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三明市清流县人民检察院诉清流县环保局不作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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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环境的法律案例(3篇)

保护环境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由:环境污染案情简介:张某,某市一家化工企业的负责人。

2018年,张某为了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直接倾倒至郊外的一处废弃矿坑内。

这一行为严重污染了周边土壤和地下水源,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

案件经过:1. 初步调查: 2018年6月,当地居民发现废弃矿坑内出现大量不明液体,并伴有恶臭。

居民怀疑该矿坑被非法倾倒危险废物,遂向环保部门举报。

2. 现场勘查:环保部门接到举报后,立即组织人员对废弃矿坑进行现场勘查。

经检测,该矿坑内存在大量含有重金属和有机溶剂的液体,严重超标。

3. 证据收集:环保部门调取了废弃矿坑周边的视频监控,发现张某的企业车辆多次进出该矿坑。

同时,通过调查取证,确认张某的企业是唯一产生此类危险废物的企业。

4. 立案侦查:环保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张某的企业进行了立案侦查。

5. 调查取证:在调查过程中,张某承认了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

他还表示,为了降低企业运营成本,他明知危险废物不能随意倾倒,但为了追求利益,还是选择了铤而走险。

6. 案件审理: 2018年9月,当地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

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构成环境污染罪。

根据张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该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张某作为企业负责人,有义务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但其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该法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该法规定,禁止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12369电话举报及办理情况.doc

12369电话举报及办理情况.doc
一、12369电话举报及办理情况
序号
地区
被投诉业主
投诉问题
承办单位
承办单位反馈情况
1
清流县
龙郡首府3号楼
开发商在一楼空地搭建机器,听说是为地下车库排气用的,噪声严重扰民。
清流县
环保局
现场情况
2018年8月9日,现场调查时,该机器未运行,该机器只盖有一个遮阳顶盖,周边未做围挡,未做隔音处理,机器启动后声音会向周边扩散,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处理意见
一是要求猪场积极使用减轻异味的益生菌,并加强所有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二是如猪场偷排,建议村民先现场拍照,再及时拨打12369举报电话。
二、12369网络举报及办理情况
序号
地区
被投诉业主
投诉问题
承办单位
承办单位反馈情况1 Nhomakorabea清流县高宝矿业和永福化工
高宝化工和永福化工。清流县温郊乡赤坑。大气造成周围山上草木全部死亡形成光头山。持续已久。
处理意见
我局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其立即对机器设备做好隔音处理,以免影响周边群众的生活。
2
清流县
清流县林畲华顺养猪专业合作社
每天傍晚清洗猪圈时味道很臭,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清流县
环保局
现场情况
现场检查时,该养猪场环保设施运行正常,未发现异常情况,调查发现,该养猪场冲洗猪栏一般在出栏时,或在中午给猪降温时,一天约冲洗一次。
现场情况
2018年8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调查,现场调查了7月16日氨氮超标,7月19和7月20日氨氮、总磷超标原因,7月16日是由于清洗出水口监测探头导致,已备案;7月19和7月20日是由于提升阀门故障在检修,也已备案。
处理意见
要求企业加强环保设施的日常巡查与维护,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达标排放。

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天鹅洞游记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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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阳区法院公布五起涉民生典型案例

睢阳区法院公布五起涉民生典型案例

五起涉民生典型案例睢阳区法院余萍发布时间:2016-09-01 18:17:43近年来,睢阳区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宗旨,强化对涉民生案件的各项审判执行工作,对涉及食品安全、环境污染、集资诈骗、网络诈骗等犯罪,严格履行刑事审判职责,从重从快予以打击;对于民间借贷、医疗、教育、婚姻家庭等民商事案件,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依法妥善审理,切实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加强行政审判工作,审理好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案件,注重行政纠纷实质性解决;加强执行工作,完善执行联动机制,推进执行信息系统与社会征信体系对接工作,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下面由我发布五起涉及刑事、民事、执行等方面的涉民生案例。

