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合集下载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落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通知-宜府办字〔2015〕85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落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通知-宜府办字〔2015〕85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落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通知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落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通知宜府办字〔2015〕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赣府厅发〔2015〕58号)、《宜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程序规定》(宜府发〔2009〕34号)等有关规定,严格落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的严谨性、科学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强化对合法性审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合法性审查是行政决策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也是深入推进法治宜春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

只有在决策权的取得源于法、运行据于法的前提下,才能有效避免法外决策、随意决策、非理性决策的现象;才能避免决策权被滥用或误用,最大限度地降低决策风险和避免决策失误;才能有效规范各级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升重大行政决策质量。

实践证明,有的重大行政决策在推进实施过程中,之所以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导致群众反复集体上访,甚至出现决策实施“虎头蛇尾、不了了之”的尴尬局面,往往都是因为在决策形成之前,未能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所致。

各地各部门务必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从坚持依法行政、打造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重要性,把依法行政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确保政府出台的每一个规范性文件、作出的每一项重大决策都合法合规,真正从源头防范法律风险。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规范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22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规范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22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规范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规范管理若干规定为实现对市属国有企业全覆盖、全方位监管,有效防范企业决策失误和经营风险,确保市属国有企业规范、有序、高效运行,促使市属国有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结合宜春实际,特制定以下规定。

1.政府性投资项目立项前应由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委进行可行性研究,充分评估论证财政承受能力,提出建设资金筹措方案,涉及举债融资的项目,必须严格评估项目现金流和收益情况,项目概算及概算调整必须制定资金平衡方案,依法合规落实各项目资金来源和偿债责任,对没有明确资金来源和制定融资平衡方案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完善建设依据,供市政府决策参考。

各部门各单位不得突击提出项目建设需求,各市属国有企业(含紧密型子公司,下同)不得进行边规划、边建设、边筹资“三边”工程项目建设。

2.严格投资项目计划管理,凡是明确由市属国有企业实施建设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由市属国有企业先期收集梳理,按照监管职责于每年10月31日前分别报市国资委、市财政局汇总审核,由市国资委、市财政局与市发改委对投资计划进行联合审核,重点审核投资规模与融资能力是否匹配,是否存在过度重复投资,是否进行债务风险评估等方面的情况后,形成市属国有企业次年全年政府性投资项目清单及投资计划,并于每年11月中旬前分别交由市发改委汇总后,由市发改委于每年12月15日前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分别补充汇报相关情况。

3.进一步规范项目审批程序,从2020年7月1日起,凡是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由市属国有企业实施建设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提出单位提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再由市属国有企业党委先行把关,经企业投资决策委员会、企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企业投资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企业董事会进行决策。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宜春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宜春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宜春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2.20•【字号】宜府办发〔2018〕64号•【施行日期】2018.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中介机构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宜春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8〕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宜春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18年12月20日宜春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构建全面开放、规范高效、竞争有序的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体系,实现公平与效益的有机统一,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厅字〔2018〕2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文件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宜春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宜府办字〔2018〕14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宜春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是市本级(含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下同)各类中介服务网上交易的综合性信息化服务平台,为项目业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购买、承接中介服务项目和各行业主管部门提供中介服务机构监管服务。

本办法所称项目业主,是指市本级购买有关中介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行政管理工作(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和其他行政职权)提供有偿中介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

第三条网上中介服务超市遵循“开放、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面向全国具有法定中介服务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常态开放、动态入驻。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宜春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宜春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宜春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6.03•【字号】宜府办字〔2024〕28号•【施行日期】2024.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宜春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阳新区管委会、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2024年宜春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6月3日2024年宜春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江西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赣府厅字〔2024〕15号)文件有关精神,结合宜春实际,制定如下工作要点。

一、紧扣高质量发展主线,推进信息主动公开。

集中公开“大抓落实、狠抓项目”活动、制造业重点产业链现代化建设“869”行动计划、数字经济做优做强“一号发展工程”、优化营商环境等重大部署的相关政策举措和进展情况。

及时公开农业产业化高质量发展“十百千万”工程、“揭榜挂帅”重大科技项目、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等政策举措和进展成效。

实时发布电子商务、文化旅游、新能源汽车、家居、体育赛事等方面有关政策措施。

加大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系列政策举措、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等方面的政策解读与信息公示。

依法推进辖区内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公示。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二、紧盯重点民生领域,推进信息有序公开。

