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大学学生证和校徽使用管理规定【模板】

XX大学学生证和校徽使用管理规定【模板】

**大学学生证和校徽使用管理规定

一、学生证是学生身份的证件,校徽是学生的标志,新生入学后经体检复查合格者,学生到所在学院领取学生证和校徽。

二、学生证和校徽只限学生本人使用、佩戴。学生应珍惜、爱护,注意保管,不得损坏、擅自涂改和遗失,不准转借、送人。

三、每学期开学前三天内,学生本人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在学生证注册栏内盖注册章,未盖注册章的学生证无效。

四、学生证遗失或损坏,应及时到校报编辑部办理登报手续,并在规定的时间到校教务处办理补办手续。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校学生可享受火车乘车优惠,乘车区间一经填写不得随意涂改。由于学生家长工作调动或家庭所在地变动等原因需变动乘车区间的,需当地派出所和家长所在单位出具书面证明,否则乘车区间一律不得更改。

六、学生如将学生证或校徽转借他人使用或送人,或一人使用两个学生证、校徽者,一经查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七、学生毕业或因转学、退学、开除学籍、毕业等原因离校时,应将学生证交回所在学院注销,方能离校。

贵州大学明德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贵州大学明德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及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教育和促进广大青年大学生严于律己,自觉遵纪守法,使他们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精神,结合《贵州大学明德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贵州大学明德学院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纪律处分的种类及运用 第四条纪律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可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态度诚恳、积极弥补违纪造成的损失,并取得效果; (二)检查深刻并得到他人谅解者; (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在共同违纪中起次要的或辅助作用者; (五)违纪行为尚未被发现且主动向学校交代者;在学校调查违纪行为过程中主动报告学校尚未掌握的情况者。 第六条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拒不承认错误者; (二)各种违纪行为的组织者; (三)对相关人员打击报复者;

(四)在校外违纪、损害学校声誉者; (五)违纪性质恶劣者; (六)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他人违纪者; (七)伪造、销毁、藏匿证据或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者。 第七条受处分者,自处分公布之日起,同时给予下列处理: (一)一学年内取消评优评奖资格; (二)担任学生干部者,免去相应职务; (三)一年内不得申领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等学生资助,已获助学生停发资助剩余款项。 (四)需按《贵州大学明德学院违规违纪学生校园公益服务实施办法》规定参加校园公益服务活动。 第八条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保留学籍,以观后效,学院可根据学生的实际表现,提前或延后解除“留校察看期”,延期解除的,学院做出延长“留校察看期”的决定,到期末做出延期解除规定的,应视为自动解除;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表现突出者,可申请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学生毕业时未解除留校察看期者,离校时作结业处理,待留校察看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学院可给予换发毕业证。 第三章纪律处分机构与权限 第九条“贵州大学明德学院院长办公会”是学院给予学生纪律处分的最高机构,负责学生受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审批。 第十条“贵州大学明德学院学生违纪处分领导小组”是学院给予学生纪律处分的领导机构,负责学生受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意见审核、上报,记过处分审批及组织有关人员对违纪事件开展调查、处理等具体工作。 “贵州大学明德学院学生违纪处分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担任组长,由分管教学工作、分管保卫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学生科、教务科、团委、保卫科等学院职能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第十一条学生科是学院给予学生纪律处分的日常机构,在违纪处分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学生受记过以上处分的意见审核、上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审批、违纪处分决定书的制作及对违纪事件开展调查、处理等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各系成立学生违纪处理工作小组,由各系部党总支书记、系主任、学生辅导员、学生代表组成。配合学生科对违纪事件开展调查,并提出处分的初步意见上报。

贵州大学机动车出入证办理办法(暂行)

贵州大学机动车出入证办理办法 (暂行) 第一条 为更好地规范校园机动车辆管理,控制机动车入校数量,保障学校公共安全和师生员工人身安全,方便师生员工工作、学习和生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进出花溪校区的机动车辆适用本《办法》,并在校保卫处办理《贵州大学机动车出入证》。 第三条 学校机动车出入证系进出校门的凭证,不作他用,不得转借、涂改,遗失作废。机动车出入证丢失后,可向校保卫处出示相关证明后申请补办。持本出入证的车辆可以在花溪各校区通行;进出其他各校区,应按各校区的停车管理规定执行;进入家属宿舍区,应按社区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机动车所有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校保卫处登记申请办理机动车出入证,填写《机动车出入证登记申请表》,提交有效资料后由校保卫处集中统一办理出入证。机动车所有人应持下列资料向校保卫处申请填写《机动车出入证登记申请表》: (一)校内各单位的公用车辆,凭单位证明和行驶证复印件集中统一办理机动车出入证;

