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申请再审程序三种程序的区别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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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二)-审委会会议纪要〔2019〕1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二)-审委会会议纪要〔2019〕1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二)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二)(2019年2月2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次全体委员会讨论通过)审委会会议纪要〔2019〕1号2019年2月2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第3次审判委员会,针对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就涉不动产执行提出的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

近年来,随着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及相关司法解释的陆续出台,执行程序中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纠纷日益增多,其中涉及不动产的案件占相当部分。

但由于执行异议之诉属于新的诉讼类型,裁判尺度不统一问题比较突出。

为统一全省法院涉及不动产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扣冻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异议复议规定》)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实际情况,现就不动产执行标的引发的案外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制定本指南,供全省各级法院参考。

解析执行程序中案外人之救济途径

解析执行程序中案外人之救济途径

执行程序中案外人之救济途径提要: 在执行中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救济时,案外人通过申请再审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还是通过向执行法院院长“申诉”而由院长依职权审查处理?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新近公布的司法解释均未作明确规定。

在此种情况下,依托第三人再审之诉,借鉴“第三人撤销判决的异议”制度,构建案外人申请再审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救济途径应是当下的理性选择。

一、问题的提出2007年10月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执行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而最高人民法院在2008年11月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案外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如何处理则只字未提。

在2008年11月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仍未解决在执行中案外人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如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问题。

尽管2009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案外人有权申请再审,但其性质如何仍值得进一步探究。

我们知道,依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有三种途径:一是人民法院自行提起,二是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提起,三是人民法院基于当事人申请再审提起。

为尽量减少因执行依据存在错误给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些司法解释中对执行过程中发现执行依据确有错误时如何处理作了明确的规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8条规定,执行员在执行本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院长审查处理。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指南的通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指南的通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6.14•【字号】赣高法〔2019〕78号•【施行日期】2019.06.14•【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执行程序,执行正文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指南的通知赣高法〔2019〕78号全省各中级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指南》已经2019年5月30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呈报给我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6月14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指南(2019年5月30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讨论通过)为妥善审理好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提高审判质效,统一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扣冻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异议复议规定》)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1、执行标的已经执行法院处置,并由执行案件当事人受让,且该执行案件已执行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除外),案外人针对执行标的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2、执行标的已经执行法院处置,并为执行案件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受让,且已执行完毕,案外人针对执行标的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3、案外人主张对执行标的排除执行的,可以同时提出确认其民事权益的请求。

撤销之诉规定

撤销之诉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第二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送交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提交的起诉状、证据材料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查。

必要时,可以询问双方当事人。

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第二百九十四条人民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民诉法解释全文

民诉法解释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目录一、管辖二、回避三、诉讼参加人四、证据五、期间和送达六、调解七、保全和先予执行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九、诉讼费用十、第一审普通程序十一、简易程序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十三、公益诉讼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十五、执行异议之诉十六、第二审程序十七、特别程序十八、审判监督程序十九、督促程序二十、公示催告程序二十一、执行程序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二十三、附则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管辖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近年来,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数量增幅较大,审理中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

为妥善审理好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统一法律适用,省法院民一庭在深入调研和综合论证的基础上,就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中的一些疑难问题制定本指南,供全省各级法院参考。

需要说明的是,本指南仅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执行异议之诉作出解答,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规定的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将另行研究并适时作出疑难问题解答。

为妥善审理好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统一执法尺度,江苏高院民一庭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形成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并于2015年7月2日印发,供全省法院参考。

近年来,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数量增幅较大,审理中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

为妥善审理好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统一法律适用,省法院民一庭在深入调研和综合论证的基础上,就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中的一些疑难问题制定本指南,供全省各级法院参考。

需要说明的是,本指南仅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执行异议之诉作出解答,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规定的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将另行研究并适时作出疑难问题解答。

1、受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应当符合哪些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以及《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在执行过程中,即在执行程序开始后、针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程序终结前提起。

(二)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经过执行异议审查的前置程序,即执行法院已经作出执行异议审查的裁定,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再审程序

再审程序

• 2、申请再审与申诉 • (1)申请再审是民诉法赋予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
民诉法对行使该项权利的条件、程序、效果均有明确规定; 申诉是宪法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一项民主权利。 • (2)申请再审有时间和管辖等方面的条件限制,即当 事人须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两年内向原审法院 的上一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申诉既无时间限制,也没有 管辖的限制,当事人既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诉,也可以向上 级法院申诉,还可以向检察机关及其他机关申诉。 • (3)只要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定的条件,法院就 应当对案件进行再审;申诉并不必然引起再审程序,只是 法院和其他机关发现裁判错误的一种渠道。
• 《审监解释》2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一)原审 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的;(二)审判 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 枉法裁判行为的;(三)原判决、裁定系 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四)其他不宜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
• 第三节 法院决定再审 • 一、法院决定再审的概念 • 法院决定再审,是指法院发现本院或者下 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 有错误,决定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的诉讼 行为。
• (5)再审申请的撤回 • 申请再审人在案件审查期间可以申请撤回 再审申请,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申请 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 询问,可以裁定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 (6)审查终结 • 《审监解释》第2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审查:(一)申请 再审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 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 (二)在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 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也没有应当 承担义务的人的;(三)当事 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 当事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 再审权利的除外;(四)当事人之间的争 议可以另案解决的。

