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决做好煤矿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
矿山领域安全生产重要文件汇编目录

目录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厅字〔2023〕21号)2.《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常态化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黔委厅字〔2023〕17号)3.《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黔府函〔2022〕31号)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矿安〔2022〕70号)5.《省安委办关于切实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黔安办〔2022〕14号)6.《省煤炭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贵州省优化煤炭开采布局推动煤矿规模化智能化发展改革方案>的通知》(黔煤战略调整〔2023〕3 号)7.《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8.《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煤炭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22〕16号)9.《贵州省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矿安黔〔2022〕70号)10.《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综合管理办法》(矿安黔〔2022〕71号)11.《贵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矿山领域“双全日”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安〔2023〕8号)12.《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贵州省能源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矿瓦斯超限核查制度的通知》(矿安黔〔2022〕18号)13.《贵州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关于加强煤矿实际控制人下井检查工作的通知》(黔能源煤安〔2022〕38号)1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贵州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加强煤矿瓦斯超限风险防控十条措施的通知》(矿安黔〔2023〕3号)15.《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贵州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强化煤矿瓦斯治理工作十条措施>的通知》(矿安黔〔2023〕71号)16.《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贵州省能源局关于加强煤矿“三报表两图纸一运输”分析研判工作的通知》(矿安黔〔2022〕13 号)17.《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省能源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煤矿从业员信息三表两图一运输系统数据填报工作的通知》(矿安黔〔2022〕61号)18.《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省能源局省应急厅关于印发严厉打击煤矿隐瞒采掘工作面违法违规行为十项措施的通知》(矿安黔〔2023〕64号)19.《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单班入井(坑)作业人数限员规定>的通知》(矿安〔2023〕129号)20.《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地下矿山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矿安〔2023〕149号)2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防范遏制煤矿水害事故若干措施的通知》(矿安〔2023〕22号)省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指导意见>的通知》(矿安黔〔2023〕43号)23.《省公安厅省应急管理厅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黔公治〔2022〕184号)2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贵州省能源局关于切实加强煤矿供用电安全管理的通知》(矿安黔函〔2022〕54 号)25.《贵州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黔能源煤安〔2019〕13号)26.《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关于煤矿地质前探钻孔安全检查有关要求的通知》(2023-24)27.《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省能源局关于常态化开展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矿安黔〔2023〕47号)28.《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贵州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编制煤矿采掘接续和灾害治理中长期规划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矿安黔〔2023〕40号)29.《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强化煤矿炮采(高档普采)工作面顶板管理规定>等3项煤矿顶板管理规定的通知》(矿安〔2022〕135号)30.《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贵州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正常通风排水长期停产停建煤矿安全管理的通知》(黔煤安监监察〔2021〕 22 号)3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贵州省能源局关于修订贵州省煤矿企业防止瓦斯超限管理制度的通知》(矿安黔〔2022〕47 号)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矿安全管理人员任职备案暂行规定的通知》(矿安黔〔2022〕21 号)3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贵州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动态管理和日常调度的通知》(矿安黔明电〔2022〕4 号)3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矿山救护队参与排放瓦斯工作的通知》(矿安黔〔2022〕4号)35.