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均衡的几点法律思考定稿

对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均衡的几点法律思考定稿
对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均衡的几点法律思考定稿

对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均衡的几点法律思考

来安电大2011(春)法学本科63胡艳

内容摘要

危险驾驶罪是2011年新规定的一种罪名,但是由于现实生活中醉酒事件层出不穷,且醉酒驾车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可谓是一种多发性犯罪。对危险驾驶罪量刑幅度在司法实践中并不统一。危险驾驶罪自入刑以来引发的量刑不均问题已经成为了社会舆论的热点,甚至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和司法的权威性。此次研究在对危险驾驶罪量刑均衡的法治意义有了初步认识的基础上,通过分析危险驾驶罪量刑不均产生的主客观原因以及造成的危害,对实现危险驾驶罪量刑均衡提出了如下对策:一方面,从法律层面提出了完善立法和法律解释的对策,分析了刑事司法政策对量刑的影响,论述了危险驾驶罪量刑基准的重要性,并对如何从思想政治方面和法律专业方面提升法官的素质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另一方面,通过汲取《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量刑指导原则蕴含的量刑精神,参考该意见中对量刑情节的量化规定,借鉴几个常见罪名量刑详细规定中的立法技巧,对危险驾驶罪在量刑过程中有关基准刑的确定、罚金的确定、量刑要素的确定、缓刑的确定、免于处罚的确定一一进行了探索,并就中国目前尚不存在的易科制度在危险驾驶罪量刑中适用的可行性发表了看法。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量刑均衡、刑法修正案、罪责刑相适应

目录

引言…………………………………………………………………………………1一、危险驾驶罪量刑均衡的概念、涵义及其法治意义……………………………1_3

危险驾驶罪量刑均衡的概念………………………………………………………1

危险驾驶罪量刑均衡的涵义…………………………………………………1-2

危险驾驶罪量刑均衡的法治意义……………………………………………2-3二、危险驾驶罪量刑不均的原因………………………………………………………3-4

(一)客观方面………………………………………………………………………3(二)主观方面…………………………………………………………………3-4

三、危险驾驶罪量刑不均的危害…………………………………………………4-5

(一)违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4(二)削弱司法的公信力和司法权威…………………………………………………4(三)削弱预期的立法效果…………………………………………………………4-5四、危险驾驶罪量刑均衡的对策…………………………………………………………5-6(一)法律层面:…………………………………………………………………………5(二)技术层面:…………………………………………………………………………5(三)政策层面:…………………………………………………………………………5(四)主体层面:………………………………………………………………………5-6结束语………………………………………………………………………………………8

参考文献……………………………………………………………………………………8

对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均衡的几点法律思考

来安电大2011(春)法学本科63胡艳

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前我国立法对“危险驾驶”的处罚力度偏轻,无证、醉酒和超速驾车行为最严重的处罚也就只是行政拘留十五天,不足以震慑酒后驾车等危险驾车行为的发生。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这对遏止此类犯罪的发生有着十分重要的社会意义,且已初步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由于诸多原因,司法实践中对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却出现了明显的不均衡,以至影响了司法公信力,造成了负面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此,本文试就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均衡问题从法律的角度作一些思考探讨,试图找出造成危险驾驶罪量刑不均的原因以及解决的对策。

一、危险驾驶罪量刑均衡的概念、涵义及其法治意义

危险驾驶罪是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的定罪。1对本罪的量刑幅度上同一案情同一法院,也会出现皆然不同的裁判结果。在搞清危险驾驶罪量刑均衡的涵义之前,必须理解量刑均衡的内涵,所谓的量刑均衡是指构成犯罪的情形相近或相似状态下确定刑罚的幅度必须相对统一。量刑均衡,包括主刑和附加刑的均衡,从事物的发展规律来说,没有绝对的均衡,也没有绝对的不均衡,量刑均衡也是相对均衡而非绝对均衡。2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均衡主要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危险驾驶案件自身情节与所判刑罚平衡,即罪责刑相适应。罪责刑相适应是人们公平正义意识的表现,它要求罪行、刑事责任与刑罚的轻重相均衡,刑罚与社会危害性相适应。罪质相同的案件,其犯罪情节也不一定相同,影响量刑的情节也不一定相同,在量刑时,应根据案件自身所固有的情节,对犯罪人作出恰当的量刑。要求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罚当其罪。醉酒驾车行为可能会涉及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三个不同罪名,三者无论在犯罪构成、严重程度和刑罚后果上都存在重大差别。为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在审理案件中一定要对这三个罪名进行严格的区分。

(2)个案之间的平衡。同一法院对犯罪性质相同,情节相似的犯罪案件,应作相当的处罚,使相同的罪行在同一法庭上受到相同的惩罚,不能同罪异罚。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量刑方面的要求,法律平等不外是指“相同的人和相同的情形必须得到相同的至少相似的待遇,只要这些人和这些情形按照普通的正义标准在事实上是相同的或相似的。”

(3)地域间的平衡。犯罪性质相同、情节相似的犯罪案件,不因管辖的法院处于不同的行政区1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技,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域,产生不同的量刑结果。量刑的地域性差异是客观存在的,但我们不能以此来否定量刑地域平衡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否则会使司法更为不公。

(4)时间上的平衡。法院对犯罪性质相同、情节相似的犯罪案件,在适用相同法律的前提下,应保持量刑的前后连贯性,不因时间的先后不同而作出差异悬殊的判决。量刑作为适用法律的活动,其本身应有一定的秩序,对相同的事实情形,适用同一法律进行裁决,今天的裁决结果应与过去的裁决结果相同或相当,只有这样对犯罪人才是公平的。

对此罪的量刑均衡,就是为了在遵循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下,实施对危害行为的一种否定和苛责,达到法律规X实现的效果和社会危害行为减少的意义。因此,危险驾驶罪量刑均衡有着深刻的意义:

(一)实现裁判统一,保证裁判的预期

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宪法第5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刑法第4条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量刑均衡不仅有宪政基础,也是适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要求。量刑不均衡最直接的表现是,不同地方、不同法院甚至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对相近或者相似案件的量刑裁判不统一,使法律裁判的可预期性也蒙上了一层灰色的面纱。3因而,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均衡,不仅能够实现法官的裁判统一,也能够为公众为提供可靠的裁判预期。

(二)减少恣意裁判,实现个案公正

法律借助于法官而降临尘世。作为法律之门的守护者,法官的作用举足轻重,法官恣意裁判的危害性更是不言而喻。在危险驾驶罪的量刑过程中,法官面临着两大难题:一是较大的法定刑幅度不易把握,二是个案中复杂的各种量刑情节不易把握。而这两大难题恰恰成为了部分法官恣意裁判的土壤。因此,危险驾驶罪量刑均衡必然要求量刑规则兼具规X性和灵活性,从而降低法官恣意裁判的概率,实现个案的公正。

