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把手监督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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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财政部党组关于印发《财政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财政部党组关于印发《财政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财政部党组关于印发《财政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12.11•【文号】财党[2007]38号•【施行日期】2007.12.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财政部党组关于印发《财政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党[2007]38号)部内各单位,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北京、上海、厦门国家会计学院,中国财税博物馆: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财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推动财政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提高依法行政和依法理财能力,财政部党组制定了《财政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二00七年十二月十一日附件:财政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发[2005]3号、以下简称《实施纲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发[2003]17号)和财政部党组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意见》(财党[2005]28号),加强对财政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以及财政部各司局、部属事业单位、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国家会计学院、中国财税博物馆领导班子和处以上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提高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增强拒腐防变的意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关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财政部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对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监督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须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为民理财,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一把手”加强监督的暂行办法

“一把手”加强监督的暂行办法

“一把手”加强监督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各级党政“一把手”的从政行为,促进其更好地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加大预防腐败工作力度,教育和保护干部,服务和保障县域经济社会好发展、快发展和大发展,根据《XXX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通过强化监督,全面提高党政“一把手”的综合素质,提升领导能力和执政能力,保证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得到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

第三条监督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由县纪委牵头组织实施,重点加强对各党委(党组、总支)、各单位党政“一把手”(包括负责人)的监督。

第四条监督工作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1第二章监视内容第一节决策和执行第五条各党委(党组、总支)、各单位要坚持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制定内部决策规则并报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备案,在讨论决定事项时要严格按照规则进行,领导班子成员逐一发表意见,表明态度,然后作出决定。

党政“一把手”要充分听取班子成员意见,对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事项不得实施。

第六条各党委(党组、总支)、各单位对涉及民生等重要问题作出决策前,应当按照需要,充分使用座谈会、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社会公示和问卷调查等形式,直接听取人大代表、XXX委员、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实行党政“一把手”末位讲话制度。

带领班子在会商涉及人事、财务、工程建设、物质采购和资产处置等问题时,首先由分管带领提出,班子成员依次发表意见,党政“一把手”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防止“一言堂”问题发生。

第八条领导班子集体做出的决策,班子成员应当按照分工抓好落实。

在决策实施过程中,党政“一把手”要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防止发生推诿扯皮、敷衍了事等问题。

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要经领导班子集体决定。

加强关键岗位干部管理监督的实践与思考

加强关键岗位干部管理监督的实践与思考

加强关键岗位干部管理监督的实践与思考关键岗位一般是指权力比较集中、处于核心位置、容易发生问题的工作岗位,拥有一定的决策权和自由裁量权。

比如管人管财管物的,执纪执法的,或者涉密的等岗位。

这些岗位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督,权力运行就会失控、就会寻租,就容易出问题。

加强关键岗位干部的管理监督,既是促进干部勤政廉政,预防职务性违纪违法问题的有效途径,也是健全和完善干部管理监督机制的内在需要,对于贯彻落实好中央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加强关键岗位干部管理监督的主要做法近年来,我市十分注重加强对关键岗位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探索推行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主要做法是:1、关键岗位选配得过的干部。

选准配好关键岗位上的干部,才能充分发挥关键岗位的职能作用。

每当关键岗位出现空缺时,市委在酝酿具体人选时都非常慎重,严格用人条件和程序。

在任职资格条件上,特别注重选拔“三严三实”型干部;在人选提名上,一般召开全市领导干部大会进行定岗民主推荐。

通过民主推荐,更好地集中大家的意见,更好地体现民主择优的原则,努力提高选人的准确性;在联合预审环节,一方面,建立内部审查机制,制定干部选拔任用组织部内部审查制度,由组织部相关职能科室对关键岗位拟任人选的“三龄两历一身份”、年度考核结果、受党纪政纪处分情况、访反映情况及研究培训等情况进行审查,强化内部综合把关。

另一方面专门发函征求市纪委、检察院、公安局、审计局等机关部门对拟任人选在廉洁自律、执行财经纪律等方面的审查意见,严防“带病提拔”;在考察环节,增加了社区民意调查,就被考察对象的家庭美德、社会公德、邻里关系、遵纪守法等情况,征求其所在社区干部、邻居、片警、社区网格长、物业管理负责人的意见,确保拟任人选政治上靠得住,形象上过得硬。

