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大额结售汇备案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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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1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便利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根据《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守本细则和其他有关结售汇业务的管理规定。

第三条结售汇业务包括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以下简称衍生产品)业务。

衍生产品业务限于人民币外汇远期、掉期和期权业务。

第四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循“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的原则。

(一)客户调查: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业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

(二)业务受理:执行但不限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现有法规,对业务的真实性与合规性进行审核,了解业务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

(三)持续监控:及时监测客户的业务变化情况,对客户进行动态管理。

(四)问题业务:对于业务受理或后续监测中发现异常迹象的,应及时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

第五条银行应当建立与“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原则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一)建立完整的审核政策、决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统一的业务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

(二)采取培训等各种有效方式和途径,使工作人员明确结(三)建立工作尽职问责制,明确规定各个部门、岗位的职责,对违法、违规造成的风险进行责任认定,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章市场准入与退出第六条银行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金融业务资格。

(二)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三)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

(四)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银行需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还应具备相应的外汇业务经营资格。

第七条银行申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

(二)有健全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及适当的风险识别、计量、管理和交易系统,配备开展衍生产品业务所需要的专业人员。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备案操作指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备案操作指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备案操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5.10.12•【文号】汇发[2005]70号•【施行日期】2005.10.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备案操作指引》的通知(2005年10月12日汇发[2005]7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的通知》(银发[2005]201号)的有关要求,为指导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和外汇指定银行顺利开展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的备案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备案操作指引》(见附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即转发辖内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外资银行,并结合辖内工作实际,认真落实上述备案申请审核工作的相关要求,切实加强管理。

请各外汇指定银行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备案申请。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

联系电话:010-********、68402385。

特此通知。

附件: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备案操作指引一、对备案材料的要求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申请开办远期结售汇业务,应当具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的通知》(银发[2005]201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通知》规定的结售汇业务资格不限年限。

符合规定条件的银行申请开办远期结售汇业务,应提交下列备案材料:(一)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备案报告。

新客户准入备案表附件总行(2013)131号【可修改文字】

新客户准入备案表附件总行(2013)131号【可修改文字】

资产总额
二、客 前2年及评估 户财务 期前净利润
201

情况
客户或有事

三、拟 申请贷 款情况
拟申请贷款 种类
拟申请贷款 金额
贷款资金用 途
信用贷款金 额
负债总额
201 年
资产负债率
201 年1月月
拟申请贷款期限 拟申请贷款用途
抵押物名称
抵押物值
抵押率%
最高担保额 度
房地产
抵押贷款金 额
四、贷 款方式
附件
(指导性客 户也备填一
粮油类商业性贷款新客户准入备案表
上报 行:
客户名称
客户所在地
基本账户开 户行
一、客 户基本 农发行评定
情况 信用等级
上报日期: 年 月 日 分行报审编号:
客户性质
注册资本
农发行开 户行
关联企业在 农发行是否 有贷款,关 联企业名称
单位:万元
经营范围
客户类型
□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 □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上市公 司 □行业排名全国前30名的龙头及加工企业 □总行级黄金客户 □其他企业
省分行分管行长签 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审查人: 年 月 日 审查人: 年 月 日 审查人: 年 月 日
手机: 手机:
4、销售收入:大米、面粉行业3000万元以上,玉米和油脂 加工行业15000万元以上,其他行业6000万元以上
六、其 他需要 说明的
情况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七、总 行客户 部门审 查情况
审查人意见 处室意见 部门意见
八、备 注:
上报联 系人: 上报行 客户部 门负责

银行结售汇统计报告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结售汇统计报告管理办法模版

结售汇统计报告管理办法编制部门:版次号:生效日期:年 12月26日目录修改与审批记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3)第三章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 (3)第四章银行结售汇统计 (4)第五章附则 (5)附件: (5)附件1.《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 (6)附件2.《大额结售汇交易统计》 (7)附件3.《银行结售汇统计旬报表-结汇(即期)》 (8)附件4.《银行结售汇统计旬报表-售汇(即期)》 (9)附件5.《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表-结汇(即期)》 (10)附件6.《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表-售汇(即期)》 (12)附件7.《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指标解释》 (1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结售汇统计报告制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其他有关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制度和文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权责发生制头寸管理原则是指,银行将对客户结售汇业务、自身结售汇业务和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在交易订立日计入结售汇综合头寸。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三条总行负责将结汇、售汇统计数据统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报送。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外汇局的有关规定需进行统计报告的报表有:日终填制《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附件1)、《大额结售汇交易统计》(附件2)、每旬填制《银行结售汇统计旬报表-结汇(即期)》(附件3)和《银行结售汇统计旬报表-售汇(即期)》(附件4)、月末填制《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表-结汇(即期)》(附件5)、和《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表-售汇(即期)》(附件6)。

