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平府发〔2008〕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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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梁平府发〔2017〕25号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梁平府发〔2017〕25号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梁平府发〔2017〕2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梁平区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区十七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2017年5月3日重庆市梁平区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乡镇卫生院的公益性质,为城乡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发〔 2012 〕123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乡镇卫生院是区人民政府在农村设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性质为公益一类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根据功能和规模分为中心卫生院和一般乡镇卫生院。

第三条区卫生计生委具体负责本区范围内乡镇卫生院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履行对乡镇卫生院的相关监督管理职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帮助乡镇卫生院开展工作。

第二章规划布局第四条将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和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每个乡镇至少要有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

乡镇建制调整后,经区卫生计生委批准可保留原乡镇卫生院。

乡镇改为街道后,乡镇卫生院转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设置街道卫生院。

第五条区卫生计生委根据本行政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乡镇建设发展总体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的卫生服务需求、地理交通条件以及行政区划等因素,编制乡镇卫生院设置规划,经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实施。

南府发200859号附件3

南府发200859号附件3

南府发〔2008〕59号附件3:南宁市“十一五”时期2008年教学骨干名单(1669人)一、市教育局直属单位(411人)韦耀波覃霞峰张英潘江涛黄庆芬陆大清邓洪波卢妍宇韦洋洋陆莹张洛仪谭洁刘利梁寿奖赵代玲覃明宏赖艺杨雪联韦征谢林作覃琦陈文蓝海舰谢雪甜林燕黄斌林边菊韦坚陈蒨梁嬗白福伟梁时解张庆芳赖中平王安忠胡颖毅蓝宇关榕杨菲梁毅肖希莫少华封晓菊陆金霞罗武易新梅黄雪冬毛云青黎毅覃嘉英何巧艺覃少宁梁少平许永革黄永强梁发忠林祖恩吴艳琼陈洁淋郑爱萍蒙继贤莫晓松农珊丹谭穗宁王敏军刘玉英曾俊华韩颂军黄喜珍肖惠兰王静黄涛林义平李宝光韦塔斯傅嘉黄新娥莫源兴蒋红梅蒋建军罗向红黎国政黄少玲何平基岑家辉谢胜春刘瑜华陈小珑张丽松黄岩郭岚万瑞琼孟爱升周征吴少荣秦喜雪黄旺强朱洪军姜诤农家宁徐文珍李莉韦宝宏黄笛廖勇燕苏海珊黄桂玲余维英蔡倩黄宁黄颖红莫艳琴蒲晓方周琛梁伟光陈永坚范昕昱王玉梅农雄向陆省州钟凤文曹福桃关玉明赖晓红陆金芳林万春曹红星陆小荣黄文欢黄海燕韦江平周慧艳蔡小梅黄秀蓉黄红樱黄青莲秦小敏陆舜阳光照李琼珠余薇廖红罗常丽周宏周海英陈薇薇庞奎申颖邱建美张文杰苏文学王云飞陆素莹陈杏罗东平钟玲李继荣李振林何秀媛石保康曹宝莲李剑陶庆海李明陈忠潘耀洲庞春海秦祥周运斌梁润谦陈前明周珽罗静波廖青梁平韦翠鸾叶洁余功雄覃厚英谭正丽宁金科林海燕张许双黄沂雷宇恒劳以东沈锋李睿李坚张志梅卢勤耀秦桂芳马继勇黄玉兰潘滔李雪飞周惠云李少娟蓝国兴黎小珂何海夷宾雪梅谢荣刚徐英秦秀芳陈晓莉吴雁谢朝晓韦坚朱伟张彩群李翀沈杨萍王银安卢宁洪陈建合朱建政廖树娟李健清周静枫李裕宁陈珉梁国飞冯明贵许康林梁小婵张敏农建达邹春芳黎巨森幸青杨多兴莫麦青杨如胜黄焕新玉柳郭日兰冼海珊莫昌标刘顺闭秀锦黄彩霞梁建功黄利萍孙琳卢春玲李文雄黎桂荣黄康祥黎琼李长林邓雪云彭琰袁翔丁华李彦鸿陈慧沈红松黎日葵张小燕谭文姿彭霞光农英明严小伟黄琨妍唐幼明农克感吴清霞冯如冰颜映霞曹耿吕海华陈坚林一鸣潘振宏吴艳清苏海华吴丽娟李新梅黄积深甘园黄艳玲陆美娟钟玉清滕秋雄梁萍廖慧黄秀红黄丽群施丽丽陈磊蒙杏友黄芳明卢艳陆秀文张嘉陈学军韦有华陈薇符新玲韦红敏卓洪义黄品飞廖泽兰李泽源方卫华林小良周文工凌寻农树志黎杨昊赵文虎陆朝鹏赵业智梁敏谭正煌黄秀华王荣礼姚敏苏娟梁秀英陆春优梁朝贵陈年带卢克玫韦福秀王竞谢彩虹黄秀清马德光陈宝宁邓慧珍陆增军刘耀邓文权罗小冰胡锐赵洁农燕余文李晓敏彭岚尹英周丽华潘耀团张美兰阮文堪滕如焘梁少芳何凤爱唐柳培邓艳彬陈增庆黄礼保莫燕兰濮华斌周艳丽黄健宗吴建飞农仕科黄少红陆秋琴陆丽环李明玉梁飞印张礼颂周武良梁宝漳黄富镪韦善喜王玲李会哲潘成章李坚李芳莲吴桂鸾韦国坚黄炳再黄月芳黄灿帮谭伯辉刘毅荣马开铎黄超杨贞谢体庆班鸣超农晴黄家升邓敏带何儒江谢成府张梅张革昌梁以荣凌洁杨小慧于湘云陈玉玲杨丽萍莫烘霞廖薇陈强翟莲芬何益华陈桂兰潘春华苏红陈莺叶梅莫炜二、民办、企事业办学校(25人)余波陈彩霞莫东宁刘燕华岑彩云王荣龚显球候秋玲银燕凌丽黄雁宁廖玉群陈燕李裕娟吴健刚韦哲松蒋雪娥周高波覃东红李雪琼郭林栋谢灵芝谢松李秀琼李洁三、青秀区(93人)肖培珍何通振张晓敏余静龚飞黄利华方海宁彭群岭刘肖云尹绮梁小文乐月群陆新越滕凌峰杨连凤何柱为莫璐粼郗春慧梁娟黄凌冯以宙黄冰郑胜梅赵艳梅李何英包柳红刘冬梅周海军张秋凤王纯李小菊韦衍波麦小玲李冰松吕周萍李丽霞黄瑾石声美黄娅娟黄莉罗莹张媚芳卢小兰刘芳李中覃勇罗四兰章似文杜灏黄映红潘飞朱丽平刘广蓉李峰李凯生黄海燕杨