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司法解释全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新刑法司法解释全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新刑法司法解释全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2017年新刑法司法解释全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

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三百五十条【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百五十二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三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五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

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六条【毒品犯罪的再犯】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七条【毒品的范围及毒品数量的计算原则】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贩卖毒品罪量刑标准

贩卖毒品罪量刑标准 第四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二百克以上不满四百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以上或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或者有本指南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一般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以上或五万元以上。 第五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以上。 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以上。 第六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二十五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二十五克以上不满四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十年以上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八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四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十三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九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三点五克以上不满七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一克以上不满三点五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一般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 第十一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不满一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一般判处拘役或者管制。 第十二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不满零点一克或者其他微量毒品的,比照第十一条规定从轻处罚。 第十三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情节严重的标准,适用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一般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判处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院关于合同诈骗的相关司法解释或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853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诈骗案件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

贩卖毒品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贩卖毒品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贩毒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二、贩毒罪一般怎么处罚 (一)三年以下: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 3、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三年至七年: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40克至200克;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7克至10克; 3、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 4、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 5、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6、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七年至十五年: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至1000克;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至50克;

3、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1)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2)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 (3)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 (4)吗啡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5)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克(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五百支以上不满二千五百支,50mg/支规格的一千支以上不满五千支;片剂25mg/片规格的二千片以上不满一万片,50mg/片规格的一千片以上不满五千片); (6)盐酸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满十毫克(针剂或者片剂 20μg/支、片规格的一百支、片以上不满五百支、片); (7)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8)罂粟壳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9)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四)十五年、无期、死刑: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 3、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1)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2)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3)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4)吗啡一百克以上;

最新贩卖毒品罪量刑标准(规定标准含量折合

贩卖毒品罪量刑标准(规定标准含量折合) 简述:贩卖毒品罪量刑,又称贩卖毒品刑罚裁量,是指根据刑法规定,在认定贩卖毒品罪的 基础上,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刑罚的确定与裁量。 贩卖毒品罪量刑,又称贩卖毒品刑罚裁量,是指根据刑法规定,在认定贩卖毒品罪的基础上,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刑罚的确定与裁量。 第四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二百克以上不满四百克或者其他数量 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以上或没 收个人全部财产。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或者有本指南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一般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无 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以上或五万元以上。 第五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或者其他数量 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以上。 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以上。 第六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二十五克或者其他数量 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二十五克以上不满四十克或者其他数 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十年以上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八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四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数量 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十三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九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三点五克以上不满七克或者其他数量 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一克以上不满三点五克或者其他少量 毒品的,一般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 第十一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不满一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一 般判处拘役或者管制。 第十二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不满零点一克或者其他微量毒品的, 比照第十一条规定从轻处罚。 第十三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情节严重的标准, 适用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一般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

辩护词 辩护意见 (运输毒品罪 法律援助案件)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通知,****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荆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本律师担任本案被告人王**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开庭之前,辩护人认真查阅了本案卷宗,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的全过程,对于案情已有了全面的了解。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王**系受胁迫参加犯罪,系胁从犯。 被告人王**系因欠下被告人冯**债务并受其胁迫而参与本案。被告人王**于2013年只身一人前往缅甸,本欲做生意,赚点小钱养活正在读研究生和高中的两个子女,与家中老母。但却一时不慎进入赌场,输光了所有的钱。在这种情况下,找被告人冯**借了2000元,同时将相关的证件押在被告人冯**处。由于无法归还借款,被告人冯**要求王**帮其运货,并在宾馆向其出示断手照片威胁被告人王**。被告人只身前往异乡,没有任何亲朋好友的支持,孤立无援,同时带去的钱又用光了,精神已经非常脆弱。之后又受到了人身威胁,另一方面还要担心家人受到牵连。可以理解被告人是身处怎样的绝境下被迫运输毒品的。故被告人王**在本案中是胁从犯,运输毒品实非本人所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

