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
律师业务档案立案归档办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律师事务所:道里区律师的管理工作,在区司法局的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特别是通过近年来律师队伍教育整顿等活动的开呢,我区的律师工作已步入规范化、正规化管理的轨道,稳中有降项工作在目标评比中都走在了全市律师行业的前列。
但通过最近一段时间的检查发现,大部分律师事务所对律师业务档案的管理还存在着资料不全,装订混乱,有的甚至找不到卷宗等诸多问题,距卷宗管理规范化的要求相差太远。
为了加强律师业务档案的科学管理,统一律师业务档安管理工作制度,根据国家档案局和司法部的相关规定,档安管理工作制度,根据国家档案局和司法部的相关规定,现将《律师业务档案立案归档办法》、《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保管期限》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律师业务档案管理是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已纳入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检查不合格将难以通过年审。
律师业务档案立案归档办法一总则第一条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进行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体现律师的基本职能和作为加强对律师业务档案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严格按照本法规定的要求立案归档。
立案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或助理律师负责。
第三条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和非诉讼两类。
诉讼类包括刑事(含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米可能是代理、经济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四种;包括法律顾问、仲裁代理、咨询代书、其他非诉讼业务四种。
第四条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
两个以上律师共同办理同一案件或同一法律事务,应合并立卷,但不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合办的法律事务除外。
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在办结年立卷。
第五条律师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都必须用钢笔或黑色炭素笔书写、签发,要求字体整齐、清晰。
二案卷材料的收集、和排列顺序第六条律师接受委托并开始承办法律事务时,即应注意保存有关材料,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
2024年律师事务所文书和档案管理制度(6篇)

2024年律师事务所文书和档案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文书与档案管理规范一、律师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及资料,须严格依照本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立卷归档工作。
该项工作由负责承办案件的律师具体负责实施。
二、律师业务档案分为诉讼类与非诉讼类两大类别。
其中,诉讼类档案涵盖刑事辩护(包含附带民事代理和刑事自诉)、民事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三种情形;非诉讼类档案则包括法律顾问、仲裁代理、法律咨询代书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四种情形。
三、律师业务档案应按照年度及一案一卷、一卷一号的原则进行立卷归档。
若两个或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案件或法律事务,一般应当合并立案。
对于跨年度办理的业务,应在案件或事务办结的年度内完成立卷。
四、律师在承办业务过程中使用的各类证明材料、公文往来、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文件,均须使用钢笔或签字笔进行书写和签发,确保字体整洁、清晰易读。
五、对于已向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相关部门提交的证据材料,承办律师应将证据的副本或复印件纳入案卷归档。
六、对于无法直接附卷归档的实物证据,承办律师可拍摄照片,并详细记录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保存地点、质量检验及证明等内容,将这些记录或留存物附卷后,分别妥善保管。
七、律师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卷底的顺序进行排列。
案卷内的档案材料则应根据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进行排列。
八、对于终止委托的业务,承办律师仍应按照各类业务的排列顺序进行归档。
承办律师应将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的书面文件或记录终止委托原因的材料纳入案卷,放置于全部文书材料之后。
九、律师业务档案应使用阿拉伯数字进行逐页编号,对于正反两面均书写文字的页面,应分别编上页码。
页码位置应统一规定,正面右上角,背面左上角(无文字的页面不编号)。
十、案卷装订时,应统一使用棉线绳,确保装订牢固。
十一、归档材料应在案件结案或事务处理完毕后的三个月内整理立卷。
装订完成后,由承办律师根据《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提出保管期限,经主任或主任指定人员审阅并签字盖章后,移交给档案管理人员,并办理相应的移交手续。
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

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档案管理工作是一项服务型的业务性工作,档案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如何,是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和保证档案服务质量的决定因素。
下文是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欢迎阅读!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档案的范围,包括国家所有的档案,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档案中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以及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的档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档案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适应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档案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和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实行分级管理。
第六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做好各自的档案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都有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档案事业,对本市的档案工作依法实行监督和指导,并统筹规划、组织协调。
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档案事业,业务上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主管档案工作的机构和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档案工作部门和档案工作人员,业务上受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明确档案工作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对所属机构的档案业务实行监督和指导。
各单位的档案工作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业务上受同级和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模版(二篇)