案例一:陈某污染环境罪一案(一)基本案情2013年8月至2014年2月,四川青川县天运金属开发有限公司聘用人员付克勇(在逃)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某,与陈某协商后,付克勇联系运输车辆,先后四次将扬州宁达贵金属有限公司本应运往四川青川县天运金属开发有限公司处理的含有危险物质的电镀污泥垃圾约520吨,私自转运到河南省商丘市,由被告人陈某安排倾倒于商丘市睢阳区高辛镇、李口镇、宋集镇境内。

经商丘市环境监测站监测分析,此倾倒的垃圾属有害物质。

案发后,扬州宁达贵金属有限公司及时对被告人倾倒的电镀污泥进行安全处置,商丘市环保局对5处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地点监测结果为基本没有造成土壤、地表水、地下水污染。

(二)裁判结果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4)商睢刑初字第0021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福祉,国家未来。

当前,我国环境问题进入高发频发阶段,严厉打击各种破坏生态环境的刑事犯罪是法院的责任,在审判实务中,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往往和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有竞合之处,需要严格的加以认定。

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2014年初中毕业班模拟测试语文试题

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2014年初中毕业班模拟测试语文试题

三明市清流县2014年初中毕业班模拟测试语文试题(满分:150分;时间:120分钟)一、积累与运用(22分)(一)古诗文积累(12分,每空格一分)1、根据提示默写古诗文。

(12分)(1)、忽如一夜春风来,。

(岑参《白雪歌送武判官归京。

》(1分)(2)、落红不是无情物,。

(龚自珍《己亥杂诗》)(1分)(3)、,无案牍之劳形。

(刘禹锡《陋室铭》)(1分)(4)、飞来峰上千寻塔,。

不畏浮云遮望眼,。

(王安石《登飞来峰》)(2分)(5)、苏轼在《水调歌头·明月几时有》中写到“此事古难全”,其中的“此事”指的是:,。

(2分)(6)、《论语十则》中阐述正确的学习态度是实事求是,不能不懂装懂的句子是:“,,”;(3分)。

当别人不了解自己甚至误解自己时,应当采取的正确态度是:“,”。

(2分)(二)、阅读下面语段,完成2——5题。

(10分)菜地里的葱一行一行的,排列得很整齐很好看。

到了夜晚,它们就把月光排列成一行一行□到了早晨,它们就把露珠排列成一行一行□到了冬天,它们就把雪排列成一行一行。

好些爱写田园诗的秀才们看见了,就学着葱的做法,把文字排列成一行一行。

后来,我那种地的父亲看见书上一行一行的字,问我:“这写的是什么?为啥不连在一起写呢?多浪费纸啊?”我说:“这是诗,诗就是一行一行的。

”我父亲说:“原来,你们在纸上学我种葱哩,一行一行的。

”你听过豆荚炸裂的声音吗?那是世上最饱满、最幸福、最美好的炸裂声:来到一个向阳的山坡,安静地面对一片为着灵魂的丰盈.和喜悦而缄默着的天真嘴唇的大豆啦、绿豆啦、小豆啦、红豆啦,听它们那被太阳的一句笑话逗得突然炸响的“噼噼啪啪”的笑声,那狂喜的、幸福的炸裂!美好的灵感,炸得满地都是。

诗,还用得着你去苦思冥.想吗?面朝土地,谦gōng地低下头来,拾进篮子里的,全是好诗。

乡村寂寞吗?有时候是有一点的,但很快就被蛙歌填满了;蛙歌退场,寂寞降临,但很快又被及时降临的鸟声填满了;鸟声稀疏,寂寞再度袭击爷爷的日子,但是,更多的蛙歌和鸟声同时降临了,超额填补了这并不是严重的寂寞。