远梅丘少婵高元赵胜杨谦蒙海莎李俏刘艳婷邓慧曾小川王威清何筱媛林大华严文彬梁舒韦莉韦艳香冯丽谭群林兆娟周长侠罗燕婷曾捷李海兰陈彬郭亮刘志潘宁虹吴竹卫曾翔陈莉丽陆杨青李英萍李姗潘艳明黄云洁张帆四、兴宁区(70人)任利红吴吕兰李春风黄平林锋黄叶青黄春丰蓝燕飞王建萍许如金庞国燕陆冰银喜实梁霞英潘继宁周初宁潘燕陆海能黄少增韦忠相石登学韦淑英杨泽源吴碧涛李辉史李筱莹刘慧玲杨勇结廖哲罗奕奕韦琳陈绣春农轶黄凤玲聂晴晴陈洁曾杰黄绯倩韦达娅刘萍谢海啸黄莉罗素霞陆军梁贤媛马秀远杨宗琼莫小华兰灵钟海鸣郭爱平徐月莲农倩陆小鸥卢金花孙秀美韦琼珍黄娟方明凤张英贤志莲莫秋苑滕秀兰滕丹芳陆丽平何利利凌秀梅李益合唐怡韦恒梅五、江南区(84人)邓发盛彭建日许英明韦克锋刘金艳潘月湘程桂枝左雪琴韦嬛罗周胜农朝进陈少华韦强陈娟陆国波王志欢潘敏媛李斌黄尚德韦文英邓华强陆月琨梁志勇陆日均杨博春卢德舅陈世有王小霞潘月娥陆伟苏爱凤梁玉洁黄爱荣李伟雄梁翠娟覃芳覃艳农海燕韦日匡唐晓红李坚明韦坚胡学庆周玉娟刘英谢冠平黄史珍王小兰李秀玉陈莉刘芬伍恺雷志芳梁晓玲石娟覃艺庞小英张惠红钟萍马翠宁韦恒先罗丽娜陈超英黄玉清莫秀琼韦绍文罗绍芳凌红明詹小燕韦东玲覃西转雷家宏李雄林黄平唐文慧谢晓燕苏华娟雷桂嫦奚云保杜宜武蒙仕强梁银英凌旺昌卢晓阳六、邕宁区(57人)郭开合莫小珍韦芳施春青苏美兰孙桂坚陆丽明苏凤新黄享明黄翰额梁芳潘金英林成杰陈大宁黄萧莉曾灵芝杜万枢杨侨恩程玉华黄桂珍杨碧红黄冦华黄贤英滕启亮梁健民黄志敢陆福远梁德榜吴美幼韦凤莲隆湘玲颜叠慕惠宁黄春蓉黄源枝黄东飞余飞梁秋梅黄俊李云清杨翠香余滢覃春丽王菱莫英陆艳丽黄勇卫杜艳妮苏日香陆海珊陆增准刘敏雷行记刘珠玲黄美孙何萍滕玉环七、良庆区(49人)黎艳覃小宁杜成会陈婵贞黄宏馆黄明海甘英黎春仕孙均才梁力堂马琼伦李杰丸李明祥黄刚欧进高韦美娟归振群乐简旺王顺福雷秉明庞惠俊黄民友黄春暖李若佩李业华黄永芬张启烈黄子倩何颖谢肖英张慧萍杨月翠黄琼香黄华香梁宁华梁如美林月珍黄海鹰陈长媚农海绿李云艳黄彩雯王月红谢汝意王大利曾素葵黄小英班克芳张杰英八、西乡塘区(166人)方红奚英莉郭晔蓝玉兰覃旭琳马佩华雷健钟志雅黎圣明苏火金吴凌羽刘芳萍李宾玲潘艳谢艳芬冯颖韦蓉卢云燕李崖黄林义刘保李繁敢孙成城农卫红曾海芸韦圣华曾珊唐蕾黄玲鲜文小云谷宜阳赵荣群龚静娟蒙坚刘建军张德香韦华杨春梅吴泽光谢芳吴东文刘颖顾成绮周春莲施雁翎张文红陈缜李艳梅周伟才蓝扬黎小影何惠英范艳丹林敏陆芳新黄秀鹃朱志斌李战梁晓艳吴彩清利剑霞何秀桃闻素芬卢密珠罗春涛寇超群莫华民刘绪珍王冬梅刘宇兴农恒新林秋凤甘郁新卢艳群樊志贞张红华黄忠伟钟芸方玉梅陆家萍黄琼媚席洁婷梁美肖何雪云卢伟卿李坚亮韦彩凤刘琼杨乐黄华艳李小芳李艳卢洲李明军廖昌跃赵美莎李莉军韦益斌吴燕宁韦瑞莲王俊林琳黎达琳陈雪梅莫西林陈建秀罗小红郭珍温志玲陈丽群叶宁吴静梁毓洁王玲莫容宋超陈梅梁青玲陈超群林静李成英梁海嘉蒙洁贞柳盛胜蒙兵钟慧芬谢启创磨丽花甘少红杜燕彩赵毅宋少英邓林青梁静李筱卉余金史劳嘉莲陆杰红李焕萍吴永红王梅英沈莉萍刘燕清陈燕妮林姬敏卢月娟林月婵黄锐兰林华佳林佩华廖庆辉李秀娥卢春梅曾代宁罗华新罗丽芸兰韩英黄雪梅李爱群朱美珍蒙莉黄宁娜刘爱军陈箴雷燕芬葛爱华九、经济技术开发区(1人)马英梅十、华侨投资区(3人)覃梅芬莫增宏杨楚红十一、武鸣县(196人)黄君迎黄爱香潘玉艳何申秀卢桂芬梁海强潘冠年陆琪伟苏以颖邓汉文覃小红苏淑佳李蔚灵覃练红韦仙美韦振新覃建晴梁家芬黄护申韦基平潘东海刘艳娜滕家照张荣冠黄玉娟班勤梅林校颂杨喜华李宛轩黄艳辉潘万星陈永宏欧昌奉黄甘敏苏红艳李荣宾陆沾煦梁君黄忠实韦克兰潘慧陆