2、突出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

“一把手”属于关键岗位关键人,我市研究出台了《关于加强党政“一把手”监督的暂行规定》,作出了一系列制约和监督“一把手”用权行为的规定。

【财政办法】财政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办法】财政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办法】财政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发[xxxx]3号、以下简称《实施纲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发[xxxx]17号)和财政部党组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意见》(财党[xxxx]28号),加强对财政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以及财政部各司局、部属事业单位、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国家会计学院、中国财税博物馆领导班子和处以上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提高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增强拒腐防变的意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关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财政部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对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YYY的监督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须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为民理财,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一)自觉维护党章和其他法规严肃性,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1、进一步强化党章意识和党员意识,学习好、遵守好、贯彻好、维护好党章,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切实解决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把党章的要求转变为自觉的行动,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2、认真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自觉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决维护中央权威,保证政令畅通,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增强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做好财政工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3、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xxxx]10号)和《财政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实施意见》(财法[xxxx]5号),认真学习和严格执行各项YYY及财政政策,不断增强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意识。

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办法

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办法

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办法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办法关于加强对“一把手”权力运行监督制约的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各级党政“一把手”(以下简称“一把手”)权力的有效制约和监督,保证权力正确行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市委《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21—2021年工作计划》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加强对“一把手”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通过推行“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处置、工程项目建设,进一步构建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一把手”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一把手”是指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市委各部委办主要负责同志以及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

第二章监督制约内容第四条规范选人用人权。

“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组织人事工作。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要求,干部选拔任用严格执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任前公示、任职试用期等制度,以公推公选、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为主要方式,积极推行干部任免票决制和全程实录制,坚持标准和纪律选拔任用干部。

第五条规范财务管理权。

“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明确一名领导班子成员直接分管财务签批,重大支出集体研究。

严格遵守财政、金融、会计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厉行节约有关规定。

第六条规范物资采购处置权。

“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工作,大宗物资采购纳入政府采购部门统一招标采购;不得利用职权打招呼、写条子干预各类招标采购活动。

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出售价值较高的国有资产,必须通过产权交易市场以拍卖、竞价等方式公开处置。

第七条规范工程项目管理权。

“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工程建设工作。

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报告

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报告

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报告尊敬的领导:我以一名市民的身份,就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监督报告向您汇报,并加以进一步的加强对这一监督的建议。

一把手作为一个组织的领导者,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和使命。

世界上许多伟大的领导者都是通过他们的领导才能实现了历史上的重大成就。

因此,监督一把手的工作至关重要,可以促进公正,高效和谨慎的管理,同时也可以提高组织的透明度和合规性。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们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监督工作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发现了一些问题和风险。

根据我们的研究结果,我们建议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监督。

首先,我们建议明确和强调领导干部的职责和规范。

一把手应该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坚定的领导能力和广阔的眼界。

领导干部也应该依法办事,勤政、廉洁、务实、高效。

监督机构应该对这些要求进行严格的检查和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当行为。

同时,应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职业道德培训和监督,提高其管理和领导能力。

其次,我们建议完善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监督机制。

监督机构应该定期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工作进行评估和监督,确保其工作与组织的目标一致,并且符合法律和伦理要求。

此外,监督机构还应该建立多元化的监督机制,包括巡视、审计和投诉举报等,以确保监督的全面性和公正性。

第三,我们建议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问责机制。

如果一把手或领导班子在工作中出现失误或不当行为,监督机构应该积极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并对违反规定的一把手和领导班子进行问责。

这可以促使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清醒地认识到他们的责任和义务,并警醒其他潜在的违规行为。

最后,我们建议增强公众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监督意识。

公众应该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积极参与并监督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工作。

监督机构应该加大对公众的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公众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监督效果。

总而言之,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监督是维护组织公正和规范运行的重要途径。

通过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监督,可以提高组织的透明度和合规性,促进公正、高效和谨慎的管理,并为组织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加强对“一把手”监督的措施

加强对“一把手”监督的措施加强对“一把手”监督的措施一把手,是指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中担任最高职务的人,通常是指国家、地方的最高行政长官,如国家主席、总理、省级市市长等。

作为领导者,他们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和权力,对于国家的发展和人民的福祉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因此,对一把手的监督是确保国家良好治理的重要举措。

