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婚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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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婚姻的一夫一妻+姬婢制

唐代婚姻的一夫一妻+姬婢制

唐代婚姻的一夫一妻+姬婢制中国古代性文化考究之第五章封建社会“性宽松”的性文化第三节唐代男女婚姻的缔结与维系一、唐代婚姻的一夫一妻+姬婢制由于物质生活比较富足,社会风气崇尚风流,盛行于封建社会的一夫多妻制(准确地说是一夫一妻+多姬妾制)在唐代特别发达。

法律虽然严禁重婚,但允许纳妾,而且不限人数。

纳妾不仅是豪门权贵的事,在社会上也比较普遍,有些小家小户也有一起一起。

此外,还有蓄养外室(称为“外妇”、“别宅妇”)的风气,也就是不居于主家的妾,唐玄宗时曾多次下诏禁止置“别宅妇”,并将官员们的“别宅妇”没入宫中作为惩戒,可见风气之盛。

此外,唐朝又盛行妓乐,贵族富户家中大多蓄养歌舞家妓,也称作“女乐”、“歌舞人”、“音声人”等,供主人娱乐玩赏。

白居易“莫养瘦马驹,莫教小妓女”的诗句,其实说的正是这种家妓。

王公贵族之家姬妾、家妓常有数百人之多。

对此,在本章第五节将详细阐述。

在姬妾中,身份最高的是媵。

按古义说,媵是从嫁之意,后代常将媵、妾合称,并无十分严格的界限。

在唐代,从法律、制度上说,媵、妾是有一定区别的。

媵是正弃之外名分较高的侧室,但这种名分只限于王公贵族中。

唐制规定:亲王等可以有媵十人,二品官媵八人,三品及国公媵六人,四品媵四人,五品媵三人。

这些媵各有品级、名位,此外就都算作妾了。

媵与妾在法律上量刑也有等级分别。

一般人家没有媵的名位,正弃之外就是妾。

妾在唐朝也称作“下妻”、“小妾”、“侧室”等。

媵、妾与主人都有配偶名分,但不是正式婚配,“普通买卖”,与娶妻“等数相悬”,不可同论。

唐人多称买妾而不称娶妻,家中有妾而无妻则仍称未婚,从这些习惯中可以看出妾和主人并没有正式的婚姻关系。

唐律严格规定不准以妾为妻,在实际生活中,以妾为妻也是要受谴责的。

杜佑家是名门大族,他一生名声都不错,唯独晚年以妾为妻,受到士林指责。

法律也严禁以妾为妻,因为“妾乃贱流”,妾原则上须以良人为之。

至于常和妾合称为“姬妾”、“妓妾”中的姬侍、家妓等,她们没有配偶的名分,比妾的地位还要低,与婢同类,只是她们一般不从事家务劳动,而是做主人的内宠和歌舞人而已,同时,当然有义务供主人发泄性欲。

唐代婚姻制度探析

唐代婚姻制度探析

这些方面共同作用,使得唐代婚姻关系相对稳定,但也存在变数。在特殊情 况下,如夫妻感情破裂、家族纷争等,离婚现象也时有发生。
三、离婚制度
在唐代,离婚制度被称为“和离”。根据史书记载,“和离”是指夫妻双方 在感情破裂或其他无法共同生活的情况下,按照一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
1、离婚条件:唐代离婚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夫妻感情破裂、一方犯有重 大过失等。在特殊情况下,如夫妻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经双方协商一致, 也可离婚。
2、家风传承:唐代家庭重视家风传承,夫妻双方应共同维护家庭的良好传 统,教育子女孝顺、忠诚、贤良等良好品质。
3、经济共担:唐代夫妻需共同承担家庭经济责任,丈夫需努力耕织、经商 等,妻子也需参与劳动,协助丈夫维持家庭生计。
4、感情维系:尽管唐代夫妻间的爱情不如现代社会那样强调,但双方仍需 努力维系感情,遵守婚姻承诺,共同经历人生的喜怒哀乐。
1、血缘关系:唐代婚姻制度禁止近亲结婚,如姑表兄弟姐妹之间、姨表兄 弟姐妹之间等。同时,同姓不婚,以避免血脉混淆。
2、聘礼与纳采:婚姻关系的建立需要男方下聘礼、女方接受聘礼,以及男 方纳采(表示求婚)。聘礼与纳采是婚姻成立的必备条件之一。
3、父母之命:在唐代,子女的婚姻需经父母同意,未经父母同意的婚姻将 被视为不合法。
四、总结
唐代婚姻制度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它在传统儒家思想的影响下, 形成了一套相对完整的婚姻家庭制度。虽然其中的某些规定在现代看来可能存在 不足之处,但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这一制度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家庭和谐发 挥了积极作用。通过对唐代婚姻制度的研究,我们可以深入了解当时社会的伦理 道德观念、文化水平和经济发展状况,为历史文化研究提供重要参考。
唐代婚姻制度探析
目录

