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刑法中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适用

论新刑法中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适用
论新刑法中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适用

论新刑法中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适用「内容提要」19997年3月14日通过的新刑法对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人负刑事责任的范围条件从原来明文规定的5种犯罪修改规定为8种犯罪,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8种犯罪。但在对刑法条文进行比较研究之后,可以发现: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并非只对该8种罪名负刑事责任。其中,第一,关于故意杀人罪,应当包括:(1 )由于刑法条文特别规定而成立故意杀人罪的转化犯;(2 )由于刑法条文特别规定而使故意杀人成为特定犯罪的结果加重犯。第二,关于强奸罪,应当包括奸淫幼女罪。第三,关于抢劫罪,应当包括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但关于贩毒罪,则不能包括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罪。

「英文摘要」The new criminal code,passed by the NPC in 14 March 1997, changed the extents of offences for which minors between theage

of 14- 16 ( called the person of assuming relativelycriminal

liability age) are criminally responsible for from 5offences

stipulated in the old code 8 offences in the new code, that is, the offences of intentional killing, causing others’ severe injury or

death in the course of intentional injury, rape, robbery, trafficking drugs, arson, explosion, putting inpoison. After comparative

studies on the clauses of the newcode, it can be found that the

persons of assuming relativelycriminal liability age should be

responsible for certainoffences other than those 8 specified

ones. First, the offenceof intentional killing should include: ( a)

the offences ofconverting other types of offences into intentional killingaccording to the specific provisions of the code; ( b)

theoffences in which intentionally causing someone's death leadsto aggravation result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pecificprovisions of the code. Secondly, The offence of having sexualintercourse with a young girl under the age of 14 should beincluded in the offence of rape. Thirdly, the offence ofrobbery should cover the offence of seizing guns, ammunitionand explosives. The reason for the widening explanation isthat those offences are comraited with the same criminalmethods. Lastly, the offence of trafficking drugs should,nevertheless, not involve the offence of smuggling, transporting and manufacturing drugs because the differentcriminal measures are used

in commiting these offences.

「关键词」刑法/刑事责任/年龄

criminal code/criminal liability/age

「正文J

1997年3月14日全国人大通过的新刑法对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负刑事责任的范围条件即犯罪种类作了较原刑法相当大的修改。新刑法第17条第2 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依照新刑法第3条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只应对法律所明确规定的犯罪负刑事责任;而对法律未规定的其他犯罪行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那么,是否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只限于对上述8种犯罪负刑事责任呢?在对新刑法其他条文进行比较研究之后,便可以发现问题并不那么简单。笔者对此略抒管见,希望求教于刑法学界同仁。

一、关于故意杀人罪的理解与适用

故意杀人罪,一般应当理解为新刑法第232条所规定的故意实施的杀人行

为。但是,由于刑法条文的特殊立法处理,在其他条文所规定的犯罪中,也有

若干罪名涉及到故意杀人犯罪行为,值得特别予以研究。从司法实践的情况看,

主要有以卜两种情况应当注意:

(一)由于刑法条文特别规定而成立故意杀人罪的转化犯。例如,新刑法第238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一般情况下己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是不能构成本罪的。但是,如果非法拘禁行为人在实施非法拘禁行为的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依照同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依照新刑法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即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刑。[1]又如,在聚众斗殴中致人死亡的,根据新刑法第292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依照新刑法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也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刑。[2]因此,对处于该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因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并且以暴力致被害人死亡的,或者在聚众斗殴中致人死亡的,其行为依法已经转化为故意杀人罪,应当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二)由于刑法条文的特别规定而使故意杀人成为特定犯罪的结果加重犯。例如,新刑法第239条所规定的绑架罪,其基本犯罪构成包括两种犯罪行为,即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其加重犯罪构成也包括两种加重犯罪结果,即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所谓“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劫持被绑架人后,由于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没有实现以及其他原因,故意将被绑架人杀害的行为。在这里,立法者并没有将故意杀人的结果作为转化犯来加以规定,而是将绑架犯罪中的故意杀人结果作为结果加重犯来加以规定,即仍定本罪,而不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注:我国刑法学界学者对结果加重犯的主观罪过形式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

结果加重犯的行为人对加重结果主观上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另一种观点认为,结果加重犯的行为人对加重结果在主观上只能是过失,而不能是出于故意(参见杨春洗等主编:《刑事法学大辞书》,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

12月版,第260页)。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并且在本文中按此观点将新刑法第239条中所规定的杀害被绑架人归入结果加重犯的范围。)虽然依照该法条的特别规定,对绑架过程中的故意杀人行为仍然定为该罪,而不定故意杀人罪,但是,不能否认,作为绑架罪加重犯罪构成的故意杀人行为与结果,已经

完全符合了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即该种行为同时也触犯了故意杀人罪的罪名。因此,如果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绑架过程中实施了故意杀害被绑架人行为的,虽然对其绑架行为依照新刑法的规定不能单独定罪,但是,其所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却触犯了新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尽管这样定罪,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对各共犯分别定为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不同罪名的现象,但是,由于在该未成年人所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中,确实具备故意杀人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因此,这样定罪并没有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二、关于强奸罪的理解与适用

根据新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强奸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法条并未明定在这个年龄阶段的人,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也应负刑事责任。因此,实践中对丁?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奸淫幼女的行为,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值得研究。

应当承认,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奸淫幼女罪与强奸罪一直是两个不同的罪名。如果仅从不同的罪名上理解,就只能认为相对刑事年龄阶段的人只应对强奸行为负刑事责任,而不对奸淫幼女行为负刑事责任。不过,笔者认为,不