本文将从监督机制建设、舆论监督、法律监督、内部监督等方面,探讨加强对一把手监督的相关措施。

一、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为了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必须建立健全完善的监督机制,确保有效廉洁治理。

这一机制可以包括开展年度政绩考核、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等。

首先,开展年度政绩考核是对一把手工作的常态化监督手段。

政绩考核应当明确考核指标和标准,通过对政绩的客观评估,实现领导干部的激励和约束。

考核内容可以包括政策执行情况、经济发展状况、社会稳定和改革进展等方面,既要注重考核结果,又要重视考核过程。

其次,定期召开工作会议是对一把手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的重要方式。

该会议应当由多个领导组成,对一把手的工作进行评议并提出建议。

在会上,可以对一把手的工作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争取达成一致意见并提出合理化建议,确保一把手的工作更加科学、务实。

最后,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是加强对一把手监督的保障。

该机构可以由议会、监察机关、纪委等组成,独立运作并履行相应的职责。

监督机构应当有权力对一把手的工作实施监督和调查,以确保权力运行的透明性和公正性。

二、加强舆论监督舆论监督是对一把手监督的重要方式之一。

通过加强舆论监督,可以推动一把手更加注重民意、公众需求,防止个别官员滥用职权。

首先,在加强舆论监督中,媒体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媒体应当积极履行舆论监督的职责,通过报道一把手的工作情况、政策决策的理由和过程等,促进舆论监督的广泛参与。

其次,建立健全实名举报制度是加强舆论监督的有效手段。

公众可以通过实名举报的方式向监察机关、纪委、媒体等渠道举报一把手的不当行为,保护举报人的权益,同时迅速反应予以处理。

加强对“一把手”监督的12条措施

加强对“一把手”监督的12条措施1.强化对“一把手”的全面监督。

党委、纪检机构、党的工作部门把对“一把手”的监督作为重中之重,通过驻点调研、谈心谈话、干部考核、述责述廉、专项检查、派驻监督、党建督查、党内巡察、审查调查、政治生态分析研判以及内部审计等方式,有重点地开展对“一把手”的日常监督和专项督查,全面掌握“一把手”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重点盯住“一把手”是否履行了管党治党重要政治责任,营造让“一把手”时刻感受到用权受监督的氛围。

2.加强对“一把手”自上而下的监督。

加强对下级党组织“一把手”的日常管理监督,定期督查责任落实情况。

及时了解分管范围内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一把手”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做到廉洁自律,发现问题及时教育提醒。

纪检机构、组织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强化对所属各单位“一把手”的监督,并监督指导所属单位党组织加强对下级“一把手”的监管。

3.督促上级“一把手”抓好下级“一把手”。

实行上级“一把手”对下级新任职“一把手”任职谈话全覆盖。

健全上级“一把手”同下级“一把手”开展监督谈话机制,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进行提示提醒,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进行批评教育,对存在轻微违纪问题的及时予以诫勉。

4.加强对“一把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认真贯彻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有关规定,健全完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细化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台账,加强对落实“第一议题”制度、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下级“一把手”落实责任不到位、问题比较突出的及时约谈,对不担当、不作为的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对涉及严重违纪违法党员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一把手”,要责成纪检机构负责人按照制度和相关程序对其进行约谈,督促其落实责任、限期整改。

做深做实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评价,健全完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考核机3.督促上级“一把手”抓好下级“一把手”。