《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关于转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43)36.《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贵州省能源局关于转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黔煤安监办函〔2021〕84 号)37.《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能源煤安〔2023〕76号)38.《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通知》(黔能源煤炭〔2023〕31号)39.《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省能源局关于加强露天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矿安黔〔2023〕11号)40.《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省能源局关于加强煤矿临时施工和零星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矿安黔〔2022〕39号)4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重大隐患调查处理的通知》(矿安黔〔2023〕74号)煤矿密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矿安黔〔2022〕20号)43.《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关于规范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年度实施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黔能源安〔2023〕91号)4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省能源局关于加快推进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矿安黔〔2023〕79号)45.《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关于加强煤矿井下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矿安黔〔2023〕81号)46.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关于印发《电气检修停电操作“五步”工作法》的通知(矿安黔函〔2023〕356号)47.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矿山事故重大隐患整改跟踪督办办法》的通知(矿安综〔2023〕48号)48.《煤矿地质工作细则》(矿安〔2023〕192号)49.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矿安黔〔2023〕67号)50.《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地方政府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的意见》(矿安〔2023〕63号)5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较大涉险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矿安黔函〔2023〕259号)52.《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关于印发贵州矿山“双全日”工作2023年12月重点检查指南的通知》(矿安黔〔2023〕80号)53.《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5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矿安〔2022〕4号)55.《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防范非煤矿山典型多发事故六十条措施>的通知》 (矿安〔2023〕124号)56.《省安委办关于印发<贵州省非煤矿山重点县安全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安办〔2021〕25号)57.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省应急厅关于印发《电气检修停电操作“五步”工作法》《非煤矿山现场安全管理“两员”制度》的通知58.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监督检查市、县级人民政府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重要事项清单》的通知(矿安〔2023〕122号)59.《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监察手册的通知》(矿安〔2023〕128号)60.《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非煤矿山灾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及时报告和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及时撤人工作的通知》(矿安〔2023〕60号)61.《关于印发贵州省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应急〔2022〕3 号)62.《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监察信息化总体发展规划(2022-2024年)>的通知》(矿安〔2022〕162号)6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重点县(市、区)、重点企业督导工作方案><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点地区动态管理及综合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矿安〔2023〕9号)64.《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的意见》(应急〔2023〕99号)65.