方亚陶瑞业谢国安覃海滨曾菊英黄桂梅黄春华韦芳梅黄秋玲梁兆观莫彩芳黄美勤陆贤潘民威黄琼萱闭小兰刘惠芳韦秀明梁勇清方黎刘新彦岑玉苇谭健荣黄慧萍刘惠群潘邦汉周学英曾秀萍褚元美覃迎春黄苑坊潘凌黄超红阮萍黄兰廖幸宁李志标陆颖李美球梁绍青黄秀梅韦慧琳黄安平朱铁唐正芳覃一品刘玲辉黄豪忠周仁参苏娟花黄飞王莹梁永林赵洁卢兆杰陆海空黄妹云梁申杨连开黄月舟林毅唐明英农同创罗赞杰邓爱萍滕大忠韦桂琴陆伍洲李秋菊马斌尹丽琼张秀梅梁海涛曾丽艳陆芳玉覃炳东李广机李西延黄艳珍林春燕韦玉枝陆文萍韦朝山陈树荣黄志卓李红卫陆雪香覃月燕潘殿春何曼丽陆桂参陆凤琴李世安宁鲜妹蒙琼珠苏惠英卢安来黄晓光苏金莲王芳黄武山陆雪萍庞孟珠黄江艳覃红丽韦鲜紫陆顺谢丽萍阮莉吴华丽方艳春苏小妹韦利勤蒙德成梁兆慧刘薇韦爱妹邓培贞黄立参韦素萍黄玉邓桂芳韦素英梁红兰彭麟惠韦燕芬吴萍兰潘丽姣韦美娟罗燕珍刘月娟苏卫宁黄青红黄江萍危珠娇梁秀芳黄佳利陆岳军周荣艳梁军秀刘惠连梁乔李生德王影王键潘生华杨荣妹梁爱仙陆速鸣马进文马兰珠陆梅艳韦素华黄荣乐李霄十二、宾阳县(171人)韦真忠林健香黄羚陈心乐陆冬林王浩宇陈义准张美莲何晓琼文育球陈永菊黄桂松贾惠科蒙军蓝玉智黄文强黄红梅卢焕谋黄思源玉燕嫦韦红标朱佳园韦文奇韦善军黄靖喜卓海涛阮鹏龚伟玲刘小红陈会军梁群蒙世松苏方江王健民施锦田韦以堂蒙炜王旭东黄东骏邹春阳阮清昌杨秀玲覃海玉志威李雪梅李远琴陈达贤陈超家陆忠群胡居义黄云德刘慧乾王碧芳黄秀萍黄万泼赖义章施如俭蒙欣堂唐凡超施林覃汉禹张焕勇虞德志甘杰韦苏琼莫东程爱光丘立峰谢豪张小兰吴德让王桂升李红梁建林林开才郑美英黄远云黄祖檀王作友李应宏谢朝华李永珍马俊琦莫兆冰江怀干何自平磨宾红温海玉许以亮肖杰罗曙光陆雪萍吴小燕韦筱露莫勇名何雨灵马瑞庭陈中南颜小明陈祚泰李尖余伟琳施秀妹谢兰珍谢云燕磨丽娟杨宁李林强吴江源巫翠秀韦青宾吴世坚吴世贵杨若兰黄树培刘雪玲韦兰聪莫鹏黄芳李志斌黄树春韦振满黄世远凌雪清韦文其莫顺宾陆和吉张锦亮马幼兰余金凤吴嫣黎平马丽名黄敏施璠张美华张省谢明燕韦秋兰吴朝霞吴秋珍梁国华黄云琼李海斌黄文超尤良廖金燕谭春霞覃伟杰卢小斌杨健珍覃凤莲覃树光周洪干钟卫黄小英林丽叶黄文俊陆秋香陆凤学蓝钰英罗凤棠肖惠平唐品祥卢俊洽黄健平罗凤姜吴玲覃雪梅覃如燕巫恒十三、横县(129人)陈秋菊蓝海南吴忠旺陆秋菊陈华钟慧玲李凤元宁文枝吕环蒙秋成何娟高恒莉黄正深刘宇韦国富黄振森陈祖灵辜云英黄聪李秀芳何海春康德荣韦新玲黄晓红方文邓听言徐翠黄为强韦宏焕施良增谢佩金容小清谢宏鲜闭冬云黄忠辉胡韶海周标覃世暖陈烛梅马小群谢桂生黄长新陈树清吴如瑜黄钦颜坚汉许承良覃兆彬谢秋洁袁秀敬马雪溶廖秀珍邓锦焕何绍翔钟太勤李炳德周永立覃燕飞莫丽娟宁雄鹏黄树菊蓝卫玲刘朝娟雷少锋吴超高邓国张翠娇赵春红施秀文陆国斌周春柳廖家焕蒙秋雁何小玲刘小玲覃珲琳卢雪云路英诚梁少玲何克娟莫雪梅黄春莉叶炳兰陈玲锦施俏爱谢英梅韦昌栋石兴逸黄毅刘小冬雷少琼粟少青韦校宁海彦覃远郑月环农少清方海清龙善芳陈一洲韦钊孙小玲吴贤玲梁若翎闭朝阳蒙芳刘小红神彩霞陆维莲卢燕莫洪宣陆西乡周晓娟淡丽莫彩苏插徐春颖罗素玲潘金凤江良英覃贞珊李庆海梁成仿黎月丽农朝桂黄庆容李素娇甘秀丽莫海黛十四、隆安县(32人)韦安勤陆燕飞潘秀红刘维益王小雄马扬辉黄冬梅卢秀业梁明东黄嘉彭晓红李文颖黄敏荪覃春兰黄伟能谭彩花陈秀丽隆玲文黄君丽卢小燕温秀春蓝珍艳吴红萍凌妹飞陆璐陆芸芬陆丽新卢国锽马惠燕卢冬青隆香娥潘美云十五、上林县(121人)蓝丽萍杨芳金韦兰妹卢延忠李杨彬蒙花珍樊忠亮覃奇波覃裕龙覃启莲黄祖龙石加威韦冲周国坚樊忠明李晋海李江宁罗春礼苏子宁李振华莫克宇梁海松龙宾杨光武蓝