及时公开2024年市政府10件重大民生实事项目有关政策,并按季度公开执行情况。

加快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

加强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方面的信息公开,做好征地信息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非煤矿山“三个一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非煤矿山“三个一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非煤矿山“三个一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2.29•【字号】三政办规〔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非煤矿山“三个一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三政办规〔202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三门峡市非煤矿山“三个一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2月29日三门峡市非煤矿山“三个一批”整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南局关于加强和改善三门峡市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建议函》(矿安豫函〔2023〕5号)有关非煤矿山“三个一批”(淘汰退出一批、整合重组一批、改造升级一批)工作要求,切实做好全市非煤矿山整治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统筹安全与发展,全力化解辖区矿山安全风险与挑战,推动矿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变,推进非煤矿山“减量”和“提质”。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扶优汰劣、分类处置”原则,推动资源整合,对非煤矿山采矿权进行系统梳理,合理设置采矿权数量,进一步优化开采布局,统筹采取淘汰退出、整合重组、改造升级等措施,依法取缔无证开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各类矿山尤其是小型矿山,规范矿山开采秩序,全面提升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促进我市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安全保障能力低下的小型矿山依法关闭,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小型矿山数量较大幅度减少,安全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改善。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的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的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31•【字号】青政[2014]80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的意见青政[2014]8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管理,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管理的长效机制,从源头防治腐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一)科学编制矿产资源规划。

编制矿产资源规划要综合考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等方面因素,科学确定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强度,明确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重点区域。

矿产资源规划要与我省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以及上一级矿产资源规划相衔接,科学划定重点勘查开采区、允许勘查开采区、限制勘查开采区、禁止勘查开采区。

(二)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

切实发挥矿产资源规划的管控作用,在禁止勘查开采区,严禁一切勘查开采活动;在限制勘查开采区进行勘查开采活动的,要严格论证,达到准入条件方可进入;在重点勘查开采区、允许勘查开采区,要严格执行新建和已建矿山最低开采规模等有关规定,做到矿产资源合理勘查开发。

要依据规划严格审核矿业权设置方案,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相关部门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审批矿业权,不得颁发勘查、采矿许可证。

(三)注重生态环境保护。

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工作,自然保护区内原则上只安排国家出资公益性、基础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项目,查明的矿产地作为国家战略资源进行储备。

在地勘项目立项、实施、考核验收等环节中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内容和措施。

尽量采用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的方式开展勘查工作。

地勘工作结束后,严格落实回填、植被恢复等工作。

矿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必须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部分矿业权管理业务的通知-云国土资〔2015〕129号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部分矿业权管理业务的通知正文:----------------------------------------------------------------------------------------------------------------------------------------------------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部分矿业权管理业务的通知云国土资〔2015〕129号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省地质调查局,各州(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和云南省矿业权交易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云政发〔2015〕4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和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15〕58号)精神,为提高审批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推进矿业权审批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现就规范部分矿业权管理业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中央和省级地勘基金全额出资勘查项目探矿权申请登记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和云南省矿业权交易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云政发〔2015〕49号)规定,由中央和省级地勘基金全额出资在我省范围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的项目,以申请登记方式依法办理探矿权新立手续。

其中,由中央地勘基金全额出资的勘查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省地勘基金全额出资的勘查项目,由云南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作为探矿权申请人,按照探矿权新立流程办理申请及审批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2.区块范围图(原件)3.申请范围核查表(原件,申请范围核查表在地勘基金立项论证前,由项目申请范围涉及的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先核查并签署意见)4.探矿权申请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5.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原件)6.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7.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省地勘基金项目计划的文件(原件)8.省财政厅下达省地勘基金项目经费的文件(复印件)9.勘查实施方案、审查意见及省厅审查备案登记表(原件)10.交通位置图(原件)11.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12.光盘(规定的电子文档)13.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二、国有企事业单位矿业权转让变更登记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和云南省矿业权交易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云政发〔2015〕49号)规定,国有事业单位及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在办理转让变更登记业务时,按照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变更流程办理申请及审批手续。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水库养殖行为加强水库水质保护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水库养殖行为加强水库水质保护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水资源【发文字号】宜府办发[2013]43号【发布部门】宜春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12.31【实施日期】2013.12.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水库养殖行为加强水库水质保护实施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13〕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规范水库养殖行为加强水库水质保护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3年12月31日关于规范水库养殖行为加强水库水质保护的实施意见为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规范水库养殖行为加强水库水质保护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字〔2013〕94号),结合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建设幸福宜春实施“十大幸福工程”工作方案〉任务分解表》(宜办发〔2012〕1号),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民生优先,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有效防止水库水质污染,促进宜春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1.总体目标通过人放天养、人工治理、生物修复等方式净化水体,力争到2015年底,全市所有小㈡型以上水库水质主要指标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水域功能Ⅲ类以上标准。