《中共黔西南州委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干部包保(包联)矿井安全生产工作及驻矿安监员重点检查内容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州党发〔2022〕29 号)66.《省应急厅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省能源局关于鼓励群众举报矿山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通知》(黔应急〔2022〕5号)67.《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应急部令第11号)68.《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省应急厅省自然资源厅省能源局省司法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矿山领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矿安黔〔2023〕2号)69.《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省应急管理厅省自然资源管理厅省能源局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领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协作联动的意见》(矿安黔〔2023〕82号)7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7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2〕19号)。
高硐煤矿

纳雍县高硐煤矿“3·12”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2010年3月12日16时50分,纳雍县董地乡高硐煤矿1111运输石门掘进工作面发生一起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突出煤量约200t,涌出瓦斯量约9600m3,事故造成7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400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安监总局高度重视,国家安监总局派员赶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省安委办副主任、贵州煤监局副局长陈晓辉率领相关部门人员赶到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抢险救灾和事故调查工作。
毕节地区行署及相关部门和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毕节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赶到事故现场,在指导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的同时,成立事故调查组,并聘请专家对事故直接原因进行认定。
一、事故单位概况(一)事故矿井概况高硐煤矿位于纳雍县董地乡,距董地乡政府约6.5km。
企业经济类型为合伙企业,由湖北省荆门市瑞鹏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鹏公司)和高宗华共同投资建设,现建设期间股份尚未明确(待煤矿建设投产后,按投资多少分配股份)。
煤矿法定代表人高宗华;总经理吴国江;矿长彭文彬,其《矿长资格证书》编号为:200806168、《安全资格证》编号:08052010100359。
该矿属新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9.0万t/a,矿区面积1.1463km2。
于2007年5月取得《采矿许可证》(证号:5200000710977),2008年11月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5200002932409),《开采方案设计》于2007年6月22日经贵州省煤炭管理局以黔煤规字…2007‟149号文件批复,《安全专篇》于2007年7月19日经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水城监察分局以黔煤安监水字…2007‟090号文件批复;矿井设计为平硐开拓,三条井筒(主平硐、副平硐和回风斜井),而实际建设施工采用斜井开拓,三条井筒(主斜井、副斜井和回风斜井),实际施工与设计不相符,未变更设计,并于2007年8月动工建设,建设工期13个月;矿井按煤与瓦斯突出设计,在建设过程中,存发生过三次煤与瓦斯突出,分别为:2009年8月8日,1112回风石门揭M1煤层时,突出煤量约160t,瓦斯涌出量约700m3;2009年10月22日,主运输石门揭M1煤层时,突出煤量约260t,瓦斯涌出量约1200 m3; 2010年1月11日,1111运输石门揭M1煤层时,突出煤量约60t,涌出瓦斯量约400 m3。
2020煤矿管理人员培训考试试卷(B卷)

煤矿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知识考试(B卷)(总分120分,考试时间150分种)一、填空题:每题1分,共20分。
1、煤矿地下开采时,近水平煤层是指倾角在 8°以下的煤层,缓倾斜煤层是指倾角在 8°-25°的煤层,倾斜煤层是指倾角在 25°-45°的煤层;急倾斜煤层是指倾角在 45°以上的煤层.近距离煤层煤层群层间距离较小,开采时相互有较大影响的煤层。
2、为进行采掘工作在煤层或岩层内所开凿的一切空硐称为硐室,沿煤层走向某一标高布置运输大巷或总回风巷的水平面称为水平,沿一定标高划分的一部分井田称为阶段,在阶段内沿倾斜方向划分的开采块段称为区段。
3、2019年1月15日,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贵州省能源局印发了《贵州省企业安全生产“三项制度”编制指南》,三项制度是指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度、和操作规程。
4、煤矿企业应当落实应急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事故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现场处置、应急投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和使用等规章制度。
5、修复旧井巷时,必须首先检查瓦斯。
当瓦斯积聚时,必须按规定排放,只有在回风流中甲烷浓度不超过 1.5 %、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 1.5 %、空气成分符合本规程135条的要求时,才能作业。
6、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 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 1.6 m。
7、运送、安装和拆除综采设备时,必须有安全措施,明确规定运送方式、安装质量、拆装工艺和控制顶板的措施。