(二)学校教职工私车、外聘教师及合同工私车凭本人身份证、车辆行驶证原件或复印件办理机动车出入证(如车主为本人配偶的,还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三)学校教职工家属、子女、租户、购校内住房者以及周边村民的私车,凭相关户口薄(或车主身份证)、租赁合同、房产证及村委会证明、车辆行驶证原件或复印件办理机动车出入证; (四)学校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以及非全日制研究生,凭本人学生证、车辆行驶证原件或复印件办理机动车出入证; (五)校内经营户、各类培训机构、外聘教师、校内各合作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工作人员凭相关经营证照与校方所签合同、车主身份证和车辆行驶证原件或复印件办理机动车出入证。 第五条申请办理出入证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保卫处不予办理: (一)申请办理机动车出入证的车辆属被盗车辆; (二)申请办理机动车出入证的车辆从事校内非法营运; (三)属于超大型、重型的校外车辆; (四)校保卫处认为应当不予办理机动车出入证的其他车辆。

贵州大学北校区大礼堂使用及管理规定

贵州大学北校区大礼堂使用及管理规定 贵州大学大礼堂是我校开展校园文化以及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的重要场所,现在可容纳692人。为了加强贵州大学北校区大礼堂(以下统一简称礼堂)的管理,为学校开展大型活动提供方便场所,促进礼堂管理的规范化,确保礼堂使用安全、有效、合理、文明、特制定本规定。具体细则如下: 第一条管理部门 1.贵州大学大礼堂隶属于贵州大学,由共青团贵州大学委员会具体管理,负责礼堂的调配使用、日常的管理、设备维护及卫生保洁。 第二条礼堂服务范围 2.学校组织的大型会议以及各类学术讲座等活动。 3.学校或各学院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的文艺汇演。 4.经学校批准的其他活动。 第三条礼堂管理范围 5.演出舞台和观众席。 6.共5间公共办公室:接待室、贵州大学学生会办公室、贵州大学学生会网络科技部办公室、保安人员休息室、配电室(含礼堂正后门仓库、舞台两侧小仓库)。 7.礼堂正门及及正门二楼共6间办公室及会议室,由贵

州大学工会使用及维护;经由大礼堂后方南门进入,上楼梯二楼共4间办公室,由校党委宣传部使用及维护。 第四条礼堂使用原则 8.凡申请礼堂开展活动,必须坚持活动主题积极向上、健康有益以及弘扬社会主旋律传播正能量的原则。并严格遵照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贵州大学相关规定及贵州大学北校区大礼堂使用管理规定,严禁从事违法违纪相关活动。 9.礼堂使用遵循校内活动优先、同时兼顾校外活动的原则,校内活动原则上按申请先后顺序调配礼堂使用时间,若校内活动发生时间冲突,但校级活动优先。 10.礼堂使用遵循先申请后使用、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申请程序及相关要求 11.凡需使用礼堂的单位(或部门),应向校团委提出申请,时间应提前十个工作日,但不能提前超过30天。 12.申请单位(或部门)应填写《贵州大学北校区大礼堂使用申请表》(附件1)及《贵州大学北校区大礼堂使用安全协议书》(附件2),经单位(或部门)负责人签字签字盖章后,交校团委审批签字后方可使用。 13.校内各部门或学院使用礼堂,由各部门或学院直接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需填写礼堂使用经费拨款单,单位领导签字盖章后交到校团委负责老师处;校内学生组织(或社团)使用礼堂,需要指导老师签字并盖指导单位章。校外单位一

贵州大学2010届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贵州大学2010届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贵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例》、《贵州大学2009届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基础上,结合本届毕业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 根据本届毕业生的学科专业,可按下列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 二、学士学位授予对象及基本条件 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必须坚持德、智、体、美等全面考核的原则。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2、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修养。 3、修满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分,达到本专业培养规格与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历年课程学习、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毕业教学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专业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4、非外语专业毕业生,在校期间参加全国大学英语(或其他语种)四级考试成绩达355分以上,或获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证书。