唐代妇女的婚姻状况

唐代妇女的婚姻状况

唐代妇女的婚姻状况
唐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相对开放的时期,妇女的婚姻状况相对较为宽松。

在唐代,妇女的地位相对提高,社会风气较为开放,婚姻自由度有所增加。

1. 婚姻选择:在唐代,妇女有权利选择自己的丈夫。

尤其是贵族家庭的女子,她们的父母通常会为她们物色一个合适的婚姻对象,但她们也有权利拒绝这个婚姻。

一些妇女会通过诗词来表达她们对婚姻的独立思考和选择权。

2. 婚龄:唐代的妇女结婚年龄相对较早,通常在15岁至20岁之间。

而男性的结婚年龄则相对较大,通常在20岁至30岁之间。

这种年龄差异也反映了妇女在唐代婚姻中的较为强势地位。

3. 婚姻仪式:唐代的婚姻仪式相对庄重。

新娘需要穿上红色的婚服,戴上婚冠,然后新郎会带领着一队喜庆的婚礼队伍来迎接新娘。

婚礼通常会在新郎家的宴会厅进行,有亲友和音乐的陪伴。

婚礼后,新娘会随新郎回到新郎家。

4. 家庭角色:在唐代,妇女在家庭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她们负责管理家务,照顾子女,有时还会参与家族经营。

然而,由于唐代社会的开放和繁荣,一些妇女也有机会参与文化艺术等活动,展示自己的才华。

总的来说,唐代妇女的婚姻状况相对较为自由和开放。

她们有权利选择自己的丈夫,婚姻仪式庄重,家庭角色重要。

这一时期的社会风气相对宽松,妇女在唐代的地位相对提高。

唐朝婚姻法律规定(3篇)

唐朝婚姻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婚姻是人生大事,自古以来,婚姻制度一直是我国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唐朝作为我国历史上一个繁荣昌盛的朝代,其婚姻法律规定具有很高的研究价值。

本文将从唐朝婚姻法律规定的历史背景、婚姻制度、婚姻登记、婚姻解除、婚姻财产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唐朝婚姻法律规定的历史背景唐朝(618-907年)是我国封建社会的一个重要阶段,这一时期,我国婚姻法律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唐朝婚姻法律规定的历史背景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儒家思想的影响:儒家思想是我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其核心观念“礼治”对唐朝婚姻法律规定产生了深远影响。

婚姻被视为家庭的基础,婚姻关系的确立和解除都要遵循一定的礼节和规范。

2. 历史传承:唐朝继承和发展了前代婚姻法律制度,对婚姻登记、婚姻解除、婚姻财产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3. 社会需求:唐朝时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于婚姻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唐朝婚姻制度1. 婚姻形式:唐朝婚姻形式主要有嫁娶、娶嫁、纳妾、和亲等。

嫁娶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结为夫妻,娶嫁是指男方到女方家迎娶新娘,纳妾是指男子在正妻之外纳娶女仆为妾,和亲是指为了巩固国家关系,通过联姻方式将公主嫁给外国君主。