第四条经办行(包括但不限于经办业务的分支行等机构)负责辖内结售汇数据的统计及向的数据报送。

国际收支业务表格汇总

国际收支业务表格汇总

国际收支业务表格汇总表一:银行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备案银行备案时间营业地址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颁证时间批准机关金融机构标识码□已赋码号码为:□未赋码授权经营结售汇业务的上级行名称上级行授权时间结售汇业务备案类型□对公结售汇业务□对私结售汇业务结售汇业务计划开办时间结售汇统计系统说明采用的结售汇统计数据报送方式:□并入上级行报送上级行名称:□本行单独报送□网络方式□其他方式请说明:个人结售汇系统(备案对私结售汇业务需填写)个人结售汇系统使用身份:□用上级行代码登录上级行名称和代码:□用本行代码登录业务权限管理员:是否已满足网络接入和设备要求:□是□否联系人员职责姓名部门职务联系电话主管行长部门负责人业务联系人声明:以上情况全部属实,如有不真实,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授权银行签章备案银行签章年月日年月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签章)年月日表二:银行停办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备案银行备案时间营业地址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颁证时间批准机关金融机构标识码□已赋码号码为:□未赋码授权停办结售汇业务的上级行名称上级行授权时间停办结售汇业务类型□对公结售汇业务□对私结售汇业务结售汇业务计划停办时间结售汇业务停办原因说明声明:以上情况全部属实,如有不真实,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备案银行签章年月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签章)年月日表三:银行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机构信息变更备案表备案银行备案时间营业地址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颁证时间批准机关金融机构标识码□已赋码号码为:□未赋码机构信息变更事项□机构更名原机构名称变更后机构名称变更后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批准机关批准时间□营业地址变更原营业地址变更后营业地址变更后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批准机关批准时间□金融机构标识码变更原金融机构标识码变更后金融机构标识码批准机关批准时间□其他声明:以上情况全部属实,如有不真实,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备案银行签章年月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签章)年月日表四:金融机构代码申领表金融机构名称总行所在国/地区投资者国别/地区(可多选)所属外汇局代码所属外汇局名称金融机构地址邮政编码机构联系人传真电话联系电话申领情况说明:申领人金融机构签章受理结果(以下部分由外汇局人员填写):受理日期:年月日所在地外汇局审核意见(部门签章)联系人联系电话总局标准主管部门意见金融机构代码赋码结果备注:注:1、总行所在国、投资者国别/地区、所属外汇局代码、金融机构类型、经济类型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代码标准管理信息系统中的代码标准进行填写。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结售汇统计有关问题的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结售汇统计有关问题的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结售汇统计有关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0.05.10•【文号】汇国函[2000]11号•【施行日期】2000.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统计,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8月7日,实施日期:2006年8月7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结售汇统计有关问题的规定(汇国函[2000]11号)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针对目前多数中资银行总行报送的《银行结售汇周转头寸日报表》中的结售汇数据与我局通过各分行汇总的结售汇数据之间存在较大差异的问题,为确保银行结售汇统计数据的真实、完整,现规定如下:一、《银行结售汇统计旬(月)报》的统计内容应当包括在统计周期内办理的所有结售汇业务,该报表按旬、月报送,上旬从当月1日至10日,中旬从11日至20日,月报从当月的1日至月末最后一日。

二、各外汇指定银行及其分支行必须统一采取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上报结售汇数据。

三、各外汇指定银行及其分支行向同级外汇局报送的结售汇数据应与其向上级行报送的数据核对一致。

四、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内结售汇统计数据的质量。

如加强对结售汇报表与周转头寸报表中相关科目的一致性的审核等管理。

五、今后,各外汇指定银行分支行在报送银行结售汇报表的同时,应当将结售汇周转头寸报表逐日列成清单(见附表),以书面形式报当地外汇局。

当地外汇局按统计周期汇总《___行结售汇及周转外汇头寸情况表》后,与各外汇指定银行分支行上报外汇局的结售汇数据核对,并将误差超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银行的情况报总局。

此规定自2000年6月1日起实施,请各外汇指定银行将此文转发给所辖分支机构,并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

联系人:金梅联系电话:68402107附表:___行结售汇及周转外汇头寸情况表报告期:年月日-月日单位:万美元--------------------------------------------||上一日|||||||银行间|银行间|当日结|||结售汇|当日|当日|从上级|向上级|从下级|向下级|市场买|市场卖|售汇||日期|周转外|结汇|售汇|行买汇|行卖汇|行买汇|行卖汇|汇|汇|周转外|||汇头寸|||||||||汇头寸||----|---|--|--|---|---|---|---|---|---|---||||||||||||||----|---|--|--|---|---|---|---|---|---|---||||||||||||||----|---|--|--|---|---|---|---|---|---|---||||||||||||||----|---|--|--|---|---|---|---|---|---|---||合计|||||||||||--------------------------------------------制表:复核:单位盖章:注:1、“当日结汇”和“当日售汇”含所辖分支机构的结售汇数据。