志礼黄国统覃卓磨可君韦力生黄光礼覃毅覃海礼韦洪海何安华黄奕韦炜覃花珍蒙爱利谭永广韦燕严云欢蓝永武磨然忠李振黄秋芳周锦良白昌李少文覃兆勤钟金锋黄秀典姚秀群韦秀芳覃玉海韦秀娟苏启顺韦剑锋陆军谭继花覃玉和韦育彰蓝彩玲韦文翔陆立明林步云李英敏卢东文肖宏耿李秋英卢益渊李高育韦朝慧康艳韦祖玲石林秀卢玲娇黄家成梁露蓝爱萍花杏晖黎华李娇燕覃素平谭柳宁韦秋林覃雪珊覃健香蓝雪英黄少萍林巧英谭晓燕覃悦李占健黄海花韦芳芹韦妍芳李永锦黄日创覃延花潘妹莲周海红吴娇云刘玉梅苏桂华梁莹莫海艳梁覃耀梁愫娴石磊梁艳春覃春兰樊辉丽蓝武坚覃姣妮李燕春李丽玲王丽云蒙金彩蓝罗文蓝梁进黄梅林十六、马山县(61人)蓝云禹韦炳革蓝梅韦善华覃忠亮覃大昌潘兰英黄学敏蒙巍红韦立新谢福坤黄静林韦志敬韦明福韦荣新莫戈卫黄乃兴曾凡书徐孝文陆军农光毅陆荣生郑寿荣陈名仕林光云李宁川唐锋祥梁家惠蓝秋金蓝焕朝陈祎黎蒙家福黄学新潘高志唐雪林黄骁杜春年韦金静蒙飞妃韦坚苏爱桃韦善秋覃矫苏武敏刘许成覃向上钟兰春谢巧津韦玉灵班兰梅李红兰覃海香黄爱群杨辉巫雪花蒙娟苏帅花韦秀美程泽林梁冬梅李春明。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建设领域设计环节并联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建设领域设计环节并联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建设领域设计环节并联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03•【字号】梁平府办发〔2017〕74号•【施行日期】2017.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勘察设计正文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建设领域设计环节并联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梁平府办发〔2017〕7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梁平区建设领域设计环节并联审批实施细则》已经区十七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3日重庆市梁平区建设领域设计环节并联审批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务行为,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改善我区投资发展环境,根据《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190 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梁平区行政区域内申请和实施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限政府投资项目以及非政府投资项目中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设计环节并联审批由区城乡建委(以下简称主办部门)主办,区消防大队(以下简称协办部门)协办,共同完成设计环节并联审批工作。