2.阶段目标①2014年全市小㈠型以上水库全面禁止肥水养殖,实行人放天养。

大、中型水库和作为饮用水源地的小㈠型水库水质达到Ⅲ类标准。

②2015年所有水库全面禁止肥水养殖,实行人放天养,所有小㈠型以上水库水质达到Ⅲ类标准。

二、实施范围、工作原则和工作重点(一)实施范围实施范围为全市所有小㈡型以上水库。

同时,鼓励各地结合实际,逐步开展山塘水库水质保护工作。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调查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情况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29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调查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情况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调查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情况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根据国务院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现对全国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情况进行调查。

调查范围为截至2006年年底前全部探矿权采矿权无偿或有偿取得情况。

请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认真填写调查表(见附件),并同时上报以Excel表形式制作的电子数据。

请山西、内蒙古、黑龙江、安徽、山东、河南、贵州、陕西等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试点省(区)务必于2007年4月底前,将勘查开采煤炭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无偿、有偿取得情况调查表和文字说明报部开发司;其他非试点省(区、市)应在2007年6月底前,将勘查开采煤炭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无偿、有偿取得情况调查表和文字说明报部开发司。

各省(区、市)其他矿种调查表和文字说明于2007年9月底前报部开发司。

附件:表一、采矿权有偿取得情况调查汇总表(略)表二、已/正缴纳价款的采矿权情况调查表(略)表三、已转增国家资本金的采矿权情况调查表(略)表四、由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情况调查表(略)表五、无偿取得采矿权情况调查表(略)表六、探矿权有偿取得情况调查汇总表(略)表七、已/正缴纳价款的探矿权情况调查表(略)表八、已转增国家资本金的探矿权情况调查表(略)表九、无偿取得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探矿权情况调查表(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2007年2月12日——结束——。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国有资产资金和债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国有资产资金和债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01•【字号】宜府办发〔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国有资产资金和债务管理若干规定为建立健全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资产资金管理和治理体系,严格市级政府债务管理,全面提升国有资产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律规章,结合宜春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1.严格资产管理程序。

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建立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应严格执行市财政局制定的配置标准,专用设备由市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配置标准报市财政局备案。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处置等事项应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原则上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资产评估,并通过拍卖、招投标等方式进行公开交易。

未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2.强化资产收益管理。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出租及出借收入和对外投资收益,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市财政,严禁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其相应发生的评估费、技术鉴定费、交易手续费、税费等相关费用支出,经市财政局核定后予以安排。

3.规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管理。

市本级各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负责督促监管企业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市财政局负责依法依规对市本级国有企业年度财务数据进行核查,统筹使用好国资收益,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促进国有资本合理配置,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

4.建立公务用车集中处置制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良好秩序,促进全市矿业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经市政府研究,现将《关于加强和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市监察局要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工作的检查监察。

特此通知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加强和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良好秩序,强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责任意识,进一步提升矿政管理工作水平,促进我市矿业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和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执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科学设置矿业权
(一)新设立矿业权必须符合市、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凡规划确定为禁止勘查或者开采区的,不得设立新的矿业权;原已设立的矿业权,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延续登记。

(二)严格执行国家矿业产业政策。

暂停钨矿、泥炭矿采矿权审批,限制高硫、高灰份煤炭、粘土砖新上项目,严禁在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取土制砖和建窑。

(三)积极推进矿产资源集约开采,综合利用。

新设立采矿权矿区应达到规定的勘探程度,资源储量规模要与矿山生产规模相匹配,不得低于最低生产规模要求。

一个矿区(矿体)原则上只设一个采矿权,不得将一个整体矿床分割开采。

为便于管理和减少纠纷,原则上不跨县(市、区)界设置采矿权及划定采矿区(含扩界)。

(四)认真核实探矿权申请范围。

不得将近期能开发利用的可视资源或者储量清楚不需再作勘查的资源划入勘查区块,避免重复勘查和妨碍采矿权的规划设置。

(五)规范采矿权扩界审批。

已有采矿权申请扩界要以合理开发利用周边矿业权空白区的零星分散资源为主,但应控制在原矿区范围边界500米距离以内,不得跨越铁路、乡级以上公路、水库、河流、村庄、厂矿和基本农田等重要设施。