(三)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

司法公信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司法公信力蕴含着人民群众对司法信任的程度,体现公众对司法的信仰与认可,是司法权威的保障。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而裁判量刑不均,司法就会失去社会的尊重,司法公信力就会下降。危险驾驶罪作为一项新的、为公众所熟知的罪名,其量刑的均衡的实现对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的提升必然能够产生直接的、深广的影响。

(四)有利于刑事立法的逐渐完善

于英杰,醉驾入刑4个月媒体所披露免刑案例全国仅5宗,人民网,2011年09月28日08;

法律的实现,是一个整体的过程,从立法、司法到执法三个阶段的完美配合,即法律的发展与完善需要以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共同进步、互相促进为基础。因此不可否认,司法的进步是促进立法完善的重要动力。从立法角度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不均一定程度上是源于立法环境和立法技术的不完善、法定刑配置的不合理;从司法的角度看,量刑均衡的实践,有助于通过实证分析,检讨我国现行的刑罚体制,总结和发现量刑的规律和难点,将司法中经实践检验有效的规X历练为法律,从而逐渐弥补法律漏洞,规X法官权力的行使。

二、危险驾驶罪量刑不均的原因

(一)客观方面

1、立法上的原因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对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幅度设置的较为宽泛,规定危险驾驶罪的刑罚为拘役,并处罚金,拘役的法定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这种法定刑的期限幅度相对较大,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增加,造成量刑偏差的概率也随之上升上升。

2、缺乏具体的实体量刑指导方法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以前,在我国刑罚体系中,除规定“罪责刑相一致”等量刑原则以外,长期处于没有建立起一套系统的、具有指导价值的量刑规则和方法的状态。刑事法官都是依照自己的经验进行“估堆”量刑,量刑程序也是在《关于规X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出台后才得到相应的规X。《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四部分是常见罪名的量刑,规定十五种常见犯罪在不同法定刑幅度内的量刑起点,以及各种影响犯罪构成的情形和一些针对具体犯罪的量刑情节的调解幅度。然而由于危险驾驶罪写入刑法在两“意见”实施之后,虽然此时危险驾驶罪已经成为一个常见的罪名,但是仍只能根据较为原则的规定进行量刑活动,具体的指导方法依然缺乏4。

3、现行行政体制对法官独立行使量刑权的影响

法院领导对法官行政化的管理模式限制了法官量刑权的独立行使。尽管有些法院尝试通过一些改革措施还审判权于法官,但是效果不尽如人意,领导的意见左右案件审判的现象依然大有存在。从另一个角度来看,领导参与案件的研究,对量刑指导并非必然导致定罪不准、量刑不公,主要是由于领导没有参与庭审,听取相关案件参与人的意见、陈述,对案件的具体情况没有深入了解,所以从整体上看,法院行政化的管理模式客观上制约了量刑均衡的实现。

(二)主观方面

1、理念上的原因

只有确定科学的基准刑理念,才有可能实现量刑均衡,而从危险驾驶罪当前的判决结果来4吴加明,浅议查办危险驾驶罪遇到的程序问题,XX法治报B7版,2011年8月24日;

看,不同的审判组织、不同的时期、不同的犯罪主体、不同的地区对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量刑幅度差距较大,例如类似的案情有的适用了缓刑,有的刑期却较高。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因为事物个性的原因存在量刑的差异是合理的,但是出现畸重畸轻的情况,说明了部分法官的思维中没有确定科学的基准刑理念。

2、廉洁上的原因

法官司法廉洁是量刑均衡最基本的保障。“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是司法腐败的本质表现:关于情与法的关系,最为人知的一句话是“法不外乎人情”,少数法官因此认为司法审判与人情有着天然的联系,从而影响了司法的公正;“关系”作为一种社会资源也是影响司法廉洁的重要因素,法官在担任审判者角色的同时,也是一个生活在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中的社会人,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如果不能够准确及时地转换自己的角色,抵御社会关系的干扰,就很难做到定罪准确、量刑均衡;在经济浪潮的影响下,少数法官在金钱面前心理失衡,丢失了“法律至上”的职业操守,沦丧为私欲的傀儡。

3、法官对新罪名的理解存在差异

作为一个职业共同体,法官对相同或者类似的犯罪行为进行定罪量刑时必然有许多共识。同时因为每个法官的专业水平、从业经历、学术观点、所处环境存在差异,在危险驾驶罪确立后,不同的法官对该罪法律规定的理解可能不同,在适用危险驾驶罪进行定罪量刑时的标准和尺度也就可能有所差异,那么相同或者相似案情最终量刑不均衡也就具有一定的必然性。

三、危险驾驶罪量刑不均的危害

(一)违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不仅要遵循“罪行法定原则”和“平等适用刑法原则”,还必须坚持“罪责刑相适应”5,即法官的量刑结果应当与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同时,法官在量刑时还要综合考虑实现刑罚目的的需要、刑事政策的需要、当前阶段执行刑罚的可能性和有效性等因素。量刑不均说明相同的罪责受到的处罚却不相同,不仅不能“同案同判”,而且个案间的量刑差距也超出了合理X围,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二)削弱司法的公信力和司法权威

危险驾驶罪出台之后,该罪量刑不均衡的现象一方面使公众对该罪入刑的合理性产生了怀疑,另一方面使公众对在该罪量刑中的公平性、公正性提出了合理质疑,进而损害司法的公信力和司法的权威性。

(三)削弱预期的立法效果

量刑过重会导致被判刑人的逆反心里,不利于改造犯罪人,使社会加剧对司法的抵触情绪;量刑过轻,则易放纵犯罪,降低犯罪成本,不利于遏制犯罪的发生,削弱刑法的一般预防功能,

滋生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因此,危险驾驶罪的量刑不均对预期立法效果的消极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四、危险驾驶罪量刑均衡的对策

(一)法律层面:通过细化刑事法律、完善立法和司法解释、发布典型案例完善量刑规则对于法定刑幅度过于宽泛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借鉴西方的经验,在同一罪名下设置“重罪”与“轻罪”,并分别配置幅度较小的法定刑期限,这样就不容易出现量刑畸重畸轻的情形,从而在立法层面保证量刑的相对均衡。

为保持法律的稳定性,法律在短时间内不会修改,通过完善立法、司法解释弥补立法技术上的失误更具可行性。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司法解释对危险驾驶罪规定具体的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参考》刊载的判决,对下级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有参考意义,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典型的危险驾驶罪的案例予以发布,作为对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的适当补充。

(二)技术层面:明确量刑基准,量刑基准的确定是追求量刑精确化目标的产物

“量刑基准”6的含义在学理上存在争议,本文采纳周光权先生的观点,即量刑基准,是指对已确定适用一定幅度法定刑的抽象个罪,在不考虑任何量刑情节的情况下仅依其构成事实所应当判处的刑罚量,(2)也称之为基准刑。《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所确定量刑步骤为:“确定量刑起点→确定量刑基准刑→确定宣告刑”。基准刑是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确定的,是量刑情节进行调节的基准,是确定基准刑量刑步骤中承上启下的关键。