思想政治课案例教学浅谈

思想政治课案例教学浅谈

传授 , 而是运用正反面的典 型案例 , 以案释 毒 性 , 或 使得学生敢想敢说 , 从而能够展开 自己想像 法 , 以法析案 , 或 增加 了教 学 内容 的趣 味性和 黧 的翅膀, 畅所欲言。 这样各种思维的火花不断碰
吸引力 。例如 , 在上“ 依法惩治犯罪” 这一课时, 本 人选 用 了永安公安机关 20 年 1 1 04 o一 2月
日 早餐食用时发现带鱼罐头已经发霉长毛。认 真查看后才发现该产品没有生产 日 ( 期 其他标
生进行分析讨论 : ) ( 安砂水库反映了什么问题? 1 为什么会造成这一严重的问题? ) ( 这一问题有 2 什么危害? ) ( 九龙溪的污染问题实际上关系到 3
我们永安城 区居 民饮用水 的质量问题 , 请你对 解决九龙溪 的污染提出几条合理化建议。圭 案例教学讨论活动 , 营造了一个民主 、 平等的探
维普资讯
讨氛围, 便于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 使得 学生敢想敢说 , 拓展 自己的思维 。 学生在分析案
“ 色”这包括组织学生阅读教材 , 角 , 查找论点 、
论据 ; , 其次 要控制讨论的过程 。这是案例教学
能否达到预期 目的的关键 。教师要在学生各抒 己见之后 ,把绝大多数学生的认识统一到正确
结论上来 。 当学生对现象问题争论不休时, 教师
例中, 还会不断探究 自己解决问题的多种方案 、 独特方案或最佳方案,这都有利于培养学生的
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
二、 案例教学的实施过程及应注意的事项
要提出带有引导性的结论 ,使讨论深入到问题 的本质上来 ; 当学生争执不下时 , 教师要用代表 性 的意见进行点拨诱 导 ,使讨论朝正 确方 向
物大量滞留库区,导致水库放养的各类鱼种死 亡 。教师根据这一案例设计 以下几个问题 由学

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提纲(台词版)

2010—08-21 09:45·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提纲(台词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于2003月第二次修订.一、开庭前的准备书记员:(书记员开庭前应依次进行以下准备工作。

)1、查明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2、入庭宣布法庭规则;3、宣请公诉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入庭;4、宣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庭时,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后,审判长宣布全体坐下;5、合议庭组成人员、诉讼参与人就座后,书记员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庭前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二、开庭后庭审调查前的准备审判长: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

传被告人XXX到庭(视情解除戒具).审判长:被告人XXX,你对起诉书上载明的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等基本身份情况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等有无异议?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审判长:(依次查明以下情况)1、是否受到过法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时间;2、收到清流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时间;3、是否收到《诉讼权利告知书》和《适用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告知书》;(如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询问是否收到附带民事诉状及收到时间。

多被告人的,对上述事项应当分别询问)审判长:(查明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基本身份情况及与被告人的关系。

)审判长:(查明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并询问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收到附带民事诉状的时间。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或不公开(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及被告人系未成年人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应公开理由)审理由清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提起民事诉讼的)被告人XXX涉嫌XX(案由)一案.本庭由清流县人民法院审判员(或院长、庭长)XXX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XXX、XXX(或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书记员XXX担任法庭记录。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陈志强等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上诉案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陈志强等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政府信息公开【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03【案件字号】(2019)闽行终126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史寅超陈生奇黄吉明【审理法官】史寅超陈生奇黄吉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陈志强;黄国良;陈最付【当事人】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陈志强黄国良陈最付【当事人-个人】陈志强黄国良陈最付【当事人-公司】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李金荣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谭深杰、赵昀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金荣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谭深杰、赵昀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金荣谭深杰、赵昀腾【代理律所】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被告】陈志强;黄国良;陈最付【本院观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

【权责关键词】合法举证责任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

本案中,上诉人涵江区政府作出被诉不予公开告知书,认定被上诉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内部工作资料,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适用的法律依据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但该条规定的内容是:“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可见,上诉人作出被诉不予公开告知书,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不一致,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上诉人主张其适用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应为“第十六条”的笔误,但其至今未作出关于更正笔误的决定并通知被上诉人,且其在原审庭审中是按照“第十四条”规定内容进行答辩和发表意见的,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