罚。 二、被告人王**的主观恶意较小。 被告人冯**要求王**运输毒品时,没有告知其是毒品。被告人王**以为其要运输的物品仅仅是违禁品,其行为仅仅是普通的走私行为,并没有意识到是运输毒品,也没有意识到其行为的危害性。 同时,被告人王**事后对自身行为悔痛万分,在本案进入司法程序的过程中甚至都一直不愿意联系家人,害怕这样的消息会对伤害自己的亲人,一个人在异地承受着巨大的精神压力。 由此可见,被告人王**的主观恶意极小,应当酌情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较小。 被告人王**在公诉人所指控的整个运输毒品犯罪过程中,从出发时间,运输工具、运输路线、资金费用,接毒品,包装毒品,伪装藏匿毒品等一系列犯罪行为,均受他人的直接指使和安排。王**不是毒品的所有者、买家或者卖家,目的只是为了赚取报酬而为他人运输,在整个作案过程中只是充当了一个被人利用的“马仔”角色,起从属和辅助作用,被告人供述都能充分体现以上案件事实。《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中明确表明:“毒品犯罪中,单纯的运输毒品行为具有从属性、辅助性特点,且情况复杂多样。部分涉案人员系受指使、雇佣的贫民、边民或者无业人员,只是为了赚取少量运费而为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及民事欺诈行为的界限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民事欺诈行为在犯罪构成要件的各个方面都有不同。具体表现为,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合同的双方或一方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等;而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无论在主观方面、客观方面还是所侵犯的客体及其权利属性都有不同。 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分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在合同纠纷中,有时是由民事欺诈引起的,有时合同当事人没有实施欺诈行为,由于在标的物的质量、品种、包装、交货时间、地点、运费支出等方面与当事人存在争议或由于发生不可抗力等事由,而引起经济纠纷。实践中,主要是民事欺诈引起的经济纠纷与合同诈骗罪难以区分。笔者认为,此问题虽然难以区分,由于这种区分涉及罪与非罪,故实在有认真研究之必要。 一、合同诈骗罪中“合同”之界定 英美法系国家习惯从“诺言”的角度去解释合同,而大陆法系国家却把合同称为契约。从本质上讲,不论从哪个角度去理解合同,它都反映了合同当事人之间所存在的一种权利与义务关系。我国法学理论界延续了大陆法系的合同观念,称合同为契约,同时,又把合同分为广义的合同及狭义的合同。广义的合同包括:民事合同、劳动合同、行政合同和经济合同等;狭义的合同专指民事合同或者经济合同。那么,作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究竟是广义的合同还是狭义的合同呢?对此,我国现行刑法与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对“合同”范围与形式的解释众说纷纭,影响到某些合同诈骗型犯罪的定性。因而确实有认真探究之必要。 在现行学界流行的观点中,对“合同”含义的理解,大致有以下几种: 1.有学者认为本罪所指的“合同”仅限于经济合同{1],这是从合同诈骗罪的立法渊源上得出的结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主要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5年7月8日《关于当前办理经济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和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内容,在上述的两个司法解释中均有“利用经济合同”的提法。因此,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指经济合同就成了刑法理论界的通说。 2.另一种观点认为,本罪所指之“合同”应以《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为界限{2}《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因此,本罪所指的“合同”应包括经济合同、民事合同。其中民事合同既包括债权合同,也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等物权合同,还包括合伙合同、联营合同、承包合同。但是,其他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赠与、委托等单方的、无偿的合同以及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劳务合同等不属于本罪所指称的“合同”。 3.第三种观点认为,本罪所指之“合同”,包括书面形式的的经济合同与民事合同{3}。考虑定罪证据的客观可见性,由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在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中,协议是可以证明被告人利用的“合同”的证据,合同具有各种各样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公证形式、鉴证形式),不同形式的合同,在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中具有举证难易程度的差异,因此,从证据的客观可见性要求来说,口头合同不应成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同时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摄影、录像等合同形式,也属于新的书面合同形式。 4.有学者认为,行政合同亦属于本罪所指之“合同”{4}。他们认为,行政合同具有行政行为的性质,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但又产生了传统的合同制度。利用行政合同进行诈骗侵犯了国家对以合同进行经济活动的管理制度及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财产权。此种行为虽没有对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直接损害,但国家的合法财产权却因此受到侵犯,所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行政合同的签订、履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行政机关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我们认为,就本罪所指称的“合同”范围而言,凡是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均可构成本罪。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尽管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犯罪活动现象居于主位,但是,利用劳务合同、