按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量刑起点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基准刑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确定,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就危险驾驶罪而言,因其犯罪构成中没有犯罪数额、犯罪次数及犯罪后果的要求,故该罪的量刑起点与基准刑的差别可以忽略,在这种情况下,明确量刑基准尤为重要。

量刑起点的确定需要建立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才具有科学性和可行性,危险驾驶罪基准刑(量刑起点)的确立也不例外。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确定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基准,是解决危险驾驶罪量刑不均问题的当务之急。

(三)政策层面:危险驾驶罪量刑均衡与《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相衔接

危险驾驶罪包括“追逐竞驶”和“醉酒驾车”两种情形,二者虽然在行为方式上不一样,但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基于一种行为犯,导致一种潜在危险状态的存在,即故意违反交通法规,在驾驶过程中自私地追求自己的快感,轻视生命、健康安全和财产安全,威胁他人的利益;或

6《刑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X军主编,2011年8月出版。

者是明知醉酒后意识不可控制,依然驾驶车辆,导致他人的利益处于无法预测的危险境地。

另外,制定此罪名的主要社会意义在于预防,而不是追求处罚。此罪名的两种情形都是一种行为方式,不存在造成现实的社会危害,不然,实现的罪名就是其他罪名,如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相关罪名。故此罪没有一种现实存在的社会危害后果,相应的就不存在惩罚犯罪以及达到慰藉受害人的目的。此罪是一种无具体受害人的罪名,惩罚的目的在于预防,预防出现危险的社会状态。

因此,关于此罪名的量刑,不需要区分两种情形。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可以设计如下的量刑规则:

1、基准刑的确定。7本罪是非数额型犯罪,依据量刑意见指导,基准刑应当在中段略下。又因其法定刑是拘役,作为单一刑种,应当取其五分之二为基准刑,即一到六个月区间的五分之二。

2、罚金的确定。本罪并处罚金,依据量刑意见指导,基准刑为拘役,每依据一个月,罚金为500元。但是因为驾驶车辆,一般证明其经济收入应当处于较高水平,且为了起到更好的告诫作用,罚金应该比量刑指导意见要高,依据量刑指导意见,在法定依据主刑的情况,拘役刑对应的罚金可以10000元为起点。

3、量刑要素的确定。关于量刑要素的确定,法定要素和酌定要素或者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害性,可以参照量刑意见。本罪名中,依据的是情节严重才入罪,即情节严重是本罪的必要条件。因为本罪不要求出现结果,所以对本罪的情节严重判断依据为行为人犯罪时所处的环境和心理态度。例如:驾车的路径、驾车的速度、犯罪人的心理过错程度、犯罪人在案件中的作用等。

4、缓刑的确定。本罪法定刑为拘役,因此是缓刑可欲的,且现实中也是可行的。作为一种刑罚偏于预防的罪名,应当原则上都适用缓刑,除了特别严重的、多次的犯罪。

5、免于处罚的确定。依据刑法规定,犯罪情节轻微,无明显社会危害的犯罪,可以免除处罚。本罪入罪的必要条件是情节严重,并且作为一种预防型罪名,预防效果如果能够达到,就可以避免刑罚的实现,实现刑罚的谦抑原则和司法的人性化。本罪中,如果是初犯,且有犯罪未遂、中止、自首、从犯或者足额赔偿损失、认罪态度好等其他相类似情节,无明显的从重情节,应当免除处罚。

6、易科制度的确定。我国没有易科制度,在这里笔者尝试建立一个类似的制度。所谓类似,传统的易科制度是一种刑种不能实现或者不方便实现从而以另外一种方式更好的去实现刑法的威严。这里除了替代之外,笔者还提出一种社会服务的内容。当犯罪者因为某种可以被理解的

7建议具体化“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幅度,北大法律信息网,2011年5月6日发布。

原因不能实现拘役刑或者罚金刑时,以一种其他的方式代替。例如犯罪者是家里唯一的经济来源或者是唯一的照顾者,判处拘役是不人道的;抑或是犯罪者无法拿出很多罚金,那么参与社会服务就是一种必要的替代。

另外,对于免除刑罚处罚者,虽然不需要再承担刑罚责任,但是相应的社会责任仍然要由其去实现。例如可以作为交通协管员或者道路护理员,在一定时间内让其切身感受危险驾驶造成的严重后果,这样能够更好的预防其再次犯罪。

(四)主体层面:提升法官的思想政治素养和法律专业水平

公正和效率是法官审判工作永恒的主题,法官良好的思想政治素养是实现公正的基石,而法官卓越的法律专业水平是提高效率的保证,二者对法官素质提升缺一不可。

1、提高法官的思想政治素养

法官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养才能够廉洁司法,才能够客观公正的对危险驾驶罪进行量刑,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高法官的思想政治素养8:

第一,有计划地对法官的思想政治素养进行培训,树立法官正确的价值观、权力观,使“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现于行;

第二,建设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平台,对法官在成长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心理问题及时发现和解决,从而对可能导致法官思想道德滑坡的因素提前预防;

第三,道德约束力缺乏对应的具体惩罚,将法官思想政治素养的提高仅仅寄托于自律能力和舆论评价并不现实,建立行为规X约束法官的审判及与审判相关联的活动,才能使法官思想政治素养的提高有制度上的保障。

2、提高法官的法律专业水平

深厚的法律功底是通透理解新的法律条文的前提,也是将新罪名与相关规X融会贯通的必要条件,提升法官的法律专业水平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强化法官法律知识的培训,鼓励提高学历层次。一方面为法官提供更多的接受法律培训的机会,另一方面针对目前法官的学历平均层次较低的现状,政策上可以鼓励法官通过自学获得更高的学历;

第二,注重法官审判技能的提高,首先要有经验的积累和先进经验的借鉴,审判方法和技能的传承也是法官、肩负的历史使命,其次要善于利用网络掌资源,掌握最新的法律动态,遇到问题时候能够第一时间查询,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审判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三,初任法官由于缺乏审判经验、社会经验,可以引导其对社会学、心理学等学科进行学习,弥补不足,并且在以后司法工作人员的招考中可以尝试从有多年从业经验的律师中选拔。

8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之问题研究,陆碧琴。.law-lib./lw/lw_view.asp?no=13507

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量刑不均是多次不公裁判的后果之一,它对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的损害是源头性的、本质性的。9法律的目的是创造一个稳定的、可以理解的行动结构,在这个结构中个人能够执行其计划并多少意识到可能产生的结果。(危险驾驶罪的量刑不均与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目的背道而驰。我们相信,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希望本文对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均衡的研究抛砖引玉,最终能够形成完善的机制,改变该罪量刑不均的现状。

参考文献

[1]周光权.有必要在我国增设危险驾驶罪[J].中国社会科学报,20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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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陈兴良.刑法哲学[M]..中国政法大学,2000:358-363.