应把法条的这一规定仅仅理解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只对强奸罪负刑事责任,而不对奸淫幼女罪负刑事责任,而应当理解为既包括强奸罪,也包括奸淫幼女罪。其主要理由是:

首先,这样理解不符合司法实践惯例。在原刑法第14条第2款中,对于强奸罪和奸淫幼女罪,都没有明确规定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负刑事责任范围的犯罪种类。但是,原法条却在明确列举了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等5种犯罪之后,又以“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这样的概括性词语留了个余地,由司法机关在实践中根据行为的危害程度来具体划定犯罪的种类范围。从审判实践看,各地司法机关对于相对刑事年龄阶段的人犯了强奸、奸淫幼女、重大盗窃、爆炸、投毒等犯罪的,即危害程度相当于杀人、伤害、抢劫、放火等犯罪的,均一直按照“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追究了刑事责任。

其次,这样理解也不符合新刑法分则具体法条规定的逻辑涵义。修改后的新刑法虽然只把强奸罪列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负刑事责任的犯罪种类,而没有把奸淫幼女罪同时予以明列。但是在原刑法和新刑法分则的具体法条上,

奸淫幼女罪都是作为强奸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加以规定的。新刑法第236条规定

“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这一规定是与原刑法第

139条第2款基本一致的。按照我国刑法学理论对于刑法术语的研究,在语词

上把“以……论”或“以……论处”认为是一种立法类推或推定,即是一种

“准”行为、“准”主体、“准”对象的立法形式。例如,在新刑法第91条第

1款除规定了公共财产的3种形式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和

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外,该条第2款还规

定了“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

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即把特殊状态下的私人财产推定为公共财

产,或称“准公共财产”。又如,新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了典型的自首行为,在该条第2款又规定了“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即把被动归案以后再主动如实交待特定犯罪事实的行为推定为自首,也就是“准自首”。依此推论,对于新刑法第236条第2款所规定的奸淫幼女行为,“以强奸论”,也应当属于“准强奸”。将新刑法第17条的规定联系新刑法规定强奸犯罪的第236条的规定作上述理解,认为强奸罪中当然地包含奸淫幼女罪,并不违背新刑法第3条所规定的“罪刑法定的原则”。

因此,对于实践中所发生的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所实施的奸淫幼女行为,是可以依照新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以奸淫幼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但是另一方而,从司法实践的情况看,也不能绝对地认为凡是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人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一律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还是应当看其行为是否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两院一部”于1984年4月26日发布的《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了:

“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的男少年,同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发生性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依照刑法第十条的规定,不认为是奸淫幼女罪,责成家长和学校严加管教。” [3]这一司法解释的精神仍然是正确的,对于在新刑法生效之后司法实践处理奸淫幼女的案件还是具有指导意义的。因此,虽然对于新刑法第17条第2款所规定的强奸罪应当认为包括奸淫幼女罪,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一年龄阶段的人所实施的奸淫幼女行为,在追究刑事责任时,仍应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三、关于抢劫罪的理解与适用

根据新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人犯抢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里所规定的抢劫罪,是仅指侵犯财产罪中的抢劫,还是包括刑法分则中以抢劫手段实施的所有犯罪,也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如果只从字面上理解,似乎仅指侵犯财产罪中的抢劫罪,但是,在新刑法第127 条第2款,增定了一新罪名,即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笔者认为,新刑法第17条第2款所规定的抢劫可以包括抢劫罪和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两个犯罪。其主要理由是:

首先,应当看到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这一新罪名是从抢劫罪中分离出来的。在原刑法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只规定了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罪,

并没有规定抢劫枪支、弹药罪。但是,在后来的司法实践中却出现了一些以暴力、威胁方法抢劫枪支、弹药的犯罪案件。对这类犯罪行为,本来从犯罪客体上看,应当说危害了公共安全,但是由于立法上的原因,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却没有相应的罪名。所以实践中一般还是以侵犯财产罪中的抢劫罪论处或者不得已按原刑法第112条以抢夺枪支罪定罪,[4]因为比较简便宜行。应当说,这是立法存在缺陷情况下不得已的做法。新刑法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在危害其次,如果说新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抢劫”只是抢劫罪,而不能包括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那么,在对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将会产生失衡现象。因为,根据新刑法第263条的规定,犯抢劫罪的,其起点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新刑法第127条第2款规定的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其起点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显然,如果对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人,只追究其犯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的刑事责任,而不追究其犯了 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的话,在情理上也是说不通的。

再次,新刑法所规定的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与抢劫罪具有特殊法条与一般法条的关系。也就是从逻辑上说,抢劫罪作为一般法条规定的犯罪,其所具有的一般犯罪构成可以包容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作为特殊法条规定的特别犯罪构成。两者从犯罪手段上说是完全一致的,即都是用暴力、威胁的方法实施抢劫,只是犯罪的对象不尽相同:前者是特定的物品,即枪支、弹药、爆炸物,而后者则是一般的财物、物品。因此,无论是从犯罪手段上还是从犯罪对象上,把新刑法第17条第2款所规定的“抢劫”理解为包括刑法分则规定的用“抢劫”的手段所实施的侵犯财产的犯罪及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从文理解释的角度是没有问题的,也并不违背新刑法第3条所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

所以,对r新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抢劫”罪,可以理解为包括侵犯财产罪中的抢劫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两种犯罪。

