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费津贴
薪酬福利管理的指标是什么

薪酬福利管理的指标是什么为了使员工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得到公平合理的报酬,薪酬福利管理是必要的。
下面是店铺为你精心推荐的薪酬福利管理的指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薪酬福利管理指标1 目的为了使员工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得到公平合理的报酬,以科学有效的薪酬福利体系激励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创造激情,依据公司基本制度特制定本薪酬福利管理标准。
2 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3 薪酬福利构成公司薪酬福利结构中的项目设置包括: 1 、月工资(含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三个子项目) 2 、综合薪酬福利(包括各种津贴、补贴); 3 、法定社会保险。
其中每个岗位的基本工资为固定数据,且占月工资的比例不超过 3 0% ,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则根据分工不同、权责关系不同而有所差异。
绩效工资与工作业绩及公司效益挂钩,并且包含了员工为完成岗位工作或岗位职责需要而必要付出的延时、加班等额外补助。
4 薪酬福利等级本制度综合各岗位的特点、工作繁简难易程度、所承担责任的大小、任职资格等情况,将公司薪酬福利职级分为 15 级,每个级别基本工资及岗位工资确定不变,绩效工资薪点数不同,按不同点差递增。
薪资福利指标一、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二、关于奖金的范围(一)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二)节约奖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
(三)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和实物奖励。
(四)其他奖金包括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等。
三、关于津贴和补贴的范围(一)津贴。
劳社险中心函2006年60号文件

劳社险中心函〔 2006 〕60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来源:税屋作者:税屋人气:57984发布时间:2012-05-22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 60 号 2001.11.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 〕 60 号2001-11-15员工取得虚拟股权分红的税会处理<邱晓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近年来,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 号)、《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 号)和相关政策规定,努力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促进了社会保险费的应收尽收。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所有制结构、就业方式和收入分配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当前一些地区在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中,存在着执行政策不统一、审核不够规范等问题,影响了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的整体效应。
为做好新形势下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与稽核工作,现就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缴费基数的核定依据1990年,国家统计局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l 号),之后相继下发了一系列通知对有关工资总额统计做出了明确规定,每年各省区市统计局在劳动统计报表制度中对劳动报酬指标亦有具体解释。
这些文件都应作为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
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浙江省探亲假规定

浙江省探亲假规定参考文号:国发(1981)36号、(81)劳总险字12号、浙人字(81)052号、浙人字(81)080号、(81)财预字第265号、浙人薪[1997]163号为了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分居两地的探亲问题,关心分居两地职工的生活,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使之安心地工作,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国务院从1958年起建立了职工探亲假制度。
具体内容如下:(一)享受探亲假的条件1、探配偶的条件: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2、探父母的条件: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3、在杭省直单位享受探亲假的区域:在杭省直单位享受探亲假的区域,可参照杭劳薪(82)160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凡本市公共汽车沿线经过和到达的地方,或本单位享受市公共交通月票待遇的,均不享受探亲待遇。
(二)职工探亲假期1、职工探望配偶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两年给假一次,假期45天。
3、已婚职工探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三)探亲路程假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四)路费报销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已婚探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包括职岗津贴、省直补贴)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本人月基本工资30%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五)探亲假工资待遇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基本工资标准发给工资,不包括奖金。
职务岗位津贴全额发给。
(六)探亲假、路程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内。
(七)探亲假中的有关问题说明1、职工与父母或母亲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2、“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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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近年来,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和相关政策规定,努力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促进了社会保险费的应收尽收。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所有制结构、就业方式和收入分配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当前一些地区在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中,存在着执行政策不统一、审核不够规范等问题,影响了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的整体效应。