5、外语各专业的毕业生,在校期间参加全国英语或日语专业四级考试达到60分以上。 三、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况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授予学士学位: 1、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者。 2、违反学校管理制度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3、考试舞弊者。 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具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因第二条之第5、6款之规定(外语条件限制)而不能正常授予学位者,若有下列情况之一,可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各科平均成绩75分以上或在本专业综合排名75%以内,且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中等以上(含中等)者(计算平均成绩时,重修、补考科目一律以60分计算)。 2、毕业前参加与本学科相关的地市级以上学术竞赛获奖者,或科研成果获得地市级以上奖励者,或获得国家专利授权者,或以第一作者在正式出版的学术性期刊(中文核心期刊、普通高等学校学报、CSCD源刊、CSSCI源刊,其它刊物论文须提交学院学位分委员会认定,教务处复核,并在网上公示,无异议后生效)发表本专业相关论文者(艺术类可为作品),或在由学校组织参加的省级体育竞赛中获得冠军者及全国体育竞赛中获前八名的运动员。 3、非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类的毕业生,毕业前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水平考试二级以上,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类的毕业生,毕业前通过全国程序员水平以上考试。 4、学生入学取得学籍后,响应祖国号召应征入伍,在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三

贵州大学本科生选课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大学本科生选课管理暂行办法 (2009年11月修订) 选课制是学分制的核心和基础,为了进一步完善以选课制为核心的学分制教学改革,根据《贵州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学分制)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选课原则 1、学生应全面了解本专业的培养方案和指导性教学计划,在导师的指导下,合理安排学习进程。学生应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及能力,在听取导师意见后,决定每学期选修的课程。选课前应充分了解选课手册和学期推荐课表,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选课。原则上每学期选修学分最低不能少于16学分,最高不超过35学分。 2、学生必须缴清学费并进行有效注册后才能选课,未注册、未交费者不予选课。有特殊困难的学生,应先向学生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校学生处审核,出具证明,并到校计财处办理相关手续后,才能取得选课资格。 3、学生凭选课账号及密码,在连接Internet网上的任何计算机上进行选课。学生必须妥善保管选课密码,认真对待选课,对自己的选课行为负责,不得代替他人选课,不得借用、盗用他人账号及密码选课。 4、新生入学第一学期不选课,教务处根据各专业的培养方案和指导性教学计划排出推荐课表发给学生。 5、学生选课首先要保证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对于有先修课要求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考试时间不冲突的课程,原则上都可以选

择。 6、学生无故不参加选课或错过选课机会,一般不再另行安排同一轮次的补选。对于休学、复学和转专业的学生,教务处集中安排补、退选工作,具体时间安排和注意事项以综合教务系统网上选课的通知为准。 7、对于有不同层次的课程,学生可选修比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层次高的课程,不能选修比教学计划层次低的课程。 8、上课时间冲突的课程选课原则:(1)开课时间完全冲突的只能选一门,优先保证选择必修课;(2)开课时间局部冲突的课程,经学院审核批准后,可以减免其中一门课程的部分听课时间,但每周冲突时间不得多于4学时,实验课、体育课、实习、实训等实践类课程的听课时间不得减免。 9、学生未办理选课手续,不能参加该课程的学习和考核。选课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选手续而不参加考核者,该课程成绩以“0”分或“缺考”记录。 10、对选课人数过少的选修课,原则上专业课少于20人,公共课少于30人时,该课程停开。 二、选课方法 1、在每一个选课周期,教务处将在网上公布下学期的开课目录、任课教师、上课时间及教室容量,学生应认真阅读选课系统中公布的《XXX学期选课安排的通知》,并根据主修专业培养方案和本人学习进度,及时查询本类(专业)推荐课表及相关选课信息,为正式选课作好准备。 2、学生选课分为预选、正选及补退选三个阶段,每个阶段有不同的任务。学生应按各阶段选课顺序和课程性质,通过选、补、退等环节,形成自己