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的管理,便于律师事务所的职能发挥和业务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在承办客户委托的各类法律事务过程中产生的各类业务档案的管理,包括案件档案、合同档案、咨询档案和行政事务档案。
第三条本制度的宗旨是保证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可靠性、安全性和便利性。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应当按照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律师事务所的规定,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的管理部门是档案管理部门,由所长直接领导。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需要协调其他相关部门的配合。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的管理应当保障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密性。
第二章档案的组成与建档第八条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应当按照案件、合同、咨询和行政事务的性质划分,并由专门业务负责的律师建立和归档。
第九条案件档案是律师事务所处理各类案件所产生的档案,包括立案通知书、律师函、法院判决书、证据材料等。
第十条合同档案是律师事务所代理客户签订合同所产生的档案,包括合同书、谈判记录、合同附件等。
第十一条咨询档案是律师事务所为客户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所产生的档案,包括咨询记录、律师意见书等。
第十二条行政事务档案是律师事务所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档案,包括律师人事档案、会议纪要、财务报表等。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应当按照案件、合同、咨询和行政事务的性质,以档案号为单位进行归档,建立个案档案、合同档案、咨询档案和行政事务档案。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按照统一的档案规范对各类档案进行整理、分类和归档,并在档案上标注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案件、合同、咨询和行政事务的档案建立档案卷内,并填写档案目录。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的建档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律师事务所的名称、档案号、案件名称、合同名称、咨询名称、行政事务名称;(二)档案的类型、日期、责任律师、保管员;(三)档案的卷内数、页数;(四)档案的存放地点、存放方式。
律所律师执业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档案管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服务质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司法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所有律师及助理律师的执业档案管理。
第三条律师执业档案是律师执业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本所应高度重视律师执业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档案管理原则第四条律师执业档案管理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连续性、保密性原则。
第五条律师执业档案实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的原则,按照年度进行分类管理。
第六条律师执业档案立卷工作由承办律师或助理律师负责,归档工作由本所档案管理人员负责。
第三章档案内容第七条律师执业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案件受理材料:包括收案审批表、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等。
(二)案件办理材料:包括谈话笔录、阅卷笔录、调查材料、辩护或代理意见、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出庭通知书、裁定书、判决书等。
(三)案件结案材料:包括结案报告、服务质量监督卡、律师执业证书等。
(四)其他相关材料:包括律师业务学习、培训、考核、奖励、处罚等。
第四章档案立卷与归档第八条律师执业档案立卷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按照案件类型、年度、承办律师进行分类。
(二)一案一卷,卷内材料按时间顺序排列。
(三)卷内材料齐全、完整,卷面整洁。
第九条律师执业档案归档应在案件办结后三个月内完成,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归档工作。
第五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十条律师执业档案由本所档案管理人员负责保管,确保档案安全。
第十一条律师执业档案的借阅,需经本所主任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及当事人要求保密的档案,未经批准不得查阅和借阅。
第六章档案销毁第十三条律师执业档案的销毁,应严格按照国家档案局、司法部相关规定执行。
律所档案管理制度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提高档案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所有业务档案、行政档案、人事档案等。
第三条本所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集中统一管理原则;(二)分类管理原则;(三)保密原则;(四)便于利用原则。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归档第四条本所档案分为以下类别:(一)业务档案:包括诉讼档案、非诉讼档案、法律咨询档案、法律援助档案等;(二)行政档案:包括文书档案、人事档案、财务档案、会议档案等;(三)其他档案:包括声像档案、实物档案等。
第五条档案归档应遵循以下规定:(一)业务档案按照一案一卷、一卷一号的原则立卷;(二)归档材料应齐全、完整,无破损、污损;(三)归档材料应当按照档案分类体系进行分类、整理、编号;(四)归档材料应当在办结后三个月内完成归档。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维护第六条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规定:(一)档案室应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备,如档案柜、防火保险柜、温湿度计等;(二)档案室应保持清洁、通风、干燥,防止档案霉变、虫蛀;(三)档案室应定期检查档案保管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四)档案室应加强安全防范,防止火灾、盗窃、自然灾害等事故发生。
第七条档案维护应遵循以下规定:(一)对破损、褪色的档案,应及时进行修复、复制;(二)对需要长期保存的档案,应定期进行整理、检查、维护;(三)对档案数字化工作,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
第四章档案利用与借阅第八条档案利用应遵循以下规定:(一)档案利用应严格按照档案保管期限和保密要求进行;(二)档案利用应填写《档案借阅单》,经档案管理人员审核批准后方可借阅;(三)档案利用人员应爱护档案,不得损坏、污损档案。
第九条档案借阅应遵循以下规定:(一)档案借阅应填写《档案借阅单》,经档案管理人员审核批准后方可借阅;(二)借阅档案应在规定期限内归还,不得逾期;(三)借阅档案时,应保持档案整洁、完好,不得擅自拆封、涂改、抽换、损坏档案。
律师事务所文书和档案管理制度(4篇)

律师事务所文书和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文书和档案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律师事务所的所有律师和工作人员,包括全职、兼职律师和行政人员。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文书和档案管理制度,明确责任、流程和要求,保障律师事务所的工作有序进行。
第四条文书和档案管理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所制度,严禁篡改、删除、遗失、销毁和外传。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保障文书和档案的机密性,不得泄露客户和律师之间的通信内容和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保留客户交办的案件文书和档案,直至案件结束,如有其他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文书管理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文书管理制度,明确文书的生成、保存、归档和销毁的流程和要求。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的文书应当按照统一的格式和编码进行记录和保存。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文书的登记制度,每一份文书都应当编号,记录其名称、生成日期和负责律师等信息。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文书的保存制度,对于重要文书应当设立独立的存档保管,确保其安全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文书销毁的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设定文书可销毁的期限,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销毁。
第三章档案管理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的归档、查询、调阅和保管的流程和要求。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档案的分类和归档制度,将档案按照年度、案件性质、类型等进行分类,便于管理和检索。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档案的登记制度,每一份档案都应当有详细的登记记录,包括档案编号、名称、存放位置、归档日期等信息。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档案的查询和调阅制度,确保律师和工作人员能够及时、准确地查询和调阅所需的档案资料。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档案的保管制度,制定档案的保管期限和要求,对于已经结束的案件进行归档和保管,确保其安全和可检索性。
律师业务档案归档流程和注意事项