2. 婚姻年龄:唐朝法律规定,男子结婚年龄为16岁,女子结婚年龄为14岁。

但实际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很多人结婚年龄偏大。

3. 婚姻对象:唐朝法律规定,婚姻对象必须是同姓、同宗、同籍。

此外,禁止近亲结婚,如祖孙、伯叔侄、兄弟等。

4. 婚姻程序:唐朝婚姻程序较为繁琐,主要包括求婚、纳采、纳币、纳征、请期、亲迎等环节。

四、唐朝婚姻登记唐朝婚姻登记制度较为完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婚姻登记机关:唐朝婚姻登记机关为县令、州牧等地方官员。

2. 婚姻登记内容:婚姻登记内容包括男女双方姓名、年龄、籍贯、婚姻状况、婚姻关系确立时间等。

3. 婚姻登记程序:婚姻登记程序较为繁琐,包括求婚、纳采、纳币、纳征、请期、亲迎等环节。

唐朝婚姻制度

唐朝婚姻制度

唐朝婚姻制度摘要:唐朝是中国的封建社会发展的一个繁荣时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这些成就与国家的各项制度有紧密的联系,本文从唐朝的婚姻制度着手,分几个部分论述了唐朝的婚姻法律文化,展现了唐朝的婚姻状况。

文章论述了唐朝婚姻的缔结与解除,以及婚姻的几个禁止性条件,最后简要论述了婚姻中财产的分配或继承。

关键词:唐朝婚姻制度婚姻缔结婚姻解除财产分配家是社会的组成部分,是一个国家的最基本的单位,只有小家和谐安定,国家才能稳定繁荣。

而婚姻关系则是一个家庭能否正常“运行”的关键,随着时代的变迁,到唐代形成了多姿多彩的婚姻制度。

唐朝婚姻的缔结、解除都有具体的制度要求,既有继承前代的,也有根据王朝自身的需要进行创新的。

另外,唐朝关于婚姻的禁止性条件、婚姻中的财产也有相关的制度要求。

一、婚姻的缔结《礼记·婚义》中说到:“婚姻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

1这就说明了在古代社会婚姻的重要作用,两姓姻缘的缔结,一为祭祀,二位生育。

这也就是封建社会重视婚姻的原因:祭祀能保持后辈对祖先的崇拜,生育后代则确定了对后代的责任,从而再次建立起子孙对自己的崇拜,这些“崇拜”构在一起就形成了一个稳定的社会。

出于对婚姻的重视,唐王朝严把婚姻的缔结这一关。

唐朝婚姻的缔结要坚持三个基本原则,即“一夫一妻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同姓不婚”。

(一)“一夫一妻制”《唐律·户婚》中的“有妻更娶”条就规定:“诸有妻更娶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

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

各离之。

”1也就是规定每一名男子只能娶一名女子为妻,已经娶妻的男子如果再娶一位妻子,则流放一年,女方也有罪;如果这名男子隐瞒了已经娶妻的事实,则流放一年半,不知情的女方不犯罪,并强制离婚。