贵州大学明德学院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贵州大学明德学院 2015届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贵州大学明德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毕业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 根据本届毕业生所学专业归属的学科门类,学院有权在下列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文学、工学和管理学。 二、学士学位授予对象及基本条件 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必须坚持德、智、体等全面考核的原则。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正常授予学士学位。 1、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2、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修养,在校期间未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 3、修满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达到本专业培养规格与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历年课程学习、毕业论文(设计)及其它毕业教学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专业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基本能力。 4、学业水平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在校期间平均成绩75分及以上,或平均成绩专业排名75%及以内,且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中等及以上者(计算平均成绩时,重修、补考通过的科目一律以60分计算)。 (2)非外语专业毕业生,在校期间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355分及以上,或获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证书的;英语专业毕业生,在校期间获得专业四级合格证书的。 (3)在校期间参加与本学科相关的地市级学术竞赛(含贵州大学校级学科专业竞赛)获一、二、三奖,或省级以上学科专业竞赛获奖者;或科研(含贵州大学SRT、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成果获得地市级(含贵州大学校级)以上奖励者;或获得国家专利授权者;或以第一作者在正式出版的学术性期刊(北图收录的中文核心期刊、普通高等学校学报、CSCD源刊、CSSCI源刊、EI源刊)发表本专业相关论文者;其它刊物论文须提交学院学位委员会审核和认定(艺术类可为作品)。 (4)非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的毕业生,在校期间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及以上;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的毕业生,在校期间通过全国程序员水平考试中级及以上、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三级及以上或网络工程师考试的。 (5)在毕业前参加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达到全国最低录取线。 三、学生具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放宽授予学士学位。 (一)因第二条第4款学业水平未能满足正常授予学士学位条件,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 1、学生入学取得学籍后,响应祖国号召应征入伍,在部队服役期间

贵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贵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贵大学位〔2006〕15号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贵州省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贵州大学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贵州大学普通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和外校普通本科毕业生在我校申请学士学位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贵州大学根据其学生所学专业应属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四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必须坚持德、智、体、美等全面考核的原则。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2、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修养。 3、修满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分,达到本专业培养规格与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历年课程学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教学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4、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能胜任所从事本专业的工作。 5、非外语专业毕业生,在校期间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或其他语种对应的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水平。 6、外语各专业的毕业生,在校期间参加全国英语或日语专业四级考试达到合格水平。 第五条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有突出表现,具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因第四条之第5、6款之规定(外语条件限制)而不能正常授予学位者,若有下列情况之一,可授予学士学位;

贵州大学文件

贵州大学文件 贵大办…2004?29 号 关于印发《贵州大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的 通知 各学院、校直各单位: 《贵州大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学校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大学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主题词:文秘工作印章管理暂行规定通知通知 抄送:校党政领导、助理巡视员、校长助理 贵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4年12月30日印发 共印25份

贵州大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印章的管理,维护印章的严肃性,确保印章安全使用和管理,根据上级关于事业单位印章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总则 1、学校印章包括“贵州大学”印章(含钢印,以下简称“校印”),校领导公务签字章,各学院、校直各单位及科研机构印章,学校专用印章(如财务专用章、招生专用章、毕业生就业专用章)等。 2、学校各类印章统一由校长办公室根据国家规定刻制、压印登记后正式发文启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和启用学校印章。 3、各学院、校直各单位及科研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印章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指派专人(监印人)负责保管和使用本单位印章,监印人名单要报校长办公室。监印人不得擅自用印。对擅自使用而产生不良后果的,学校要追究当事人及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监印人的责任。 4、未经学校授权,各学院、校直各单位及科研机构印章对外不具有法律效力,只能在本单位的职责范围内使用,除开具介绍信和证明用于一般工作联系外不得对外使用。严禁使用单位印章对外签订合同及其它契约类文书。 5、学校各类印章要确保存放安全,印章若遗失须立即向校长办公室及保卫处报告,并登报声明该印章作废。单位更名或撤销时,须及时将印章送交校长办公室封存。对字迹已经模糊或缺损的印章要及时向校长办公室申请更换,更换的印章不再发启用通知。