四、关于贩毒罪的理解与适用

新刑法第17条第2款还规定了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人,犯“贩卖毒品”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里所谓的贩卖毒品罪,是仅指贩卖毒品一种犯罪形式,还是可以包括其他相关联的犯罪形式,也有值得研究的地方。从司法实践情况看,早在1992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了一个《关于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应当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这个司法解释规定了对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人,犯上述毒品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5]但是,新刑法第17条并没有完整地列明上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4种毒品犯罪行为形式,而只规定了贩卖毒品这一种犯罪行为形式。根据新刑法的规定,笔者认为,对第17条第2款规定的贩卖毒品罪,只

能作以贩卖的手段所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这样狭义的理解,而难以作还可以包括其他相关联罪名即包括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广义的理解。其主要理由是:根据新刑法第347条的规定,贩卖毒品只是选择性罪名中的一种犯罪形式,

或者说是选择性罪名中的一个具体罪名。完整的罪名应当是“走私、贩卖、运

输、制造毒品罪”。按照我国刑法学的理论和司法实践的做法,对于行为人只

实施了其中一个行为形式的,根据其行为形式的具体样态分别定不同的具体罪

名,如只实施了走私毒品行为的,就定走私毒品罪;只实施了制造毒品罪的,

就定制造毒品罪。对于相继或者分别实施了其中几个行为形式的,也不数罪并

罚,而根据其行为形式的具体样态定综合罪名或选择其中的主要行为形式定罪,

如分别实施了制造、走私毒品行为的,可定为制造、走私毒品罪或以主要行为

定为制造毒品罪。所以,贩卖毒品罪与其他3种罪名虽有一定的联系,但又有

一定的区别。贩卖毒品犯罪行为不能涵盖走私、运输和制造毒品的犯罪行为。

诚然,如果认为贩卖毒品罪不能包括其他3种毒品犯罪行为形式,确实在情理上有说不通的地方。比如,贩卖毒品行为与走私、运输和制造毒品行为本来就是选择性罪名,且法定刑也一样,为什么偏偏只追究其中一种行为形式的刑事责任而放任其他3种危害程度相当的相关联行为形式而不管?司法实践中根据上述的司法解释,也一直是把走私、贩卖、运输和制造毒品4种犯罪行为形式都作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人应负刑事责任的犯罪种类的,新刑法没有理由把其他3种危害性相当的毒品犯罪行为排除在外,而独取贩卖毒品罪作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人应负刑事责任的犯罪种类。应当承认,这种诘问是有一定道理的。然而,如上已述,从文理解释的角度看,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不能涵盖走私、运输和制造毒品的犯罪行为。如果硬要将贩卖毒品犯罪行为解释为包括走私、运输和制造毒品的犯罪行为,则这种解释属于类推解释。而这

种解释是有悖于新刑法第3条所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的。是不应允许的。

根据我国刑法学理论,类推解释与扩张解释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解释方法。所谓扩张解释,也叫扩大解释,是指刑法条文的字面通常含义比刑法的真实含义窄,于是扩张其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6]所谓类推解释,按照刑法学界的通行表述,是指对法律上没有给予规定的事实与法律给予规定的事实,是同性质的事实,根据其相同性质,来适用其法律的情况。[7]类推解释, 通常要对法律条文的语词,联系其他相关条文的语词进行逻辑推理,作超出其字面含义的解释,但其解释已不在刑法条文的真实涵义之内。在新刑法修订之前的我国司法实践中,最高司法机关根据需要曾广泛运用扩张解释权和类推解释权。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85年7月8日发布了一个《关于播放淫秽录像、影片、电视片、幻灯片等犯罪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规定了对于组织播放淫秽录像、影片、电视片、幻灯片等构成犯罪的,可直接依据原刑法第170条以制作、贩卖淫书、淫画罪定罪判刑。我国刑法学理论一般认为这一解释是扩张解释。因为淫画的字面含义一般理解为是由静止的画面构成的视觉材料。但是可以把淫秽录像、电影片、电视片和幻灯片等看作都是由活动的淫秽画面构成的视觉材料,即将淫画看成也可以包括活动的画面。这就把淫画作了超出字面含义的扩张解释,应当说这并没有超出淫画本身的内在真实涵义。再如,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85年7月18日印发了《关于破坏军人婚姻罪的四个案例的通知》,规定了对于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长期通奸,造成军人夫妻关系破裂的严重后果的,应当按原刑法第181条以破坏军婚罪定罪判刑。我国刑法学理论一般认为,这一解释是类推解释。[8]因为根据原刑法181条规定,破坏军婚罪应当是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通奸行为与同居行为或者结婚行为是性质不同的两类行为形式。也就是说,在同居的概念或者结婚的概念中,根本不包括通奸的含义。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解释,认

为通奸行为可以构成破坏军婚罪,是超出了同居和结婚内在涵义的一种类推解释。由于原刑法第79条规定了人民法院有权进行司法类推,所以,这种解释应

当认为并没有超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权限范围。

但是,在新刑法生效之后,根据新刑法第3条所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在新刑法中已经取消了原刑法第79条规定的司法类推权。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已经不再享有司法类推权力了。这种类推权,即包括类推适用的权力,也包括类推解释的权力。因为无论是司法类推适用还是类推解释,本质上都是一样的,即都是超出法条本身含义的解释和适用。如果仍然允许人民法院运用类推解释的方法来弥补立法的不足,用意虽好,但却是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是不应允许的。

所以,对丁?新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贩卖毒品”犯罪,只应理解为是贩卖毒品这样一种犯罪手段,而不包括走私、运输和制造毒品等其他相当的手段。对于新刑法中这样规定所出现的失衡现象,应当也只能通过新的立法来解决,或者至少也应通过立法解释来加以明确。

「参考文献」

[1] [2]周道鸾、张军。刑法罪名精释[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8.466, 625.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A]。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手册[Z],第三辑。180-184.

