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民政局《关于党建引领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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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8.21•【文号】•【施行日期】2016.08.21•【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2016年8月21日)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建设,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现就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性和紧迫性以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为主体组成的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社会组织工作,改革开放以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我国社会组织不断发展,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创新社会治理、扩大对外交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同时也要看到,目前社会组织工作中还存在法规制度建设滞后、管理体制不健全、支持引导力度不够、社会组织自身建设不足等问题,从总体上看社会组织发挥作用还不够充分,一些社会组织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厘清政府、市场、社会关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改进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有利于激发社会活力,巩固和扩大党的执政基础。

各地区各部门要站在战略和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主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全面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工作。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一手抓积极引导发展,一手抓严格依法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努力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济南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街道(镇)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高质量发展工作指引的通知

济南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街道(镇)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高质量发展工作指引的通知

济南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街道(镇)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高质量发展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3.05.31•【字号】济民函〔2023〕19号•【施行日期】2023.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济南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街道(镇)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高质量发展工作指引的通知济民函〔2023〕19号各区县民政局:现将《街道(镇)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高质量发展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济南市民政局2023年5月31日街道(镇)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高质量发展工作指引为进一步推动街道(镇)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街道(镇)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济南市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指引。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始终坚持党建引领,团结带领广大社区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链接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引领社区社会组织发展、提升社区社会组织能力、发挥社区社会组织作用、打造社区社会组织品牌、扩大社区社会组织影响;促进自身高质量发展,服务群众需求、服务政府决策、服务社会发展,助力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区治理格局。

二、功能定位街道(镇)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是经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注册登记的区县管社会组织,区县民政部门是其管理机关,街道(镇)是其业务主管单位,依照社会组织相关政策法规运行;是枢纽型、支持型社会组织,协助街道(镇)孵化联系服务管理本辖区社区社会组织,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业务指导、项目协调、场所设备等支持,引领示范带动社区社会组织依法办会、规范运作、发挥作用,建立社区资源、居民需求与社区社会组织的常态化对接机制。

【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在开放强市、产业立市战略中发挥更大作用,根据《中共XX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把握正确方向1.坚持政治引领。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组织是党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必须充分发挥好政治引领作用,履行好相应的职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确保中央、省委、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在全市广大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不折不扣落实。

2.服务战略发展。

全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要紧紧围绕开放强市、产业立市战略实施来开展,做到党建工作与产业发展同步规划,组织设置与项目建设同步落地,党建活动与生产经营同步开展。

3.注重文化创新。

坚持党建工作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文化建设相结合,打造特色文化,形成文化品牌。

积极推动全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组织开展“红色互动”,增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员的归属感和认同感。

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带动企业文化和社会组织文化建设。

二、加强队伍建设4.选优配强党组织书记。

要通过内部推选、上级选派等形式,选优配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

党组织书记一般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内部产生,提倡党员出资人(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

出资人(负责人)不是党员的,可从管理层党员中择优选拔党组织书记。

依托各级党校加强对党组织书记的教育培训,提高其能力素质。

5.壮大党务工作者队伍。

规模以上企业或党员人数20人以上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组织,应配备专职副书记和党务工作专干。

要建立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党建工作指导员队伍,其中专职党建工作指导员一般从有志于从事党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或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中公开招聘,主要派往园区党群活动服务中心指导党建工作,可参照社区工作人员标准确定其薪酬待遇,保证身份专职化、工作专业化、管理规范化;兼职党建工作指导员一般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退休党员干部中选派,主要派往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指导党建工作。

社会组织党建工作难点与对策思考

社会组织党建工作难点与对策思考

社会组织党建工作难点与对策思考发布时间:2022-10-21T07:51:15.696Z 来源:《科技新时代》2022年9期5月作者:颜弋琴[导读]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社会组织发展迅速颜弋琴深圳市福田区民政局广东.深圳 518000摘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社会组织发展迅速。

《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的意见(试行)》(草案)在2015年9月出台,在这份文件中,清楚地指出,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