贵州大学各单位办公电话

单位部门电话号码 校长办公室办公室3621956(传真)秘书科8292224 行政科8292178 信息科8292066 督办科8292066 计生办8290911 信访办8292130 接待办8293681 法律顾问室8292770 校友会8292420 人事处 综合科8292203 人事科8292205 职称师资科8292204 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障科8292201 人才引进与信息化管理科8291959 人才交流培训中心8292207 教务处综合科8292070 教务科 8292076 4732058(蔡家关) 教学管理科8292072 考务管理科 8292076 4735887(蔡家关) 教务信息维护 实践教育科 8292138 4730368(蔡家关) 电教科 8292901 3851264(南区) 4730358(蔡家关) 蔡家关校区 教学管理综合科 4730358 南区教务办公室3851173 教材科 8292165 3851507(南区) 8298050(蔡家关) 科技处综合科8292186 成果管理科8292187 计划项目管理科8292117 产学研合作科8292395 自然博物馆办公室8298762 研究生院办公室8290212 学科建设办公室8290212 招生办公室8292217

培养科 4732858(蔡家关) 管理科3621055 学位办公室3624290 学生处 综合科8292972 学生科8292197 蔡家关学生综合办公室4732735 国防教育科3621749 思想政治教育科3621001 心理咨询中心8292156 国防生选培办8291565 招生就业处综合科8292239 招生科 8292496 就业市场科8292238 信息管理科8292199 就业指导科4733175 计财处财务管理科8292243 监督科8292263 核算科8292246 房建基金科8292245 资金管理科8291278 蔡家关校区财务办公室4732896 南校区财务办公室3851537 太慈桥校区财务办公室5116251 罗汉营校区财务办公室5665028 茶店校区财务办公室 6608610 审计处工程审计科3621917 财务审计科3621695 综合审计科3622938 后勤管理处综合管科8292220 维护管理科8292296 后勤服务监管科8298220 公共卫生管理科8292125 房改工作科8292176 花溪南校区收发室8297853 花溪北校区收发室8292000 花溪南校区医院8298028 花溪北校区医院8292067 蔡家关校区医院4732911

贵州大学普通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办法

贵州大学普通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管理 办法 毕业论文(设计)是高等教育培养计划中的重要环节, 是实现教学、科研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重要结合点。对于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和全面素质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规范毕业论文(设计)过程的管理,保证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意义 毕业论文(设计)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任务,提高学生提出问题和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独立工作能力的重要环节。按教学要求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是本科生获得学士学位的必要条件。搞好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对于保证和提高我校教育水平和教学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学院务必加强指导、精心组织和实施。 二、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主要任务和基本教学要求 1.主要任务 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所选定的专题研究或设

计,并撰写出符合要求的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文件。 2. 基本教学要求 (1)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独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使学生获得科学研究的基础训练。 (2)培养学生正确的设计思想、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和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对文科专业还应注重培养学生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正确的思想方法,分析和解决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问题的能力。 (3)进一步训练和提高学生的分析设计能力、理论计算能力、实验研究能力、经济分析能力、外文阅读和使用计算机的能力,以及社会调查、查阅文献资料和文字表达等基本技能。 (4)在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工作中,要认真贯彻“三个结合”的原则: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教学与科研、生产相结合,教育与国民经济建设相结合。通过三个结合,实现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教学、教育功能和社会功能。 (5)毕业论文(设计)要规范化(具体要求见附录一)。 三、学生申请参加毕业论文(设计)的资格审查 1.申请参加毕业论文(设计)的学生,必须经过毕业论文

贵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例》2014.1.7

贵大学位〔2013〕12号 贵州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 通知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贵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已经贵州大学第四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贵州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主题词:学士学位授予细则通知 贵州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2013年12月31日印发 共印26份

附件: 贵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贵州大学实际,制定贵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校普通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的本校普通本科毕业生均根据本细则授予学士学位;在本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港澳台学生,以及向本校申请学士学位的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和外校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参照本细则执行。 学士学位按下列学科门类授予: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 第三条取得本校本科毕业资格,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学业成绩在本专业排名80%以内,且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中等以上(含中等)。

2、主修专业核心课程的学分绩点(GPA)不低于2.5。 3、在毕业前参加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达到全国最低录取线。 4、非外语专业毕业生,在校期间参加全国大学英语(或其他语种)考试获得四级以上(含四级)证书或获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及以上证书;或托福(TOEFL)考试达到70分及以上;或雅思(IELTS)考试达到6.0分及以上。 5、外语专业的毕业生,在校期间通过了全国英语或日语专业八级考试(含日本国日语能力一级测试);或者第二外语达到本条第4项的要求。 6、在科学研究、学科竞赛、创新训练、专业技能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并提名,经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 第四条不能按学制规定年限正常毕业,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按第三条第2项至第6项之条件申请学位。 第五条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毕业生,除了达到第三条规定的授位条件之外,还必须符合如下规定: 1、受处分后,改过表现突出,已解除处分并获得校级以上表彰; 2、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突出表现的专题材料,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并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