[4] 中

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6 (3)。103.

[5]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手册[Z],第三辑。北京:

人民法院出版社,1993.242.

[6] 张明措。刑法学(上)[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24.

[7] [日]水村龟二。刑法学词典[M]。上海:上海翻译出版公司,

1991.82.

[8] 陈泽宪。刑法修改中的罪刑法定问题[A]。法学研究[J],18(6):86.

作者:阮方民

不满多少岁不承担刑事责任

不满多少岁不承担刑事责任 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刑法》将“已满14周岁”作为追究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的起始点,即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不管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情节恶劣程度,都不认为是犯罪。这句话对吗?那么假设一个未满14周岁的孩子杀了很多人,那也不算犯罪吗? 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不管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情节恶劣程度,都不认为是犯罪,这句话对。但可能收容教育。 不负刑事责任的,不是说不是犯罪的,未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的,可以被劳动教养的。会进少年管教所的。基本跟监狱差不多。 具体规定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2、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16周岁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3、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实施犯罪时的年龄,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过了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为已满周岁。 6、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7、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对犯罪时的年龄没有查清,而又关系到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判处何种刑罚的公诉案件,应当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 8、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及死缓。 9、已满75岁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0、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也就是说不满十四周岁,不管做什么事情都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但是如果超过十四周岁,那么是需要承担一部分法律责任,可以减刑处理,如果超过十八周岁,那么就需要付全部的法律责任,未成年犯法,监护人也会承担一定的责任。

论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牛冬

目录 目录 (1) 【摘要】 (2) 【Abstract】 (2) 一、引言 (3) 二、我国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标准 (4) (一)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 (4) (二)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 (4) (三)年龄阶段 (6) 三、我国现阶段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 (7) 认定的主要难题和成因 (7) (一)公历、农历不分导致年龄认定出现错误 (7) (二)户籍等证明文件与言词证据不一致导致的问题 (8) (三)未上户口的情形 (8) (四)户籍管理制度落后 (8) (五)某些地区缺乏有效的出生证明 (8) 四、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的刑事责任范围 (9) (一)刑法规定 (9) (二)解决途径 (9) 五、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情况不明的解决方法 (10) (一)审查年龄方面的书证 (10) (二)审查年龄方面的人证 (11) (三)审查年龄的技术鉴定 (12) 结论 (13) 致谢 (13) 参考文献 (14)

论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 专业: 学生:指导老师: 【摘要】 法律早已认识到未成年人年龄检验工作的问题。年龄的大小以及是否成年,都将关系到未成年人是否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刑罚量刑幅度。如果时代发现的一些偏差,可能导致无辜的人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可能导致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在犯罪嫌疑人逃避处罚,导致冤案的审判。近年来,由于社会,法律和深化次要的状态,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识别问题,逐渐成为审判的焦点。 本文主要通过对我国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标准进行了研究,在中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在同一时间,未成年人的欧美刑事责任研究,进而提出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有关规定年龄不详的解决这个问题。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认定 【Abstract】 The cognizance of the juvenile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age has long been a minor criminal check work problems. Age and whether the size of the adult, will be related to minors will be investigated for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and penalty sentencing range. If age that deviation, is likely to lead to innocent people by the law, is also likely to lead to have reached the criminal suspect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age escape punishment, lead to unfair trial. In recent years, due to the social, legal, and country attaches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deepening of minors minors'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age identity problems, has gradually become one of the focus issues in the trial. This article mainly through to our country juvenile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age the division standard for research, analysis of the juvenile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age at the present stage in China that the main problems and

应该降低刑责年龄一辩稿

当今中国应当降低刑责年龄 谢谢主席,大家好。很高兴在这里与对方辩友进行讨论。我方认为,当今中国应当降低刑责年龄。 今天我们之所以把年龄作为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是因为年龄是人的自然属性,随着年龄的不断增长,人的心理逐渐成熟,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呈递进式增强,年龄因素和人的责任能力形成了天然不可分离的关系。犯罪是具备辨认能力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者在其意志和意识支配下实施危害社会行为,而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取决于行为人的智力和社会知识的发展程度,而这些因素与人的年龄是紧密联系和一致的。我方提倡的降低刑责年龄并不是说提出一条更低的年龄线来取代现在的14周岁,而是面对一个低于十四周岁的实施犯罪的孩子,如果他犯下罪行是明确出于恶意,有目的的进行犯罪,那么我们就应该用刑罚让他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首先,降低刑责年龄有利于遏制犯罪年龄低龄化趋势。近年来,不满14周岁的青少年实施犯罪甚至犯下杀人强奸等恶性案件的新闻,不时见诸报端。一份来自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数据显示:在发生犯罪行为的人中,低于14岁的人所占比重逐年提升,未成年人犯罪呈低龄化趋势。在我国1979年颁布的首部刑法中规定14周岁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迄今该规定已经沿用了37年,其合理性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根据法律规定,未满十四周岁的犯罪行为人,都不负刑事责任。法律之所以做出如此规定,或许出于未成年人特殊的心理、生理状况,以及其主观认知不成熟,以此来保护未成年人。法律规定虽具有良好的初衷和目的,却在现实操作中遭受了质疑和诟病。未成年人犯罪呈高发态势,这是谁也无法否认的事实,现行刑事制度对少年犯罪强调了保护,但如何不骄纵未成年人之恶,显然缺乏有效的兜底手段。近年来低龄犯罪案例增加,一些低龄化犯罪手段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如无法受到法律惩罚,不仅有违保护未成年人的初衷,反而可能产生反作用。 再者,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有利于教育、改造和挽救有罪未成年人。对于低龄少年犯罪予以一定限度的严厉惩罚,从某种程度上胜过和颜悦色的说服教育。未成年人从小就应知晓,人人都应为其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负责,从而迫使其学会有效约束自我。同时也可避免涉案未成年人家长从法律宽容中放松对子女的教育。在很多暴力性案件中,我们常常看到行为人都未满14周岁,如果总是因为年龄小而不追究刑责,无疑就是对这些未成年人的放纵。 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当今中国应当降低刑责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善良风俗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指的就是善良风俗原则。包括以下内涵:第一,合同的内容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精神和原则。第二,合同的内容要符合社会上被普遍认可的道德行为准则。 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我国《刑法》在追究不同年龄阶段的犯人时,其力度是不一样的,年龄越小的犯人所受惩罚相应会小一些,目的是为了其能在