刑法对毒品犯罪的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于8月29日三审通过并于11月1日正式实行,刑法修正案九对毒品犯罪的修订不大,毒品犯罪的类型主要分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等,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整理介绍。 第三百四十六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四十七条【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八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三百四十九条【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法律实务】合同诈骗罪的八类裁判规则

【法律实务】合同诈骗罪的八类裁判规则 作者:詹勇~四川卓安本文由微信公众号为你辩护网(weinibianhu)授权无讼阅读发布(转载请注明上述信息) 在诈骗犯罪中,合同诈骗罪是适用率最高的罪名之一,也是司法实务中最容易引起争议的罪名之一。本文由资深刑辩律师对实务中经常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汇总,并归纳出人民法院处理这些问题时所适用的裁判规则。希望对从事相关实务的法律人有所帮助。一、“合同”的内涵对“合同”的理解主要涉及两个争议问题:1.合同诈骗罪的合同是否包括口头合同?答案是肯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指导案例第308号宋德明合同诈骗案和第875号郭松飞合同诈骗案中均对此给与了肯定。主要理由是:“口头合同与书面合同均为合法有效合同,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在界定合同诈骗罪的合同范围时,不应拘泥于合同形式,在有证据证明确实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即便是口头合同,只要发生在生产经营领域,侵犯了市场秩序的,同样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2.合同诈骗罪的合同类型如何界定,是否仅仅指经济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的态度并不完全统一。在刑事指导案例第308号宋德明合同诈骗案中,法院认为:不应以典型的“经济合同”为限,同时,不能认为凡是行为人利用了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进行诈骗的,均将构成合同诈骗罪,与市场秩序无关以及主要不