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是指导社会良性发展、增强社会活力的重要途径,要加强各方面的联系,加强党的领导,加强阶级凝聚力,扩大阶级基础,扩大人民群众基础,巩固执政根基,都是非常有实际意义的。

关键词:社会组织;党建工作;难点与对策引言建机制、抓覆盖、提素质、强保障,全力破解社会组织体系不健全、组织覆盖不全面、作用发挥不充分等难题,加快形成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工委)统筹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党组(党委)直接领导、行业党委具体负责的齐抓共管工作格局。

重点打造社会组织党建示范点,发挥好省市两级社会组织党群活动服务中心作用。

针对一些社会组织党员数量少的情况,积极探索以行业、区域甚至共同兴趣为结合点的新型党组织设置形式;针对暂未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按照“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的原则,组织党员参加党组织活动,促其接受教育、发挥作用;针对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流动性大的特点,要加强党组织之间在党员培养、教育、考察等环节的衔接,提升党组织在社会组织中的影响力。

1.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中的难点1.1.保障难点社会组织在党建工作中普遍存在着人员、资源、场所不足等问题。

尽管国家已经从体制层面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由于缺少保障,导致其未能得到有效落实。

社会组织作为非营利性的组织,在人员、资金、物资等方面缺乏实际的控制,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党的领导和社会组织的经济实力。

社会组织工作中的党务人员大都是兼职人员,他们对党建工作缺乏经验,缺乏专业知识,对党建的投入也很少。

石家庄市民政局关于申报2020年社会工作服务示范项目的通知

石家庄市民政局关于申报2020年社会工作服务示范项目的通知

石家庄市民政局关于申报2020年社会工作服务示范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0.03.06•【字号】•【施行日期】2020.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石家庄市民政局关于申报2020年社会工作服务示范项目的通知各县(市、区)民政局,各有关单位,各社工机构:为示范引领我市专业社会工作发展,提升社工专业人才服务水平,根据石家庄市委组织部、石家庄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党建引领培育发展“红色社区社会组织”提升城市基层社会治理水平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和《石家庄市民政局关于加快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专业社会工作实际,现就2020年石家庄市社会工作服务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社工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一、申报领域紧扣时代主题,围绕人民群众需求,重点支持社区社会工作、社会救助社会工作、老年社会工作、精神健康社会工作、禁毒社会工作、妇女社会工作、儿童社会工作、残疾人社会工作,社工引领志愿服务助力社会治理、助力脱贫攻坚项目,社会工作指导服务中心项目等领域。

二、项目设计围绕社会工作支持领域,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开展前期调研和需求评估,科学开发设计社工项目。

明确每个阶段的服务计划和服务预期目标,实施阶段性考核评估。

社工项目设计服务周期原则上为1至3年,每年进行考核评估,设计2年或3年的项目考核评估结果为“良好”或“优秀”等次的次年申报社工项目评审时加分,近2年经市民政局或第三方评估机构考核评估获得“优秀”等次的社工项目在申报时优先支持。

此次社工项目设计只需编制2020年度项目预算。

三、项目原则(一)专业性。

申报社工项目应具备社会工作专业要素,体现社会工作专业理念,彰显社会工作专业方法与技能,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作用。

(二)规范性。

申报社工项目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具体的执行方案、明确的目标任务、符合项目管理与社会工作服务的规范要求。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推进“五社联动”提质增效助力现代社区建设的意见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推进“五社联动”提质增效助力现代社区建设的意见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推进“五社联动”提质增效助力现代社区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4.01.09•【字号】浙民基〔2023〕5号•【施行日期】2024.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浙江省民政厅关于推进“五社联动”提质增效助力现代社区建设的意见浙民基〔2023〕5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五社联动”是指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的联动机制。

“五社联动”作为广泛联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和服务的机制,是我省推进现代社区建设、强化协同治理的内在要求,是整合基层治理资源、提升基层服务水平的重要抓手。