但唐律中却没有明确的禁止纳妾的规定,而是对社会上层根据社会等级的不同而确定了不同的纳妾数量,对社会下层有“承祀继世”需要的纳妾表示支持和默许。

唐律虽然规定了“一夫一妻制”,但由于现实的原因,往往与“多妾制”并行。

论我国唐代婚姻制度

论我国唐代婚姻制度

前言中国古代最早表示“婚姻”概念的是“昏”,本义指黄昏日落之时。

由于历史上的某一时代曾广泛存在掠夺婚制,而掠夺妇女多以黄昏时,方才不易为人发现,故引申为指婚姻。

再后来,在“昏”旁加“女”而成“婚”。

至东汉郑玄注《礼记•昏义》,才首先使用“昏姻”一词。

按郑玄说:“婚姻之道,谓嫁娶之礼。

”又说:“婿曰昏,妻曰姻。

”据此,婚姻实际上包含两层意思:一指嫁娶之礼,也即采用一定的仪式或者形式而结婚,或者说是指结婚行为与仪式;二是指夫妻之间的特定关系。

唐代上承胡汉文化融合的北朝,不可避免地吸收了若干胡风而成为其立国的特点,因此唐代社会常予人以活泼、豪放的印象,激发了笔者欲一探其社会礼教的动机。

目录摘要 (1)1.婚姻成立的禁止条件 (1)1.1同姓与非同姓 (1)1.1. 1同姓不婚 (1)1. 1. 2外姻尊卑之禁婚 (3)1.2士庶、贵贱 (4)1.2.1士庶不婚 (4)1.2.2良贱不婚 (5)1.3监临官与民不婚 (8)2.唐朝的婚姻法律制度的特征 (9)2. 1.道德与法律的有机结合 (9)2. 2.社会利益与家族利益的有效平衡 (9)2. 3.国家干预范围与程度的适度控制 (9)结语 (10)注释 (11)参考文献 (12)致谢 (14)论我国唐代婚姻制度摘要:婚姻是社会关系的重要方面,本文由婚姻的研究入手,从制度的层面探讨在唐代婚姻制度中的婚姻的禁止条件,主要有同姓不婚、外姻尊卑、良贱、士庶、官吏与部民等,总结了唐代婚姻法律制度的特点。

唐代上承胡汉文化融合的北朝,不可避免地吸收了若干胡风而成为其立国的特点,因此唐代社会常予人以活泼、豪放的印象。

文章采用了对比的论证方式,大量搜集了文献中关于礼制对婚姻制度的规定,对比唐代的律例规定以及文献所记载的实例,以证明唐代的婚姻制度与礼制是一脉相承的,其实质是对古代礼法的一种制度化。

关键词:唐律禁止条件礼制1.婚姻成立的禁止条件婚姻成立的禁止条件,也称婚姻成立的法定障碍,就是法律所规定的足以阻止婚姻成立的事由。

自由择偶“开放”的唐代婚姻

自由择偶“开放”的唐代婚姻

自由择偶“开放”的唐代婚姻唐代处于封建社会的繁荣时期,又属“开放型”社会,其开放特点不仅表现在政治制度、民族政策、外交关系等方面,而且反映在民间礼俗和婚姻制度上。

当时,女性地位较高,贞节观念淡漠,使唐人婚姻呈现出历史上少有的开放特点。

唐代婚姻制度的开放风气,首先表现在青年男女择偶相对自由和对美满婚姻的大胆追求上。

《唐律·户婚》规定:子女未征得家长同意,已经建立了婚姻关系的,法律予以认可,只有未成年而不从尊长者算违律。

这条规定,从法律上为青年男女的自由择配开了绿灯。

封建社会时代的所谓贞节则指女子不改嫁或不失身,这是对妇女的一种片面要求。

在古代,自开始重视和强调贞节以来,妇女的离婚、再嫁便越来越不自由。

但是在唐代,离婚极为常见,再嫁不以为非,贞节观念的淡薄在整个封建社会都为罕见。

先看离婚的法律条文。

《唐律·户婚》对离婚有三种规定。

一、协议离婚。

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异的所谓“和离”:“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

”二、促裁离婚。

指由夫方提出的强制离婚,即所谓“出妻”。

《礼记》曾为出妻规定了七条理由:不顾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哆言、窃盗。

《唐律》也大致袭用这些规定,妻子若犯了其中一条,丈夫就可名正言顺地休妻,不必经官判断,只要作成文书,由以方父母和证人署名,即可解除婚姻关系。

但同时,《唐律》又承袭古代对妇女“三不去”的定则,即曾为舅姑服丧三年者不去,娶时贫贱后来富贵者不得去,现在无家可归者不得去妻。

有“三不去”中任何一条,虽犯“七出”,丈夫也不能提出离婚。

三、强制离婚。

夫妻凡发现有“义绝”和“违律结婚”者,必须强制离婚。

“义绝”包括夫对妻族、妻对夫族的殴杀罪、奸杀罪和谋害罪。

经官府判断,认为一方犯了义绝,法律即强制离婚,并处罚不肯离异者。

对于“违律为婚而妄冒已成者”,也强制离婚。

《唐律》的这些规定,不言而喻,其本质是为了强化封建宗法制度,巩固家长制下的夫权。

在强调子女从一而终的封建时代,能够以法律形式规定夫妻“不相安谐”即可离异这是前代和后代所罕见的,《唐律》对妻无“七出”和“义绝”之状,或虽钝“七出”而属“三不去”者,不准其夫擅自提出离婚,否则处一年有期徒刑。