检察公益诉讼全面实施两周年典型案例

检察公益诉讼全面实施两周年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9.10.10•【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检察公益诉讼全面实施两周年典型案例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例1.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长江武惠堤段违法堆存固体废物破坏生态环境系列案2.云南省安宁市温泉地下水资源保护公益诉讼系列案3.陕西省扶风县渭河沿线砂石企业违法占地破坏资源环境案4.湖南省常德市金泽置业有限公司等欠缴土地出让金公益诉讼案5.浙江省诸暨市房地产、装修行业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公益诉讼案6.河南省三门峡市违建塘坝危害高铁运营安全公益诉讼案7.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追缴被骗医保金公益诉讼案8.山西省寿阳县羊头崖烈士纪念设施疏于管理公益诉讼案行政公益诉讼案例9.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诉临清市林业局不依法履职案10.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诉文昌市海洋与渔业局不依法履职案11.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检察院诉栽麻镇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职案12.四川省荣县人民检察院诉国土资源局不依法全面履职案民事公益诉讼案例13.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诉内蒙古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14.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诉霍某侵害凉山烈士名誉权、荣誉权民事公益诉讼案15.江苏省无锡市红宝特种染料油墨有限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和解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例16.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诉原前江工业园固废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衔接案例17.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泰兴市政府依法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职责公益诉讼案1.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长江武惠堤段违法堆存固体废物破坏生态环境系列案【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长江生态保护举一反三共同推进【要旨】检察机关对新闻媒体报道的个案线索,举一反三,深入调查同类违法情形,通过发送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共同推进对违法堆存的固体废物进行专项整治,并跟进监督相关行政机关采取补植复绿等措施巩固整治成果,助力长江岸线生态环境修复。

中华环保联合会诉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环境保护局环境信息公开案

中华环保联合会诉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环境保护局环境信息公开案文章属性•【案由】环境保护,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12.03.12裁判规则依法获取环境信息,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一项重要权利,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环保法律实施的一项重要手段。

具有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和社会监督职责的公益组织,根据其他诉讼案件的特殊需要,可以依法向环保机关申请获取环保信息。

在申请内容明确具体且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正文中华环保联合会诉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环境保护局环境信息公开案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14区青年沟东路。

法定代表人:曾晓东,该会副主席兼秘书长。

被告: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环境保护局。

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龙场镇人民南路。

法定代表人:朱国雄,该局局长。

中华环保联合会以被告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环境保护局不予公开环境信息,向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诉称:2011年10月,原告向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环保法庭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起诉贵州好一多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工业污水,基于该案件需要,需调取好一多公司的相关环保资料,便向被告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要求被告向其公开好一多公司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保设施竣工验收资料、排污许可证、排污费征收等有关环境信息。

而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环保局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向原告公开上述信息,也未对原告申请给予答复,违反了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环保部(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规定,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要求判决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环保局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并向原告公开相关信息。

被告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环境保护局辩称:(1)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确实于2011年10月28日以特快专递的方式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表未附原告机构代码证等主体材料,也未明确需要好一多三个基地中具体哪一家基地的信息,其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明确;(2&原告要求公开信息的形式不具体、不清楚;(3)原告获取信息的方式不明确;(4)原告申请信息公开时未提供相关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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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三明市清流县人民检察院诉清流县环保局不作为案作者:罗志丰刘文婷廖正币吕洪涛刘艺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8年第06期编者按:“保护环境,人人有责”。

但不知从什么时候起,我们身边的环境日益恶化,食品不再安全,越来越多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正在被侵犯,人们无从保护自己合法的公共权益。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2015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在北京、内蒙古等13个省、自治区、市开展为期两年的公益诉讼试点工作。

试点期满后,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

2018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十大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中国检察官》杂志(经典案例版)为此专门开辟新栏目——《公益案鉴》,对这十大典型案例进行深度解读。

每个案例将以范文形式出现,包括案情回顾、特色解读、专业点评,以期能为检察官办理公益案件提供借鉴与效仿;为社会树立“前车之鉴”;对社会意识进行启发、引领。

案情回顾(一)基本案情2014年7月31日,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环保局会同县公安局现场制止刘文胜非法焚烧电子垃圾,当场查扣危险废物电子垃圾28580千克并存放在附近的养猪场。