为适应新时代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根据全省现代社区建设工作推进会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五社联动”提质增效助力现代社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社区建设的决策部署,坚持党建引领,健全完善以社区为平台、社会工作者为支撑、社会组织为载体、社区志愿者为辅助、社区公益慈善资源为补充的现代社区治理机制,推动“五社”有机融合,实现“五社”优势互补,更好发挥多元主体参与现代社区治理和服务的功能,建设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治理共同体,让城乡社区真正成为人民群众舒心、省心、暖心、安心、放心的幸福美好家园。

二、工作目标到“十四五”末,推动现代社区形成党建引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数字赋能、保障充分的“五社联动”参与社区治理机制,社区党组织统合能力进一步增强,社区社会组织蓬勃发展,社会工作者专业作用有效发挥,社区志愿服务广泛开展,社会慈善资源充分激活,居民自治和社会协同水平不断提升,社区治理效能显著增强。

到2025年底,全省建成1000个星级社区服务综合体,专职社区工作者中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人数占比突破60%;4A级及以上社会组织数达到3800家以上,平均每个城市社区、农村社区分别拥有社区社会组织20个、9个,每个社区培育1个以上志愿服务类的社区社会组织,每个社区拥有5个以上活跃度较高的社区社会组织,全省社区发展基金会总数达200家,登记的乡镇(街道)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等级评估率80%以上;每万人拥有持证社会工作者35人,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全覆盖。

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

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建设,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现就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性和紧迫性以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为主体组成的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社会组织工作,改革开放以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我国社会组织不断发展,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创新社会治理、扩大对外交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同时也要看到,目前社会组织工作中还存在法规制度建设滞后、管理体制不健全、支持引导力度不够、社会组织自身建设不足等问题,从总体上看社会组织发挥作用还不够充分,一些社会组织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厘清政府、市场、社会关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改进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有利于激发社会活力,巩固和扩大党的执政基础。

各地区各部门要站在战略和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主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全面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工作。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一手抓积极引导发展,一手抓严格依法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努力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

按照党中央明确的党组织在社会组织中的功能定位,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注重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政治引领和示范带动,支持群团组织充分发挥作用,增强联系服务群众的合力,确保社会组织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

南宁市民政局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南宁市民政局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南宁市民政局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6.02.03•【字号】南民政规〔2016〕1号•【施行日期】2016.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南宁市民政局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南民政规〔2016〕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各人民团体: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南宁市民政局2016年2月3日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为推进我市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有关部署,现就加强我市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对社会组织改革发展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赋予社会组织更重要的使命。

社会组织的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

我市社会组织在各级政府各部门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培育下发展迅速,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参与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社会组织的建设发展已成为创新社会治理和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繁荣的新的生长点,充分认识加强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对于健全社会治理体制,完善社会服务功能,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繁荣与和谐发展的重大意义,进一步提高思想,深化认识,探索创新,贯彻落实好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关于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和依法治国精神,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的要求,坚持培育发展与管理监督并重的方针,围绕首府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努力开创我市社会组织建设发展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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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民政局《关于党建引领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民政局,东营市财政局,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4.15•【字号】东民〔2020〕14号•【施行日期】2020.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东营市民政局《关于党建引领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实施意见》各县区民政局、东营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市委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审批局、体育局,团委、妇联、残联: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部署要求,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提升我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根据《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东发〔2018〕34号)、《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东办发〔2017〕51号)和省民政厅等14部门《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指导意见》(鲁民〔2018〕82号)文件精神,现就党建引领培育发展我市社区社会组织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党建引领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重要意义社区社会组织是我市城乡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是推进创新社会治理三年行动计划的重要内容。

社区社会组织是由本社区居民和其他组织为主发起成立,在城乡社区开展为民服务、公益慈善、邻里互助、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社会组织。

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是推进社区治理创新,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重要举措;是引领基层群众自治,推动基层民主建设的重要载体;是凝聚民心、民智、民力,增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联系的有效途径。

做好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工作,对于反映居民诉求,协调利益关系,繁荣社区文化,促进社会文明和谐;对于规范志愿服务行为,提升社区服务能力,满足居民多样化、个性化服务需求;对于完善城乡社区治理体制,提高社区治理水平,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构建“小政府、大社会”工作格局等,都具有重要而现实的意义。