[4]X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M].:中国人民大学2004(1):270-272.

[5]X宪权.危险驾驶是否应入罪[J]. 法制日报,2010(9).

[6] 林志漂.试论危险驾驶罪,华律网

[7] 花育萍.危险驾驶罪入刑化研究

9《关于规X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理解与适用,熊选国主编,2010年9月出版。

危险驾驶罪

关于危险驾驶罪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危险驾驶罪的两种情形,即“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并规定其刑事处罚为拘役并处罚金。笔者就该罪的司法认定及其刑事处理问题进行探讨。 一、认定主观形态:“隔夜醉驾”不能客观归罪。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危险驾驶罪的两种情形一般认为是故意犯罪,这种故意表现为机动车驾驶人在明知违反交通法规的情况下不顾他人和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追逐竞驶或醉酒驾驶并放任这种危险状态的存在。就违反交通法规而言,机动车驾驶人是明知故犯,表现为一种直接故意,就因其自身行为而造成的对公共交通秩序的危害和由此而形成的危险状态而言,机动车驾驶人则表现为一种放任或过于自信的过失。由于我国目前认定醉酒的标准是以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标准,那么机动车驾驶人前一天晚上由于饮酒过量而致使第二天早上血液中酒精含量超标并达到醉酒标准的驾驶行为应否认定为危险驾驶罪?这既涉及到机动车驾驶人的认识因素,又涉及到机动车驾驶人的意志因素。一般而言,在上述“隔夜醉驾”的情况下,机动车驾驶人认识不到自己是在醉酒驾车的,即驾驶人正常驾驶车辆且没有造成任何危害的,不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将有客观归罪之嫌。但是,如果驾驶人明知自己仍处于醉酒状态而执意驾驶车辆的,则应按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追逐竞驶及其情节恶劣的认定。何谓追逐竞驶?查现代汉语词典,追逐的意思为“追赶”,竞为“竞赛、竞争”。追逐竞驶就是驾驶车辆相互竞赛、追赶。就刑法意义而言,笔者认为追逐竞驶的特征有二:一是超速驾驶,这是形成追逐竞驶的前提条件;二是有不顾他人和自身生命财产安全竞赛性超速驾驶、追赶且情节恶劣的行为。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当如何认定?这应当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晰。目前,结合实际,笔者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恶劣:1.因追逐竞驶而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较大人身财产损失(尚未构成交通肇事罪)的;2.追逐竞驶车速达到或超过行驶路段的规定车速的1.5倍的;3.在闹市区或车流量较大的路段追逐竞驶造成交通阻塞半个小时以上的;4.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因危险驾驶而构成其他犯罪的认定与处理。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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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极小、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 1、被告人主观要件是一时疏忽、过于自信 被告人是有正当职业、有一定社会地位的中年人,一向本分守法,根本没想过自己会因为饮酒而成为刑事案件被告人。 案发当天中午,被告人与朋友吃饭时喝了些酒,他酒量小、特意过了四五小时才开车回家。显然,被告人的酒后开车行为,与醉酒飙车、追求刺激、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有区别的,事后也感到极为懊悔并深感自责。 2、被告人属于偶犯、初犯,社会危害性小 被告人从来就没有交通违章过,更无犯罪前科。 被告人未驾车与任何车辆或行人发生实际碰撞,更未造成任何损害后果。 被告人积极配合民警调查,主动交待案情,毫无隐瞒、推脱,其悔罪态度良好。

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理念以及立法完善探讨

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理念以及立法完善探讨 [摘要]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危险驾驶罪,刑法的这一规定是否有问题,规定体现了什么样的立法理念,规定本身是否有问题,是否需要进一步的完善?这些问题构成了本文讨论的核心。文章探讨了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理念,认为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理念是安全刑法观,并就危险驾驶罪规定中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对策。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立法理念;立法完善 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危险驾驶罪,将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醉酒驾驶等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在贯彻执行中也产生了诸多社会焦点事件。 一、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理念 危险驾驶罪作为刑法修正案(八)新规定的罪名,在贯彻执行过程中一直有着各种不同的意见,司法机关在执行中也曾产生过不同的意见,产生过广泛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主管刑事案件工作的副院长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提出要严格按照犯罪构成要件把握危险驾驶罪;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醉驾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各地纷纷出现危险驾驶罪第一案,音乐人高晓松的被拘等事件都曾引起广泛的争议和讨论。那么,危险驾驶罪的规定是否恰当,醉酒入罪是否符合刑法的基本理念,危险驾驶罪是否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相背离?要解决这些问题,首先要明确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理念问题。那么危险驾驶罪到底体现了什么样的立法理念呢?本文认为,危险驾驶罪主要体现了刑法对社会风险的控制。 当今社会是一个风险社会,正如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所言,人类社会正“生活在文明的火山上”。除了自然风险之外,人类本身的行为也会给整个社会造成巨大的潜在风险,汽车的存在给人类带来了巨大便利的同时,交通事故也正在成为人类的杀手,尤其是醉驾、飙车等行为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风险,随时可能造成巨大的人员财产损害,威胁着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刑法作为社会控制的工具之一,其一项重要的功能就是通过处罚犯罪,控制人类的行为,从而实现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的双重功能,这也是所谓安全刑法的基本内容,安全刑法的基本理念就是要将刑事处罚提前化。“所谓刑事处罚提前化,是指刑法功能需要从事后报扭转向事前预防。这在刑事立法上主要是通过象征性立法或抽象危险犯的规定来实现的。”刑法修正案(八)将规定危险驾驶罪,就是要贯彻安全刑法的理念,注重事先预防,防范化解社会风险,真正实现刑法的功能。我们在认识和对待危险驾驶罪的时候,也要树立正确的理念。 二、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完善 (一)危险驾驶罪行为种类的完善 危险驾驶罪的主要犯罪行为方式是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醉酒驾驶两种行为,将这两种行为纳入刑事责任的追究范围本身没有问题,因为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行为置他人生命安全不顾,容易造成重大的人员财产损失。典型的案例如2009年5月7日发生在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发生一起改装三菱车富家子飙车撞人案,导致浙江大学一名学生当场死亡,社会影响极其恶劣。醉酒驾驶的危害更是自不待言,醉酒后人的控制力减弱,反应迟钝,难以正常控制驾驶车辆,必然会造成严重的后果。现在的问题,除了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醉酒驾驶两种行