第二章审批事项第五条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并联事项包括:区消防大队: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审查(限符合公安部119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十四、二十四条规定范围的工程);城市排水设施接沟许可由区市政园林局单独实施。

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备案、工程交易记录、招投标、质量、安全报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区城乡建委单独实施。

第六条设计环节审批总时限为20个工作日,其中办理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办理城市排水设施接沟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审批时限为5个工作日。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1.03•【字号】梁平府办发〔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梁平府办发〔2017〕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梁平区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第1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月3日重庆市梁平区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服务业,是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化拓展五大功能区域发展战略,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大举措。

根据“面上保护、点上开发”要求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228号)精神,结合实际,提出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主导。

坚持政府规划引领、政策引导和政务服务,突出企业市场主体地位,通过政策激励、孵化培育、市场竞争,不断激发市场主体的创新、创造活力。

(二)创新驱动,融合发展。

坚持战略性新兴服务业与制造业、互联网应用、城市建设等产业跨界深度融合发展,鼓励企业开展科技创新、产品创新、管理创新、市场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增加优质产品和服务的有效供给。

(三)改革为先,开放引领。

坚持制度创新,以开放倒逼改革,以改革促进发展,推进投融资、行业准入、市场监管等领域改革,提高服务业开放广度和深度。

(四)统筹布局,差异发展。

坚持深化拓展五大功能区域发展战略和全市“一盘棋”布局,突出比较优势,引导战略性新兴服务业在有条件的区域集聚,构建多点支撑、特色鲜明、相对集聚的发展格局,推进区域特色、差异、联动发展。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证明事项的决定-梁平府发〔2018〕61号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证明事项的决定-梁平府发〔2018〕61号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证明事项的决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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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证明事项的决定
梁平府发〔2018〕61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经全面清理,决定对区内设定或要求提供的47项证明事项予以取消(具体目录见附件)。

请各单位严格落实证明事项清单制度,除国家、市级明确的证明事项清单之外,各单位不得再要求当事人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各单位要对本单位的政策文件、办事指南进行修改完善,新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证明事项。

各单位要认真落实证明事项取消后的衔接措施,通过网络核验、信息共享、内部核查、书面告知承诺等方式加强信息审核,避免工作出现断档或监管空白。

区行政服务中心、各镇乡(街道)公共服务中心、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要完善监督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反馈举报投诉,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对仍要求提供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事项,一经查实,严肃问责。

附件:梁平区证明事项取消清单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5日
——结束——。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梁平区创建“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梁平区创建“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梁平区创建“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区”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1.30•【字号】梁平府办发〔2020〕96号•【施行日期】2020.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梁平区创建“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区”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梁平区创建“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区”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1月30日梁平区创建“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区”实施方案为巩固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成果,推进义务教育向更加公平、更高水平、更有质量的方向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教督〔2017〕6号)、《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申请认定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有关工作的通知》(国教督办〔2017〕42号)、《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的通知》(国教督办〔2017〕61号)、《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国家督导评估认定工作规程〉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9〕30号)文件精神和重庆市关于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区创建工作要求,特制定《梁平区创建“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区”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优先发展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优化资源配置、强化政府保障、提高教育质量,高质量创建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区。

(二)创建目标。

在2023年1月通过创建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区市级督导评估,在2023年下半年通过国家督导评估认定。

梁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梁平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梁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梁平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梁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梁平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梁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3.23•【字号】梁平府办发〔2015〕48号•【施行日期】2015.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梁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梁平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梁平府办发〔2015〕4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梁平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梁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3月23日梁平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梁平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渝委办〔2014〕71号)和《中共梁平县委、梁平县人民政府关于梁平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梁平委发〔2014〕135号),设立梁平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一)负责全县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机关事务和政务接待的办法和制度。

(二)指导全县各级各部门公务接待工作;承担规定范围的公务接待、大型活动、重要会议接待服务等工作。

协助县财政局管理和使用接待经费。

(三)负责全县一般公务用车的管理工作。

负责县级行政事业单位一般公务用车的编制计划、编制核定、配备、更新、维修、处置、定点保险等工作;负责全县重要会议和大型活动的车辆保障服务工作。

(四)指导县级机关后勤事务工作,推动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和发展;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统一调配、管理县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及县级机关办公用房物业的管理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县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规划及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能耗统计、监测和评价考核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全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度区县(自治县)和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结果的通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度区县(自治县)和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结果的通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度区县(自治县)和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04•【字号】渝府发[2009]63号•【施行日期】2009.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度区县(自治县)和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结果的通报(渝府发〔2009〕6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大力推进全市节能降耗工作,既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314”总体部署、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障。