2014年8月,清流县环保局将扣押的电子垃圾转移至不具有贮存危险废物条件的东莹公司仓库存放。

2014年9月2日,清流县公安局对刘文胜涉嫌污染环境案刑事立案侦查,并于2015年5月5日作出扣押决定书,扣押刘文胜污染环境案中的危险废物电子垃圾。

清流县环保局未将电子垃圾移交公安机关,于2015年5月12日将电子垃圾转移到不具有贮存危险废物条件的九利公司仓库存放。

(二)诉前程序清流縣公安局将刘文胜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移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清流县检察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于7月9日向县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对扣押的电子垃圾和焚烧后的电子垃圾残留物进行无害化处置。

2015年7月22日,该局回函称,拟将电子垃圾等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2015年12月16日,清流县人民检察院得知县环保局逾期仍未对扣押的电子垃圾和焚烧电子垃圾残留物进行无害化处置,也未对刘文胜作出行政处罚。

(三)诉讼情况清流县人民检察院经调查核实,没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因县环保局非法贮存危险物品而提起相关诉讼。

2015年12月21日,清流县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向清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求法院确认清流县环保局怠于履行职责行为违法并判决其依法履行职责。

清流县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清流县环保局作为涉案电子垃圾的实际监管人,在明知涉案电子垃圾属于危险废物,具有毒性,理应依法管理并及时处置的情形下,没有寻找符合贮存条件的场所进行贮存,而是将危险废物从扣押现场转移至附近的养猪场、再转至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资质的东莹公司,后再租用同样不具资质的九利公司仓库进行贮存,且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清流县环保局的行为属于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违法行政行为。

第二,清流县环保局作为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检察机关对刘文胜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未对刘文胜非法收集、贮存、焚烧电子垃圾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属于行政不作为。

第三,经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后,清流县环保局仍怠于依法履行职责,使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被侵害状态,导致重大环境风险和隐患。

2015年12月29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指定该案由明溪县人民法院管辖。

2016年1月5日,清流县环保局向三明市环保局提出危险废物跨市转移,并于1月11日得到批准。

1月23日,清流县环保局对刘文胜作出责令停止生产并对焚烧现场残留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及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同日,清流县环保局将涉案的28580千克电子垃圾交由福建德晟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处置。

鉴于清流县环保局在诉讼期间已对刘文胜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并依法处置危险废物,清流县人民检察院将诉讼请求变更为确认被告清流县环保局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违法。

2016年3月1日,明溪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被告清流县环保局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违法。

一审宣判后,清流县环保局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特色解读(一)案件线索特点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源不能被动地等待一般民众、法人和社会组织检举、揭发。

在上级检察院的指导下,清流县检察院着重从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社会关注热点入手,坚持主动介入与被动受理为首要原则,强化线索摸排工作。

一是利用“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对全县行政执法工作状况细致摸底,对行政处罚类案件实时巡视、备案审查,重点关注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案件。

二是通过涉访涉诉平台整合来信来访、电话、网络等诉求表达渠道,做到有访必接、有诉必理、有案必立。

三是在日常执法办案中,由民行、公诉、生态、反贪、反渎、控申等部门及时交流案件信息,从中挖掘行政公益诉讼线索。

该案线索的发现正是清流县检察院在查办刘文胜涉嫌污染环境罪案时挖掘出来的。

清流县检察院在召开检委会研究犯罪嫌疑人刘文胜涉嫌污染环境罪案时,发现清流县环保局可能没有依法处置涉案电子垃圾,存在因不作为或乱作为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遂向清流县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

建议发出后,检察院没有轻信环保局的回函,而是及时组织干警深入案发现场,持续跟踪调查,主动掌握案件线索。

经民事行政检察科对本案线索初步评估,清流县环保局查扣的废弃印刷电路板废物代码为900-045-49,废电子电器产品废物代码为900-044-49,废物类别均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HW49其他废物,属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内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社会公共利益正在遭受侵害。

发现该行政公益诉讼线索后,清流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及时向三明市人民检察院备案。

(二)本案调查的重点1.本案调查的重点包括:(1)环境遭受污染的过程、事实和程度;电子垃圾的污染物类别、数量,电子垃圾存放时间,存放地点,造成污染和破坏的范围和程度。