实行上级“一把手”对下级新任职“一把手”任职谈话全覆盖。

关于加强干部监督工作的规定

(一)对群众来信反映区管领导干部的问题,经纪检、监察部门查实认定存在,事实清楚,且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但构不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
(二)在人数较多的单位,对区管领导干部在民主测评中,不称职得票率高于20%,且经组织考核确属存在问题,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
(三)区管领导班子出现较大工作失误、班子严重不团结,选拔任用干部违反《条例》、人数较多的单位民主测评中不称职得票率超过30%的,年度内班子内部两名以上成员违法违纪被查处的,对领导班子给予集体诫警。第十一条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区管领导干部在任期内或离任前,要对其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未经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干部,不能解除其经济责任。强化审计在干部监督工作中的作用,加大审计结果的运用力度,把审计结果作为评价和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对审计中发现违犯财经法纪的问题,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做出处理;对构不成违法违纪问题的,由区委组织部进行谈话、诫警或采取其他组织措施。对于已退休或调离本岗位的,一经审计发现问题仍要追究相应的责任。第三章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第十二条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主要是监督执行干部队伍 四化 方针和选拔任用干部原则、条件、任职资格情况;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特别是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和集体讨论决定等重要程序的情况;遵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 十不准 纪律的情况;按照规定的机构规格和领导职数配备干部情况。第十三条坚持和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检查监督制度》。区委组织部将对区直各单位的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进行不委组织部提出处理意见,并责成本单位纠正;根据有关规定,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进行纠正的,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要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第十四条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情况征询制度》。对拟由副职晋升为正职、由一般工作岗位转任重要工作岗位、拟调其他地区或上级机关任职、拟授予市级以上重要荣誉称号的区管领导干部,视需要由区委组织部提请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用的干部进行廉政情况征询。对拟由科级提拔为副处级的干部,由其所在单位党(工)委、党组形成廉政情况报告,并报送区委组织部。第十五条坚持和完善《干部推荐和任前公示制度及领导干部引咎辞职的暂行办法》。除通过民主选举当选为区管领导干部的以外,对经区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拟提拔为区管正副职领导干部或明确为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拟经区人大常委会审议任命的干部人选、拟任领导助理和挂职锻炼及其他需要公示的干部,均由区委组织部通过张贴公示文告及《沈河区政务网》等途径,在全区范围内予以公示。对群众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由区委组织部会同区纪检、监察部门共同进行。第十六条建立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相关制度。

“一把手”加强监督的暂行办法(精)

“一把手”加强监督的暂行办法2012/11/14 19:5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各级党政“一把手”的从政行为,促进其更好地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加大预防腐败工作力度,教育和保护干部,服务和保障县域经济社会好发展、快发展和大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通过强化监督,全面提高党政“一把手”的综合素质,提升领导能力和执政能力,保证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得到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

第三条监督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由县纪委牵头组织实施,重点加强对各党委(党组、总支)、各单位党政“一把手”(包括负责人)的监督。

第四条监督工作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二章监督内容第一节决策和执行第五条各党委(党组、总支)、各单位要坚持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制定内部决策规则并报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备案,在讨论决定事项时要严格按照规则进行,领导班子成员逐一发表意见,表明态度,然后作出决定。

党政“一把手”要充分听取班子成员意见,对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事项不得实施。

第六条各党委(党组、总支)、各单位对涉及民生等重要问题作出决策前,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利用座谈会、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社会公示和问卷调查等形式,直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实行党政“一把手”末位发言制度。

领导班子在讨论涉及人事、财务、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和资产处置等问题时,首先由分管领导提出,班子成员依次发表意见,党政“一把手”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防止“一言堂”问题发生。

第八条领导班子集体做出的决策,班子成员应当按照分工抓好落实。

在决策实施过程中,党政“一把手”要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防止发生推诿扯皮、敷衍了事等问题。

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要经领导班子集体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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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把手监督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确保一把手能够正确、规范地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坚决防止和查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和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及中央、省关于干部监督的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一把手的监督,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认真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建立健全防范一把手滥用职权,监控一把手权力的运行机制,增强一把手拒腐防变、抵御各种风险的能力。

第三条要通过有效的监督,使一把手不断强化自律意识和自我监督意识,自觉遵守党纪政纪,坚持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廉洁勤政,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监督的对象和主要内容
第四条监督的主要对象是指各级党委管理的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的党政一把手。

第五条监督的主要内容。

贯彻执行上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市委决策的情况;坚持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情况;遵守学习、工作纪律情况;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情况;履行职责
的情况;坚持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及机构编制纪律情况;按照《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情况;遵守法律、法规和纪律情况;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按照组织原则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及抓队伍建设情况等。

第三章上级党组织的监督
第六条建立党政一把手年度总结报告及述廉评廉制度。

党政一把手在年末要将本人一年来的思想作风、工作情况、廉洁自律、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抓班子自身建设的情况,向上一级党委(党组)写出报告,上级党委(党组)、纪委要对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及述廉评廉。