贵州大学学生门诊医疗报销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实施细则(1)

贵州大学学生门诊医疗报销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算 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贵州省《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实施意见》(黔人社发(2009)7号)和贵阳市《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筑劳通(2009)103号)文件精神,经学校研究,我校学生日常门诊医疗费报销及住院医疗费结算按以下细则实施: 一.报销对象 贵州大学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在校普通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 二.门诊医疗费报销办法及定额 每生每年累计报销门诊医疗费不超过100元,超支部分由学生本人自行负担。具体办法如下: 1.学生发生疾病应先到校区医院就医,如需要转院治疗,由校区医院出具证明方可在外就医(急症情况除外)。 2.在校区医院就医,学校报销70%,个人支付30%, 3.未通过校医院同意自行在外就医者,学校报销50%,个人支付50%(按学校教学计划在外实习及学习除外)。 4.在校区医院外就医的门诊医疗费,学生自行到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医疗保险办公室报销,学生需提供学生证、双处方和医疗费用收据。 三.住院医疗费结算办法

1.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凭《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或门诊大病治疗手续后,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属于个人负担的,由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统筹基金负担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2.参保学生因急救、抢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先垫付。医疗终结,凭出院小结、费用明细清单、有效报销单据、学生证复印件,到校学生医疗保险办公室申报,由校学生医疗保险办公室代理学生到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手续。 3.参保学生因疾病经门诊紧急治疗后,不需要住院的,其急诊费用根据门诊医疗费报销规定报销,经门诊紧急治疗后住院的,其符合规定的急诊费用可并入住院费用;经门诊紧急抢救无效死亡的,其符合规定的急诊费用从统筹基金中按规定支付。 4.经批准转到统筹地区外住院治疗的,只能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先垫付,医疗终结,凭出院小结、费用明细清单、有效报销单据、转诊转院审批手续、学生证复印件,到校学生医疗保险办公室申报。 5.参保学生假期回家(除贵阳市以外)或在外实习患急性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只能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治疗。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凭当地医院的出院小结、费用明细清单、有效报销单据以及户籍登记劳动保障所或学生所在学院出具的外出证明,到校学生医疗保险办公室办理申报,由校学生医疗保险办公室代理学生到参保的社会保险经

贵州大学研究生校外住宿管理规定

贵州大学研究生校外住宿管理规定 贵大研【2010】5号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研究生校外住宿管理,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若干意见》(教[2002]6号)、《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2004〕6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厅〔2005〕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校外住宿指研究生个人在学校管理的学生公寓之外的区域自行住宿。 第二条凡我校在读全日制研究生应住宿在学校统一安排的研究生公寓内,原则上不允许在读研究生在校外住宿。 第三条研究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申请校外住宿: 1、属我校教师或家属,申请不住宿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在学校或校区附近购有住房者(需要提供房产证明或购房证明、户籍证明); 3、爱人及小孩均在学校附近居住者(需提交户口薄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4、因课题需要,到外地或外单位做实验半年以上者(需提交指导教师及学院分管院长签字的证明书、实验接收单位接收函); 5、导师为我校兼职指导教师,论文阶段需研究生就近接受指导者(导师要有明确的意见)。 6、经学校同意,联合培养的研究生按照学习计划,需到合作培养单位从事学习者(需出具联合培养协议)。 7、因患传染性疾病或身体残疾或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不宜在集体宿舍居住者(需残疾证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本和化验单等材料)。 第四条一年级研究生原则上不允许校外住宿。因特殊原因需要办理校外住