论刑事责任年龄(On age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论刑事责任年龄(On age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On age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Release time: 2010-04-30 09:27:23 The age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1] is an important subject in the theoretical system of criminal law in china. 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society, new social problems emerge at the same time, China criminal law theorists on this issue is more extensive and in-depth discussion, and puts forward a new theoretical perspective. This article only discusses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the criminal liability age in China's criminal law and discusses the topic with the social reality. I. an overview of the age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The age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is one of the general requisites to identify the subject of a natural person. [2] the age of responsibility has been stipulated in the criminal legislation at all times and in all countries. The modern world criminal legislation responsibility age is different, but generally according to the needs of the actual growth of their children and fight against crimes, a gradual development process according to a person from the part do not have to have, have the ability to recognize or control their own behavior, the criminal the age of responsibility is divided into several stages, the method of division is not exactly the same. (1) provisions on the age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in Chinese and foreign criminal law;

怎么对刑事责任年龄划分

怎么对刑事责任年龄划分 一是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二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刑法规定的八类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三是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因为刑事犯罪责任年龄是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要件之一,所以确定什么年龄开始负刑事责任,是刑事立法中的重要问题之一。从中国的刑法规定来看,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那么具体来说怎么对刑事责任年龄划分?另一方面,划分刑事责任年龄的目的是为了在实践中更好地把握追责界限,那么如何适用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本文就上述问题介绍如下,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一、怎么对刑事责任年龄划分 关于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第17条作了明确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划分: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要负刑事责任。这是负完全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要负某些犯罪的刑事责任。这是负相对的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 3、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 二、如何适用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达到16周岁年龄的人犯罪,将负担的是一种完全的刑事责任。这是我国法律基于已满16周岁的人一般心智和体力皆已成熟的考虑而作出的推定规定。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与上面所提不同的是,这里所应负的刑事责任年龄,是相对的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也就是说,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仅仅是犯上述犯罪行为时才负刑事责任。 3、不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这里也应注意,这个年龄阶段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

论刑事责任年龄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bb18205438.html, 论刑事责任年龄 核心内容:未成年人犯罪造成的后果很严重,那么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界定有哪些具体规定呢?下面由赢了网刑法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论文摘要 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比例逐年上升,未成年人初始犯罪年龄越来越低。为了打击未成年人犯罪,有人提出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来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如果将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为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一条途径,则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是一种短期行为,不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反而会扩大打击范围,将会使更多的未成年人被列入刑法追究的视线,受到刑法的调整。因此,仅靠修改刑法的犯罪年龄来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则是扩大了刑法特殊预防的功能,这不仅对整个社会不利,而且对于未成年人今后的成长也极为不利,可以说,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做法只是一种消极的行为,不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

关键词: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犯罪年龄认定责任范围存在问题及建议 一、为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是否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据报道:“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比例逐年上升,未成年人初始犯罪年龄越来越低。以江苏为例,10至13岁年龄段的低龄犯罪占到70%.”由于他们都不到刑事责任年龄,往往对法律肆无忌惮。为了打击未成年人犯罪,有人提出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来遏制未成年人犯罪。 确定什么年龄开始负刑事责任,是刑事立法中的重要问题之一,因为刑事犯罪责任年龄是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要件之一。从我国的刑法规定来看,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二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刑法规定的八类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三是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之所以规定这样的犯罪年龄段,其目的是为了有效地关心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对于他们发生危害行为时,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着重于教育、改造、挽救,即使对极度少数非处罚不可的进行处罚,其目的还是为了教育。因此说,我国目前规定的犯罪年龄不仅是科学