唐朝婚姻制度

唐朝婚姻制度

唐朝婚姻制度摘要:唐朝是中国的封建社会发展的一个繁荣时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这些成就与国家的各项制度有紧密的联系,本文从唐朝的婚姻制度着手,分几个部分论述了唐朝的婚姻法律文化,展现了唐朝的婚姻状况。

文章论述了唐朝婚姻的缔结与解除,以及婚姻的几个禁止性条件,最后简要论述了婚姻中财产的分配或继承。

关键词:唐朝婚姻制度婚姻缔结婚姻解除财产分配家是社会的组成部分,是一个国家的最基本的单位,只有小家和谐安定,国家才能稳定繁荣。

而婚姻关系则是一个家庭能否正常“运行”的关键,随着时代的变迁,到唐代形成了多姿多彩的婚姻制度。

唐朝婚姻的缔结、解除都有具体的制度要求,既有继承前代的,也有根据王朝自身的需要进行创新的。

另外,唐朝关于婚姻的禁止性条件、婚姻中的财产也有相关的制度要求。

一、婚姻的缔结《礼记·婚义》中说到:“婚姻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

1这就说明了在古代社会婚姻的重要作用,两姓姻缘的缔结,一为祭祀,二位生育。

这也就是封建社会重视婚姻的原因:祭祀能保持后辈对祖先的崇拜,生育后代则确定了对后代的责任,从而再次建立起子孙对自己的崇拜,这些“崇拜”构在一起就形成了一个稳定的社会。

出于对婚姻的重视,唐王朝严把婚姻的缔结这一关。

唐朝婚姻的缔结要坚持三个基本原则,即“一夫一妻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同姓不婚”。

(一)“一夫一妻制”《唐律·户婚》中的“有妻更娶”条就规定:“诸有妻更娶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

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

各离之。

”1也就是规定每一名男子只能娶一名女子为妻,已经娶妻的男子如果再娶一位妻子,则流放一年,女方也有罪;如果这名男子隐瞒了已经娶妻的事实,则流放一年半,不知情的女方不犯罪,并强制离婚。

但唐律中却没有明确的禁止纳妾的规定,而是对社会上层根据社会等级的不同而确定了不同的纳妾数量,对社会下层有“承祀继世”需要的纳妾表示支持和默许。

唐律虽然规定了“一夫一妻制”,但由于现实的原因,往往与“多妾制”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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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唐朝的婚姻制度唐朝在我国封建史中占有重要位置,它是我国封建文明最繁荣的时期,形成了影响巨大的唐朝文化圈。

同时,随着唐朝的军事、经济的发展繁荣,唐朝的的法律制度也得到进一步完善。

唐朝律法继承了隋律《开皇律》,还在其基础上加以完善各项法律制度。

唐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颁布的《永徽律书》(简称唐律)是唐代法典的最高点,同时也是我国封建时代制定并保存下来的一部最完善的封建法典。

唐律对后世影响极大,后世封建王朝基本上沿用唐律。

我就对唐朝法律制度中的婚姻制度加以论述。

一唐朝婚姻制度的概述(建议换为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起源)唐朝作为我国古代最强大、最开放的朝代之一。