8、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防突措施、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区域验证等内容。
9、井巷揭露的主要出水点或者地段,必须进行水温、水量、水质和水压 (位)等地下水动态和松散含水层涌水含砂量综合观测和分析,防止滞后突水。
10、采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时,沿线应当设置延时启动声光预警信号。
各上下人地点应当设置信号通讯装置。
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实施方案

贵州幺鸡矿业有限公司九筒县八条乡开心煤矿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实施方案九筒县八条乡开心煤矿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方案会审意见表方案名称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实施方案会审地点矿会议室会审时间201 年月日会审人员签名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机电矿长会审意见: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2016年7项专项监察方案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6】7号)、《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矿安监局省能源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安监煤矿【2016】1号)、《毕节市安监局毕节市工能委毕节煤监分局关于印发毕节市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毕安监【2016】7号)、纳雍县安监局、纳雍县工能局《关于印发纳雍县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纳安监管综合字 [2016]10号)文的通知,为集中消除矿井瓦斯防治、水害防治、防灭火、粉尘防治、顶板管理、提升运输和其它重大灾害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此类事故的发生。
结合本矿实际,制定重大灾害实施方案如下。
一、成立重大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刘德华(矿长)副组长:胡彦斌(总工程师)成员:妇炎洁(安全矿长)、洁尔阴(机电矿长)沙和尚(生产矿长)、朱八戒(调度室)、史建彬(通防科)、郜宝玉(地测科)、苏东坡(安全科)丁长智(生技科)、张端龙(机运科)、及各班组长等。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科,办公室主任由苏金雄担任,具体负责本次重大灾害防治工作的信息收集、汇总及通报工作。
二、工作安排及要求第一阶段:矿召开安全办公会议,让全矿所有职工都深刻领会此次活动的重要意义,动员全体职工积极参与到此次活动中来。
第二阶段:对全矿所有采掘作业地点、硐室及其它巷道存在的安全隐患,按照重大灾害防治工作内容,不留死角进行一次全面大排查。
查出的问题,由矿长亲自安排落实整改情况,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同时寻找不足、堵漏洞、除隐患,彻底消除一切威胁安全生产隐患。
警示教育活动方案

警示教育活动方案关于印发《贵州文家坝矿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警示教育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公司领导、各部室、监理单位、各施工项目部:现将《贵州文家坝矿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警示教育活动工作方案》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贵州文家坝矿业有限公司2013年10月8日贵州文家坝矿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警示教育活动工作方案根据《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煤矿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制度的通知》(毕府办通[2013]108号)、《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毕办发电[2013]218号)、《毕节市安监局关于开展“11.8”煤矿安全生产警示教育日活动的通知》(毕市安监明电[2013]50号)及《织金县煤矿安全生产警示教育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织安监管[2013]106号)要求,制定了文家坝煤矿安全生产警示教育活动工作方案。
一、目的意义以“11.8”煤矿安全生产警示教育为契机,认真开展好煤矿警示教育活动,不断提高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警钟长鸣,促进安全形势好转,达到“一人出事故、人人受教育,一矿处事故、矿矿受教育”的目的,从源头上有效遏制和防范各类煤矿事故的发生。
时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理念,有效增强矿工安全意识和危及意识,做到用事故案例教育人、警示人,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实现矿工从“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的转变,让矿工时刻牢记血的教训,时时、处处、事事讲安全,在全公司范围内营造浓厚的安全氛围。
二、组织领导为开展好安全警示教育活动,成立文家坝公司煤矿安全生产警示教育活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朱炳琥副组长:胡方舟、汪顺达、杨勇、张兴忠、唐布华、陈兴、彭永明、陈兴发成员:陆正太、王伟伟、唐明富、李立、王寿富、刘洪建、徐凤成、余昌鑫、陈华、蒋显伦、邓超、陈春林、米伦、杨茂静、胡学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政工部,陈兴发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警示教育活动的开展和协调工作。
14雨季三防工作总结

贵州万峰矿业有限公司兴义市白碗窑镇超强煤矿雨季“三防”月度工作总结编制单位: 兴义市白碗窑镇超强煤矿编制日期:二0一九年四月十五日为做好 2019年度雨季“三防”工作,实现矿井安全,搞好我矿的雨季“三防”工作。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黔西南州能源局关于转发〈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做好2019年煤矿雨季“三防”及水害防治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和《贵州万峰矿业有限公司关于做好煤矿雨季“三防”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加强我矿的安全度汛,2019年04月2日我矿组织开展汛期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工作,对我矿井下、井上进行检查。