凡是可以单独设置采矿权的资源块段,不得受理采矿权扩界申请。

二、严格矿权管理权限,规范矿业权审批
(六)严格按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权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规定的权限审批采矿权,坚决纠正越权审批行为。

新设立采矿权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由国土资源部门逐级申报,依法审批。

不得以政府名义申请探矿权、采矿权,不得在未确定矿业权竞得人之前以“意向人”名义提交矿业权申请资料。

三、坚持公开透明操作,依法有序出让采矿权
(七)遵照《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3〕197号)规定,新设立采矿权一律由国土资源部门按审批发证权限依法组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采矿权出让方案由国土资源部门职能科(股)室草拟,通过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局)班子会议集体研究确定,并报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备案。

较大规模、重点矿产资源的出让方案要报经市政府审批。

采矿权上市交易按规定程序操作,一律在政府指定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进行,做到依法依规、公平公正。

(八)进一步健全矿业权交易机构,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不断提升矿业权市
场管理水平。

(九)依法打击以申请竞买矿业权为名,在矿业权交易中的串标、围标、敲诈等违法行为,制止干扰矿业权审批、公开出让行为,切实维护矿业权市场秩序。

四、规范委托行为,防止徇私舞弊
(十)涉及矿产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矿业权价值评估委托的,一律由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承担,被委托机构出具的成果报告向委托单位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单位不得向被委托机构提供暗示意见。

五、界定矿权设置前期投入,保障采矿权出让公平
(十一)根据《江西省矿业权出让成本管理暂行办法》(赣财建〔2009〕150号)的规定,将采矿权设置必要的地质工作支出、地质报告编制及储量评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及评审、矿业权价值评估与审查支出费用列为采矿权设置前期投入,并以实际支付的有效票据为依据。

采矿权设置前期投入费用在采矿权出让前由国土资源部门核定,在采矿权《公开出让公告》或《出让须知》中予以告知,并注明该费用应由采矿权竞得人承担。

(十二)采矿权未出让之前的公路桥梁建设、选矿厂房建设、井巷工程建设、表土剥离、设备购置等费用,以及土地山林租金和缴交给矿区所在地政府及其他组织(或个人)的承包费用、押金等不得列为采矿权前期投入,采矿权未出让之前不得从事上述项目建设和投资。

非采矿权竞得人与矿区所在地乡、村、组及山林土地承包人签订的采矿合同、租赁山地协议等一律不予认可。

(十三)采矿权出让成交确认后,采矿权竞得人应与矿区所在地洽谈好青苗补偿、税费缴纳等事宜,并向当地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申请依法办理土地征用等相关手续。

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协调,取得当地政府支持,为采矿权人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对有意设置阻力、妨碍采矿权人正常生产作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六、规范规费征收管理,维护国家财产权益
(十四)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按标准征收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等规费,并且做到及时入库、专款专用。

矿产资源规费不得由县、乡财政代收,不得通过设卡方式征收或者以“一费制”方式湮没和妨碍矿产资源规费的征收。

(十五)对不按法律规定征费、滥用职权擅自减免规费及截留、挪用矿业规费的,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财政纪律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七、加强批后监管,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
(十六)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探矿权、采矿权的批后监管,实行定期年检和平时动态巡查相结合,进一步健全群众举报、社会监督机制。

(十七)对取得探矿权后,不按规定投入工作或者不按计划完成工作量的,责令改正;对圈而不探的,责令其退出;对限期不改正和圈而不探的,报请审批发证机关注销其探矿权。

对取得采矿权后,无特殊原因2年内不组织开采的,采矿权出让期限届满,收回采矿权重新依法组织出让。

(十八)对采矿区增加储量,资源可采年限超出采矿权出让年限的,对出让年限到期时采矿区的保有储量必须进行采矿权价值评估,采矿权人补交采矿权价款后,依法办理采矿权延续手续。

(十九)对发现的无证勘查开采、越界超深开采、以采代探、将矿业权发包牟利以及浪费、破坏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予以查处和打击,并应及时报请当地县(市、区)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联合行动,有效制止矿业违法行为。

对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