论刑事责任年龄

论刑事责任年龄 【摘要】 一、概述 刑事责任年龄是中国刑法理论体系中的一个重要课题。近几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新的社会问题随之出现,与此同时中国刑法理论界对这一问题进行广泛而较为深入的探讨,并提出了新的理论观点。本文仅就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之现状结合社会现实问题对这一论题予以探讨。 二、刑事责任年龄的概述 (一)中外刑法有关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二)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现状概述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4、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三、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及主要依据 (一)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 (二)认定刑事责任年龄的主要证据类型 1、书证 2、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证人证言 3、鉴定结论 4、对被告人年龄确实无法查清的,应当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关键词】刑事责任年龄;刑法;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年龄是中国刑法理论体系中的一个重要课题。近几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新的社会问题随之出现,与此同时中国刑法理论界对这一问题进行广泛而较为深入的探讨,并提出了新的理论观点。本文仅就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之现状结合社会现实问题对这一论题予以探讨。 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比例逐年上升,未成年人初始犯罪年龄越来越低。为了打击未成年人犯罪,有人提出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来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如果将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为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一条途径,则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是一种短期行为,不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反而会扩大打击范围,将会使更多的未成年人被列入刑法追究的视线,受到刑法的调整。因此,仅靠修改刑法的犯罪年龄来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则是扩大了刑法特殊预防的功能,这不仅对整个社会不利,而且对于未成年人今后的成长也极为不利,可以说,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做法只是一种消极的行为,不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 一、刑事责任年龄的概述 刑事责任年龄是认定自然人犯罪主体的一般要件之一。责任年龄在古今中外的刑事立法中都有所规定。近现代世界各国刑事立法关于责任年龄的规定虽各有不同,但一般都是根据本国少年儿童成长的实际情况和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根据一个人从完全不具备到部分具备、完全具备辩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逐步发展过程,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几个阶段,划分的方法也不完全相同。 (一)中外刑法有关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我国早在奴隶社会的刑法中,就有了关于年龄对刑事责任影响的规定。如《周礼》在盗窃中规定“凡

2019新刑法之盗窃罪怎么处罚

2019新刑法之盗窃罪怎么处罚 盗窃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2018新刑法之盗窃罪怎么处罚 1、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盗窃罪量刑标准: 1000元以上不满2500元的,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个月或单处罚金;2500元以上不满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4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7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2、盗窃数额巨大,法定刑在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盗窃罪量刑标准:

10000元以上不满1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 年;17000元以上不满2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24000元以上不满31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31000元以上不满3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38000元以上不满45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45000以上不满52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九年;52000元以上不满6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九年至十年。 3、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的盗窃罪量刑标准: 60000元以上不满7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 年;78000元以上不满96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96000元以上不满11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三年;114000元以上不满132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四年;132000元以上不满15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十五年;150000元以上的处无期徒刑。 二、犯盗窃罪可以免除刑事责任吗 下列情况可以免除刑事责任,即: 因生活困难所迫,盗窃少量财物或盗窃近亲属、邻居等少量财物,案发后能积极退赔全部或大部分赃物,得到被害人谅解的,基准刑为免予刑事处罚。

刑事责任年龄和民事行为能力

刑事责任年龄和民事行为能力 一、刑事责任年龄的法律规定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采用了四分法。 1、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即不满14周岁的,对任何犯罪都不负刑事责任。 2、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除上述罪名外,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要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3、减轻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6周岁的,犯任何罪,都必须负刑事责任。但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不适用死刑。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实施犯罪时的年龄,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过了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为已满××周岁。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原则与成年人刑事案件相同。赔偿责任一般应当由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承担。未成年被告人有个人财产的,应当由本人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予以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规定 民事行为能力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也就是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是作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三种情况:

第一种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与我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刑事方面法律有关以年龄分阶段承担责任的规定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这说明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标准是根据公民政治生活行为的年龄标准来确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来说十六周岁已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达到初中毕业了,参加生产劳动或其他工作了,但这种劳动或工作,其劳动收入必须成为本人主要生活来源的,否则,不能视其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第二种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也称为可以独立进行部分民事活动能力的人。《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这是考虑到一些间歇性精神病人可以认定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在不发病期间进行的民事活动是有效的。 第三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称完全没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能力人,这种人包括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还包括因事故造成的脑功能受损,神志不清,或老年性痴呆神志不清的人。 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初一十七班学生向天然家长商薇

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对传统罪行说与罪名说的重新解读(一)

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对传统罪行说与罪名说的重新解读(一) 关键词: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罪行说罪名说 内容提要:《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了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如何理解这一规定,存在着罪名说与罪行说之争。实际上,罪名说与罪行说并不存在差异,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只要实施了八种罪行的,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其所确定的罪名应当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抢劫罪、贩卖毒品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做了不尽一致的解释,对《刑法》第17条第2款的不同理解,必将导致对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产生差异。基于此,有必要对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进一步厘清。 一、罪行说与罪名说概说 罪行说又称犯罪行为说,这种观点认为,14—16周岁的人,只要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以下简称“八种罪行”)这八种行为的,即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在刑法分则中所规定的犯罪中,虽然有的情形下规定对实施了此八种犯罪行为的要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抢劫罪、贩卖毒品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下简称“八种罪名”)以外其他犯罪论处,例如,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绑架后杀害被绑架人的只定绑架罪一罪,但对于14—16周岁的相对负刑事责任的人而言,只要实施了八种罪行,无论是在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还是单纯地实施了一个故意杀人行为,均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这种观点,14—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应当是较为宽泛的。以故意杀人为例不仅仅是《刑法》第232条的规定,刑法中其他条款中包容了故意杀人这一犯罪行为的,均属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这一观点得到了有权部门的肯定。2002年7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作出解答,该答复意见指出:“《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对于《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才负刑事责任,绑架撕票的,不负刑事责任。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拐卖妇女、儿童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死亡的行为,依据刑法是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当然,对于相对负刑事责任的人承担刑事责任后如何定罪,罪行说内部也存在一定的分歧。有人认为,只能确定《刑法》第17条第2款所确定的八种罪名,即“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抢劫罪、贩卖毒品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有人则认为,其罪名是不确定的,要根据刑法分则对具体犯罪的规定来定罪。 持罪名说的学者认为,《刑法》第17条第2款所规定的是八种罪名,相对负刑事责任的人只对此八种罪名承担刑事责任。他们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从语义解释的角度出发,认为《刑法》第17条第2款所规定的是“犯……罪”,因此,应当将此八种情形限定为是罪名。如“在刑法用语中,‘犯’一般与罪名搭配,而‘实施’一般与具体行为搭配。如果该款要表明的是八种犯罪行为而不是八种犯罪(罪名),法条的表述应是‘实施……犯罪(或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如果这样的话,法条所规定的就是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罪名”。①持该种观点的学者一般认为,即使刑法分则中的其他条款中规定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这八种罪行,但如果刑法分则对于这些行为不是以该八种罪名论处,从罪刑法定主义的角度看,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实施了这些行为的,也不宜以犯罪论处。