对检查出来的隐患及问题我矿按照“五定”进行整改。
对检查出来的隐患及问题我矿已全部整改结束。
检查工作总结如下:一、开展汛期自查工作组织我矿班组以上管理人员召开汛期安全检查会议,贯彻落实上级文件及会议精神,成立自查工作领导小组。
充分认识自查自纠工作的重要性,确保这次汛期大检查落到实处。
二、自查和整改情况1、井下汛期安全检查我矿对井下的排水沟、密闭、排水泵、电气设备等进行检查。
确保各作业点的排水沟排水畅通,各密闭里无积水,排水泵能正常排水,电气设备能正常使用。
2、汛期用电安全检查我矿认真贯彻上级各部门的要求,落实了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严格执行《安全供配电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加强用电安全管理,确保用电安全,在用的各类电器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使用移动电动工具和在潮湿或环境较差的场所使用电气设备时,必须采用隔离变压器或漏电保护器装置,并定期进行了检查,确保灵敏可靠。
4、地面汛期安全检查我矿对各要害场所、地面排水沟、防洪堤坝、防洪抢险物资等进行了全面检查。
5、整改情况(1)对井上、井下水沟进行清理,确保排水畅通。
(2)对设备进行了一次全面检查和维修,保证了设备的安全进行。
(3)、对供电系统进行了检查,提高配用电安全系数。
(4)、对井下所有排水设备、设施、管路进行了全面清查,加强排水设备的管理,确保正常排水。
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修订《贵州省煤矿企业规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修订《贵州省煤矿企业规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煤矿安全监察局,贵州省能源局•【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黔能源煤炭〔2020〕134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其他规定正文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修订《贵州省煤矿企业规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能源煤炭〔2020〕134号各产煤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煤监分局,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强化煤矿管控机制,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煤矿企业办矿、管矿能力,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经研究,对《贵州省煤矿企业规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将《办法》第二条修订为:“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煤矿企业集团公司、独立法人公司和煤矿。
”二、将《办法》第二十条修订为:“独立法人公司(煤矿)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子公司(煤矿)的有关责任人必须严格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对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薄弱、安全保障能力低的煤矿,要加大检查频次,强化安全管控,依法严肃处罚问责,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独立法人公司(煤矿)应编制或审批:矿井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瓦斯治理中长期规划;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年度、季度、月度生产作业计划;年度、季度、月度瓦斯防治计划;年度、季度、月度防治水计划;年度、季度、月度从业人员培训计划;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以及行业法律法规中要求必须编制或审批的事项。
独立法人公司(煤矿)应开展:年度、季度、月度安全检查,年度、季度、月度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一通三防”专项检查,“防治水”专项检查,机电运输专项检查,从业人员培训工作检查,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费用提取以及行业法律法规中要求开展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方案
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方案篇一:重大灾害防治实施方案织金县??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实施方案XX年3月16日重大灾害防治工作实施方案根据《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矿安监局省能源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安监煤矿[XX]1号)和《毕节市安监局毕节市工能委毕节煤监分局关于印发毕节市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毕安监[XX]7号)及《织金县安监局织金县工能局关于印发织金县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织安监管字[XX]11号),结合水井湾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成立重大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矿长)副组长:(总工)成员:职责:制定具体重大灾害防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各岗位的工作目标,有序开展我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重大灾害防治工作,能够进一步强化我矿重大灾害风险管控,对井下系统全面彻底进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提高我矿查大系统、除大隐患、防大事故能力,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我矿生产安全事故。