受市场调整的各种“合同”“协议”,如不具有交易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婚姻、监护、收养、抚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以及主要受劳动法、行政法调整的劳务合同、行政合同等,通常情况下不应视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也认为:“不应限于经济合同,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是指在市场经济领域内,人们借以发生关系的、签订与履行活动均受市场秩序制约的合同。”但是,在第875号郭松飞合同诈骗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又认为:“合同诈骗罪的合同是指经济合同,并可以在借鉴经济合同法对经济合同的定义基础上,可以将合同主体适度扩展到平等民事主体。”本文认为,三种观点实质上并不矛盾,第二种观点和第三种观点实质上同义,对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给与了一般性定义,而第一种观点则是列举了其中的“例外情形”,结合起来就是对这一问题的完整理解。二、“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这是合同诈骗罪认定中争议最大的问题,也是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行为的主要区分标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是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的共同手段行为,因此,并非只要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就构成合同诈骗。要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指导案例第646号刘恺基合同诈骗案和第211号程庆合同诈骗案中,认为:在合同诈骗案中,一般而言,对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毒品案件辩护词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成都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被告人xxx被控贩卖毒品罪二审一案,四川蜀航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xxx之母xxx的委托并指派本律师担任xxx二审辩护人,为充分履行辩护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本律师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公诉机关指控xxx贩卖毒品罪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xxx构成贩卖毒品罪, (一)、一审判决认定xxx贩卖毒品,但其依据的证据只有xxx的口供,没有其他证据。 1、xxx的有罪供述的真实性没有查明。 一审庭审中,被告人xxx陈述称公安机关讯问时存在逼供、诱供情况,称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不属实的,拒绝认罪。对此,一审法院没有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没有依法查明xxx有罪供述的真伪,就以xxx的有罪供述作为主要证据认定被告人xxx构成贩卖毒品罪,其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2、本案缺乏关键的物证或相关鉴定结论。 xxx没有吸毒史,没有接触过毒品,至于哪一类毒品是什么样子的,xxx根本不认识。仅凭xxx 供述称送毒品进监室,就认定其送进去的就一定是毒品,这显然属主观臆断。并且xxx的有罪供述所称的送东西进监室的时间、次数等前后陈述均不一致,其中一次供述称自己不知道是什么东西,可能是毒品。对毒品来源,xxx的供述也前后不一致,毒品从谁手中购买,购买到的到底是不是毒品等都无法确认。 3、相关证人证言不能形成证据锁链。 证人xxx与xxx、xxx等人本身就是被羁押对象,其与xxx存在利害关系,其中田留忠还与xxx 有过矛盾,这些证人的陈述无论是吸食毒品的时间、次数、毒品的包装等都说得不一致。刘松涛说的是两三次、时间是2010年3-4月份,还有xxx、xx、xxx等人一起吸食,xxx说的时间是2010年5-6月份,xxx是2009年12月份才开始与xxx羁押在一起,其陈述的2010年3月份后才开始与xxx熟悉,xxx根本说不清楚具体时间,xxx根本没有看到过所谓的毒品。这些证人证言作为间接证据,但存在多处不一致,无法形成证据锁链。 4、看守所岗哨严密,监控密布,xxx无作案条件。 看守所是岗哨、监控最为严密的地方,其管理制度非常健全,管理监控极为严格,从外面传递物品进入监室门口须经过三道以上的岗哨进行严格的检查,xxx根本无法携带违禁物品靠近监室的。如果xxx存在违规违法行为,必然被执勤武警、值班警察、管教等发现,监控也会摄录下其违规违法过程。但本案中,公诉机关并没有出示看守所内部人员、警察、武警、管教等的任何证人证言,更没有提供相关监控视频、音频资料。 但一审判决却认定公诉机关出示的指控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关联、能证明本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据此认定上诉人构成贩卖毒品罪。对此,本辩护人不能认同。 《刑诉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因此,本辩护人认为认定xxx贩卖毒品犯罪行为还存在很多无法排除的疑问,证据无法做到确实充分。仅凭xxx自己的有罪供述就草率认定其构成贩卖毒品罪,违背上述法律规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撤销,并应根据“疑罪从无”的刑法原则宣告xxx无罪。 (二)、一审判决认定xxx贩卖毒品,但没有查明毒品的种类、毒品数量、毒品来源及涉案毒品的真假。 1、涉案毒品的种类、数量没有查明,无法做到“罚当其罪”。 法律、有关司法解释对不同的毒品的定罪量刑有非常明显的区别。一审判决没有查明xxx 到底贩卖了那一类毒品、到底贩卖多少毒品、这些所谓的毒品的来源、存不存在假毒品的可

运输毒品罪的主观要件及其证明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bb8854512.html, 运输毒品罪的主观要件及其证明 作者:阮能文 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5年第07期 内容摘要:运输毒品罪的主观故意应包括间接故意在内。行为人对毒品的明知包括确定明知和应当明知两种情形,且毒品的种类、数量不应属于明知的内容。以直接证据证明、间接证据证明以及推定方式是证明行为人明知是毒品的三种方式。交接方式、运输方式的不合常理性、获取报酬的非等值性以及反常的逃避检查行为,是推定明知是毒品的前提。以多种基础事实,综合推定明知是认定运输毒品案主观方面的稳妥之举。 关键词:运输毒品主观要件司法证明明知推定 随着禁毒工作的深入,运输毒品案件数量急剧上升。在运输行为客观存在的情形下,如何准确把握运输毒品罪的主观要件并予以证明,是打击毒品犯罪面临的重要课题。本文以犯罪构成为思考起点,就运输毒品案主观要件内容及其证明进行疏议,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助益。 一、问题之引出 [案例一]2012年12月26日,某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沪渝高速公路某服务区将涉嫌运输毒品的张某、杨某抓获,当场从其驾驶的轿车后备箱内写有“维维豆奶”字样的塑料袋内查获312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从车辆油箱内查获295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二人均辩称,他们受马某委托以30000元的报酬让其将车从云南昆明开至湖北武汉交给王某,并不知道车上有毒品。 对于能否认定张某、杨某主观上明知有毒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张某、杨某接受他人委托,以超过正常的报酬,以高度隐蔽方式运输毒品,可以推定其主观上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另一种观点认为,将毒品装在“维维”豆奶塑料袋和车辆油箱中,并非张某、杨某二人的行为,不能据此推定其对毒品的明知。另外,昆明到武汉路途遥远,30000元的报酬包括油费、车辆通行费和其他开支在内,也不能认为其获取的报酬不等值,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其明知是毒品。 [案例二]2014年5月6日,某县公安局民警将在该县火车站出口将涉嫌运输毒品的黎某抓获,在其被抓获前,黎某将其挎包内装有甲基苯丙胺(冰毒)118克的塑料袋扔在地上。黎某辩称,他只是受其朋友小马之托,将一包炸药运送给朱某,小马没有给他任何好处,他也没有打开看过包装袋内的物品,因认为运输爆炸物违法所以见到民警后将塑料袋丢弃,其不知道里面装有毒品。 对于黎某是否明知是毒品,有两种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黎某主观上认为运输的是炸药,而实际查获的是毒品,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依法不构成犯罪;另一种观点认为,黎某辩称