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适格问题浅探

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适格问题浅探

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适格问题浅探孙其琛【摘要】我国2012年新修《民事诉讼法》加入了一个很重要的诉讼程序制度——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此制度的适用和其立法目的会产生一些冲突.因此,我国理论与实务界对该制度进行广泛的讨论,尤其以作为制度实践中先决条件的原告适格问题的探讨最引人注目.所以,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可以从第三人系统的权益保护制度及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的比较及演变,并借鉴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相对比较完善的法国等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典范做法,明确第三人撤销之诉适格的涵义.【期刊名称】《德州学院学报》【年(卷),期】2016(032)003【总页数】4页(P37-40)【关键词】第三人;撤销之诉;再审;原告适格【作者】孙其琛【作者单位】贵州大学法学院,贵阳 55002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5.12012年新修《民事诉讼法》中第56条第3款规定:“前两款中规定的第三人,由于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没有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调解、裁定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调解、裁定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1]使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进入了人们的视野,但因其立法初衷[2]——遏制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保护其中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与原告适用的问题存在一定矛盾,且有些矛盾在现有法律资源下不好调和,因此引起了人们广泛讨论,其中以否定论的居多,但也有通过解释论和司法政策论的支持之声,并有通过类型化分析和系统论等观点为主的。

[3]因为根据我国的立法起步相对较晚、公民的法律知识相对薄弱等突出国情,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基础理论解读应去其冗杂,尽量简洁明了,让大众知悉。

(一)第三人权益保护诉讼制度当前我国的第三人权益保护诉讼制度主要包括,第三人诉讼参加制度、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新增加的第三人撤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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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申请再审程序的区别与联系
李文科
《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第227条
规定了执行异议之诉制度,为便于司法实践中适用该两种制度,2015
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又单独编写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执行异议之诉”两章,对上述
两种制度作出了更详细的规定。为了避免对上述两种程序以及申请再
审程序产生混淆,本文介绍了三种程序的区别与联系,供大家参考。

一、三种程序的区别
区别一
针对对象
第三人撤销之诉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行为所指向的执行标的(对原判决、裁定无异议,目的是排
斥对特定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行为)
申请再审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区别二
提出主体
第三人撤销之诉 未参加原审的案外第三人
执行异议之诉 1.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
2.当事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程序的申请执行人(不包括被执行
人)

申请再审
1.原审的当事人

2.执行程序中--对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
裁定、调解书内容损害其民事权益的案外人
2

区别三
管辖法院
第三人撤销之诉 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
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法院

申请再审
1.向作出原审裁决、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2.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
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3.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
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区别四
提出时间
第三人撤销之诉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
执行异议之诉 自针对执行异议的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

申请再审
1.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
2.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发现新证据、原裁
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裁决的法律文书被
撤销或变更的、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等渎职行为)

区别五
起诉(申请再审)条件

第三人撤销之诉 1.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2.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3.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执行异议之诉 案外人提起的: 1.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2.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3.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申请执行人提起的:
1.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2.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
决、裁定无关;
3.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申请再审
1.对已经生效的判决: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13种情况

2.对已经生效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
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民事诉讼法第201条)。
3

区别六
如何列当事人
第三人撤销之诉 被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
第三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
权的第三人
执行异议之诉 案外人起诉的
被告:申请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
第三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起诉的
被告:案外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被执行人
第三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被执行人
申请再审 被申请人:再审申请书载明的被申请人(由再审申请人决定将谁
列为被申请人)
(未提出再审申请或者未被列为被申请人的)原审其他当事人:
按照其在一审、二审中的地位依次列明

区别七
立案审查期限
第三人撤销之诉 收到起诉状30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执行异议之诉 收到起诉状1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申请再审 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特殊情况经院长同意可延
长)

区别八
审理程序
第三人撤销之诉 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执行异议之诉 普通程序
申请再审 审判监督程序,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民诉法第207条)

区别九
原生效法律文书是否中止执行
第三人撤销之诉 受理后,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法院可以准许
执行异议之诉 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的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15内、案外人执行
异议之诉立案审查期间及审理期间,法院均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
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法院可
以准许。
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但决定再审后,
则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
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
执行。
4

二、三种程序的衔接
1、当事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均受理的,以前者吸收后
者合并审理为原则,以分别审理为例外
虽然两种程序依法可分别启动,互不影响,但由于两诉的对象为
同一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审理范围上有交叉重叠,若完全独
立进行,很可能出现裁判矛盾的情况,同时亦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负
担。而通过再审一揽子解决三方争议,完全符合第三人权利保护以事
前程序为主的原则,也符合纠纷解决彻底性的要求。值得注意的是,
再审审理吸收第三人撤销之诉,以两个案件均已经受理为前提,且应
在再审裁判作出之前进行。
但有证据证明原诉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不得
合并审理,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
2、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只能择其一
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对法院驳回其
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案外人享有申请再审的权利。如果该案外人又符合关于第三人撤销之
诉的规定条件时,案外人是走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还是再审程序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03条的规定明确
了按照启动程序的先后,当事人只能选择一种相应的救济程序,而不
能同时启动两种程序,且一旦选定则不允许再变更:案外人对驳回其
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先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申请再审的,
5

不得再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先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的,第三人
又在执行程序中提出执行异议的,法院应当予以审查,第三人撤销之
诉继续进行。但之后第三人不服驳回异议裁定的,不得再对原判决、
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
3、执行异议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根据与原生效法律文书是
否有关来选择相应的救济途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当
事人对法院的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若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则
应该提起申请再审程序;若认为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仅对执行标的
有异议的,则应当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两种程序的适用前提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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