浅析危险驾驶罪入刑的情节限制及意义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bd4178888.html, 浅析危险驾驶罪入刑的情节限制及意义 作者:冯志恒 来源:《人民论坛》2012年第23期 【摘要】通过将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进行比较,可以发现本罪是过失犯罪,同时又是危险犯罪。实践中应以危险结果的有无来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本罪,行为危害显著轻微的不应当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本罪法定刑设置较轻,是对交通肇事罪在一定程度上的延伸,改善公共道路交通安全状况不能仅依靠本罪。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过失犯罪危险犯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我国在刑事立法上第一次引入了危险驾驶罪,认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构成该罪,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危险驾驶罪一经设立便在各地引起了一场打击“醉驾”的热潮,但是针对该罪也存在各种争议,本文拟就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构成要件是故意还是过失,该罪是否存在一定的情节限定这两方面进行研究。 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构成要件是故意还是过失 一个犯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主要取决于行为人对于其行为所产生的法益侵害结果的主观态度,判断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可以从本罪所侵害法益、本罪的法定刑设置两个方面来入手。 本罪所侵害的法益,是公共道路交通安全,即多数人或者不特定人在公共道路环境下的生命财产等权益的安全。对于该法益的保护,刑法上还规定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同样是危害到公共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主观上对此危害后果持追求或放任的心态,则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上对此危害后果持反对的心态,但因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导致危害后果的发生,则属于交通肇事罪。现在刑法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假定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驾驶机动车辆追逐竞驶,或者醉酒驾车的行为会对公共交通安全造成危害,且追求或者放任这一危害后果的发生,那么这样的行为已经符合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我国刑法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危险犯,不需要发生对人生命健康或者财产法益实际的侵害结果,只要对法益造成了现实的危险状态,就已经构成犯罪,因此以故意的心态实施危险驾驶罪所规定的行为,就既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由此,根据特殊条款优于一般条款的原则,对行为人按照危险驾驶罪来定罪处罚;但是另一方面,即便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定刑已经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远远高于危险驾驶罪仅为拘役的法定刑,同样是在公共道路交通环境下,对于行为人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比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要轻得多,这样的结论显然背离了立法者希望通过新法来改善我国交通事故频发现状的立法本意。

2017最新酒驾处罚标准

2017最新酒驾处罚标准 新交规加大了对饮酒和醉酒驾驶的处罚,但新交规实施后,依然还有很多人怀着侥幸的心理进行酒后驾驶,那酒后驾驶的处罚标准是怎样的呢?201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饮酒驾驶: 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记12分,处以15日以下拘留,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照。 醉酒驾驶: 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知识关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刑法修正案(八)“危险驾驶罪”之具体认定

刑法修正案(八)“危险驾驶罪”之具体认定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对于其中“追逐竞驶”、“道路”、“醉酒”及其他危险驾驶行为的认定,需要做进一步解读,以保证“危险驾驶罪”的准确司法适用。 我国交通事故死亡人数高居世界前列,其中醉酒驾车、飙车等行为是人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鉴于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已经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公共管理秩序造成严重威胁,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下称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危险驾驶罪”。 一、飙车行为的理解与认定 “飙车”是公民对高速危险驾驶行为的俗称,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飙车行为的界定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该条中特别使用了“追逐竞驶”一词,因此需要注意并非日常所有的“飙车”行为均纳入刑法,两者具有一定差异。 首先,追逐竞驶行为发生的场所是“道路”。该条并未使用“公路”,证明追逐竞驶行为不一定局限于通常的街道、公路、高速路等。该条文中的“道路”应当解释为只要是供不特定人、车等使用的可通行路段均可纳入“道路”范畴。刑法修正案(八)之所以将追逐竞驶的区域扩大为“道路”是由于我国道路交通发展迅速,许多非“公路”性质的道路其路况标准也在提升,为追逐竞驶提供了条件。虽然目前“飙车”行为主要发生在城市公路上,但不排除以后该类行为会发生在非公路上。我国许多高校校内的道路和城市公路相连接,车辆可以较为方便地进入校园,而高校校园又是人员密集的场所,在校园内追逐竞驶其威胁较之在公路上更大。同时,类似的还包括许多单位道路、社区道路、“限行”道路、景区道路、农村道路等。发生在校园内、施工道路上的交通事故往往由于法律的空白而无法及时处理,从立法与司法角度讲,使用“道路”对我国交通刑事法规的完善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其次,“追逐竞驶”行为不等于“高速行驶”。高速危险驾驶行为并不一定具有追逐竞驶的特征,其可以在没有追逐竞驶对象的情况下单独完成;而追逐竞驶则必须要求有一个以上的追逐竞驶对象,至于驾驶者之间有无事先的意思联络在所不问。如数名司机商定驾驶自己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玩“飙车”,如果在有意思联络和追逐竞驶状态下,且情节恶劣即可以按照本罪处罚。而通常的追逐竞驶者并没有与追逐竞驶对象的意思联络,我们认为只要驾驶者意图使自己的车辆超过其他车辆或者行人,而采用违反相关交通管理法规的方法实施且情节恶劣的即可构成“追逐竞驶”。要严格限定追逐竞驶的行为模式,并不是所有高速行驶的车辆均构成本罪,以免造成打击面过大。 再次,追逐竞驶行为须“情节恶劣”。并非所有的追逐竞驶行为都以犯罪论处,还必须考虑行为人所处的环境、潜在的危险性、行为人心态等情况。若驾驶员以高速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其主观上并没有刻意追求超越其他机动车的意思,但由于车速快客观上形成了“追逐竞驶”的状态。从表面上看似乎符合本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但由于主观恶意很弱,并且加之所处环境并没有对其他法益造成紧迫危险,一般不宜认定为犯罪。另外,由于车辆运送紧急病人、处理特殊紧急事务等情况也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各种因素,不应一概以犯罪论。 二、醉酒驾驶行为的认定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醉驾的界定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我国对于“醉驾”的认定并不是根据行为人的意识状态,而是根据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而定。 首先,对“醉酒驾驶”的理解。目前法律中所认定的醉酒并不是根据行为人的意识状态确定,而是依赖驾驶者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我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

关于通报部分危险驾驶典型案例的函.doc

发电单位 七师教育局签批盖章 许晋林 等级急·明电师教发电〔2016〕20号师机号关于转发《关于通报部分危险驾驶 典型案例的函》的通知 各团教育科,高级中学、职业技术学校,曙光幼儿园:为进一步加强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现将《关于转发〈关于通报部分危险驾驶典型案例的函〉的通知》(公交管〔2016〕8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各学校及幼儿园要加强安全教育工作,要通过晨会、班会、家长会、安全专题教育会等形式,要充分利用板报、橱窗、广播、短信、微信及告家长书等传播媒体认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活动;要教育学生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切实注意道路交通安全。学校及幼儿园要经常提醒学生及家长不乘坐非法营运的车辆、不乘坐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不乘坐超员超载的车辆、不乘坐法律禁止乘坐的车辆。 学校及幼儿园要每天安排人员在校(园)门口及附近负责学生上下学交通组织管理工作,发现非法营运车辆接送本校(园)学生的,要及时坚决制止、拍照取证登记、报告相关执法部门和上级领导。要积极主动配合相关执法部门,在