三、防治内容(一)瓦斯治理:1、实施方案:矿井必须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开拓合理布局;矿井通风系统完善可靠;瓦斯抽采关键环节管控到位、抽采系统能力满足、抽采达标;瓦斯治理环境工程到位,切实落实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防突效果达标;健全“一通三防”机构;瓦斯超限严禁组织作业;监控系统功能必须健全、运行正常。
2、防治措施:(1)开拓布局: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开拓布置,本矿资源已近尾声,开拓布局较合理。
(2)通风管理:本矿井通风方式为中央并列式通风,通风方法为机械抽出式。
风机房配备两台FBCDZ-6-№15B型矿用隔爆轴流式主要通风机,其中1台运行,1台备用,可保证运行风机出现故障时,备用风机及时投入运行,保证矿井正常通风。
井年生产能力为15万t,一个炮采工作面,2个炮掘工作面。
回采工作面采用U型通风,工作面配风18m3/s。
每个掘进工作面配风9 m3/s,二个峒室配风4 m3/s。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汲取新疆电网“8·3”功率振荡事件教训加强地方电网涉网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汲取新疆电网“8·3”功率振荡事件教训加强地方电网涉网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4.12.02•【文号】国能综通安全〔2024〕154号•【施行日期】2024.1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汲取新疆电网“8·3”功率振荡事件教训加强地方电网涉网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能综通安全〔2024〕1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各派出机构,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2024年8月3日,新疆发生一起因地方电网机组涉网运行管理不到位,未按照《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GB38755-2019)等强制性标准要求投入电力系统稳定器导致的低频功率振荡事件,严重威胁西北乃至全国电网安全运行。
为深刻汲取事件教训,确保涉网安全管理有关要求落实到位,提出以下要求。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涉网安全管理是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关键环节,是能源安全保供和绿色低碳转型的基础,是服务新型电力系统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前提和保障。
各单位要统一思想,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新形势下电力系统稳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3〕1294号)、《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电力规划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国能发安全规〔2022〕92号)、《国家能源局关于提升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涉网安全能力服务新型电力系统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国能发安全〔2024〕79号)、《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办法》(国能发安全规〔2024〕85号)的要求,强化电力系统统一规划,科学做好电力系统设计,严格调度管理,加强各类并(联)网主体涉网安全管理,防范电力安全事故发生。
关于新化乡贵源煤矿五号井“116”事故情况通报
金安监.. (⒛11)5号金沙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化乡贵源煤矿五号井.. 1(“) 叫.. 6”事故情况通报煤安局、局属各股室、各产煤乡镇安监站、煤矿安全监管组和各煤矿企业.. :⒛11年1月16日6时左右,大西南公司下属新化乡贵源煤矿五号井井下1907采面发生一起事故,初步分析为火灾事故。
该起事故共造成7人受伤,1人下落不明,伤者已送遵义医学院进行医治。
事故发生后,地委、行署、县委、县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对此次事故分别作了批示。
地委书记秦如培批示:一是请金沙县委政府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特别是省两会期间,不能再发生煤矿安全事故;二是全力搜救,注意搜救过程中不能再发~ˉ~ˉ~ ~~~~ -ˉ—————.. ˉ———————「..生次生事故;三是查明原因,严肃处理;四是举一反三,吸取教训,严防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行署专员张吉勇批示:全力搜救被困人员,认真查清事故原因。
行署副专员王祺也对抢险救援工作作了指示。
县委书记丁翊强多次电话询问抢险救援情况,并要求尽最大努力抢险被困丿、员,尽全力医治受伤人员。
县政府县长韩平芏参加完县新城区路网建设工程开工仪式后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抢险救援。
县政府副县长曾庆军、县政府经济顾问许东来率领县政府办、安全监管局、工业能源局、监察局、总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检察院等部门负责人和县矿山救护大队在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迅速成立抢险救援指挥部,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贵州煤监局毕节监察分局副,局长王显洪等领导也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抢险救援。
目前抢险救援工作仍在紧张有序进行。
此次事故发生在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之后,全省“两会”召开之间,新春佳节即将来临之际,情节恶劣,影响极坏,充分暴露出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措施不力,管理混乱,要钱不要命,麻木不仁,对政府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指令置若罔闻;也暴露出监管部门监管工作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手段落后,针对性不强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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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决做好煤矿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煤矿安全监察局,贵州省能源局