为做好新形势下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与稽核工作,现就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缴费基数的核定依据1990年,国家统计局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之后相继下发了一系列通知对有关工资总额统计做出了明确规定,每年各省区市统计局在劳动统计报表制度中对劳动报酬指标亦有具体解释。
这些文件都应作为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
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二、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
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中对工资总额的计算做了明确解释: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误餐费、交通、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问题

误餐费、通讯费、车辆费、福利费及其他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未完待续)一、相关法规文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85号)(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9号)(三)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四)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2号)(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058号)(十)(十一)二、误餐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误餐补助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99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2号)对误餐补助作了进一步明确: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通讯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058号)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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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近年来,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和相关政策规定,努力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促进了社会保险费的应收尽收。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所有制结构、就业方式和收入分配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当前一些地区在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中,存在着执行政策不统一、审核不够规范等问题,影响了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的整体效应。
为做好新形势下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与稽核工作,现就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缴费基数的核定依据1990年,国家统计局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之后相继下发了一系列通知对有关工资总额统计做出了明确规定,每年各省区市统计局在劳动统计报表制度中对劳动报酬指标亦有具体解释。
这些文件都应作为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
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二、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
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中对工资总额的计算做了明确解释: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44号文-2013建安费组成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按费用构成要素划分)建筑安装工程费按照费用构成要素划分:由人工费、材料(包含工程设备,下同)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组成。
其中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包含在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中(见附表)。
(一)人工费:是指按工资总额构成规定,支付给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和附属生产单位工人的各项费用。
内容包括:1.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或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2.奖金:是指对超额劳动和增收节支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如节约奖、劳动竞赛奖等。
3.津贴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个人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个人的物价补贴。
如流动施工津贴、特殊地区施工津贴、高温(寒)作业临时津贴、高空津贴等。
4.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加班工资和在法定日工作时间外延时工作的加点工资。
5.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二)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或成品、工程设备的费用。
内容包括:1.材料原价:是指材料、工程设备的出厂价格或商家供应价格。
2.运杂费:是指材料、工程设备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3.运输损耗费: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
4.采购及保管费:是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工程设备的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三)施工机具使用费:是指施工作业所发生的施工机械、仪器仪表使用费或其租赁费。
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财企[2009]242号文件
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2009年11月12日财企[2009]242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为加强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保护国家、股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等有关精神,现通知如下:一、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二)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三)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
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执行。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外派人员补贴办法
为适应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体恤外派人员工作生活,规范公司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外派人员。