上下学的重点时间段加强校园周边交通执法管理,特别是加大对中小学幼儿园周边道路机动车不遵守交通信号、违法停车、违法鸣号、超员、非机动车乱骑行等突出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开展校园周边非法客运车辆专项整治,维护良好的校园周边治安和交通环境,确保师生人身安全。 请各单位迅速将本通知要求传达到所属中小学及幼儿 园的全体教职员工、学生及家长,要把《关于通报部分危险驾驶典型案例的函》打印张贴在校(园)门口显著位置,并把贯彻落实情况电子版于4月20日前上报师教育局。 师教育局联系人:xx 联系电话: xxx 邮箱:xxx 附件:关于转发《关于通报部分危险驾驶典型案例的函》的通知 七师教育局 2016年3月28日附件: 关于转发《关于通报部分危险驾驶典型 案例的函》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校车安全管理协

危险驾驶罪答辩状

答辩状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某某律师担任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律师接受委托后,进行了一系列工作;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辩护人对于公诉人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某某犯有危险驾驶罪的定性不持异议,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并采纳。 第一、被告人某某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首先,被告人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明知被害人报案,没有离开或者试图离开,而是选择在现场等待,直到民警到场将被告人控制起来。被告人积极配合民警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无隐瞒、逃脱现象,其行为应当以自首论,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其次,从主观上来讲,被告人某某做事一向低调、谨慎、从不贪杯,其更无“主动”犯罪的动机。因被告人受朋友极力邀约,碍于情面,不好推却只得略饮几杯。被告人因考虑到晚上路上行人较少,且吃饭地点离家较近,认为自己谨慎、低速驾驶应该不会出现问题。当然,被告人的过于自信不能成为无罪的辩解理由,但是被告人无意触犯刑律的犯罪动机至少可以说明被告人的犯罪主观恶性较小。 再次,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较小,从未给社会造成任何危害且被告人认罪态度很好。从案发至今,被告人能够如实、彻底地向司法机

关交待自己的醉驾行为,并积极和某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对其进行了超额赔付,说明被告人在案发开始即已充分认识到醉驾行为的危害性,有彻底悔改的良好愿望,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从轻处 罚。 第二、被告人属于偶犯、初犯。 被告人一向遵纪守法,表现良好,为人老实本分。距本案案发时止,被告人从未有过任何不良记录。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从事故发生至今,被告人真诚悔罪,深感自责和内疚,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第三、被告人积极给受害人赔偿,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被告人与受害人积极协商赔偿事宜,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这一点也请法庭予以考虑。 第四、建议人民法庭对被告免予刑事处罚或从轻判处并给予缓刑 1、被告人今年62岁,血压一直较低,不时眩晕、胸闷、心慌,易诱发脑梗;被告人父亲今年82岁,生活基本不能自理,一直跟随被告人生活;被告人儿子今年29岁,因身体不好至今未娶,且不能坚持上班,一直也跟随父亲生活。被告人是家里的顶梁柱,如果判决被告实刑,家庭将面临瘫痪状态。这不仅有碍于对被告的改造,也与当前倡导的和谐社会理念相 悖。

犯危险驾驶罪最轻判多久

犯危险驾驶罪最轻判多久 危险驾驶罪最轻判1个月拘役。按照《刑法》中的量刑标准来看,在我国行为人被认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一般是处拘役,同时还要并处罚金。但因为对拘役刑的刑期一般规定为1-6个月,所以对于犯危险驾驶罪的,通常就是在1-6个月之间判处拘役。 一、危险驾驶罪最轻判多久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危险驾驶罪从轻处罚情形 对于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量刑情节的设置和运用,我们认为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1)既往驾驶记录良好,没有违章记录的; (2)驾驶行为发生在乡村道路、公共停车场或者其他交通流量较小的路段、时段的;

(3)驾驶距离较短,如驾驶车辆刚起步的、在公共停车场停车的; (4)发现自己不能安全驾驶后,及时停止驾驶行为的; (5)积极赔偿损失的。 现如今可以认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行为已经增多,不仅仅再是之前的醉驾和飙车两种行为了,如果校车有严重裁员或者超载行为的,那么也可以认定校车司机构成此罪。而要是因此发生了严重交通事故的话,则一般不会按照危险驾驶罪来定罪处罚,而是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按照此罪的量刑标准来追究刑事责任。

论危险驾驶入罪的必要性和立法完善论文正文-

一、概述 (一)危险驾驶行为的概念 危险驾驶行为,是指以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手段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酒后驾驶、醉酒驾驶、无证驾驶、道路飙车、吸毒后驾驶、边驾驶边打手机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高度危险性驾驶行为○1。 广义上的危险驾驶行为是指一切不安全、违反交通法规的危险方式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包括“一般性不谨慎驾驶”和“高危型不安全驾驶”两种模式。“一般性不谨慎驾驶”是指驾车时注意力不集中,对危险情况应该发现而没有发现,或遇到危险情况时,本应该能采取措施避免交通事故发生,而未能采取措施或者错误采取措施致使事故发生。严格意义上的危险驾驶应当是狭义上的危险驾驶行为,即仅指“高危性不安全驾驶”[1]。这种危险驾驶是指驾驶人员的驾驶状态和驾驶行为极为危险,极易引发交通事故。这种危险驾驶通常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驾驶状态的高度危险,如饮酒、服用毒品、麻醉剂、疲劳驾驶等情形;另一种情况是驾驶行为的高度危险,包括严重超速行驶、无证驾驶或明知车辆不符合安全要求仍然驾驶等。 (二)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 1、追逐竞驶 一般来说,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追逐竞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犯,但刑法没有将本罪规定为具体的公共危险犯,而是以情节恶劣限制处罚范围○2。换言之,只要追逐竞驶行为具有类型化的抽象危险,并且情节恶劣,就构成犯罪。第一,本罪行为不要求发生在公共道路(公路)上,只需要发生在道路上。在校园内、大型厂矿内等道路上,以及在人行道上追逐竞驶的,因为对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产生危险,依然可能成立本罪。第二,追逐竞驶以具有一定危险性的高速、超速驾驶为前提,低速驾驶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但是,单纯的高速驾驶或者超速驾驶,并不直接成立本罪。换言之,不能将本罪等同于国外的超速驾驶罪。第三,追逐竞驶要求以足以产生危险的方式驾驶,行为的基本方式是随意追逐、超载其他车辆,频繁并线、突然并线,或者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第四,追逐竞驶既可能是二人以上其于意