宿者,应在开学前半月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材料,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五条申请校外住宿的在校研究生,一般在每年5月至6月办理,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逾期不再受理。已办理校外住宿者,下一年度不再重复办理。 第六条对利用虚假证明材料取得校外住宿批准或办理了校外住宿手续后却仍在校内住宿者,一经查实,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并责令其补交校内住宿费。 第七条研究生校外住宿申请审批流程如下: (一)下载《贵州大学研究生校外住宿申请表》 符合条件者,在研究生院网站下载《贵州大学研究生校外住宿申请表》(简称《申请表》,下同),真实、准确、负责地填写相关内容。 (二)学院相关手续 1、导师根据学生提供的家长联系方式,核实学生家长意见,并据实填写在“家长意见”栏。 2、导师严格审查研究生外宿理由,签署明确意见,并承担审批责任。 3、培养单位研究生分管领导审查是否符合校外住宿条件,审核相关证明材料是否齐备真实,签署明确意见,并承担审核责任。 (三)校直相关部门手续 1、研究生院管理科备案《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2、后勤集团宿舍管理公司盖章,办理退房手续。 3、财务处盖章。 (四)申请表一式四份,手续完备后,一份交到研究生院,一份交到宿舍管理部门,一份交到所在学院(中心、部),一份自行留存。 第八条经批准校外住宿的研究生,必须定期向学院管理人员和导师汇报自己的生活学习情况,并与所在学院、班级保持联系。 第九条研究生在校外住宿期间,应确保正常的学习、科研工作,保持与各级管理部门联系通畅,同时应遵守《贵州大学研究生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

贵州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贵州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公开、公平、公正地分配资助资源,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 8 号)及我省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组织机构及职能 (1)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2)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认定工作组组长由学院(部)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 (3)以班级(年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年级)总人数的10%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年级)范围内公示。 二、认定工作对象 我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参照贵阳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结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进行认定。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标准 1、城镇: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280元(含280元); 2、农村: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220元(含220元)。 (二)家庭经济困难具体分为三档,档次划分如下: 1档:一般困难。城镇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在280~200元之间;农村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在220~150元之间。 2档:困难。城镇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在200元(含200元)以下;农村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50元(含150元)以下。 3档:特殊困难。具备(一)款条件,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并能出具相关证明(民政或医疗部门相关证明)的学生: 1、孤残(失去双亲或双亲有严重残疾)学生; 2、革命烈士子女或社会优抚家庭学生; 3、由社会公益捐资就读中学升入高校的学生; 4、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且失去劳动能力的学生; 5、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学生。 四、认定程序和要求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于每年9月进行。由学生 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1)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

贵州大学本科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试行)

贵州大学本科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试行) 为加强教学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办学效益,充分调动广大教师从事本科教学工作的积极性,科学合理地考核教师的教学投入,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工作范围及计算原则 1、本科教学工作量范围 (1)课程教学工作主要包含:培养方案中有学分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课程。主要包括教学大纲制定与修订、备课、授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考试命题、登录成绩等。 (2)教学基本建设工作主要包含: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教材建设项目等。 (3)其他类型教学工作主要包含:承担本科生导师、对大学生开展的科学研究、学科竞赛等“第二课堂”活动进行指导。 2、计算教学工作量的原则 (1)以培养方案为依据,尽力简化,方便操作。 (2)根据不同课程或教学环节的教学特点、劳动付出等,以“大系数”的形式折算为教师教学工作量。 二、教学工作的计算 1、理论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理论教学工作主要包含:教材选用、备课、讲课、批改作业、答疑、习题辅导、考核、成绩评定上报以及教学原始资料的整理归档等环节。 (1)计算公式:S=P×K 1×K 2 ×K 3 S——教学工作量; P——理论讲课计划学时数; K1——课程类型系数; K2——班级规模系数; K3——班级重复系数; (2)各类系数的确定 ●K1——课程类型系数的确定

●K2——班级规模系数 ●K3——班级重复系数 (3)注意事项 同一门课程若配备专职辅导教师,其教学工作量按照《贵州大学助教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2、实践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实践教学工作主要包括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实验、实习、课程设计、社会调查、

贵州大学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管理制度(草案)