它的婚姻制度也具有其他朝代所没有的特性。

相对其他王朝唐朝婚姻关系具有极大的自由和开放性。

和今天的婚姻开放具有一定的相似性。

同时作为封建王朝,肯定具有封建性。

但相对我国漫长的封建时期,其也属特例了。

(这一段在本部分中没有作用)1婚姻制度的起源发展婚姻制度是法律制度的一种,它是随着法的出现逐渐形成的。

在夏商之前虽然有对婚、群婚等婚姻形式,但是并未形成制度。

到了私有制才形成了婚姻制度。

至今对婚姻制度有文字记载最早出现在甲骨文,从甲骨文所反映的信息来看,商代的贵族实际上实行一夫多妻制度。

据统计,高宗(武丁)有妻妾多达64人。

对妇女来说,只能嫁一夫。

①到了周朝“礼”的出现人们开始用礼来对婚姻制度进行约束,对婚姻缔结的形式必须按照“礼”的规定来进行——婚姻关系必需服从“父母之命”经过“媒妁之言”同时经过“六礼”即:纳采、问明、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对婚姻的解除也必须按照“礼”来进行——七出三不去最早出现在周朝,是随着“礼”一起出现,是周礼的重要组成部分。

周朝后封建王朝基本沿用。

指解除婚姻的大权掌握在男子手中,称为“出妻”、“休妻”。

周礼规定,丈夫可以以七种理由休弃妻子,故称“七出”,即:无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盗窃、妒忌、恶疾;又称为“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

②但是有三种情况之一,丈夫不得休弃妻子:有所娶无所归(无娘家可归的),不去;与更三年丧(曾为公婆守孝三年的),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这就是三不去,又称“三不出”。

这三项规定主要是维护礼制的需要,但对稳定婚姻起一定作用。

《唐律》也大致袭用这些规定,妻子若犯了其中一条,丈夫可以名正言顺地休妻,由己方父母和证人署名即可。

但是《唐律》又承袭古代对女子“三不去”的定则,有“三不去”中的任何一条,虽犯“七出”,丈夫也不能提出离婚。

③后世虽然对其有小的改动,但是基本上是沿用。

二唐朝婚姻关系缔结1.关于结婚年龄的问题在我国历代有两种说法:一种儒家的观点——从人伦道德和子女教育出发禁止早婚。

第二种是法家的观点——从人口的增长富国强兵出发提倡早婚。

唐朝由于刚刚经过隋朝动荡、战争,人口锐减,所以偏向于法家的观点提倡早婚。

我们来看下唐朝法律对结婚年龄的规定。

唐朝初年,由于经过隋朝末年大的社会动荡,人口锐减,到唐高宗李治统治时期,经过了数十年的恢复,全国户口总数才达到三百八十万户,与隋朝兴盛时的八百九十万七千五百四十六户相比,还不到隋朝的一半。

在这种“乱离甫尔,户口单弱”的形势下,为了迅速恢复经济,社会需要大批劳动力,唐朝政府必须立即制定增殖人口的政策。

唐太宗即位不久,即于贞观元年(627年)下诏说:“昔周公治定制礼,垂裕后昆,命媒氏之职,每以仲春之月,顺时行令……其庶人男女无室家者,并仰州县官人,以礼聘娶,皆任其同类相求,不得抑取。