危险驾驶罪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根据法律规定,四川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刘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刘X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细阅读了本案全部卷宗和起诉书,并且会见了被告人,比较清楚的了解了本案的事实材料。 根据公诉人的起诉书和法庭调查,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犯危险驾驶罪的定性没有异议,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以及事实,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酌情予以考虑并采纳。 一、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情形相对轻微,主观恶性较小。 首先,从主观上讲,做事一向低调、谨慎的被告人从不贪杯,其无主动犯罪的动机。其次,从客观上讲,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较小,未给社会造成特别巨大的危害,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在被害人文一报警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处理,与被害人文一达成了协议,履行了赔偿支付义务,并赔偿了对公共财产造成损失。 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从宽处理。 四、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劣迹,是偶犯、初犯,且悔罪态度表现较好,请求给与从轻处罚。 被告人表现一贯良好,遵纪守法,为人老实本分,距离本案案发时,被告

人从未有过任何不良记录,属于初犯。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当庭自愿认罪,从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到今天的庭审,被告人一直都是配合调查,并积极悔改,符合从轻处罚的法律规定,建议对其减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五、被告人已经尽力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了赔偿义务,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一方面积极赔偿对公共财产造成的损失,一方面与被告人积极沟通,达成了协议,并向被害人支付了赔偿款项,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六、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 首先,被告人作为家中顶梁柱,上有老,下有小,其与其父亲一样都是退伍军人,其父亲从西藏退役后,身体一直不是很好,需要得到被告人的照顾;由于今年疫情导致的经济不景气,被告家庭的已有债务更需要被告人积极投身社会生产生活之中。如果此时判决被告实刑,无疑是雪上加霜,不仅有碍对被告人的改造,让一个原本十分温馨的家庭处于混乱的状态,也与当前大力提倡的和谐社会理念相悖。 其次,刑法第72条,74条的规定,根据犯罪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的可以适用缓刑。刑法的精神不仅仅是惩罚犯罪,更在于改造犯罪,在于维护,促进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就本案而言,被告人真诚悔罪,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切实感受到了国家法律的威严和社会的宽厚,全社会对醉驾行为的高度关注,已经让被告人深感自责和内疚,无需再通过羁押来强制改造他。

醉驾入刑修改2020年新规 2020年醉驾免刑标准0701

醉驾入刑修改2020年新规2020年醉驾免刑标准 2020年醉驾免刑标准是醉驾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包括体内酒精含量没有过分高于醉驾标准、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没有阻碍检查、认罪态度好等等情形。当然,醉酒驾驶营运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工程运输车等机动车的,会被加重处罚。 醉驾入刑修改2020年新规 《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危险驾驶罪入刑。“醉驾入刑”是公众和媒体为方便表达和传播而使用的一个“缩略语”,含义是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和规范的范围,之前此类行为只受民法、行政法调整和规范,所承担的责任只是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自从《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之后,加重了对这种行为的惩罚力度,由行政处罚提升到刑事处罚。 “醉驾入刑”中的“刑”是指刑法,而不是单指刑罚。刑法包括犯罪和刑罚两个方面,“醉驾入刑”是把醉驾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但是否受到刑事处罚,要根据刑法规定的量刑原则来决定。而“醉驾免刑”中的“刑”是指刑罚。因而,“醉驾入刑”与“醉驾免刑”并不矛盾,依据刑法规定,对醉驾行为是允许定罪而不判刑的。醉驾一律入刑并不等于凡是醉驾者就应当一律判刑。 2020年醉驾免刑标准是什么? 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相关法律规定了醉驾可以不予定罪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这也就意味着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体内酒精含量即使达到了规定的醉驾标准,情节显著轻微的仍然可以不予定罪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而情节显著轻微当然包括体内酒精含量没有过分高于醉驾标准、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没有阻碍检查、认罪态度好等等情形。

危险驾驶罪的概念

一、危险驾驶罪的概念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二、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 (一)主观方面 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状态的发生。 (二)客观方面 此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因此构成此罪要求在客观行为方面,要同时满足四个方面的条件: (1)行为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这里法律条文采用列举的方式,仅将醉酒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入罪。 “醉酒驾驶”的行为。醉酒分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病,而生理性醉酒则不属于精神病。在病理性醉酒的情形中,要看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生理特点。如果明知而故意饮酒是自己陷于病理性醉酒的状态后驾驶机动车,根据“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其仍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不知道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生理特点,而饮酒后使自己陷于病理性醉酒的状态后又驾驶机动车行驶,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刑罚不应对此种行为人意志无法控制的行为加以处罚。 “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追逐竞驶”是指驾驶机动车相互追逐或以追求速度为目的驾驶的行为,即通俗意义上的“飙车”行为。由于道路限速的不同,那么达到“追逐竞驶”的速度条件也是不一样的。具体要多少码还要根据各地情况的不同而加以具体界定。 (2)空间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要在道路上进行。“道路”与交通肇事罪中的“道路”范围相一致,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即凡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都可以称之为道路。(3)对象条件:驾驶的是机动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大型汽车、小型汽车、专用汽车、特种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等机动车辆。 注意:由于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为非机动车,因此醉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或驾驶电动自行车追逐竞驶的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4)情节条件:情节恶劣。法律对于“情节恶劣”没有作具体的规定,但依照立法的本意,在闹市区、在高速公路上等醉驾或追逐竞驶,或车上载有多人等情形可以视为情节恶劣。注意:这里的“情节恶劣”不包括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形。因为危险驾驶罪只要有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即构成该罪,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交通肇事罪或其他罪名处罚。(三)客体方面 《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拟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显然,此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即危险驾驶的行为危及到了公共安全,给公共安全带来了潜在的危险,即对不特定且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的危险。 三、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和量刑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由此看出,我国刑法采取的是择一重处的处罚原则。 《刑法》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三条【拘

醉酒驾驶悔过书

醉酒驾驶悔过书 篇一:酒后驾驶检讨书 检讨书 尊敬的单位领导同志: 您好,在此我怀着无比愧疚的心情向你们递交这份酒后违规驾驶的检讨书,首先我对自己酒后驾驶,无视纪律的行为给社会造成了很多负面影响,向领导同志及广大人民群众表示深深地歉意。在此郑重地向您说一句:对不起~关于我此次的酒后驾驶的行为,是我犯下较为严重的错误。其中犯错的原因很多,在此我便不说出种种缘由来掩盖这个事实。事后我不断的检讨自己,深刻地认识到如下几点: 1)驾驶人饮酒后,由于酒精的刺激,会出现兴奋状态,当酒精在身体血液内达到一定浓度,对外界的反应能力及控制能力就会下降,驾驶车辆时处理紧急情况的能力也随之下降。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越高,发生事故的几率越大。近几年来,我国因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而引发的交通事故每年多达近万起,酒后驾车造成的死亡事故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触目惊心的事故现场警醒人们,酒后驾驶是引发交通事故的罪魁祸首之一。《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不得驾驶机动车。 2)饮酒后的危害 (1)由于酒精的麻醉作用,手、脚的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 法正常控制加速踏板、制动踏板及转向盘。 (2)对光、声刺激反应时间延长,本能反射动作的时间相应延长,感觉器官和运动器官如眼、手、脚之间的协调配合功能发生障碍,行车中无法正确判断距离、速度。