刑事责任年龄案例

刑事责任年龄案例 案例1:魏春峰,男,15岁。魏春峰因伙同他人抢劫于某年3月被公安局收容审查。同年4月,魏从看守所挖洞逃跑,同年11月被抓获并被逮捕。 [问题]对魏春峰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分析:对魏春峰的行为应以抢劫罪一罪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不得适用死刑。理由是: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本案中,魏春峰实施了抢劫和脱逃两个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他对脱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法院应以抢劫罪一罪定罪。在量刑时,不能对其适用死刑,并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例2:杜长江,1983年生。韩仲学,1983年生。杜发家,1983年生。1998年4月8日深夜11点半,杜长江、韩仲学、杜发家三人趁着酒劲儿翻墙进入某市职业中学校内,持刀闯入女生宿舍304室,先对陈某等5名高一女生进行亵渎,后又轮奸了女生蒲某。女生张某在反抗时被杜发家用缝衣针猛刺75针。此后,三名罪犯又闯入301室,对其中的4名女生施以暴行。此外,三人在实施上述犯罪行为的同时,还从被害女生处抢劫90余元钱。直到次日凌晨3点多钟,因为学校教职工被女生宿舍传出的叫声惊醒,闻声赶来查看,三人才翻墙而去。 [问题]对本案三名行为人能否适用死刑?为什么? 分析:对本案三名行为人不能适用死刑。理由是:三名行为人所犯的是强奸罪,且属于罪行极其严重。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如此情节的强奸犯罪,可以适用死刑。但是,三名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时,都不满18周岁。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得适用死刑,因此,三人的年龄都符合我国刑法禁止适用死刑的条件,依法不得对其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2年执行。 案例3:贾某,男,生于1985年1月13日,某中学初中一年级学生。1998年1月20日,正值学校放寒假,见本班女同学某甲独身一人在教室,遂起歹念,将其骗至防空洞进行猴亵,某甲进行反坑,并说要告诉老师。贾某害怕事情被老师知道,遂用砖头猛击某甲的头部,致某甲颅内出血,当场死亡。 [问题]贾某故意杀人行为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 分析:本案中,行为人贾某生于1985年1月13日,其行为时为1998年1