二、总体要求(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部署要求,坚持党建引领,以居民需求为导向,以服务为宗旨,强化培育支持和管理服务,不断优化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环境,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在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区治理格局中发挥独特作用。

(二)发展目标。

发挥乡镇(街道)和社区(村)的主导作用,强化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年底前实现每个城市社区平均不少于10个社区社会组织;每个农村社区平均不少于5个社区社会组织,每个行政村实现“一村一组织”;每个社区均应打造1个以上“品牌”社区社会组织;所有乡镇(街道)应全部建立富有各自特色优势的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或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等枢纽型社会组织;每个县区、市属开发区年内至少要建设1处社会组织党群服务中心。

进一步激发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基层治理的热情和活力,在提供服务、反映诉求、化解纠纷、规范行为等方面有效发挥作用,成为党和政府领导下团结群众、组织群众、服务群众的重要载体。

三、突出党建引领乡镇(街道)党(工)委、社区党组织负责对社区社会组织的全面领导,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开展日常教育培训和党员培养,动态掌握工作开展和人员情况。

加大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通过指导成立党支部、党小组或推动组建联合党支部以及安排党建指导员等多种形式,实现应建尽建、应管尽管。

加大社区社会组织品牌建设,培育一批党建引领、组织健全、有影响力的服务品牌。

用好共驻共建、“双报到”等载体,鼓励社区党组织成员、社区党员、退休老干部担任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引导党员群众积极参与社会组织活动,积极把社区社会组织中的优秀党员及骨干力量吸纳到社区党组织和基层自治组织领导班子中。

四、强化培育支持和管理服务(一)明确发展重点。

结合城市社区实际,重点发展参与社会动员、民主协商、矛盾调处、专项事务等基层治理范畴的社区社会组织;有序发展歌咏、舞蹈、书画、摄影、健身等文体活动类社区社会组织;着力提升为特定群体提供困难救助、人文关怀、心理疏导、关系调适、志愿服务等社会工作服务的社区社会组织专业能力;探索发展为老年人社区养老提供配餐、陪护等服务的社区社会组织或社会企业。

结合农村社区特点,按需发展乡贤理事会、社会工作服务站(中心)、生产合作社、特色农产品协会、电商服务中心、生产互助等农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类社区社会组织;支持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和返乡创业农民工创建农村社区社会组织。

(二)加大资金和项目支持力度。

统筹使用社区公益事业补助资金、党组织服务群众专项经费等相关经费,各县区可采取设立财政专项资金、社会众筹等方式,大力支持购买社区社会组织服务。

乡镇(街道)购买社区社会组织服务经费可纳入年度同级财政预算计划。

支持党组织健全的社区社会组织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社区减负事项和有关服务项目。

有条件的城乡社区党组织和基层自治组织对社区社会组织开展的公益慈善类服务活动应该给予一定经费支持;引导驻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广大居民采取“众筹”等形式,募集社会资金,以项目化形式委托社区社会组织开展服务。

鼓励依托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设立社区慈善基金会。

(三)加强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建设。

各乡镇(街道)按要求成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或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加挂社会工作站牌子),主要职责是联系服务管理本地区社区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

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应登记注册为社会团体法人组织,乡镇(街道)相关机构负责人经审批可兼任会长,具备成立党组织条件的要应建尽建。

探索以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为主体统一承接购买服务事项,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区社会组织提供资金代管服务并指导督促项目实施。

以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为枢纽,建立社区资源、居民需求与社区社会组织的常态化对接机制。

支持乡镇(街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为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配备1—2名兼职或专职社会工作者。

(四)推进服务平台建设。

依托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城乡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红色驿站等设施,建立社区社会组织综合服务平台,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孵化培育、能力建设、业务咨询、人员培训、资源对接、联谊交流等支持性服务。

服务平台可与党群服务中心“一址多用”,与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社会工作站、志愿服务站等合署办公、实现“一人多岗”。