2008年,全市进一步加大节能降耗工作力度,采取更加强有力的政策措施,实现了年初确定的节能目标。

按照《重庆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经对40个区县(自治县)和68户重点用能企业的综合考评,现通报如下:一、区县(自治县)考核结果(一)超额完成工作任务的区县(共12个)。

巴南区、大渡口区、彭水县、万州区、渝北区、江津区、璧山县、涪陵区、南川区、南岸区、城口县、铜梁县。

(二)完成工作任务的区县(共25个)。

丰都县、渝中区、合川区、石柱县、九龙坡区、北碚区、荣昌县、开县、綦江县、沙坪坝区、永川区、巫溪县、奉节县、江北区、万盛区、垫江县、忠县、大足县、潼南县、武隆县、长寿区、梁平县、黔江区、秀山县、双桥区。

(三)基本完成工作任务的区县(共3个)。

云阳县、巫山县、酉阳县。

二、重点用能企业考核结果(一)超额完成工作任务的企业(共26户)。

中国石化集团四川维尼纶厂、西南铝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核工业建峰化工总厂、重庆腾辉地维水泥有限公司、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永荣矿业有限公司、华能重庆珞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国网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发电厂、重庆市万州区科华水泥有限公司、重庆松藻煤电有限责任公司、江津市禾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重庆嘉陵化学制品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水利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博赛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川爱溪电力有限公司、重庆小南海水泥厂、重庆江北化肥有限公司、重庆合川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重庆中梁山煤电气有限公司、重庆龙璋纸业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重庆万利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天助水泥有限公司、重庆铜梁红蝶锶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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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网址:/zwgk/gfxwj/129456.htm梁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梁平府发〔2008〕40号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调整我县征地补偿安置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补偿。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一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3000元,二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2000元;三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1000元(镇乡分类见附表1)。

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6000元。

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土地补偿费80%部分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尚不能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由征地单位补足,直至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要。

(二)住房安置住房安置采取统建优惠购房安置、住房货币安置和自建住房安置三种方式。

住房安置的人均建筑面积标准为30平方米。

1、统建优惠购房安置。

住房安置对象选择优惠购房方式并且确有统一修建安置房条件的,以户为单位,按该片区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与相邻地段经济适用房价格、综合造价、建安造价结算。

经济适用房价格、房屋综合造价、建安造价由县物价局、县国土房管局、县建委共同核定后予以公布。

2、住房货币安置。

住房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的,按该片区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签订住房货币安置合同,一次性结算货币安置款。

3、自建住房。

被征地拆迁人选择自建住房安置的,其补偿标准按附表2及相关规定执行。

新建住房用地由所在村组协调解决,按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进行申报。

鼓励在规划的居民点建房。

2008年1月1日后,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不实行自建住房安置。

(三)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青苗的补偿标准按附表3执行,地上构(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附表4、5执行。

二、调整征地农转非人数的确定方法2008年1月1日以前征地应转未转非人员,应按有关政策予以农转非。

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的,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全部予以农转非;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农转非人员的人数按被征收耕地面积(果园、牧草地面积按耕地面积计算,下同)与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确定。

人均耕地面积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记载的耕地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数。

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时,被征地农户的承包耕地被征收后,其剩余的耕地面积以户为单位计算人平不足0.5亩的,除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农转非人数外,被征地农户可以户为单位另行申请增加农转非人数,直至该户剩余耕地面积达到人平0.5亩以上为止。

被征地农户未申请农转非,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备条件的,应调整其承包耕地。

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因住房被征收并拆除的,被拆除户可申请以户为单位全部农转非。

三、征收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从2008年1月1日起,在审批土地时征收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以下简称征地统筹费)。

征地统筹费按土地面积收取,对经营性用地(含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城镇发展用地按照2万元/亩的标准收取;对新征工业用地按照0.5万元/亩的标准收取。

征地统筹费计入土地成本,由县国土房管局统一收取上交市级财政部门,专项用于统筹调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

四、建立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一)促进被征地人员实现就业对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应建立和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服务体系,积极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增强就业吸纳能力,改善和优化就业环境,促进劳动力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

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可以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或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子女就读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可参照《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加快库区产业发展着力解决移民就业促进库区繁荣稳定的决定》(渝委发〔2006〕18号)的有关规定享受就读资助的政策。