民主测评及述廉评廉可以和年度考核或民主生活会前征求群众意见结合起来,并把民主测评及述廉评廉的情况和群众的意见如实地向本人反馈。

对在述廉评廉中发现问题的,按有关规定检查处理。

第七条健全谈心谈话制度。

上级领导和主管领导及纪检、组织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与下一级领导班子党政一把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谈心谈话,针对干部的思想和工作情况,适时地警示、提醒、告诫、鼓励。

第八条建立上级党委巡视制度。

每年由上级纪检和组织部门联合派出巡视组,按照上列第五条规定,重点对下级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一把手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第九条认真执行个人重大事项申报及审核制度。

按照中央和省、市委的有关规定,领导干部的个人重大事项要及时如实地向组织报
告。

领导干部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上级党组织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至组织处理;涉及违纪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条加强对一把手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

要对负有经济责任的一把手,进行任期内和晋升、调任、转任、退休、辞职等离任前的经济责任审计。

审计部门应对被审计者的经济责任做出评价,向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出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被审计者如存在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做出处理。

第十一条实行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对由于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而导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和重大问题的,上级党委要追究相关部门一把手的责任,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诫勉直至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执行干部交流制度。

按《盘锦市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除个别特殊需要并经党委(党组)集体研究同意的外,严格按规定年限对党政一把手实行轮岗或异地交流。

第十三条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方面的监督。

主要监督检查是否严格按《条例》规定的原则、标准、程序选拔任用干部;是否存在一把手个人说了算、临时动议以及借工作变动、或机构调整之机突击提干现象等。

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要严肃进行处理。

第四章领导班子的内部监督
第十四条认真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包括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和重大决
策征求意见制度。

要进一步完善党委(党组)议事规则,科学规范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权力运行。

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要求,严格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工作原则,凡属重大问题的决策,都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事,由集体讨论决定,一把手不能搞“一言堂”。

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领导班子,也必须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十五条进一步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

深入开展党性党风教育,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坚持上级党委或纪委派人参加指导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

领导班子成员既要尊重支持一把手,又要敢于提出批评意见,增强班子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

一把手要自觉坚持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制度,无故长期不参加双重组织生活的,应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加强班子内部对一把手的日常监督。

班子其他成员应与一把手进行经常性的思想交流和谈心,发现苗头性的问题及时提醒、制止。

对一把手思想作风和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严重问题,领导班子成员应及时对其指出,或向上级党委和纪检机关、组织部门报告。

第五章多渠道的依法监督和民主监督
第十七条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和厂务公开。

领导班子的工作规划、决策程序、办事规则等,凡适宜公开的,都应以适当方式公开。

涉及重大问题的决策,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必须予以公开,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八条发挥各级人大和政协的监督职能。

人大常委会要进一步
做好对依法任免部门一把手的法律监督。

建立健全人大代表民主评议制度,评议中要突出对一把手的评议。

政协和民主党派要发挥广泛联系社会各界人士的优势,加强对各级一把手工作的民主监督。

第十九条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

要坚持发扬民主,使广大群众通过信访等形式,反映一把手在思想作风、工作情况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意见,特别是一把手在“生活圈”和“社交圈”中的情况,并做好调查核实工作。

特别要注重发挥党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和离退休老干部的监督作用。

第二十条加强新闻。

各级党政部门要支持各新闻媒体对领导干部工作的监督,形成良好的氛围。

各新闻媒体要增强参与的责任感,充分发挥新闻特有的作用,及时、全面、准确地对领导干部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六章监督的领导与责任
第二十一条抓好一把手的管理监督,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按照“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市委负责对县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一把手,市直各部门、群团组织、直属企事业单位一把手的监督;县区、市直党委(党组)要负责对所属单位和部门一把手的监督。

纪检、组织和宣传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联系和协作,定期召开组织部门与执法执纪部门的联席会议,综合分析情况,积极开展调查审理和反馈工作。

加强对一把手管理监督工作情况的舆论宣传,增强广大干部和群众的监督意识。

第二十二条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党委(党组),要按照本《规定》
精神,制定对所属场、乡、镇、街道及所属部门和单位一把手管理监督的措施与制度。

对疏于管理、监督不力致使一把手出现严重问题的,要追究上级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如与上级新出台的规定有不符之处,以上级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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