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竞合适用

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竞合适用 一、立法背景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合同诈骗罪设立的立法背景 1997年3月,全国人大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合同诈骗罪单列出来 ,是刑事立法健全的重要标志。一般诈骗罪所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合同诈骗罪所侵犯的除财产所有权外,更重要的是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新刑法将合同诈骗单独列出罪名并置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更有利于对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打击。 (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然而,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个不可忽视的犯罪竞合问题。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都是财产数额犯,其诈骗行为所获赃款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标准,虽然两罪名的追诉底限都以“较大”为标准,但诈骗罪的定罪数额却低于合同诈骗罪的定罪数额。这种标准的不一致,就可能发生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那就是当犯罪分子利用合同进行诈骗,其诈骗数额没有达到合同诈骗罪追诉数额标准却已达到诈骗罪数额时,应当如何处理?司法实践中,一般做无罪处理。其主要理由认为:合同诈骗罪其诈骗主要是利用“经济合同”①或者说是通过一种“商事行为”来进行的,所以不能适用诈骗罪;另外,特殊罪名优先于一般罪名适用,合同诈骗罪是特殊罪名,诈骗罪是一般罪名,故合同诈骗罪优先适用。笔者认为,无论合同诈骗或是一般诈骗,毕竟都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二者存在犯罪竞合的法理关系,如果仅因未达到合同诈骗标准而就不追诉,这种对刑法的适用很不利于对诈骗犯罪活动的打击,有放纵犯罪之嫌。如何才能正确处理好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竞合适用问题,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对这个问题进行探讨,希望能合理处理好有关竞合适用问题。 二、从三个角度来分析竞合适用问题 (一)从刑法的基本原则角度来分析 罪刑法定、适用刑法一律平等、罪刑相适应三大原则,是刑事立法、司法过程中的基本原则,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意义,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准则。②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分析和处理各种刑事问题时,都应当也必须以基本原则为基础,紧密结合每一个法条和案件来分析。只有如此,才能正确领悟刑法的真谛,正确地理解和适用刑法。 首先从“罪刑法定原则”来分析。在一般情况下,只要某个行为人的行为