(二)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村居民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后,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的规定执行。

(三)建立生活困难救助制度各镇乡应对征地农转非人员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生活困难救助制度。

对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由民政部门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一)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促进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认真落实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努力解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生活困难问题,切实保障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各镇乡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实现新旧政策的平稳过渡。

土地行政部门要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和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费划转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转非人员及参保人员身份确认、登记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培训,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以及社会保障体系,制定相应办法。

民政部门要做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公安部门要提供被征地农村居民的户籍资料,做好户籍审核、审批、统计工作,并按照规定办理农转非户籍登记。

农业部门要做好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分配、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工作。

财政部门要做好征地统筹费收取、使用的监督管理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经费的划拨、拨付工作。

审计、监察部门要做好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实施及征地统筹费征收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规划建设部门要做好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统建安置住房的选址、施工、质量等管理工作。

六、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原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原梁平府发〔2005〕93号文件同时废止。

2008年1月1日前已依法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按照原规定办理。

八、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县国土房管局、县劳动保障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表:1.梁平县镇乡分类划分表2.梁平县征收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3.梁平县征收土地青苗补偿标准4.梁平县征收土地零星栽种树木花草补偿标准5.梁平县征收土地构(附)着物补偿标准【重庆市政府网】引用或转载本网站内容请明确标注“来源:重庆市政府网”。

本文网址:/zwgk/gfxwj/129456.htm附表1:梁平县镇乡分类划分表类别镇乡名称一类梁山镇二类屏锦镇、回龙镇、聚奎镇、仁贤镇、礼让镇、明达镇、龙门镇、新盛镇、袁驿镇、碧山镇、虎城镇、荫平镇、云龙镇、和林镇、金带镇、合兴镇、福禄镇、蟠龙镇三类七星镇、竹山镇、文化镇、柏家镇、大观镇、石安镇、龙胜乡、安胜乡、城北乡、城东乡、复平乡、铁门乡、曲水乡、紫照乡附表2梁平县征收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单位:元/平方米结构类别房屋结构补偿单价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砖混结构砖墙(条石)预制盖400380360砖墙(条石)瓦盖380360340砖木结构砖墙(木板)穿逗瓦盖360340320砖墙(片石)瓦盖340320300砖墙石棉瓦盖(含油毡、玻纤瓦)320300280 土墙结构穿逗、土墙瓦盖300280260石棉瓦、玻纤瓦盖280260240简易土墙毡盖(含棚盖)120110100简易棚房706050说明:1、房屋层高在2.4米(不含2.4米)以下,1.5米(含1.5米)以上的,按同类标准的70%计算补偿。

2、房屋层高在1.5米以下的,按同类标准的50%计算补偿;在1米以下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20%―40%计算补偿。

3、预制板作楼板的多层瓦盖房屋,瓦盖一层的,按瓦盖房屋补偿,其余楼层按预制盖房屋补偿。

4、外阳台按同类房屋的50%计算。

5、房屋面积以外墙尺寸计算。

6、截止征地批文下达之日,房屋竣工时间在5年以下的为一级,5-10年的为二级,10年以上的为三级。

7、房屋有外墙砖、铝合金门窗以及地面砖等装饰的,可在原补偿标准基础上上浮3――9%附表3梁平县征收土地青苗补偿标准单位:元/亩作物类别标准一类乡镇二类乡镇三类乡镇蔬菜类(含经济作物类)120011001000粮食类900800700说明:1、经政府划定的粮食制种地上的作物可按粮食类补偿标准上浮30%计算补偿费。

2、专用鱼池按水面积补偿(含鱼苗损失),其补偿标准与蔬菜类标准一致。

附表4梁平县征收土地零星栽种树木花草补偿标准名称规格单位补偿标准(元)备注用材林直径16cm以上11―15cm6―10cm2―5cm2cm以下株25181052以主干离开地面1.0m处计算直径。

(主要指松树、柏树、杉树)梁平柚直径26cm以上21-25cm16―20cm11―15cm6―10cm3―5cm1―2cm1cm以下的株1009080706040155以发叉点以下20cm处计算直径,苗圃中嫁接苗每株0.50元,未嫁接实生苗0.20元。

水果树直径20cm以上16―19cm11―15cm6―10cm3―5cm1―2cm1m以下(高1米以上)高1m以下株75655545301053以发叉点以下20cm计算直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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