律师业务档案归档流程和注意事项一、归档流程二、注意事项(一)律师业务文书材料在法律事务办结后一个月内立卷归档。
(二)归档材料,除特别注明可留存副本的,均应留存文件正本。
(三)制作卷宗归档目录时应使用本所规范的卷宗归档目录表。
(四)案卷内材料应有以下内容:(以下排列顺序供参照。
案卷内档案材料的排列顺序可按照案件办理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进行排列,做到排列条理清晰,内容齐全、详实。
)第一,刑事卷目录1、盈科所接案审批表;2、收费凭证;3、委托辩护或代理合同、委托书或指定书;4、阅卷笔录;5、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人、证人等笔录;6、调查材料;7、承办人提出的辩护或代理意见;8、集体讨论记录;9、起诉书、上诉书;10、辩护词或代理词;11、出庭通知书;12、裁定书、判决书;13、上诉书、抗诉书;14、办案小结;15、归档呈批表。
第二,民事代理卷目录表1、盈科所接案审批表;2、收费凭证;3、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书;4、起诉书、上诉书或答辩书;5、阅卷笔录;6、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7、调查材料(证人证言、书证等);8、诉讼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先行给付申请书和法院裁定书;9、承办律师代理意见;10、集体讨论记录;11、代理词;12、出庭通知书;13、庭审笔录;14、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上诉书;15、办案小结;16、归档呈批表。
第三,法律顾问卷目录表1、聘请法律顾问合同;2、聘方基本情况介绍材料;3、收费凭证;4、办理各类法律事务(如起草规章、审查合同、参与谈判、代理解决纠纷、提供法律建议或法律意见、咨询或代书等)的记录和有关材料;5、协议存续、中止、终止的情况;6、工作小结;7、归档呈批表。
第四,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1、非诉讼法律事务委托合同;2、收费凭证;3、与委托人谈话笔录;4、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5、调查材料;6、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或草拟的法律文书、办理具体法律事务活动的记录等;7、工作小结;8、归档呈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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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为了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发挥档案在资源管理、研究分析和司法程序中的作用,经天津市律师协会及其事务所部分会员审议,现颁布本办法。
二、相关定义
1、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指天津市律师事务所咨询及案件代理、维权服务、培训教育、行政审批等业务活动,以及与此类事务所相关的其他活动所产生的文书、资料、工作报告、计算机数据、影像资料、档案管理软件信息等资料档案。
2、立卷:指将符合要求的档案资料按文号、编号依次排序装入塑料保护袋,再装入纸制文件夹,依文件类别和时间顺序编写立卷表,塑封,放入木文件柜中的档案归档处理方式。
三、立卷与归档
1、档案立卷
(1)档案立卷前,在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组织下,开展全面清理档案,发现问题档案进行处理。
(2)档案立卷:将符合要求的档案资料按文号、编号依次排序装入塑料保护袋,再装入纸制文件夹,依文件类别和时间顺序编写立卷表,塑封,放入木文件柜中。
2、档案归档
(1)综合档案:将以多种形式的档案资料综合起来,加以归类
整理,有序排列,封存储。
(2)卷内档案:将卷内档案归档,按规定的格式立卷,分类封存;包括法律援助档案、执业登记档案、行政审批档案、维权服务档案、培训教育档案、案件代理档案、咨询档案等类别。
四、档案管理
1、档案管理工作要经常检查,经常对档案管理规定和操作程序进行检查,确保档案管理工作有序、及时、准确地完成。
2、档案保管室应有安全措施,档案保管室应安装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落实档案保管责任制,定期对档案保管室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档案安全。
3、档案保管室应有记录,档案保管室应对出入档案室人员等进行记录,开展操作档案信息登记,有效管理档案。
4、档案清理封存工作要经常开展,科学合理利用现有档案,定期对档案进行清理、统计和封存,确保档案的安全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五、监督检查
为加强对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工作的督导
和监督,推动档案管理工作更加规范:
1、档案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档案管理检查工作,定期开展对档案室内整理情况、档案清理封存工作的检查,加强档案整理、卷内档案排架、档案登记、封存和档案资料安全等情况的检查,提高档案管理工作规范性。
2、档案管理部门应定期向天津市律师协会及其事务所会员报告档案管理工作情况,提出档案管理方面的完善建议,及时反馈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加强档案管理监督管理。
六、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给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工作带来损失或者危害,将依法追究责任。
七、终止规定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取代《天津市律师协会有关档案管理办法》(档协发〔2002〕30号)。
以上就是以《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为题的3000字中文文章,希望能够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