当前毒品走私犯罪案件的特点难点及侦查对策初探

众所周知,毒品是人类的公敌。作为我国改革开放前沿的广东,近年来更是不断受到国际和国内毒潮的冲击,毒品犯罪形势较为严峻。虽然经过有关部门的通力合作,加强了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亦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成效,但是由于毒品犯罪手法的不断翻新,案情复杂多变,以及有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尚存在一些难点、疑点,给有关部门开展打击毒品犯罪工作带来了一些消极的影响。笔者尝试从缉私警察侦办毒品走私犯罪案件的角度,对当前毒品走私犯罪案件的特点,以及预审工作的相关对策作一个粗浅的探讨。 一、近期广东毒品案件概况及特点分析 (一)广东毒品走私形势依然严峻。据统计,2004年,广东海关共立案侦办走私毒品案件45起,抓获涉案人员75人,查获毒品约577千克。其中走私进境案件24起,走私出境案件21起。案发地相对集中,主要是广州、深圳和拱北关区。今年以来在广东海关继续保持反走私高压态势下,查获的毒品走私案件数量增长较快,1-7月共立案侦办走私毒品犯罪案件45起,抓获涉案人员67人,查获各类毒品合计万公斤,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了%、24%和%,走私毒品情况依然严峻。 (二)广东毒品走私主要特点分析。1. 涉案毒品品种齐全,案发地相对集中且以进境为主。在今年以来查获的涉案毒品中,海洛因、大麻、MDMA、可卡因、美沙酮、氯氨酮、咪达唑仑、咖啡因、吗啡、蓝精灵等均有查获,走私品种齐全,且案发地较为集中,主要是广州关区的新白云机场、深圳关区的罗湖口岸和拱北关区的行监处旅检现场。其中广州关区6起,查获走私毒品约千克;深圳关区19起,约千克;拱北关区5起,约千克。在1-4月查获的30起案件中,走私进境案件20起,查获毒品约千克,分别占立案数和查获数的%和%。 2. 走私渠道主要发生在海关旅检行邮渠道,走私方式主要是行李和人身藏匿。今年1-5月,广东海关旅检行邮移送案件27起,占立案数的90%,显示海关行邮渠道依然是走私毒品的高发区。走私方式主要是通过行李夹层藏匿、咖啡袋藏匿、茶叶袋藏匿、在挖空的书籍内藏匿、人身藏匿以及人体藏匿等方式实施。 3.氯胺酮仍然是今年走私毒品的重点。查获的毒品中,尤以氯胺酮数量最多,今年1-5月,省内海关共侦办走私氯胺酮案件13起,查获该类毒品约千克,分别占同期省内海关立走私毒品案件数和查获量的%和%,在广州关区已查获的6起案件中,走私毒品全为氯胺酮,个案数量均过千克。此外,据香港海关反映,截止5月28日,香港海关已查获走私氯胺酮案件13起,缴获氯胺酮约千克。氯胺酮走私猖獗,显示其仍然是今年走私毒品的主要品种。据分析,这是由于近年来在一些歌厅、舞厅等娱乐场所出现了氯胺酮的滥用现象,并有取代冰毒、海洛因等毒品消费的趋势,导致国内对毒品氯胺酮的需求剧增。目前该毒品的最终消费地主要是我国经济较发达的大城市,从近期查获的案件来看,主要来源于马来西亚。 4.走私手法更为多样,走私线路出现转移迹象。毒品走私犯罪分子为逃避打击,挖空心思翻新

贩卖毒品属于什么罪

贩卖毒品属于什么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据此,贩卖毒品罪是指贩卖毒品的行为,只要是贩卖毒品,即构成贩卖毒品罪。 在毒品涉及的领域,有很多行为都是构成毒品犯罪的。对于毒品犯罪的条文,其中有一条就是贩卖毒品罪。只要行为人的行为符合贩卖毒品的构成要件,就可以认定属于贩卖毒品罪。下面,小编为您介绍贩卖毒品罪的内容。 贩卖毒品属于什么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据此,贩卖毒品罪是指贩卖毒品的行为,只要是贩卖毒品,即构成贩卖毒品罪。 贩卖毒品的行为多种多样。下列行为应属于贩卖毒品的行为: (1) 将毒品买入后又转手卖出,从中牟利的;

(2) 将家中祖传下来的毒品卖出牟利的; (3) 制造毒品后销售的; (4) 以毒品为流通手段交换商品和其他货物的; (5) 以毒品支付劳务费或者偿还债务的; (6) 赊销毒品的; (7) 介绍毒贩,从中牟利的; (8)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贩卖毒品罪的罪名规定以及 常见的贩卖毒品的方式等内容。对于贩卖毒品罪和其他毒品犯罪其中有一点不一样的就是贩卖毒品罪的成立不需要有具体的毒 品数量的要求。对于毒品犯罪,如果你还需要了解其他内容的,可以咨询网站获得解答。 : 贩卖毒品罪无罪辩护范文是怎样的 贩卖毒品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贩卖毒品罪最新司法解释