鼓励将闲置宾馆、办公用房、福利设施等社会资产,通过无偿或优惠方式提供给社区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活动使用。

(五)建立供需对接机制。

城乡社区应常态化梳理明确社区服务需求目录、社会组织服务供给目录,建立明确的对接机制,并将其纳入机关干部“双报到”清单内容。

以乡镇(街道)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为载体统一发布供需信息,进行资源链接,促成服务事项落地实施。

供需对接机制应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供需变化实时更新。

(六)加强人才培养。

建立健全社会组织人才培养培训机制,鼓励参加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考试,着力培养一批公益服务意识强、热心社区事务、熟悉社会组织运作、善于做群众工作、具有一定专业服务能力的社区社会组织带头人和业务骨干。

鼓励社区社会组织带头人参与社区居(村)委会下属专门委员会工作,在实际岗位锻炼中提升能力素质。

城乡社区党组织和基层自治组织应当将社区社会组织带头人或业务骨干吸纳为社区议事厅、居民代表会议等组织形态的成员,有序参与基层协商民主。

(七)培育社区社会组织品牌。

加强品牌建设,以作用发挥为主要依据,综合考量党的建设、规范化程度、居民评价等指标,制定全市社区社会组织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对获得较高等级的“品牌组织”按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宣传推广,在承接服务、委托事项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每个县区每年要培育10家左右组织健全、运行良好、有社会影响的“品牌组织”。

建立社区社会组织与市、县区正式登记的社会组织“结对共建”机制,提升服务能力。

(八)优化登记备案。

创新社区社会组织管理体制,依法完善社会组织登记备案制度。

县区、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是社区社会组织的登记机关,要依法对提出申请并具备法人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给予及时登记,社区社会组织名称应符合社区特征,冠以行政区划名称+社区(村)名称。

对尚不具备法人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由社区居委会受理初审后,报乡镇(街道)实施备案管理,乡镇(街道)负责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对同一社区内组织形式、业务范围相同或相近的已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引导其通过整合扩大规模和增强实力,具备法人登记条件后,应到县区行政审批部门进行登记。

对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各级登记机关应提供简便的章程示范文本,在办公场所、注册资金、相关负责人资质、会员数量等方面适当降低门槛、简化程序予以登记。

(九)引导作用发挥。

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四社联动”中的优势,推动专业社会工作理念方法在社区建设中形成生动实践。

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扎根社区、贴近群众的优势,坚持“民有所呼、我有所应”,为社区居民尤其是困难群体提供个性化、差异化服务,有效弥补政府基本公共服务和市场服务供给的不足。

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基层自治中的优势,引导社区居民有序表达利益诉求,培养协商意识、掌握协商方法、提高协商能力。

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基层文化建设中的优势,提高群众文化生活品质、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维护公序良俗,增强居民群众的社区认同感、归属感、责任感和荣誉感。

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源头治理方面的优势,有效参与纠纷化解、社区矫正、防灾减灾等工作,协助提升基层维稳能力。

(十)鼓励试点先行。

在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探索建立基层社会组织创新发展示范区。

试行政府购买服务、社区社会组织孵化培育、社会资源多元参与、建立供需对接机制、适度降低登记条件、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等方面的创新举措,取得经验、及时推广,充分发挥示范效应,以点带面、整体推进,带动全市社区社会组织工作不断取得新突破。

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先试,探索积累工作经验。

五、加强对社区社会组织工作的领导(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党(工)委和城乡社区党组织要进一步深化对社区社会组织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纳入议事日程,科学谋划制定发展规划、支持措施、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形成上下联动、综合协调、共同推进的良好工作格局。

城乡社区党组织和自治组织具体负责社区社会组织建设发展的日常工作。

(二)加强业务指导。

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社区社会组织的管理,及时研究总结社区社会组织建设发展过程中的特点和规律,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意见和措施。

对已正式登记的社区社会组织,依法予以规范管理;对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指导乡镇(街道)建立简约有效的评价体系,激发其增强活力、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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