关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探析

万方数据

关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探析 作者:刘强, 郭卿, 孙宝林 作者单位:山东警察学院治安系 刊名: 科技信息(学术版) 英文刊名:SCIENCE & TECHNOLOGY INFORMATION 年,卷(期):2008,(1) 被引用次数:0次 参考文献(5条) 1.周征浅析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期刊论文]-沈阳教育学院学报 2006(04) 2.候会霞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必要性 2006 3.刘珊试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必要性 4.孔徙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必要性 2003(10) 5.李宏峰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相关规定的思考[期刊论文]-嘉兴学院学报 2007(05) 相似文献(10条) 1.期刊论文周征.ZHOU Zheng浅析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沈阳教育学院学报2006,8(4) 就是否应当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问题从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首先,从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的实际情况看,我国不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其次,采取此做法并不能起到很好成效;再次,如果单纯以这样的方法来解决问题,也可以说是成人社会在推卸应负的责任.因此,我们不应丧失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挽救的信心,不宜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2.学位论文李志强当前农村犯罪低龄化问题研究——以河北省农村的部分个案为例2009 目前在我国农村的广大地区,犯罪低龄化现象尤为突出。这些未成年人还未懂得孝敬父母,为国家做出自己的贡献,就因为各种危害他人和社会的行为,偏离了人生的正确航道,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这种现象的频频出现,固然与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人类精神生活危机的加深有关,同时也与中国社会的某种特殊性,如城乡二元结构所导致的农村经济和教育落后,大多数农村青年就业前景渺茫,农村家庭结构的缺失,网络媒体的各种负面影响,功利性和拜金主义价值观的渗透等相关。总之,研究当前我国农村的犯罪低龄化问题,既要考虑世界范围内未成年人犯罪的普遍规律,又要紧密结合中国社会的实际,特别是当前中国农村的具体实际,准确把握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内在根源,找到教育和挽救未成年犯罪者的有效对策。
本文主要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是犯罪和农村犯罪问题研究的学理依据。文中界定了犯罪的内涵、类型、特征,然后考察当前我国农村犯罪的现状和特点,以及农村犯罪低龄化趋势所带来的种种危害,以引起社会各界对农村犯罪低龄化的关注和思考。
第二部分分析当前农村犯罪低龄化趋势的主要成因。本文认为,目前农村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培养主要涉及四个方面:首先是家庭教育和监护职责的缺位与不适;其次是学校应试教育的乏力与盲区;再次是不良媒体文化的诱惑与教唆;最后是功利性价值观的渲染与渗透。
第三部分结合前面的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农村犯罪低龄化趋势的基本对策。主要有更新家庭教育理念,切实发挥家长或监护人的教育和监管职责;改革农村学校教育模式,实现由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根本转型;坚持刑罚与教育并重原则,提升青少年的知法守法意识;贴近农村生活实际,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作用;以及净化网络媒体空间,优化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等。
本文最后认为,未成年人既是未来新农村的建设者,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他们的身体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如何,不仅事关心新农村的和谐与稳定,关系到新农村各项建设事业的成败得失,也将最终影响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实现。我们相信,问题与解决问题的对策是同时产生的。只要我们密切关注农村犯罪低龄化趋势,深入探究问题的成因和解决对策,通过家庭、学校和社会各界的通力合作,在解决和预防农村未成年人犯罪,构建预防和化解犯罪的防御体系,促进农村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方面,一定能够取得更大的成就。 3.期刊论文王志远.古瑞华.WANG Zhi-yuan.GU Rui-hua未成年人非刑处遇的司法化-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27(1) 近年来少年犯罪不断低龄化,理论和实践上提出了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和完善非刑处遇措施两种应对方案.但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有违未成年司法改革的轻缓化政策指向,非刑处遇体系的立法构建远水难解近渴,现实而紧迫的应对措施应当是实现非刑处遇的司法化. 4.期刊论文冯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引入和解制度探析-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7,22(6) 一、未成年人案件中引入刑事和解的法律依据及实证分析 (一)在未成年人案件中引入刑事和解制度的必要性 未成年人犯罪增加和犯罪低龄化问题是当前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突出问题,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已引起各国的重视.如何针对未成年人心理生理及思维阅历等特点,采取有别于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方式,实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目的,已成为各国法律理论与实践部门广泛研究的课题. 5.期刊论文钟俊.林晓梅.ZHONG Jun.LIN Xiao-mei论犯罪低龄化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改革-山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22(2) 追溯中国古代刑事责任年龄的立法沿革,研究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刑事责任年龄的阶段划分,对于更好地改革完善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当前,针对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趋势,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既十分必要,又不失为一种有效的对策. 6.期刊论文封其学论我国起刑年龄的降低-法制与社会2010(14) 犯罪低龄化是全球性的严重社会问题.如何有效地预防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焦点.争对目前我国未成年人发育提前,对行为的辨别和控制能力增强,依靠社会的再教育很难达到预防和控制作用.本文认为起刑年龄不再适应国情的需要,有降低的必要. 7.学位论文王文未成年人犯罪预防问题实证研究2008 未成年人犯罪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的共同性社会问题,它与吸毒贩毒、环境污染并列世界三大公害。二十一世纪以来,随着这一问题的日益严重,世界各国都将应对这一严峻挑战作为基本国策和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也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成为一个摆在我们面前的严峻课题,值得我们认真探讨研究。

新刑法修正案八全文具体修改内容及相关的司法解释

修正案(八) 一、在刑法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三、在刑法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四、将刑法第五十条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五、将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六、将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七、将刑法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九、删去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浅析当前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浅析当前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摘要】随着青少年犯罪的越来越低龄化,恶性化,故意化。使得当前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规定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争论。通过借鉴世界上其它国家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来分析我国目前的制度的合理性。 【关键词】刑事责任年龄;青少年犯罪;制度改革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6-0278(2012)04-097-01 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是我国刑法制度中确定罪与非罪的一项重要制度。由于其对定罪与否具有全局性的决定作用,因此该制度从在1979年首部刑法典确定以来就一直引起广泛的争论。近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青少年恶性案件的急剧增加。使该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合理性受到了更加广泛质疑。本文作者认为应力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法理基础来分析该制度在目前的合理性。 我国刑法总则规定对犯罪的认定必须遵徇主客观相结合的原则。即不可主观归罪也不可客观归罪。就犯罪的主观认识方面,由于青少年自身身体的生理发育状况。其很难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的严重性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因为从对犯罪认定的主客观相结合原则出发,不宜对青少的一些行为打上犯罪的烙印。所以该犯罪的主客观相结合原则是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存在的法理基础。但又该如何确定青少人的对自己行为和后果的认识能力大小了。这一直是法理方面的一个难题。目前世界各国对此也有不同的规定。就目前来说世界

上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规定。 1、实行固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这是世界上大部分国家所采用的一种方式。中国刑法中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也是属于这种制度。该制度的好处就是有一个固定的规定,便于执法者的操作。但近年来随着青少的发育状况和社会发展程度的进步。各国对该制度的年龄界限不断进行修改以适应本国的实际情况。人们也渐渐地认识到了这种方法的弊端。由于社会的不断发展,青少年的发育情况也各不相同。限制刑事责任年龄和无刑事责任年龄年龄段的制定很难做到与实际情况相吻合。 2、实行动态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即依犯罪者的精神状况来确认犯罪者是否应该对自己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该制度虽然可避免上述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弊端,但目前还是只有极少数的国家实施这样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其主要原因是该方法对法官的要求过高,赋予法官太大权限。容易导致腐败和不公正的判决。就目前的社会发展水平来说并不适合该制度的实施。特别是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水平的实际情况来看。应用该制度的条件还不是很成熟。 3、无刑事责任年龄概念的存在。该方法主要是通过设立青少年法庭来独立审判青少年行为。从而把青少年犯罪问题与成年人的犯罪问题分开来。实施该方法的在青少年案件的判决中可以实施一些特殊的制度如果不公开判决,甚至可以有仅适用于青少的独特的法律法规。所以该制度可以更有利于青少的健康成长。但该制度的社会成本比较高,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也不是很有利用群众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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