从两起无罪案例分析运输毒品罪案无罪裁判依据

从两起无罪案例分析运输毒品罪案无罪裁判依据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梁栩境 毒品犯罪系国家重点打击并实行较大处罚力度的犯罪,历年来多个毒品犯罪会议纪要的出台,在针对处罚问题不断细化的同时,对证据认定、事实情况的调查问题上慢慢形成较为科学、完整的体系。现笔者根据最近收集的几起被控运输毒品罪的无罪案件,并综合相关会议纪要的精神,总结该罪名之下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裁判依据。 一、何忠玉运输毒品案 索引: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闽刑终字第47号 【案情简介】 本案系一起跨越闽、粤两地的特大贩卖、运输毒品案。案中被告人林某、吴某、尹某被控贩卖毒品罪以及运输毒品罪,被告人何忠玉被控运输毒品罪。 本案的审理焦点在于,何忠玉是否明知其作为受聘司机而进行运输的物品系毒品。在本案侦查阶段,吴某、尹某均曾作出供述,表示何忠玉系明知而参与运输毒品,但对于何忠玉具体明知的情况并不一致,其二人随后翻供;至于本案贩卖毒品罪的核心任务林某则从未与何忠玉有直接联系、接触,故无法从其中了解何忠玉是否明知参与犯罪及细节情况。何忠玉则一直表示不知其所运输的物品系毒品。

【核心争议及审判情况】 本案福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从下列几个情况,可知何忠玉系明知货物系毒品并参与运输: 1.何在运输中携带大量现金,并一直被督促路上需小心; 2.购买“货物”的过程隐蔽且周折,不符合正常交易情况; 3.何曾在几处制毒工场出没,并在其中一处被抓获; 4.多次团伙成员吃饭过程中也明确本次出行系购买毒品; 5.何对在面对侦查人员讯问时,对关键问题避而不答。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被告人何忠玉虽有参与运输海洛因的重大嫌疑,但认定何忠玉主观上明知的证据不足,此部分既无其他证据予以证实,也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补强,故原判宣告何忠玉无罪正确。 【评析】 关于何忠玉是否主观明知的问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2008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相关精神,对何忠玉主观明知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各方面的调查与核实。 首先,根据同案犯在整个毒品犯罪作用于地位以及与何忠玉接触程度等问题,分析何忠玉是否明知其运输的系毒品。考虑到吴、尹二人关于何忠玉情况的供述存在不一致且不稳定的情况,两人供述无法相互印证,故不予采信,体现了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不轻信口供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毒品犯罪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毒品犯罪的规定 第六章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的、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挽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行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bb8854512.html, 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毒品犯罪案件法律适用标准,统一裁判尺度,依法严厉惩治毒品犯罪,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就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办理毒品犯罪案件的一般规定 1.办理毒品犯罪案件,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确保毒品犯罪案件质量。 2.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应当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区别对待。对社会危害严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依法严厉打击、从严惩处。同时,对于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依法从宽处罚、体现政策,分化瓦解犯罪分子。 3.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应当充分发挥刑罚手段惩治毒品犯罪活动的职能作用。既要严惩走私、制造、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等源头性毒品犯罪和大宗贩卖毒品犯罪,也要对零包贩卖毒品犯罪尤其是多次贩卖毒