外派人员是指员工根据工作需要,被公司派往原招聘录用地以外的其他省市所在地工作3个月(含)以上的人员。
包括:1、原招聘录用入职在杭州总部,后外派至异地分公司、办事处或为提供服务的企业的人员;2、原招聘录用入职在异地分公司/办事处,后外派至杭州总部或非原招聘录用地的人员。
注:如员工因个人原因(如家属在异地)提出调动不属此范围。
1、外派人员的选拔,首先是在公司或分公司中培养提拔,其次是对外招聘。
2、由于公司经营性质决定,外派人员需要接受全国性的岗位调配,对于不服从公司调配的人员,公司根据情节严重性作调离原岗或降职等方式处理。
3、外派人员需在钉钉上填写《外派审批单》,依次发送至指派部门负责人、接收部门负责人、HR负责人审批,抄送财务部备案。
公司为外派人员发放相应外派补贴,具体如下:●交通补贴:1、公司给予外派员工报销每月一次来回探亲交通补贴(原则上为原招聘录用地、或者家属经常居住地),若因工作需要无法探亲的,也可以供家属(父母/配偶)来工作所在地探亲,在其标准范围内可报销一人往返路费。
(原则上探亲交通补贴不可累计,每月享有一次)。
2、乘坐标准按出差规定范围内按实报支,超出部分自理。
探亲交通仅限飞机经济舱、高铁/动车二等座、大巴汽车、地铁公交产生的交通费(自行购买),其他费用如出租车不予报销、不得使用企业滴滴。
●租房补贴:1、外派员工可享受公司租房补贴,不再报销酒店住宿费用,直接以工资形式发放。
(公司可给予派驻在外工作人员最高7天的找房期,7天住宿费可按出差规定给予报销,超过此期限,按本规定执行。
)、外派地有公司宿舍且具备住宿条件的,外派人员优先安排住公司宿舍,不予报销酒店住宿相关费用,不额外享受租房补贴。
外派人员租住房间的水电煤气、网络宽带、日常生活用品等费用由个人承担,初次外派人员可享有500元作为一次性安置补贴购买生活必备品,并凭发票报销。
机关事业单位假期制度
本文涉及内容政策性强,收集的资料可能存在疏漏或不妥之处,今后可能会对有些问题作出新的规定,如本文有与新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新规定为准。
机关事业单位假期制度一、节、假日文件依据:2013年国务院令第644号(一)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二)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3、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4、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三)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四)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则不补假。
二、带薪年休假制度文件依据:国务院令第514号、人事部令第9号、浙人发[2008]67号、台人薪[2009]12号(一)带薪年休假的范围及休假天数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1、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2、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3、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二)带薪年休假有关规定1、“连续工作”、“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2、工作年限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根据国家和省工龄政策有关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实际工作时间。
3、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4、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工作人员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6)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2)、(3)、(4)、(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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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返程路费津贴补助制度
文件编号 HY-GL-00
版 本 A/0
制订日期 2012-5-8
目的:为体现公司以人为本,吸引人才,鼓励员工长期为公司服务,以促进企业的发展,经公司研
究决定,凡在公司工作满一定期限的员工节假日回家探亲,公司给予返程交通费用报销,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二、补助办法:
1.严格按公司规定的节后上班日期,正常出勤的员工(公司批准的年假员工除外);
2.未按公司规定的节后上班日期正常出勤的员工取消补助资格。
三、补助标准:
公司以员工受雇地与其家庭住所所在地的公里数为标准实行春节回家路费补助,具体补助标准
如下:
(1) 员工受雇地与其家庭住所所在地的公里数<500km ,节假日后回公司按回家路费凭票 报销原
则,报销标准为票价50%;(注:报销车票仅限员工受雇地与其家庭住所所在地的返程车票)
(2)500km<员工受雇地与其家庭住所所在地的公里数<1000km , 节假日后回公司按回家路费凭票
报销原则,最高报销标准不超过300元;(注:报销车票仅限员工受雇地与其家庭住所所在地的往返车
票)
(3)1000km<员工受雇地与其家庭住所所在地的公里数<2000km , 节假日后回公司按回家路费凭票
报销原则,最高报销标准不超过400元;(注:报销车票仅限员工受雇地与其家庭住所所在地的往返车
票)
(4)员工受雇地与其家庭住所所在地的公里数>2000km , 节假日后回公司按回家路费凭票报销原则,
最高报销标准不超过500元,提增终止。(注:报销车票仅限员工受雇地与其家庭住所所在地的往返车
票)
(5)节假日回家往返车票需保存完好,报销时需出示。
(6)被公司记大过者、未在规定时间内返厂者、工作未满两个月者均不予报销。
(7)所有报销费于当月工资中发放。
四、路费津贴补助的具体实施办法
(1)上述岗位操作人员在正式报到上岗的第二个月开始享受路费津贴补助。
(2)因工作调动、岗位调整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岗位的,自离开原岗位当月起不再享有原岗位特殊津
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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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月请假在四天(次)以内的,停发离岗期间的岗位特殊津贴;当月请假超过四天(次)的,以
及旷工半天以上的,全额取消当月岗位特殊津贴。
(4)因工受伤治疗期间,在一个工资结算周期内休息时间不超过15天的,可全额享有岗位特殊津贴,
超过15天的按实际出勤天数发放岗位特殊津贴;月出勤时间不足8小时的,不享有岗位特殊津贴。
(5)离职人员未按公司规定提前一个月申请,或在试用期内申请辞职的,从申请当月起不享有岗位特
殊津贴。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公司辞退或开除,当月不得享有岗位特殊津贴。
(6)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减发或停发其岗位特殊津贴:
① 不按规定配戴劳动保护用品每月累计超过三次的,予以减发当月岗位特殊津贴30-60%。
② 因工作失职造成批量性质量事故(不良品超过2.5‰/批次)者,予以减发当月岗位特殊津贴
40-80%;情节严重的,停发其当月岗位特殊津贴。
③ 工作纪律松懈,不能按要求完成合理安排的工作任务者,予以减发当月岗位特殊津贴40-80%;
经教育不改或情节严重的,停发其1-3个月岗位特殊津贴。
④ 因未能尽职履行其岗位应尽义务(6S、设备保养等),经公司讨论决定对其予以减发或停发岗
位特殊津贴的。
(7)因符合(6)所述情形,被处以减发或停发岗位特殊津贴的,不影响公司《奖惩管理规定》的执
行。
五、发放方式:
节假日后回公司上班后1周内,员工将个人往返车票(注:报销车票仅限员工受雇地与其家庭住
所所在地的往返车票)交予部门经理处,部门经理按报销流程操作,财务部根据各部门经理递交的报
销单按本管理办法发放节假日回家路费补助。
六、职责:
各公司经理、公司财务对应报销车票进行路程标准与车票有效性审核,若因公司经理或公司财
务审核不到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公司经理或公司财务自行承担,行政部、财务部将会对此办法的执行
进行监督和审核。
1、本规定暂由管理课制订,报总经理批准后施行,修改亦同。
2、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批准 审核 作成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