贵州大学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校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的相关制度体系,提高各部门的办事效率和各成员的积极性,各部门、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积极做好分工作,努力让勤工发展的更好,走得更远。 第二条本制度为所有勤工成员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由中心内务部执行,执行监督小组由资管组织人事部和中心主任团组成。 第二章主任团工作职责 第四条主持中心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组织召开部长级会议、制定和执行《中心年度工作规划》、协调中心各单位的资源、组织重大活动及筹备会务和处理中心紧急重大问题等。 第五条审核中心各部门工作情况和中心财务情况,拥有对中心部长、副部长和委员(干事)的任免权和组织管理、培训中心干部;负责定期向指导老师汇报中心工作情况和分配指导老师交代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各部工作职责 第六条内务部主要承担中心的“失物收驿站”和“免费维修电脑”等服务工作,此外,还负责中心的人员调动工作

和财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社会服务总队主要承担中心的“兼职”服务和“赞助”工作,同时还负责中心很多大型活动的举办。 第八条家教部主要承担中心的“爱心家教”和“有偿家教”服务,同时要协调中心做好其它工作。 第九条宣传部主要负责中心的所有宣传工作,《工作简报》的制作和中心新闻稿的拟写和发布等工作。 第十条培训部主要承担中心的“素质拓展培训”服务,同时要协调中心做好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各部门必须在保证中心重大活动能正常开展的情况下,才能稳步组织开展好部门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各部要以资管组织人事部对中心各部门的《年终考核项目》为指导开展好各项工作,各部门的完成情况和工作落实情况将作为期末评选“优秀部门”、“优秀工作者”和“优秀干部”等诸多奖项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薪酬 第十三条各成员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按每小时8元进行计酬,各成员须在不影响学习工作的前提下,保证安全的基础上做好中心各项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工资审查将与当月工作落实情况挂钩,各部门要严格要求各成员认真做好工作时间记录,并将纸质档(或手

贵州大学大学生创新指导奖励办法试行

贵州大学大学生创新指导奖励办法(试行) 为调动广大教师参与指导、培训各级各类大学生开展科学研究及学科竞赛等创新活动的积极性,根据《贵州大学SRT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贵州大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贵州大学本科学生参加学科竞赛的若干规定》等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对大学生开展的科学研究、学科竞赛等活动进行主要指导、培训的我校在职教师。 二、奖励范围 经学校批准实施的校级(含校级)以上各类大学生课外科学研究、学科竞赛。 三、奖励办法 (一)学校以指导项目组、参赛队为单位给予教师工作量核算。 (二)对指导获校级(含校级)以上优秀成果奖的科学研究项目或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的学科竞赛项目,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三)工作量核定 1、科学研究:20-30学时/项,其中文、经、管、法等学科以20学时核定,理、工、农、艺术、体育等学科以30学时核定。 2、学科竞赛:10-20学时/队,其中文、经、管、法等学科以10学时核定,理、工、农、艺术、体育等学科以20学时核定。 对于集体指导的参赛队按照“核定学时×认定参赛队÷指导教师数”进行核算。 (四)经费奖励 1、科学研究 根据成果形式、获奖层次、获奖等级给予奖励(见附件一)。 2、学科竞赛 根据获奖层次及等级给予奖励(见附件二)。 (五)奖励程序 1、教务处每年组织一次指导科学研究、学科竞赛认定工作。认定时间拟定

每年10月中旬,具体时间以当年教务处所下通知为依据。 2、程序 指导教师根据教务处通知要求,填写《贵州大学大学生创新指导工作量认定、奖励申请表》(见附件1.3),并附相关竞赛、研究项目通知或结题材料以及学生出版、发表、获奖等作品(专著)、期刊、获奖证书等原件,经学院相关领导签字、教务处认定后,方予以奖励。 四、注意事项 (一)指导科学研究要求 1、一个教师在同一年内,指导多个研究项目,只按一个项目给予工作量核算。 2、一个项目无论研究周期长短,只给予一次工作量认定。工作量赋予时间为结题当年。 3、同一研究成果,多次获奖,只计其中最高奖。 4、获奖成果的第一作者或第一发明人等必须是研究项目组的学生。 (二)指导学科竞赛要求 1、一个教师在同一学期内,指导多个竞赛项目,只按一个项目给予工作量核算。 2、同一竞赛项目,一个指导教师指导多个参赛队,只按两个参赛队给予工作量核算。 3、同一竞赛项目,多次获奖,只计其中最高奖。 五、其他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1、贵州大学教师指导大学生科学研究奖励标准; 1.2、贵州大学教师指导大学生学科竞赛奖励标准; 1.3、贵州大学大学生创新指导工作量认定、奖励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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