•【公布日期】2020.09.28
•【字号】黔能源煤安〔2020〕105号
•【施行日期】2020.09.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
正文
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决做好煤矿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监分局,各煤矿企业:
2020年9月27日凌晨,重庆能投渝新能源公司松藻煤矿井下2#大倾角皮带燃烧造成一氧化碳超限,事故已造成16人遇难、1人正在全力抢救。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决防范遏制煤矿较大事故,坚决确保不发生煤矿重特大事故,现就加强煤矿安全防范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坚决打好煤矿瓦斯防治攻坚战
各地、各有关部门及煤矿企业要清醒认识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关键在瓦斯,要牢固树立瓦斯是“第一杀手”的认识,按照全省煤矿瓦斯防治攻坚年要求,深入开展瓦斯防治六个专项行动,进一步健全通风、安全监控、瓦斯抽采等系统,严格瓦斯超限处置,强化地质基础管理,完善瓦斯防治措施,坚定不移取消非定向长钻孔顺层预抽煤巷条带瓦斯作为主要的区域防突措施,遇地质构造、煤层急剧变化、应力集中等情况必须坚决停止采掘作业并进行分析研判、严格采取安全措施,确保安全后方可恢复采掘作业,坚决杜绝煤矿瓦斯事故发生。
二、全面开展煤矿防灭火专项检查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立即开展煤矿防灭火专项检查。
一要严查煤矿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设备、设施、技术、工艺等,井下电缆、风筒、皮带和电气开关等设备设施是否取得产品合格证、“MA”标志并按规定进行检测,严防非防爆高压开关、非阻燃皮带和非阻燃电缆等违规入井。
二要严查煤矿地面消防水池、消防管理系统以及井下防灭火设施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采用可燃性材料支护,是否存在干式打眼、违规动火作业等行为。
三要严查煤矿是否编制防灭火专项设计,是否严格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时是否开展自然发火监测工作,建立自然发火监测系统。
四要严查煤矿电气设备是否存在失爆、短路、过热、过流、欠压等保护不全的情况,带式输送机烟雾保护、超温自动洒水装置、防滑保护、堆煤保护等安全保护设施是否齐全有效。
五要严查煤矿是否按要求在井下有关地点安设工业视频监控系统并传输视频监控数据,应急广播系统是否正常使用并覆盖全矿井所有采掘面等作业地点,确保发生危险时可及时通知井下所有人员撤离。
六要严查煤矿自救器的维护和管理是否规范,井下所有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携带自救器,是否经培训合格后能熟练使用。
三、立即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
各煤矿企业要深刻吸取重庆能投渝新能源公司松藻煤矿“9·27”火灾事故教训,由煤矿矿长组织立即开展一次全面的隐患自查自改,对查出的隐患要及时登记造册、清单式管理,并严格按隐患整改“五落实”要求及时整改销号,同时将排查的隐患通过贵州省隐患信息填报系统进行填报。
隐患排查严禁走形式、走过场,对煤矿认真自查隐患并及时录入隐患信息填报系统的,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依法免予或从轻处罚,对隐患排查不认真、流于形式的,要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处罚。
四、严格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认真落实9月22日全省煤矿瓦斯防治攻坚、安全专项整治等重点工作第六次月度会商会议精神,一是对辖区内煤矿及其布置的采掘面进行全面摸排,梳理需要重点盯防的高风险煤矿或采掘面清单,分类制定加强监管监察的措施,并将从严监管监察措施落实情况于9月30日前按归口管理分别报省能源局和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是严格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兼并重组煤矿分类处置促进煤炭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的通知》(黔能源煤炭〔2020〕100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批准拟关闭和因法院裁定书、判决书或调解书导致配对关闭指标缺失以及2019年12月31日前未取得兼并重组实施方案批复等“三类煤矿”的安全监管监察,严防关闭回撤设备过程中上演“最后疯狂”,守好关闭煤矿安全生产“最后一班”;对上述“三类煤矿”在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要切实落实好安全监管主体和对应的联合执法组职责,严防其违法违规组织生产。
三是加强中秋、国庆等关键时段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结合监管监察联合执法要求,合理科学安排执法组对煤矿进行巡查检查,并将检查组计划安排于9月29日前按归口管理分别报省能源局和贵州煤监局。
四是严查带班矿领导是否按规定入井带班并认真履行带班职责,是否与工人同上同下。
五是严格检查煤矿石门揭煤、巷道贯通、钻孔施工等重点工程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区域验证、抽采达标评判等关键环节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六是要以整改国家煤矿安监局综合督查组反馈问题为契机,切实整改煤矿安全监管执法不严不实、不均衡等突出问题,对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五、加强中秋和国庆期间值班值守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各单位主要领导、值班负责人和值班人员要加强通讯联络,保持各级信息渠道畅通,对各种突发事件和异常情况及时妥善处理并按规定及时、如实上报。
各矿山救护队节假
日期间,要做好充分准备、严阵以待,确保发生紧急情况时能够应急出动。
请各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此件转发至辖区内各产煤县(市、区、特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
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
2020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