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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和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物质的通告

湘乡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和产生有毒有
害烟尘恶臭气体物质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湘乡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06.03
•【字号】湘乡政通〔2020〕3号
•【施行日期】2020.06.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
正文
湘乡市人民政府关于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和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物质的通告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和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物质。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秸秆和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物质。
二、本通告所指秸秆的种类为水稻、油菜、玉米、豆类等农作物秸秆;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物质是指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
三、对露天焚烧秸秆和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由相关单位从严打击处理。
四、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警告、罚
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设立举报电话:12369,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举报。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湘乡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3日。
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乡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乡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26•【字号】湘乡政办发〔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乡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区,水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湘乡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26日湘乡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自营管理,促进土地资产的合理流动和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防止土地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湖南省城镇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或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本行政区域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出租、改变土地批准用途与性质以及有关的管理活动,均需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自然资源局依法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经营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自然资源局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进行经营:1. 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2. 领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3. 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且产权清晰明确。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的,报经批准,同意进行经营的,土地使用者应当缴纳土地收益金:1. 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进行经营的;2. 改变划拨土地的批准用途与性质,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由本单位进行经营的;3. 在划拨土地的地下建筑物内进行经营的;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湖南省电子政务外网平台应用规范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XX/ XXX—2010
目次
前言 ................................................................................................................................................ IV 引言 ................................................................................................................................................. V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 ....................................................................................................................................1 3.1 电子政务应用系统 electronic government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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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枚清等与湘乡市人民政府等房屋行政征收及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收【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2【案件字号】(2021)湘行终11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戴远志夏阳何建湘【审理法官】戴远志夏阳何建湘【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傅枚清;戴朝辉;黄建华;陈清梅;葛玲;周满山;廖克来;肖会联;湘乡市人民政府;湘潭市人民政府;邱桂华;谭光明;黄美仁;杨巧灵;文枚英;陈金进;文雅;钱宗盛;万杉【当事人】傅枚清戴朝辉黄建华陈清梅葛玲周满山廖克来肖会联湘乡市人民政府湘潭市人民政府邱桂华谭光明黄美仁杨巧灵文枚英陈金进文雅钱宗盛万杉【当事人-个人】傅枚清戴朝辉黄建华陈清梅葛玲周满山廖克来肖会联邱桂华谭光明黄美仁杨巧灵文枚英陈金进文雅钱宗盛万杉【当事人-公司】湘乡市人民政府湘潭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郑伟广东思豪律师事务所;温建城广东思豪律师事务所;周妙湖南绥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郑伟广东思豪律师事务所温建城广东思豪律师事务所周妙湖南绥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郑伟温建城周妙【代理律所】广东思豪律师事务所湖南绥之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傅枚清;戴朝辉;黄建华;陈清梅;葛玲;周满山;廖克来;肖会联;邱桂华;谭光明;黄美仁;杨巧灵;文枚英【被告】湘乡市人民政府;湘潭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征收合法违法共同被告第三人复议机关合法性证据不足行政复议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乡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乡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03•【字号】湘乡政办发〔2020〕15号•【施行日期】2020.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乡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区、水府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湘乡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已经2020年6月12日市人民政府八届四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3日湘乡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80号)、《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15〕8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坚持先落实社会保障资金后批准征地的“先保后征”和“应保尽保”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足额安排社会保障资金;政府、集体、个人共同负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适用对象为本市范围内农村集体土地被国家依法征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人均耕地在0.1亩及其以下,且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年满16周岁以上在籍农业人口(含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因征地而转户的非农业人口)。
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乡市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乡市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16•【字号】湘乡政办发〔2016〕53号•【施行日期】2016.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乡市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湘乡政办发〔2016〕5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湘乡市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1月16日湘乡市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规〔2016〕142号)及《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的函》(湘建规函〔2016〕302号)的要求,我市决定自2016年—2020年在全市开展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
为确保治理行动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违法建设由来已久,是城市发展建设的毒瘤,且屡禁不止。
违法建设使少数人不当得利,侵害了大多数群众合法权益,给城市带来了严重环境、安全问题,严重破坏了法治尊严,损害了政府公信力,务必痛下决心,下大力气加以整治。
开展违法建设治理是维护规划权威性、促进城市发展转型的必然选择,有利于完善城市治理机制、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增强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
我市自2015年11月20日控违拆违集中整治行动动员大会召开以来,就出重拳、下猛药,坚决打响了全市控违拆违攻坚战,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但是,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违法建设成因复杂、利益矛盾多,治理任务十分艰巨,必须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敢于直面矛盾,主动作为,多措并举,全面深入推进违法建设治理工作。
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乡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乡政办发〔2020〕12号

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乡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乡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乡政办发〔2020〕1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区、水府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业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湘乡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5月29日湘乡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2005年)和《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和规章,以及建筑行业文明施工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含建筑渣土)包括建设工程垃圾和装修垃圾。
建设工程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装修垃圾是指按照国家规定无需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产生建筑垃圾,承担建筑垃圾运输、处置,以及需要利用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建(构)筑物、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是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在市城管执法局的指导下,做好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理的源头管理和协同配合工作。
责任人一般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主次干道、桥梁、地下通道、广场、公厕、公交站点、垃圾转运站等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二)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综合治统工作的通知

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综合治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4.24•【字号】湘乡政办发〔2017〕20号•【施行日期】2017.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综合治统工作的通知湘乡政办发〔2017〕2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水府示范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为充分发挥各部门单位综合职能,构建“政府主导、部门配合、规范管理、信息共享”的统计工作综合治理机制,确保统计数据应统尽统、不重不漏、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综合治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构建综合治统工作的长效机制(一)部门会商机制。
原则上每半年会商一次,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牵头组织市统计局及相关部门单位,调度全市GDP等主要经济社会指标完成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发挥职能作用,解决综合治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统计局原则上每季组织一次调度,分析全市经济社会运行态势,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二)对口联系机制。
市统计局要建立局班子成员及各专业统计人员对口联系各乡镇(街道)和市直有关单位制度,市直各单位要依据管理职能,建立覆盖行业内所有重点企(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对口联系机制,各乡镇(街道)要将联系制度延伸到辖区内所有企(事)业单位,建立统计台账,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三)信息共享机制。
建立综合治统信息共享机制,各部门将收集到的基础数据和审批资料等进行共享,及时交换信息,并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四)联审预警机制。
市直及垂直双管有关单位在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本部门统计数据的2日前,必须主动与市统计局联合审核,杜绝数出多门。
市统计局要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数据评估办法进行会审,分析相关数据匹配性,及时预警,切实提高部门单位统计数据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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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