(2)查明电子垃圾监管主体,该监管主体的主要职权范围、监管内容、监管对象、监管程序。

2.本案针对调查重点如何开展调查。

一是调阅刘文胜涉嫌污染环境罪卷宗,查阅、复印与本案有关物证、书证,锁定焚烧电子垃圾现场为清流县龙津镇周架山,以行政相对人、案发现场附近居民作为证人,了解电子垃圾存放时间、地点。

二是查阅《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3.本案审查的关键问题。

清流县环保局将电子垃圾存放在焚烧电子垃圾附近的养猪场的行为是否有造成环境污染,造成何种程度、多大范围的环境污染,存放在该地点的时间有多久。

(三)预测辩论的焦点公益诉讼属于新生事物,牵涉面广、法律关系复杂、专业性强,无经验可借鉴。

针对被告可能提出无法找到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企业处置电子垃圾、将电子垃圾贮存于仓库正是履行保管职责等免责事由等问题,清流县检察院在省市级检察院指导下提前准备答辩意见,模拟演练出庭,对诉讼辩论焦点准确预测,使得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采纳,案件顺利胜诉。

1.涉及刑事案件的危险废物,在未结案之前被告是否存在“依法理应代为处置”的职责?2014年7月31日,被告清流县环境保护局暂扣刘文胜的28580千克电子垃圾系危险废物,同年8月7日和9日,被告清流县环境保护局将其暂扣刘文胜的电子垃圾转移至没有贮存条件和资质的清流东莹化工有限公司仓库贮存,时间长达十个多月,属行政违法。

2015年5月5日,清流县公安局出具扣押刘文胜电子垃圾的决定书和扣押清单;2015年5月18日,被告清流县环境保护局在没有经过清流县公安局的情况下,又擅自将该电子垃圾转移至没有贮存条件和资质的生产食用油的清流九利油脂有限公司仓库贮存。

2015年7月13日清流县人民检察向被告发出了《检察建议书》,建议被告对其扣押保存的电子垃圾依法作出处置,被告也于2015年7月22日回函称:其对扣押的电子垃圾等危废,将严格依法交有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处置,同时加强与本院和公安机关沟通联系。

但实际上被告从未找清流县公安局和清流县人民检察院沟通协调,至清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时,仍将其查扣的危险废物存放在清流九利油脂有限公司仓库,污染环境,危害食品安全。

2.将其扣押的危险废物贮存在清流九利油脂有限公司仓库中是否说明被告已经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第7条“从事危险废物贮存的单位,必须得到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该危险废物样品物理和化学性分析报告,认定可以贮存后,方可接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护防治法》第57条第2款、第3款“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不具有贮存危险废物条件和资质的清流九利油脂有限公司根本不宜贮存危险废物,而被告清流县环保局明知其查扣的是有毒有害的危险废物,仍将其存放至生产食用油的企业仓库中,污染环境,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3.被告在7月31日现场已经责令刘文胜停止生产,并取缔了该非法电子垃圾焚烧点,行政处理措施已经执行到位的说法是否成立?现场监察记录表并不是合法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具备行政处罚的合法要件。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6条的规定,只有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才可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并且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四)重要证据的获取与完整证据链的形成1.取证中存在的困难。

清流县人民检察院围绕公共利益是否真实存在受损严重情况、行政公益诉讼被告是否明确为清流县环保局、损害后果和行政机关执法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深入调查核实,及时固定案件证据,第一时间调取刘文胜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卷宗,及时掌握最原始、最重要的证据。

同时,清流县人民检察院深入案发现场,对焚烧现场、电子垃圾贮存地拍照、录音录像,防止关键证据丢失、灭失;积极走访公安局、环保局、电视台等部门单位,询问刘文胜、贮存仓库的公司法人代表等人,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

调查伊始,由于相关行政机关人员对行政公益诉讼不了解、不理解,不愿配合,使该案调查取证工作一时陷入僵局。

2.对策。

面对困难局面,办案组同志主动到相关部门进行沟通,阐明立场,说明情况,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取得信任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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