9、关于个人结售汇系统冲正的最新要求

关于规范个人结售汇系统冲正操作
的通知
各经营单位: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文件要求,即日起,各单位如有冲正个人结售汇数据情况,应按照附件所列模板样式要求填报《关于——行个人结售汇系统数据冲正备案的报告》(见附件2),以纸质和电子形式同时报送国际部。

由国际部汇总报大连市分局经常项目处非贸易组。

各单位在个人结售汇系统录入相关数据时必须认真仔细,会计主管履行好检查职责,当日发现问题必须马上通过修改或是撤销交易进行修正,尽量避免发生冲正的情况,发生冲正的当天要认真填写表格,及时上报。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咨询国际部。

联系人:隋春雁sui_cy@
电话:483、482
国际业务部
2010.12.16
附件1:
结售汇业务隔日交易使用冲正方式进行修改。

“冲正”即在录入结售汇信息时可输入负金额,以便对过去的错误业务进行修正。

身份证件号、结汇资金属性、金额或币种项输入错误,都应先“冲零”(金额项输入原金额的相反值,其他项与原值一样),同时在备注栏写明冲正原因及冲那笔(结汇流水号)。

之后,可重新输入一笔正确的结汇信息。

附件2:
关于行个人结售汇系统数据冲正备案的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中心支局):
我行*月*日自查发现个人结售汇系统错误数据,交易明细如下:
上述交易出错原因:
整改措施:
现将以上冲正信息上报你局备案。

特此报告。

银行(盖章)
年月日。

银行账号大额转账规则

银行账号大额转账规则
银行账号大额转账规则如下,仅供参考:
1. 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2. 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3. 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

4. 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请注意,大额转账需要符合相关规定,并可能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同时,不同银行的转账规则可能会有所不同,建议在进行大额转账前,先咨询相关银行的工作人员。

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基本业务 (3)第一节基本规定 (3)第二节售汇 (4)第三节结汇 (5)第四节外币兑回 (7)第二章特殊业务 (7)第一节修改 (8)第二节取消 (8)第三节冲正 (8)第三章数据统计及报送 (8)第一章基本业务第一节基本规定第一条个人结售汇业务是指邮政储蓄银行为个人客户办理人民币与可自由兑换货币的兑换业务.邮政储蓄银行在开办个人结售汇业务初期只办理即期业务.第二条邮政储蓄银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时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外汇法律法规,不得变造、伪造及拆分交易.第三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年度总额均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第四条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第五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

个人委托其直系亲属代办,应分别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书、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个人委托他人代办,需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书和委托人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网点必须对客户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将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随结售汇登记簿等日终上缴县局事后监督,妥善保存.第七条网点通过国际金融业务系统办理结售汇业务时,须先登录外汇局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外汇局结售汇系统”)进行个人结售汇年度总额审核。

第八条外汇局结售汇系统将银行机构分为三个级别,包括总行、省分行和营业网点。

其主要功能包括业务操作、业务查询、业务修改、业务统计、业务监控等。

第九条总行及省分行在外汇局结售汇系统中的业务权限管理员由国际业务系统中的综合管理员兼任;业务主管由国际业务系统中的业务主管兼任;业务管理员由国际业务系统中的业务管理员兼任。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1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便利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根据《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守本细则和其他有关结售汇业务的管理规定。

第三条结售汇业务包括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以下简称衍生产品)业务。

衍生产品业务限于人民币外汇远期、掉期和期权业务。

第四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循“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的原则。

(一)客户调查: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业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

(二)业务受理:执行但不限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现有法规,对业务的真实性与合规性进行审核,了解业务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

(三)持续监控:及时监测客户的业务变化情况,对客户进行动态管理。

(四)问题业务:对于业务受理或后续监测中发现异常迹象的,应及时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

第五条银行应当建立与“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原则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一)建立完整的审核政策、决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统一的业务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

(二)采取培训等各种有效方式和途径,使工作人员明确结售汇业务风险控制要求,熟悉工作职责和尽职要求。

(三)建立工作尽职问责制,明确规定各个部门、岗位的职责,对违法、违规造成的风险进行责任认定,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章市场准入与退出第六条银行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金融业务资格。

(二)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三)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

(四)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银行需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还应具备相应的外汇业务经营资格。

第七条银行申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

(二)有健全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及适当的风险识别、计量、管理和交易系统,配备开展衍生产品业务所需要的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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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发生日期

分支行名称
企业名称
企业代码
企业行业属性
结售汇类别(结汇/售汇)
项目类别(经常项目/资本与金融项目)
累计折美元金额(万美元)
交易1:结售汇报表归属项
结售汇期限(即期/远期)
结售汇金额(万)
币种
结售汇汇率
折美元金额(万)
款项来源
款项用途
交易2:结售汇报表归属项
结售汇期限(即期/远期)
结售汇金额(万)
币种
结售汇汇率
折美元金额(万)
款项来源
款项用途

备注
制表人: 复核人: 联系电话:

银行大额结售汇备案表
注:结售汇汇率为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各币种对人民币汇率。结售汇金额为办理结售汇业
务时各币种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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