品的犯罪分子从严惩治。同时,加大对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容留他人吸毒等末端毒品犯罪的处罚力度,对末端毒品犯罪分子在决定适用缓刑、管制和免予刑事处罚时,应从严掌握。 4.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尤其是在决定判处死刑时,应当按照数量加情节的原则,结合本地毒品犯罪的实际情况和依法惩治、预防毒品犯罪的需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作出的裁判及公布的典型案例,恰当把握毒品犯罪适用刑罚尤其是死刑的标准。在量刑时,既不能只片面考虑毒品数量,不考虑犯罪的其他情节,也不能只片面考虑其他情节,而忽视毒品数量。 二、毒品犯罪数量的认定及毒品鉴定问题 5.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认定毒品品名,应当以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及《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为依据,规范表述。 6.认定毒品犯罪数量应当以查证属实的毒品数量计算。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当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对于刑法、司法解释等已规定量刑数量标准的毒品,按照刑法、司法解释等规定

法学案例分析(毒品犯罪)

案例分析 【问题提示】 行为人购入毒品准备出售,尚未交付即被抓获,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既遂?法院可否超越起诉书的指控范围定罪? 【案情】 公诉机关: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B 被告人A(浙江开化人)与被告人B(黑龙江集贤人)系无业游民,在浙江杭州同租一屋居住,有共同吸毒史。案发前,被告人A的表哥C(浙江开化人)也曾在两被告人住处吸食过毒品。C回开化后,电话要求被告人A为其购买冰毒10克,约定价格为350元/克。被告人A应承后,即由被告人B从杭州的一个叫“阿风”的人购得冰毒9克,分别装在9个塑料袋中,交易价格为每袋300元。2013年6月3日凌晨,被告人A、B携带9袋冰毒乘坐D(另案处理)驾驶的小轿车赶往开化。早晨6时50分许入住开化开阳饭店8512房间。当日7时40分许,被告人A、B在房内用自制的吸毒工具从9袋冰毒中挑出少许用于共同吸食和日后吸食,其中A装了5个小袋、B装了3个小袋,剩余部分则分装成10个小袋。被告人A将这10小袋装在一个大的塑料袋中,藏匿在房间的垃圾桶内。按事先被告人A与C的约定,准备将这10小包的冰毒以每包350元的价格卖给C。被告人B应D之邀离开住房外出。当日下午17时许,在C到达开阳饭店交易前,被告人A在住房内被开化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当场搜缴出毒品。后被告人A 羁押于开化县看守所时,从其裤袋内搜缴出一小袋毒品,上述毒品共计8.229克。经鉴定,上述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被告人A被查获时供认出同伙B 及毒品买受人C,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B和D。 【审判】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A、B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运输和贩卖属于国家禁止销售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贩卖毒品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归案后被告人A、B主动坦白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

运输、贩卖毒品罪辩护词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我们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XXX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XXX同意,担任被告人董仓银的辩护人。开庭前,我依法会见了被告人,认真听取了被告人XXX的陈述,阅读了本案的相关材料,对本案的事实已经有了较明确的了解。下面,本辩护人就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我国现行的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我们认同公诉人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但是,指控被告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定性不当。 首先,指控被告人构成贩卖毒品罪名不能成立。因为,公诉机关的起诉书中并没有指控被告人贩卖毒品的事实(见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部分);同时,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和行为:没有谈价的证据、也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被告人与所谓的上线或者下线进行过买卖交易付款的证据,更没有毒品交付的证据。因此,本案不构成贩买毒品罪。 其次,如果贩买毒品的罪名成立,那么,我们不禁要问,提供线报的是什么人?他怎么知道被告人要贩卖毒品?为什么公安机关会迅速掌握?欲买毒品的“买家”是谁?为什么公安机关也没有对所谓的“买家”进行抓捕的意图和安排?这些疑问,只可能有一种解释:“买家”是特情人员,被告人XXX下是在公安特情的引诱下产生了犯意,并走上犯罪道路的。 综观本案,根本就没有提供任何被告人XXX贩买毒品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贩买毒品罪名不成立,如罪名成立,那么尽管公安机关没有提供特情介入的相关证据,但是,有一点是明确的,本案起码是不能排除特情介入的存在!根据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大连会议纪要”精神,对本案被告人应当大幅度的从宽处罚。 二、本案存在着诸多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请合议庭能予以考虑从轻处罚。 1、被告人并非长期贩卖毒品的毒枭或者惯犯,而是初犯,理应从宽处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