男年二十,女年十五已上,及妻丧达制之后,孀居服纪已除,并须申以婚媾,另其好合。

若贫寠之徒,将迎匮乏,仰于亲近乡里富有之家,裒多益寡,使得资送。

其鳏夫年六十,寡妇年五十已上,及妇虽尚少,而有男女,及守志贞洁,并任其情,无劳抑以嫁娶。

刺史县令以下官人,若能婚姻及时,鳏寡数少,量准户口增多,以进考第。

如导劝乖方,失于配偶,准户减少附殿。

”这道诏书将唐朝初年的婚姻年龄定在男子年二十、女子年十五已上,必须婚媾。

唐玄宗开元二十二年(734年)二月,又对以前的结婚年龄进行了修改,规定:“男年十五,女十三以上,听婚嫁。

”将结婚的年龄又提前为男十五,女十三。

从上可见唐朝偏于法家观点提倡早婚。

④2.结婚的要件唐代沿袭了历代封建王朝尊孔尊礼,对于结婚问题必须以“礼”的规定来进行。

要确定婚姻关系必须经过父母的同意,有媒人提亲并且备有聘礼才行。

自从“礼”出现以来,历代王朝都对女性摧残至深。

我们来看下唐朝在结婚上是如何对待女性的。

对于女性来说,结婚没有选则的权利,而是在“礼”的桎酷下,婚姻被进行包办。

唐朝虽然开放但是想要结婚必须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想要自由恋爱是非常困难的。

当然像唐代李林甫设宝窗于厅壁,遇有贵族子弟入内,使六女于窗自选其可意者,这只是特例,是不多见的。

大多数还要受礼的束缚。

像男女要结为夫妻,必须经过父母和媒人。

《诗经》中有关于中国古代的婚姻法制:“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岂敢爱之,畏人之多言。

”⑤唐朝和历代王朝相似提倡聘婚制,也就是男方说媒提亲并送上聘礼。

唐朝对于婚姻的请求,是以有没有设置婚书或者收没收聘礼为凭证的。

而对于聘礼唐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聘礼的多少并不影响婚姻是否成立,即使是一片帛、一支笔只要对方收了,那么就代表对方同意这门婚姻了。

3结婚的程序唐朝沿习历朝婚礼制度,以“周礼”中的“六礼”为其婚姻必走的程序。

“六礼”即:纳采、问明、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首先是纳采,即男方欲与女方结亲,必请媒人前往女方提亲,得到应允后,在准备彩礼前去求婚;问名,即男方请媒人问女方的名字、生日,然后拿者女方的名字、生日去卜卦,看与男方是否相配有无相克;纳吉,是男家算到好挂,然后通知女方家,决定订婚;纳征,又称纳币,是男家送聘礼到女家,女家收后,订婚成立;请期,男家选择黄道吉日作为婚期,并且同女家商定经过女家同意方可;亲迎,是新郎到女方家迎娶女方。

“六礼”完毕,婚姻就成立了。

三.唐朝婚姻制度对婚姻禁忌(建议改成限制结婚条件)的规定唐律中对婚姻禁忌的规定,到了唐朝以比较完整的法律条文进行了更明确、更严格的规定。

这些禁忌一是起于礼的规定从伦理道德上来看,二是从维护封建统治稳定社会出发。

1.同姓不婚同姓不婚在中国是一个很久的传统禁忌,从周朝起就是这样。

姓的起源原来是血统的一种标志,最初,同姓的都有血统关系。

所以在同姓之间禁止发生性关系。

《礼记》所谓:“合二姓之好”就是这个意思。

《礼记•曲礼》说:“娶妻不娶同姓,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

”我国古代所以规定同姓不婚,除了出于伦常的理由,还有一定的科学道理。

周朝人们已经认识到近亲结婚不好,这样的结合不利于后代繁殖。

同姓不婚的禁忌,在法律上一直保持到封建社会的末期清朝。

实际上随着人口的增殖,同姓已经和同宗不同,大量同姓的人未必有血缘关系。

但在法律上,仍然禁止同姓结婚。

唐朝对同姓结婚的人处徒刑二年。

同姓又同宗的加重处分,以奸论罪。

唐律:“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⑥,妾亦然。

不过,这里的同姓实指同宗,所以同姓不婚也就是同宗不婚。

这就好像从优生优育的角度来规范了婚姻的缔结。

2.宗姓不婚唐律:“诸尝为袒免亲之妻而未嫁娶者,各杖一百;缌麻及舅甥妻,徒一年;小功以上,以奸论;妾各减二等;并离之。

”3尊卑不婚在唐代以前,这方面比较乱,到了唐代,才对此例为禁条,唐律云:“外姻有服属而尊卑共为婚姻,及娶同母异父姊妹,若妻前夫之女者,亦各以奸论。

”4.奸逃不婚唐律云: “诸娶逃亡妇女为妻妾,知情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离之;即无夫,会恩免罪者不离。

”“娶逃亡妇女条”规定:“诸娶逃亡妇女为妻妾,知情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离之。