(3)视力会暂时受损,视像不稳,辨色能力下降,不能及时注意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同时饮酒后视野大大减小,视像模糊,眼睛只盯着前方目标,对处于视野边缘的危险隐患难以发现,易发生事故。 (4)在酒精的刺激下,有时会过高地估计自己,对周围人的劝告常不予理睬,往往做出一些力不从心的事。 (5)饮酒后易困倦,驾驶车辆行驶无规律,空间视觉差等疲劳驾驶的行为。 3)酒后驾车处罚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 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3)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日常生活中,在新闻上,报纸上看到某某地方出了交通事故,75%都是酒后驾驶导致。让我不禁感到后怕,切实的案例使我认识到酒后驾驶的危害性。轻则伤筋断骨,造成财物的损失。重则家破人亡,造成无法弥补的遗憾。想到自己的行为,感到无比的愧疚。也多亏交警同志及时的制止,避免了许多未然的损失。 如今,我深知自己错误,以后一定严记,绝不犯此类错误,做个一个合格的公民。望领导能够接受我的歉意,从宽处理。

危险驾驶罪如何进行罚款

危险驾驶罪如何进行罚款 一、危险驾驶罪如何进行罚款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而这里的罚金是需要按照《刑法》分则中规定的内容进行确定的,而具体的罚金数额则是由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 1.无限额罚金制。即指刑法分则仅规定选处、单处或者并处罚金,不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限度,而是由人民法院依据刑法总则确定的原则——根据犯罪情节,自由裁量罚金的具体数额。在无限额罚金的情况下,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 2.限额罚金制。即指刑法分则规定了罚金数额的下限和上限,人民法院只需要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裁量罚金。例如,刑法第170条规定,伪造货币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类似规定在刑法分则中为数不少,主要集中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 3.比例罚金制。即以犯罪金额的百分比决定罚金的数额。例如,根据刑法第158条规定,对虚报注册资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 4.倍数罚金制。即以犯罪金额的倍数决定罚金的数额。例如,刑法第202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根据这一规定,罚金数额取决于犯罪数额,犯罪数额越大,罚金数额也越高;反之,亦然。 5.倍比罚金制。即同时以犯罪金额的比例和倍数决定罚金的数额。例如,根据刑法第141条规定,对生产、销售假药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这类罚金数额的条文主要集中在刑法第三章第一节所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 刑法典第52的规定表明,决定罚金数额必须以犯罪情节为根据。犯罪情节是表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各种事实,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的数额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必然要求。犯罪情节包括犯罪手段、犯罪对象、犯罪后果、犯罪时间、犯罪地点等方面的情况。在决定罚金数额时必须全面考察犯罪情节。此外,还应酌情考虑犯罪人的经济状况,因为罚金是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在决定罚金数额时必须考虑到所判处的罚金能否执行的问题,而被判处的罚金是否能得到执行,则取决于犯罪人的经济状况。再者,决定罚金的数额时还要考虑罚金能否起到惩罚与教育改造犯罪人的作用。这就决定了对犯罪人决定罚金数额时,应在以犯罪情节为根据的基础上,可以适当判处较少的罚金。如果决定罚金数额时一味地强调犯罪情节而不顾犯罪人的经济状况,那么,就会使判决的执行和罚金的适用效果都受到影响。

中日危险驾驶罪的比较研究

河北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 毕业论文 专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级:_________ 学习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 层次:_________ 论文题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指导教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完稿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毕业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是否申请学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河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诚信承诺书 我谨在此承诺: 木人所写的毕业论文《中H危险驾驶罪的比较研究》由本人独立完成, 保证不存在任何剽窃、抄袭他人学术成果的现象。凡涉及其他作者的观点和材料,均作了注释,如岀现抄袭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由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承诺人: 年月日

毕业论文评审表

中日危险驾驶罪的比较研究 I 近年来,社会中一些重大、恶性的道路交通事故频频出现,其直接原因是我国I 汽车产业的迅猛发展以及拥有驾驶证的人越来越多。尽管相关部门一直在完善有关I 道路安全的法律并且加大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惩罚,但是这种行为还是常常发生。尤! 其是对于同为危险驾驶行为但是判决结果却大相径庭的情况,学术界也未有统一观 | 点来解决此类问题。 ; 在《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之后我国正式设立了危险驾驶罪,但是由于我国法I 律对危险驾驶罪处罚标准、处罚形式规定的过于模糊,使得社会各界对于危险驾驶I I 罪的增设存在诸多争议。相对于日本来讲,其对道路交通危险驾驶的犯罪构成描述 1得更加详细、规范。因此,通过同日本道路交通危险驾驶的犯罪进行对比,找出我?IA 国在危险驾驶罪设立方面存在不足,并对该罪名的完善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O 订关键词:危险驾驶罪刑罚措施立法缺陷

危险驾驶罪 定稿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 本科毕业论文 题目危险驾驶罪的若干问题思考 指导教师高志玲职称讲师 学生姓名侯学超学号20081711106 专业法学班级2008级法学1班院(系)法学院 完成时间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危险驾驶罪的若干问题思考 摘要 危险驾驶罪作为一个新增罪名出现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和交通肇事罪共同构成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其存在的立法问题存在争议,醉驾是否一律入刑被热烈的讨论,根据刑法总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醉驾不应一律入刑。对追逐竞驶中情节恶劣如何判断虽没有明确的指导意见,但应该以公共危险性为其判断标准。危险驾驶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应当包括恶意灌酒者以及劝酒者和应当尽注意义务的相关人。我国法律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的范围也应适当扩大,同时还需要借鉴国外有关危险驾驶行为的立法经验,反思我国当前关于危险驾驶罪的立法不足与缺陷,使其更为完善。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立法问题立法完善

THE THOUGHTS ABOUT SOME QUESTIONS OF CHARGE OF DANGEROUS DRIVING ABSTRACT As a new crime appeared in the “Criminal Law Amendment (8)”, dangerous driving crime and traffic violations together constitute the Crime of Article 133 of the Criminal Law. Whether all drunk should be drived into the Punishment is heated discussion, according to the criminal provisions of article 13, the criminal policy of tempering justice with mercy, and the principle of suiting punishment, I think that not all drunk should be drived into the punishment. Objective aspects such as the standards of drunk, however, Each sticks to his own version or argument. To public risk, chase race driving should comply with the vicious circumstances standard. The subject of dangerous driving crime is general subject, I think that those malevolent to urge somebody to drink should be included. Driving behavior should be expand, and we have to learn from foreign legislation and make it perfect. KEY WORDS:dangerous driving ; legislation issues; legislative improv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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