市场化、现代化、国际化新形势,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为标准,以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为中心,完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全面推进依法治企,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作出积极贡献。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意见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意见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意见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为加快推进工业化,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我省在中部地区崛起的宏伟目标,现就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关于学习浙江经验,进一步提高改革开放水平,加快经济发展的意见》(赣发[2002]7 号),深化我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原则和重点(一)坚持以“三个有利于” 为标准;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因企制宜,分类指导,加大体制创新、机制创新的力度。

(二)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以产权制度改革和用工制度改革为重点,以资产重组、盘活存量为突破口,着力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二、基本目标力争通过三年的努力,基本达到以上目标:(三)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

组建江西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省政府统一行使江西省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的所有者职能,授权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省属集团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少数国有大企业)经营国有资产,并对各设区市国有资产进行综合授权。

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营运体系,扩大对省属企业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范围,适时将交通、外经贸、粮食、农业、旅游、林业、水利等行业直属企业、地方金融机构、以及利用政府财政性资金和经营性基本建设基金等形成的各类投资公司纳入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体系。

国有资产经营机构依法行使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利,通过委派产权代表参与企业决策和管理,不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

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自负盈亏,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优化省属集团公司资本结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以资产为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

对现有省属集团公司进行重组、整合,采取有效手段剥离不良资产,实现优质资产向优势产业集中。

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基本规范(试用)的通知》(国办发[2000]64 号)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以资产为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省委省政府豫发[2003]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国有建筑企业改革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省委省政府豫发[2003]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国有建筑企业改革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省委省政府豫发[2003]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国有建筑企业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3.06.12•【字号】豫建建[2003]48号•【施行日期】2003.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股份制改革正文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省委省政府豫发[2003]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国有建筑企业改革的通知(豫建建[2003]48号)各省辖市建委:为贯彻落实河南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豫发(2003)6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豫经贸企改(2003)37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国有建筑企业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国有建筑企业改革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国有建筑企业一直是我省建筑行业的一支骨干力量,为我省的建设事业做出了突出的贡献,在新的历史时期,为了使国有建筑企业迸发出更大的活力,增强市场竞争力,同时探索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要求国有建筑企业必须不断进行改革,加速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省委省政府《决定》的出台,为国有建筑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为进一步深化国有建筑企业改革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政策依据,对于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各市建委一定要认真学习、提高认识,广泛宣传,将思想统一到《决定》的精神上来,要认真研究领会各项改革政策,结合实际深入企业调查研究,制订国有建筑企业改革的步骤和措施,全面贯彻落实文件精神,使全省建筑企业改革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

二、采取措施,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突破难点我省的国有建筑企业改革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改革的力度不大,步伐不快,进展也不平衡。

特别是市县一级的建委所属企业,绝大多数未进行改制,法人代表依然采用任命制,企业产权不清,权责不明,机制不活,包袱沉重,效益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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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豫经贸企改〔2003〕372号各省辖市委组织部、经贸委、计委、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建委、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工会、省直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我们制定了《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二○○三年四月三十日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革范围(一)全省地方国有(含国有控股,下同)企业,原则上均应实施产权制度改革,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二)国有大型骨干企业可按照主辅分离的原则,首先对其子公司、分公司及辅助资产实施产权制度改革。

二、改革形式(三)整体出让。

对经评估后资产大于负债的企业,可由受让方买断净资产,承担原企业全部债务。

对负债大于资产或资债相抵为零的企业,经主要债权人认可,可由受让方以承担企业债务的方式获得企业产权。

(四)分拆出让。

对企业规模相对较大,难以整体出让的企业,可将企业资产进行分拆出让。

(五)股份制改造。

对适宜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可由经营者和企业职工共同入股全部购买或部分购买国有资产,使国有资产全部退出或部分退出。

(六)股权出让。

对公司制企业中的国有股份,可采取向社会法人或其他自然人出让、变卖等办法予以减持。

(七)破产。

对长期亏损、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资源枯竭的矿山及技术落后、污染严重的企业实行关闭破产。

列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破产;其他企业按照《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实施破产。

(八)其他改制形式。

三、资产处置(九)改制企业资产或股权出让前,要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出让时,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由市场确定价格;经批准确需以协议价出让的,应以评估价为基础确定价格。

购买方一次性付清价款的,可给予一定的优惠;一次性付清价款确有困难的,可按产权隶属关系办理相关手续后在l—3年内付清,未付清价款部分的股权须在原国有资产持有单位办理抵押或担保。

购买方未付清价款以前,无权处置企业资产,确需处置的,须经原产权持有人同意。

(十)应收账款的处理企业改制前发生的3年以上应收账款,在改制时可按有关规定进行核销;3年以内的应收帐款确已形成呆坏帐的,也可按规定进行核销。

已核销的应收账款实行帐销债留,新企业继续保留追索权,收回的资金仍为原资产所有者所有。

为调动新企业索债积极性,原产权持有人可按一定比例将实际收回资金奖励新企业。

(十一)房产的处理l.改制为非国有控股的企业,改制前已售公有住房资金在落实企业应缴纳的配比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和已售公有住房公共部位公用设施维修基金后,全部返还企业。

2.按房改政策规定发生的职工房改住房成本价与购建房价的差额,由企业在改制前从当年的损益中解决。

3.职工住房不列入评估范围,其水、电等公共设施改造后移交相关部门。

4.企业改制时对凡交清购房款、但尚未办理完房改手续的职工,由房改、房管、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发放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

改制企业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视为欠发工资处理。

(十二)无形资产的处理。

改制企业的字号、商标、专利及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原则上按规定进行评估作价,由产权所有者交新企业使用。