即无夫,会恩赦免罪者,不离。

”长孙无忌等疏议对此解释云:“妇女犯罪逃亡,有人娶为妻妾,若知其逃亡而娶,流罪以下,并与同科;唯妇人本犯死罪而娶者,流三千里。

仍离之。

即逃亡妇女无夫,又会恩赦得免罪者,不合从离。

其不知情而娶,准律无罪,若无夫,即听不离。

⑨”5.禁止僧道为婚道士、女官、僧、尼等在唐代被称为出家人,属于特殊的阶层,依佛、道戒律,不合婚娶。

唐代律令中没有关于禁止出家人结婚的规定,但是在唐代关于佛教、道教的法规性文件《道僧格》中,却有这方面的内容。

格是唐代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据《唐六典》卷6的记载,“格以禁违正邪”,是国家的刑法典。

关于佛、道的法规《道僧格》迄今已经佚失,《唐六典》卷4“祠部郎中”条保存了唐《道僧格》的部分条文内容,其中记载:“凡道士、女道士……若巡门教化、和合婚姻……皆苦使也。

”若僧尼、道士等为人“和合婚姻”,即从中撮合婚姻,就要处以苦使的处罚,如自行娶妻,则更属违背佛教戒律,应处以更加严厉的刑罚。

据《新唐书·李叔明传》记载:“衣者蚕桑也,食者耕农也。

男女者继祖之重也,而二教悉禁,国家著令,又从而助之……。

”从这条史料可以看出,唐代不但佛、道的戒律禁止出家人婚娶,国家的法典中似乎也有禁止性的规定⑦。

当然,唐朝后期,由于社会动荡,也有一些不法的佛、道之徒娶妻生子,过着世俗的生活,据《旧唐书·李德裕传》载,成都“蜀先主祠旁,有鞣村民,皆剃发,若浮屠者,而畜妻子。

”李德裕所说的这种现象主要是国家编户百姓为逃避繁重的赋役而假冒出家,并非真正的僧人。

四.唐朝婚姻中男女双方的权利义务1.男方的权利义务唐朝是一个封建王朝,它和历代王朝一样是男权至上的社会。

在婚姻中的权利多于义务。

在婚姻中男方处于绝对的主导地位,在婚姻缔结上男方可以随意的娶妾,不需要女方同意。

同时可以去嫖妓、寻花问柳。

在婚姻解除上男方有休妻的权利。

例如:《孔雀东南飞中》女方被男方因不孝顺母亲被休弃。

男方对于婚姻的义务只是不违背伦理道德,不能将有“三不去”的妻子休弃。

2.女方的权利义务女方在唐朝婚姻制度中处于弱势地位,基本上没什么权利。

在封建家长制的社会中,婚姻的目的是为了“上已事宗庙,下以继后世”女子在婚姻中充当传宗接代的角色,地位低下。

女方必须为男方守节,不能像男子一样出轨。

女方要相夫教子,遵守礼法。

女方没有离婚的权利,女子的命运掌握在男方手里。

五.唐朝婚姻关系的解除唐代处于中国封建社会的繁荣期,又属于“开放型”社会,其特点不仅表现在政治制度、民族政策、外交关系等方面,而且反应在民间习俗和婚姻制度上。

当时女性地位较高,贞操观念淡漠,使唐人婚姻呈现处历史上少有的开放特点。

就贞节而言,就像现代社会一样,放任女性,同时在某种程度上放任唐代女性择偶观。

唐代婚姻开放的风气首先表现在对择偶自由和美满婚姻的追求上。

然后从离婚制度上封建社会的贞操观是指女子不失身或不改嫁,这是对妇女的片面要求。

但是唐代女性贞操观淡薄,法律对女性没其他封建王朝那么苛刻。

离婚极为常见,例如武则天先为太宗才人,后又成为太子李治的妻子,从上层就如此,在封建社会那种上行下效的社会中,可见离婚、改嫁不足为奇,也说明唐朝离婚制度的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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