(十三)非经营性资产的处置。

企业改制时,由企业所办的学校、医院等非经营性资产,剥离后移交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或另设实体。

改制或破产企业的生活类资产移交当地房管部门管理。

(十四)企业工会资产的处置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土地处置(十五)新企业可以依法通过划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取得原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

(十六)改制企业占用的原划拨土地,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经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依法办理转让手续;需要改变用途的,应按照《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核定,改变后的用途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土地出让收益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具体办法由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十七)工业生产类企业原划拨土地需以出让方式处置的,受让方应一次性缴清宗地地价20—40%的土地出让金。

其他企业原划拨土地需以出让方式处置的,受让方应一次性缴清宗地地价40—60%的土地出让金。

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方式,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期满未缴清土地出让金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

也可采取签定短期出让合同、到期续签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十八)企业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须签订土地租赁合同。

租赁土地经出租方同意后可以转租,改变原合同规定使用条件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十九)国有企业依法破产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合法抵押的除外)不进入破产财产,由同级政府收回,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处置,所获土地收益优先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

五、债务处理(二十)银行债务处理1、企业改制时,应及时征求债权银行的意见。

2、对整体出让的企业,有净资产和资债相等的,由新企业出资收购净资产,并全额承担原企业的债务。

3、对分拆出让的企业,要合理确定银行债务的分割比例,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4、对实施股份制改造的企业,有净资产或资债相等的,由新企业全额承担老企业的债务。

(二十一)其它债务处理l、企业账面反映的应付工资、职工集资、医药费等款项的余额,经审计确属应付未付的,优先进行清偿或视同负债处理。

2、在改制时,原企业职工集资款(或内部职工股)经职工同意,可转为新企业的股本;也可按实际出资额折算为债务,从企业净资产或有效资产中扣除,由新企业负责清退。

3、资不抵债的企业改制时,其所欠的税款,原则上由改制后企业承担,纳税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实行暂缓征收。

(二十二)安置职工后净资产为负值的企业,以承债方式取得产权进行改制的,其负值部分,可计入新企业的“未分配利润”,按规定进行冲抵。

也可在一定年限内由同级财政用该企业上缴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弥补。

六、职工安置(二十三)企业改制时,原企业要依法与职工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规范和建立新型劳动关系。

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区别不同情况,按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二十四)经济补偿金原则上用现金支付。

原企业职工由新企业重新聘用的,可在职工自愿的基础上,将其转作新企业的股本或债权。

(二十五)内退职工的安置。

企业改制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在企业工作30年以上(含30年)的职工,包括符合该条件、改制前已办理内退手续的职工和未办理内退手续的在岗职工,可实行内部退养,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再办理退休手续。

这一期间的生活费可按最低不低于当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发放。

期间应缴纳的各项社保费和应发放的生活费,可从改制企业净资产或有效资产中一次扣除,交新企业,用于这部分费用的支出。

(二十六)工伤职工(含职业病患者)的安置。

对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1—4级)的职工,按有关规定安置。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5—6级)的企业职工(不含破产企业,破产企业按有关规定执行),不解除劳动关系,其伤残抚恤金从原企业的净资产或有效资产中扣除,交改制后的企业经营,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发放到法定退休年龄。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10级)的,经本人申请,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在发给一次性安置费的同时,另行增加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十七)经济补偿金和职工安置费用的来源。

企业净资产优先用于安置职工;不足部分用划拨土地处置收益安置职工;处置土地收益仍不足以安置职工的,不足部分可从同级政府改革专项资金中予以弥补。

改制企业安置职工后,划拨土地处置收益仍有剩余的,全部交当地政府作改革专项资金,统筹用于其它改制企业的职工安置。

(二十八)改制企业必须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七、社会保险(二十九)企业改制时,历年所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费,可从企业资产变现中全额清偿,也可从净资产或有效资产中一次性扣除,交新企业经营,由新企业负责上缴。

一次缴纳确有困难的,由新企业制定分期补缴计划,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补缴协议,补缴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三十)改制企业的离退休职工、工伤和患职业病职工的社会保险费、伤残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等,按有关规定,经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定,从企业净资产中一次性扣除。

扣除的资产由改制后的企业经营,用于上述人员今后专项费用的支出。

净资产不足的部分,从企业的有效资产中划出抵缴。

医疗保险的缴费办法按同级政府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等有关规定执行。

八、股权设置(三十一)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鼓励改制后企业员工持股、经营管理层控股、经营者持大股。

国有中小企业净资产提倡全部由受让方买断,实现国有资产全部退出。

(三十二)对改制为国有(国有法人)控股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可从改制后的企业总股本中划出一定比例的国有股设置股份期权;也可用部分国有股对有较大贡献的优秀企业经营者和其他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三十三)经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批准,可将已作必要扣除后的净资产按评估价折成股份,根据责任大小全部或部分向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科技骨干和其他员工出售。

出售时可按一定比例配售购股。

未支付现金的股份,持股者拥有收益权和表决权,无所有权、继承权和转让权。

赊股还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期间收益用于还配股款。

(三十四)对改制为国有(国有法人)控股的企业,允许改制后企业技术人员的非职务技术发明成果参与收益分配,在企业增资扩股时,非职务技术发明成果和个人拥有的知识产权均可视其价值作价入股。

非职务技术成果作价的金额须经股东会协商同意,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九、基本程序(三十五)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应遵循以下主要程序:l.审计和资产评估。

企业拟改制时,企业产权持有人应先对企业进行审计,并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界定企业的实有资本数额。

2.拟定实施方案。

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由产权持有人组织企业拟定实施方案,与相关部门就债权债务、资产剥离、安置职工等问题进行充分协商,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后,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公司报同级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或政府授权机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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